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同利開發建材有限公司
原 告 陳彥君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
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面額新臺幣1800萬元之本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475號民事裁定,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超過1,031萬6,797元部分不存在,而系爭本票裁定之准許
強制執行金額為1,161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萬9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