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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陳紀語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9,739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中1萬元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9,34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1萬9,344元
1
利息
12萬元
114年6月14日
115年2月1日
(233/365)
10%
7,660.27元
2
利息
1萬元
114年6月15日
115年2月1日
(232/365)
10%
635.62元
3
利息
1萬元
114年7月16日
115年2月1日
(201/365)
10%
550.68元
4
利息
1萬元
114年8月15日
115年2月1日
(171/365)
10%
468.49元
5
利息
1萬元
114年9月15日
115年2月1日
(140/365)
10%
383.56元
6
利息
1萬元
114年10月16日
115年2月1日
(109/365)
10%
298.63元
7
利息
1萬元
114年11月15日
115年2月1日
(79/365)
10%
216.44元
8
利息
1萬元
114年12月16日
115年2月1日
(48/365)
10%
131.51元
9
利息
1萬元
115年1月15日
115年2月1日
(18/365)
10%
49.32元
小計
1萬394.52元
合計
22萬9,7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