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佑平
訴訟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原 告 鄒昀蓁
被 告 李寶雄
被 告 羣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汶凰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 年度交
上訴字第55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寶雄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
諭知上訴
駁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被告李寶雄無罪,檢察官不服
提起上訴後,經本院
駁回上訴)在案,茲據原告聲請於
刑事
案件諭知無罪時,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揆諸首揭說
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