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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3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師範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潘月鳳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 度易字第751 號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62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熊師範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潘月鳳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洩漏國防以外之 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 實 一、熊師範於民國96年4 月12日經補選當選屏東縣滿州鄉(下稱 滿州鄉)鄉長,平日綜理鄉務、經手各項採購業務之發包作 業,對於各項發包工程之底價有核定之權;潘月鳳則係滿州 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負責辦理各項採購工程之標單、標 封及工程合約書之製作等採購行政業務,均為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熊師 範及潘月鳳均明知機關辦理招標作業時,不得於開標前洩漏 底價,作用即在保障辦理採購之政府機關本於消費者地位, 得因自由市場競爭機制而享有之權益,並確保公共工程、公 有財產之品質,因職務關係而知悉底價之公務員,依政府採 購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有保守秘密以防止招標採購作業發 生不公平競爭之職務上義務。詎熊師範竟與潘月鳳共同基於 洩漏上揭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辦理附表編號35至3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工程招標前,將其核定 之工程底價告知潘月鳳,並告知潘月鳳上開工程要給屏東縣 恆春半島地區之營建廠商負責人董英菊施作,潘月鳳則於97 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3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一)工程開標前 某日,在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之辦公室內,告知董英菊 填寫略低於底價之金額新台幣(下同)67萬元,作為投標該 工程之標價。另於97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36(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二)工程公告後某日,在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之辦 公室內,告知董英菊該工程要給董英菊施作,而於97年10月 28日附表編號36、3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三)工程開標 前之某日,在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之辦公室內,告知董 英菊附表編號36工程底價為75萬元,並告知董英菊填寫略低 於底價之72萬6 千元作為投標該工程之標價,另接續告知董 英菊附表編號37工程填寫略低於底價之24萬元作為投標該工 程之標價,董英菊遂依潘月鳳所告知之數額投標,因而於附 表編號35至37所示之決標時間順利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下稱屏東縣調查站)移送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而所稱具有可信之特別 情況,法院於調查審酌先前之供述證據是否具備證據適格, 應以該供述作成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人於陳述時 之心理狀態是否健全,是否出於真意所為之陳述,有無違法 取供等程序上之事項為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7 64號判決參照)。又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 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 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 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 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260號判決參照)。