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雄市○○區段○○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6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62號建物」。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