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森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美吟
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155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之第一審判決(
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662號),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共同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部分撤銷。
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56所示
之刑(含
從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交貨通知單上「煉會普會王水益」之印文
壹拾捌枚、「煉會普會方德勝」之印文貳拾貳枚、「李月華」之
印文參拾肆枚、「執行採購洪嘉興」、「執行採購潘朝烈」、「
執行採購王淑妙」、「執行採購許賜仁」之印文各貳枚;附表四
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上「范琇媛」之署名伍枚、
「張簡淑珍」、「陳獻宮」之署名各壹枚;附表五中鋼碳素化學
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上「李慶宏」之署名陸枚;附表七中鴻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上「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
如」之印文柒枚均
沒收。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56所示
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交貨
通知單上「煉會普會王水益」之印文壹拾捌枚、「煉會普會方德
勝」之印文貳拾貳枚、「李月華」之印文參拾肆枚、「執行採購
洪嘉興」、「執行採購潘朝烈」、「執行採購王淑妙」、「執行
採購許賜仁」之印文各貳枚;附表四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
司訂購單上「范琇媛」之署名伍枚、「張簡淑珍」、「陳獻宮」
之署名各壹枚;附表五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上「李
慶宏」之署名陸枚;附表七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上「中
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如」之印文柒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張博森、郭美吟2 人係夫妻,而張博森為址設高雄市○○區
○○○路○○○ 號3 樓「東昇閥門管件有限公司」(下稱東昇
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張肇元為張博森、郭美吟2
人之子)。張博森、郭美吟2 人基於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
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12月15
日前之12月間某日起,由張博森向陳家沛謊稱:東昇公司有
接獲來自國內石化業者購買閥門管件的訂單,可向對岸大陸
地區業者購買相同的管件再轉賣予國內石化業者,以此方式
可獲取龐大利潤,如陳家沛願提供資金供東昇公司向大陸地
區業者購買管件,則東昇公司會將向大陸地區業者購買管件
轉賣國內石化業者後所賺取之差價,扣除該差價金額的百分
之13作為稅金、運費等成本支出後,計算出獲取之淨利,由
陳家沛獲取該淨利的百分之40云云;且2 人為取信於陳家沛
,由張博森冒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油公司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中美和石油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和公司)、中鋼碳素化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鋼碳素公司)、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宇環保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鴻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
石化公司)等7 間(原審誤繕為8 間)國內石化業者之名義
,將東昇公司前曾與該7 間公司交易所取得該7 間公司之訂
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量表等加以剪貼、模倣而盜用附
表三中鼎公司訂購單、附表六中宇環保公司交貨數量表、附
表八中國石化公司交貨通知單上真正之署名、印文;另偽造
附表二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上會計室「煉會普會王水益
」、「煉會普會方德勝」、「李月華」、「執行採購洪嘉興
」、「執行採購潘朝烈」、「執行採購王淑妙」、「執行採
購許賜仁」之印文、附表四中美和公司「范琇媛、「陳獻宮
」、「張簡淑珍」之署名、附表五中鋼碳素公司「李慶宏」
之署名,附表七中鴻公司訂購單上「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處長陳伯如」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該等公司
向東昇公司採購之訂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量表(上開
各間公司遭偽造訂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量表詳如附表
二至附表八所示)後,再持此等不實之訂購單、交貨通知單
、交貨數量表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向陳家沛行使
,使陳家沛
陷於錯誤,誤認東昇公司確有接獲該等國內公司
訂購閥門管件之訂單,而同意提供資金,遂自97年12月15日
至98年3 月23日止,各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匯款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東昇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計達新臺幣(下同)2,850 萬250
元,再由郭美吟負責確認陳家沛將如附表一所示各筆款項匯
入後,張博森、郭美吟復承前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張博森冒用華南商業銀行之名義,盜用華南銀行匯款
水單上真正之印文,偽造如附表九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水單
共計69紙,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陳家沛匯款後之當晚或
翌日
,持如附表九所示之偽造匯款水單向陳家沛行使,藉此偽造
不實之匯款水單向陳家沛證明,東昇公司確有將陳家沛匯入
之款項變賣為美金,匯入大陸地區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閥門
管件,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以東昇公司張肇元、張瑋真(張
博森之妹)等人為發票人之票據(票據種類、發票人、金額
亦如附表一所示,票據金額為陳家沛匯款金額加上述淨利的
百分之40)予陳家沛作為擔保(陳家沛各次匯款之日期、金
額、張博森、郭美吟2 人偽造之國內石化廠商訂購單、交貨
通知單或交貨數量表內容、偽造之匯款水單內容、交付之擔
保票據內容等均如附表一所示)。張博森、郭美吟為詐騙陳
家沛匯款,而行使偽造之如附表二至九所示之訂購單、交貨
通知單、交貨數量表、匯款水單,足生損害於前揭7 間(原
審誤繕為8 間)公司、華南銀行及陳家沛,並使陳家沛一而
再陷於錯誤而屢應張博森、郭美吟要求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匯
款,遲至張博森、郭美吟2 人交付陳家沛之擔保票據陸續跳
票不獲兌現,經陳家沛持前開張博森、郭美吟交付之華南商
業銀行匯款水單向該銀行詢問,發現上開附表二至九所示之
訂購單等文書均係偽造,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家沛
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
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固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張博森
、郭美吟(以下均稱被告)及
渠等選任辯護人對於
證人即
告
訴人陳家沛(下均稱告訴人)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爭執其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8頁)。本院
審酌關於證
人陳家沛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證述,與其於原審及本
院審理中之陳述,實質上並無不同之處,既得自同一供述者
,取得與其於檢察事務官前陳述外之相同供述內容,故其於
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陳述,核與
傳聞法則例外之「必要性」
要件有別,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
、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復定有明文。其
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
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
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張博森、郭美
吟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
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本院卷98頁),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且與
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張博森部分:上開有關偽造、行使私文書及詐欺犯罪事
實,
業據被告張博森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原審
卷二第69頁正面、第78頁背面、本院上訴字第28號卷第85頁
、本院卷第92頁),核與證人陳家沛、林美月於原審審理時
之證述相符(見原審卷二第69頁背面至第72頁正面、第72頁
背面至第73頁正面),並有東昇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影本
2 份、被告張博森任職東昇公司總經理之名片3 紙(見偵一
卷第176 頁至第177 頁、偵三卷第206 頁、第216 頁)、告
訴人於98年05月15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一)所附匯款水
單及對應支票明細、匯款明細、本票明細、戶籍謄本、東昇
閥門管件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浙江永高閥門製造有限
公司型錄各1 份、華南銀行匯款水單69份、訂購單79份、交
貨通知單53份、交貨數量表1 份、支票
暨退票理由影本共73
份、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共58張、東昇公司華南銀行存
款明細查詢單、東昇公司華南銀行美金帳戶存款明細查詢單
各1 份等證在卷
可稽(見偵一卷第189 頁至偵三卷第122 頁
)。又附表二至附表八所示之交貨通知單、訂購單、交貨數
量表及匯款水單等物,係被告張博森利用東昇公司前曾與該
7 間公司交易所取得該7 間公司之訂購單、交貨通知單等加
以剪貼、模倣而盜用附表三中鼎公司訂購單、附表六中宇環
保公司交貨數量表、附表八中國石化公司交貨通知單上真正
之署名、印文;另偽造附表二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上會
計室「煉會普會王水益」、「煉會普會方德勝」、「李月華
」、「執行採購洪嘉興」、「執行採購潘朝烈」、「執行採
購王淑妙」、「執行採購許賜仁」之印文、附表四中美和公
司「范琇媛、「陳獻宮」、「張簡淑珍」之署名、附表五中
鋼碳素公司「李慶宏」之署名,附表七中鴻公司訂購單上「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如」之印文,而偽造
如附表一所示該等公司向東昇之訂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
量表(上開各間公司遭偽造訂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量
表詳如附表二至附表八所示)後,盜用華南銀行匯款水單上
真正之印文,偽造如附表九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水單共計69
紙等事實,除
迭經被告張博森坦認屬實外,亦有:
㈠、附表二所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交貨通知單影
本36份,經查其上會計室之核章並非台灣中油公司之制式核
章,行政主任並非李月華,核章亦非該公司之制式核章,該
公司煉製事業部並無執行採購之制式圖章,自97年1 月1 日
迄99年2 月8 日止,煉製事業部並無任何與東昇公司交易往
來之採購案,此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政風室
98年12月30日(98)煉政查字第117 號函1 份(見偵三卷第
307 頁至第310 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政
風室99年02月08日(98)煉政查字第014 號函
在卷可稽(見
偵三卷第333 頁),
足證附表二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上
會計室「煉會普會王水益」、「煉會普會方德勝」、「李月
華」、「執行採購洪嘉興」、「執行採購潘朝烈」、「執行
採購王淑妙」、「執行採購許賜仁」之印文均屬偽造,其內
容亦屬不實乙節,至為顯然。
㈡、附表三所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59份,其上所
有中鼎公司之員工簽名均屬真實,但訂購內容不實(即中鼎
公司並無與東昇公司有訂購單內
所載之交易)乙節,復有中
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12日鼎法字第00000000號函附
中鼎公司與東昇公司2 份訂購單交易日期、金額等相關資料
影本在卷
可佐(見偵五卷第133 頁至第135 頁),足認係被
告張博森盜用附表三中鼎公司訂購單上真正之署名,偽造上
開訂購單乙節至明。
㈢、附表四所示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訂購單7 份
,經查內容、數量與金額不符,其上中美和公司員工「范琇
媛」、「陳獻宮」、「張簡淑珍」之簽名均係偽簽乙節,復
有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9年03月19日中美和人字第
017 號函及附件可佐(見偵六卷第1 頁至第297 頁),
堪認
為真。
㈣、附表五所示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6 張(原
審誤繕為29張),其上採購承辦人員「李慶宏」之簽名係偽
簽,亦有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17日(99)中
碳D24 字第026 號函附件中鋼碳素化學公司廠商驗貨狀況表
(東昇閥門管件有限公司)及095D321328號中鋼碳素化學公
司真正訂購單影本各1 份所附上29張訂購單影本在卷可佐(
見偵五卷第138-1 頁至第169 頁),洵足認定。
㈤、附表六所示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貨數量表1 份,經
查該交易係屬虛偽不實,格式與該公司交貨數量表格式不符
,復有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24日(99)中字
A1字第0110號函附件之交貨數量表、訂購單影本24紙、中宇
公司與東昇公司95年迄今交易往來資料影本1 份等證存證
可
參(見偵五卷第318 頁至第348 頁),足見被告張博森供稱
係以盜用附表六中宇環保公司交貨數量表上真正之印文,偽
造而成乙節,至為明確。
㈥、附表七所示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7 份,經查交易均
屬虛偽,其上「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如」
之印文係屬偽造乙節,復有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
23日(99)中鴻字第042 號函附件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訂
購單14份(影本15張)、中鴻公司與東昇公司3 筆交易資料
影本1 份附卷足參(見偵五卷第301 頁至第317 頁),
堪予
認定。
㈦、附表八所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交貨通知單
影本17份,經查於交貨通知單之採購日期並未向東昇公司採
購之事實,復有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9 年6
月28日總供管字000000 000號函附東昇公司96年4 月25日簽
訂之碳鋼閥長約相關資料影本共37份在卷可佐(見偵六卷第
311 頁至第426 頁),
堪認係被告張博森盜用附表八中國石
化公司交貨通知單上真正之印文,偽造而成乙情。
㈧、附表九所示華南商業銀行之匯款水單申請書影本69張,經函
查並無在該銀行匯款,應係偽造之事實,此有華南商業銀行
高雄分行98年7 月22日(98)華高密字第098012號函(見偵
三卷第175 頁)、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8年7 月29日(98
)華高外字第468 號函(見偵三卷第179 頁)存卷可參,彰
顯該匯款水單,係被告張博森盜用華南銀行匯款水單上真正
之印文偽造乙節
無訛。
基上事證,堪認被告張博森
自白,
洵屬有據,且與事實相符
,是被告張博森有上開偽造、行使私文書及詐欺之犯行,
洵
堪認定。又
上揭訂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量表等物,均
屬各該石化業者所出具對外採購之相關文書;而匯款水單則
係華南銀行所出具匯款資料之證明,如屬偽造且提示予告訴
人行使,自足生損害於附表二至九所示之石化業者公司、華
南銀行及告訴人,至為顯然。
四、被告郭美吟部分:
訊據被告郭美吟固坦承有與被告張博森共
同前往告訴人家,並與告訴人連絡確認匯款金額是否入帳,
及簽發票據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與被告張博森共同為上開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於原審及本院辯稱:我不知張博
森所投資之事業為何,我僅因與張博森係夫妻,而依張博森
之指示幫忙做事,張博森只告訴我是投資款。附表一內有關
本票、支票所載的「東昇公司張肇元」都是我先生叫我開的
。張博森只有跟我說陳家沛有錢匯進來,叫我到銀行從乙存
轉到甲存,要開支票給告訴人,不知道張博森所持用附表二
至附表九所示之文書是偽造及詐欺之事實云云。被告郭美吟
之選任辯護人則以:告訴人所述與證人林月美不符,另郭美
吟所參與之部分,均非
構成要件之行為,故告訴人所為不利
郭美吟之證詞係屬不實;而張博森多次犯行相互間,密不可
分,應認係
接續犯,構成
實質上一罪,不能分論併罰云云。
經查:
㈠、被告郭美吟與張博森夫妻2 人於案發前曾多次由張博森持訂
購單、交貨通知單、匯款水單,2 人共同前往告訴人住處,
洽談投資東昇公司閥門管件買賣,被告郭美吟多次確認告訴
人匯款是否入帳之事實,業據被告郭美吟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前審坦承:告訴人確實有打電話通知我已完成匯款的動作
,我有與張博森一起去找過告訴人,亦有依張博森之指示存
款、開支票給陳家沛擔保
等情不諱(見偵六卷第307 頁、原
審卷一第47頁、本院前審卷第84頁),並有證人陳家沛、林
美月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可佐(見原審卷二第69頁背面至第
72頁正面、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正面);且經
共同被告張博
森於偵查中供述:我會跟郭美吟說我跟告訴人借多少錢,會
入帳,要郭美吟寫支票,金額告訴郭美吟,我再將支票送到
告訴人家裡,我叫郭美吟開支票。另外我只是叫郭美吟幫我
去華南銀行轉帳等情在卷
可憑(見偵三卷第168 頁),故此
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郭美吟雖執前詞抗辯,惟查:證人陳家沛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從96年經朋友介紹和張博森認識,投資他的事業,96
年10月開始投資東昇閥門管件生意,剛開始借的錢比較少,
但後來愈借愈多,自97年12月15日後到98年3 月23日這3 個
月,他1 個月大約叫我投資約1 仟萬。到98年3 月23日被告
二人以他兒子和妹妹所開的支票就開始跳票,結果金額愈來
愈多,從97年12月到98年3 月23日我匯去的錢,總共有2850
萬250 元。又我與張博森合作投資時,張博森及郭美吟都有
前來與我接洽,2 人都有說要投資,張博森接洽較多,郭美
吟也有參與,張博森拿上開支票給我時,郭美吟都有在場,
在旁邊說:「大哥你放心,我小叔娶到市議員陳信瑜,我先