被告熊師範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證人盧世 禎、黃桂菊於屏東縣調查站詢問時(下稱調詢時)之陳述, 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潘月鳳及其選任辯護人則對於董英菊 、余增春調詢時之證述,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1 頁 )。經查,證人黃桂菊於調詢時有關透過被告董月鳳向被告 熊師範轉達工程分配事宜之陳述,均未於偵查中為證述(見 偵卷第84-85 頁);證人盧世禎對於錄音譯文1 (其詳列載 於本判決附表後)所示之對話者為何人及內容為何?是否實 在?等節,亦未於偵查中為證述;證人余增春於調詢時,所 為有關被告熊師範之父前往跪求余增春阻止董英菊勿揭發洩 漏底價之詞,復未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再為相同之陳述;又 證人董英菊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為大致相同之陳述,惟 其對於何以其他參與競標廠商未得標之原因,則未於偵審中 再予陳述;足見證人黃桂菊、盧世禎、余增春及董英菊於調 詢時所為之陳述,均與審判中有實質不符之情形,且屬證明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本院檢視前揭證人於調詢時,未見有 何違法取供之情形,此觀諸證人董英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我在調查站、檢察署的陳述均實在,有看過筆錄才簽名等 語(見原審卷㈠第198-199 頁);另考諸證人黃桂菊、盧世 禎、余增春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是由具法定職權之調查人 員採詢問者及紀錄者分離之方式製作筆錄(見調查站卷第 8 頁、第143 頁、第180 頁),其等接受詢問及筆錄製作過程 堪認嚴謹;又證人余增春是以證人身分應詢,較少出於自身 利害關係之考量,且於偵審中均未就前揭實質不符之處再為 訊(詰)問(見偵卷第150-152 頁、原審卷㈠第203-208 頁 ),足徵其等於調詢時之證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再徵諸調詢筆錄之製作時點距離本件案發時間較為接近, 其記憶較為明晰,較無受其他外力干擾,較少出於利害關係 之衡量,變更供詞及證詞之可能亦較低。堪認其等於調詢時 所為之證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應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 ,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而私 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 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範,私人違反上開 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刑法第 315 條之1 第1 款、第2 款,分別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 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依此,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 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 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 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潘月鳳之選任辯 護人以錄音譯文的時間為何時、是否為全程錄音等節質疑而 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2頁、第186 頁)。然查,原審 詢問法務部調查局人員表示,須明確指出待鑑定錄音光碟可 能漏掉或剪接之處,始得受理鑑定。經原審函詢被告熊師範 、潘月鳳及渠等選任辯護人此節,惟被告熊師範及其選任辯 護人被告潘月鳳選任辯護人當庭或具狀陳明,並無專業及能 力足以指明何處曾遭剪接,此有刑事陳報狀、原審公務電話 紀錄、函稿及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211 頁、原審卷㈡第193 頁、第200 頁、第214 頁),堪認錄音 譯文內容是否曾被剪接,僅屬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之片面 指摘,尚乏積極證據可佐,且無從調查究明。