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焦文城
律師
抗 告 人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楊竣宇
上列抗告人因
偽造有價証券
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445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被告楊竣宇使用「楊峻賢」之偏名從事業務
工作,本為交易對象所週知,且本票上所記載之身分証號碼
及地址,皆屬正確之資料,是被告並非冒用他人之名義簽發
票据,實難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証券及
詐欺之重大嫌疑,又被
告係因原住所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 巷○○號
建物經拆除,致未收受法院
傳票,並非逃亡,又被告之父母
年邁,母親更需長期洗腎,家庭負擔甚重,又被告負責建南
生藥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及業務工作,長期羈押恐使相關票款
無法支付,致生更大損害,請惠准
具保停止羈押,為此提起
抗告等語。
二、經查:被告楊竣宇因偽造有價証券、詐欺等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被告曾於100 年1 月25日
準備程序期日中到場(原審
99年度審訴字第4193卷第24頁),惟被告楊竣宇自100 年1
月25日起至101 年9 月14日(
緝獲歸案之日)止共長達1 年
7 月之
期間,並未到案,其明知有
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卻
未向法院陳報其實際住居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致長期未到案,
應顯已逃亡,又被告楊竣宇以「楊峻賢」名義簽發本票,及
偽刻「三陽生藥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並以「三陽生藥科技
有限公司」名義在支票上背書,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証券等罪
,尚待查証,又被告以父母年邁,母親更需長期洗腎,及負
責之建南生藥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及業務困難,會造成家庭及
公司困境等,此非案件審理羈押
與否所考量,原審駁回具保
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焦文城之抗告並無理由,又
辯護人陳宏哲律師非原審裁定之
當事人依刑事訴訟第403 條
第1項規定,其提其抗告為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第41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