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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2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1 年度訴字第814 號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296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素貞於民國95年3月29日蕾蒂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蕾蒂 揚公司)設立登記起,即擔任蕾蒂揚公司之董事及代表人, 掌管蕾蒂揚公司業務及會計事務,而為蕾蒂揚公司基於公司 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嗣於 同年5月份聘任金煒麒擔任蕾蒂揚公司外務後,2人雖知蕾蒂 揚公司為虛設行號,未曾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行 實際交易,仍共同為下列行為(金煒麒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 ): ㈠陳素貞與金煒麒均明知蕾蒂揚公司自95年7 月起至96年10月 止之期間,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日期,與如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人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竟與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 之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 上開實際負責人接續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由陳素 貞及金煒麒收受,作為蕾蒂揚公司之進項會計憑證。 ㈡陳素貞與金煒麒均明知蕾蒂揚公司自95年5 月起至96年10月 止之期間,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日期,與如附表二所示之 營業人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 示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此不正當之方式使各 該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附表二編號9 部分除 外,詳如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原審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 檢察官、被告均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35頁),復未於原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 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揭規定,洵具證據 能力。 二、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參原審訴字卷 第80、93頁),與證人即記帳士朱宴兒、證人即蕾蒂揚公司 員工謝素真證述大致相符(參國稅卷第330 頁、原審訴字卷 第55至60頁),確可認被告為蕾蒂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 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並非基於實際交易行為所開立。且查 : ㈠ 蕾蒂揚公司於95年3 月29日申請設立登記,其公司主要營業 項目為化粧品批發零售等,股東僅被告1 人,嗣於96年3 月 1 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同年5 月24日則申請變更營業地址 為高雄市○○區○○○路○○○ 號5 樓之2 一情,有蕾蒂揚公 司之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證(參原審審訴字卷第 3 至54頁)。而該公司於95年5 月至97年2 月營業期間,申 報之銷項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8,037元(含二聯式發 票247,952 元),申報之進項及費用金額合計為33,589,816 元,其中申報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金額為零,有蕾蒂揚公司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查詢表附卷可查(參國稅卷 第55至68頁)營業期間營業稅加值率偏低,顯不符營業常規 ;而依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查得之蕾 蒂揚公司利息所得,可知該公司分別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 興分行(下稱中信新興分行)及安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下稱安泰北高雄分行)設立帳戶,然觀該公司於中信新興分 行之帳戶往來明細,幾為現金交易,並常於一定數額現金存 入後於當日或隔幾日再領出一定數額之現金,致帳戶內常僅 餘數百元至數萬元,有上開帳戶往來明細表附卷(參國稅卷 第392 至395 頁),與一般營業資金進出情形有違;另觀安 泰北高雄分行之帳戶,則僅作於設立資本額100 萬元及增資 額200 萬元用之帳戶,且該設立資本額經被告於95年3 月8 日轉帳存入後,隨即於同年月10日轉帳匯出,另增資額200 萬元則係由蕾蒂揚公司就高雄市○○區○○○路○○號5 樓之 2 房屋之出租人吳育經於96年5 月4 日匯入後,隨即於同年 月7 日轉帳匯出,均無再留一定資本額,有上開帳戶存提紀 錄查詢表、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租賃契約書、吳育經9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證(參國稅卷第32 0 至321 頁反面、第324 頁、第396 至400 頁),是自蕾蒂 揚公司上開帳戶觀之,實難認其有正常營業之情形。 ㈡ 而依蕾蒂揚公司於上開營業期間之進項憑證及銷項憑證分析 ,蕾蒂揚公司於95、96年間主要進項來源為潮元有限公司( 下稱潮元公司)及晶豪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晶豪泰公司) 、主要銷項去路則是立人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立人電腦 公司)、寰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寰奇光電公司)及潮 元公司;而96年間主要進項來源則為辰邦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辰邦公司)、堃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堃益工程公司)、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嵐公司)、善興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善興公司)、潮元公司;主要銷項去路則為全球工 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工匯公司)、佳瓏有限公司(下 稱佳瓏公司)、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點中玉公司)、 鷹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鷹揚公司)、金富昇有限公司(下 稱金富昇公司)、堃益工程公司及易利來公司,此有蕾蒂揚 公司95、96年間之年度進項來源明細排行表、年度銷項去路 明細排行表等在卷可查(參國稅卷第144 至148 頁)。然其 中如善興公司、巨嵐公司、堃益工程公司,經南區國稅局依 其進項、銷項之往來等查訪情形,認定屬虛設行號一情,有 南區國稅局101 年9 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 函等在卷可證(參原審訴字卷第16至18頁);另如蕾蒂揚公 司與晶豪泰公司間之營業行為,晶豪泰公司之交易對象實為 寰奇光電公司,此自該交易之貨款係由寰奇光電公司之承辦 人賴見興交付、貨物之交付地點亦指定為寰奇光電公司位於 臺南市○○路○段○○○ 號之營業處所可知(參國稅卷第104 反面至106 頁)。