參以證人董英 菊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本案都是當場的錄音,因為他們欠 錢不還我錢,不給我工作,也不給工程款我才錄音,我錄音 時就決定採取司法的動作,我確定所提出不同檔案的錄音內 容是完整的,沒有經過增、刪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94 頁、 第197-198 頁),核與在場目睹與聞之證人盧世禎於調詢時 證陳:錄音譯文1 董英菊和熊師範交談時,我確實有在場, 當時只有我們3 人在場,譯文及談話內容均屬實在等詞(見 調查站卷第141-142 頁);經比對與本院勘驗錄音譯文1 時 ,盧世禎確屬在場之第三者乙節無誤(見本院卷第83頁勘驗 筆錄)。凡此均足彰顯錄音譯文1 至3 之內容應屬完整,未 經剪接,且證人董英菊錄音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參諸前揭 說明,該私人錄音勘驗之內容,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除前揭爭執之證據資 料外,檢察官、被告及渠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 ,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第62頁、第141 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經 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均矢口否認有洩漏附表編號 35-37 所示工程底價之事實,被告熊師範辯稱:附表編號35-37 所 示之工程都是我親自核定的底價,核定完會密封,我沒有洩 漏工程底價;錄音譯文1 內容並非我與董英菊的對話云云; 其選任辯稱人則以:盧世禎所述係傳聞自董英菊,並非親自 經歷,應無證據能力。錄音譯文1 之內容,與熊師範是否洩 漏工程底價無涉,不足為其有公訴意旨指涉犯罪事實之論據 云云置辯。被告潘月鳳辯稱:熊師範沒有告訴我核定的工程 底價,所以我不知道底價,董英菊和我很熟,跟姐妹一樣, 她問我標多少,我是應付她隨便說一個數字,並非底價,我 沒有洩漏底價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以:董英菊係因不滿熊 師範而挾怨報復,所述不足採信;以潘月鳳的職責無從獲悉 底價金額,自無從洩漏底價云云置辯。 二、經查: ㈠、被告熊師範於96年4 月12日經補選當選滿州鄉鄉長,平日綜 理鄉務、經手各項採購業務之發包作業,對於各項發包工程 之底價有核定之權。被告潘月鳳則係滿州鄉公所建設課約僱 人員,負責辦理各項採購工程之標單、標封及工程合約書之 製作等採購行政業務,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屏東縣政府滿州鄉公所 發包:①附表編號35「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版工程」預算金 額為713,000 元,核定底價為70萬元,於97年10月8 日公告 採最低標方式招標,計有琮淞土木包工業(投標71萬元)、 恆翊營造有限公司(投標70萬6 千元)、宏昱土木包工業( 投標70萬元)、祥聖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由證人董英菊所 經營之祥聖土木包工業於97年10月14日以67萬元得標。②附 表編號36「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預 算金額為752,000 元,核定底價為75萬元,於97年10月23日 採最低標方式招標,計有宏昱土木包工業(經審查投標資料 為不合格)、恆翊營造有限公司(投標748,000 元)、琮淞 土木包工業(投標73萬元),祥聖土木包工業參與競標,由 證人董英菊所經營之祥聖土木包工業以726,000 元最低標得 標。③附表編號37「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寺後方道路旁災 害復建工程」預算金額為258,249 元,核定底價為25萬元, 於97年10月20日公告採最低標方式招標,計有上立土木包工 業(投標25萬元)、宏昱土木包工業(投標256,000 元)、 恆翊營造有限公司(投標255,000 元),及祥聖土木包工業 參與競標,由證人董英菊所經營之祥聖土木包工業以24萬元 得標,此有滿州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屏東縣政府滿州鄉 公所102 年12月3 日之滿鄉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 、10 2年10月18日之滿鄉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之 招標公告、標單、工程估價單、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等工程 發包、決標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第35-37 頁、 原審卷㈠第 159-172 頁、原審卷㈡第1-177 頁)。