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薇蓁
被
上訴人 連文良
上列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
駁回上訴,並引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
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
訴。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