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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本嶽 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 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30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本嶽部分撤銷。 張本嶽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四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本嶽係台灣巨鑫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巨 鑫公司)之監察人,與該公司董事長王聯珏(業經本院前審 判處罪刑,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同為公司法第 8 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孫堤惠、張本嶽及尚立人則分別擔 任台灣巨鑫公司總執行長、副總經理及執行長,黃明榛則係 台灣巨鑫公司之關係企業東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東光公司)行政副總(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均經本 院前審判處罪刑,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彼等之上訴確定)。 王聯珏於94年2 月25日成立台灣巨鑫公司後,自94年5 月間 起,先後陸續夥同張本嶽、孫堤惠、尚立人、黃明榛等人, 均明知台灣巨鑫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設立登記之銀行業,不 得經營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之銀行業務,竟共同基於非銀行業 而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台灣巨 鑫公司之名義,由王聯珏指示尚立人先就相關投資商品蒐集 國際金融資訊並進行研究分析後,呈報專案交由王聯珏進行 投資決策,復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對外擬定所謂「STAND BY L/C 專案」、「BG國際合作操作基金」、「美元對沖基金」 、「國際五八金專案」、「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契約(限 額併單投資模式)」等不同以美金為投資單位之基金名稱( 均非屬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內或境外基金),以美金為投資單位, 而以募集上開基金或專案資金至國外投資之名義,由王聯珏 、孫堤惠、張本嶽、尚立人、黃明榛等人其中一人或數人共 同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許銘峰等128 人(原起訴書附表編 號46部分係誤植,應移歸屬附表二之部分)召開投資說明會 ,並對其等介紹、遊說及召募,約定投資2 個月後可開始領 取獲利,保證1 年內可達本利和140%至300%,並允以於等待 進場投資期間,給付月息為1%至5%不等之補貼利息,期間投 資人可隨時解約贖回本金,期滿台灣巨鑫公司將本金返還予 投資人等內容,經取得附表一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128 人之 信賴後,由王聯珏親自或由張本嶽及孫堤惠分別或共同代表 台灣巨鑫公司暨負責人王聯珏,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與附表 一所示之許銘峰等128 位投資人簽訂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投資專案(全額投資模式)」、「 BG單國際合作操作基金(小額併單全程投資模式)」、「國 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案(全額投資模式)」、「國際金融美 元對沖增值專案(全額增值模式)」、「國際金融五八金投 資專案(履約保證金投資模式)」、「STAND BY L/C代理投 資合作契約(保證金投資模式)」、「國際金融美元短期增 值專案(全額增值模式)」、「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契約 (限額併單全程投資模式)」、「國際金融投資資本化操作 契約」、「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等信託資金性質之契約。 嗣各該投資人為投資獲利之經濟目的,依約將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投資金額匯入台灣巨鑫公司在臺灣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 分行所開設之戶名:台灣巨鑫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下稱台灣巨鑫公司合庫銀行帳戶),或同銀行臺灣巨鑫公 司所得掌控之不知情之戶名:鄭錦雲、帳號:000000000000 0 (下稱鄭錦雲合庫銀行帳戶)內,再由台灣巨鑫公司將資 金匯入台灣巨鑫公司所得掌控、以孫堤惠名義所開立之香港 上海匯豐銀行帳戶(下稱孫堤惠匯豐銀行帳戶)內而移轉該 等投資款項之所有權後,該公司即將零星之資金彙整成整筆 後(不區分上開何種信託資金契約內容之基金或專案),分 別以35萬美元、100 萬美元為單位,將資金匯往歐洲等地, 在附表一各投資人委託投資金融操作之金額、範圍內,為各 該投資人之利益,由孫堤惠出面與特定之金融操作人員簽約 ,進行美元外匯、債券、銀行保證函之買賣投資,於等待獲 利期間,台灣巨鑫公司並以陸續召募投資人簽約所收取之信 託資金,供應支付附表一部分投資人之補貼利息、獲利及返 還本金,惟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仍有部分從未領取約定之補貼 利息、獲利及應返還之本金,或雖有領取但實際領取補貼利 息之情形,非如契約之約定(以上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各投資 人實際獲利及取回本金之情形)。嗣於97年1 月17日,經警 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台灣巨鑫公司之辦公處所(高雄市 前鎮區○○○路119 號10樓之3 、10樓之4 、7 樓之3 、7 樓之4 、12樓)實施搜索,扣得台灣巨鑫公司所有,供上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扣得雖屬 台灣巨鑫公司所有但與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無直接關 係或非屬台灣巨鑫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拘提王聯 珏、孫堤惠、張本嶽等人到案,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8 、13、66、69、123 、128 、129 等人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人(附表一編號46 為空號及編號127 之投資人未曾接受檢察官偵查訊問,均除 外),於偵查中經命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 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人(附表一編 號46為空號及附表一編號127 之投資人未曾接受檢察官偵查 訊問,均除外),其中部分人曾於檢察官偵訊中以證人身分 所為之陳述,均已當庭具結(見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之引註 )以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而上開證人中如附表一編號1 、 16、20、38、66、68、69、109 、123 、129 所示投資人許 銘峰等人,嗣後在原審或本院前審審理中,並以證人身分接 受詰問。當事人或辯護人均未釋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上開10位證 人嗣後於法院審理中復有到庭接受詰問,亦已充分保障被告 之反對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上 開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人(附表一編號46為空 號及編號127 之投資人未曾接受檢察官偵查訊問,均除外)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除前項所述證據外, 下列所引用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卷第129 頁),嗣於本院審理程序,調查各該傳聞 證據,加予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 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 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 足以證明有何不法或不當取供之情形,且各該傳聞證據之證 明力亦非明顯過低,衡酌上述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張本嶽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對本件犯行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8 、16、20、38、66、68、69、10 9 、123 、129 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11人於警詢及證人即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人(附表一編號46為空號及 編號127 之投資人未曾接受檢察官偵查訊問,均除外)於偵 查中證述綦詳;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16、20、38、66、 68、69、109 、123 、129 所示投資人許銘峰等10人,則分 別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在卷(以上均詳如附表一各 編號備註欄之引註),互核大致相符;本院前審共同被告王 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人亦不否認台灣巨鑫公司 確有與附表一所示投資人簽訂附表一所示各該投資相關契約 之客觀事實,且王聯珏亦不否認其為台灣巨鑫公司之負責人 。此外,並有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載之台灣巨鑫公司與各 該投資人所簽訂之如上揭各類名稱之基金、專案、保證契約 、操作契約、合作契約等契約書、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投 資說明書、相關基金、專案之召募文宣、投資贖回確認單、 存證信函、併單投資客戶規範、委託書、業務分紅說明書、 說明單、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台灣巨鑫公司 設於合庫銀行外幣帳戶交易明細表、合庫銀行存款憑條、三 階段還本獲利實施辦法、轉帳授權同意書、台灣巨鑫公司合 庫銀行帳戶等相關資料、鄭錦雲設於合庫銀行帳戶資料等相 關資料等附卷可稽(除詳見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引註外) ,並有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台灣巨鑫公司基本資料及台灣巨鑫公司營業所之大樓 1 樓及各樓層營業所現場之蒐證照片等在卷足憑(見搜一卷 第65-67 、14 2、143-146 、147 、152 、153-1 58、160 、165 、4 頁),上開被告張本嶽與王聯珏、孫堤惠、黃明 榛、尚立人5 人,共同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與附表一各編號 投資人簽訂各編號所示之基金、專案、保證、操作、合作等 契約,召募如附表一各編號投資金額欄所載之資金等事實, 堪以認定。 二、本院前審共同被告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雖均於原審及本 院前審雖否認共同參予本件犯行,孫堤惠辯稱:伊並非台灣 巨鑫公司之員工,僅係投資代表人,未參與台灣巨鑫公司召 募本案之資金云云客戶講解;黃明榛辯稱:伊僅係投資台灣 巨鑫公司的投資客戶,是王聯珏邀請伊至東光公司擔任副總 ,伊與台灣巨鑫公司並無實際業務關係;尚立人辯稱:伊在 台灣巨鑫公司僅作商品解釋及知識陳述,並未參予該公司的 營運及投資客戶的招募各等語。惟查:㈠孫堤惠確有在台灣 巨鑫公司對附表一之投資人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時,在場參與 解說、介紹,或分別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向附表一之部分投 資人介紹、召募資金,或被告張本嶽代表台灣巨鑫公司與附 表一部分之投資人簽約時在場協助,及接受台灣巨鑫公司董 事長王聯珏之指定及交辦,代表全體投資人多次親自前往國 外開戶、匯款、簽約、接洽等事實,已分別據證人即附表一 編號20、66、123 之投資人林豔卿、荊楚木、裘維平於原審 審理中結證(原審卷二第284-299 頁、第101-115 頁、92-1 01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 、29、32之投資人吳秝盈、周 弈光、林怡君於檢察官偵訊中(偵一卷第39-41 、122-124 頁,偵三卷第200-202 頁),及附表一編號2 、21 、23 、 29、48、49、51、53、54、57、60至65、72、76、77、82、 85、89至91、101 、102 、105 、10 6、112 、114 、116 、117 、125 所示各該投資人於警詢證述明確,互核大致相 符,孫堤惠辯稱其僅係單純投資人身分云云自無可采,其共 同參與台灣巨鑫公司上開資金之召募等事實,應堪認定。㈡ 關於黃明榛上開辯詞,證人王聯珏於原審審理中雖結證稱: 黃明榛與國際金融完全無關,只是把智善堂互助會2 個合會 的錢交到台灣巨鑫公司由伊統籌運用,他也完全沒有參與客 戶講解等語(見原審三卷第165 頁、第167 頁),惟證人即 附表一編號38之被害人王嘉豪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黃明 榛向伊等解釋投資標的及獲利情形,那是一場說明會,大概 有3 、40個投資人,黃明榛說要投資的就是海外基金等語, 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09 之被害人鄭淑慧於警詢、偵查中 均證稱:黃明榛是公司員工,他介紹我投資,我都是找黃明 榛了解投資操作狀況,未按時發放獲利時等語相符(卷證出 處見附表一編號38、109 備註欄)。黃明榛復自承:伊負責 合會的部分,所收取之合會款會拿去配合國際金融投資,伊 等是領取台灣巨鑫的薪水,東光公司沒有營收等語在卷(見 97年度偵字第3303號卷一第8 頁至第9 頁),再參之台灣巨 鑫公司、臺灣巨蛋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巨蛋公 司)、東光公司等公司係關係企業,分別位於同一棟大樓之 7 樓、10樓,業據黃明榛、尚立人、張本嶽、王聯珏等人供 陳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3303號卷一第7 頁、第35頁、第72 頁至第73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堪認本件相關公司主 要係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被告黃明榛雖非直接隸 屬於台灣巨鑫公司,惟其職務內容確與台灣巨鑫公司息息相 關,且對於國際金融部分亦均了解甚明,足認縱黃明榛主要 職務係在處理「智善堂互助會」之合會事務,惟其確有參與 臺灣巨鑫公司上揭國際金融召募投資之行為,亦堪認定。黃 明榛上開所辯尚難採信。㈢尚立人於警詢中已自承:伊是臺 灣巨鑫公司商品部副執行長,負責收集國際金融商務資料, 成員只有伊1 人,95年間伊引進國際金融投資計畫,供給公 司作評估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3303號卷一第36頁、第50頁 至第51頁),核與共同被告王聯珏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尚 立人的職務係國際金融商品相關資訊收集,公司投資專案開 會時,尚立人會參與,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時,主要幹部尚立 人會參加等語(見原審三卷第164 頁至第165 頁、第171 頁 ),大致相符,堪認尚立人確係負責收集本件國際金融投資 商品之相關資訊無訛。又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0 投 資人林艷 卿於警詢中證稱:當時係由尚立人等人說明投資狀況合約書 是由張本嶽、尚立人與我簽的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3303號 卷二第135 頁至第136 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14 投資人 陳麗芬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是尚立人等人到台南市○○路印 象咖啡與其他4 、5 人一起去說明投資標的等語(見97年度 偵字第12759 號卷三第1020頁),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8 鄢 瑾菊於警詢中陳稱:當時係張本嶽及尚立人向我說明投資情 形,他們還叫我不要出庭作證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5079號 卷第12頁),以上亦核與共同被告王聯珏於原審審理中結證 稱:尚立人有向客戶講解,但是他的客戶較少,也較少講解 等語(見原審三卷第167 頁)相符,顯見被告尚立人平時除 為台灣巨鑫公司收集相關金融資訊外,亦有參與上揭台灣巨 鑫公司召募資金之行為,亦足堪認定。王聯珏及證人即附表 一編號1 之許銘峰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分別證稱 尚立人未負責召募投資人,係屬行政工作負責講解金融方面 的知識,沒有招攬客戶投資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0-21 、 101 頁),顯非可信。況尚立人在該公司擔任商品部副執行 長,負責本件國際金融投資商品之相關資訊之收集,亦已屬 本件犯罪行為之分擔。此外,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 立人等人共犯之事實,均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767號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確定,有該 判決書可按,其等就本件犯行,與被告張本嶽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堪認定。 三、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係依銀行 法第10條規定,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受信託款項,依照 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經營 之資金。又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 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 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39年臺上第1053號 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是以私法上法律行為而成立之法律關係 為何,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契約所用之名稱、 辭句。又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易言之,所謂信託行為,係指信 託人為達成一定經濟上目的,將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其 成為權利人,約定受託人僅於許可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 之法律行為而言。查本件台灣巨鑫公司係以上揭事實欄一所 載之各種投資操作基金或專案名稱為名義募集資金,其與各 該投資人所簽定之相關基金或專案等投資契約書約定之內容 ,大致可分為兩種模式:㈠、台灣巨鑫公司與各投資人所訂 立之「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之契約主旨壹已載明:本契約 係以信託法之相關條文作為契約藍本,並參照各類信託契約 範例,融合本案的推行方式,製作本份契約。本契約主旨為 投資者(因此份契約係以投資人為甲方,為免混淆,均以投 資者代之)授權台灣巨鑫公司,就其投資STAND BY L/C的相 關事宜,善盡監督管理之職;基本上投資者的投資過程包括 投資金額、投資流程、投資獲利…等均是屬於「指定集合管 理運用金錢信託」之模式,其信託主體本為投資者及與投資 者同等性質之投資者所選舉出的投資管理委員會,而以投資 者為委託人,管委會為受託人,台灣巨鑫公司為監督管理者 ;台灣巨鑫公司所扮演之角色為受甲方(即投資人)委任監 督管理受託人(管委會)各項指定信託的運作。所以在雙方 簽立本合約後,台灣巨鑫公司將以投資者受託人之角色,代 表投資者與管委會簽立正式「指定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將 整個投資流程的各方串接起來以求完美等旨,有該「投資託 管合作契約書」在卷可參(見附表一編號15、19、25、30、 31、34、35等備註欄所示)。此記載內容雖指受託人為管委 會,然實質上監管該等資金之運用者仍為台灣巨鑫公司,顯 見台灣巨鑫公司募集國際金融投資之初,確係立於受託管理 信託資金之地位而設,堪以認定。㈡、台灣巨鑫公司與相關 投資人所訂立之其他投資契約內容,約略包含相互關係、投 資金額、投資模式、盈餘分配、特約條款等項;其「相互關 係」內容為:①甲方(台灣巨鑫公司))為乙方(投資者) 所參與之國際金融商務投資的監管者,負責監管乙方交付投 資金額予基金經理人,轉由專家代為操作國際金融商務投資 專案,有「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增值專案(全額增值模式)」 、「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投資專案(全額投資模式)」、 「國際金融美元短期增值專案(全額增值模式)」、「國際 金融五八金投資專案(全額投資模式)、(履約保證金投資 模式)」契約書可按(偵一卷第86-96 頁、偵三卷第125-2 至125-4 頁、第177-2 至177-5 頁、偵四卷第36-1頁至36-4 頁、第98-1至98-3頁);②甲方推薦乙方參與國際金融商務 投資,由專家代為操作國際金融商務投資相關金融商品,有 「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契約(限額併單投資模式)」、「 BG單國際合作操作基金(小額併單全程投資模式)」契約書 可按(偵四卷第81-4至81-4頁、偵一卷第125-1 至125-5 頁 );③甲方為投資股東、乙方為投資資本化創業的經營團隊 、丙方(即台灣巨鑫公司)為投資資本化創業團隊之輔導者 及監督者,乙方股本資金到位齊全前,由丙方代管甲方交付 之投資金額,到位齊全後將代管資金移轉至海外基金帳戶, 轉由專家代為操作國際今年商務投資相關金融商品,有「國 際金融投資資本化操作契約」可參(偵五卷第102-1 、102- 2 頁);④乙方(投資人)委由甲方(台灣巨鑫公司)將指 定金額之投資款,投入國際金融市場中由專家代為操作STAN D BY L/C(擔保信用狀)金融工具,有「STAND BY L/C 代 理投資合作契約(保證金投資模式)」可參(偵二卷第77頁 )。又不論何種基金或專案契約約定,其「投資模式」均約 定:台灣巨鑫公司資金整合達成專案基金進場額度標準後, 將委由「基金經理人」至海外指定銀行開立投資專戶…,以 行基金「管理監控」之責;僅就繳納投資金額方式、進場準 備期限約定、未進場時之處理等細節、解約情形、有無靈骨 塔塔位作為契約履行之擔保等規定稍有不同等情,亦有該等 契約書在卷可按(以上均見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各投資契約書 )。準此,台灣巨鑫公司為各投資人受理信託資金之方法與 上開㈠所示受託監督管理投資人所交付信託資金之模式大致 相同,僅避免使用「信託」「委託」等字句,至其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為投資人監督管理經營獲利之內容,則無不同。 且本院前審共同被告王聯珏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與被害人 簽訂之契約是零散資金,伊等要整合成美金100 萬元以上資 金,以達到各該投資標的之門檻,始為投資等語明確(原審 三卷第168 頁至第169 頁),台灣巨鑫公司係接受投資人之 資金信託,為投資人等之利益,監督、管理該等資金並經營 獲利等情,益堪認定。再者,台灣巨鑫公司與附表一各投資 人所簽訂之投資契約,立契約書人除甲、乙雙方及代表人外 ,部分契約書並有基金經理人之欄位;復投資人交付款項, 將金錢交付(移轉所有權予台灣巨鑫公司)後,係全部以台 灣巨鑫公司指定之名義人(在本案即為孫堤惠)將所匯集之 資金匯往國外進行投資,至國外操作情形為何,則均由台灣 巨鑫公司負監督管理之責,業如前述。而台灣巨鑫公司並為 全體投資人舉行投資人會議,亦有台灣巨鑫投資人會議會場 示意圖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74頁);再本案之投資人欲回 贖時,係逕向台灣巨鑫公司進行確認,是否允以回贖,亦均 由台灣巨鑫公司決定,無須由台灣巨鑫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同 意或決定之情形,亦有台灣巨鑫公司投資贖回確認單在卷足 憑(見97年度偵字第3303號卷三第47頁)。是足認本件投資 契約係存在於投資人與台灣巨鑫公司之間,投資人將金錢委 託台灣巨鑫公司代為操作獲利,由台灣巨鑫公司為達獲利目 的,以各該投資人為受益人,為投資人監督管理並經營資金 ,應認各該投資人與台灣巨鑫公司間,確係信託關係無訛。 亦核與單純之收受款項而彼此無委託關係及特定之經濟目的 ,或單純收受投資人之投資款項等情形有別。是尚難以本件 之投資契約書並未以「信託」之名義訂約,即謂台灣巨鑫公 司與各投資人間非屬信託資金關係。 四、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 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該法第1 條已有明文;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6條第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 、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而該法規定之境外基金,係指於中 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而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受益 憑證募集或私募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 各項資產;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 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所簽訂,用以規範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信託契約; 再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 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此分別有同法第5 條第6 款、第4款 、第1 款、第3 條第2 項明文定之。