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補字第 1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雄市○○區段○○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6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62號建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