雖寰奇光電公司之業務經理邱俊斯於南區 國稅局調查時證稱:伊公司確與蕾蒂揚公司有實際交易往來 云云(參國稅卷第244 至246 頁),然晶豪泰公司之負責人 黃得勝已於說明書及承諾書上表示:係因該時寰奇光電公司 之營業地點尚未確定,未能為公司登記,又考量貨品市場價 格變動,故以蕾蒂揚公司名義向晶豪泰公司訂貨,是由晶豪 泰即開立發票予蕾蒂揚公司等語,再由蕾蒂揚公司開立如附 表二編號8 之發票予寰奇光電公司一情,有上開說明書、承 諾書、出貨單、銷貨單及上開發票影本在卷(參國稅卷第10 3 至106 頁),確可知蕾蒂揚公司與晶豪泰公司及寰奇光電 公司間,均無實質交易往來;又如易利來公司與潮元公司, 則係與蕾蒂揚公司循環開立發票,且營業項目亦不符,該2 公司並業經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一情,有蕾蒂揚公司95至 96年循環交易關係圖、上開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表、年 度進項來源明細排行表、年度銷項去路明細排行表等在卷( 參國稅卷第141 至167 頁),亦難認蕾蒂揚公司與上開公司 確有實際交易往來;再如綺榕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綺榕工程 公司),於該公司擔任財務工作之證人葉金波則證稱:綺榕 工程公司於94年間自日本進口電器、女鞋等商品,然因蕾蒂 揚公司需要進口實績,故才以蕾蒂揚公司名義報關進口,再 轉售予綺榕工程公司,然實際上該進口貨物均直接由海關送 至綺榕工程公司倉庫、由該公司員工點收、其貨款、報關費 用等相關費用均由該公司負擔一情,並有南區國稅局臺南市 分局98年7 月22日南區國稅南市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 綺榕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綺榕工程公司)95年度交易相關資 料(談話筆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在卷(參國稅卷第21 4 至241 頁)可知,綺榕工程公司與蕾蒂揚公司之間亦無實 際交易往來;餘其他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或遭南區國稅局 認定係虛設行號如道諦股份有限公司、或係已擅自歇業他遷 不明、申請停業、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如附表一、二備 註欄所示),或其營業內容並無相關等,此自其等與蕾蒂揚 公司間所開立發票項目可知,且經南區國稅局通知上開公司 負責人攜相關交易文件為說明,或係聯絡未著、或係遲未依 通知說明、或係表明並無相關資料等,有上開各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及發票、南區國稅局所屬新化、潮州、苓雅、前 鎮、小港稽徵所、三民分局通知文書等件為證(參國稅卷第 71至84頁、第88、99、101 、107 、135 頁、第14 0至142 頁、第171 至180 頁、第185 、187 、189 、193 、204 、 213 、242 、257 頁、原審訴字卷第235 至237 頁、第269 、315 、326 、351 頁),均難認與蕾蒂揚公司有確實之交 易往來。末蕾蒂揚公司與上開營業人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交易,部分已被法院另案認定屬不實交易一情,各如附表 一、二備註欄所示,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查(原審訴字卷第 115 至189 頁),是依上可知,蕾蒂揚公司確屬虛設行號。 ㈢ 綜上所述,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予 依法論科。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辯「買賣假發票,都是金 煒麒做的,伊不知情」云云,自難採信,附此敘明。 三、論罪: ㈠ 按所謂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 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且按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 ,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商業會計法第33條亦有明 定。是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即符合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 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 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 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 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是核被告陳素貞於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於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同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被告各基於單一之犯意,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密接時間接續收受、開立不實發票,手段相同,應各成立接 續犯。而就事實一之㈠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載不實罪,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以商業負責人 為構成要件,就事實一之㈠部分,被告與如附表一所示營業 人之各不詳商業負責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雖非 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商業負責人,然與之共同犯罪,仍應依 刑法第31條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酌依同條第1 項但書 規定減輕其刑;另就事實一之㈡部分,雖金煒麒對蕾蒂揚公 司而言非具負責人身分之人,但其與具有身分之被告共同實 施犯罪,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犯,而被告與 金煒麒就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雖認綽號「馬懷明」之姓名年籍不詳 男子亦為共犯,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該人係共犯, 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指明。被告就事實一之㈠、㈡之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 末被告上開2 犯行各屬接續犯,已如前述,其接續實行之數 個舉動,在刑法上既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遇所適用 法律有修正變更時,縱行為起於法律變更前,如行為終了已 在法律變更之後,即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依變更後之 法律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餘地。是雖被告行為 期間歷經刑法相關條文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商業會計 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然被告上開犯行之行為終 了日為96年10月,各如附表一、二所示,自逕依變更後之法 律處斷,併予敘明。 