生以前是立法委員羅世雄的助理,我們的工作會拿到很多,
你放心我們投資的事業不會倒」、「不會害自己的兒子和小
姑」,張博森拿水單、訂購單給我時,郭美吟坐在旁邊說「
這些訂購單、水單沒問題,這些工程都是公家的,不會倒」
,有時我去匯款時,郭美吟會到華南銀行等我匯款,在跳票
前,即98年我去掃墓時,被告夫妻過來找我,被告郭美吟問
我還有無1400萬元,我回答說我房子、土地都抵押了,哪還
有1400萬元,結果隔天就開始跳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9頁
背面至第72頁正面);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名片是郭美吟給
我的,有時候是郭美吟拿匯款水單和支票給我,有時候是張
博森拿給我,我和我太太林月美轉帳完成後,我會打電話給
郭美吟說錢已經轉過去了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28號卷第
153 頁背面、本院卷第173 頁);核與證人林月美於原審審
理時亦證稱:張博森夫妻要我們投資時,郭美吟有到過我家
,都是張博森講的,郭美吟有無開口因時間已久,我已經忘
記了,到我家來陳家沛叫我去匯投資款項時,張博森會叫我
打電話給郭美吟說錢已經匯過去了,郭美吟會去華南銀行等
我匯款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3頁正面);核與共同被告張博
森則於偵查中陳稱:「我會跟郭美吟說我跟告訴人借多少錢
,會入帳,要郭美吟寫支票,金額告訴郭美吟,我再將支票
送到告訴人家裡,我叫郭美吟開支票,她就會開。另外我只
是叫郭美吟幫我去華南銀行轉帳而已。」等語(見偵三卷第
168 頁)大致相符。另
參諸被告郭美吟確有提示載有「東昇
閥門管件有限公司經理郭美吟」之名片予告訴人乙節,復有
名片1 紙在卷可憑(見偵三卷第206 頁),從而證人陳家沛
前揭證詞,信而有徵,
堪信為真。被告郭美吟既與被告張博
森同行與告訴人洽談投資事宜時在場,且提示擔任東昇公重
要職務之名片,對外揭露其身分及職務,並與告訴人聯絡匯
款是否入帳,及交付偽造匯款水單之過程,可見被告郭美吟
對於被告張博森及其所謂之投資,已然知情;其又在被告張
博森向被害人陳家沛遊說投資之際,亦在旁更進一步以其家
人之政商關係良好等詞,藉以說服告訴人匯款,甚至在被告
張博森所提出之訂購單、匯款水單予被害人陳家沛之際,被
告郭美吟亦在旁保證該等訂購單、匯款水單均無問題,投資
之風險甚低等詞,並積極說服告訴人之事實,已甚明確。又
被告郭美吟於告訴人或其配偶林月美匯款後,又前往華南銀
行確認陳家沛及其配林月美匯款之事實,亦經被告郭美吟供
述在卷,足見被告郭美吟與被告張博森已有基於共同詐欺取
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至為明確。
㈢、被告郭美吟既曾出示名片予告訴人,表彰其曾任職在東昇公
司之經理職位,且與張博森係夫妻關係,則對被告張博森實
際經營東昇公司
期間,有無與對岸大陸交易閥門管件,東昇
公司有無取得國內上述7 間公司之訂購單等營運狀況、盈損
情事、資金往來調度等情,豈有自97年12月15日至98年3 月
23日告訴人陳家沛匯款期間止完全不知之理;況其亦有參與
遊說告訴人投資,依被告張博森之指示為轉帳之工作,並有
交付附表九偽造匯款水單而行使之事實,足見被告郭美吟上
開所辯:不知張博森有偽造文書及詐欺之事實,僅依其指示
收匯款及匯款云云;其選任辯護人主張:告訴人所述與事實
不符,郭美吟所參與的部分,並非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云云
,顯不足採。
㈣、證人林月美雖於原審
結證稱:郭美吟和張博森到我家時,都
是張博森講要我們投資,郭美吟都是坐在旁邊,至於她有無
開口,因時間已久,我已經忘記了;被告2 人拿訂購單、水
單到我家時,郭美吟有無說話,我不太記得了等語(見原審
卷第72頁背面),足見證人林月美對於被告郭美吟有無開口
說話一事,已因時間久遠,而無法記憶;並非指被告郭美吟
係未開口說話之事實,故其選任辯護人擇取證人林月美之片
段陳述,據以主張證人林月美之證詞與證人陳家沛所述不符
,援引辯稱證人陳家沛前揭證詞為不可採,自無理由。至共
同被告張博森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
具結證述:東昇閥門管件
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本人,郭美吟沒有參與東昇閥門管
件公司經營或擔任職務,陳家沛會有郭美吟擔任東昇公司經
理的名片,是因為從我父親沿襲下來的公司,家屬成員都有
印名片,為了應付銀行的需求,所以一起印,都做了對外宣
稱與實際不符的名片。又銀行的存款簿、印章都是我負責,
支票都放在家裡抽屜,兩個分開,因為公司在大林埔,住家
在鹽埕區,有需要的時候,我會打電話聯繫請郭美吟開立。
我有要求她陪我去幾次告訴人家裡去談投資的事情,因為告
訴人有問我太太怎麼沒有來,所以我心裡認為需要我太太陪
同去他家裡。但都是我跟陳家沛談事情,她跟林月美在另外
一邊,沒有參與我們討論投資的事情。附表訂購單、交貨通
知單是我個人白天在公司偽造的云云(見本院上訴字第28號
卷第143 頁面、第144 頁)。然被告郭美吟既印有擔任經理
之名片對外發放,外觀上已讓告訴人認知其為東昇公司幹部
之一,及對該公司業務亦有參與,且又陪同其夫即被告張博
森去告訴人家談及有關投資事宜,並參與資金之調度,開立
支票及交付偽造附表九之匯款水單給告訴人。再參之前揭告
訴
人證述:張博森拿水單、訂購單給我時,郭美吟坐在旁邊
說「這些訂購單、水單沒問題,這些工程都是公家的,不會
倒」,有時我去匯款時,郭美吟會到華南銀行等我匯款等情
;證人林月美證稱:陳家沛叫我去匯投資款項時,張博森會
叫我打電話給郭美吟說錢已經匯過去了,郭美吟會去華南銀
行等我匯款等語以觀;是被告郭美吟應有以自己犯罪之意而
參與東昇公司之營運及資金之調度甚明,被告張博森上開所
言,無非事後在迴護其妻被告郭美吟,尚難採為有利於被告
郭美吟之論據。
㈤、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郭美吟與張博森2 人犯共同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五、論罪
科刑
㈠、查附表二至八所示之交貨通知單、訂購單、交貨數量表等物
,其內容均含石油化學業者訂購貨品、數量、價格、日期之
意思表示;另附表九所示匯款水單則係用以表彰匯款人、受
款人、匯款金額、日期等內容之證明文件,均屬私文書。按
「偽造私文書或印章罪之成立,固須所偽造者為他人名義之
文書或印章,惟所謂他人名義,即非自己名義之意,非謂名
義人必須確有其人,苟其所偽造之文書或印章,足以使人誤
信其為真正,雖該名義人係出虛捏,亦無妨於偽造文書罪之
成立,法院對該被偽造名義人是否真有其人,自
無庸進行無
益之調查。」(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意旨
參照
)。是本件就附表二、四、五、七之私文書上所列之印文、
署名是否真有其人,本院自無庸進行無益之調查。核被告張
博森、郭美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各56罪。被
告張博森、郭美吟就上述犯行,雖參與程度不一,但均有犯
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其等偽造附表二、四、
五、七所示印文、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與其等
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2 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為,同時行使單一或數石化業者之交貨通知單、訂購單、交
貨數量表,及華南銀行之匯款水單,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
合犯。又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
從一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
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
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
其實行犯罪之行為,
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
割,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
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博森、
郭美吟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間,就犯罪實
行之過程觀察,確實具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存在,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2 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論處。再刑法上接續犯之概念,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
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言。而多次偽造私文書之
行為,係為滿足各該次偽造之目的,於滿足後,該次行為即
已完成;是各次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各具獨立性,其前後
次偽造私文書行為間,自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各自獨立構
成同一偽造私文書罪責,顯然不合接續犯之構成要件。且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吾人一般生活經驗及社會通念,並無必
須多次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始得成立,亦無從憑以認定
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
覆實行,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上字第5783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而論,被告2 人前揭56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間,時間有別,且彼此間均具有獨
立滿足詐取財物之目的,自應予分論併罰。故被告張博森、
郭美吟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主張上揭犯行相互間,應具有接續
犯之實質一罪關係云云,自
難謂為可採。
六、原審認被告張博森、郭美吟共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
而據以
論罪科刑,自非無見。惟查:
㈠、原審未對被告2 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為,同時行使單一或數石化業者之交貨通知單、訂購單、
交貨數量表,及華南銀行之匯款水單,觸犯數罪名,認定為
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恰。
㈡、按上訴人既將偽造保證人之印章,蓋於偽造之私文書,交付
於債權人,顯已達於行使之程度,原判決不依刑法第216 條
之高度行使行為處罰,對於法定必須沒收之印章、印文,又
未依同法219 條予以沒收,自難謂非違法(最高法院44年台
上字第154 號
判例參照)。原審認上開私文書於行使之際,
當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而仍為被告張博森所有,且為犯偽
造私文書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沒收
云云,其法律見解自屬有誤。
㈢、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
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原判決竟依該條予以沒收,
非無違誤(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 號判例參照)。依前
揭三、㈡、㈤、㈦、㈧所示之證據資料,被告係以真實之署
名、印文加以剪貼、模倣真正印文之方式,偽造附表三、六
、八、九所示之文書,
揆諸旨揭說明,自屬「盜用」署名、
印文,並非偽造署名、印文。原審未依上開函文彰顯之內容
,一律認係被告張博森、郭美吟以「偽造」署名、印文之方
式,偽造該等文書之事實,自與卷存之證據資料未符。
㈣、又被告2 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
係接續犯,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亦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認被告2 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共56罪,應予分
論併罰,且被告張博森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被告張博森上
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被告郭美吟上訴否認犯罪,檢察官上
訴認被告郭美吟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理由詳後述);且
原判決尚有前揭違誤之處,自屬無從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張博森、郭美吟2 人均四肢健全、智能
正常,並無不能正當營生之困難,更難認有何經濟困窘之壓
力,竟共同貪圖不勞而獲,利用人性之弱點,提供偽造之訂
購單、交貨通知單、交貨數量表、匯款水單交付予告訴人,
謊稱自己經營東昇公司生意獲利豐厚,以高額之利潤,欺騙
舊識好友,誘使告訴人逐漸上當受騙,而多次詐得2,850 萬
250 元之鉅額錢財得逞,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嚴重損害,迄
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致其求償無門;又被告張博森、
郭美吟2 人經查獲後,對於所騙取之鉅額款項,並未交代其
去向,且無取出所詐得之款項,償還被害人陳家沛;惟念及
被告張博森
犯後坦承犯行,本案行為起於被告張博森,被告
郭美吟聽從指示,盲從附和,分擔情節之輕重,被告張博森
顯較被告郭美吟為重,及被告張博森、郭美吟2 人個別犯罪
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2 人共同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另就被告郭美吟所
宣告及
所定之執行刑,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藉資
懲儆。
七、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交貨通知單上「煉
會普會王水益」之印文壹拾捌枚、「煉會普會方德勝」之印
文貳拾貳枚、「李月華」之印文參拾肆枚、「執行採購洪嘉
興」、「執行採購潘朝烈」、「執行採購王淑妙」、「執行
採購許賜仁」之印文各貳枚;附表四中美和石油化學股份有
限公司訂購單上「范琇媛」之署名伍枚、「張簡淑珍」、「
陳獻宮」之署名各壹枚;附表五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訂購單上「李慶宏」之署名陸枚;附表七中鴻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訂購單上「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如」
之印文柒枚等物,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
2 人
與否,均予宣告沒收。另被告盜用真正署名、印文,偽
造附表三、六、八、九所示之文書,依前揭六、㈢說明,自
毋庸
諭知沒收。
八、另被告張博森、郭美吟被訴
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業經判決
確定,故本院未就渠等此部分被訴犯行審究,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
51 條 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 2人持偽造之國內石化廠商文件(訂購單、交貨通
知單)、偽造華南銀行匯款水單、與簽發擔保票據等詐
騙告訴人匯款情形一覽表
┌─┬─────────┬──────┬────────────┬──────┬──────────┐
│編│偽造國內石化廠商訂│偽造之華南銀│ 遭退票之擔保票據明細 │告訴人受騙匯│ 主 文 │
│號│購文件與訂購總金額│行匯款水單與│ │款金額(損害│ │
│ │ │金額 │ │金額) │ │
│ │ │ │ │ │ │
├─┼─────────┼──────┼────────────┼──────┼──────────┤
│ 1│附表三編號1、2之中│附表九編號1 │⑴票據種類:支票 │⑴97年12月15│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鼎公司訂購單2份 │、2 之華南銀│ (偵一卷P241)│ 日匯款20萬│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一卷P236、238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元 │捌月 │
│ │) │份(偵一卷 │ 發票日:98年3月25日 │⑵97年12月16│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P234、242 )│ 支票號碼:UC0000000 │ 日匯款20萬│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金額:27萬9,080元 │ 元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⑵票據種類:支票 │(總損害金額│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偵一卷P246)│40 萬 元)(│。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偵三卷P85 )│ │
│ │ │ │ 發票日:98年3月26日 │ │ │
│ │ │ │ 支票號碼:UC0000000 │ │ │
│ │ │ │ 金額:22萬2,277元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50萬1,35│ │ │
│ │ │ │7元) │ │ │
├─┼─────────┼──────┼────────────┼──────┼──────────┤
│ 2│⑴附表三編號3、4之│附表九編號3 │⑴票據種類:本票 │97年12月23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鼎公司訂購單 2│、4 之華南銀│ (偵一卷P263)│匯款104 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份(偵一卷P252、│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偵三卷P86 │拾月,如附表五編號1 │
│ │ 、253) │份(偵一卷 │ 發票日:97年12月25日 │) │中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上│
│ │⑵附表五編號1 之中│P247、264 ,│ 到
期日:98年4月1日 │ │「李慶宏」之署名壹枚│
│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原審誤繕為偵│ 本票號碼:TC0000000 │ │,附表二編號1 台灣中│
│ │ 1份(偵一卷P255)│⑤卷) │ 金額:58萬5,774元 │ │油公司交貨通知單「煉│
│ │⑶附表二編號1 之台│ │⑵票據種類:本票 │ │會普會王水益」、「李│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偵一卷P270)│ │月華」署名各壹枚均沒│
│ │ 知單1份(偵一卷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收。 │
│ │ P260) │ │ 發票日:97年12月25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⑷附表八編號1之中 │ │ 到期日:98年3月30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國石化公司交貨通│ │ 本票號碼:TC0000000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知單1份(偵一卷 │ │ 金額:56萬557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P267) │ │(擔保票據總金額114萬6,3│ │,如附表五編號1 中鋼│
│ │ │ │31元) │ │碳素公司訂購單上「李│
│ │ │ │ │ │慶宏」之署名壹枚,附│
│ │ │ │ │ │表二編號1 台灣中油公│
│ │ │ │ │ │司交貨通知單「煉會普│
│ │ │ │ │ │會王水益」、「李月華│
│ │ │ │ │ │」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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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附表八編號 2之中國│附表九編號5 │票據種類:本票 │97年12月24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石化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276) │匯款23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偵一卷P273)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 │
