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84號
原 告 林國琰
被 告 金大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熏桓
被 告 梁熏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7 號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本院98年度雄
簡字第4284號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已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
簡上字第257 號請給付票款事件卷宗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