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係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而設, 對於境外基金之管理,亦限於我國境外已然設立、具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合法基金;若係未經核准上市之境外基金 ,即無本法之適用。查台灣巨鑫公司非屬金管會核准設立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於國內未經核准即募集資金、嗣匯出 至國外所投資標的,亦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境 外基金(非於境外核准設立),以上台灣巨鑫公司登記基本 資料查詢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金管證 四字第0960056882號函等在卷可憑(見搜一卷第35、36-37 頁),是本件並無該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 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所 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 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 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 。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 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 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 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 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 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適用之可能(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2685號、99年度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台灣巨鑫公司與與附表一所示之許銘峰等128 位投資人簽訂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投資專案( 全額投資模式)」、「BG單國際合作操作基金(小額併單全 程投資模式)」、「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案(全額投資模 式)」、「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增值專案(全額增值模式)」 、「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案(履約保證金投資模式)」、 「STAND BY L/C代理投資合作契約(保證金投資模式)」、 「國際金融美元短期增值專案(全額增值模式)」、「國際 金融商務投資保證契約(限額併單全程投資模式)」、「國 際金融投資資本化操作契約」、「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等 信託資金性質之契約,除約定有「投資2 個月後可開始領取 獲利,保證1 年內可達本利和140%至300%,並允以於等待進 場投資期間,給付月息為1%至5%不等之補貼利息」,各該契 約均明確記載有「信託期間投資人可隨時解約贖回本金,期 滿台灣巨鑫公司應將本金返還予投資人」等約定條款,以上 有各該契約書附卷可稽(見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引註), 並經附表一編號2 、10、12、16、18、22、26、29、30、65 、73 、74、76、78、80、90、97、109 、113 、114 、11 8-120 等所示之投資人證述被告等人於投資介紹、說明時, 已言明本金可隨時贖回,到期台灣巨鑫公司有返還本金予投 資人之義務等語明確(見附表一各編號加入及約定獲利欄所 載)、而附表一編號7 、8 、10、11、12、14、16、20、22 、26、27、32、33、36、37、39、42-45 、51、57、77、82 、85、86、102-104 、106 、110 、113 、127 、128 所示 之投資人則或係中途解約已贖回本金,或係期滿已領回本金 等情(見同上各編號備註),是被告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所 收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金額,依上揭雙方所簽立契 約書之約定,台灣巨鑫公司既應於期滿全額返還,參諸上開 判決意旨之說明,自不得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投資金額, 逕認為犯罪所得。職是,本案台灣巨鑫公司所收受如附表一 各編號之信託資金額,雖逾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仍非可謂本 案台灣巨鑫公司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之犯罪所得已逾一億 元。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張本嶽與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 立人等人均明知台灣巨鑫公司非銀行業,竟共同以該公司名 義與附表一各編號之投資人簽訂信託資金性質之契約,經營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之銀行業務,渠等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台灣巨鑫公司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張本嶽犯行堪以 認定。 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部分: ㈠、台灣巨鑫公司之董事長為王聯珏,被告張本嶽係該公司監察 人,此有台灣巨鑫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憑(見原審四卷第 246 頁),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王聯珏固 為公司負責人,被告張本嶽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該公司 負責人。又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罰其行 為負責人,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所規定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 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 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應該當於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 論以同條第一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之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又銀行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之刑罰規定,其犯 罪主體,自然人個人與法人併列規定,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 ,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 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 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一百 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台灣巨鑫公司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業務」之規定,為 法人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125 條第3 項之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核被告張本嶽所為係犯銀行 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罪;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人雖非台灣巨 鑫公司之行為負責人,然其等與該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即王聯 珏與本件被告張本嶽間,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 非銀行不得經營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業務」之行為,均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本件被告與王 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人自均為本罪之共同正犯 。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上開行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不得收受存款規定,且犯罪所得逾一億元以上,而認應 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罪,尚有誤會,惟其起訴 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 ㈡、按銀行法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 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於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 一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八八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被告張本嶽與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 人,共同陸續與附表所示之人簽約,非法經營「受託經理信 託資金」之銀行業務行為,反覆違反銀行法規定,依其犯罪 之性質,自屬集合犯,而應評價為一行為,論以一罪。 ㈢、原判決就被告張本嶽所為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部分,論處被告張本嶽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台灣巨鑫公司非法經營「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之銀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未逾 一億元,已如前述,原審認定犯罪所得逾一億元,因而適用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張本嶽予以論科 ,已有違誤。㈡原判決事實、理由欄,雖均以本件被告張本 嶽、王聯珏,為台灣巨鑫公司之負責人,與孫堤惠、黃明榛 、尚立人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以台灣巨鑫公 司名義,非法經營「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之銀行業務,違反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認定法人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條第3 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論罪 法條即應引用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惟原判決誤 引銀行法第125 條第2 項規定,且主文漏未諭知「共同」及 「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亦有未合。被告張本嶽上訴意旨否 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張本嶽部分 ,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 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被告張本嶽罔顧法令規範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嚴重 破壞金融秩序,致投資人之財產因而受有損害,其與王聯珏 、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人共同非法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約1 億5 千8 百餘萬元,投資者人數 達1 百多人,犯罪情節重大;證人鄢瑾菊於警詢中陳稱:當 時張本嶽及尚立人叫我不要出庭作證等語(見97年度他字第 5079號卷第13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鄭秀雯於原審審 理中結證稱:張本嶽有打電話也有當面告知最好不要做筆錄 ,以免拿不到錢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81 頁)相符,足認被 告張本嶽於犯後猶企圖影響投資人勿配合偵查等情非虛,又 被告等人對於起訴事實固不否認,惟飾詞狡辯;且國外至少 有300 萬美元以上資金,未見該等資金有何回流之情形;又 被告等雖與各投資人訂立保障協議書,及提供靈骨塔之使用 權狀作為擔保,惟該等擔保之使用權狀背面均未蓋用轉讓人 章,各投資人實無從直接轉讓獲利,該項擔保並非確實,此 亦有王聯珏提出之投資附保障協議書、金安泰紀念墓園金剛 舍利寶塔永久使用權狀正、反面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一卷 第109 頁至第110 頁),均有可議;惟附表一所示投資人, 有部分投資人已全部、部分贖回本金,或長期收取利息、紅 利,或以借貸方式取回部分本金,被告與王聯珏、孫堤惠、 黃明榛、尚立人等,並有與部分投資人和解,有該等和解書 明細表、和解書在卷可稽(見原審一卷第225 頁至第30 3頁 ),本院參酌上開各情,並依其在本件犯罪所擔任之角色、 行為之分工及參與之程度等,考量被告張本嶽尚無前科及其 生活狀況、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張本嶽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刑。是檢察官求處被告張本嶽有期徒刑9 年,併 科2000萬元罰金,尚嫌過重。 ㈤、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為台灣巨鑫公司所有,且係供台 灣巨鑫公司犯本件違反銀行法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沒收。至附表三所示之物,或非屬 台灣巨鑫公司所有,或雖係台灣巨鑫公司所有但屬證據性質 ,並無證據證明係直接供台灣巨鑫公司違反銀行法犯罪所用 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㈥、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 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違反銀行 法之犯罪所得於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如 尚有剩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查本案並未扣得任 何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被告等人所召募之信託 資金,除經附表一各編號之投資人全部解約贖回或部分獲返 還或已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補助利息或獲利等,並無從查證 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以本件尚無從認定被告等人有何 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諭知沒收、追徵、抵償,爰就此部分 ,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指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以東光公司名 義違反銀行法及附表二所示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張本嶽與本院前審共同被告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 尚立人等人(此4 人均經本院前審判決就共同非法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判處罪刑,並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最高 法院駁回其等上訴而確定),共同為前開同一違反銀行法之 行為,係以不實之投資項目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 陷於錯誤,因而決定投資,然實際上並未將自投資者所取得 之資金用於實質投資,復自94年間起至96年底止,渠等續以 不斷綿延吸收之資金供應支付前投資者之利息給付,收取之 金額達1 億元以上。惟各投資者加入投資後,從未獲得所約 定之獲利,而各投資者實際領取補貼利息之情形亦非如約定 (如附表一所示),復於要求退出解約返還本金時,遭王聯 珏、孫堤惠、張本嶽、尚立人等人以資金尚未到位、資金仍 在美國聯準會等理由,藉詞搪塞而拒絕返還,上開部分投資 人始知受騙,因認此部分被告張本嶽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被告張本嶽與本院前審共同被告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 尚立人等人(此4 人均經本院前審判決就共同非法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判處罪刑,並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最高 法院駁回其等上訴而確定),均明知東光公司非依銀行法組 織登記,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亦不得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信 託資金,除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為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行為外 ,亦以東光公司名義為之;且就附表二所示之以「智善堂互 助會」名義招募之互助會(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6及原審審 理中經檢察官擴張之事實部分),亦屬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並允以月息1%至5%不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而 收受存款,因認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 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 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 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與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 人就詐欺取財罪、以東光公司名義違反銀行法及附表二所示 之「智善堂互助會」之互助會共同涉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相關犯行,無非係以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所引用之 相關證據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張本嶽堅詞否認此部分之犯行 ,辯稱:本件投資係屬確實,並未施用詐術,本件都有按照 契約支付利息紅利,事後也有作回贖,顯與詐欺取財有別等 語。 四、經查: ㈠、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⑴、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內外匯兌業務為成立要 件。所謂「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係謂銀行以受託人地位,收 受信託款項,依照信託契約約定之條件,為信託人指定之受 益人之利益而經營之資金而言,如前所述。換言之,必其收 受之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信託資金業務,未經 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始足成立違反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者(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382 號判決意旨參照), 檢察官起訴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同時亦起訴主張 被告等人取得款項係出於詐欺之不法原因,立論相互矛盾, 先予敘明。 ⑵、檢察官雖以:惟被告與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 人均無財經背景,不可能操作如此高度專業之國際金融交易 ,且拿不出具體交易資料,提出之相關銀行保證函、通知函 均不確實等語。而王聯珏於原審審理中提出專併單商品範例 (含各種商品操作概論)、合作協議書(96年3 月15日35萬 美元,3 個月後保證獲利105 萬美元)、保密及互不逾越協 定、香港永亨銀行通知書(「歐洲信託協會」(ETCU)發行 之美金105 萬元保證函號碼112LGET HK047 )、一同投資和 專案融資協議書(200 萬美元)(見原審一卷第58頁至第10 7 頁)等以孫堤惠名義簽署或通知對象之文件,經原審送交 金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 公會),並就王聯珏所陳資產負債表外活動、框架外交易存 在可能及操作可能結果,經銀行公會函覆略以:所謂「資產 負債表外活動」確實存在,惟依所附資料文件,其內容對於 實際投資方式或標的之細節,描述多有模糊不清,內容似是 而非,實難據以判斷是否有操作之可能;又所附之「歐洲信 託協會」(ETCU)發行之美金105 萬元信用狀號碼112LGETH K047相關銀行通知函,係彰顯輾轉經由Credit DenprBank,U kraine(烏克蘭)→KBCBankN.V., Hong Kong Branch (香 港)→Wing Hang Ban,H.O.Hong Kong (香港)3 家銀行通 知在臺之受益人。且各通知銀行均明確表示僅係受託轉送資 訊,並不承擔任何責任與承諾,亦未證實該保證函為ETCU 所開出經確認之保證函;又「歐洲信託協會」ETCU(Europe an Trust & Credit Union Econ omic Society )組織性質 ,除經原審透過google搜尋其網站eurotcu. com/index.htm l 外,經查銀行家年鑑(Bankers Almanac )、信用評等公 司Moody's 及彭博財經資訊Bloomberg 等均無相關資料。該 機構似非屬銀行組織,基此,該份文書應非屬銀行保證函; 另下載自瑞典金融管理機構【The Swedish Fina ncialSupe rvisory Authoriity(FI)】網站以瑞典文刊載有關該協會 之相關訊息,及經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協助提供該瑞典文對照 之英譯內容顯示,該組織已遭瑞典金融管理機構下令終止從 事金融活動;該保證函載示適用之國際商會所訂國際規則名 稱與國際商會出版品編號顯不相符,援引有誤;又本件保證 函未依一般金融慣例所遵循之「索償即付保函」等規則簽發 ,卻敘明到期時僅憑受益人提示並繳還保證函即無條件付款 。一旦經受益人向擔保人(Guarantors)繳還保證函本身, 該保證函隨即失效作廢,既已失效,如何求償?若不提示繳 還,則又不符保證函條款規定,亦將成為擔保人拒付之理由 。綜上,本保證函非屬一般國際履約保證函之交易模式,應 屬不確實等語。此有銀行公會98年7 月2 日全富字第000000 0000A 號函說明暨所附英譯之瑞典金融管理機構【The Swed 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ity(FI)】於2009年 2 月28日所公布「歐洲信託協會」ETCU應於3 個月內終止金 融活動相關文件、97年12月26日全國字第0000000000A 號函 等在卷足憑(見原審四卷第47頁至第50頁、原審二卷第246 頁至第248 頁),是王聯珏所提出之保證函相關資料,其發 出保證函之ETCU組織,是否為銀行組織雖有可疑,惟其既經 瑞典金融管理機構發布終止金融活動之訊息,顯見該組織確 有在國際間從事金融活動,是其遭令於3 個月內終止金融活 動前所發出之保證函,尚難認其並無法律上之效力,縱有不 確實之情形,亦無法遽認係屬詐術之施用,或僅係單純之民 事上債務不履行問題。 ⑶、檢察官雖以:本件投資契約,被告係以保證獲利,誘騙投資 人投資等語,惟按各種投資必然存在相當之風險,此係一般 社會大眾均可輕易認知之經驗法則,而各該投資人,縱然基 於信任而決定投資,惟亦多有經過一定之判斷、求證過程, 業據證人裘維平、荊楚木、林艷卿、郭美杏等人於原審審理 中均結證明確(見原審二卷第92頁、第103 頁、第286 頁至 第287 頁、第294 頁),是尚難以被告等人保證獲利,即當 然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且台灣巨鑫公司於受託投資者之 信託資金後,即將款項匯至以孫堤惠匯豐帳戶內,並與操作 方進行簽約、匯款等動作,此有前揭㈡所示之投資協議書、 香港永亨銀行通知函等為證;另台灣巨鑫公司自94年起即陸 續依約支付1%至5%不等之利息予投資人,部分並已贖回等情 ,業經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各投資人證述在卷(見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告訴人等亦不否認其已領取利息甚至贖回本金之 事實(見附表一編號8 、13、66、69、123 、128 、129 備 註欄所示)。是由台灣巨鑫公司派員前往香港與操作方接洽 及長期支付投資人紅利等情,尚難認被告於行為時,即有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罪意圖。 ⑷、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 構成該罪,最高法院著有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可參。