四、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2 罪罪證明確 ,因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規定論處,並審酌被告身為蕾蒂揚 公司實際負責人,本應正當經營,並確實為會計憑證之記載 及開立、收受,然卻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另開立 不實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藉此幫助其等增加公司進 項數額以逃漏稅捐,致國家財政稅收減少,影響稅賦管理之 公平與正確性,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 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時間、犯罪手法及犯罪情節,兼 衡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 有期徒刑3 月、4 月,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 日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及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壹日之易科罰金標準,並敘明被告所犯屬接續犯,行 為終了時已逾96年4 月24日,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復說明如後所述之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 。公訴人上訴意旨雖以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及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達145 萬2855元,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然按刑之酌減 、量定及定執行刑等,為法院依實體法或程序法等相關規定 ,得依職權審酌、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得任意指摘,必須具 體表明原審判決所為自由裁量之行使,未合乎法律之目的, 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1年3 月 2 日71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之意旨參照)。本件原 審判決所為量刑自由裁量之行使,業已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 妥為量刑審酌,並無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 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 義等法則,而構成應撤銷改判之理由,公訴人徒以上揭情詞 ,主張量刑過輕,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素貞係蕾蒂揚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 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 與金煒麒(起訴書僅載綽號「金先生」)、「馬懷明」等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5年5月間起至97年2月止,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 明知蕾蒂揚公司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以不詳 方式取得上開營業人之統一發票46紙,銷售額合計3,256,85 5 元,充當蕾蒂揚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不實之進項金額,藉此逃漏營業稅達1,628,044 元。 ㈡ 明知蕾蒂揚公司未與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堃益 工程公司,惟於不詳地點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10紙,銷售額 合計1,724,800 元,充當該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致堃益工 程公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 86,24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 ㈢ 因認被告就公訴意旨㈠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 逃漏稅捐罪;而就公訴意旨㈡所為,涉犯同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 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 台上字第2157號裁判參照)。再按依營業稅第1條之規定, 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為前提。故如未銷售貨物 ,亦即未發生營業行為,即無須繳納營業稅。換言之,於虛 設行號(包含公司,下簡稱虛設行號)之情形,因「營業稅 」之課徵,以有實際之交易行為為前提,「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課徵亦以有「純益額」即「營利事業所得額」為前提。 是虛設行號成立之目的即在出售不實之統一發票,協助他人 取得該等不實發票而虛增「進項稅額」及「進貨成本」,用 以沖抵「銷項稅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以防止因只有 「銷項」並無「進項」之異常帳目登載而遭稅捐單位察覺, 以此協助他人逃漏稅捐。故虛設行號本身既無實際之交易行 為及所得額,縱有向他人取得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虛增「進 項稅額」及「進貨成本」,然於法仍不應成立逃漏稅捐罪責 。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 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 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 此本身並無逃漏稅捐情形。故無營業行為而交付發票予其他 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自亦不能論 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是蕾蒂揚公司既為虛設行號,已 如前述,則其本身並無逃漏稅捐之問題,被告就公訴意旨㈠ 所為,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又如 附表二編號9 所示堃益工程公司亦屬虛設行號,有上開南區 國稅局101 年9 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 在卷可證(參原審訴字卷第16至18頁),亦無逃漏稅捐之情 形,是被告就公訴意旨㈡所為,亦不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涉有上開 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2 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 被告前揭所各犯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為 想像競合及接續犯,屬裁判上及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附表一:蕾蒂揚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分 ┌─┬────┬────┬──────┬──────┬─────┬───────┐ │編│開立不實│發票月份│發票字軌號碼│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稅│備註 │ │號│發票之營│ │ │ │額 │ │ │ │業人名稱│ │ │ │ │ │ ├─┼────┼────┼──────┼──────┼─────┼───────┤ │1 │道諦股份│95年7月 │NU00000000 │ 285,000元 │ 14,250元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 │ │ │ │合計 │不實發票1張 │ 285,000元 │ 14,250元 │ │ ├─┼────┼────┼──────┼──────┼─────┼───────┤ │2 │善興國際│96年5月 │TU00000000 │ 446,000元 │ 22,300元 │虛設行號 │ │ │實業有限├────┼──────┼──────┼─────┤左列交易經原審│ │ │公司 │96年5月 │TU00000000 │ 510,000元 │ 25,500元 │100年度重訴字 │ │ │ ├────┼──────┼──────┼─────┤第27號、高雄高│ │ │ │96年5月 │TU00000000 │ 462,000元 │ 23,100元 │分院101年度上 │ │ │ ├────┼──────┼──────┼─────┤訴字第422號判 │ │ │ │合計 │不實發票3張 │1,418,000元 │ 70,900元 │決認定屬不實交│ ├─┼────┼────┼──────┼──────┼─────┼───────┤ │3 │晶豪泰實│95年10月│PU00000000 │ 261,000元 │ 13,050元 │營業中 │ │ │業有限公├────┼──────┼──────┼─────┤ │ │ │司 │95年10月│PU00000000 │ 568,000元 │ 28,40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2張 │ 829,000元 │ 4,1450元 │ │ ├─┼────┼────┼──────┼──────┼─────┼───────┤ │4 │巨嵐企業│96年7月 │UU00000000 │ 316,000元 │ 15,800元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左列交易經原審│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00,000元 │ 15,000元 │100年度訴字第 │ │ │ ├────┼──────┼──────┼─────┤862號判決認定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252,000元 │ 12,600元 │屬不實交易在案│ │ │ ├────┼──────┼──────┼─────┤在案。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140,800元 │ 7,040 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285,000元 │ 14,25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820,500元 │ 41,025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837,000元 │ 41,850元 │ │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 607,000元 │ 30,350元 │ │ │ │ ├────┼──────┼──────┼─────┤ │ │ │ │ │不實發票8張 │3,558,300元 │ 177,915元│ │ ├─┼────┼────┼──────┼──────┼─────┼───────┤ │5 │綺榕有限│95年10月│CAI0000000 │ 184,886元 │ 9,244元 │申請註銷登記 │ │ │公司 ├────┼──────┼──────┼─────┤ │ │ │ │95年11月│CGI0000000 │ 146,265元 │ 7,313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2張 │ 331,151元 │ 16,557元 │ │ ├─┼────┼────┼──────┼──────┼─────┼───────┤ │6 │辰邦實業│96年5月 │TU00000000 │ 872,900元 │ 43,645元│ │ │ │有限公司├────┼──────┼──────┼─────┤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1,044,560元 │ 52,228元│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1,006,500元 │ 50,325元│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1,324,250元 │ 66,213元│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1,892,000元 │ 94,600元│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 │1,948,300元 │ 97,415元│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69,750元 │ 18,488元│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3,461,500元 │ 173,075元│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858,000元 │ 42,900元│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676,400元 │ 33,820元│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717,600元 │ 35,880元│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11張│14,171,760元│ 708,589元│ │ ├─┼────┼────┼──────┼──────┼─────┼───────┤ │7 │堃益工程│96年9月 │VU00000000 │ 958,432元│ 47,922元│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左列交易經原審│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907,680元 │ 45,384元│100年度重訴字 │ │ │ ├────┼──────┼──────┼─────┤第51號、高雄高│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780,400元 │ 89,020元│分院101年度上 │ │ │ ├────┼──────┼──────┼─────┤訴字第305號判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051,904元 │ 52,595元│決認定屬不實交│ │ │ ├────┼──────┼──────┼─────┤易在案,並經最│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682,528元 │ 34,126元│高法院101年度 │ │ │ ├────┼──────┼──────┼─────┤台上字第4255號│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415,000元 │ 70,750元│判決駁回被告上│ │ │ ├────┼──────┼──────┼─────┤訴確定。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163,250元 │ 58,163元│ │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391,850元 │ 69,593元│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8張 │9,351,044元 │ 467,553元│ │ ├─┼────┼────┼──────┼──────┼─────┼───────┤ │8 │易利來股│95年12月│QU00000000 │ 325,000元 │ 16,250元│撤銷登記 │ │ │分有限公├────┼──────┼──────┼─────┤ │ │ │司 │95年12月│QU00000000 │ 36,800元 │ 1,840元│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2張 │ 361,800元 │ 18,090元│ │ ├─┼────┼────┼──────┼──────┼─────┼───────┤ │9 │潮元有限│95年11月│ QU00000000 │ 412,000元 │ 20,600元│撤銷登記 │ │ │公司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 378,500元 │ 18,925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 208,000元 │ 10,400元│ │ │ │ ├────┼──────┼──────┼─────┤ │ │ │ │96年1月 │ RU00000000 │ 215,000元 │ 10,750元│ │ │ │ ├────┼──────┼──────┼─────┤ │ │ │ │96年1月 │ RU00000000 │ 326,800元 │ 