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鍾鈞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盈杏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
起訴狀內容
所載,除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另主張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依據原告起訴狀原因事實之記載似主張原告與「台灣紅楓國際傳媒有限公司」或「廈門紅果佰樂傳媒有限公司」間有契約關係,若如此,本件應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或回復原狀義務者,究係為自然人「劉盈杏」或是法人「台灣紅楓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廈門紅果佰樂傳媒有限公司」,請原告確認欲主張與自己有契約關係存在之人為何,並自行斟酌有無追加被告及調整聲明之必要,如有必要,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