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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8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允誠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2 年度易更一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0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允誠(原名楊秀瑾)成立雅加美企業 行,負責承接廣告業務,其明知廠商委託製作廣告之「四物 複方」等食品(各食品名稱如附表所示),並未向中央主管 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 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基於違反健康食 品管理法前揭規定之犯意,製作以「四物複方」(起訴書誤 載為「四物複名」)等名稱之電視廣告影片,送由如附表所 示電視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播出,向收視之不特定消費 者宣稱「四物複方」等產品具有如附表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 之廣告內容,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因認 被告涉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明知為違反同法第 6 條規定而廣告之罪嫌,應依同條第1 項規定處罰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允誠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 人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承辦人吳明憲、證人即昇 暘國際行銷公司負責人黃玟皓、證人即好萊得公司負責人朱 俊明、證人即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宏睿(原名郭 仲仁)等人之證詞,及雅加美企業行違規案件統計表、高雄 市政府衛生局陳述意見紀錄表、電視節目錄影光碟及勘驗畫 面等,為其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 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 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楊允誠固不否認成立雅加美企業行,負責承接廣告 業務,且如附表所示廣告均為其所製作之事實,惟堅決否認 有何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製作如附表所示之 廣告時,並不知道食品與健康食品有何不同,就此點伊亦未 曾詢問廠商,是在後來出庭後,才知道廣告只要用到特定字 句就算是健康食品,伊並沒有犯罪意圖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廣告均係由被告製作,並於該附表所示時間, 刊登於附表所示各媒體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75頁),且經證人黃玟皓、朱俊明、郭宏睿於偵查中證述 明確(黃玟皓部分見99年度他字第4163號卷〔下稱4163號他 字卷〕第91至92頁、朱俊明部分見同卷第92至93頁、郭宏睿 部分見同卷第93至94頁),復下列事證可佐,是此部分之事 實,足堪認定: ⒈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7 月23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附表編號1 所示「四物複方」產品廣告於98年5 月18日 、98年6 月8 日播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見證據卷 三第17至18頁)。 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8 月27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 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稽查取締股就關於附 表編號2 所示「黃金蜆萃取液」產品廣告於98年6 月29日播 出之事與大企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秀蓉間之電子郵件 (見證據卷三第23、25、26頁)。 ⒊金門縣衛生局98年12月7 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件中華電信98年2 月27日通聯紀錄查詢結果、附表一編號3 所示「HEALSY全方位減重法」產品廣告於98年11月27日播出 之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廣告畫面截圖(見證據卷四第 45至46頁反面)、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2 月11日食品藥 物管理局(現改制為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風字第00000000 00號函、臺南市衛生局99年2 月6 日南市衛食藥檢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關於98年11月23日、24日播出附表編號 3 所示「HEALSY全方位減重法」產品廣告之海納企業社違規 食品廣告案件、授權書、調查紀錄表、授權同意書(見證據 卷三第31、32、34、36、37、119 頁)、改制前行政院衛生 署98年12月24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表編號3 所 示「HEALSY全方位減重法」產品廣告於98年11月23日、24日 播出之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見 證據卷四第60、61頁、證據卷三第46頁)、金門縣衛生局98 年11月25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證據卷四第85頁) 。 ⒋高雄市三民區衛生所99年3 月1 日高市000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訪談紀錄表(見證據卷三第47頁正、反面)、 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9 月21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 函、98年10月7 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表編號4 所示「愛力強固勇」產品廣告於98年8 月17日、98年9 月6 日播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授權書(見證據卷三第 53頁反面、第54頁、第55頁、第56頁正、反面)、臺北縣( 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10月27日北衛藥字第0000 000000號函(就附表編號4 所示「愛力強固勇」產品廣告於 98年9 月3 日播出之部分,見證據卷三第59頁)。 ⒌臺中市衛生局99年3 月5 日衛食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 件海納企業社違規廣告資料(關於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所示 產品)、授權書(見證據卷三第91頁及反面);附表編號5 所示「男性的本領(活龍錠)」產品廣告於98年8 月11日播 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見證據卷三第99頁)、改制 前行政院衛生署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廣告核准資料查詢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 查詢結果(見證據卷三第100 頁正、反面);改制前行政院 衛生署98年10月15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表編號 6 所示「蠶絲蛋白」產品廣告於98年8 月17日播出之電視疑 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見證據卷三第106 頁反面至107 頁反面 );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2 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如附表編號7 所示「青OKINAWA 超有酵美型組」產 品廣告於98年9 月17日、98年9 月1 日播出之違規廣告監測 查報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監錄食品廣告紀錄表(見證據卷 三第109 頁正、反面、第110-1 頁、第113 頁);改制前臺 北縣政府衛生局98年12月10日北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關於附表編號7 、8 所示產品部分)。 ⒍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3 月10日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風字 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3 月23日北市衛 藥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表編號9 所示「活力久久久 」產品廣告於98年12月12日播出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 (見證據卷四第13頁正、反面、證據卷三第120 、121 頁) 。 ⒎金門縣衛生局98年11月16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表 編號10所示「花蓮山苦瓜」產品廣告於98年10月29日播出之 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廣告畫面截圖及電話通聯紀錄查 詢(見證據卷三第225 頁反面至227 頁)。 ⒏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7 月28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 函、98年10月15日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表編號11 所示「天麻」產品廣告於98年6 月23日、98年9 月3 日播出 之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見證據卷二第3 至5 頁、第73 頁、第74頁)。 ⒐臺中市衛生局99年2 月10日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表 編號12所示「第三代蜆蛋白」產品廣告於98年12月16日播出 之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及廣告畫面截圖(見證據卷三第134 頁、第272 至274 頁)。 ㈡審諸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條文結構,核與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1 項,將犯罪構成要件委由行政機關補足之規定迥異 ,而純屬就「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為說明之定義性規 定,且該條第2 項就「保健功效」部分,已明白揭示其定義 ,其相關定義之用語意義亦非難以理解,洵為受規範者所能 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難認有何違反法律明確 性,而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6 號解釋中所指之檢肅 流氓條例第2 條第3 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要挾滋事 ,以及欺壓善良之規定,容有未盡明確之處之情狀不同。詳 言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後,一方 面於該條第2 項增列「保健功效」之定義,並加入「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等文字,然依該條修正理由為:「修正 健康食品之定義範圍。國際間針對營養素有其公認之定義 ,唯對於特殊營養素則在任何法規資料或科學文獻中,並未 有明確定義。故建議刪除,而就保健功效來明訂規範。明 訂保健功效之定義。」以觀,可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之 修正,其目的在於使「健康食品」與「保健功效」定義明確 化,並無將行政機關之公告程序列為「保健功效」成就與否 要件之意,更遑論授權行政機關予以補充。再者,由健康食 品管理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 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亦可見條文係將「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及「標示或廣告 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截然二分。綜據上述,構成健康食品管 理法第21條第2 項犯罪之行為態樣,所謂明知為違反同法第 6 條第1 項規定之食品而廣告,究其嚴格意義,應係指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即宣稱「健康食品 」文句或使用「健康食品標章」(即俗稱之「小綠人」)加 以廣告。倘廣告未使用「健康食品」字樣及小綠人標章,即 便宣稱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亦不在該條項 處罰之列,如此解釋並未逸脫具有一般法律常識及合理謹慎 受規範之人民對於法規範之認識範圍。 ㈢本案附表所示之產品廣告,其中編號2 至5 、7 至10所示產 品廣告之內容,並未經主管機關即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認定 有宣稱經衛生署公布之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有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 年9 月9 日FDA 企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至93頁),已難遽認其 有何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之疑慮。縱係附 表編號1 、6 、11、12所示產品廣告之內容,其中編號1 之 「抗疲勞」、「延緩老化」;編號6 之「延緩衰老」;編號 11之「延緩衰老」、「免疫調節」;編號12之「免疫調節」 及「護肝」,而在前揭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認定有宣稱經衛 生署公布之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之列,惟該等產品與前開 編號2 至5 、7 至10所示產品廣告之內容,既均未使用「健 康食品」字樣及小綠人標章,有前開㈠⒈至⒐所示之違規廣 告監測查報表及廣告畫面截圖等在卷可佐,揆之前揭說明, 亦難繩之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責。 ㈣本件被告固有製作如附表所示廣告之行為,然該等廣告尚難 繩之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第1 項之罪責,既如 前述,則檢察官所為舉證,尚難認業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被訴之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犯行,其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01 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附表: ┌─┬──────┬───────┬──────┬───────────┐ │編│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廣告內容 │ │號│ │ │(民國) │ │ ├─┼──────┼───────┼──────┼───────────┤ │1 │四物複方 │寶福(起訴書誤│98年5 月18日│消除疲勞、增強體力、養│ │ │ │載為福寶)有線│、98年6 月8 │顏美容、調整體質、促進│ │ │ │電視股份有限公│日(起訴書誤│胸部發育、延緩老化、減│ │ │ │司第6 臺、民視│載為99年5 月│輕焦慮 │ │ │ │ │18日、99年6 │ │ │ │ │ │月8 日) │ │ ├─┼──────┼───────┼──────┼───────────┤ │2 │黃金蜆萃取液│寶福(起訴書誤│98年6 月29日│降低43% 的眼睛黃斑部病│ │ │ │載為福寶)有線│ │變 │ │ │ │電視股份有限公│ │ │ │ │ │司第42臺、TVBS│ │ │ │ │ │-G │ │ │ ├─┼──────┼───────┼──────┼───────────┤ │3 │HEALSY全方位│名城事業股份有│98年11月27日│燃燒脂肪、減肥瘦身、胸│ │ │減重法 │限公司第31臺衛├──────┤部變大、加速毒素消除 │ │ │ │視中文臺 │98年11月23日│ │ │ │ ├───────┼──────┤ │ │ │ │金頻道有線電視│98年11月24日│ │ │ │ │第31臺衛視中文│ │ │ │ │ │臺 │ │ │ │ │ ├───────┼──────┤ │ │ │ │第31臺衛視中文│98年11月24日│ │ │ │ │臺 │ │ │ ├─┼──────┼───────┼──────┼───────────┤ │4 │愛力強固勇 │寶福(起訴書誤│98年9 月6 日│補腎壯揚、怡情催精、每│ │ │ │載為福寶)有線├──────┤天都能在房事中殺很大、│ │ │ │電視股份有限公│98年8 月17日│愛很久,讓你隨時能硬起│ │ │ │司第85臺冠軍電├──────┤來、愈戰愈勇 │ │ │ │視臺 │98年9 月3 日│ │ ├─┼──────┼───────┼──────┼───────────┤ │5 │男性的本領(│臺灣數位寬頻有│98年8 月11日│強化海綿體充血作用、使│ │ │活龍錠) │線電視公司 │ │氣血的循環達到最巔峰的│ │ │ │ │ │狀態、保證100%勃起更堅│ │ │ │ │ │硬、更持久、更有力 │ ├─┼──────┼───────┼──────┼───────────┤ │6 │蠶絲蛋白 │寶福(起訴書誤│98年8 月17日│改善指甲健康、避免頻尿│ │ │ │載為福寶)有線│ │、思維清晰、頭髮濃密黑│ │ │ │電視股份有限公│ │亮、緊實肌膚瘦身、延緩│ │ │ │司第10臺中視 │ │老化、消除皺紋斑點、隔│ │ │ │ │ │離紫外線、促進傷口癒合│ ├─┼──────┼───────┼──────┼───────────┤ │7 │青OKINAWA超 │金頻道有線電視│98年9 月17日│三大美國專利抑制油脂吸│ │ │有酵美型組 │第47臺東森1 臺│ │收、強效分解脂肪、調整│ │ │ ├───────┼──────┤酸性體質 │ │ │ │南桃園有線電視│98年9 月1 日│ │ │ │ │第47臺東森購物│ │ │ │ │ │臺 │ │ │ ├─┼──────┼───────┼──────┼───────────┤ │8 │青OKINAWA沖 │北健有線電視48│98年10月19日│瘦身、強酵享SO、強酵輕│ │ │繩雙酵組 │臺東森購物臺 │ │盈、10天挑戰3 公斤 │ ├─┼──────┼───────┼──────┼───────────┤ │9 │活力久久久 │聯維有線電視85│98年12月12日│提升性能力、幫助氣血循│ │ │ │頻道冠軍電視臺│ │環、增加持久力、增加男│ │ │ │ │ │性賀爾蒙、預防攝護腺肥│ │ │ │ │ │大、讓精子有力、改善遺│ │ │ │ │ │精滑精、幫你擋久保養、│ │ │ │ │ │促進持續充血30分鐘、減│ │ │ │ │ │少心肌損耗、做久不會喘│ │ │ │ │ │、增加持久力、生精助陽│ ├─┼──────┼───────┼──────┼───────────┤ │10│花蓮山苦瓜 │45頻道年代綜合│98年10月29日│通過改變腸細胞的網孔,│ │ │ │臺 │ │迅速阻止脂肪、糖分,最│ │ │ │ │ │具有減肥效果,被譽為脂│ │ │ │ │ │肪殺手 │ ├─┼──────┼───────┼──────┼───────────┤ │11│天麻 │臺灣數位寬頻民│98年6 月23日│調節腎上腺素、維護自律│ │ │ │視第6 臺 │ │神經、改善焦慮緊張、內│ │ │ ├───────┤ │分泌失調、延緩衰老、改│ │ │ │寶福(起訴書誤│ │善健忘、補腦護腦、改善│ │ │ │載為福寶)有線│ │心腦血管功能、調整免疫│ │ │ │電視股份有限公│ │力、鎮靜安眠鎮痛等功效│ │ │ │司民視第6 臺 │ │ │ │ │ ├───────┼──────┤ │ │ │ │寶福(起訴書誤│98年9 月3 日│ │ │ │ │載為福寶)有線│ │ │ │ │ │電視股份有限公│ │ │ │ │ │司中視第10臺 │ │ │ ├─┼──────┼───────┼──────┼───────────┤ │12│第三代蜆蛋白│麗冠有線電視45│98年12月16日│改善發炎疼痛,抑制過敏│ │ │ │頻道年代綜合 │ │反應,調節免疫系統,保│ │ │ │ │ │護肝腎功能,恢復精神體│ │ │ │ │ │力,生病、開刀、過敏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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