16,340元│ │ │ │ ├────┼──────┼──────┼─────┤ │ │ │ │96年1月 │ RU00000000 │ 120,000元 │ 6,000元│ │ │ │ ├────┼──────┼──────┼─────┤ │ │ │ │96年1月 │ RU00000000 │ 369,500元 │ 18,475元│ │ │ │ ├────┼──────┼──────┼─────┤ │ │ │ │96年2月 │ RU00000000 │ 105,000元 │ 5,250元│ │ │ │ ├────┼──────┼──────┼─────┤ │ │ │ │96年2月 │ RU00000000 │ 120,000元 │ 6,000元│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9張 │2,254,800 元│ 112,740元│ │ └─┴────┴────┴──────┴──────┴─────┴───────┘ 附表二:蕾蒂揚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取得發票」) ┌─┬────┬────┬──────┬──────┬──────┬──────┐ │編│取得不實│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申報扣抵稅額│備註 │ │號│發票之營│ │ │ │ │ │ │ │業人名稱│ │ │ │ │ │ ├─┼────┼────┼──────┼──────┼──────┼──────┤ │1 │縉錩實業│96年5月 │TU00000000 │ 270,000元│ 13,500元 │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96年5月 │TU00000000 │ 384,000元│ 19,2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 325,800元│ 16,29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 120,000元│ 6,0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26,000元│ 16,3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15,000元│ 15,7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197,600元│ 9,88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236,800元│ 11,84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479,700元│ 23,985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365,000元│ 18,25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514,200元│ 25,71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496,000元│ 24,80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12張│ 4,030,100元│ 201,505元 │ │ ├─┼────┼────┼──────┼──────┼──────┼──────┤ │2 │鷹揚實業│96年5月 │TU00000000 │ 502,500元 │ 25,125元 │ │ │ │有限公司├────┼──────┼──────┼──────┤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1,016,800元 │ 50,84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 │ 358,400元 │ 17,92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3張 │1,877,700元 │ 93,885元 │ │ ├─┼────┼────┼──────┼──────┼──────┼──────┤ │3 │全球工匯│96年9月 │VU00000000 │ 536,256元 │ 26,813元 │ │ │ │工程有限├────┼──────┼──────┼──────┤ │ │ │公司 │96年9月 │VU00000000 │ 745,920元 │ 37,296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925,850元 │ 46,293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645,120元 │ 32,256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540,200元 │ 27,01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593,776元 │ 29,689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027,000元 │ 51,35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523,872元 │ 26,194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314,220元 │ 15,711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297,490元 │ 14,875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241,450元 │ 12,073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11張│6,391,154元 │ 319,560元 │ │ ├─┼────┼────┼──────┼──────┼──────┼──────┤ │4 │金富昇有│96年7月 │UU00000000 │ 224,000元 │ 11,200元 │擅自歇業他遷│ │ │限公司 ├────┼──────┼──────┼──────┤不明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34,800元 │ 16,74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83,040元 │ 19,152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497,200元 │ 24,86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66,200元 │ 18,31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5張 │1,805,240元 │ 90,262元 │ │ ├─┼────┼────┼──────┼──────┼──────┼──────┤ │5 │佳瓏有限│96年5月 │TU00000000 │2,056,800元 │ 102,840元 │左列交易經原│ │ │公司 ├────┼──────┼──────┼──────┤審101 年度重│ │ │ │96年6月 │TU00000000 │1,680,000元 │ 84,000元 │訴緝字第6 號│ │ │ ├────┼──────┼──────┼──────┤判決認定屬不│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252,350元 │ 12,618元 │實交易在案。