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思源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9,379元(含本金118,35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024.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