而 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 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 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 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 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 務,故在別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本件國際金融投資均係詐術之 施用情形下,本件自難僅以被告無法提出具體投資交易憑證 ,且保證獲利,及事後無法返還投資人所交付之資金之狀態 ,即推定被告等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此外 ,就海外投資部分,已有前揭相關協議書、投資說明、匯款 文件、銀行通知函等可憑,雖有諸多疑點,惟亦無從證明係 屬虛偽。從而,被告之行為均不另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關於以東光公司名義經營國際金融投資部分: ⑴、按法人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條第3 項規定,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乃基於法律規定,犯罪主體仍係 法人;又法人係擬制之法律主體,其實際上並無意思能力,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由其代表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故法 人與法人之間,自無一同謀議之可能。是不同法人間之犯罪 行為認定,應各自就其部分負其責任,無從依共犯之行為理 論使法人就其他法人之行為加以分擔,核先敘明。 ⑵、查本件起訴事實雖以被告及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 人等人除以台灣巨鑫公司名義外,亦以東光公司名義募集資 金,似認東光公司亦涉有以招募國際金融投資方式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之違反銀行法行為。 ⑶、然依據卷附之各該金融投資契約書所示,均係以台灣巨鑫公 司名義簽訂契約或出具相關文件,亦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之相關投資契約在卷可憑,足認卷內相關事證尚無從證明東 光公司亦就國際金融投資部分,有何具體犯行。復據孫堤惠 於警詢中供稱:東光公司實際上並未營業等語(見97年度偵 字第3303號卷一第92頁、第93頁),惟此部分既經起訴,且 經檢察官認係與前開台灣巨鑫公司部分係實質上一罪關係, 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諭知。 ⑷、此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雖亦敘及「臺灣巨蛋公司」, 惟依起訴事實,尚無從認定檢察官已就臺灣巨蛋公司有何違 反銀行法之犯行起訴,復依卷內資料所示,臺灣巨蛋公司所 營事業係經營足弓矯正器,亦未見前揭相關投資契約係以臺 灣巨蛋公司之名義所訂立,爰就此部分不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㈢、東光公司及台灣巨鑫公司就附表二所示「智善堂互助會」違 反銀行法部分: ⑴、按銀行法第125 條之罪,係以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為構 成要件,而該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又此部分係以合會名義收受款項,亦非屬銀行 法第5 條之1 之收受存款、第6 條支票存款、第7 條活期存 款、第8 條定期存款等規定之情形,自均無法適用。是此部 分行為所應究者,係有無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係以 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 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 。 ⑵、再按「與本金顯不相當」係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 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 定之;又法律不予保護,與法律予以制裁,尚屬有別。約定 利率超過週年20% 者,民法第205 條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其約定為無效,且觀法文於 不相當之上又繫之以「顯」者,亦謂情形顯著,一般人皆認 為不相當而言。故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 經濟及社會狀況,客觀上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 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 號判例關於重 利罪說明之意旨參照)。 ⑶、本件公訴意旨認「智善堂互助會」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惟就此部分是否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或利息,起訴事實均未論及,又證人即附表二所示會員 林昶霆、林書羽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每個月繳錢等語( 原審三卷第34頁、第41頁),且卷附關於本件合會之廣告 說明:「每一單組合會25個會員名額(含會首)…」、「… 參加1 會,獲利0.25~6 萬,投報率18~31% …」(見97年 度偵字第3303號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是本件「智善堂互 助會」之合會會期共25期按月支付(期間約2 年),而投資 報酬率2 年為18~31% ,似無從遽認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 形。從而,此部分事實無從成立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收受 存款或有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之行為,公訴意旨所指 此部分被告犯行,即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之犯 行與前開判決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丙、其他本院前審共同被告王聯珏、孫堤惠、黃明榛、尚立人等 人,均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經最高法院駁回其等上訴而確 定;另原審共同被告李文東亦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均不另 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蔡國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一:(台灣巨鑫公司國際金融投資部分) ┌─┬─┬─┬───┬────┬──────────────┬──────────┬──┬───────────┐ │編│投│投│投資金│投資專案│加入及約定獲利情形 │實際獲利情形 │有無│備註 │ │號│資│資│額 │名稱 │ │ │提出│ │ │ │人│日│ │ │ │ │告訴│ │ │ │ │期│ │ │ │ │ │ │ ├─┼─┼─┼───┼────┼──────────────┼──────────┼──┼───────────┤ │1 │許│95│1萬元 │STAND BY│張本嶽向許銘峰說明投資狀況及│自95年9月份起到96年7│無 │①許銘峰警詢筆錄【偵一│ │ │銘│年│美 金 │L/C專案 │獲利情形:投資STAND BY L/C專│月份止,按月領取5% │ │ 卷第20頁至第25頁】 │ │ │峰│04│(即新 │到期後,│案者,每半月可進場操作獲利1 │之利潤;96年7月以後 │ │②許銘峰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台幣32│轉為五八│次,一年最多可操作24次,每次│轉成五八金專案,96年│ │ 偵一卷第27頁至第32頁│ │ │ │10│萬多元│金專案。│可有10-20%之獲利。(因STAND│11 月份領取2%之利潤│ │ 】 │ │ │ │日│) │ │BY L/C專案於96年7月份結束, │、12月份領取領取1% │ │ │ │ │ │ │ │ │張本嶽經許銘峰同意後,將許銘│之利潤,之後就未再發│ │ │ │ │ │ │ │ │峰原本投資之項目,變更為五八│放。 │ │ │ │ │ │ │ │ │金專案。) │ │ │ │ ├─┼─┼─┼───┼────┼──────────────┼──────────┼──┼───────────┤ │2 │吳│96│1百萬 │孫堤惠介│孫堤惠向吳秝盈說明投資狀況及│按月領取5%利潤,共 │無 │①吳秝盈警詢筆錄【偵一│ │ │秝│年│元台幣│紹稱係「│獲利情形:投資者可按月領取5 │領取4個月。 │ │ 卷第33頁至第37頁】 │ │ │盈│08│ │境外基金│%利潤,投資期為7個月,到期 │ │ │②吳秝盈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後若不續約,可將本金100萬元 │ │ │ 偵一卷第39頁至第42頁│ │ │ │ │ │ │贖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魏│94│30萬元│不詳 │不詳 │不詳,均交由其母親吳│無 │①魏君豪警詢筆錄【偵一│ │ │君│、│新台幣│ │ │麗雲代為處理 │ │ 卷第43頁至第46頁】 │ │ │豪│95│(即美 │ │ │ │ │②魏君豪偵訊具結筆錄【│ │ │ │年│金1萬 │ │ │ │ │ 偵一卷第48頁至第50頁│ │ │ │間│元) │ │ │ │ │ 】 │ │ │ │ │(以魏 │ │ │ │ │③吳麗雲之警詢筆錄【偵│ │ │ │ │筆錄所│ │ │ │ │ 一卷第148-150頁】 │ │ │ │ │寫為準│ │ │ │ │ │ │ │ │ │) │ │ │ │ │ │ ├─┼─┼─┼───┼────┼──────────────┼──────────┼──┼───────────┤ │4 │劉│94│2萬元 │STAND BY│張本嶽向蕭榮璋介紹,若加入投│按月領取1%至5%不等│無 │①劉淑珠警詢筆錄【偵一│ │ │淑│年│美金 │L/C專案 │資,有獲利時可按月領取5%以 │,不清楚總共獲利多少│ │ 卷第51頁至第54頁】 │ │ │珠│間│ │ │上紅利,若未獲利時可每月固定│。 │ │②劉淑珠偵訊具結筆錄【│ │ │ │︵│ │ │領取1%利息。蕭榮璋並介紹妻 │ │ │ 偵一卷第61頁至第65頁│ │ │ │約│ │ │子劉淑珠一同加入,簽訂合約。│ │ │ 】 │ │ │ │3 │ │ │ │ │ │ │ │ │ │年│ │ │ │ │ │ │ │ │ │前│ │ │ │ │ │ │ │ │ │︶│ │ │ │ │ │ │ ├─┼─┼─┼───┼────┼──────────────┼──────────┼──┼───────────┤ │5 │蕭│95│1萬元 │STAND BY│由張本嶽向其說明投資狀況及獲│有給其獲利,但均較約│無 │①蕭榮璋警詢筆錄【偵一│ │ │榮│年│美金 │L/C專案 │利情形,投資標的為信用狀。 │定的少。 │ │ 卷第56頁至第59頁】 │ │ │璋│1 │(新台 │ │ │ │ │②蕭榮璋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幣83,2│ │ │ │ │ 偵一卷第61頁至第64頁│ │ │ │20│70元) │ │ │ │ │ 、66頁】 │ │ │ │日│ │ │ │ │ │③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 │ │ │ 幣帳戶交易明細【原審│ │ │ │ │ │ │ │ │ │ 3 卷第203頁】 │ ├─┼─┼─┼───┼────┼──────────────┼──────────┼──┼───────────┤ │6 │魏│95│30萬元│不詳 │不詳 │不詳,均交由其母親吳│無 │①魏奇肋警詢筆錄【偵一│ │ │奇│、│ │ │ │麗雲代為處理 │ │ 卷第67頁至第68頁】 │ │ │肋│96│ │ │ │ │ │②魏奇肋偵訊筆錄【偵一│ │ │ │年│ │ │ │ │ │ 卷第70頁至第71頁】 │ │ │ │間│ │ │ │ │ │③吳麗雲之警詢筆錄【偵│ │ │ │︵│ │ │ │ │ │ 一卷第148-150頁】 │ │ │ │約│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年│ │ │ │ │ │ │ │ │ │前│ │ │ │ │ │ │ │ │ │︶│ │ │ │ │ │ │ ├─┼─┼─┼───┼────┼──────────────┼──────────┼──┼───────────┤ │7 │張│94│1萬元 │STAND BY│被害人經由朋友許銘峰之介紹,│前後總共領取10至20萬│無 │①張庭瑋警詢筆錄【偵一│ │ │庭│年│美 金 │L/C專案 │由張本嶽向張庭瑋說明投資狀況│元。 │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瑋│間│ │ │及獲利情形,若投資美金1萬元 │當被害人要求退出投資│ │②張庭瑋偵訊具結筆錄【│ │ │ │ │ │ │者,每月可獲得利息1萬6千元。│時,巨鑫公司先以資金│ │ 偵一卷第76頁至第79頁│ │ │ │ │ │ │張庭瑋約於94年間始投資,並與│在國外之方式拖延,之│ │ 】 │ │ │ │ │ │ │張本嶽簽立一年合約。 │後分兩次將被害人投資│ │ │ │ │ │ │ │ │ │之金額全數歸還。 │ │ │ │ │ │ │ │ │ │ │ │ │ ├─┼─┼─┼───┼────┼──────────────┼──────────┼──┼───────────┤ │8 │郭│96│2萬元 │美元對沖│郭秀霞先經由朋友潘美玲介紹,│投資5個月後,巨鑫公 │有 │①郭秀霞警詢筆錄【偵一│ │ │秀│年│美 金 │基金 │再由巨鑫公司台南地區副總馬辰│司皆未依約給付紅利,│ │ 卷第80頁至第84頁】 │ │ │霞│05│ │ │皇說明投資及獲利狀況,每一投│經被害人寄發存證信函│ │②投資說明書、文宣、契│ │ │ │月│ │ │資單位為美金1萬元,1年除可分│後,始返還本金及1%利│ │ 約書、存證信函各一份│ │ │ │25│ │ │3期領回獲利,獲利為300%外,│息。 │ │ 【偵一卷第86頁至第96 │ │ │ │日│ │ │另外1年分10期,可獲得5%分紅│ │ │ 頁】 │ │ │ │ │ │ │。郭秀霞於96年5月25日開始加 │ │ │③郭秀霞偵訊具結筆錄【│ │ │ │ │ │ │入投資。 │ │ │ 偵一卷第97頁至第99頁│ │ │ │ │ │ │ │ │ │ 】 │ ├─┼─┼─┼───┼────┼──────────────┼──────────┼──┼───────────┤ │9 │劉│96│11萬元│①五八金│鄭雲錦向劉蓁蓁說明投資狀況 │每月領取3%利息,獲 │無 │①劉蓁蓁警詢筆錄【偵一│ │ │蓁│年│美金、│ 專案 │及獲利情形,每月可獲得1% │利部分,巨鑫公司一開│ │ 卷第100頁至第102頁】│ │ │蓁│01│3萬元 │②對沖單│至3%之利息外,每月再發放 │始說明因錢在國外,所│ │②劉蓁蓁偵訊具結筆錄【│ │ │ │月│美金 │ 專案 │10-20%獲利。劉蓁蓁並於左列 │以延至97年1月底發放 │ │ 偵一卷第104頁至第107│ │ │ │間│ │ │時間和張本嶽簽訂合約,先後 │,但被害人迄今皆未領│ │ 頁】 │ │ │ │、│ │ │加入投資。 │取過獲利。 │ │③契約書二份【偵一卷第│ │ │ │96│ │ │ │ │ │ 107-1頁至第107-5頁】│ │ │ │年│ │ │ │ │ │ │ │ │ │05│ │ │ │ │ │ │ │ │ │月│ │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黃│96│1萬元 │國際美元│經由母親投資巨鑫公司商品,其│黃志常投資2個月後, │無 │①黃志常警詢筆錄【偵一│ │ │志│年│美金 │對沖基金│母告知每個投資基本單位為1萬 │公司稱未進場投資,黃│ │ 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 │常│07│ │ │美元,公司如有進場投資,2個 │志常要求贖回本金,於│ │②黃志常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月即可獲利300%,否則按月有1│1個月後巨鑫公司將本 │ │ 偵一卷第155頁至第156│ │ │ │間│ │ │%之利息,本金1年後可全額贖 │金及及2%利息(200美│ │ 、161頁】 │ │ │ │ │ │ │回。 │元)匯給黃志常。 │ │③契約書一份【偵一卷第│ │ │ │ │ │ │ │ │ │ 157頁至第1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胡│96│1萬元 │國際金融│胡佩君經朋友周家茵介紹參加台│被害人於96年7月份聯 │無 │①胡佩君警詢筆錄【偵二│ │ │佩│年│美金 │美元對沖│灣巨鑫公司投顧,由馬志修向其│絡巨鑫公司後,得知巨│ │ 卷第9頁至第10頁】 │ │ │君│05│ │基金 │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每個│鑫公司並未操作進場,│ │②胡佩君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投資基本單位為1萬元美金,只 │被害人因此要求贖回本│ │ 偵二卷第13頁至第14頁│ │ │ │18│ │ │要公司進場一次即可獲利300% │金,於1個月之工作時 │ │ 】 │ │ │ │日│ │ │。之後由朋友周家茵及馬志修拿│間後,領回本金及6050│ │③契約書一份【偵二卷第│ │ │ │ │ │ │合約書至胡佩君家中讓其簽約購│元之利息。 │ │ 17頁至第20頁】 │ │ │ │ │ │ │買產品。 │ │ │ │ │ │ │ │ │ │ │ │ │ │ ├─┼─┼─┼───┼────┼──────────────┼──────────┼──┼───────────┤ │12│蘇│96│1萬元 │國際金融│由馬志修向蘇玉燕說明投資狀 │投資4個月均無任何獲 │無 │①蘇玉燕警詢筆錄【偵二│ │ │玉│年│美金 │美元對沖│況及獲利情形,每一投資基本 │利,經孫堤惠向被害人│ │ 卷第23頁至第24頁】 │ │ │燕│05│ │增值 │單位為1萬美元,若投資左列 │解說因案子尚未投資,│ │②契約書一份【偵二卷第│ │ │ │月│ │ │專案約可每期獲利300%,即 │而讓被害人已解約拿回│ │ 27頁至第28頁】 │ │ │ │間│ │ │美金3萬元,一期為30天,該 │本金。 │ │③蘇玉燕偵訊具結筆錄【│ │ │ │ │ │ │專案可操作三期,等基金募集 │ │ │ 偵二卷第30頁至第33頁│ │ │ │ │ │ │到100萬美元才會進場,投資 │ │ │ 】 │ │ │ │ │ │ │人可隨時拿回本金等語。蘇玉 │ │ │ │ │ │ │ │ │ │燕因而於左列時間投資購買左 │ │ │ │ │ │ │ │ │ │列商品,並與張本嶽簽立合約 │ │ │ │ │ │ │ │ │ │。 │ │ │ │ ├─┼─┼─┼───┼────┼──────────────┼──────────┼──┼───────────┤ │13│曾│94│1萬元 │58金專案│經朋友許銘峰之介紹得知巨鑫 │經投資一年半後,自95│有 │①曾福安警詢筆錄【偵二│ │ │福│年│美金 │ │公司投顧,並由張本嶽向其說 │年9月間起按月領取5%│ │ 卷第34頁至第38頁】 │ │ │安│04│ │ │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若投 │利潤或1%利息至96年 │ │②曾福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資五八金專案,當公司把錢拿 │某月份止。於97年1月 │ │ 偵二卷第41頁至第43頁│ │ │ │間│ │ │到國外投資即信用狀之買賣時 │份,巨鑫公司發簡訊通│ │ 】 │ │ │ │ │ │ │,即可獲得5%利潤,如未進 │知被害人因受檢調搜查│ │ │ │ │ │ │ │ │場則可按月領取1%利息。曾 │、資金凍結,因而無法│ │ │ │ │ │ │ │ │福安則將現金1萬美元交付予 │匯利息予被害人,經被│ │ │ │ │ │ │ │ │張本嶽,並與其簽約。 │害人詢問後,張本嶽提│ │ │ │ │ │ │ │ │ │供靈骨塔權狀抵押予被│ │ │ │ │ │ │ │ │ │害人,作為擔保。 │ │ │ ├─┼─┼─┼───┼────┼──────────────┼──────────┼──┼───────────┤ │14│蔡│96│4萬元 │美元對沖│台灣巨鑫公司馬副總介紹蔡勝 │第一期稱獲利沒有成功│無 │①蔡勝警詢筆錄【偵二卷│ │ │勝│年│美金 │基金 │參加投資計劃,後由張本嶽向 │,96年9月份稱已獲利 │ │ 第44頁至第45頁】 │ │ │ │05│ │ │其說明投資狀況與獲利情形, │,但要分10次給付,即│ │②投資贖回確認單【偵二│ │ │ │月│ │ │若左列專案投資成功會有300 │每月領回15%之獲利,│ │ 卷第47頁至】 │ │ │ │21│ │ │%獲利。 │經蔡勝拒絕後解約,於│ │③蔡勝偵訊具結筆錄【偵│ │ │ │日│ │ │ │96年10月15日領回本金│ │ 二卷第49頁至第52頁】│ │ │ │ │ │ │ │及1萬多元台幣之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王│①│3萬元 │①STAND │①王怡今經郭玉鯉介紹投資台灣│①按月領取4萬9千元台│無 │①王怡今警詢筆錄【偵二│ │ │怡│94│美金、│ BY L/C │ 巨鑫投顧,由張本嶽向王怡今│ 幣之利息,共領取12│ │ 卷第121頁至第124頁】│ │ │今│年│3萬元 │ 專案、 │ 說明STAND BY L/C專專投資狀│ 個月。 │ │②王怡今偵訊具結筆錄【│ │ │ │01│美金 │②58金專│ 況及獲利情形,每一投資基本│②投資五八專案的前1 │ │ 偵二卷第127頁至第130│ │ │ │月│ │ 案 │ 單位為1萬美元,每年除可分1│ 、2個月有領到1%利│ │ 頁】 │ │ │ │份│ │ │ 2期領回獲利外,另按月可領 │ 息、後來2個月領到3│ │③投資扥管合作契約書、│ │ │ │、│ │ │ 取5%之利息 │ %利息,最近1個月 │ │ 代理投資合作契約書各│ │ │ │②│ │ │②王怡今先投資STAND BY L/C專│ 領到2%利息。 │ │ 一份【偵二卷第132頁 │ │ │ │96│ │ │ 案一年期後,未拿回本金,於│ │ │ 至第145頁】 │ │ │ │年│ │ │ 96年4月份將該本金投資五八 │ │ │ │ │ │ │04│ │ │ 專案(未簽約),每次可以領│ │ │ │ │ │ │月│ │ │ 含本金利息40%之獲利,分10│ │ │ │ │ │ │份│ │ │ 次領完。(另於96年7、8月份│ │ │ │ │ │ │ │ │ │ 時通知王怡今,因投資不順,│ │ │ │ │ │ │ │ │ │ 除本金外,只能分10次領10%│ │ │ │ │ │ │ │ │ │ 獲利。) │ │ │ │ │ │ │ │ │ │ │ │ │ │ ├─┼─┼─┼───┼────┼──────────────┼──────────┼──┼───────────┤ │16│郭│95│2萬元 │STAND BY│經朋友林艷卿介紹投資巨鑫公司│第一次投資有按約定取│無 │①郭美杏警詢筆錄【偵一│ │ │美│年│美金(│L/C專案 │,由張本嶽向其說明投資情形及│得獲利,共獲利18萬元│ │ 卷第143頁至第147頁】│ │ │杏│間│分二次│ │獲利情形,每個投資基本單位為│,到期後並取回本金1 │ │②郭美杏偵訊具結筆錄【│ │ │ │ │投資)│ │美金1萬元,獲利每月可領取5%│萬美元。 │ │ 偵一卷第149頁至第151│ │ │ │ │ │ │,到期可領回本金。總共投資二│第二次投資,剛開始按│ │ 頁】 │ │ │ │ │ │ │次。 │月領取5%利息5至6次 │ │③郭美杏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後,僅每月給予領取1 │ │ 原審2卷第292-298、 │ │ │ │ │ │ │ │至3%不等之利息,獲 │ │ 265 頁】 │ │ │ │ │ │ │ │利加利息共獲取約12萬│ │ │ │ │ │ │ │ │ │元。本金尚未贖回,以│ │ │ │ │ │ │ │ │ │靈骨塔權狀抵押予被害│ │ │ │ │ │ │ │ │ │人。 │ │ │ ├─┼─┼─┼───┼────┼──────────────┼──────────┼──┼───────────┤ │17│蔡│94│1千元 │58金專案│經郭玉鯉介紹投資台灣巨鑫投顧│未曾取得獲利、利息且│保留│①蔡明蓉警詢筆錄【偵二│ │ │明│年│美金 │ │五八專案,並經郭玉鯉說明投資│未贖回本金,亦聯絡不│ │ 卷第53頁至第54頁】 │ │ │蓉│04│ │ │狀況及獲利情形,每一投資基本│上郭玉鯉。 │ │②蔡明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單位為1萬美元,每年除可分4期│ │ │ 偵二卷第57頁至第60頁│ │ │ │12│ │ │領回獲利,獲利為投資金額之15│ │ │ 】 │ │ │ │日│ │ │%至40%不等外,另每個月可獲│ │ │③併單投資客戶規範、給│ │ │ │ │ │ │得1%之利息。蔡明蓉一開始先 │ │ │ 金融顧問的一封信、委│ │ │ │ │ │ │投資1000美金,並和張本嶽簽立│ │ │ 託書、代理投資合作契│ │ │ │ │ │ │合約,該份合約書中載明,蔡明│ │ │ 約書、業務分紅說明各│ │ │ │ │ │ │蓉須於3個月內交付90%約27萬 │ │ │ 一份【偵二卷第62頁至│ │ │ │ │ │ │的投資金額給巨鑫公司,蔡明蓉│ │ │ 第120頁】 │ │ │ │ │ │ │因產生疑慮而未交付該27萬元之│ │ │ │ │ │ │ │ │ │款項。 │ │ │ │ ├─┼─┼─┼───┼────┼──────────────┼──────────┼──┼───────────┤ │18│陳│①│①1萬 │① │①經郭玉鯉介紹參加台灣巨鑫投│①按月領取5%獲利, │無 │陳月美警詢筆錄【偵二卷│ │ │月│95│美金 │STAND BY│ 顧,由張本嶽說明投資狀況及│ 共領取12個月,約18│ │第147至第151頁】 │ │ │美│年│、②1 │L/C專案 │ 獲利情形,每個基本單位為1 │ 萬餘元台幣。 │ │陳月美偵訊具結筆錄【偵│ │ │ │間│萬美 │② │ 萬美元,可按月領回10至25%│ │ │二卷第154至第157頁】 │ │ │ │、│金 │58金專案│ 獲利,分12期領回,獲利為投│②尚未領得約定之獲利│ │ │ │ │ │②│ │ │ 資金額的60%(未簽訂合約)│ ,僅領取每月約9千 │ │ │ │ │ │96│ │ │ 。 │ 元台幣之利息,本金│ │ │ │ │ │年│ │ │②STAND BY L/C專案於96年到期│ 尚未贖回。 │ │ │ │ │ │間│ │ │ 後,巨鑫公司又介紹五八金專│ │ │ │ │ │ │ │ │ │ 案,陳月美便將之前投入之本│ │ │ │ │ │ │ │ │ │ 金1萬美元繼續投資,五八專 │ │ │ │ │ │ │ │ │ │ 案每月可領回10%至30%之獲│ │ │ │ │ │ │ │ │ │ 利,可領10個月後結束領回本│ │ │ │ │ │ │ │ │ │ 金,若未獲利時,可每月領1 │ │ │ │ │ │ │ │ │ │ 至3%利息(有簽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葉│①│①3萬 │① │①經郭玉鯉介紹參加台灣巨鑫投│①按月領取5%獲利, │無 │①葉玉琴警詢筆錄【偵二│ │ │玉│94│2千元 │STAND BY│ 顧,由郭玉鯉說明投資狀況及│ 共領取12個月。 │ │ 卷第158頁至第160頁】│ │ │琴│年│美金 │L/C專案 │ 獲利情形,每個基本單位為3 │②第一個月領取10%獲│ │②葉玉琴偵訊具結筆錄【│ │ │ │05│、②6 │② │ 萬2千美元,可按月領回25% │ 利,第二個月以後至│ │ 偵二卷第163頁至第166│ │ │ │月│萬8千 │STAND BY│ 獲利,以一年為期,沒有另外│ 97年1月間,每月領 │ │ 頁】 │ │ │ │間│元美金│L/C專案 │ 約定利息(有簽約)。 │ 取1-3%獲利。 │ │③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 │ │ │、│ │ │②STAND BY L/C專案於96年5月 │*前後二次投資共獲利│ │ 偵二卷第167頁至第173│ │ │ │②│ │ │ 又加碼6萬8千美元繼續投資,│ 200萬餘元台幣(不 │ │ 頁】 │ │ │ │96│ │ │ 每月均可獲利35%至30%之獲│ 含本金)。 │ │ │ │ │ │年│ │ │ 利,沒有另外約定利息(有簽│ │ │ │ │ │ │05│ │ │ 約)。 │ │ │ │ │ │ │月│ │ │ │ │ │ │ │ │ │間│ │ │ │ │ │ │ ├─┼─┼─┼───┼────┼──────────────┼──────────┼──┼───────────┤ │20│林│95│1萬元 │STAND BY│林艷卿經同事郭玉鯉介紹投資台│林艷卿總共領取12期之│無 │①林艷卿警詢筆錄【偵一│ │ │艷│年│美金 │L/C專案 │灣巨鑫投顧,而參加投資說明會│獲利18萬元,並將第1 │ │ 卷第134頁至第138頁】│ │ │卿│05│ │ │,由王聯珏、吳偉立、張本嶽、│期本金1萬美元領回。 │ │②林艷卿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孫堤惠、尚立人等人向林艷卿說│ │ │ 偵一卷第140頁至第142│ │ │ │間│ │ │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每一投│ │ │ 頁】 │ │ │ │ │ │ │資基本單位為美金1萬元,每月 │ │ │③林艷卿審判具結筆錄【│ │ │ │ │ │ │可領回5%獲利,分12期領回, │ │ │ 院2卷第284-292、264 │ │ │ │ │ │ │獲利為投資金額的60%,林艷卿 │ │ │ 頁】 │ ├─┼─┤ ├───┼────┤並找丈夫于中平一起加入投資,├──────────┼──┼───────────┤ │21│于│ │1萬元 │STAND BY│並將投資金額匯進鄭錦雲之帳戶│于中平總共領取12期之│無 │①于中平警詢筆錄【偵一│ │ │中│ │美金 │L/C專案 │,以便監督。(鄭錦雲亦為投資│獲利18萬元,但未領回│ │ 卷第126頁至第129頁】│ │ │平│ │ │ │人,由投資人等一同選舉開立帳│第2期本金,而由王聯 │ │②于中平偵訊具結筆錄【│ │ │ │ │ │ │戶,以便監督投資情形) │玨簽立抵押契約,將靈│ │ 偵一卷第131頁至第133│ │ │ │ │ │ │ │骨塔權狀抵押予于中平│ │ 頁】 │ │ │ │ │ │ │ │。 │ │ │ ├─┼─┼─┼───┼────┼──────────────┼──────────┼──┼───────────┤ │22│廖│95│1萬元 │STAND BY│廖惠如參加巨鑫公司之投資說明│巨鑫公司有照約定按月│無 │①廖惠如警詢筆錄【偵一│ │ │惠│年│美金 │L/C專案 │會,投資商品係每一基本單位為│給付獲利或利息。廖惠│ │ 卷第108頁至第111頁】│ │ │如│年│ │ │1萬美元,獲利為投資金額的50 │如於96年初取回本金及│ │②廖惠如偵訊具結筆錄【│ │ │ │初│ │ │至60%。廖惠如於95年初與張本│利息(約5000美金)後│ │ 偵一卷第113頁至第116│ │ │ │ │ │ │嶽簽訂合約後加入投資,按月領│,就未再繼續投資。 │ │ 頁】 │ │ │ │ │ │ │回5%獲利,分12期領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洪│96│4萬元 │58金專案│洪美玉經陳月美介紹投資台灣巨│僅按月領取1%至3 % │無 │①洪美玉警詢筆錄【偵二│ │ │美│年│美金 │ │鑫投顧,再由張本嶽、孫堤惠及│不等之利息 │ │ 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 │玉│02│ │ │王聯珏向其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 │ │②洪美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情形,若參與五八金專案者,基│ │ │ 偵二卷第182頁至第185│ │ │ │間│ │ │本單位為1萬美元,投資45天後 │ │ │ 頁】 │ │ │ │ │ │ │每月可領回本利30%,連續領10│ │ │ │ │ │ │ │ │ │個月即300%。洪美玉即從左列 │ │ │ │ │ │ │ │ │ │時間加入五八金專案,投資4萬 │ │ │ │ │ │ │ │ │ │美元。 │ │ │ │ ├─┼─┼─┼───┼────┼──────────────┼──────────┼──┼───────────┤ │24│李│96│6萬元 │不詳 │不詳,由李文東代為處理。 │連續三個月領取5萬9千│無 │①李麗秀警詢筆錄【偵二│ │ │麗│年│美金 │ │ │元台幣之利息 │ │ 卷第186頁至第189頁】│ │ │秀│02│ │ │ │ │ │②李麗秀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 │ │ │ 偵二卷第192頁至第194│ │ │ │間│ │ │ │ │ │ 頁】 │ ├─┼─┼─┼───┼────┼──────────────┼──────────┼──┼───────────┤ │25│楊│94│1萬元 │58金專案│經朋友廖佩圜介紹投資台灣巨鑫│按月領取3千元至9千元│無 │①楊乃局警詢筆錄【偵二│ │ │乃│年│美金 │ │投顧,並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台幣不等之利息,共領│ │ 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 │局│09│ │ │形,若參加五八金專案,基本單│約32000元新台幣之利 │ │②楊乃局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位為1萬美元,每月可領回獲利 │息。 │ │ 偵二卷第199頁至第201│ │ │ │間│ │ │(%數不記得),但每月可領回│本金尚未領回,巨鑫公│ │ 頁】 │ │ │ │ │ │ │3000至9000元新台幣利息。楊乃│司將五張靈骨塔塔位權│ │③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 │ │ │ │ │ │ │局則於左列時間和王聯珏簽約,│利狀抵押予楊乃局。 │ │ 【偵二卷第202頁至第2 │ │ │ │ │ │ │加入五八金專案(海外基金)。│ │ │ 05頁】 │ │ │ │ │ │ │ │ │ │④全安泰紀念墓園金剛舍│ │ │ │ │ │ │ │ │ │ 利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 │ │ │ │ │ │ │ │ 偵二卷第206頁至第210│ │ │ │ │ │ │ │ │ │ 頁】 │ ├─┼─┼─┼───┼────┼──────────────┼──────────┼──┼───────────┤ │26│楊│①│①1萬5│① │①經朋友陳月美介紹參加台灣巨│①按月領取5%之利息 │無 │①楊秀玉警詢筆錄【偵二│ │ │秀│95│千元美│STAND BY│ 鑫投顧,並說明投資狀況及獲│ ,共領10次,約23萬│ │ 卷第212頁至第216頁】│ │ │玉│年│金、②│L/C專案 │ 利情形,若參加STAND BY L/C│ 台幣之獲利,並將本│ │②楊秀玉偵訊具結筆錄【│ │ │ │05│1萬5千│② │ 專案,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 │ 金領回續投資五八金│ │ 偵二卷第219頁至第222│ │ │ │月│元美金│58金專案│ 按月可領回5%獲利,分10期 │ 專案。 │ │ 頁】 │ │ │ │間│ │ │ 領回。楊秀玉則和張本嶽簽約│②僅按月領取1%至3%│ │ │ │ │ │、│ │ │ 加入五八金專案。 │ 不等之利息,至96年│ │ │ │ │ │②│ │ │②96年STAND BY L/C專案到期後│ 12月或97年1月份。 │ │ │ │ │ │96│ │ │ ,巨鑫公司便介紹楊秀玉投資│ │ │ │ │ │ │年│ │ │ 五八金專案,該專案投入後2 │ │ │ │ │ │ │間│ │ │ 、3個月內即可獲利200%,但│ │ │ │ │ │ │ │ │ │ 必須分10次含本金領回,若未│ │ │ │ │ │ │ │ │ │ 獲利可領1至3%利息。楊秀玉│ │ │ │ │ │ │ │ │ │ 則將前開STAND BY L/C專案結│ │ │ │ │ │ │ │ │ │ 束後領回之本金15000美元, │ │ │ │ │ │ │ │ │ │ 再次投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劉│96│2萬元 │美元對沖│經朋友王瑞麟介紹投資台灣巨鑫│按月領取1%之利息二 │無 │①劉煥祥警詢筆錄【偵二│ │ │煥│年│美金 │基金 │投顧,並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個月後,便將劉煥祥之│ │ 卷第228頁至第231頁】│ │ │祥│05│ │ │習,如投資2個月,公司有進場 │投資轉為其他專案,依│ │②劉煥祥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者可獲利300%,若公司未進場 │舊每月領取1%利息。 │ │ 偵二卷第233頁至第236│ │ │ │底│ │ │,則可按月領取1%利息。劉煥 │於96年10月20日左右,│ │ 頁】 │ │ │ │ │ │ │祥於左列時間將66萬元台幣匯進│劉煥祥要求退出投資,│ │ │ │ │ │ │ │ │巨鑫公司帳戶後,巨鑫公司便將│巨鑫公司於2個禮拜後 │ │ │ │ │ │ │ │ │合約書寄給劉煥祥。 │,便將金額全數退回。│ │ │ │ │ │ │ │ │劉煥祥投資美元對沖基金專案2 │ │ │ │ │ │ │ │ │ │個月後,王瑞麟便告知該專案有│ │ │ │ │ │ │ │ │ │問題,而將他的投資金額投入另│ │ │ │ │ │ │ │ │ │一個專案(忘記名稱),可有百│ │ │ │ │ │ │ │ │ │分之二千的獲利,並分10期給付│ │ │ │ │ │ │ │ │ │。 │ │ │ │ ├─┼─┼─┼───┼────┼──────────────┼──────────┼──┼───────────┤ │28│劉│96│1萬元 │58金專案│經馬志修介紹及說明投資狀況、│開始時,按月領取1% │保留│①劉永木警詢筆錄【偵二│ │ │永│年│美金 │ │獲利情形,若參加五八金專案者│之利息,至96年8月後 │ │ 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 │木│間│ │ │,每年除可分10期領回獲利外,│改為3%利息,共約領 │ │②劉永木偵訊具結筆錄【│ │ │ │ │ │ │每月獲利為投資金額之40 %, │取4萬元台幣。另於96 │ │ 偵二卷第241頁至第244│ │ │ │ │ │ │尚未獲利時,按月補助1%至3%│年12月底傳簡訊告知劉│ │ 頁】 │ │ │ │ │ │ │之利息,劉永木於左列時間加入│永木,於97年1月下旬 │ │③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偵│ │ │ │ │ │ │投資,並與張本嶽簽約。 │會有100%之獲利。 │ │ 二卷第245頁至第2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④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 │ │ │ 案全額投資契約書【偵│ │ │ │ │ │ │ │ │ │ 三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 │29│周│95│15萬元│BG國際 │由孫堤惠向周奕光說明投資狀況│96年6月左右取得投資 │無 │①周奕光警詢筆錄【偵一│ │ │奕│年│美金 │合作操作│及獲利情形,投資總額為35萬元│金額3成之獲利(一個 │ │ 卷第117頁至第120頁】│ │ │光│11│ │基金(小│美金,每一循環可領回30%獲利│循環之利潤),須等97│ │②周奕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額併單全│,經4循環可獲本利3倍之利潤。│年4月份BG單到期後, │ │ 偵一卷第122頁至第125│ │ │ │間│ │程投資模│周奕光於95年11月起開始投資美│方能領回本金。 │ │ 頁】 │ │ │ │ │ │式) │金15萬元,並與孫堤惠簽立合約│ │ │③BG國際合作操作基金契│ │ │ │ │ │ │。 │ │ │ 約書【偵一卷第125-1 │ │ │ │ │ │ │ │ │ │ 頁至第125-2頁】 │ │ │ │ │ │ │ │ │ │④花旗銀行周奕光帳戶交│ │ │ │ │ │ │ │ │ │ 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 │ │ │ │ │ │ │ │ │ 5-3頁】 │ ├─┼─┼─┼───┼────┼──────────────┼──────────┼──┼───────────┤ │30│廖│94│①15萬│①STAND │①經朋友余麗雲介紹,由已離職│剛開始按月領25%,後│無 │①廖霈圜警詢筆錄【偵二│ │ │霈│年│元美金│BY L/C │ 之巨鑫公司員工蔣奇叡開說明│來僅領取1%至3%不等│ │ 卷第247頁至第251頁】│ │ │圜│08│、②17│專案 │ 會,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之利息。廖霈圜欲將本│ │②李佳誼警詢筆錄【偵二│ │ │ │月│萬元美│②五八金│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按月 │金領回時,張本嶽向其│ │ 卷第253頁至第254頁】│ │ │ │間│金 │專案 │ 可領回25%之獲利。廖霈圜便│表示需45天後方能領回│ │③廖霈圜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於左列時間加入STAND BY L/C│,到時已有獲利,廖霈│ │ 偵二卷第255頁至第258│ │ │ │ │ │ │ 專案,並投資1萬美元外,再 │圜因此決定繼續投資。│ │ 、261頁】 │ │ │ │ │ │ │ 以女兒李佳誼名義,投資14萬│ │ │④李佳誼偵訊具結筆錄【│ ├─┼─┼─┼───┼────┤ 美元,巨鑫公司並派吳姓小姐│ │ │ 偵二卷第255頁至第258│ │31│李│94│ │ │ 至台中與廖霈圜簽約。 │ │ │ 、260頁】 │ │ │佳│年│ │ │②STAND BY L/C專案結束後,廖│ │ │⑤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 │ │誼│08│ │ │ 霈圜便將原先投資的15萬元美│ │ │ STAND BY L/C代理投資│ │ │ │月│ │ │ 金,轉投入五八金專案,另又│ │ │ 合作契約書【偵二卷第│ │ │ │間│ │ │ 以女兒李佳誼名義增加2萬元 │ │ │ 263頁至第273頁】 │ │ │ │ │ │ │ 美金,共17萬美金加入投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林│①│①5萬 │①STAND │經由父親林明仁介紹投資台灣巨│前七個月按月領取5 %│無 │①林怡君警詢筆錄【偵三│ │ │怡│94│元美金│BY L/C │鑫投顧,並由王聯珏、張本嶽介│之利息,之後按月領取│ │ 卷第196頁至第198頁】│ │ │君│年│、②53│專案 │紹專案,於左列時間先後參與投│1%至3%不等之利息,│ │②林怡君偵訊具結筆錄【│ │ │ │中│萬元新│②美元對│資。 │二個專案共領取約100 │ │ 偵三卷第200頁至第202│ │ │ │、│台幣 │沖基金 │ │多萬元台幣之獲利。 │ │ 、204頁】 │ │ │ │②│ │ │ │ │ │ │ │ │ │95│ │ │ │ │ │ │ │ │ │年│ │ │ │ │ │ │ │ │ │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王│96│1萬元 │美元對沖│經朋友王瑞麟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從96年6月至10月份, │無 │①王泰安警詢筆錄【偵二│ │ │泰│年│美金 │基金 │,並向王泰安說明投資狀況及獲│按月領取1%之利息, │ │ 卷第274頁至第277頁】│ │ │安│06│ │ │利情形,若參與美元對沖基金者│合計共領約16500元台 │ │②美元對沖基金文宣【偵│ │ │ │月│ │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獲利為 │幣,於96年10月份已將│ │ 二卷第279頁】 │ │ │ │間│ │ │200%至300%。王泰安並於左列│本金贖回。 │ │③王泰安偵訊具結筆錄【│ │ │ │ │ │ │時間匯款至台灣巨鑫公司帳戶,│ │ │ 偵二卷第280頁至第282│ │ │ │ │ │ │並由其太太與張本嶽簽約。 │ │ │ 、28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許│①│①12萬│STAND BY│許順峰藉由其妻子余麗雲朋友蔡│因基金募集不足,故僅│無 │①許順峰警詢筆錄【偵二│ │ │順│94│元美金│L/C專案 │寶貴之介紹,認識張本嶽,並得│按月領取3%之利息。 │ │ 卷第285頁至第286頁】│ │ │峰│年│、②7 │五八金專│知投資STAND BY L/C專案者,每│ │ │②許順峰偵訊具結筆錄【│ │ │ │08│萬元美│案 │月可領回35%利息,一般領10個│ │ │ 偵二卷第288頁至第291│ │ │ │月│金、③│ │月便結束。95年12月份,許順峰│ │ │ 頁】 │ │ │ │間│3萬元 │ │妻子以許順峰名義投資五八金專│ │ │③託管合作契約書、一百│ │ │ │、│美金 │ │案,若公司有進場操作,則可每│ │ │ 萬美元對沖基金組合投│ │ │ │②│ │ │月獲取40%獲利,如果未進場,│ │ │ 資保證契約書、國際金│ │ │ │95│ │ │則可每月領取1%利息。 │ │ │ 融五八金投資專案契約│ │ │ │年│ │ │ │ │ │ 書【偵二卷第306頁至 │ │ │ │07│ │ │ │ │ │ 第315頁】 │ │ │ │月│ │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③│ │ │ │ │ │ │ │ │ │95│ │ │ │ │ │ │ │ │ │年│ │ │ │ │ │ │ │ │ │12│ │ │ │ │ │ │ │ │ │月│ │ │ │ │ │ │ │ │ │間│ │ │ │ │ │ │ ├─┼─┼─┼───┼────┼──────────────┼──────────┼──┼───────────┤ │35│余│94│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蔡寶貴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因基金募集不足,故將│無 │①余麗雲警詢筆錄【偵二│ │ │麗│年│美金 │L/C專案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每月可 │基金放在美國聯準會,│ │ 卷第292頁至第294頁】│ │ │雲│08│ │ │領回25%之獲利。余麗雲則和王│故無獲利,改為僅按月│ │②余麗雲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聯珏簽訂合約。 │領取5%之利息,可領 │ │ 偵二卷第296頁至第231│ │ │ │間│ │ │ │一年。一年後將利息改│ │ 、300頁】 │ │ │ │ │ │ │ │為1%,領了7個月後改│ │③署名王聯珏說明單一張│ │ │ │ │ │ │ │為3%,領到96年12月 │ │ 、投資託管合作契約書│ │ │ │ │ │ │ │。前後共領到229000元│ │ 一份【偵二卷第302頁 │ │ │ │ │ │ │ │台幣之利息。原本97年│ │ 至第305頁】 │ │ │ │ │ │ │ │1月要開始還本,因為 │ │ │ │ │ │ │ │ │ │警方搜索故無法依約給│ │ │ │ │ │ │ │ │ │付200%之利息。 │ │ │ ├─┼─┼─┼───┼────┼──────────────┼──────────┼──┼───────────┤ │36│盧│95│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彭玉粉介紹台灣巨鑫投顧│每月領取1萬多元台幣 │無 │①盧秋蟬警詢筆錄【偵二│ │ │秋│年│美金 │L/C專案 │,並由蔣奇叡向盧秋蟬說明投資│之利息,未曾獲利。並│ │ 卷第317頁至第318頁】│ │ │蟬│4 │ │ │狀況及獲利情形,及STAND BY │於96年3、4月間將本金│ │②盧秋蟬偵訊具結筆錄【│ │ │ │、│ │ │L/C專案係境外商業信用狀的一 │領回。 │ │ 偵二卷第320頁至第323│ │ │ │5 │ │ │種,盧秋蟬因而和吳麗雲簽約投│ │ │ 頁】 │ │ │ │月│ │ │資。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37│林│94│新台幣│STAND BY│由朋友盧秋蟬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僅領了幾個月的利息,│無 │①林雪鳳警詢筆錄【偵三│ │ │雪│年│32萬元│L/C專案 │,並向其介紹STAND BY L/C專案│未依照原先約定獲利給│ │ 卷第8頁至第11頁】 │ │ │鳳│間│(即1萬│ │,並在林雪鳳家中簽約,再由盧│付,已解約取回本金 │ │②林雪鳳偵訊具結筆錄【│ │ │ │ │元美金│ │秋蟬將合約交給台灣巨鑫公司。│ │ │ 偵三卷第13頁至第16頁│ │ │ │ │) │ │基本投資單位為1萬元美金。 │ │ │ 】 │ ├─┼─┼─┼───┼────┼──────────────┼──────────┼──┼───────────┤ │38│王│95│1千元 │STAND BY│經朋友蔡寶貴介紹台灣巨鑫投顧│未曾領得獲利或利息,│無 │①王嘉豪警詢筆錄【偵三│ │ │嘉│年│美金 │L/C專案 │,王嘉豪因而參加說明會,並由│本金亦尚未取回。 │ │ 卷第17頁至第18頁】 │ │ │豪│08│ │ │黃明榛向其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 │ │②王嘉豪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情形,STAND BY L/C專案,是操│ │ │ 偵三卷第20頁至第22頁│ │ │ │間│ │ │作海外基金,如高捷標案,基本│ │ │ 】 │ │ │ │ │ │ │單位為1000元美金,3個月後可 │ │ │ │ │ │ │ │ │ │回收利息,可獲利25%,王嘉豪│ │ │ │ │ │ │ │ │ │因此與王聯珏簽訂合約。 │ │ │ │ ├─┼─┼─┼───┼────┼──────────────┼──────────┼──┼───────────┤ │39│劉│94│1萬元 │STAND BY│經盧秋蟬帶劉涵芳與其妹劉日星│按月領1萬多元台幣之 │無 │①劉涵芳警詢筆錄【偵三│ │ │涵│年│美金 │L/C專案 │至台中參加說明會,再由蔣奇叡│利息,2年內共領了約 │ │ 卷第24頁至第27頁】 │ │ │芳│間│ │ │與盧秋蟬向劉涵芳說明STAND BY│12次。到期後解約取回│ │②劉涵芳偵訊具結筆錄【│ │ │ │ │ │ │L/C專案之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 │本金。 │ │ 偵三卷第29頁至第32頁│ │ │ │ │ │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並稱每 │ │ │ 】 │ │ │ │ │ │ │個月均有利息,劉涵芳因此簽訂│ │ │ │ │ │ │ │ │ │合約。 │ │ │ │ │ │ │ │ │ │ │ │ │ │ ├─┼─┼─┼───┼────┼──────────────┼──────────┼──┼───────────┤ │40│林│94│新台幣│STAND BY│由盧秋蟬介紹,但因時間過久 │因時間過久,對獲利金│無 │①林雪霞警詢筆錄【偵五│ │ │雪│年│31,430│L/C專案 │,對專案內容已不記得。 │額已不記得,但巨鑫公│ │ 卷第239頁至第242頁】│ │ │霞│6 │元(即 │ │ │司有依約給付獲利及利│ │②林雪霞偵訊具結筆錄【│ │ │ │月│1萬元 │ │ │息。 │ │ 偵五卷第244頁至第246│ │ │ │9 │美金) │ │ │ │ │ 頁】 │ │ │ │日│ │ │ │ │ │ │ ├─┼─┼─┼───┼────┼──────────────┼──────────┼──┼───────────┤ │41│劉│94│新台幣│STAND BY│經盧秋蟬帶劉日星與其姐劉涵芳│無 │無 │①劉日星警詢筆錄【偵三│ │ │日│年│31,430│L/C專案 │至台中參加說明會,再由蔣奇叡│ │ │ 卷第33頁至第35頁】 │ │ │星│間│元(即 │ │與盧秋蟬向劉日星說明STAND BY│ │ │②劉日星偵訊具結筆錄【│ │ │ │ │1千元 │ │L/C專案之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 │ │ │ 偵三卷第37頁至第39頁│ │ │ │ │美金) │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並稱每 │ │ │ 】 │ │ │ │ │ │ │個月均有利息,劉日星因此當場│ │ │③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交付1000美元給盧秋蟬並簽訂合│ │ │ 幣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 │ │約,但劉日星之後因丈夫不同意│ │ │ 偵三卷第201頁】 │ │ │ │ │ │ │,故未將餘款交付台灣巨鑫公司│ │ │ │ │ │ │ │ │ │。已交付之1000美元,因找不到│ │ │ │ │ │ │ │ │ │盧秋蟬而尚未取回。 │ │ │ │ ├─┼─┼─┼───┼────┼──────────────┼──────────┼──┼───────────┤ │42│黃│94│新台幣│STAND BY│經朋友盧秋蟬介紹台灣巨鑫投顧│有依約發放獲利和利息│無 │①黃文杰警詢筆錄【偵三│ │ │文│年│32萬元│L/C專案 │公司,並由盧秋蟬及王聯珏向其│,共約10萬多元新台幣│ │ 卷第40頁至第43頁】 │ │ │杰│間│(即1萬│ │介紹STAND BY L/C專案投資狀況│,95年到期後,即解約│ │②黃文杰偵訊具結筆錄【│ │ │ │ │元美金│ │及獲利情形,黃文杰因此與王聯│取回本金。 │ │ 偵三卷第45頁至第47頁│ │ │ │ │) │ │珏簽訂合約。 │ │ │ 】 │ ├─┼─┼─┼───┼────┼──────────────┼──────────┼──┼───────────┤ │43│高│不│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張申圜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剛開始每月領取16000 │無 │①高敏鈴警詢筆錄【偵三│ │ │敏│詳│美金 │L/C專案 │,並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多元,中間有半年都未│ │ 卷第48頁至第52頁】 │ │ │玲│ │ │ │參加STAND BY L/C專案者,基本│領取,巨鑫公司向高敏│ │②高敏鈴偵訊具結筆錄【│ │ │ │ │ │ │單位為1萬美元,標的是信用狀 │鈴說明係因政府管制,│ │ 偵三卷第54頁至第56頁│ │ │ │ │ │ │,每年可領回12期獲利,每次領│而高敏鈴解約前,共領│ │ 】 │ │ │ │ │ │ │1萬6千多元台幣;是與公司的蔣│取約19萬元台幣,解約│ │③高敏鈴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 │先生及吳副總簽約的。被告王聯│後已贖回本金。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 │ │ │ │ │珏稱要救濟一般平民百姓也有高│ │ │ 影本【偵三卷第57頁至│ │ │ │ │ │ │獲利,以此方式誘使他人參與投│ │ │ 第61頁】 │ │ │ │ │ │ │資。 │ │ │ │ ├─┼─┼─┼───┼────┼──────────────┼──────────┼──┼───────────┤ │44│李│93│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盧秋蟬介紹後,即投資台│本應一年內,12期發放│無 │①李卉楨警詢筆錄【偵三│ │ │卉│年│美金 │L/C專案 │灣巨鑫公司海外基金專案,每年│完畢,惟有時發放延遲│ │ 卷第62頁至第63頁】 │ │ │楨│間│ │ │可領回12期獲利,每次領1萬6千│,故分2年發放,前後 │ │②李卉楨偵訊具結筆錄【│ │ │ │起│ │ │多元台幣。合約是其與蔣奇叡簽│共領取19萬2千元台幣 │ │ 偵三卷第65頁至第68頁│ │ │ │ │ │ │約。 │之利息,解約後,本金│ │ 】 │ │ │ │ │ │ │ │已贖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孫│93│1千元 │STAND BY│經朋友余麗雲介紹後,即給付1 │無 │無 │①孫彬警詢筆錄【偵三卷│ │ │彬│年│美金 │L/C專案 │000美元訂金,後因投資金額過 │ │ │ 第69頁】 │ │ │ │間│ │ │大,而取消投資,將訂金拿回。