│ │ │偵一卷P271)│發票日:97年12月25日 │三卷P86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到期日:98年3月27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T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26萬2,252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附表四編號 1之中美│附表九編號6 │票據種類:本票 │97年12月25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和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284)│匯款38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一卷P279-281)│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87 )│捌月,如附表四編號1 │
│ │ │偵一卷P277)│發票日:97年12月26日 │ │之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上│
│ │ │ │到期日:98年3月31日 │ │「范琇媛」之署名壹枚│
│ │ │ │本票號碼:TC0000000 │ │。 │
│ │ │ │金額:41萬8,540元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 │
│ │ │ │ │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如附表四編號1之 │
│ │ │ │ │ │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上「│
│ │ │ │ │ │范琇媛」之署名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附表三編號 5、6、7│附表九編號7 │票據種類:支票 │97年12月26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之中鼎公司訂購單 3│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292) │匯款33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份(偵一卷P287-289│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偵三卷P87 )│捌月。 │
│ │) │偵一卷P285)│發票日:98年4月2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金額:39萬6,000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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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附表二編號2、3之台│附表九編號8 │票據種類:支票 │97年12月29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302) │匯款27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單2份(偵一卷P295-│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偵三卷P88 )│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 │
│ │296 ,原審誤載為3 │偵一卷P293)│發票日:98年3月26日 │ │、3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
│ │份)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貨通知單上「煉會普會│
│ │ │ │ 金額:29萬2,188元 │ │方德勝」、「煉會普會│
│ │ │ │ │ │王水益」印文各壹枚、│
│ │ │ │ │ │「李月華」署名貳枚沒│
│ │ │ │ │ │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 、3 │
│ │ │ │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 │ │知單上「煉會普會方德│
│ │ │ │ │ │勝」、「煉會普會王水│
│ │ │ │ │ │益」印文各壹枚、「李│
│ │ │ │ │ │月華」署名貳枚沒收。│
│ │ │ │ │ │ │
│ │ │ │ │ │ │
├─┼─────────┼──────┼────────────┼──────┼──────────┤
│ 7│附表七編號 1之中鴻│附表九編號9 │票據種類:支票 │97年12月3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308) │匯款34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一卷P305) │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偵三卷P88 )│捌月,如附表七編號1 │
│ │ │偵一卷P303)│發票日:98年3月25日 │ │之中鴻公司訂購單上「│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金額:36萬5,671元 │ │採購處處長陳伯如」之│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七編號1 之中│
│ │ │ │ │ │鴻公司訂購單上「中鴻│
│ │ │ │ │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
│ │ │ │ │ │處處長陳伯如」之署名│
│ │ │ │ │ │壹枚沒收。 │
│ │ │ │ │ │ │
├─┼─────────┼──────┼────────────┼──────┼──────────┤
│ 8│附表二編號 4之台灣│附表九編號10│票據種類:支票 │97年12月31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312) │(
起訴書誤載│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偵一卷P311) │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為30 日 )匯│捌月,如附表二編號4 │
│ │ │偵一卷P309)│發票日:98年4月6日 │款33萬元(偵│之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三卷P89 ) │知單上「煉會普會方德│
│ │ │ │金額:36萬266元 │ │勝」、「李月華」印文│
│ │ │ │ │ │各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4 之台│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印文各壹│
│ │ │ │ │ │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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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附表二編號 5之台灣│附表九編號11│票據種類:本票 │98年1 月5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323) │匯款34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偵一卷P320)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89 )│捌月,如附表二編號5 │
│ │ │偵一卷P318)│發票日:98年1月5日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到期日:98年4月10日 │ │知單「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本票號碼:TC0000000 │ │」、「李月華」之印文│
│ │ │ │金額:37萬4,916元 │ │各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5 之台│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
│ │ │ │ │ │枚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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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⑴附表三編號 8之中│附表九編號12│票據種類:本票 │98年1 月6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一卷P334) │匯款32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偵一卷P329)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0 )│捌月。 │
│ │⑵附表八編號3、4之│偵一卷P327)│發票日:98年1月6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國石化公司交貨│ │到期日:98年4月8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通知單2份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偵一卷P331、333 │ │金額:35萬3,830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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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⑴附表三編號 9之中│附表九編號13│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8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14之華南銀│ (偵一卷P338) │匯款45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偵一卷P337)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偵三卷P90 )│捌月,附表五編號2中 │
│ │⑵附表五編號 2之中│份(偵一卷 │ 發票日:98年4月15日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上「│
│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P335、339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李慶宏」之署名壹枚沒│
│ │1份(偵一卷P341) │ │ 金額:20萬8,371元 │ │收。 │
│ │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偵一卷P344)│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發票日:98年4月14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附表五編號2 中鋼碳│
│ │ │ │ 金額:33萬8,730元 │ │素公司訂購單上「李慶│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共54萬7,│ │宏」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10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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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附表二編號 6之台灣│附表九編號15│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9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4) │匯款31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偵二卷P3)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1 )│捌月,如附表二編號6 │
│ │ │偵二卷P1) │發票日:98年4月9日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知單上「煉會普會方德│
│ │ │ │金額:33萬4,498元 │ │勝」、「李月華」之印│
│ │ │ │ │ │文各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6 之台│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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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附表三編號10、11之│附表九編號16│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1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鼎公司訂購單2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1) │匯款27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7-8)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1 )│捌月 │
│ │ │偵二卷P5) │發票日:98年4月13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金額:31萬335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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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附表三編號12、13之│附表九編號17│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12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鼎公司訂購單2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7) │匯款42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14、16)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 │
│ │ │偵二卷P12 )│發票日:98年4月7日 │三卷P92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金額:47萬2,007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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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附表三編號14、15之│附表九編號18│票據種類:本票 │98年1 月14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鼎公司訂購單2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2) │匯款24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20-21)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2 )│捌月。 │
│ │ │偵二卷P18 )│發票日:98年1 月16日( 原│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審誤繕98年1 月6 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到期日:98年4 月16日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金額│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萬4,645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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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附表三編號16、17之│附表九編號19│票據種類:本票 │98年1 月15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鼎公司訂購單2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9) │匯款38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25-26)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 │
│ │ │偵二卷P23 )│發票日:98年1月16日 │三卷P93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到期日:98年4月21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42萬6,858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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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附表三編號18、19之│附表九編號20│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16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鼎公司訂購單2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36) │匯款35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32-33)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3 )│捌月 │
│ │ │偵二卷P30 )│發票日:98年4月17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金額:38萬4,872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8│⑴附表三編號20之中│附表九編號21│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17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44) │匯款29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偵二卷P41)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4 )│捌月,如附表七編號2 │
│ │⑵附表七編號 2之中│偵二卷P37 )│發票日:98年4月20日 │ │中鴻公司訂購單上「中│
│ │ 鴻公司訂購單1份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
│ │ (偵二卷P39) │ │金額:31萬8,945元 │ │購處處長陳伯如」之印│
│ │ │ │ │ │文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七編號2 中鴻│
│ │ │ │ │ │公司訂購單上「中鴻鋼│
│ │ │ │ │ │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
│ │ │ │ │ │處長陳伯如」之印文壹│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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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附表二編號 7之台灣│附表九編號22│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19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48) │匯款20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偵二卷P47)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4 )│捌月,如附表二編號7 │
│ │ │偵二卷P45 )│發票日:98年4月22日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金額:23萬1,298元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7 台灣│
