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河濱富貴家二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碧鳳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內破損玻璃窗
予以修復,如不予修復,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修復,修復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修繕玻璃窗工程預估費用價額為斷。又據原告陳報該工程預估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