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陳郡霆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33,363元(含本金393,19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0,17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