│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135,280元 │ 6,764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288,535元 │ 14,427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236,000元 │ 11,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Z000000000 │ 582,320元 │ 29,116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31,200元 │ 16,56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8張 │5,562,485元 │ 278,125元 │ │ ├─┼────┼────┼──────┼──────┼──────┼──────┤ │6 │點中玉實│96年5月 │TU00000000 │ 465,000元 │ 23,250元 │ │ │ │業有限公├────┼──────┼──────┼──────┤ │ │ │司 │96年5月 │TU00000000 │ 444,000元 │ 22,2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 │ 456,000元 │ 22,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465,000元 │ 23,2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446,000元 │ 22,3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421,800元 │ 21,09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468,000元 │ 23,40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456,000元 │ 22,800元 │ │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 444,000元 │ 22,200元 │ │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 437,000元 │ 21,850元 │ │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 435,000元 │ 27,75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11張│4,937,800元 │ 246,890元 │ │ ├─┼────┼────┼──────┼──────┼──────┼──────┤ │7 │綺榕有限│95年11月│QU00000000 │ 44,100元 │ 2,205元 │申請註銷登記│ │ │公司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 82,000元 │ 4,100元 │ │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 38,850元 │ 1,943 元 │ │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 63,400元 │ 3,170元 │ │ │ │ ├────┼──────┼──────┼──────┤ │ │ │ │95年11月│QU00000000 │ 90,000元 │ 4,50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5張 │ 318,350元 │ 15,918元 │ │ ├─┼────┼────┼──────┼──────┼──────┼──────┤ │8 │寰奇光電│95年12月│QU00000000 │ 425,000元 │ 21,250元 │ │ │ │科技有限├────┼──────┼──────┼──────┤ │ │ │公司 │95年12月│QU00000000 │ 322,000元 │ 16,10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2張 │ 747,000元 │ 37,350元 │ │ ├─┼────┼────┼──────┼──────┼──────┼──────┤ │9 │堃益工程│96年7月 │UU00000000 │ 126,000元 │ 6,300元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不另為無罪之│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96,000元 │ 4,800元 │諭知。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185,300元 │ 9,265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316,000元 │ 15,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226,500元 │ 11,325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275,000元 │ 13,7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132,000元 │ 6,6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129,000元 │ 6,4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 126,000元 │ 6,3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 113,000元 │ 5,65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10張│1,724,800元 │ 86,240元 │ │ ├─┼────┼────┼──────┼──────┼──────┼──────┤ │10│立人電腦│95年5月 │MU00000000 │ 48,500元 │ 2,425元 │停業 │ │ │資訊有限├────┼──────┼──────┼──────┤ │ │ │公司 │95年5月 │MU00000000 │ 75,000元 │ 3,750元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 158,000元 │ 7,900元 │ │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 │ 113,000元 │ 5,650元 │ │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 129,500元 │ 6,475元 │ │ │ │ ├────┼──────┼──────┼──────┤ │ │ │ │96年8月 │NU00000000 │ 470,000元 │ 23,500元 │ │ │ │ ├────┼──────┼──────┼──────┤ │ │ │ │96年8月 │NU00000000 │ 78,000元 │ 3,900元 │ │ │ │ ├────┼──────┼──────┼──────┤ │ │ │ │96年9月 │PU00000000 │ 170,000元 │ 8,500元 │ │ │ │ ├────┼──────┼──────┼──────┤ │ │ │ │96年9月 │PU00000000 │ 363,000元 │ 18,15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9張 │1,605,000元 │ 80,250元 │ │ ├─┼────┼────┼──────┼──────┼──────┼──────┤ │11│易利來股│96年1月 │RU00000000 │ 126,000元 │ 6,300元 │撤銷登記 │ │ │份有限公├────┼──────┼──────┼──────┤ │ │ │司 │96年1月 │RU00000000 │ 285,000元 │ 14,250元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 147,800元 │ 7,390元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 275,000元 │ 13,750元 │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 386,000元 │ 19,300元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5張 │1,219,800元 │ 60,990元 │ │ ├─┼────┼────┼──────┼──────┼──────┼──────┤ │12│潮元有限│95年10月│PU00000000 │296,000元 │ 14,800元 │撤銷登記 │ │ │公司 ├────┼──────┼──────┼──────┤ │ │ │ │95年10月│PU00000000 │266,400元 │ 13,320元 │ │ │ │ ├────┼──────┼──────┼──────┤ │ │ │ │ 合計 │不實發票2張 │562,400元 │ 28,120元 │ │ ├─┴────┴────┴──────┴──────┴──────┴──────┤ │總計幫助逃漏營業稅額:1,452,855元(起訴書誤載為1,539,095元) │ └───────────────────────────────────────┘ 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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