│ │ │②孫彬偵訊具結筆錄【偵│ │ │ │起│ │ │ │ │ │ 三卷第71頁至第73頁】│ │ │ │ │ │ │ │ │ │ │ ├─┼─┼─┼───┼────┼──────────────┼──────────┼──┼───────────┤ │47│許│94│新台幣│BG單專案│皆由母親許張盡琴處理 │不詳,由其母親許張盡│無 │①許菄揆警詢筆錄【偵三│ │ │菄│年│32,395│ │ │琴代為處理 │ │ 卷第100頁至第102頁】│ │ │揆│8 │元(即 │ │ │ │ │②許菄揆偵訊具結筆錄【│ │ │ │月│1萬元 │ │ │ │ │ 偵三卷第104頁至第106│ │ │ │24│美金) │ │ │ │ │ 頁】 │ │ │ │日│ │ │ │ │ │③許張盡琴警詢、偵訊具│ │ │ │ │ │ │ │ │ │ 結筆錄【偵三卷第107 │ │ │ │ │ │ │ │ │ │ 至115頁】 │ │ │ │ │ │ │ │ │ │④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 │ │ │ 幣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院三卷P201】 │ ├─┼─┼─┼───┼────┼──────────────┼──────────┼──┼───────────┤ │48│許│①│①297,│①STAND │許張盡琴得知台灣巨鑫投顧資訊│①有時按月領取5%利 │無 │①許張盡琴警詢筆錄【偵│ │ │張│94│420元 │BY L/C專│後,自行打電話至巨鑫公司詢問│ 息,有時僅有按月領│ │ 三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 │盡│年│(即美 │案 │,經孫堤惠介紹後①於94年5、6│ 取2%或3%不等之利│ │ 】 │ │ │琴│6 │金1萬 │②BG單專│月先簽訂STAND BY L/C專案,並│ 息 │ │②許張盡琴偵訊筆錄【偵│ │ │ │月│元) │案 │約定每月獲利5%,期限一年。 │②每月領取2%或3%之│ │ 三卷第112頁至第114頁│ │ │ │21│②新台│ │當STAND BY L/C專案到期後,後│ 利息。 │ │ 】 │ │ │ │日│幣1,30│ │來於②95年6、7月便轉為BG單專│ │ │③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0,000 │ │案,並約定每月可獲得10至15%│ │ │ 幣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②│元 │ │之獲利。 │ │ │ 院三卷P204】 │ │ │ │95│ │ │ │ │ │ │ │ │ │年│ │ │ │ │ │ │ │ │ │7 │ │ │ │ │ │ │ │ │ │月│ │ │ │ │ │ │ │ │ │6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劉│96│3萬元 │58金專案│經由孫堤惠介紹台灣巨鑫投顧 │未領到獲利,僅領取1 │無 │①劉惠芝警詢筆錄【偵三│ │ │惠│年│美金 │ │,每一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約 │%至3%利息,共約18 │ │ 卷第116頁至第120頁】│ │ │芝│初│ │ │定1年期。每年除可分12期領回 │萬元新台幣,巨鑫公司│ │②劉惠芝偵訊具結筆錄【│ │ │ │ │ │ │獲利,獲利為投資金額之100% │向劉惠芝解釋係因警方│ │ 偵三卷第122頁至第125│ │ │ │ │ │ │至300%不等 (不含本金),如遲│偵辦查扣資料,才會無│ │ 頁】 │ │ │ │ │ │ │延發放獲利,每月可領1%至3%│法如期發放獲利,並非│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之利息。 │公司問題。本金尚未贖│ │ 案(履約保證金投資模│ │ │ │ │ │ │ │回。 │ │ 式)契約書【偵三卷第│ │ │ │ │ │ │ │ │ │ 125-2頁至第125-4頁】│ ├─┼─┼─┼───┼────┼──────────────┼──────────┼──┼───────────┤ │50│林│96│新台幣│BG單 │由朋友荊楚木介紹投資台灣巨鑫│投資三個月後,即按月│無 │①林芬芳警詢筆錄【偵三│ │ │芬│年│33萬元│ │投顧,僅記得有5%利息。 │領取5%利息 │ │ 卷第126頁至第129頁】│ │ │芳│5 │(即1萬│ │ │ │ │②林芬芳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元美金│ │ │ │ │ 偵三卷第136頁至第137│ │ │ │4 │) │ │ │ │ │ 、139頁】 │ │ │ │日│ │ │ │ │ │③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 │ │ │ 幣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院三卷P210] │ │ │ │ │ │ │ │ │ │ │ ├─┼─┼─┼───┼────┼──────────────┼──────────┼──┼───────────┤ │51│李│94│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林明仁介紹台灣巨鑫投顧│每次領取1 萬多元台幣│無 │①李阿勉警詢筆錄【偵三│ │ │阿│年│美金 │L/C專案 │,並先後由巨鑫公司員工及孫堤│之獲利,約領取超過8 │ │ 卷第140頁至第143頁】│ │ │勉│底│ │ │惠、張本嶽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次,約10多萬台幣,因│ │②李阿勉偵訊具結筆錄【│ │ │ │ │ │ │情形,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 │投資狀況未依約定而退│ │ 偵三卷第145頁至第147│ │ │ │ │ │ │ │出贖回本金。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林│95│新台幣│不詳。 │經親姐林賴玉蓮介紹而投資台灣│每個月約獲利8000元,│無 │①林梅警詢筆錄【偵三卷│ │ │梅│年│32萬元│ │巨鑫投顧,投資內容及合約皆由│後來只剩3000元左右,│ │ 第148頁至第150頁】 │ │ │ │底│(即1萬│ │林賴玉蓮處理。 │並有靈骨塔的所有權狀│ │②林梅偵訊具結筆錄【偵│ │ │ │ │元美金│ │ │作抵押。 │ │ 三卷第152頁至第154頁│ │ │ │ │) │ │ │ │ │ 、159頁】 │ │ │ │ │ │ │ │ │ │③全安泰紀念墓園金剛舍│ │ │ │ │ │ │ │ │ │ 利寶塔永久使用權狀【│ │ │ │ │ │ │ │ │ │ 偵三卷第154-1頁至第1│ │ │ │ │ │ │ │ │ │ 54-5頁】 │ │ │ │ │ │ │ │ │ │④林梅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 │ │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 │ │ │ │ │ │ │ │ │ 本【偵三卷第155頁至 │ │ │ │ │ │ │ │ │ │ 第158頁】 │ ├─┼─┼─┼───┼────┼──────────────┼──────────┼──┼───────────┤ │53│陳│94│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張盡琴介紹投資台灣巨鑫│按月領取利息9千元台 │無 │①陳勤英警詢筆錄【偵三│ │ │勤│年│美金 │L/C專案 │投顧,由孫堤惠向其說明基本單│幣左右,合計共領250 │ │ 卷第160頁至第161頁】│ │ │英│5 │ │ │位為1萬美元,是投資海外基金 │838元,本金尚未領回 │ │②陳勤英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可獲利25%,陳勤英因而和王│。 │ │ 偵三卷第163頁至第166│ │ │ │間│ │ │聯珏簽約。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陳│94│1萬元 │STAND BY│經朋友張盡琴介紹台灣巨鑫投顧│按月領取5%利息9千元 │無 │①陳木榮警詢筆錄【偵三│ │ │木│年│美金 │L/C專案 │,由孫堤惠向其說明投資狀況及│台幣左右,共領利息 │ │ 卷第131頁至第132頁】│ │ │榮│5 │ │ │獲利情形,投資標的為海外基金│250838元台幣,本金尚│ │②陳木榮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獲利每 │未領回。 │ │ 偵三卷第134頁至第135│ │ │ │間│ │ │月可達25%以上,陳木榮與王聯│ │ │ 頁】 │ │ │ │ │ │ │珏簽訂合約。 │ │ │③代理投資合作契約書【│ │ │ │ │ │ │ │ │ │ 偵三卷第139-2頁至第1│ │ │ │ │ │ │ │ │ │ 39-6頁】 │ ├─┼─┼─┼───┼────┼──────────────┼──────────┼──┼───────────┤ │55│王│不│不詳 │不詳 │由母親鄭錦雲代為處理。 │不詳,由其母親鄭錦 │無 │①王志強警詢筆錄【偵三│ │ │志│詳│ │ │ │雲代為處理 │ │ 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 │強│ │ │ │ │ │ │②王志強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三卷第170頁至第173│ │ │ │ │ │ │ │ │ │ 頁】 │ ├─┼─┼─┼───┼────┼──────────────┼──────────┼──┼───────────┤ │56│吳│96│2萬元 │美元對沖│經由朋友鄭錦雲介紹並說明美元│未曾領取獲利,96年10│無 │①吳春慧警詢筆錄【偵三│ │ │春│年│美金 │基金 │對沖基金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月25日領取5%利息,1│ │ 卷第174頁至第176頁】│ │ │慧│5 │ │ │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每個月獲 │1、12月各領取1%之利│ │②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 │ │ │月│ │ │利為投資金額之300%,3個月後│息,利息共領了5萬元 │ │ 投資專案契約書【偵三│ │ │ │間│ │ │可領回獲利,尚未獲利時,每月│。 │ │ 卷第177-2頁至第177-5│ │ │ │ │ │ │補貼1%利息,因此吳春慧和張 │ │ │ 頁】 │ │ │ │ │ │ │本嶽簽約。 │ │ │③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及吳│ │ │ │ │ │ │ │ │ │ 春慧合作金庫帳戶存摺│ │ │ │ │ │ │ │ │ │ 封面影本【偵三卷第17│ │ │ │ │ │ │ │ │ │ 7-7頁】 │ │ │ │ │ │ │ │ │ │④吳春慧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三卷第178頁至第181│ │ │ │ │ │ │ │ │ │ 頁】 │ ├─┼─┼─┼───┼────┼──────────────┼──────────┼──┼───────────┤ │57│周│96│新台幣│不詳 │經朋友張盡琴介紹參加台灣巨鑫│從96年6月開始,按月 │無 │①周黃佩璇警詢筆錄【偵│ │ │黃│年│99萬元│ │投顧專案,並經孫堤惠說明便加│領取1%之利息(9900 │ │ 三卷第82頁至第85頁】│ │ │佩│5 │(即3萬│ │入投資,可每月領1%利息,將3│元台幣),共領取7次 │ │②周黃佩璇合作金庫銀行│ │ │璇│月│元美金│ │萬美金匯入孫堤惠給予之合庫帳│。後退出有領回本金 │ │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 │ │ │15│) │ │戶。 │ │ │ 本【偵三卷第87頁至第│ │ │ │日│ │ │ │ │ │ 89頁】 │ │ │ │ │ │ │ │ │ │③周黃佩璇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三卷第90頁至第92│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④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 │ │ │ 幣帳戶之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院三卷P211】 │ ├─┼─┼─┼───┼────┼──────────────┼──────────┼──┼───────────┤ │58│孫│96│7萬元 │國際金融│經朋友荊楚木介紹國際金融專案│按月領取5%之利息, │無 │①孫世緯警詢筆錄【偵四│ │ │世│年│美金( │專案 │之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基本單│至97年1月份止,共領 │ │ 卷第6頁至第9頁】 │ │ │緯│3 │於96 │ │位為1萬美元,一年可領回10期 │80萬8500元新台幣。 │ │②孫世緯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年3月 │ │,每期領回投資金額之5%獲利 │並寄全安泰靈骨塔所有│ │ 偵四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間│先投 │ │,孫世緯因而與張本嶽簽訂合約│權狀抵押予孫世緯。 │ │ 】 │ │ │ │ │資1萬 │ │。 │ │ │ │ │ │ │ │元, │ │ │ │ │ │ │ │ │ │再於同│ │ │ │ │ │ │ │ │ │年5月 │ │ │ │ │ │ │ │ │ │份投資│ │ │ │ │ │ │ │ │ │6萬元)│ │ │ │ │ │ ├─┼─┼─┼───┼────┼──────────────┼──────────┼──┼───────────┤ │59│張│95│1萬元 │BG單專案│張沛濂曾擔任台灣巨鑫公司業務│公司稱未進場操作,前│無 │①張沛濂警詢筆錄【偵四│ │ │沛│年│美金 │ │員,因此自行加入BG單(銀行擔│後總計僅領取利息11萬│ │ 卷第14頁至第17頁】 │ │ │濂│11│(即新 │ │保信用狀)專案,投資後3個月 │5千元 │ │②張沛濂偵訊具結筆錄【│ │ │ │、│台幣33│ │到期,本利為300%。(若招攬 │ │ │ 偵四卷第19頁至第22頁│ │ │ │12│萬元) │ │客戶參與美元對沖基金者,顧客│ │ │ 】 │ │ │ │月│ │ │可按月獲利十次,業務員可跟著│ │ │ │ │ │ │間│ │ │客戶領取10至20%獲利佣金,但│ │ │ │ │ │ │ │ │ │張沛濂陳述未曾領取過;招攬BG│ │ │ │ │ │ │ │ │ │單及五八金專案可領取5%佣金 │ │ │ │ │ │ │ │ │ │。) │ │ │ │ ├─┼─┼─┼───┼────┼──────────────┼──────────┼──┼───────────┤ │60│李│①│①5萬 │①國際金│李園妹經彭晨瑄介紹認識孫堤惠│①獲利還沒發放 │無 │①李園妹警詢筆錄【偵六│ │ │園│96│元台幣│融五八金│,孫堤惠跟彭晨瑄一起介紹巨鑫│②按月領取5%之利息 │ │ 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 │妹│年│、②20│投資專案│投資的內容: │ │ │②李園妹合作金庫銀行存│ │ │ │1 │萬元 │(全額投│①第3個月開始,每期可獲利40 │ │ │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偵│ │ │ │月│ │資模式)│ % │ │ │ 六卷第115頁至第120頁│ │ │ │9 │ │②國際金│②前2個月最低獲利保證投資本 │ │ │ 】 │ │ │ │日│ │融商務投│ 金之5%,平均每月獲利5% │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資保證契│ │ │ │ 案契約書、國務金融商│ │ │ │②│ │約(限額│ │ │ │ 務投資保證契約【偵六│ │ │ │96│ │併單投資│ │ │ │ 卷第121頁至第132頁】│ │ │ │年│ │模式) │ │ │ │④李園妹偵訊具結筆錄【│ │ │ │1 │ │ │ │ │ │ 偵六卷第133頁至第136│ │ │ │月│ │ │ │ │ │ 頁】 │ │ │ │29│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96│ │ │ │ │ │ │ │ │ │年│ │ │ │ │ │ │ │ │ │3 │ │ │ │ │ │ │ │ │ │月│ │ │ │ │ │ │ │ │ │6 │ │ │ │ │ │ │ │ │ │日│ │ │ │ │ │ │ ├─┼─┼─┼───┼────┼──────────────┼──────────┼──┼───────────┤ │61│曾│96│20萬元│不詳(投 │經朋友范鵬達介紹投資台灣巨鑫│領取2 個月利息,共計│無 │①曾錦容警詢筆錄【偵四│ │ │錦│年│美金 │資國際金│投顧,並由孫堤惠說明投資狀況│2萬元美金,並給予曾 │ │ 卷第23頁至第26頁】 │ │ │容│10│ │融) │及獲利情形,每月可固定領取5 │錦容100張靈骨塔所有 │ │②曾錦容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之利息,可以領1年,曾錦容 │權狀。 │ │ 偵四卷第28頁至第30頁│ │ │ │間│ │ │因而與孫堤惠簽訂合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黃│96│100萬 │國際金融│經孫堤惠說明投資國際金融之狀│僅領取1次利息為3萬元│保留│①黃有國警詢筆錄【偵四│ │ │有│年│元台幣│美元短期│況及獲利情形,每月可獲得5% │台幣(警詢)【領取過│ │ 卷第31頁至第32頁】 │ │ │國│11│ │增值專案│之利息,孫堤惠至黃有國家中收│2次5%之利息(偵訊)│ │②黃有國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全額增 │取100萬現金,並給予靈骨塔權 │】 │ │ 偵四卷第34頁至第36頁│ │ │ │間│ │值模式)│狀以保證黃有國之資金。 │ │ │ 】 │ │ │ │ │ │ │ │ │ │③國際金融美元短期增值│ │ │ │ │ │ │ │ │ │ 專案(全額增值模式)│ │ │ │ │ │ │ │ │ │ 契約書【偵四卷第36-1│ │ │ │ │ │ │ │ │ │ 頁至第36-3頁】 │ ├─┼─┼─┼───┼────┼──────────────┼──────────┼──┼───────────┤ │63│黃│96│15萬元│不詳(國│經藍爰虎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後,│巨鑫公司告知因被警方│無 │①黃聯森警詢筆錄【偵四│ │ │聯│年│美金 │際金融)│黃聯森便與王聯珏、孫堤惠聯繫│調查、資金凍結,故無│ │ 卷第37頁至第40頁】 │ │ │森│8 │(折合 │ │,只要投資國際金融,4、5個月│法發放獲利。 │ │②黃聯森偵訊具結筆錄【│ │ │ │月│新台幣│ │後即可獲利100%,平均每月獲 │ │ │ 偵四卷第43頁至第46頁│ │ │ │間│495萬 │ │利20%,並與王聯珏、張本嶽簽│ │ │ 】 │ │ │ │ │元) │ │訂合約。 │ │ │③國際金融境外美元債券│ │ │ │ │ │ │ │ │ │ 滾動投資專案【偵七卷│ │ │ │ │ │ │ │ │ │ 第618頁至第621頁】 │ │ │ │ │ │ │ │ │ │ │ ├─┼─┼─┼───┼────┼──────────────┼──────────┼──┼───────────┤ │64│曾│95│與編號│國際金融│由孫堤惠介紹投資國際金融海 │按月領取5%獲利至96 │無 │①曾瓊玲警詢筆錄【偵四│ │ │瓊│年│72合計│商務投資│外資金,可按月領得5%獲利。 │年12月底,共約300萬 │ │ 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 │玲│5 │為1千 │保證契約│ │元新台幣 │ │②曾瓊玲偵訊具結筆錄【│ │ │ │月│萬元左│(限額併│ │ │ │ 偵四卷第129頁至第132│ │ │ │間│右新台│單投資模│ │ │ │ 頁】 │ │ │ │ │幣 │式) │ │ │ │③曾瓊玲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 │ │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 │ │ │ │ │ │ │ │ 【偵四卷第132-1頁至第│ │ │ │ │ │ │ │ │ │ 132-4頁】 │ ├─┼─┼─┼───┼────┼──────────────┼──────────┼──┼───────────┤ │65│陳│96│15萬元│國際金融│經朋友潘春樺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從96年4月起至12月止 │無 │①陳鳳鈴警詢筆錄【偵四│ │ │鳳│年│新台幣│商務投資│,再由孫堤惠說明投資狀況及獲│,按月領取5%之利息 │ │ 卷第181頁至第185頁】│ │ │玲│3 │ │保證契約│利情形,可按月領取5%之利息 │,共67500元新台幣。 │ │②陳鳳鈴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限額併│,1年後可取回本金。 │ │ │ 偵四卷第188頁至第191│ │ │ │間│ │單投資模│ │ │ │ 頁】 │ │ │ │ │ │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偵四卷第191-1 │ │ │ │ │ │ │ │ │ │ 頁至第191-4頁】 │ ├─┼─┼─┼───┼────┼──────────────┼──────────┼──┼───────────┤ │66│荊│96│3萬元 │國際金融│經孫堤惠介紹投資國際金融專案│至97年1月止皆有按月 │有 │①荊楚木警詢筆錄【偵四│ │ │楚│年│美金 │商務投資│,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每月可 │領取1%利息,約25萬 │ │ 卷第47頁至第50頁】 │ │ │木│3 │ │保證契約│固定領取5%之利息,1年可以領│元新台幣。但本金尚未│ │②荊楚木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限額併│10期,荊楚木因而與張本嶽簽訂│歸還。 │ │ 偵四卷第52頁至第55頁│ │ │ │19│ │單投資模│合約。 │ │ │ 】 │ │ │ │日│ │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偵四卷第55-1頁│ │ │ │ │ │ │ │ │ │ 至第55-5頁】 │ │ │ │ │ │ │ │ │ │④荊楚木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 │ │ │ │ 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合作│ │ │ │ │ │ │ │ │ │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偵│ │ │ │ │ │ │ │ │ │ 四卷第55-6頁】 │ │ │ │ │ │ │ │ │ │⑤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 │ │ │ 幣帳戶交易明細表【原│ │ │ │ │ │ │ │ │ │ 審三卷P209】 │ │ │ │ │ │ │ │ │ │⑥荊楚木之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 │ │ 【原審2卷第101-107、│ │ │ │ │ │ │ │ │ │ 11 7頁】 │ │ │ │ │ │ │ │ │ │⑦孫堤惠之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 │ │ 【原審2卷第170頁】 │ ├─┼─┼─┼───┼────┼──────────────┼──────────┼──┼───────────┤ │67│吳│96│10萬元│國際金融│經朋友古鳳嬌介紹,若投資巨鑫│自96年4月起至97年1月│無 │①吳祥妹警詢筆錄【偵四│ │ │祥│年│台幣 │商務投資│公司,保證每月可領取5千元台 │止,按月領取5千元台 │ │ 卷第56頁至第57頁】 │ │ │妹│3 │ │保證契約│幣之利潤,簽約1年,期滿後本 │幣之利息,共拿5萬元 │ │②吳祥妹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限額併│金無條件退還。 │的利息,尚未返還本金│ │ 偵四卷第58頁至第60頁│ │ │ │15│ │單投資模│ │ │ │ 】 │ │ │ │日│ │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偵四卷第60-3頁│ │ │ │ │ │ │ │ │ │ 至第60-5頁】 │ ├─┼─┼─┼───┼────┼──────────────┼──────────┼──┼───────────┤ │68│林│96│10萬元│國際金融│經郭玉鯉介紹後,林書羽自行與│按月領取5%之利息, │無 │①林書羽警詢筆錄【偵四│ │ │書│年│台幣 │商務投資│張本嶽接洽,並由張本嶽向其說│第4個月起無依約給予9│ │ 卷第73頁至第77頁】 │ │ │羽│3 │ │保證契約│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參與投│%之利潤,共領取4500│ │②林書羽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限額併│資者,可1年領取12期之獲利, │0元新台幣之利潤。 │ │ 偵四卷第79頁至第81頁│ │ │ │間│ │單投資模│前3期為5%,後9期為10%,林 │ │ │ 】 │ │ │ │ │ │式) │書羽因此與張本嶽簽訂合約。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偵四卷第81-1頁│ │ │ │ │ │ │ │ │ │ 至第81-2頁】 │ │ │ │ │ │ │ │ │ │④林書羽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 │ │ 原審3卷第33-37、44頁│ │ │ │ │ │ │ │ │ │ 】 │ ├─┼─┼─┼───┼────┼──────────────┼──────────┼──┼───────────┤ │69│鄭│96│新台幣│不詳 │經朋友鄭錦雲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僅領取5%之利息10期 │有 │①鄭秀雯警詢筆錄【偵三│ │ │秀│年│495,00│ │,並由張本嶽向其說明投資狀況│,共247500元新台幣,│ │ 卷第182至186頁、第21│ │ │雯│3 │0元,(│ │及獲利情形並簽約,前3個月利 │本金均未贖回。 │ │ 1至213頁】 │ │ │ │月│即1萬5│ │息為5%,後7個月可按月取回10│ │ │②鄭秀雯合作金庫銀行帳│ │ │ │1 │千元美│ │%之獲利。鄭秀雯要求退還本金│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 │ │日│金) │ │時,張本嶽表示無法返還本金,│ │ │ 影本【偵三卷第188頁 │ │ │ │ │ │ │並拿三階段還本獲利實施辦法予│ │ │ 至第191頁】 │ │ │ │ │ │ │鄭秀雯,要鄭秀雯參與,並告知│ │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 │ │ │ │ │ │鄭秀雯不要對警方透露太多,以│ │ │ 匯款回條影本【偵三卷│ │ │ │ │ │ │免拿不到錢,使其相信朋友及獲│ │ │ 第192頁】 │ │ │ │ │ │ │利良好才投資。 │ │ │④鄭秀雯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三卷第193至195頁、│ │ │ │ │ │ │ │ │ │ 第216至219頁】 │ │ │ │ │ │ │ │ │ │⑤三階段還本獲利實施辦│ │ │ │ │ │ │ │ │ │ 法【偵三卷第214頁至 │ │ │ │ │ │ │ │ │ │ 第215頁】 │ │ │ │ │ │ │ │ │ │⑥鄭秀雯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 │ │ 原審2卷第275-284、 │ │ │ │ │ │ │ │ │ │ 263 頁】 │ ├─┼─┼─┼───┼────┼──────────────┼──────────┼──┼───────────┤ │70│李│96│2萬元 │國際金融│交由婆婆潘春樺(編號112) │按月領取5%之利息, │無 │①李欣玲警詢筆錄【偵四│ │ │欣│年│美金 │商務投資│處理 │共領取利息33萬元新台│ │ 卷第99頁至第102頁】 │ │ │玲│2 │(即新 │保證契約│ │幣。 │ │②李欣玲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台幣66│(限額併│ │ │ │ 卷第104頁至第105頁】│ │ │ │26│萬元) │單投資模│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日│ │式) │ │ │ │ 契約【偵四卷第106-1 │ │ │ │ │ │ │ │ │ │ 頁至第106-2頁】 │ │ │ │ │ │ │ │ │ │ │ ├─┼─┼─┼───┼────┼──────────────┼──────────┼──┼───────────┤ │71│謝│96│500萬 │國際金融│經王聯珏介紹投資國際海外商 │從96年2月至96年6月,│無 │①謝義耿警詢筆錄【偵四│ │ │義│年│元新台│商務投資│務基金,每月發放5%利息, │按月領取5%之利息, │ │ 卷第107頁至第110頁】│ │ │耿│2 │幣 │保證契約│若有較高獲利再提高發放百分 │已領5個月,約125萬元│ │②謝義耿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限額併│比。 │新台幣。 │ │ 偵四卷第113頁至第115│ │ │ │間│ │單投資模│ │ │ │ 頁】 │ │ │ │ │ │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謝義耿合作金庫│ │ │ │ │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 │ │ │ │ │ │ │ │ 細【偵四卷第141-1頁 │ │ │ │ │ │ │ │ │ │ 至第141-3頁】 │ ├─┼─┼─┼───┼────┼──────────────┼──────────┼──┼───────────┤ │72│黃│95│與編號│國際金融│由孫堤惠介紹投資國際金融海外│按月領取5%獲利至96 │無 │①黃仲興警詢筆錄【偵四│ │ │仲│年│64合計│商務投資│資金,可按月領得5%獲利。 │年12月底,共約300萬 │ │ 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 │興│5 │約1千 │保證契約│ │元新台幣 │ │②黃仲興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多萬元│(限額併│ │ │ │ 偵四卷第121頁至第124│ │ │ │間│台幣 │單投資模│ │ │ │ 頁】 │ │ │ │ │ │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黃仲興合作金庫│ │ │ │ │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 │ │ │ │ │ │ │ │ 細【偵四卷第124-1頁 │ │ │ │ │ │ │ │ │ │ 至第124-15頁】 │ ├─┼─┼─┼───┼────┼──────────────┼──────────┼──┼───────────┤ │73│張│①│561萬 │國際金融│經曾瓊玲介紹,說明投資國際海│按月領取5%之利息, │無 │①張道生警詢筆錄【偵四│ │ │道│96│元台幣│商務投資│外商務基金狀況及獲利情形,按│共領利息60萬元新台幣│ │ 卷第133頁至第137頁】│ │ │生│年│①4,95│保證契約│月可5%利息,一年到期還本。 │。 │ │②張道生偵訊具結筆錄【│ │ │ │3 │0,000 │(限額併│ │ │ │ 偵四卷第139頁至第140│ │ │ │月│元新台│單投資模│ │ │ │ 頁】 │ │ │ │29│幣② │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日│660,00│ │ │ │ │ 契約、張道生合作金庫│ │ │ │、│0元新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 │ │②│台幣 │ │ │ │ │ 細【偵四卷第141-4頁 │ │ │ │96│ │ │ │ │ │ 至第141-10頁】 │ │ │ │年│ │ │ │ │ │④台灣巨鑫合作金庫之外│ │ │ │4 │ │ │ │ │ │ 幣帳戶【原審三卷P209│ │ │ │月│ │ │ │ │ │ -210】 │ │ │ │20│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楊│96│10萬元│國際金融│經朋友陳芊宇介紹投資巨鑫公司│自96年4月起至96年12 │保留│①楊麗芬警詢筆錄【偵四│ │ │麗│年│台幣 │商務投資│之境外投資,可每月領取利息5 │月止,按月領取5%之 │ │ 卷第142頁至第146頁】│ │ │芬│3 │ │保證契約│%,一年到期即還本。 │利息,共9個月,45000│ │②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月│ │(限額併│ │元新台幣。 │ │ 契約、楊麗芬合作金庫│ │ │ │30│ │單投資模│ │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 │ │日│ │式) │ │ │ │ 細【偵四卷第148頁至 │ │ │ │ │ │ │ │ │ │ 第154頁】 │ │ │ │ │ │ │ │ │ │③楊麗芬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四卷第155頁至第157│ │ │ │ │ │ │ │ │ │ 頁】 │ ├─┼─┼─┼───┼────┼──────────────┼──────────┼──┼───────────┤ │75│陳│96│20萬元│ 不詳 │由女兒陳芊宇代為處理。 │按月領取5%之利息( │保留│①陳黃貴妹警詢筆錄【偵│ │ │黃│年│台幣 │ │ │依存摺內頁明細,陳黃│ │ 四卷第158頁至第162頁│ │ │貴│3 │ │ │ │貴妹自96年4月份起至1│ │ 】 │ │ │妹│月│ │ │ │1月止,按月領取1萬元│ │②陳黃貴妹偵訊具結筆錄│ │ │ │29│ │ │ │新台幣之利息,共8萬 │ │ 【偵四卷第164頁至第 │ │ │ │日│ │ │ │元) │ │ 165、170頁】 │ │ │ │ │ │ │ │ │ │③陳黃貴妹合作金庫帳戶│ │ │ │ │ │ │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 │ │ │ │ │ │ │ │ 偵四卷第167頁至第169│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④台灣巨鑫合作金庫之外│ │ │ │ │ │ │ │ │ │ 幣帳戶交易明細【原審│ │ │ │ │ │ │ │ │ │ 三卷P209]4 │ ├─┼─┼─┼───┼────┼──────────────┼──────────┼──┼───────────┤ │76│彭│96│新台幣│國際金融│經陳黃貴妹、孫堤惠介紹台灣巨│按月領取5%之利息, │保留│①彭晨瑄警詢筆錄【偵四│ │ │晨│年│33萬元│商務投資│鑫投顧,五八金專案,最低金額│但本金還未取回。 │ │ 卷第171頁至第175頁】│ │ │瑄│1 │(即1萬│保證契約│為10萬元台幣,1年可領10次獲 │ │ │②彭晨瑄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元美金│(限額併 │利,每次最少為投資金額之5% │ │ │ 偵四卷第177頁至第180│ │ │ │間│) │單投資模│,1年期滿後,領回本金。 │ │ │ 頁】 │ │ │ │ │ │式)【五│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八金專案│ │ │ │ 契約【偵四卷第180-1 │ │ │ │ │ │】 │ │ │ │ 頁至第180-4頁】 │ ├─┼─┼─┼───┼────┼──────────────┼──────────┼──┼───────────┤ │77│陳│95│新台幣│國際金融│由孫堤惠及王聯玨向其介紹並解│按月領取1%至5%不等│無 │①陳志暐警詢筆錄【偵五│ │ │志│年│330萬 │五八金投│說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五八金│之利息,並取回200萬 │ │ 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 │暐│12│元(即 │資專案(│專案係透過海外基金會利用套利│元新台幣的部份本金。│ │②陳志暐偵訊具結筆錄【│ │ │ │月│10萬元│全額投資│模式賺取差價,等待期為6個月 │ │ │ 偵五卷第107頁至第109│ │ │ │16│美金) │模式) │,獲利期10個月,若公司有進場│ │ │ 、115頁】 │ │ │ │日│ │ │操作,會分成10期,每期給予40│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的獲利,總共獲利300%,若 │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11│ │ │ │ │ │ │未進場前每月1%之利息。 │ │ │ 2頁至第114頁】 │ ├─┼─┼─┼───┼────┼──────────────┼──────────┼──┼───────────┤ │78│周│96│1萬元 │國際金融│經荊楚木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及說│獲利因尚未到期故未領│無 │①周欣如警詢筆錄【偵五│ │ │欣│年│美金 │專案 │明國際金融專案,投資美國中長│到,有從96年4月份按 │ │ 卷第7頁至第11頁】 │ │ │如│3 │ │ │期股市債券,按月可領取1%之 │月領取1%利息 (該利 │ │②周欣如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利息,1年期滿可領回本金及35 │息是巨鑫額外鼓勵我拿│ │ 偵五卷第13頁至第15頁│ │ │ │間│ │ │%至50%之獲利 │錢出來投資的優惠), │ │ 】 │ │ │ │ │ │ │ │約每月約3千4百多元,│ │ │ │ │ │ │ │ │ │領至10月份共23000多 │ │ │ │ │ │ │ │ │ │元新台幣。 │ │ │ ├─┼─┼─┼───┼────┼──────────────┼──────────┼──┼───────────┤ │79│吳│96│美金1 │國際金融│經荊楚木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及說│按月領取利息(依存摺│無 │①吳慧娟警詢筆錄【偵五│ │ │慧│年│萬元 (│投資資本│明國際金融專案,係境外提單的│內頁明細,自96年6月 │ │ 卷第94頁至第98頁】 │ │ │娟│2 │即新台│化操作契│一種,非基金也非股票,按月可│份起至12月止,按月領│ │②吳慧娟偵訊具結筆錄【│ │ │ │、│幣33萬│約 │領取1%之利息。前三個月約定 │取利息,共領得69212 │ │ 偵五卷第100頁至第102│ │ │ │3 │元) │ │獲利是1%,第三個月後會變為2%│元台幣) │ │ 頁】 │ │ │ │月│ │ │。 │ │ │③國際金融投資資本化操│ │ │ │間│ │ │ │ │ │ 作契約、吳慧娟國泰世│ │ │ │ │ │ │ │ │ │ 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 │ │ │ │ │ │ │ │ │ 細影本【偵五卷第102-│ │ │ │ │ │ │ │ │ │ 1頁至第102-6頁】 │ ├─┼─┼─┼───┼────┼──────────────┼──────────┼──┼───────────┤ │80│黃│96│1萬元 │國際金融│經荊楚木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及│96年5月起領取領取1%│無 │①黃仁鑑警詢筆錄【偵五│ │ │仁│年│美金 │專案 │說明國際金融專案,基本單位為│利息,96年9月份起領 │ │ 卷第116頁至第119頁】│ │ │鑑│3 │ │ │1萬美元為期10個月,若有進場 │取5%利息4次至96年1 │ │②黃仁鑑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操作,按月領取5%,10月後期 │2月。 │ │ 偵五卷第121頁至第124│ │ │ │間│ │ │滿領回本金,未進場投資前,按│ │ │ 頁】 │ │ │ │ │ │ │月給付1%之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林│95│新台幣│國際金融│林宏仁曾加入STAND BY L/C專案│未曾領取獲利,僅按月│無 │①林宏文警詢筆錄【偵五│ │ │宏│年│33萬元│五八金投│,該專案結束後,巨鑫公司叫林│領取1%之利息 │ │ 卷第132頁至第133頁】│ │ │文│12│(即1萬│資專案(│宏仁轉為五八金專案,林宏仁便│ │ │②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月│元美金│全額投資│轉為五八金專案,且將名義改為│ │ │ 案契約書、轉帳授權同│ │ │林│27│) │模式) │林宏文,巨鑫公司說明五八金專│ │ │ 意書、合作金庫存款憑│ │ │宏│日│ │ │案,係從第三個月起開始每期可│ │ │ 條【偵五卷第135頁至 │ │ │仁│ │ │ │獲利本利和40%,即美金4千元,│ │ │ 第141頁】 │ │ │以│ │ │ │總共可領10期,保證最低獲利為│ │ │③林宏文偵訊具結筆錄【│ │ │林│ │ │ │每月純利10%。 │ │ │ 偵五卷第143頁至第145│ │ │宏│ │ │ │ │ │ │ 頁】 │ │ │文│ │ │ │ │ │ │④林宏仁偵訊具結筆錄【│ │ │名│ │ │ │ │ │ │ 偵五卷第147至148頁、│ │ │義│ │ │ │ │ │ │ 第162至166頁】 │ │ │投│ │ │ │ │ │ │⑤林宏仁警詢筆錄【偵五│ │ │資│ │ │ │ │ │ │ 卷第149頁至第154頁】│ │ │︶│ │ │ │ │ │ │ │ ├─┼─┼─┼───┼────┼──────────────┼──────────┼──┼───────────┤ │82│廖│95│10萬元│STAND BY│經柯綉綺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再│巨鑫公司說明因資金募│無 │①廖天顏警詢筆錄【偵五│ │ │天│年│新台幣│L/C專案 │由孫堤惠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集不足,故無法進場,│ │ 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 │顏│12│ │ │形,可按月領取10%之獲利 (契│於5個月後才開始領取 │ │②廖天顏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約所載是40%之獲利)。以現金10│1%之利息,共計2次,│ │ 偵五卷第128頁至第131│ │ │ │間│ │ │萬元支付當時台灣巨鑫的財務長│2000元台幣。於96年10│ │ 頁】 │ │ │ │ │ │ │張本嶽。 │月15日解約並拿回投資│ │ │ │ │ │ │ │ │ │款項 │ │ │ │ │ │ │ │ │ │ │ │ │ ├─┼─┼─┼───┼────┼──────────────┼──────────┼──┼───────────┤ │83│曾│95│新台幣│國際金融│經岳父林明仁介紹說明台灣巨鑫│照約定公司每個月發放│無 │①曾文吉警詢筆錄【偵五│ │ │文│年│66萬元│五八金投│投顧五八金專案,按月可領取10│投資金額約2至3%的利 │ │ 卷第25頁至第29頁】 │ │ │吉│12│ │資專案(│%之利息,為期一年。 │息,前後共領得10萬元│ │②曾文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全額投資│ │台幣左右之利息 │ │ 偵五卷第31頁至第33頁│ │ │ │底│ │模式) │ │ │ │ 】 │ │ │ │ │ │ │ │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 │ │ │ 案契約【偵五卷第33-1│ │ │ │ │ │ │ │ │ │ 頁至第33-3頁】 │ ├─┼─┼─┼───┼────┼──────────────┼──────────┼──┼───────────┤ │84│許│95│1萬元 │對投資項│由好友林宏仁介紹,對投資項目│前後共領得5萬元台幣 │無 │①許平靜警詢筆錄【偵五│ │ │平│年│美金 │目已不記│已不記得 │左右之利息 │ │ 卷第16頁至第19頁】 │ │ │靜│12│(新台 │得 │ │ │ │②許平靜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幣33萬│ │ │ │ │ 偵五卷第21頁至第24頁│ │ │ │28│元) │ │ │ │ │ 】 │ │ │ │日│ │ │ │ │ │③台灣巨鑫合作金庫之外│ │ │ │ │ │ │ │ │ │ 幣帳戶交易明細表【原│ │ │ │ │ │ │ │ │ │ 審三卷P208】 │ ├─┼─┼─┼───┼────┼──────────────┼──────────┼──┼───────────┤ │85│龐│95│新台幣│國際金融│經孫堤惠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國│投資至現在未發放約定│無 │①龐雅文警詢筆錄【偵五│ │ │雅│年│5萬元 │五八金投│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案」,標的│的獲利,於投資3個月 │ │ 卷第61頁至第65頁】 │ │ │文│12│ │資專案(│為海外基金,第三個月起,每月│後才按月領取1%之利 │ │②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月│ │全額投資│可獲本利和40%,總共可領取10│息,即500元台幣。已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67│ │ │ │29│ │模式) │期。 │於96年9月底贖回本金 │ │ 頁至第72頁】 │ │ │ │日│ │ │ │。 │ │③龐雅文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五卷第73頁至第76頁│ │ │ │ │ │ │ │ │ │ 】 │ ├─┼─┼─┼───┼────┼──────────────┼──────────┼──┼───────────┤ │86│陳│95│新台幣│國際金融│經龐雅文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國際│未曾發放約定獲利,於│無 │①陳念汶警詢筆錄【偵五│ │ │念│年│55萬元│五八金投│金融五八金投資專案,若投資16│投資第3個月後,即96 │ │ 卷第34頁至第37頁】 │ │ │汶│12│(即166│資專案(│667美元,第3個月起,每月可獲│年4月份,才按月領取 │ │②合作金庫北新竹分行存│ │ │ │月│67美元│全額投資│本利和40%,亦即每期可獲得66│1%之利息,即5500元 │ │ 摺封面 (戶名陳念汶帳│ │ │ │29│) │模式) │67美元的獲利,總共可領取10期│新台幣,並於96年8月 │ │ 號00000000 00000號) │ │ │ │日│ │ │,共66670萬美元的獲利。 │份要求解約,而已於9 │ │ 及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 │ │ │ │ │ │ │月底贖回本金。 │ │ 專案契約書【偵五卷第│ │ │ │ │ │ │ │ │ │ 39頁至第43頁】 │ │ │ │ │ │ │ │ │ │③陳念汶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五卷第44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87│劉│96│新台幣│國際金融│交由母親潘春樺(編號112) │按月領取5%之利息, │無 │①劉恩政警詢筆錄【偵四│ │ │恩│年│40萬元│五八金投│ │均由其母親潘春樺代 │ │ 卷第92頁至第95頁】 │ │ │政│1 │ │資專案(│ │為處理 │ │②劉恩政偵訊筆錄【偵四│ │ │ │月│ │全額投資│ │ │ │ 卷第96頁至第98頁】 │ │ │ │間│ │模式) │ │ │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 │ │ │ │ 契約【偵四卷第98-1頁│ │ │ │ │ │ │ │ │ │ 至第98-3頁】 │ │ │ │ │ │ │ │ │ │ │ ├─┼─┼─┼───┼────┼──────────────┼──────────┼──┼───────────┤ │88│王│96│新台幣│國際金融│聽女兒龐雅文介紹,而拿新台幣│事隔3個月後才按月領 │無 │①王梅櫻警詢筆錄【偵五│ │ │梅│年│10萬元│五八金投│10萬元全權請其代為處理,自96│取1%之利息,即新台 │ │ 卷第47頁至第50頁】 │ │ │櫻│1 │ │資專案(│年1月3日開始投資,總共投資新│幣1千元利息。 │ │②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月│ │全額投資│台幣10萬元,從投資到現在都無│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52│ │ │ │3 │ │模式) │發放約定獲利。 │ │ │ 頁至第57頁】 │ │ │ │日│ │ │ │ │ │③王梅櫻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五卷第58頁至第60頁│ │ │ │ │ │ │ │ │ │ 】 │ ├─┼─┼─┼───┼────┼──────────────┼──────────┼──┼───────────┤ │89│鄭│96│新台幣│國際金融│經劉惠芝介紹台灣巨鑫投顧,並│從投資至現在都沒有發│無 │①鄭玉樹警詢筆錄【偵五│ │ │玉│年│66萬元│五八金投│由孫堤惠說明國際金融五八金投│放約定的獲利,投資3 │ │ 卷第77頁至第80頁】 │ │ │樹│1 │(即2萬│資專案(│資專案,若投資2萬美元,第3個│個月後才按月領取1至3│ │②鄭玉樹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元美金│履約保證│月起,每月可獲本利和40%,亦│%之利息,即6600元,│ │ 偵五卷第82頁至第84頁│ │ │ │間│) │金投資模│即每期可獲得8000美元的獲利,│共領取利息104500元新│ │ 】 │ │ │ │ │ │式) │總共可領取10期,共8萬美元的 │台幣。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獲利。 │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84│ │ │ │ │ │ │ │ │ │ -1頁至第84-4頁】 │ ├─┼─┼─┼───┼────┼──────────────┼──────────┼──┼───────────┤ │90│林│95│5萬元 │國際金融│經劉惠芝介紹台灣巨鑫投顧,並│雖已期滿但未領得獲利│無 │①林美蓉警詢筆錄【偵五│ │ │美│年│美金 │五八金投│由孫堤惠說明國際金融五八金投│或返還本金,只發放利│ │ 卷第85頁至第89頁】 │ │ │蓉│12│ │資專案(│資專案,是國際金融操作,不是│息,到期前有按月領取│ │②林美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履約保證│股票或基金。以一年為期,獲利│1%至3%之利息,共27│ │ 偵五卷第91頁至第93頁│ │ │ │間│ │金投資模│分10期給予,最低保證獲利本金│萬台幣。 │ │ 】 │ │ │ │ │ │式) │的10 0%,期滿領回本金。再還│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未獲利之前的每月利息1至3%。│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93│ │ │ │ │ │ │ │ │ │ -1頁至第93-4頁】 │ ├─┼─┼─┼───┼────┼──────────────┼──────────┼──┼───────────┤ │91│涂│96│2萬元 │國際金融│經劉惠芝介紹而參加巨鑫公司說│本預定96年8月份要領 │無 │①涂玉嬌警詢筆錄【偵五│ │ │玉│年│美金 │五八金投│明會,孫堤惠向其約定每月會有│本金及利息,但孫堤惠│ │ 卷第172頁至第176頁】│ │ │嬌│1 │ │資專案(│獲利,到期連本金會有2、3倍獲│告知只能先給利息,故│ │②涂玉嬌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履約保證│利。 │只領取8至12月份1%之│ │ 偵五卷第178頁至第180│ │ │ │5 │ │金投資模│ │利息,每月約有6千元 │ │ 頁】 │ │ │ │日│ │式) │ │利息,共領約新台幣3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 │萬9千元左右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18│ │ │ │ │ │ │ │ │ │ 0-1頁至第180-3頁】 │ ├─┼─┼─┼───┼────┼──────────────┼──────────┼──┼───────────┤ │92│劉│不│30萬元│不詳 │由父親代為處理 │按月領取1%利息,由 │無 │①劉思婉警詢筆錄【偵六│ │ │思│詳│台幣 │ │ │其父親代為處理 │ │ 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 │婉│ │ │ │ │ │ │②劉思婉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六卷第106頁至第108│ │ │ │ │ │ │ │ │ │ 頁】 │ ├─┼─┼─┼───┼────┼──────────────┼──────────┼──┼───────────┤ │93│林│96│3萬元 │五八金專│由先生林俊安處理 │不詳,由其先生林俊安│無 │①林芯薇警詢筆錄【偵五│ │ │芯│年│美金 │案 │ │代為處理,只知1年期 │ │ 卷第181頁至第184頁】│ │ │薇│1 │ │ │ │,每月利息1% │ │②林芯薇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 │ │ │ 偵五卷第185頁至第188│ │ │ │間│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黃│96│2萬元 │國際金融│由方宏傑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及五│事實上沒有拿到獲利。│無 │①黃秀玲警詢筆錄【偵五│ │ │秀│年│美金 │五八金投│八金專案,該專案保證獲利100 │按月領取1%至3%之利│ │ 卷第189頁至第192頁】│ │ │玲│1 │(即新 │資專案(│%,未獲利前按月領取1%之利 │息,共領11萬元新台幣│ │②黃秀玲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台幣66│全額投資│息 │之利息。 │ │ 偵五卷第195頁至第198│ │ │ │8 │萬元) │模式) │ │ │ │ 頁】 │ │ │ │日│ │ │ │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 │ │ │ │ │ │ │ │ │ │ 專案契約書【偵五卷第│ │ │ │ │ │ │ │ │ │ 198-1頁至第198-7頁】│ │ │ │ │ │ │ │ │ │④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 │ │ │ │ │ │ │ │ 幣帳戶交易明細表【原│ │ │ │ │ │ │ │ │ │ 審三卷第207頁】 │ ├─┼─┼─┼───┼────┼──────────────┼──────────┼──┼───────────┤ │95│曾│①│65萬元│國際金融│李園妹介紹曾美玲加入投資,並│按月領取1%至3%不等│無 │①曾美玲警詢筆錄【偵六│ │ │美│96│新台幣│商務投資│說明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前3 │之利息,共領回69萬元│ │ 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 │玲│年│、110 │保證契約│個月最低獲利保證投資本金之5 │新台幣。 │ │②國務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1 │萬元新│(限額併 │%,之後每個月領40%,平均獲 │ │ │ 契約、曾美玲合作金庫│ │ │ │月│台幣 │單投資模│利為5% │ │ │ 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 │ │間│ │式) │ │ │ │ 頁明細、黃志平郵政存│ │ │ │、│ │ │ │ │ │ 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偵│ │ │ │②│ │ │ │ │ │ 六卷第143頁至第151頁│ │ │ │96│ │ │ │ │ │ 】 │ │ │ │年│ │ │ │ │ │③曾美玲偵訊具結筆錄【│ │ │ │3 │ │ │ │ │ │ 偵六卷第152頁至第154│ │ │ │月│ │ │ │ │ │ 頁】 │ │ │ │間│ │ │ │ │ │ │ ├─┼─┼─┼───┼────┼──────────────┼──────────┼──┼───────────┤ │96│羅│96│新台幣│國際金融│由彭晨瑄介紹台灣巨鑫投顧之五│從96年6月20 日至96年│無 │①羅翊甄警詢筆錄【偵五│ │ │翊│年│10萬元│五八金投│八金專案,標的是國外的基金,│12月21日發放1%至3%│ │ 卷第199頁至第204頁】│ │ │甄│1 │ │資專案(│投資1年期,從第3個月起,每月│不等之利息,共13000 │ │②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月│ │全額投資│可獲本利和40%即美金4千元, │元新台幣。