│ │ │ │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上│
│ │ │ │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枚│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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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附表二編號8、9、10│附表九編號23│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2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貨│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55) │匯款34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通知單3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8 │
│ │(偵二卷P51、53、 │偵二卷P49 )│發票日:98年4月23日 │三卷P95 ) │、9 、10台灣中油公司│
│ │54)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交貨通知單上「煉會普│
│ │ │ │金額:37萬3,140元 │ │會王水益」之印文貳枚│
│ │ │ │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之印文壹枚、「李月華│
│ │ │ │ │ │」之印文參枚均沒收。│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8 、9 │
│ │ │ │ │ │、10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 │ │ │ │通知單上「煉會普會王│
│ │ │ │ │ │水益」之印文貳枚、「│
│ │ │ │ │ │煉會普會方德勝」之印│
│ │ │ │ │ │文壹枚、「李月華」之│
│ │ │ │ │ │印文參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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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附表五編號 3之中鋼│附表九編號24│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21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碳素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59) │匯款45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58)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1,7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五編號3 │
│ │ │偵二卷P56 )│發票日:98年4月24日 │三卷P95 )(│中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上│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因有1 張15萬│「李慶宏」之署名壹枚│
│ │ │ │金額:33萬2,333元 │元的擔保支票│沒收。 │
│ │ │ │(擔保票據還有 1張金額為│有兌現,故實│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15萬元的支票有兌現,故擔│際受損金額為│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保票據總金額為48萬2,333 │30萬1,700 元│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元) │)(偵一卷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P203) │,如附表五編號3 中鋼│
│ │ │ │ │ │碳素公司訂購單上「李│
│ │ │ │ │ │慶宏」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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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附表八編號5、6、7 │附表九編號25│票據種類:本票 │98年1 月22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8 之中國石化公司│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69) │匯款36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交貨通知單4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 │
│ │(偵二卷P62、64、 │偵二卷P60 )│發票日:98年1月23日 │三卷P96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66、68 ) │ │到期日:98年4月28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41萬4,423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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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附表二編號11之台灣│附表九編號26│票據種類:支票 │98年1 月23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73) │匯款29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1│
│ │(偵二卷P72) │偵二卷P70 )│發票日:98年4月27日 │三卷P96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金額:31萬1,518元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1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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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⑴附表二編號12之台│附表九編號27│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3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80) │匯款56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張瑋真 │5,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2│
│ │ (偵二卷P77) │偵二卷P74 )│ 發票日:98年4月29日 │三卷P97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21之中│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煉會普會方德勝」│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 │ 金額:21萬2,375元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偵二卷P79)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
│ │ │ │ (偵二卷P81) │ │枚沒收。 │
│ │ │ │ 發票人:張瑋真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發票日:98年5月5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金額:37萬3,309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58萬5,68│ │,如附表二編號12 台 │
│ │ │ │4元)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枚│
│ │ │ │ │ │沒收。 │
├─┼─────────┼──────┼────────────┼──────┼──────────┤
│25│⑴附表二編號13、14│附表九編號28│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4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92) │匯款55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貨通知單2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張瑋真 │3,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3│
│ │ (偵二卷P88、90)│偵二卷P82 )│ 發票日:98年4月30日 │三卷P97 ) │、14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⑵附表三編號22之中│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通知單「煉會普會方德│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 │ 金額:28萬2,306元 │ │勝」、「煉會普會王水│
│ │ (偵二卷P86)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益」之印文各壹枚、「│
│ │ │ │ (偵二卷P91) │ │李月華」之印文貳枚均│
│ │ │ │ 發票人:張瑋真 │ │沒收。 │
│ │ │ │ 發票日:98年5月4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金額:32萬4,405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60萬6,71│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元) │ │,如附表二編號13 、 │
│ │ │ │ │ │14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 │ │知單「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之印文各壹枚、「李│
│ │ │ │ │ │月華」之印文貳枚均沒│
│ │ │ │ │ │收。 │
├─┼─────────┼──────┼────────────┼──────┼──────────┤
│26│附表二編號15、16之│附表九編號29│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5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98) │匯款35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知單2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偵三卷P98 )│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5│
│ │(偵二卷P95、97) │偵二卷P93 )│發票日:98年5月8日 │ │、16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通知單上「煉會普會王│
│ │ │ │金額:37萬8,146元 │ │水益」、「煉會普會方│
│ │ │ │ │ │德勝」之印文各壹枚、│
│ │ │ │ │ │「李月華」之印文貳枚│
│ │ │ │ │ │均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5 、 │
│ │ │ │ │ │16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 │ │知單上「煉會普會王水│
│ │ │ │ │ │益」、「煉會普會方德│
│ │ │ │ │ │勝」之印文各壹枚、「│
│ │ │ │ │ │李月華」之印文貳枚均│
│ │ │ │ │ │沒收。 │
├─┼─────────┼──────┼────────────┼──────┼──────────┤
│27│⑴附表二編號17之台│附表九編號30│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6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07)│匯款50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張瑋真 │偵三卷P98 )│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7│
│ │(偵二卷P104) │偵二卷P99 )│ 發票日:98年5月6日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23、24│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煉會普會方德勝」│
│ │ 之中鼎公司訂購單│ │ 金額:27萬8,963元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2份(偵二卷P102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壹枚沒收。 │
│ │ 、106) │ │ (偵二卷P108)│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發票人:張瑋真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發票日:98年5月7日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金額:27萬2,005元 │ │,如附表二編號17 台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 55萬968│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元)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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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⑴附表四編號 2之中│附表九編號31│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9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美和公司訂購單 1│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19)│匯款45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份(偵二卷P114-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6,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四編號2 │
│ │ 116) │偵二卷P112)│ 發票日:98年2月9日 │三卷P99 ) │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上「│
│ │⑵附表六編號1之中 │ │ 到期日:98年5月11日 │ │范琇媛」之署名壹枚沒│
│ │ 宇環保公司交貨數│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收。 │
│ │ 量表1份(偵二卷 │ │ 金額:47萬9,212元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P118)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偵二卷P120)│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發票人:張瑋真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發票日:98年5月7日 │ │,如附表四編號2 中美│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和公司訂購單上「范琇│
│ │ │ │ 金額:8萬925元 │ │媛」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 56萬137│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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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附表三編號25之中鼎│附表九編號32│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1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24) │匯款30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123)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99 )│捌月 │
│ │ │偵二卷P121)│發票日:98年2月10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到期日:98年5月12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32萬8,286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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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⑴附表二編號18之台│附表九編號33│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12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34之華南銀│ (偵二卷P130) │匯款70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偵二卷 │行匯款水單2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4,6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8│
│ │ P127) │份(偵二卷 │發票日:98年2月12日 │三卷P100)(│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五編號 4之中│P125、131 )│到期日:98年5月14日 │因有1 張36萬│單上「煉會普會王水益│
│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 │本票號碼:YC0000000 │元的擔保支票│」、「李月華」之印文│
│ │ 1份 │ │金額:40萬1,050元 │有兌現,故實│各壹枚,附表五編號4 │
│ │ (偵二卷P133) │ │(擔保票據還有 1張金額為│際受損金額為│中鋼碳素公司上「李慶│
│ │ │ │36萬元的本票有兌現,故擔│34萬4,600 元│宏」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保票據總金額為76萬1,050 │)(偵一卷 │。 │
│ │ │ │元) │P203,原審誤│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為偵二卷)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8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附表五編號4中 │
│ │ │ │ │ │鋼碳素公司上「李慶宏│
│ │ │ │ │ │」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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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附表二編號19之台灣│附表九編號35│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13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49) │匯款120 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6,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9│
│ │(偵二卷P146) │偵二卷P136)│發票日:98年5月15日 │三卷P100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因有3 張金│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金額:53萬4,771元 │額共80萬元的│」、「李月華」之印文│
