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623號
原 告 京門國際有限公司
響雨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伊等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到
期日為115年3月19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下稱
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系爭本票前經被告持以
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票字第4266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其
主文記載為「
相對人(即原告)於114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即被告)264萬元,其中2,308,511元自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有系爭本票裁定附卷
可稽,是原告因
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為2,393,515元(含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前1日即115年6月10日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