因公司被警│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20│ │ │ │8 │ │模式) │總共可領取10期,並保證每期最│方搜查、資金凍結故無│ │ 6頁至第209頁】 │ │ │ │日│ │ │少可領取純利10%。 │法發放獲利及本金。 │ │③金山陵園永久使用權狀│ │ │ │ │ │ │ │ │ │ 【偵五卷第210 頁至第2│ │ │ │ │ │ │ │ │ │ 11頁】 │ │ │ │ │ │ │ │ │ │④羅翊甄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 │ │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 │ │ │ │ │ │ │ │ 【偵五卷第212 頁至第2│ │ │ │ │ │ │ │ │ │ 13頁】 │ │ │ │ │ │ │ │ │ │⑤羅翊甄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五卷第214頁至第217│ │ │ │ │ │ │ │ │ │ 頁】 │ ├─┼─┼─┼───┼────┼──────────────┼──────────┼──┼───────────┤ │97│陳│96│10萬元│國際金融│羅翊甄介紹其參加台灣巨鑫投顧│從96年4月至96年12月 │無 │①陳文玲警詢筆錄【偵五│ │ │文│年│新台幣│五八金投│五八金專案,投資標的是境外基│止領取利息12000餘元 │ │ 卷第218頁至第221頁】│ │ │玲│1 │ │資專案(│金。基本單位為10萬新台幣,為│新台幣。因公司被警方│ │②投資附加保障協議書、│ │ │ │月│ │全額投資│期一年,可按月領取1%利息, │搜查、資金凍結故無法│ │ 金山陵園永久使用權狀│ │ │ │9 │ │模式) │期滿領回本金及40%之獲利。 │發放獲利及本金。 │ │ 【偵五卷第222頁至第22│ │ │ │日│ │ │ │ │ │ 4頁】 │ │ │ │ │ │ │ │ │ │③陳文玲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五卷第225頁至第227│ │ │ │ │ │ │ │ │ │ 、231頁】 │ │ │ │ │ │ │ │ │ │④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 │ │ │ 案契約書【偵五卷第22│ │ │ │ │ │ │ │ │ │ 8頁至第230頁】 │ ├─┼─┼─┼───┼────┼──────────────┼──────────┼──┼───────────┤ │98│吳│96│新台幣│五八金專│由太太陳月美代為處理,只有簽│不詳,由其妻陳月美代│無 │①吳明懋警詢筆錄【偵五│ │ │明│年│33萬元│案 │約時於張副總簽約接觸過1次。 │為處理,目前為止僅取│ │ 卷第232頁至第234頁】│ │ │懋│2 │(即1萬│ │當時他說投資標的是基金。 │約2至3萬元利息。 │ │②吳明懋偵訊具結筆錄【│ │ │ │、│元美金│ │ │ │ │ 偵五卷第236頁至第238│ │ │ │3 │) │ │ │ │ │ 頁】 │ │ │ │月│ │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99│林│96│3萬元 │五八金專│由林秋凌、張本嶽介紹參加五八│獲利尚在等待期中,按│無 │①林雯雯警詢筆錄【偵四│ │ │雯│年│美金 │案 │金專案,等待期按月領取1%利 │領取1%至3%不等之利│ │ 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 │雯│1 │ │ │息,之後分10個月領本金及利息│息正常發放。 │ │②林雯雯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以投資3萬元美金來計算,每 │ │ │ 偵四卷第209頁至第212│ │ │ │間│ │ │個月可領回1萬2千元美金。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林│96│7萬元 │五八金專│由陳月美介紹參加五八金專案 │獲利尚在等待期,又至│無 │①林秋凌警詢筆錄【偵四│ │0 │秋│年│美金 │案 │,與張本嶽簽約,每月可獲利40│96年12月底有按月領取│ │ 卷第192頁至第196頁】│ │ │凌│1 │(即新 │ │%,總共可領取10期,若未獲利│利息。 │ │②林秋凌偵訊具結筆錄【│ │ │ │月│台幣1,│ │則有1%之等待金(利息),約 │ │ │ 偵四卷第199頁至第202│ │ │ │23│320,00│ │定獲利是300%。 │ │ │ 頁】 │ │ │ │日│0元) │ │ │ │ │③原審三卷第20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張│96│90幾萬│五八金專│由孫堤惠介紹五八金專案,可按│僅按月領取1%之利息 │無 │①張羽諠警詢筆錄【偵六│ │1 │羽│年│元新台│案 │月可領回40%之獲利,可領10個│,共約6至7萬元。孫堤│ │ 卷第8頁至第10頁】 │ │ │諠│4 │幣 │ │月。 │惠向張羽諠告知該筆資│ │②張羽諠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 │金是和日本合作,因日│ │ 偵六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間│ │ │ │本方面延誤,故97年1 │ │ 】 │ │ │ │ │ │ │ │月無法給予約定之40%│ │ │ │ │ │ │ │ │ │,只能給10%,又1月 │ │ │ │ │ │ │ │ │ │被警方搜索,所以連10│ │ │ │ │ │ │ │ │ │%也無法發放。 │ │ │ ├─┼─┼─┼───┼────┼──────────────┼──────────┼──┼───────────┤ │10│陳│95│230萬 │投資國際│孫堤惠向其介紹台灣巨鑫公司的│領過1次獲利約30幾萬 │無 │①陳惠琬警詢筆錄【偵六│ │2 │惠│年│元新台│金融 │產品,公司有進場操作時,按月│,後來按月給付1至5%│ │ 卷第15頁至第17頁】 │ │ │琬│底│幣 │ │可領回30-40%之獲利,如未進 │利息,約4、5萬,二者│ │②陳惠琬偵訊具結筆錄【│ │ │ │ │ │ │場,每月領取3%利息。 │合計約50幾萬元,並有│ │ 偵六卷第19頁至第22頁│ │ │ │ │ │ │ │先領回50萬元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朱│96│10萬元│五八金專│張沛濂及張本嶽向其說明五八金│未依約定給付40%獲利│無 │①朱健通警詢筆錄【偵六│ │3 │健│年│新台幣│案 │專案的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2 │,僅按月給付1%利息 │ │ 卷第23頁至第26頁】 │ │ │通│1 │ │ │個月內進場操作,可獲利40%,│。96年4月份要求退出 │ │②朱健通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可領9個月。 │,同年6月份就拿回本 │ │ 偵六卷第28頁至第31頁│ │ │ │底│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蕭│96│35萬元│五八金專│經由蕭榮璋(編號5)代為處理 │按月領取1%利息,收 │無 │①蕭鳳榮警詢筆錄【偵六│ │4 │鳳│年│新台幣│案 │,以一年為期,按月給利息,年│取5、6個月,並於96年│ │ 卷第40頁至第43頁】 │ │ │榮│初│ │ │息為30至40%。 │12月左右領回本金。 │ │②蕭鳳榮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六卷第44頁至第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蕭│96│1萬元 │國際金融│蕭武林友人周家茵向蕭武林借款│前後共領取3萬元台幣 │無 │①蕭武林警詢筆錄【偵六│ │5 │武│年│美金 │五八金投│20萬元,並以蕭武林名義,投入│左右之利息 │ │ 卷第32頁至第35頁】 │ │ │林│1 │ │資專案(│巨鑫公司五八金專案,由孫堤惠│ │ │②蕭武林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全額投資│向其解說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 │ │ 偵六卷第37頁至第39頁│ │ │ │27│ │模式) │前二個月是工作天,第三個月開│ │ │ 】 │ │ │ │日│ │ │始每個月回收99000元,10個月 │ │ │③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 │ │ │後可領回99萬元台幣 │ │ │ 案契約書【偵六卷第39│ │ │ │ │ │ │ │ │ │ -1頁至第39-4頁】 │ │ │ │ │ │ │ │ │ │ │ ├─┼─┼─┼───┼────┼──────────────┼──────────┼──┼───────────┤ │10│王│96│2萬元 │五八金專│張沛濂及張本嶽向其說明五八 │未依約定給付40%獲利│無 │①王淑珠警詢筆錄【偵六│ │6 │淑│年│美金 │案 │金專案的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 │,僅按月給付1%利息 │ │ 卷第47頁至第50頁】 │ │ │珠│1 │ │ │,2個月內進場操作,可獲利 │。96年4月份要求退出 │ │②王淑珠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40%。 │,同年6月份就拿回本 │ │ 偵六卷第52頁至第55頁│ │ │ │底│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徐│96│1萬元 │五八金專│經林秋凌介紹投資台灣巨鑫投 │未曾領取獲利,按月領│無 │①徐明麗警詢筆錄【偵八│ │7 │明│年│美金 │案 │顧五八金專案,從第3個月起, │取1%至2%之利息,共│ │ 卷第940頁至第944頁】│ │ │麗│2 │ │ │每月可獲本利和40%,總共可 │約領取51568元新台幣 │ │②國際金融五八金投資專│ │ │ │月│ │ │領取10期。 │ │ │ 案全額投資契約書、徐│ │ │ │9 │ │ │ │ │ │ 明麗第一銀行帳戶存摺│ │ │ │日│ │ │ │ │ │ 封面及內頁明細【偵八│ │ │ │ │ │ │ │ │ │ 卷第947頁至第95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劉│96│不詳 │不詳 │由妻子蘇尹貞代為處理。 │有正常獲利,金額不詳│無 │①劉明宗警詢筆錄【偵六│ │8 │明│年│ │ │ │,由其妻蘇尹貞代為處│ │ 卷第56頁至第59頁】 │ │ │宗│間│ │ │ │理 │ │②劉明宗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六卷第60頁至第6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鄭│95│1萬元 │不詳 │由黃明榛介紹台灣巨鑫公司及專│未依約發放獲利,前後│無 │①鄭淑惠警詢筆錄【偵六│ │9 │淑│年│美金 │ │案,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3個月│僅領取11萬5千元之利 │ │ 卷第63頁至第67頁】 │ │ │慧│12│ │ │可領回本金及獲利,獲利為35%│息,本金迄今尚未領回│ │②鄭淑惠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 │ │ │ 偵六卷第69頁至第72頁│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李│95│1萬元 │不詳 │因郭玉鯉本與王聯珏認識,王聯│自95年9月間起開始領 │無 │①郭玉鯉警詢筆錄【偵六│ │0 │沃│年│美金 │ │珏令張本嶽介紹巨鑫投顧的產品│取不等金額之利息,共│ │ 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禹│3 │ │ │,郭玉鯉便以兒子李沃禹名義投│領了223,300元,由郭 │ │②郭玉鯉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 │資,從95年3月起陸續投資,共 │玉鯉代為處理,元利息│ │ 偵六卷第76頁至第78頁│ │ │ │間│ │ │投資1萬美元,一年到期會返回 │,本金尚未領回。 │ │ 】 │ │ │ │ │ │ │本金,每月有1至5%利息。 │ │ │③李沃禹警詢筆錄【偵六│ │ │ │ │ │ │ │ │ │ 卷第79頁至第80頁】 │ │ │ │ │ │ │ │ │ │④李沃禹偵訊具結筆錄【│ │ │ │ │ │ │ │ │ │ 偵六卷第81頁至第83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⑤李沃禹合作金庫銀行存│ │ │ │ │ │ │ │ │ │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偵│ │ │ │ │ │ │ │ │ │ 六卷第83頁至第91頁】│ ├─┼─┼─┼───┼────┼──────────────┼──────────┼──┼───────────┤ │11│鄭│不│16萬元│不詳 │鄭錦雲和張本嶽曾為男女朋友,│按月領取1%至3%之利│無,│①鄭錦雲警詢筆錄【偵六│ │1 │錦│詳│美金 │ │因而得知台灣巨鑫投顧之相關訊│息(依鄭錦雲合作金庫│另提│ 卷第93頁至第95頁】 │ │ │雲│ │ │ │息,對於獲利情形不清楚。另鄭│銀行帳戶存簿交易明細│供帳│②鄭錦雲偵訊具結筆錄【│ │ │ │ │ │ │錦雲被其他投資人,一同選舉由│,共領約118萬1570元 │戶供│ 偵六卷第97頁至第102 │ │ │ │ │ │ │鄭錦雲之帳戶作為其他投資人資│ │台灣│ 頁】 │ │ │ │ │ │ │金匯款之帳戶,以監督巨鑫投顧│ │巨鑫│③鄭錦雲合作金庫銀行帳│ │ │ │ │ │ │投資狀況。 │ │公司│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 │ │ │ │ │ │ │使用│ 【偵八卷第981頁至第9│ │ │ │ │ │ │ │ │ │ 84頁】 │ │ │ │ │ │ │ │ │ │④STAND BY L/C專案代理│ │ │ │ │ │ │ │ │ │ 合作契約書【偵八卷第│ │ │ │ │ │ │ │ │ │ 985頁至第990頁】 │ ├─┼─┼─┼───┼────┼──────────────┼──────────┼──┼───────────┤ │11│潘│96│50萬元│國際金融│經彭晨瑄介紹投資國際金融商務│自96年1月起至同年11 │無 │①潘春樺警詢筆錄【偵四│ │2 │春│年│新台幣│商務投資│的五八金專案,並由孫堤惠說明│月止,按月領取5%之 │ │ 卷第82頁至第86頁】 │ │ │樺│1 │ │保證契約│投資狀況及獲利情形,投資者可│利息,275000元新台幣│ │②潘春樺偵訊具結筆錄【│ │ │ │月│ │(限額併 │按月領取5%利息,若公司有進 │,96年12月份,領取1 │ │ 偵四卷第88頁至第91頁│ │ │ │間│ │單投資模│場操作會另外發放較高獲利。與│%利息,15000元新台 │ │ 】 │ │ │ │ │ │式)【五│孫堤惠簽約 │幣,共領取29萬元新台│ │③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 │ │八金專案│ │幣。 │ │ 契約【偵四卷第91-1頁│ │ │ │ │ │】 │ │ │ │ 至第91-3頁】 │ │ │ │ │ │ │ │ │ │ │ ├─┼─┼─┼───┼────┼──────────────┼──────────┼──┼───────────┤ │11│彭│96│1萬元 │國際美元│經王瑞霖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按月領取1%之利息, │無 │①彭春蘭警詢筆錄【偵八│ │3 │春│年│美金 │對沖基金│專案,該專案係投資海外未開發│並於96年10月29日退出│ │ 卷第997頁至第1001頁 │ │ │蘭│5 │ │專案 │國家的經濟體建設,再由張本嶽│專案,取回本金。 │ │ 】 │ │ │ │月│ │ │向其介紹獲利情形,操作一次可│ │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 │ │25│ │ │獲利300%,一年可操作1至3次 │ │ │ 【偵八卷第1002頁】 │ │ │ │日│ │ │,預估可獲利達300至900%,一│ │ │③國際金融投資合作契約│ │ │ │ │ │ │年到其可領回本金,且未進場前│ │ │ 解除申請書、東光儲蓄│ │ │ │ │ │ │會補貼每月投資金額1%之利息 │ │ │ 互助會名單、國際金融│ │ │ │ │ │ │,若超過3個月都未進場操作, │ │ │ 美元對沖增值專案契約│ │ │ │ │ │ │可轉別專案投資等語,彭春蘭於│ │ │ 書【偵八卷第1003頁至│ │ │ │ │ │ │左列時間加入國際美元對沖基金│ │ │ 第1016頁】 │ │ │ │ │ │ │專案後,於96年6月22日巨鑫公 │ │ │ │ │ │ │ │ │ │司通知其因該專案有安全疑慮,│ │ │ │ │ │ │ │ │ │要其轉成美元債券專案,獲利變│ │ │ │ │ │ │ │ │ │成操作一次可領200%,一年可 │ │ │ │ │ │ │ │ │ │操作10次,共可獲得2000%利潤│ │ │ │ │ │ │ │ │ │,彭春蘭因此心生疑慮,而退出│ │ │ │ │ │ │ │ │ │專案。 │ │ │ │ ├─┼─┼─┼───┼────┼──────────────┼──────────┼──┼───────────┤ │11│陳│94│新台幣│不詳 │經陳月美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本約定95年2月進場操 │無 │①陳麗芬警詢筆錄【偵八│ │4 │麗│年│50多萬│ │,並由王聯珏、孫堤惠、張本嶽│作,但於95年10月才進│ │ 卷第1019頁至第1023頁│ │ │芬│10│元(即 │ │、尚立人、尚立華等人說明投資│場,並發放第一次紅利│ │ 】 │ │ │ │月│1.6萬 │ │產品,僅記得係投資海外信用狀│25000元新台幣,之後 │ │ │ │ │ │ │美元) │ │之一種,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 │斷斷續續發放25000元 │ │ │ │ │ │ │ │ │投資半年開始獲利,每月可領回│新台幣之紅利。已退出│ │ │ │ │ │ │ │ │2次獲利,每次5%,可連續領一│領回本金。 │ │ │ │ │ │ │ │ │年,到期後會退還本金。 │ │ │ │ │ │ │ │ │ │ │ │ │ │ ├─┼─┼─┼───┼────┼──────────────┼──────────┼──┼───────────┤ │11│黃│94│1千元 │STAND BY│經由彭蔡寶貴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巨鑫公司要求黃齡瑤於│無 │①黃齡瑤警詢筆錄【偵八│ │5 │齡│年│美金 │L/C專案 │公司,而參加巨鑫公司的小型說│7天內將匯餘款匯入帳 │ │ 卷第1029頁至第1033頁│ │ │瑤│5 │ │ │明會,巨鑫公司員工說明STAND │戶,但黃齡瑤改變心意│ │ 】 │ │ │ │月│ │ │BY L/C專案會在10天後進場操作│,不想投資,要求退簽│ │②STAND BY L/C專案代理│ │ │ │19│ │ │,半個月後可以拿到獲利,並可│約金1千美元,巨鑫公 │ │ 投資合作契約書【偵八│ │ │ │日│ │ │連續領一年,黃齡瑤並於高雄市│司稱已進場操作無法退│ │ 卷第1035頁至第1041頁│ │ │ │ │ │ │巨鑫公司簽約時付1000美金保證│還。 │ │ 】 │ │ │ │ │ │ │金。 │ │ │ │ │ │ │ │ │ │ │ │ │ │ ├─┼─┼─┼───┼────┼──────────────┼──────────┼──┼───────────┤ │11│張│95│1萬元 │STAND BY│經孫堤惠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投資後未久即退出,未│無 │①張瑜庭警詢筆錄【偵八│ │6 │瑜│年│美金 │L/C專案 │的STAND BY L/C專案,基本單位│領取任何獲利及利息 │ │ 卷第1042頁至第1045頁│ │ │庭│6 │ │ │為1萬美元,要3個月開始獲利,│ │ │ 】 │ │ │ │月│ │ │獲利期間為一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王│96│50萬元│不詳 │經孫堤惠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僅領過1期25000元台幣│無 │①王秋惠警詢筆錄【偵八│ │7 │秋│年│台幣 │ │專案,若投資10萬元台幣就有5 │之利息 │ │ 卷第1047頁至第1049頁│ │ │惠│10│ │ │%利息,投資2個月後可開始領 │ │ │ 】 │ │ │ │月│ │ │取每月5%之利息,可連續領10 │ │ │ │ │ │ │間│ │ │期,期滿領回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郭│94│2千元 │STAND BY│經盧秋蟬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郭曇塑要求解約並返還│有 │①郭曇塑警詢筆錄【偵八│ │8 │曇│年│美金 │L/C專案 │,該公司員工介紹STAND BY L/C│簽約金2千美元,巨鑫 │ │ 卷第1050頁至第1054頁│ │ │塑│6 │ │ │專案,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投 │公司告知於100天後會 │ │ 】 │ │ │ │月│ │ │資2個月後開始領取獲利,每月 │退還,但無依約返還簽│ │②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偵│ │ │ │3 │ │ │可領2次,獲利金額為0.14至1. │約金。 │ │ 八卷第1056頁】 │ │ │ │日│ │ │24%不等,一年操作24次。 │ │ │③STAND BY L/C專案操作│ │ │ │ │ │ │ │ │ │ 規範、契約書【偵八卷│ │ │ │ │ │ │ │ │ │ 第1058頁至第1082頁】│ │ │ │ │ │ │ │ │ │ │ ├─┼─┼─┼───┼────┼──────────────┼──────────┼──┼───────────┤ │11│謝│94│2千元 │STAND BY│經盧秋蟬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謝惠宇要求解約並返還│無 │①謝惠宇警詢筆錄【偵八│ │9 │惠│年│美金 │L/C專案 │,該公司員工蔣奇叡介紹STAND │簽約金2千美元,巨鑫 │ │ 卷第1083頁至第1086頁│ │ │宇│間│ │ │BY L/C專案,基本單位為1萬美 │公司答應返還,但後來│ │ 】 │ │ │ │ │ │ │元,可以獲利相當高獲利,便以│一直無法聯絡上。 │ │ │ │ │ │ │ │ │兒子姜智耀和女兒姜甄萍名義各│ │ │ │ │ │ │ │ │ │付1000美元簽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楊│94│1千元 │不詳 │經盧秋蟬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楊梨珠要求解約並返還│無 │①楊梨珠警詢筆錄【偵八│ │0 │梨│年│美金 │ │,該公司員工介紹專案,可以獲│簽約金1千美元,盧秋 │ │ 卷第1088頁至第1091頁│ │ │珠│間│ │ │利50-60%,便付1000美元簽約 │蟬答應返還,但後來一│ │ 】 │ │ │ │ │ │ │金。 │直無法聯絡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李│94│1千元 │STAND BY│經盧秋蟬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李宥熏付簽約金1千美 │無 │①李宥熏警詢筆錄【偵八│ │1 │宥│年│美金 │L/C專案 │,該公司員工蔣奇叡介紹STAND │元後,因資金不足要求│ │ 卷第1094頁至第1097頁│ │ │熏│間│ │ │ BY L/C專案,基本單位為1萬美│解約退款,巨鑫公司表│ │ 】 │ │ │ │ │ │ │ 元,每月可領2次獲利,比銀行│示因李宥熏未參與投資│ │ │ │ │ │ │ │ │ 利潤更高次。 │,無法退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林│94│1千元 │滾動基金│經余麗雲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林藍淑梅要求解約並請│無 │①林藍淑梅警詢筆錄【偵│ │2 │藍│年│美金 │ │,蔣奇叡便於台中北屯路某處召│余麗雲幫忙辦理返回簽│ │ 八卷第1099頁至第1102│ │ │淑│8 │ │ │開說明會,介紹滾動基金專案,│約金1千美元,惟余麗 │ │ 頁】 │ │ │梅│月│ │ │該專案基本單位為1萬美元,投 │雲並無處理。 │ │ │ │ │ │間│ │ │資2個月後開始獲利,每月可領 │ │ │ │ │ │ │ │ │ │2次,每次可領獲利金額不定, │ │ │ │ │ │ │ │ │ │林藍淑梅便給付1千美元簽約金 │ │ │ │ │ │ │ │ │ │與其訂約。 │ │ │ │ │ │ │ │ │ │ │ │ │ │ ├─┼─┼─┼───┼────┼──────────────┼──────────┼──┼───────────┤ │12│裘│96│①20萬│①BG國際│裘維平於96年1月份透過朋友馬 │只領回本利和25%(美│有 │①裘維平警詢筆錄【他一│ │3 │維│年│元美金│合作操作│志修之介紹,前往台灣巨鑫公司│金5萬元)即新台幣170│ │ 卷第5頁至第9頁、第19│ │ │平│3 │、②1 │基金 │,並由孫堤惠向其介紹產品,孫│元之本金,其餘金額一│ │ 頁至第21頁】 │ │ │ │月│萬美元│②國際金│堤惠向裘維平說明:投資「BG國│再遲延。 │ │②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美元│ │ │ │間│(①先 │融美元對│際合作操作基金」一年可獲利投│ │ │ 跨行轉帳申請書、BG國│ │ │ │ │從裘之│沖基金 │資金額140%,但為了降低投資 │ │ │ 際合作操作基金小額併│ │ │ │ │台灣帳│ │者風險,公司合約內有允諾於三│ │ │ 單全程投資保證契約、│ │ │ │ │戶匯到│ │個月內會先質借BG單金額50%給│ │ │ 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 │ │ │ │香港,│ │投資者;投資「國際金融美元對│ │ │ 投資專案契約【他一卷│ │ │ │ │再轉匯│ │沖基金」為300%(以上均有簽 │ │ │ 第10頁至第18頁】 │ │ │ │ │到孫堤│ │合約,以簽約日為準,一年後到│ │ │③裘維平審判具結筆錄【│ │ │ │ │惠與陳│ │期,到期後所得的本利和會直接│ │ │ 原審2卷第90-101、116│ │ │ │ │盈利之│ │匯入裘維平所指定的帳戶內。裘│ │ │ 頁】 │ │ │ │ │永亨銀│ │維平因而於左列時間加入投資。│ │ │④孫堤惠之審判具結筆錄│ │ │ │ │行聯合│ │ │ │ │【原審2卷第170頁】 │ │ │ │ │帳戶) │ │ │ │ │ │ ├─┼─┼─┼───┼────┼──────────────┼──────────┼──┼───────────┤ │12│劉│96│50萬元│國際美元│王瑞霖向劉財留介紹:「國際金│未曾領取過紅利,僅台│無 │①劉財留警詢筆錄【他一│ │4 │財│年│台幣 │對沖基金│融美元對沖基金」,每一投資基│灣巨鑫公司按月補償劉│ │ 卷第25頁至第27頁】 │ │ │留│5 │ │ │本單位為美金10萬元,每個月以│財留1%之利息。 │ │ │ │ │ │月│ │ │投資資金對沖,若沖過去則可獲│ │ │ │ │ │ │23│ │ │得本金的2000%,若沒有沖過,│ │ │ │ │ │ │日│ │ │則除了可保本之外還可獲得1% │ │ │ │ │ │ │ │ │ │的利息,投資超過3個月,每月 │ │ │ │ │ │ │ │ │ │可獲得5 %的利息。劉財留因此│ │ │ │ │ │ │ │ │ │加入投資,並由台灣巨鑫公司副│ │ │ │ │ │ │ │ │ │總張本嶽與其簽訂合約。 │ │ │ │ ├─┼─┼─┼───┼────┼──────────────┼──────────┼──┼───────────┤ │12│秦│96│10萬元│不詳 │孫堤惠向秦賀君介紹:「投資基│僅於96年10中旬領到1 │無 │①秦賀君警詢筆錄【他一│ │5 │賀│年│美金 │ │本單位為美金10萬元,每年除可│次13萬元台幣之獲利,│ │ 卷第28頁至第30頁】 │ │ │君│初│ │ │分4期領回獲利,獲利為投資金 │之後僅按月領取1%之 │ │ │ │ │ │ │ │ │額的15%至40%不等之外,另外│利息 │ │ │ │ │ │ │ │ │每個月都可獲得1%的利息。