又系爭3 件工程底價核定之過程,係由滿州鄉公所建設課人員設計初 擬預算金額,經建設課課長訂定預算金額,由時任滿州鄉長 熊師範核減訂定底價後,再密封由專人將採購底價表交給滿 州鄉公所建設課人員辦理發包作業等節,業據被告熊師範於 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62頁),故系爭工程底價訂立及發包、決標 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至於董英菊提出前揭標價參與競標及得標之過程,業據其於 調詢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工程在上網前的當天或隔天,由 潘月鳳通知我去建設課找潘月鳳買標單,這3 件工程潘月鳳 有跟我講底價,我依照她告訴我的總金額去寫,我在靠近潘 月鳳的時候就打開錄音了,詳細的錄音時間我不清楚了,所 有的工程都是熊師範告訴潘月鳳,她再通知廠商,因為潘月 鳳沒有那麼大的權力,4 家參與競標的廠商都是我找來的, 我會告知廠商的實際負責人那幾件工程已分配指定由我承包 ,有時我也會要他們寫標價若干,希望他們配合幫忙,他們 通常都會配合如自動把標價提高,或投標證件不全,或未附 押標金等,因此均能讓我順利得標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93- 194 頁、原審卷㈠第 194-202 頁),並有如錄音譯文1 至3 所示之內容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86 頁)。 參諸錄音譯文1 對話時熊師範表示「現在我就沒辦法答應你 ,手上剩沒幾件…我目前妳是做最多」、「問題是我現在沒 有工作可以排給你們,目前我沒辦法…」、「我手中就沒什 麼案件,我只顧你其他包商要怎麼處理」、「所有公所的案 件都給你,你還是沒辦法周轉啦。這邊案件就不多啊,公所 的案件你們做超過一半,你看外面的其他包商有做到幾件」 、「我現在是說我要顧全部,不能只顧你,我這麼多包商」 之內容。佐以錄音譯文2 、3 潘月鳳表示「那個九棚國小廁 所『說要給你』做,70幾萬…」、「『他叫你』寫…67」等 語。核與證人黃桂菊於調詢時證陳:我聽同業傳聞,熊師範 通常不願和廠商直接見面,有關分配工程要先找潘月鳳談, 所以我就於某日早上上班時去找潘月鳳,我問她如我去弄到 經費,相關工程能否交給我承做,潘月鳳說應該可以。…後 來我運用關係去爭取到7-8 件工程經費,我去找潘月鳳表示 上述經費是我去爭取,希望能承做其中那3-4 件,潘月鳳聽 完只答應幫我轉達,也順利得標其中3-4 件工程。約於97年 10月間,我再運用關係去爭取到4 件工程經費,也以相同方 式透過潘月鳳轉達,順利得標承做其中2 件工程。由於在滿 州鄉公所承包工程的廠商大約固定那5-6 家而已,所以彼此 大概都熟識,也知道那工程分配給誰,其他廠商知道狀況, 也會配合不會去搶標,如自動把標價提高或投標證件不全等 語(見調查站卷第178 頁);證人鍾慶祝於調詢時證陳:我 有聽到董英菊和黃桂菊談到滿州鄉長熊師範有分配工程的情 事等語(見調查站卷第53頁)大致吻合。足證證人董英菊陳 述,系爭3 件工程是被告熊師範通知被告潘月鳳以洩漏底價 方式,指定投標金額及董英菊所經營之祥聖土木包工業,再 由董英菊依被告潘月鳳於錄音譯文2 、3 所指定之投標金額 得標等節,洵屬有據,堪予採信。故被告熊師範辯稱:我沒 有洩漏工程底價云云;其選任辯護人以:錄音譯文1 之內容 ,與熊師範是否洩漏工程底價無涉,不足為其有公訴意旨指 涉犯罪事實之論據云云,為被告辯護,均與事證未合,為無 足採。 ㈢、又如附表一所示39件工程係由董英菊所經營之祥聖土木包工 業、祥新營造有限公司、開禾工程有限公司實際得標或承包 乙節,業據證人董英菊於調詢時陳述明確(見調查站卷第 9 -11 頁),復有滿州鄉公所工程採購底價表、開標(廢標) 紀錄、簽呈、決標公告等證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第258-33 6 頁)。而其中董英菊確曾親自或委由盧世禎,於投標前與 參標廠商聯繫投標或借牌事宜,業據證人盧世禎、張龍泉、 鍾松茂(開禾工程有限公司)、吳昌遠(俊洪工程有限公司 )、嚴淑靜(暘崧土木包工業)、侯三益(持用鴻然營造有 限公司證件投標者)分別於調詢及偵查中證陳明確(見調查 站卷第116-117 頁、第121-122 頁、第186 頁、偵卷第45頁 、第47頁、第136 頁、第140 頁)。另附表一所示之工程, 參與競標廠商確有投標證件不全致失去投標資格之情形,復 據證人即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持用投標證件者陳宗和(琮淞 土木包工業)、陳燈順(宏表土木包工業)、古國青(建屏 營造有限公司)、莊昆霖(雍組營造有限公司)、王尤淑枝 (三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林明達(三井土木包工業)、吳 敏能(鑫顯水電工程行)於調詢及偵查中證陳明確(見調查 站卷第156 頁、第173 頁、第183 頁,偵卷第76頁、第90頁 、第96頁、第105 頁、第112 頁、第113 頁)。甚至證人盧 世禎、嚴淑靜及吳昌遠,均因(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 項前段或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經法院論罪科刑,復有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771 號刑事判決1 份可佐 (見原審卷㈡第198-1 至198-8 頁)。