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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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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2號
原      告  楊辰羽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2711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828元【參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2711號執行卷所附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9,890元)
1
利息
9萬8,226元
88年4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16+128/366)
19.71%
31萬6,536.34元
2
利息
9萬8,22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2月29日
(10+120/365)
15%
15萬2,183.02元
3
違約金
9萬8,22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2月29日
(10+120/365)
1.5%
1萬5,218.3元
小計
48萬3,937.66元
合計
61萬3,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