秦 │ │ │ │ │ │ │ │ │ │賀君因而加入投資,並由秦賀君│ │ │ │ │ │ │ │ │ │妻子王聯珮與台灣巨鑫公司簽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藍│96│10萬元│美元對沖│藍爰虎於96年5月底,經由王瑞 │未曾領取過紅利,僅台│無 │①藍爰虎警詢筆錄【他一│ │6 │爰│年│美金 │基金 │霖之介紹,開始投資美元對沖 │灣巨鑫公司按月補償藍│ │ 卷第22頁至第24頁】 │ │ │虎│5 │ │ │基金,王瑞霖告知藍爰虎每月可│爰虎1%之利息。 │ │ │ │ │ │月│ │ │獲取15%至30%報酬率,一年可│ │ │ │ │ │ │底│ │ │操作10期。藍爰虎因此加入投資│ │ │ │ │ │ │ │ │ │,並由台灣巨鑫公司副總張本嶽│ │ │ │ │ │ │ │ │ │與被害人簽訂合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陳│96│1萬元 │國際美元│一年可分3 期領回獲利,每期 │未依約定獲利,解約時│有 │①陳紅如之母即編號8 郭│ │7 │紅│年│美金 │對沖基金│300 %,另一年分10期可獲得5 │獲得1%之利息 │ │ 秀霞警詢筆錄(偵一卷│ │ │如│5 │ │專案 │%分紅未照約定,於96年10月1 │ │ │ 第80-84頁) │ │ │ │月│ │ │4日寄發存證信函索討,於96年 │ │ │ │ │ │ │25│ │ │10月底拿回本金及1%利息 │ │ │②以陳紅如為簽約當事人│ │ │ │日│ │ │ │ │ │ 之「國際金融美元對沖│ │ │ │ │ │ │ │ │ │ 增值專案」(全額增值│ │ │ │ │ │ │ │ │ │ 模式)契約書1 份(偵│ │ │ │ │ │ │ │ │ │ 一卷第94、95頁)│ │ │ │ │ │ │ │ │ │ │ ├─┼─┼─┼───┼────┼──────────────┼──────────┼──┼───────────┤ │12│鄢│96│67萬元│美元對沖│經鄢瑾蘋介紹投資台灣巨鑫公司│共計領取獲利107200元│有 │①鄢瑾菊警詢筆錄【偵9 │ │8 │瑾│年│新台幣│基金 │,並由張本嶽及尚立人向其說明│台幣。 │ │ 卷第12頁至第14頁】 │ │ │菊│8 │ │ │投資情形及獲利狀況,其他交由│ │ │②臺灣銀行匯款條【偵9 │ │ │ │月│ │ │鄢瑾蘋處理。 │ │ │ 卷第16頁】 │ │ │ │27│ │ │ │ │ │③存摺內頁明細【偵9卷 │ │ │ │日│ │ │ │ │ │ 第17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鄢│①│①11萬│① │①經鄭錦雲介紹台灣巨鑫投顧,│①實際領取12個月,總│有 │①高啟昌警詢筆錄【偵9 │ │9 │瑾│94│元美金│STAND BY│ 再由張本嶽向其說明STAND BY│ 共領回0000000元。 │ │ 卷第8頁至第10頁】 │ │ │蘋│年│、②3 │L/C專案 │ L/C專案投資情形,1年操作10│②共領5次利息,96450│ │②鄢瑾蘋警詢筆錄【偵9 │ │ │ │12│萬元美│② │ 次,每次獲利35%。每月可領│ 元台幣 │ │ 卷第19頁至第24頁】 │ │ │ │月│金、③│五八金專│ 3-5%的分紅。 │③每月領3%利息,領 │ │③存摺內頁明細【偵9卷 │ │ │ │30│5萬元 │案(未簽 │②STAND BY L/C專案結束後,直│ 了10次,共計495000│ │ 第26頁至第31頁】 │ │ │ │日│美金、│約,口頭│ 接轉到五八金專案,沒有另外│ 元。 │ │④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 │ │ │、│④3萬 │)國際金 │ 簽訂契約書,口頭約定每月領│④每月領1%利息,領 │ │ 契約【偵9卷第32頁至 │ │ │ │②│元美金│融境外美│ 1%利息。 │ 了5次,約49500元。│ │ 第37頁】 │ │ │ │? │(②③ │元增值投│③約定每期可獲利50%,全年可│ │ │⑤郵局存證信函及巨鑫公│ │ │ │③│④以林│資專案 │ 獲利約5期。 │ │ │ 司答覆函【偵9卷第38 │ │ │ │96│子凡名│④ │④約定前三個保證獲利5%,可 │ │ │ 頁至第41頁】 │ │ │ │年│義) │國際金融│ 領10次。 │ │ │⑥美元對沖基金專案相關│ │ │ │5 │ │商務投資│ │ │ │ 資料,五八金專案相關│ │ │ │月│ │保證契約│ │ │ │ 資料【偵9卷第42頁至 │ │ │ │8 │ │ │ │ │ │ 第94頁】 │ │ │ │日│ │ │ │ │ │⑦鄢瑾蘋之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 │ 【原審2卷第107-115、│ │ │ │④│ │ │ │ │ │ 11 8頁】 │ │ │ │96│ │ │ │ │ │ │ │ │ │年│ │ │ │ │ │ │ │ │ │3 │ │ │ │ │ │ │ │ │ │月│ │ │ │ │ │ │ │ │ │28│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智善堂互助會部分) ┌─┬─┬─┬───┬────┬──────────────┬──────────┬──┬───────────┐ │編│投│投│投資金│投資專案│加入及約定獲利情形 │實際獲利情形 │有無│備註 │ │號│資│資│額 │名稱 │ │ │提出│ │ │ │人│日│ │ │ │ │告訴│ │ │ │ │期│ │ │ │ │ │ │ ├─┼─┼─┼───┼────┼──────────────┼──────────┼──┼───────────┤ │原│林│96│共計2 │智善堂合│由朋友張盡琴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到第7會時退出,被扣 │無 │①林昶霆警詢筆錄【偵三│ │起│昶│年│4會, │會專案 │「合會專案」,由孫堤惠說明智│手續費2千5百元,領回│ │ 卷第74頁至第76頁】 │ │訴│霆│07│每月繳│ │善堂合會共24會,每月交7500元│5萬元新台幣。 │ │②林昶霆偵訊具結筆錄【│ │書│ │月│交7千 │ │,當繳完18期,即可領回18 萬 │ │ │ 偵三卷第78頁至第81頁│ │附│ │間│5百元 │ │元,巨鑫公司提供合作金庫鄭錦│ │ │ 】 │ │表│ │ │台幣 │ │雲帳戶供其匯款。 │ │ │③台灣巨鑫之合作金庫外│ │46│ │ │ │ │ │ │ │ 幣帳戶交易明細表【原│ │ │ │ │ │ │ │ │ │ 審三卷P185、187-188 │ │ │ │ │ │ │ │ │ │ 】 │ │ │ │ │ │ │ │ │ │④林昶霆之審判具結筆錄│ │ │ │ │ │ │ │ │ │【原審3卷第38-43頁】 │ ├─┼─┼─┼───┼────┼──────────────┼──────────┼──┼───────────┤ │公│林│96│共計2 │同上 │由朋友郭玉鯉介紹台灣巨鑫投顧│合會有順利結束。 │ │①林書羽之審判具結筆錄│ │訴│書│年│4會, │ │「合會專案」,由張本嶽說明智│ │ │ 【原審3卷第34-37頁】│ │人│羽│4 │每月繳│ │善堂合會共24會,每月交7500元│ │ │②林書羽委託書、領據、│ │擴│ │月│交7千 │ │,第4 期,即領回44200 元標金│ │ │ 合會說明【97年度偵字│ │張│ │間│5百元 │ │,並提出145800元委託鄭錦雲代│ │ │ 第3303號卷一第26頁至│ │之│ │ │台幣 │ │為繳交得標後之第6 期至第25期│ │ │ 第33頁】 │ │事│ │ │ │ │之死會會款。 │ │ │③被告黃明榛警詢筆錄【│ │實│ │ │ │ │ │ │ │ 同上偵卷第24頁至第25│ │ │ │ │ │ │ │ │ │ 頁】 │ └─┴─┴─┴───┴────┴──────────────┴──────────┴──┴───────────┘ 附表三:(扣押物不予沒收部分)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扣押處所│ ├──┼─────────────────────┼──────┼────┤ │1 │張本嶽手提電腦資料列印表(含電腦各資料夾照1│1份(目錄18張│高雄市前│ │ │8張、資料節印一份約300頁) │內約300頁) │鎮區一心│ │ │ │ │二路119 │ │ │ │ │10樓之4 │ ├──┼─────────────────────┼──────┼────┤ │2 │手提電腦1部 (acer)(已發還) │ 1部 │同上 │ ├──┼─────────────────────┼──────┼────┤ │3 │公司型錄 (介紹公司產品、業務) │ 4本 │同上 │ ├──┼─────────────────────┼──────┼────┤ │4 │EDI電子轉帳表 │ 4張 │同上 │ ├──┼─────────────────────┼──────┼────┤ │5 │東光、巨鑫、巨蛋等公司薪資表 │ 3張 │同上 │ ├──┼─────────────────────┼──────┼────┤ │6 │合庫外匯資料 │ 1本 │同上 │ ├──┼─────────────────────┼──────┼────┤ │7 │智善堂合會基金決算明細表、設置要項 │ 2張 │同上 │ ├──┼─────────────────────┼──────┼────┤ │8 │58金補貼息及EDI電子轉帳 │ 1本 │同上 │ ├──┼─────────────────────┼──────┼────┤ │9 │stand by L/C轉58金1%補貼息EDI電子轉帳 │ 1本 │同上 │ ├──┼─────────────────────┼──────┼────┤ │10 │美元對沖十期獲利表 │ 1本 │同上 │ ├──┼─────────────────────┼──────┼────┤ │11 │SB L/C 二階EDI電子轉帳 │ 1本 │同上 │ ├──┼─────────────────────┼──────┼────┤ │12 │限額併單十期獲利表 │ 1本 │同上 │ ├──┼─────────────────────┼──────┼────┤ │13 │stand by L/C第二階段獲利明細 │ 1本 │同上 │ ├──┼─────────────────────┼──────┼────┤ │14 │97年1月份各項投資獲利發放明細表 │ 1本 │同上 │ ├──┼─────────────────────┼──────┼────┤ │15 │公司大小章 (共2顆) │ 2顆 │同上 │ ├──┼─────────────────────┼──────┼────┤ │16 │台灣巨鑫國際投資金融顧問局部投資獲利明細 │ 1本 │同上 │ ├──┼─────────────────────┼──────┼────┤ │17 │合作金庫一心分行戶名:東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1本 │同上 │ │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 │ │ │ ├──┼─────────────────────┼──────┼────┤ │18 │合作金庫一心路分行戶名台灣巨蛋生活科技公司│ 1本 │同上 │ │ │帳號 │ │ │ ├──┼─────────────────────┼──────┼────┤ │19 │京城銀行五甲分行戶名鄭錦雲帳號000000000000│ 1本 │同上 │ │ │存摺 │ │ │ ├──┼─────────────────────┼──────┼────┤ │20 │台灣巨蛋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印章、負責│ 3只 │同上 │ │ │人王聯玨印章 │ │ │ ├──┼─────────────────────┼──────┼────┤ │21 │公司橫條章、台灣巨鑫公司投資客戶贖回名單 │ 3張 │同上 │ ├──┼─────────────────────┼──────┼────┤ │22 │智善堂互助聯誼會合會會單 │ 1張 │同上 │ ├──┼─────────────────────┼──────┼────┤ │23 │智善國際合會基金型錄 │ 1本 │同上 │ ├──┼─────────────────────┼──────┼────┤ │24 │台灣巨鑫編組薪資表 │ 1本 │同上 │ ├──┼─────────────────────┼──────┼────┤ │25 │查扣員工年籍冊 │ 1張 │高雄市前│ │ │ │ │鎮區一心│ │ │ │ │二路119 │ │ │ │ │號12樓 │ ├──┼─────────────────────┼──────┼────┤ │26 │智善堂生活希望工程志業(圖文簡表) │ 3冊 │同上 │ ├──┼─────────────────────┼──────┼────┤ │27 │智善堂互助聯誼會合會名單(空白表單) │ 1本 │同上 │ ├──┼─────────────────────┼──────┼────┤ │28 │東光儲蓄互助聯誼會 (會員入會標會資料) │ 1本 │同上 │ ├──┼─────────────────────┼──────┼────┤ │29 │東光國際合會基金簡介(會員入會標會資料) │ 1本 │同上 │ ├──┼─────────────────────┼──────┼────┤ │30 │寰宇互助理財聯誼會發起人名冊 │ 1本 │同上 │ ├──┼─────────────────────┼──────┼────┤ │31 │智善堂互助理財聯誼會合會會單 │ 1張 │同上 │ ├──┼─────────────────────┼──────┼────┤ │32 │電腦列印得標開標資料 │ 4張 │同上 │ ├──┼─────────────────────┼──────┼────┤ │33 │台灣智鑫三大希望工程志業 │ 1本 │同上 │ ├──┼─────────────────────┼──────┼────┤ │34 │台灣巨鑫旗下新成立金融投顧股份有限公司規劃│ 2張 │同上 │ │ │案 │ │ │ ├──┼─────────────────────┼──────┼────┤ │35 │智善堂互助聯誼會整體經營發展策略 │ 1本 │同上 │ ├──┼─────────────────────┼──────┼────┤ │36 │俊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 1本 │同上 │ ├──┼─────────────────────┼──────┼────┤ │37 │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 (戶名:黃明榛) │ 3本 │同上 │ ├──┼─────────────────────┼──────┼────┤ │38 │郵政存簿儲金簿高雄新樂郵局(戶名:黃明榛) │ 1本 │同上 │ ├──┼─────────────────────┼──────┼────┤ │39 │泛亞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明榛)│ 1本 │同上 │ ├──┼─────────────────────┼──────┼────┤ │40 │智善國際合會基金合會組別:第1組會員名單1本│ 1本 │同上 │ ├──┼─────────────────────┼──────┼────┤ │41 │合庫存款憑條存根聯及領據 │ 1本 │同上 │ ├──┼─────────────────────┼──────┼────┤ │42 │單組合會代管款收支明細表 (李宥蓁座位提出) │ 1本 │同上 │ ├──┼─────────────────────┼──────┼────┤ │43 │帳戶人開標應收應付表(鄭亦珊座位提出) │ 1本 │同上 │ ├──┼─────────────────────┼──────┼────┤ │44 │智善尖兵超級324專案報名表(藍爰虎座位提出) │ 1本 │同上 │ ├──┼─────────────────────┼──────┼────┤ │45 │LEMEL筆記型電腦(藍爰虎所有,已發還) │ 1台 │同上 │ ├──┼─────────────────────┼──────┼────┤ │46 │電腦主機(已發還) │ 4台 │同上 │ ├──┼─────────────────────┼──────┼────┤ │47 │GOODARCH休閒鞋 │ 1雙 │同上 │ ├──┼─────────────────────┼──────┼────┤ │48 │電腦主機(已發還) │ 1台 │高雄市前│ │ │ │ │鎮區一心│ │ │ │ │二路119 │ │ │ │ │號7樓之3│ ├──┼─────────────────────┼──────┼────┤ │49 │東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1張 │同上 │ ├──┼─────────────────────┼──────┼────┤ │50 │電話錄音錄音帶 │ 21片 │同上 │ ├──┼─────────────────────┼──────┼────┤ │51 │公司章 (東光、臺灣巨鑫) │ 2顆 │同上 │ ├──┼─────────────────────┼──────┼────┤ │52 │anycall手機 (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989│ 1只 │高雄市前│ │ │094710(已發還) │ │鎮區一心│ │ │ │ │二路119 │ │ │ │ │號7樓之4│ ├──┼─────────────────────┼──────┼────┤ │53 │東光國際開發股份公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1張 │同上 │ │ │證 │ │ │ ├──┼─────────────────────┼──────┼────┤ │54 │台灣智鑫三大希望工程志業生活希望工程事業發│ 1本 │同上 │ │ │展計畫 (智善堂互助聯誼會)型錄 │ │ │ ├──┼─────────────────────┼──────┼────┤ │55 │東光儲蓄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 1張 │同上 │ ├──┼─────────────────────┼──────┼────┤ │56 │互助聯誼會會單 │ 1張 │同上 │ ├──┼─────────────────────┼──────┼────┤ │57 │東光儲蓄互助聯誼會推廣分紅辦法 │ 1本 │同上 │ ├──┼─────────────────────┼──────┼────┤ │58 │智善國際合會基金型錄 │ 4本 │同上 │ ├──┼─────────────────────┼──────┼────┤ │59 │智善尖兵超級324專案報名表 │ 2張 │同上 │ ├──┼─────────────────────┼──────┼────┤ │60 │智善尖兵超級324專案實施專案 │ 1份 │同上 │ ├──┼─────────────────────┼──────┼────┤ │61 │東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15│ 1本 │同上 │ │ │00000000000存款憑條 │ │ │ ├──┼─────────────────────┼──────┼────┤ │62 │名片4盒 │ 4盒 │高雄市前│ │ │ │ │鎮區一心│ │ │ │ │二路119 │ │ │ │ │號10樓之│ │ │ │ │3 │ ├──┼─────────────────────┼──────┼────┤ │63 │智善堂互助聯誼會經營發展策略 │ 1本 │同上 │ ├──┼─────────────────────┼──────┼────┤ │64 │臺灣巨蛋會員權益 │ 4張 │同上 │ ├──┼─────────────────────┼──────┼────┤ │65 │臺灣巨蛋流通事業卷宗 │ 1份 │同上 │ ├──┼─────────────────────┼──────┼────┤ │66 │電腦主機(已發還) │ 1台 │同上 │ └──┴─────────────────────┴──────┴────┘ 附表四:(扣押物應沒收部分)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扣押處所│ ├──┼─────────────────────┼──────┼────┤ │1 │李蕭綿轉帳授權同意書 │ 2張 │高雄市前│ │ │ │ │鎮區一心│ │ │ │ │二路119 │ │ │ │ │號10樓之│ │ │ │ │3 │ ├──┼─────────────────────┼──────┼────┤ │2 │合約書 │ 175份 │同上 │ ├──┼─────────────────────┼──────┼────┤ │3 │合作金庫銀行高雄分行戶名:鄭錦雲帳號034066│ 1本 │同上 │ │ │0000000號 │ │ │ ├──┼─────────────────────┼──────┼────┤ │4 │合作金庫一心路分行戶名孫堤惠帳號0000000000│ 1本 │同上 │ │ │094存摺 │ │ │ ├──┼─────────────────────┼──────┼────┤ │5 │合作金庫一心分行戶名台灣巨鑫投顧公司帳號15│ 1本 │同上 │ │ │00000000000存摺 │ │ │ ├──┼─────────────────────┼──────┼────┤ │6 │台灣巨鑫公司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投資專案獲│ 6張 │同上 │ │ │利明細表 │ │ │ ├──┼─────────────────────┼──────┼────┤ │7 │台灣巨鑫國際金融商務投資操作概論型錄 │ 1本 │同上 │ ├──┼─────────────────────┼──────┼────┤ │8 │台灣巨鑫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顧問局│ 2本 │同上 │ │ │部投資獲利明細表 │ │ │ ├──┼─────────────────────┼──────┼────┤ │9 │台灣巨鑫國際金融現況投資明細表 │ 3冊 │同上 │ ├──┼─────────────────────┼──────┼────┤ │10 │BG操作實務 │ 1本 │同上 │ ├──┼─────────────────────┼──────┼────┤ │11 │各項投資明細表3冊共1本 │ 1本 │同上 │ ├──┼─────────────────────┼──────┼────┤ │12 │境外金融美金增值操作流程 │ 1冊 │同上 │ ├──┼─────────────────────┼──────┼────┤ │13 │台灣巨鑫現金流量資訊 │ 1冊 │同上 │ ├──┼─────────────────────┼──────┼────┤ │14 │台灣巨鑫投資資本化運作策略 │ 1本 │同上 │ ├──┼─────────────────────┼──────┼────┤ │15 │台灣巨鑫國際金融美元商品操作範例 │ 1本 │同上 │ ├──┼─────────────────────┼──────┼────┤ │16 │美元對況基金 │ 1本 │同上 │ ├──┼─────────────────────┼──────┼────┤ │17 │台灣巨鑫金融五八金專案投資簡報 │ 1本 │同上 │ ├──┼─────────────────────┼──────┼────┤ │18 │台灣巨鑫五八金限融特優專案 │ 1本 │同上 │ ├──┼─────────────────────┼──────┼────┤ │19 │台灣巨鑫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五八金限額特優專案│ 1本 │同上 │ │ │(2007年新春第一檔) │ │ │ ├──┼─────────────────────┼──────┼────┤ │20 │推薦人名單(介紹人王國展等人) │ 1本 │同上 │ ├──┼─────────────────────┼──────┼────┤ │21 │推廣分紅資料 │ 1本 │同上 │ ├──┼─────────────────────┼──────┼────┤ │22 │台灣巨鑫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錄表│ 1本 │同上 │ ├──┼─────────────────────┼──────┼────┤ │23 │合庫鄭錦雲存摺日報表帳冊 │ 2本 │同上 │ ├──┼─────────────────────┼──────┼────┤ │24 │簽呈表(鄭亦珊) │ 1本 │同上 │ ├──┼─────────────────────┼──────┼────┤ │25 │客戶投資報酬(藍爰虎座位提出) │ 1本 │同上 │ ├──┼─────────────────────┼──────┼────┤ │26 │藍爰虎與庭豐帳務明細統計表(藍爰虎座位提出)│ 1本 │同上 │ ├──┼─────────────────────┼──────┼────┤ │27 │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本 │同上 │ │ │1戶名鄭錦雲) │ │ │ ├──┼─────────────────────┼──────┼────┤ │28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等資料 │ 1張 │同上 │ ├──┼─────────────────────┼──────┼────┤ │29 │國際金融商務投資保證契約 │ 11本 │同上 │ ├──┼─────────────────────┼──────┼────┤ │30 │客戶資料(鄭錦雲、陳貴商、蕭裕瓔) │ 22紙 │同上 │ ├──┼─────────────────────┼──────┼────┤ │31 │客戶資料(曾錦容) │ 1本 │同上 │ ├──┼─────────────────────┼──────┼────┤ │32 │收據(王秋惠) │ 2紙 │同上 │ ├──┼─────────────────────┼──────┼────┤ │33 │銀行存摺影本 │ 12紙 │同上 │ ├──┼─────────────────────┼──────┼────┤ │34 │發放利息金額明細表 │ 22紙 │同上 │ ├──┼─────────────────────┼──────┼────┤ │35 │國際金融美元對沖基金投資專案 │ 1本 │同上 │ ├──┼─────────────────────┼──────┼────┤ │36 │具結書 │ 5紙 │同上 │ ├──┼─────────────────────┼──────┼────┤ │37 │金融顧問局部投資獲利明細表 │ 1本 │同上 │ ├──┼─────────────────────┼──────┼────┤ │38 │台灣巨鑫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會型錄 │ 1本 │同上 │ ├──┼─────────────────────┼──────┼────┤ │39 │投資境外基金簽署範例 │ 1本 │同上 │ ├──┼─────────────────────┼──────┼────┤ │40 │境外基金投資操作概論 │ 1本 │同上 │ ├──┼─────────────────────┼──────┼────┤ │41 │臺灣巨鑫三大希望工程發展計劃 │ 1本 │同上 │ ├──┼─────────────────────┼──────┼────┤ │42 │2008年1月6日經銷培訓班資料 │ 1本 │同上 │ ├──┼─────────────────────┼──────┼────┤ │43 │133健康財富專案計劃 │ 1本 │同上 │ ├──┼─────────────────────┼──────┼────┤ │44 │國際金融商務投資百萬美金投資計劃 │ 3本 │同上 │ ├──┼─────────────────────┼──────┼────┤ │45 │筆記本 │ 3本 │同上 │ ├──┼─────────────────────┼──────┼────┤ │46 │臺灣巨鑫投資公司會議紀錄 │ 1本 │同上 │ ├──┼─────────────────────┼──────┼────┤ │47 │洗錢防制與偵查題庫手冊 │ 1本 │同上 │ ├──┼─────────────────────┼──────┼────┤ │48 │民眾提供文件 │ 1份 │同上 │ ├──┼─────────────────────┼──────┼────┤ │49 │推廣業務用語 │ 1卷 │同上 │ ├──┼─────────────────────┼──────┼────┤ │50 │公司帳冊資料 │ 1箱 │同上 │ └──┴─────────────────────┴──────┴────┘ (附註:上開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扣押物,見97年度偵字第12 759 號卷一第4、5頁所示扣押物品明細表)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 ,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 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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