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建豪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曾建豪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008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