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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抗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焦文城  律師 抗 告 人  陳宏哲  律師 被   告  楊竣宇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証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445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楊竣宇使用「楊峻賢」之偏名從事業務 工作,本為交易對象所週知,且本票上所記載之身分証號碼 及地址,皆屬正確之資料,是被告並非冒用他人之名義簽發 票据,實難認被告有偽造有價証券及詐欺之重大嫌疑,又被 告係因原住所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 巷○○號 建物經拆除,致未收受法院傳票,並非逃亡,又被告之父母 年邁,母親更需長期洗腎,家庭負擔甚重,又被告負責建南 生藥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及業務工作,長期羈押恐使相關票款 無法支付,致生更大損害,請惠准具保停止羈押,為此提起 抗告等語。 二、經查:被告楊竣宇因偽造有價証券、詐欺等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被告曾於100 年1 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中到場(原審 99年度審訴字第4193卷第24頁),惟被告楊竣宇自100 年1 月25日起至101 年9 月14日(緝獲歸案之日)止共長達1 年 7 月之期間,並未到案,其明知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卻 未向法院陳報其實際住居所或其他聯絡方式致長期未到案, 應顯已逃亡,又被告楊竣宇以「楊峻賢」名義簽發本票,及 偽刻「三陽生藥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並以「三陽生藥科技 有限公司」名義在支票上背書,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証券等罪 ,尚待查証,又被告以父母年邁,母親更需長期洗腎,及負 責之建南生藥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及業務困難,會造成家庭及 公司困境等,此非案件審理羈押與否所考量,原審駁回具保 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焦文城之抗告並無理由,又 辯護人陳宏哲律師非原審裁定之當事人依刑事訴訟第403 條 第1項規定,其提其抗告為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第41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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