│ │ │ │(擔保票據還有 3張金額分│擔保本票有兌│各壹枚沒收。 │
│ │ │ │別為30萬元、30萬元、20萬│現,故實際受│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元的本票有兌現,故擔保票│損金額為40萬│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據總金額為133萬4,771元)│6,000 元)(│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偵一卷P204)│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9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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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⑴附表四編號3之中 │附表九編號36│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16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美和公司訂購單 1│、37之華南銀│ (偵二卷P155) │匯款67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份(偵二卷P152- │行匯款水單2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01)│捌月,如附表四編號3 │
│ │ 154) │份(偵二卷 │發票日:98年2月16日 │(因有1 張金│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上「│
│ │⑵附表七編號3之中 │P150、156 )│到期日:98年5月16日 │額25萬元的擔│范琇媛」之署名壹枚、│
│ │ 鴻公司訂購單1份 │ │本票號碼:YC0000000 │保支票有兌現│附表七編號3 中鴻公司│
│ │ (偵二卷P158) │ │金額:49萬28元 │,故實際受損│訂購單上「中鴻鋼鐵股│
│ │ │ │(擔保票據還有1張金額為 │金額為42萬元│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
│ │ │ │25萬元的支票有兌現,故擔│)(偵一卷 │陳伯如」之印文壹枚均│
│ │ │ │保票據總金額為74萬28元)│P204 ) │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四編號3 中美│
│ │ │ │ │ │和公司訂購單上「范琇│
│ │ │ │ │ │媛」之署名壹枚、附表│
│ │ │ │ │ │七編號3 中鴻公司訂購│
│ │ │ │ │ │單上「中鴻鋼鐵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
│ │ │ │ │ │如」之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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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附表八編號 9之中國│附表九編號38│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17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石化公司交貨通知單│、39之華南銀│ (偵二卷P162) │匯款76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偵二卷P161) │行匯款水單2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01)│捌月。 │
│ │ │份(偵二卷 │發票日:98年2月17日 │(因有1 張金│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P159、163 )│到期日:98年5月18日 │額30萬元的擔│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保支票有兌現│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故實際受損│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金額:50萬3,862元 │金額為46萬元│。 │
│ │ │ │(擔保票據還有1張金額為 │)(偵一卷 │ │
│ │ │ │30 萬元的支票有兌現,故 │P204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為80萬 │ │ │
│ │ │ │3,86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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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⑴附表二編號20之台│附表九編號40│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18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41之華南銀│ (偵二卷P169) │匯款49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行匯款水單2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0│
│ │ (偵二卷P166) │份(偵二卷 │發票日:98年5月20日 │三卷P102)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八編號10、11│P164、170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之中國石化公司交│其中170 原審│金額:55萬5,789元 │ │」、「李月華」之印文│
│ │ 貨通知單2份 │誤繕為166 )│ │ │各壹枚沒收。 │
│ │(偵二卷P168、172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0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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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附表三編號26、27、│附表九編號42│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19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28之中鼎公司訂購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79) │匯款50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 份(偵二卷P176-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5,000 元(偵│捌月。 │
│ │178) │偵二卷P173,│發票日:98年5月22日 │三卷P102)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原審誤繕為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180 ) │金額:54萬7,704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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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⑴附表四編號 4之中│附表九編號43│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2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美和公司訂購單 1│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190)│匯款113 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份(偵二卷P184-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8,650 元(偵│拾月,如附表四編號4 │
│ │ 187) │偵二卷P180)│ 發票日:98年2月20日 │三卷P103 ) │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上「│
│ │⑵附表七編號4之中 │ │ 到期日:98年5月21日 │(因有1 張金│范琇媛」之署名壹枚,│
│ │ 鴻公司訂購單1份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額25萬元的擔│附表七編號4 中鴻公司│
│ │ (偵二卷P189) │ │ 金額:37萬6,377元 │保支票有兌現│訂購單上「中鴻鋼鐵股│
│ │ │ │⑵票據種類:本票 │,故實際受損│份有限公司採購處處長│
│ │ │ │ (偵二卷P191)│金額為88萬 │陳伯如」之署名壹枚均│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8,650 元)(│沒收。 │
│ │ │ │ 發票日:98年2月20日 │偵一卷P204)│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到期日:98年5月25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金額:37萬6,377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⑶票據種類:支票 │ │,如附表四編號4 中美│
│ │ │ │ (偵二卷P192)│ │和公司訂購單上「范琇│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媛」之署名壹枚,附表│
│ │ │ │ 發票日:98年3月27日 │ │七編號4 中鴻公司訂購│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上「中鴻鋼鐵股份有│
│ │ │ │ 金額:25萬元 │ │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
│ │ │ │(擔保票據除上述 3張外,│ │如」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還有1張金額為 25萬元的支│ │。 │
│ │ │ │票有兌現,故擔保票據總金│ │ │
│ │ │ │額為125萬2,75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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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⑴附表二編號21、22│附表九編號44│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23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02) │匯款55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貨通知單2份(偵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03)│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1│
│ │ 二卷P195、197) │偵二卷P193)│發票日:98年5月28日 │ │、22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⑵附表七編號5、6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通知單上「煉會普會方│
│ │ 之中鴻公司訂購單│ │金額:61萬9,248元 │ │德勝」、「李月華」之│
│ │ 2份(偵二卷P199 │ │ │ │印文各貳枚,附表七編│
│ │ 、201) │ │ │ │號5 、6 中鴻公司訂購│
│ │ │ │ │ │單上「中鴻鋼鐵股份有│
│ │ │ │ │ │限公司採購處處長陳伯│
│ │ │ │ │ │如」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1、22│
│ │ │ │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 │ │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
│ │ │ │ │ │各貳枚,附表七編號5 │
│ │ │ │ │ │、6 中鴻公司訂購單上│
│ │ │ │ │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
│ │ │ │ │ │司採購處處長陳伯如」│
│ │ │ │ │ │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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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附表二編號23之台灣│附表九編號45│票據種類:本票 │98年2 月24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06) │匯款55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4,600 元(,│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3│
│ │(偵二卷P205) │偵二卷P203)│發票日:98年2月24日 │原審誤繕52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到期日:98年5月27日 │萬4 ,600 元│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偵三卷P104│」、「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金額:59萬2,332元 │)( 其中20萬│」之印文各壹枚、「李│
│ │ │ │ │元為私人借貸│月華」之印文貳枚均沒│
│ │ │ │ │,實際受損金│收。 │
│ │ │ │ │額為55萬4600│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元)(偵一卷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P204)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3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之印文各壹枚、「李月│
│ │ │ │ │ │華」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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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附表二編號24、25之│附表九編號46│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25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12) │匯款41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知單2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偵三卷P105)│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4│
│ │(偵二卷P209、211 │偵二卷P207)│發票日:98年5月19日 │ │、25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通知單「煉會普會方德│
│ │ │ │金額:42萬7,217元 │ │勝」、「煉會普會王水│
│ │ │ │ │ │益」之印文各壹枚、「│
│ │ │ │ │ │李月華」之印文貳枚均│
│ │ │ │ │ │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4、25台│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之│
│ │ │ │ │ │印文各壹枚、「李月華│
│ │ │ │ │ │」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
│40│附表三編號29、30、│附表九編號47│票據種類:支票 │98年2 月27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31之中鼎公司訂購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18) │匯款52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份(偵二卷P215- │款水單1 份(│發票人:張瑋真 │3,000 元(偵│捌月。 │
│ │217) │偵二卷P213)│發票日:98年5月29日 │三卷P105)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金額:57萬7,784 元( 原審│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誤繕為57萬7,748 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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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附表八編號12、13之│附表九編號48│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2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中國石化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24) │匯款65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知單2份(偵二卷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起訴書誤載為│捌月。 │
│ │P221、223) │偵二卷P219)│發票日:98年3月3日 │25萬元)(偵│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到期日:98年6月3日 │三卷P106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27萬6,643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2│⑴附表三編號32之中│附表九編號49│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3 月3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31)│匯款56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偵二卷P226)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5,500 元(偵│捌月。 │
│ │⑵附表八編號14、15│偵二卷P225)│ 發票日:98年6月5日 │三卷P106)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之中國石化公司交│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貨通知單2份 │ │ 金額:42萬2,193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偵二卷P228、230 │ │⑵票據種類:本票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偵二卷P232)│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3月3日 │ │ │
│ │ │ │ 到期日:98年4月3日 │ │ │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 │
│ │ │ │ 金額:20萬元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62萬2,19│ │ │
│ │ │ │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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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⑴附表三編號33、34│附表九編號50│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3 月4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35、36、37之中│、51之華南銀│ (偵二卷P240)│(起訴書誤載│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鼎公司訂購單5份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為3日 )匯款│拾月,如附表四編號5 │
