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林靜螢
被 告 風車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美金5,491元,經以
訴訟繫屬日即115年2月9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為1:31.79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同)174,586元【計算式:美金5,491×匯率31.795=174,5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7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