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9,788元(含本金6,8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87.67元及
違約金1,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