│ │(偵二卷P243、245 │份(偵二卷 │ 發票日:98年6月8日 │132 萬4,600 │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上「│
│ │、247、249、251) │P233、241 │ 支票號碼:AD0000000 │元(偵三卷 │范琇媛」之署名壹枚沒│
│ │⑵附表四編號5之中 │ ) │ 金額:55萬8,631元 │P107) │收。 │
│ │ 美和公司訂購單 1│ │⑵票據種類:支票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份(偵二卷P235- │ │ (偵二卷P254)│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237)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發票日:98年6月4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如附表四編號5中美 │
│ │ │ │ 金額:12萬5,552元 │ │和公司訂購單上「范琇│
│ │ │ │⑶票據種類:支票 │ │媛」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 (偵二卷P255)│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4月6日 │ │ │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 │ │ │ 金額:40萬元 │ │ │
│ │ │ │⑷票據種類:支票 │ │ │
│ │ │ │ (偵二卷P256)│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4月20日 │ │ │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 │ │ │ 金額:40萬元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148萬4,1│ │ │
│ │ │ │8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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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⑴附表五編號 5之中│附表九編號52│票據種類:支票 │98年3 月5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62) │匯款30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1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07)│捌月,如附表五編號5 │
│ │ (偵二卷P261) │偵二卷P257)│發票日:98年6月9日 │ │中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上│
│ │⑵附表八編號16之中│ │支票號碼:AD0000000 │ │「李慶宏」之署名壹枚│
│ │ 國石化公司交貨通│ │金額:33萬1,382元 │ │沒收。 │
│ │ 知單1份(偵二卷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P259)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五編號5 中鋼│
│ │ │ │ │ │碳素公司訂購單上「李│
│ │ │ │ │ │慶宏」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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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⑴附表二編號26之台│附表九編號53│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3 月6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273)│匯款53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6,450 元(偵│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6│
│ │ (偵二卷P265) │偵二卷P263)│ 發票日:98年4月10日 │三卷P108)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38之中│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單「煉會普會王水益」│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 │ 金額:25萬元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偵二卷P267)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壹枚沒收。 │
│ │ │ │ (偵二卷P272)│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發票日:98年6月10日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金額:33萬4,583元 │ │,如附表二編號26 台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58萬4,58│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3元)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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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⑴附表二編號27之台│附表九編號54│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9 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55之華南銀│ (偵二卷P284)│匯款167 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偵三卷P108│拾月,如附表二編號27│
│ │ (偵二卷P276) │份(偵二卷 │ 發票日:98年3月9日 │)(因有1 張│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39、40│P274、285 │ 到期日:98年6月11日 │金額50萬元的│單「煉會普會王水益」│
│ │ 、41、42、43、44│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擔保支票有兌│、「煉會普會方德勝」│
│ │ 之中鼎公司訂購單│ │ 金額:22萬9,817元 │現,故實際受│、「李月華」之印文各│
│ │ 6份 │ │⑵票據種類:本票 │損金額為117 │壹枚沒收。 │
│ │(偵二卷P278、280 │ │ (偵二卷P295)│萬元)(偵一│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281、287、289、│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卷P204)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291) │ │ 發票日:98年3月9日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到期日:98年4月24日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如附表二編號27台灣│
│ │ │ │ 金額:46萬5,000元 │ │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⑶票據種類:本票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偵二卷P296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壹枚│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沒收。 │
│ │ │ │ 發票日:98年3月16日 │ │ │
│ │ │ │ 到期日:98年6月18日 │ │ │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 │
│ │ │ │ 金額:16萬3,789元 │ │ │
│ │ │ │⑷票據種類:支票 │ │ │
│ │ │ │ (偵二卷P294)│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3月23日 │ │ │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 │ │ │ 金額:50萬元 │ │ │
│ │ │ │(擔保票據除上述4張外, │ │ │
│ │ │ │還有 1張50萬元之支票有兌│ │ │
│ │ │ │現,是擔保票據總金額 185│ │ │
│ │ │ │萬8,60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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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附表三編號45、46、│附表九編號56│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1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47、48、49之中鼎公│、57之華南銀│ (偵二卷P305)│匯款82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司訂購單5份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9,600 元(偵│玖月。 │
│ │(偵二卷P299、300 │份(偵二卷 │ 發票日:98年3月10日 │三卷P109)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302、308、309)│P297、306 )│ 到期日:98年6月12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金額:37萬9,899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⑵票據種類:本票 │ │。 │
│ │ │ │ (偵二卷P312)│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3月10日 │ │ │
│ │ │ │ 到期日:98年6月16日 │ │ │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 │
│ │ │ │ 金額:51萬8,437元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89萬8,33│ │ │
│ │ │ │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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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附表二編號28、29之│附表九編號58│⑴票據種類:支票 │98年3 月11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320)│匯款77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知單2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3,550 元(起│捌月,如附表二編號28│
│ │(偵二卷P315、317 │偵二卷P313)│ 發票日:98年6月17日 │訴書誤載為77│、29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萬3,500 元)│通知單上「煉會普會方│
│ │ │ │ 金額:44萬8,644元 │(偵三卷P109│德勝」、「煉會普會王│
│ │ │ │⑵票據種類:支票 │) │水益」、「李月華」各│
│ │ │ │ (偵二卷P321)│ │貳枚均沒收。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發票日:98年4月11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金額:43萬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87萬8,64│ │,如附表二編號28、29│
│ │ │ │4元)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 │ │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各貳枚│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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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附表七編號 7之中鴻│附表九編號59│票據種類:支票 │98年3 月12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公司訂購單1份 │之華南銀行匯│ (偵二卷P327) │匯款44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偵二卷P324)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10)│捌月,如附表七編號7 │
│ │ │偵二卷P322)│發票日:98年5月26日 │ │中鴻公司訂購單上「中│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
│ │ │ │金額:48萬7,657元 │ │購處處長陳伯如」之印│
│ │ │ │ │ │文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七編號7 中鴻│
│ │ │ │ │ │公司訂購單上「中鴻鋼│
│ │ │ │ │ │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
│ │ │ │ │ │處長陳伯如」之印文壹│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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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⑴附表二編號30之台│附表九編號60│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13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61之華南銀│ (偵二卷P331)│匯款131 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5,000 元(偵│拾月,如附表二編號30│
│ │ (偵三卷P12) │份(偵二卷 │ 發票日:98年3月16日 │三卷P110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50、51│P328,原審誤│ 到期日:98年6月1日 │ │單上「煉會普會王水益│
│ │ 、52、53之中鼎公│繕為偵⑥卷P3│ 本票號碼:YC0000000 │ │」、「李月華」印文各│
│ │ 司訂購單4份 │28、偵三卷P1│ 金額:20萬3,125元 │ │壹枚、附表五編號6 中│
│ │(偵三卷P4、6、8、│) │⑵票據種類:本票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上「│
│ │ 10) │ │ (偵三卷P15)│ │李慶宏」之署名壹枚沒│
│ │⑶附表五編號6之中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收。 │
│ │ 鋼碳素公司訂購單│ │ 發票日:98年3月16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1份 │ │ 到期日:98年6月2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偵二卷P330)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金額:29萬5,987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⑶票據種類:本票 │ │,如附表二編號30 台 │
│ │ │ │ (偵三卷P18)│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上「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發票日:98年3月16日 │ │、「李月華」印文各壹│
│ │ │ │ 到期日:98年6月13日 │ │枚、附表五編號6 中鋼│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碳素公司訂購單上「李│
│ │ │ │ 金額:9萬8,609元 │ │慶宏」之署名壹枚沒收│
│ │ │ │⑷票據種類:支票 │ │。 │
│ │ │ │ (偵三卷P16)│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4月17日 │ │ │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 │ │ │ 金額:44萬元 │ │ │
│ │ │ │⑸票據種類:支票 │ │ │
│ │ │ │ (偵三卷P17)│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4月15日 │ │ │
│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 │ │ │ 金額:44萬元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147萬7,7│ │ │
│ │ │ │2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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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附表二編號31、32之│附表九編號62│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16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三卷P24)│匯款87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知單2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4,750 元(偵│玖月,附表二編號31、│
│ │(偵三卷P21、23) │偵三卷P19 )│ 發票日:98年3月17日 │三卷P111) │32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
│ │ │ │ 到期日:98年6月4日 │ │知單上「執行採購洪嘉│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興」、「執行採購潘朝│
│ │ │ │ 金額:30萬5,906元 │ │烈」、「執行採購王淑│
│ │ │ │⑵票據種類:本票 │ │妙」、「執行採購許賜│
│ │ │ │ (偵三卷P25)│ │仁」之印文各貳枚均沒│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收。 │
│ │ │ │ 發票日:98年3月17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到期日:98年6月18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金額:30萬5,906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⑶票據種類:本票 │ │,附表二編號31、32台│
│ │ │ │ (偵三卷P26)│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上「執行採購洪嘉興」│
│ │ │ │ 發票日:98年3月16日 │ │、「執行採購潘朝烈」│
│ │ │ │ 到期日:98年4月15日 │ │、「執行採購王淑妙」│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執行採購許賜仁」│
│ │ │ │ 金額:35萬元 │ │之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96萬1,81│ │ │
│ │ │ │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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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⑴附表二編號33之台│附表九編號63│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17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64之華南銀│ (偵三卷P34) │匯款88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行匯款水單2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11)│玖月,如附表二編號33│
