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周文清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烜冷凍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
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而非本院管轄,請原告釋明向本院起訴之
管轄權依據,並提出釋明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