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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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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98 年度雄簡字第 4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84號 原   告 林國琰 被   告 金大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熏桓 被   告 梁熏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7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本院98年度雄 簡字第4284號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已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 簡上字第257 號請給付票款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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