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泓淵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泓淵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271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