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俐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182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1月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7,511元(含本金72,403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10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