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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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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98 年度雄簡字第 4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84號 上 訴 人 林國琰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大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 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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