│ │ (偵三卷P29) │份(偵三卷 │發票日:98年3月18日 │(因有1 張金│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54、55│P27 、35) │到期日:98 年6月19日 │額36萬元的擔│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之中鼎公司訂購單│ │本票號碼:YC0000000 │保本票有兌現│」、「煉會普會王水益│
│ │ 2份 │ │金額:61萬5,395元 │,故實際受損│」、「李月華」之印文│
│ │(偵三卷P37、39) │ │(擔保票據除上述本票外,│金額為52萬元│各壹枚沒收。 │
│ │ │ │還有1張36萬元之本票有兌 │)(偵一卷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現,是擔保票據總金額97萬│P204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5,395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3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
│53│⑴附表三編號56、57│附表九編號65│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18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58之中鼎公司訂│、66之華南銀│ (偵三卷P49) │匯款99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購單3份 │行匯款水單2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2,250 元(偵│玖月。 │
│ │(偵三卷P46、52、 │份(偵三卷 │ 發票日:98年3月20日 │三卷P112)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54) │P42 、50) │ 到期日:98年6月22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⑵附表八編號17之中│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國石化公司交貨通│ │ 金額:59萬722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知單1份(偵三卷P│ │⑵票據種類:本票 │ │。 │
│ │ 44) │ │ (偵三卷P57)│ │ │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 │
│ │ │ │ 發票日:98年3月18日 │ │ │
│ │ │ │ 到期日:98年4月7日 │ │ │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 │
│ │ │ │ 金額:50萬元 │ │ │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109萬722│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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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⑴附表二編號34之台│附表九編號67│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19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之華南銀行匯│ (偵三卷P65) │匯款41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知單1份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12)│捌月,如附表二編號34│
│ │ (偵三卷P62) │偵三卷P58 )│發票日:98年3月19日 │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⑵附表三編號59之中│ │到期日:98年6月23日 │ │單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鼎公司訂購單1份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李月華」之印文│
│ │ (偵三卷P60) │ │金額:45萬1,114元 │ │各壹枚沒收。 │
│ │ │ │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 台 │
│ │ │ │ │ │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單│
│ │ │ │ │ │上「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 │、「李月華」之印文各│
│ │ │ │ │ │壹枚沒收。 │
├─┼─────────┼──────┼────────────┼──────┼──────────┤
│55│⑴附表二編號35、36│附表九編號68│⑴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20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之台灣中油公司交│之華南銀行匯│ (偵三卷P82) │匯款89萬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貨通知單2份 │款水單1 份(│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6,000 元(偵│玖月,如附表二編號35│
│ │(偵三卷P75、77) │偵三卷P66 )│ 發票日:98年3月20日 │三卷P113) │、36台灣中油公司交貨│
│ │⑵附表四編號6、7之│ │ 到期日:98年4 月23日( │ │通知單上「煉會普會王│
│ │ 中美和公司訂購單│ │ 原審誤繕98年4 月13日) │ │水益」、「煉會普會方│
│ │ 2份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金│ │德勝」之印文各壹枚、│
│ │ (偵三卷P68-70、│ │ 額:28萬元 │ │「李月華」之印文貳枚│
│ │ 72-73) │ │⑵票據種類:本票 │ │,附表四編號6 、7 中│
│ │ │ │ (偵三卷P81)│ │美和公司訂購單上「張│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簡淑珍」、「陳獻宮」│
│ │ │ │ 發票日:98年3月20日 │ │之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 │ │ │ 到期日:98年4月21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金額:28萬元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⑶票據種類:本票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偵三卷P80) │ │,如附表二編號35、36│
│ │ │ │ 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台灣中油公司交貨通知│
│ │ │ │ 發票日:98年3月20日 │ │單上「煉會普會王水益│
│ │ │ │ 到期日:98年6月25日 │ │」、「煉會普會方德勝│
│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之印文各壹枚、「李│
│ │ │ │ 金額:46萬6,302元 │ │月華」之印文貳枚,附│
│ │ │ │(擔保票據總金額102萬6,3│ │表四編號6 、7 中美和│
│ │ │ │02元) │ │公司訂購單上「張簡淑│
│ │ │ │ │ │珍」、「陳獻宮」之署│
│ │ │ │ │ │名各壹枚均沒收。 │
├─┼─────────┼──────┼────────────┼──────┼──────────┤
│56│無 │附表九編號69│票據種類:本票 │98年3 月23日│張博森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之華南銀行匯│ (偵三卷P84) │匯款41萬元(│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款水單1 份(│發票人:東昇公司張肇元 │偵三卷P113)│捌月。 │
│ │ │偵三卷P83 )│發票日:98年3月24日 │ │郭美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到期日:98年6月24日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本票號碼:YC0000000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44萬6,920元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附表二:被告 2人偽造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之交貨通知單一
覽表(交貨通知單內容為台灣中油公司向東昇公司(起
訴書誤載為東森公司)採購管件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
實之交貨通知單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交貨通知│偽造之交貨通│偽造交貨通知單使│左列交貨通知單係屬偽│
│號│單所載不實之│知單所載不實│用於附表一所列之│造之依據 │
│ │申請日期 │之採購總價 │犯行 │ │
├─┼──────┼──────┼────────┼──────────┤
│ 1│97年11月26日│ 51萬4,050元│ 附表一編號2│⑴交貨通知單中會計室│
├─┼──────┼──────┼────────┤ 之核章並非台灣中油│
│ 2│ 97年12月1日│ 9萬8,610元│ 附表一編號6│ 公司之制式核章。 │
├─┼──────┼──────┼────────┤⑵交貨通知單中行政主│
│ 3│ 97年12月2日│ 32萬2,080元│ 附表一編號6│ 任並非李月華,核章│
├─┼──────┼──────┼────────┤ 亦非台灣中油公司之│
│ 4│97年11月28日│ 22萬7,200元│ 附表一編號8│ 制式核章。 │
├─┼──────┼──────┼────────┤⑶煉製事業部並無「執│
│ 5│ 97年12月1日│ 21萬4,600元│ 附表一編號9│ 行採購」制式圖章。│
├─┼──────┼──────┼────────┤⑷經查97年1 月1 日至│
│ 6│97年12月15日│ 41萬7,900元│ 附表一編號12│ 99年2 月8 日煉製事│
├─┼──────┼──────┼────────┤ 業部並無任何與東昇│
│ 7│97年12月22日│ 61萬4,180元│ 附表一編號19│ 公司交易往來之採購│
├─┼──────┼──────┼────────┤ 案。 │
│ 8│97年12月19日│ 35萬8,410元│ 附表一編號20│ │
├─┼──────┼──────┼────────┤ │
│ 9│97年12月22日│ 21萬540元│ 附表一編號20│ │
├─┼──────┼──────┼────────┤ │
│10│97年12月23日│ 21萬2,000元│ 附表一編號20│ │
├─┼──────┼──────┼────────┤ │
│11│97年12月26日│ 41萬3,050元│ 附表一編號23│ │
├─┼──────┼──────┼────────┤ │
│12│97年12月22日│ 56萬8,050元│ 附表一編號24│ │
├─┼──────┼──────┼────────┤ │
│13│97年12月30日│ 9萬7,370元│ 附表一編號25│ │
├─┼──────┼──────┼────────┤ │
│14│ 98年1月9日│ 36萬7,760元│ 附表一編號25│ │
├─┼──────┼──────┼────────┤ │
│15│ 98年1月6日│ 36萬1,800元│ 附表一編號26│ │
├─┼──────┼──────┼────────┤ │
│16│ 98年1月12日│ 12萬370元│ 附表一編號26│ │
├─┼──────┼──────┼────────┤ │
│17│ 98年1月15日│ 13萬1,070元│ 附表一編號27│ │
├─┼──────┼──────┼────────┤ │
│18│ 98年1月14日│ 35萬3,700元│ 附表一編號30│ │
├─┼──────┼──────┼────────┤ │
│19│ 98年1月12日│ 27萬2,050元│ 附表一編號31│ │
├─┼──────┼──────┼────────┤ │
│20│ 98年1月15日│ 20萬6,400元│ 附表一編號34│ │
├─┼──────┼──────┼────────┤ │
│21│ 98年1月22日│ 19萬3,360元│ 附表一編號37│ │
├─┼──────┼──────┼────────┤ │
│22│ 98年2月9日│ 18萬3,260元│ 附表一編號37│ │
├─┼──────┼──────┼────────┤ │
│23│ 98年2月5日│ 69萬8,700元│ 附表一編號38│ │
├─┼──────┼──────┼────────┤ │
│24│ 98年2月4日│ 33萬3,680元│ 附表一編號39│ │
├─┼──────┼──────┼────────┤ │
│25│ 98年2月6日│ 25萬3,400元│ 附表一編號39│ │
├─┼──────┼──────┼────────┤ │
│26│ 98年2月16日│ 26萬820元│ 附表一編號45│ │
├─┼──────┼──────┼────────┤ │
│27│ 98年2月9日│ 63萬8,400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28│ 98年2月13日│ 73萬2,800元│ 附表一編號48│ │
├─┼──────┼──────┼────────┤ │
│29│ 98年2月23日│ 64萬8,100元│ 附表一編號48│ │
├─┼──────┼──────┼────────┤ │
│30│ 98年2月19日│ 18萬1,250元│ 附表一編號50│ │
├─┼──────┼──────┼────────┤ │
│31│ 98年2月27日│ 63萬4,800元│ 附表一編號51│ │
├─┼──────┼──────┼────────┤ │
│32│ 98年3月3日│ 60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51│ │
├─┼──────┼──────┼────────┤ │
│33│ 98年3月3日│ 50萬9,700元│ 附表一編號52│ │
├─┼──────┼──────┼────────┤ │
│34│ 98年2月23日│ 34萬480元│ 附表一編號54│ │
├─┼──────┼──────┼────────┤ │
│35│ 98年2月27日│ 35萬8,410元│ 附表一編號55│ │
├─┼──────┼──────┼────────┤ │
│36│ 98年3月3日│ 17萬7,100元│ 附表一編號55│ │
└─┴──────┴──────┴────────┴──────────┘
附表三:被告2人偽造中鼎公司訂購單一覽表(訂購單內容為中
鼎公司向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東森公司)購買管件
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實之訂購單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使用於│左列訂購單係屬偽造之│
│號│載不實之訂單│載不實之訂購│附表一所列之犯行│依據 │
│ │日期 │金額 │ │ │
├─┼──────┼──────┼────────┼──────────┤
│ 1│ 97年11月3日│ 31萬1,325元│ 附表一編號1│訂購單內所有中鼎公司│
├─┼──────┼──────┼────────┤之員工簽名均屬真實,│
│ 2│97年11月13日│ 22萬4,532元│ 附表一編號1│但訂購單內容不實(即│
├─┼──────┼──────┼────────┤中鼎公司並無與東昇公│
│ 3│97年11月23日│ 21萬1,502元│ 附表一編號2│司(起訴書誤載為東森│
├─┼──────┼──────┼────────┤公司)有訂購單內所載│
│ 4│97年11月28日│ 33萬1,748元│ 附表一編號2│之交易) │
├─┼──────┼──────┼────────┤ │
│ 5│ 97年12月3日│ 35萬3,693元│ 附表一編號5│ │
├─┼──────┼──────┼────────┤ │
│ 6│ 97年12月5日│ 31萬1,703元│ 附表一編號5│ │
├─┼──────┼──────┼────────┤ │
│ 7│ 97年12月8日│ 51萬8,060元│ 附表一編號5│ │
├─┼──────┼──────┼────────┤ │
│ 8│97年12月10日│ 13萬1,975元│ 附表一編號10│ │
├─┼──────┼──────┼────────┤ │
│ 9│97年12月15日│ 45萬7,475元│ 附表一編號11│ │
├─┼──────┼──────┼────────┤ │
│10│97年12月12日│ 35萬4,323元│ 附表一編號13│ │
├─┼──────┼──────┼────────┤ │
│11│97年12月18日│ 34萬1,520元│ 附表一編號13│ │
├─┼──────┼──────┼────────┤ │
│12│97年12月16日│ 27萬4,575元│ 附表一編號14│ │
├─┼──────┼──────┼────────┤ │
│13│97年12月19日│ 41萬5,580元│ 附表一編號14│ │
├─┼──────┼──────┼────────┤ │
│14│97年12月19日│ 24萬9,543元│ 附表一編號15│ │
├─┼──────┼──────┼────────┤ │
│15│97年12月23日│ 9萬8,217元│ 附表一編號15│ │
├─┼──────┼──────┼────────┤ │
│16│97年12月18日│ 41萬5,454元│ 附表一編號16│ │
├─┼──────┼──────┼────────┤ │
│17│97年12月22日│ 17萬5,728元│ 附表一編號16│ │
├─┼──────┼──────┼────────┤ │
│18│97年12月22日│ 38萬2,085元│ 附表一編號17│ │
├─┼──────┼──────┼────────┤ │
│19│97年12月24日│ 15萬392元│ 附表一編號17│ │
├─┼──────┼──────┼────────┤ │
│20│97年12月25日│9萬6,338元(│ 附表一編號18│ │
│ │(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載為│ │ │
│ │為23日) │9萬6,388元)│ │ │
├─┼──────┼──────┼────────┤ │
│21│ 98年1月6日│ 28萬1,736元│ 附表一編號24│ │
├─┼──────┼──────┼────────┤ │
│22│ 98年1月3日│ 32萬3,348元│ 附表一編號25│ │
├─┼──────┼──────┼────────┤ │
│23│ 98年1月12日│ 26萬33元│ 附表一編號27│ │
├─┼──────┼──────┼────────┤ │
│24│ 98年1月20日│ 32萬9,249元│ 附表一編號27│ │
├─┼──────┼──────┼────────┤ │
│25│ 98年1月16日│ 45萬125元│ 附表一編號29│ │
├─┼──────┼──────┼────────┤ │
│26│ 98年1月23日│ 12萬3,228元│ 附表一編號35│ │
├─┼──────┼──────┼────────┤ │
│27│ 98年2月6日│ 26萬6,238元│ 附表一編號35│ │
├─┼──────┼──────┼────────┤ │
│28│ 98年2月6日│ 33萬3,155元│ 附表一編號35│ │
├─┼──────┼──────┼────────┤ │
│29│ 98年2月3日│ 10萬1,693元│ 附表一編號40│ │
├─┼──────┼──────┼────────┤ │
│30│ 98年2月12日│ 13萬8,873元│ 附表一編號40│ │
├─┼──────┼──────┼────────┤ │
│31│ 98年2月12日│ 20萬81元│ 附表一編號40│ │
├─┼──────┼──────┼────────┤ │
│32│ 98年2月10日│ 29萬3,349元│ 附表一編號42│ │
├─┼──────┼──────┼────────┤ │
│33│ 98年2月5日│ 51萬1,760元│ 附表一編號43│ │
├─┼──────┼──────┼────────┤ │
│34│ 98年2月7日│ 38萬7,933元│ 附表一編號43│ │
├─┼──────┼──────┼────────┤ │
│35│ 98年2月9日│ 19萬6,172元│ 附表一編號43│ │
├─┼──────┼──────┼────────┤ │
│36│ 98年2月11日│ 60萬3,456元│ 附表一編號43│ │
├─┼──────┼──────┼────────┤ │
│37│ 98年2月12日│ 23萬3,037元│ 附表一編號43│ │
├─┼──────┼──────┼────────┤ │
│38│ 98年2月14日│ 48萬5,982元│ 附表一編號45│ │
├─┼──────┼──────┼────────┤ │
│39│ 98年2月9日│ 48萬7,148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40│ 98年2月9日│ 25萬8,815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41│ 98年2月11日│ 40萬4,387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42│ 98年2月9日│ 17萬7,356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43│ 98年2月4日│ 31萬4,538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44│ 98年2月4日│ 28萬2,167元│ 附表一編號46│ │
├─┼──────┼──────┼────────┤ │
│45│ 98年2月18日│ 35萬3,766元│ 附表一編號47│ │
