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冠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於
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冠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惟具狀人簽名欄卻未蓋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章,請併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檢附委任
訴訟代理人為林博聰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