├─┼──────┼──────┼────────┤ │
│46│ 98年2月27日│ 31萬3,299元│ 附表一編號47│ │
├─┼──────┼──────┼────────┤ │
│47│ 98年2月20日│ 28萬928元│ 附表一編號47│ │
├─┼──────┼──────┼────────┤ │
│48│ 98年2月23日│ 9萬4,259元│ 附表一編號47│ │
├─┼──────┼──────┼────────┤ │
│49│ 98年2月18日│ 11萬5,374元│ 附表一編號47│ │
├─┼──────┼──────┼────────┤ │
│50│ 98年2月23日│ 28萬854元│ 附表一編號50│ │
├─┼──────┼──────┼────────┤ │
│51│ 98年2月23日│ 26萬6,196元│ 附表一編號50│ │
├─┼──────┼──────┼────────┤ │
│52│ 98年2月23日│ 30萬1,172元│ 附表一編號50│ │
├─┼──────┼──────┼────────┤ │
│53│ 98年2月23日│ 60萬4,538元│ 附表一編號50│ │
├─┼──────┼──────┼────────┤ │
│54│ 98年2月27日│ 33萬425元│ 附表一編號52│ │
├─┼──────┼──────┼────────┤ │
│55│ 98年2月25日│ 49萬2,366元│ 附表一編號52│ │
├─┼──────┼──────┼────────┤ │
│56│ 98年2月26日│ 40萬7,988元│ 附表一編號53│ │
├─┼──────┼──────┼────────┤ │
│57│ 98年2月16日│ 44萬4,560元│ 附表一編號53│ │
├─┼──────┼──────┼────────┤ │
│58│ 98年2月24日│ 29萬2,625元│ 附表一編號53│ │
├─┼──────┼──────┼────────┤ │
│59│ 98年2月27日│ 25萬1,706元│ 附表一編號54│ │
└─┴──────┴──────┴────────┴──────────┘
附表四:被告 2人偽造中美和公司訂購單一覽表(訂購單內容為
中美和公司向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東森公司)購買
管件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實之訂購單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使用於│左列訂購單係屬偽造之│
│號│載不實之訂購│載不實之訂購│附表一所列之犯行│依據 │
│ │日期 │總額 │ │ │
├─┼──────┼──────┼────────┼──────────┤
│ 1│ 97年12月3日│ 55萬4,740元│ 附表一編號4│⑴訂購單號碼非中美和│
├─┼──────┼──────┼────────┤ 公司之訂購單號碼,│
│ 2│97年12月30日│ 60萬5,640元│ 附表一編號28│ 或訂購單號碼對應之│
├─┼──────┼──────┼────────┤ 供應商並非東昇公司│
│ 3│ 98年1月14日│ 61萬3,200元│ 附表一編號32│ (起訴書誤載為東森│
├─┼──────┼──────┼────────┤ 公司),或訂購單號│
│ 4│ 98年2月3日│101萬5,970元│ 附表一編號36│ 碼對應之供應商雖為│
├─┼──────┼──────┼────────┤ 東昇公司,但訂購單│
│ 5│ 98年2月9日│ 67萬7,860元│ 附表一編號43│ 上之內容、數量、金│
├─┼──────┼──────┼────────┤ 額不符。 │
│ 6│ 98年2月24日│ 68萬6,550元│ 附表一編號55│⑵訂購單上所示之中美│
├─┼──────┼──────┼────────┤ 和公司員工范琇媛、│
│ 7│ 98年2月24日│ 36萬9,500元│ 附表一編號55│ 陳獻宮、張簡淑珍等│
│ │ │ │ │ 人之簽名均係偽簽。│
└─┴──────┴──────┴────────┴──────────┘
附表五:被告2人偽造中鋼碳素公司訂購單一覽表(訂購單內容
為中鋼碳素公司向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東森公司)
購買管件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實之訂購單詐騙告訴人
)
┌─┬──────┬──────┬────────┬──────────┐
│編│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使用於│左列訂購單係屬偽造之│
│號│載不實之訂購│載不實之訂購│附表一所列之犯行│依據 │
│ │日期 │總額 │ │ │
├─┼──────┼──────┼────────┼──────────┤
│ 1│ 97年12月3日│ 33萬7,580元│ 附表一編號2│⑴真實之訂購單上並無│
├─┼──────┼──────┼────────┤ 蓋「與正本相符」字│
│ 2│97年12月18日│ 41萬2,150元│ 附表一編號11│ 樣,即左列訂購單上│
├─┼──────┼──────┼────────┤ 印有「與正本相符」│
│ 3│97年12月25日│ 54萬1,770元│ 附表一編號21│ 字樣係偽造。 │
├─┼──────┼──────┼────────┤⑵訂購單上所示之採購│
│ 4│ 98年1月19日│ 56萬4,780元│ 附表一編號30│ 承辦人員李慶宏之簽│
├─┼──────┼──────┼────────┤ 名係偽簽。 │
│ 5│ 98年2月16日│ 22萬8,050元│ 附表一編號44│ │
├─┼──────┼──────┼────────┤ │
│ 6│ 98年2月20日│ 37萬1,550元│ 附表一編號50│ │
└─┴──────┴──────┴────────┴──────────┘
附表六:被告 2人偽造中宇環保公司交貨數量表一覽表(交貨數
量表內容為中宇環保公司向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東
森公司)購買管件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實之交貨數量
表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交貨數量表所│偽造交貨數量表所│偽造交貨數量表使用│
│號│載不實之採購日期│載不實之訂購總額│於附表一所列之犯行│
├─┼────────┼────────┼─────────┤
│ 1│98年1月12日 │ 34萬5,240元│ 附表一編號28│
│ │(起訴書誤載為2 │ │ │
│ │月5日) │ │ │
├─┴────────┴────────┴─────────┤
│上列交貨數量表係屬偽造之依據: │
│⑴交貨數量表之交易經查係屬虛偽不實。 │
│⑵交貨數量表之格式與中宇環保公司制式之交貨數量表格式不符。│
└─────────────────────────────┘
附表七:被告 2人偽造中鴻公司訂購單一覽表(訂購單內容為中
鴻公司向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東森公司)購買管件
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實之訂購單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所│偽造訂購單使用於│左列訂購單係屬偽造之│
│號│載不實之採購│載不實之訂購│附表一所列之犯行│依據 │
│ │日期 │總額 │ │ │
├─┼──────┼──────┼────────┼──────────┤
│ 1│ 97年12月3日│ 48萬560元│ 附表一編號7│⑴左列訂購單上之交易│
├─┼──────┼──────┼────────┤ 經查係屬虛偽。 │
│ 2│97年12月23日│ 32萬780元│ 附表一編號18│⑵蓋印於上之中鴻公司│
├─┼──────┼──────┼────────┤印文係屬偽造。 │
│ 3│ 98年1月15日│ 41萬2,200元│ 附表一編號32│ │
├─┼──────┼──────┼────────┤ │
│ 4│ 98年1月23日│ 59萬3,200元│ 附表一編號36│ │
├─┼──────┼──────┼────────┤ │
│ 5│ 98年2月4日│ 36萬7,920元│ 附表一編號37│ │
├─┼──────┼──────┼────────┤ │
│ 6│ 98年2月9日│ 22萬5,740元│ 附表一編號37│ │
├─┼──────┼──────┼────────┤ │
│ 7│ 98年2月23日│ 67萬40元│ 附表一編號49│ │
└─┴──────┴──────┴────────┴──────────┘
附表八:被告 2人偽造中國石化公司交貨通知單一覽表(交貨通
知單內容為中國石化公司向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東
森公司)購買管件材料,被告2人藉此不實之交貨通知
單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交貨通知│偽造交貨通知│偽造交貨通知單使│左列交貨通知單係屬偽│
│號│單所載不實之│單所載不實之│用於附表一所列之│造之依據 │
│ │採購日期 │訂購總額 │犯行 │ │
├─┼──────┼──────┼────────┼──────────┤
│ 1│ 97年12月1日│ 30萬3,850元│ 附表一編號2│中國石化公司有實際與│
├─┼──────┼──────┼────────┤東昇公司(起訴書誤載│
│ 2│ 97年12月3日│ 29萬650元│ 附表一編號3│為東森公司)交易之期│
├─┼──────┼──────┼────────┤間為96年5月1日至97年│
│ 3│ 97年12月8日│ 21萬4,090元│ 附表一編號10│4月30日,於左列交貨 │
├─┼──────┼──────┼────────┤通知單之採購日期並未│
│ 4│97年12月12日│ 17萬3,490元│ 附表一編號10│曾向東昇公司採購。 │
├─┼──────┼──────┼────────┤ │
│ 5│97年12月22日│ 8萬4,620元│ 附表一編號22│ │
├─┼──────┼──────┼────────┤ │
│ 6│97年12月22日│ 14萬7,190元│ 附表一編號22│ │
├─┼──────┼──────┼────────┤ │
│ 7│97年12月23日│ 33萬2,480元│ 附表一編號22│ │
├─┼──────┼──────┼────────┤ │
│ 8│97年12月25日│ 10萬9,640元│ 附表一編號22│ │
├─┼──────┼──────┼────────┤ │
│ 9│ 97年12月1日│ 14萬2,700元│ 附表一編號33│ │
├─┼──────┼──────┼────────┤ │
│10│ 98年1月19日│ 24萬9,500元│ 附表一編號34│ │
├─┼──────┼──────┼────────┤ │
│11│ 98年1月23日│ 34萬9,560元│ 附表一編號34│ │
├─┼──────┼──────┼────────┤ │
│12│ 98年2月9日│ 21萬4,940元│ 附表一編號41│ │
├─┼──────┼──────┼────────┤ │
│13│ 98年2月11日│ 18萬3,370元│ 附表一編號41│ │
├─┼──────┼──────┼────────┤ │
│14│ 98年2月9日│ 27萬2,480元│ 附表一編號42│ │
├─┼──────┼──────┼────────┤ │
│15│ 98年2月11日│ 24萬7,040元│ 附表一編號42│ │
├─┼──────┼──────┼────────┤ │
│16│ 98年2月16日│ 19萬5,130元│ 附表一編號44│ │
├─┼──────┼──────┼────────┤ │
│17│ 98年3月9日│ 35萬9,050元│ 附表一編號53│ │
└─┴──────┴──────┴────────┴──────────┘
附表九:被告 2人偽造華南銀行匯款水單一覽表(內容為東昇公
司(起訴書誤載為東森公司)匯出美金至大陸地區廠商
以給付貨款,藉此證明東昇公司有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
零件來轉賣臺灣地區廠商以詐騙告訴人
┌─┬──────┬──────────┬────────┐
│編│偽造匯款水單│偽造之匯款水單中所載│偽造匯款水單使用│
│號│之申請日期 │匯出美金之等值新臺幣│於附表一所示犯行│
│ │ │金額 │ │
│ │ │ │ │
├─┼──────┼──────────┼────────┤
│ 1│97年12月15日│ 35萬8,356元│ 附表一編號1│
├─┼──────┼──────────┼────────┤
│ 2│97年12月16日│ 26萬3,211元│ 附表一編號1│
├─┼──────┼──────────┼────────┤
│ 3│97年12月23日│ 105萬3,573元│ 附表一編號2│
├─┼──────┼──────────┼────────┤
│ 4│97年12月23日│ 20萬7,868元│ 附表一編號2│
├─┼──────┼──────────┼────────┤
│ 5│97年12月24日│ 32萬3,204元│ 附表一編號3│
├─┼──────┼──────────┼────────┤
│ 6│97年12月25日│ 40萬5,654元│ 附表一編號4│
│ │ │(起訴書誤載為40萬5,│ │
│ │ │ 974元) │ │
├─┼──────┼──────────┼────────┤
│ 7│97年12月26日│ 85萬3,980元│ 附表一編號5│
│ │ │(起訴書誤載為85萬4,│ │
│ │ │400元) │ │
├─┼──────┼──────────┼────────┤
│ 8│97年12月29日│ 47萬1,614元│ 附表一編號6│
├─┼──────┼──────────┼────────┤
│ 9│97年12月30日│ 36萬8,480元│ 附表一編號7│
│ │ │(起訴書誤載為36萬8,│ │
│ │ │800元 │ │
├─┼──────┼──────────┼────────┤
│10│97年12月31日│ 17萬300元│ 附表一編號8│
├─┼──────┼──────────┼────────┤
│11│ 98年1月5日│ 15萬3,357元│ 附表一編號9│
├─┼──────┼──────────┼────────┤
│12│ 98年1月6日│ 38萬4,916元│ 附表一編號10│
├─┼──────┼──────────┼────────┤
│13│ 98年1月8日│ 13萬8,149元│ 附表一編號11│
├─┼──────┼──────────┼────────┤
│14│ 98年1月8日│ 31萬7,280元│ 附表一編號11│
├─┼──────┼──────────┼────────┤
│15│ 98年1月9日│ 32萬6,465元│ 附表一編號12│
├─┼──────┼──────────┼────────┤
│16│ 98年1月10日│ 49萬7,250元│ 附表一編號13│
├─┼──────┼──────────┼────────┤
│17│ 98年1月12日│ 48萬6,936元│ 附表一編號14│
├─┼──────┼──────────┼────────┤
│18│ 98年1月14日│ 26萬699元│ 附表一編號15│
├─┼──────┼──────────┼────────┤
│19│ 98年1月15日│ 40萬5,650元│ 附表一編號16│
├─┼──────┼──────────┼────────┤
│20│ 98年1月16日│ 37萬1,628元│ 附表一編號17│
├─┼──────┼──────────┼────────┤
│21│ 98年1月17日│ 30萬1,032元│ 附表一編號18│
├─┼──────┼──────────┼────────┤
│22│ 98年1月19日│ 47萬4,280元│ 附表一編號19│
├─┼──────┼──────────┼────────┤
│23│ 98年1月20日│ 59萬352元│ 附表一編號20│
├─┼──────┼──────────┼────────┤
│24│ 98年1月21日│ 45萬1,580元│ 附表一編號21│
├─┼──────┼──────────┼────────┤
│25│ 98年1月22日│ 51萬8,735元│ 附表一編號22│
├─┼──────┼──────────┼────────┤
│26│ 98年1月23日│ 32萬8,986元│ 附表一編號23│
├─┼──────┼──────────┼────────┤
│27│ 98年2月3日│ 62萬2,155元│ 附表一編號24│
├─┼──────┼──────────┼────────┤
│28│ 98年2月4日│ 56萬4,984元│ 附表一編號25│
├─┼──────┼──────────┼────────┤
│29│ 98年2月5日│ 36萬4,430元│ 附表一編號26│
├─┼──────┼──────────┼────────┤
│30│ 98年2月6日│ 51萬4,233元│ 附表一編號27│
├─┼──────┼──────────┼────────┤
│31│ 98年2月9日│ 70萬560元│ 附表一編號28│
├─┼──────┼──────────┼────────┤
│32│ 98年2月10日│ 32萬9,309元│ 附表一編號29│
├─┼──────┼──────────┼────────┤
│33│ 98年2月12日│ 25萬5,078元│ 附表一編號30│
├─┼──────┼──────────┼────────┤
│34│ 98年2月12日│ 44萬4,352元│ 附表一編號30│
├─┼──────┼──────────┼────────┤
│35│ 98年2月13日│ 123萬4,130元│ 附表一編號31│
├─┼──────┼──────────┼────────┤
│36│ 98年2月16日│ 45萬780元│ 附表一編號32│
├─┼──────┼──────────┼────────┤
│37│ 98年2月16日│ 30萬3,935元│ 附表一編號32│
├─┼──────┼──────────┼────────┤
│38│ 98年2月17日│ 30萬3,113元│ 附表一編號33│
├─┼──────┼──────────┼────────┤
│39│ 98年2月17日│ 57萬605元│ 附表一編號33│
├─┼──────┼──────────┼────────┤
│40│ 98年2月18日│ 32萬2,245元│ 附表一編號34│
├─┼──────┼──────────┼────────┤
│41│ 98年2月18日│ 25萬6,064元│ 附表一編號34│
├─┼──────┼──────────┼────────┤
│42│ 98年2月19日│ 51萬9,750元│ 附表一編號35│
├─┼──────┼──────────┼────────┤
│43│ 98年2月20日│ 118萬4,975元│ 附表一編號36│
├─┼──────┼──────────┼────────┤
│44│ 98年2月23日│ 70萬5,451元│ 附表一編號37│
├─┼──────┼──────────┼────────┤
│45│ 98年2月24日│ 52萬4,815元│ 附表一編號38│
├─┼──────┼──────────┼────────┤
│46│ 98年2月25日│ 44萬2,552元│ 附表一編號39│
├─┼──────┼──────────┼────────┤
│47│ 98年2月27日│ 54萬1,415元│ 附表一編號40│
├─┼──────┼──────────┼────────┤
│48│ 98年3月2日│ 29萬3,712元│ 附表一編號41│
├─┼──────┼──────────┼────────┤
│49│ 98年3月3日│ 59萬9,444元│ 附表一編號42│
├─┼──────┼──────────┼────────┤
│50│ 98年3月4日│ 52萬4,587元│ 附表一編號43│
├─┼──────┼──────────┼────────┤
│51│ 98年3月4日│ 118萬8,760元│ 附表一編號43│
├─┼──────┼──────────┼────────┤
│52│ 98年3月5日│ 30萬8,688元│ 附表一編號44│
├─┼──────┼──────────┼────────┤
│53│ 98年3月6日│ 53萬8,621元│ 附表一編號45│
├─┼──────┼──────────┼────────┤
│54│ 98年3月9日│ 127萬548元│ 附表一編號46│
├─┼──────┼──────────┼────────┤
│55│ 98年3月9日│ 52萬608元│ 附表一編號46│
├─┼──────┼──────────┼────────┤
│56│ 98年3月10日│ 67萬6,650元│ 附表一編號47│
├─┼──────┼──────────┼────────┤
│57│ 98年3月10日│ 15萬3,027元│ 附表一編號47│
├─┼──────┼──────────┼────────┤
│58│ 98年3月11日│ 104萬7,446元│ 附表一編號48│
├─┼──────┼──────────┼────────┤
│59│ 98年3月12日│ 49萬9,235元│ 附表一編號49│
├─┼──────┼──────────┼────────┤
│60│ 98年3月13日│ 26萬9,100元│ 附表一編號50│
├─┼──────┼──────────┼────────┤
│61│ 98年3月13日│ 111萬9,870元│ 附表一編號50│
├─┼──────┼──────────┼────────┤
│62│ 98年3月16日│ 93萬4,159元│ 附表一編號51│
├─┼──────┼──────────┼────────┤
│63│ 98年3月17日│ 36萬4,508元│ 附表一編號52│
├─┼──────┼──────────┼────────┤
│64│ 98年3月17日│ 56萬,6814元│ 附表一編號52│
├─┼──────┼──────────┼────────┤
│65│ 98年3月18日│ 55萬1,807元│ 附表一編號53│
├─┼──────┼──────────┼────────┤
│66│ 98年3月18日│ 52萬3,755元│ 附表一編號53│
├─┼──────┼──────────┼────────┤
│67│ 98年3月19日│ 42萬2,500元│ 附表一編號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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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98年3月20日│ 115萬9,994元│ 附表一編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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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8年3月23日│ 40萬9,535元│ 附表一編號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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