凡此俱足彰顯證人董 英菊、黃桂菊前揭證陳滿州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中確有由被告 熊師範透過被告潘月鳳洩漏工程底價給指定廠商,再由指定 廠商與參標廠商聯絡以不積極參與競標之方式,由該指定廠 商得標等詞,信而有徵,堪信為真。又附表編號35-37 所示 3 件工程被告熊師範各係核定之底價為70萬元、75萬元、25 萬元,嗣錄音譯文2 、3 被告潘月鳳告知董英菊投標之金額 分別為67萬元、72萬6 千元及24萬元,金額均在底價之下已 灼然甚明。而上開工程均由被告熊師範親自核定底價及密封 ,被告潘月鳳自屬無從置喙,若被告熊師範未告知被告潘月 鳳,則潘月鳳實難以獲悉底價之金額。惟被告潘月鳳告知董 英菊之投標金額,竟均能精準的落在接近底價之下,使董英 菊皆可在極小的差額下順利得標,益彰顯證人董英菊、黃桂 菊旨揭證詞,絕非空穴來風、憑空杜撰,故被告熊師範與潘 月鳳,對於洩漏上開3 件工程底價之應秘密事項予董英菊之 事實,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昭然若揭,洵足認定。 因此被告潘月鳳辯稱:熊師範沒有告訴我核定的工程底價, 所以我不知道底價,董英菊和我很熟,跟姐妹一樣,她問我 標多少,我是應付她隨便說一個數字,並非底價,我沒有洩 漏底價云云;其選任辯護人以:潘月鳳的職責無從獲悉底價 金額,自無從洩漏底價云云置辯,亦難謂為可採。 ㈣、董英菊確係因不滿被告熊師範之父熊金郎積欠之債務未清償 ,及被告熊師範未多加分配滿州鄉公所發包之工程而心生不 滿,才開始錄音,已如前甲、二述。惟證人董英菊於錄音之 後即98年1 月13日向屏東縣調查站自首,經偵查起訴,而以 其單獨或共同與盧世禎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段之妨害投標罪,共7 罪論罪科刑,復有前揭台灣屏東地方 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771 號刑事判決存卷可參(見原審卷㈡ 第198-1 至198-8 頁)。堪認證人董英菊依其與被告熊師範 、潘月鳳之錄音內容譯文,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亦無益 於自身,甚至受論罪科刑之刑事處罰,自難認證人董英菊前 揭證詞及錄音,屬挾怨報復、無中生有、虛詞構陷被告熊師 範及潘月鳳之情形,故被告潘月鳳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董英菊 係因不滿熊師範而挾怨報復,所述不足採信云云,自難謂可 採。 ㈤、雖錄音譯文1 經原審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是否與被告熊師範 之聲紋相符,結果認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67.8% ,無法研 判與熊師範本人聲音是否相符,此有該局102 年8 月5 日之 聲紋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憑參(見原審卷㈠第118-122 頁) 。然參諸證人余增春於調詢時證陳:熊金郎、賴義妹曾於97 年11月間某日清晨到我家跪求我制止董英菊將此事揭發,救 熊師範等語(見調查站卷第6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熊師範 之父母熊金郎、賴義妹於調詢時證實熊金郎確有向余增春下 跪之事無訛(見調查站卷第17頁、第41頁)。若非熊金郎確 知證人董英菊握有相當事證,豈會以如此低卑之舉,商請余 增春制止董英菊揭露此節。參以錄音譯文1 內容中,陳述者 A 多以「公所」「選舉」、「顧全部」之語表示,而董英菊 一再稱呼對方為「鄉長」,且經在場證人盧世禎於調詢時證 陳:董英菊與熊師範對話時,我確有在場,當時在滿州鄉公 所鄉長室,只有我們3 人在場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42 頁) 明確,復與本院勘驗錄音譯文1 之內容中確有第三者C 參與 對話之筆錄相符(見本院卷第 83-84 頁)。可見錄音譯文1 對話者A ,確為被告熊師範無訛。故被告熊師範辯稱:錄音 譯文1 內容並非我與董英菊的對話云云,核與事證未合,難 謂為可採。 ㈥、雖附表編號1 至39所示工程參與競標之廠商林子玄、郭瑲銘 、洪國榮、李宏文、陳天祺、黃坤明、鍾松茂、張世佩、黃 水玉、張惟喬、鄭登城等人,均否認曾與董英菊、盧世禎於 投標前與參標廠商聯繫投標或借牌事宜。然查,上揭廠商若 真有此情形,且全盤陳述揭露,無疑將面臨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風險,顯然違背趨吉避兇之人性,此對照證人董英菊於調 詢時陳稱:大部分廠商怕承認陪標會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有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當然會否認有陪標及配合圍標或避 重就輕的情事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93-194 頁),適足彰顯 此節。故渠等該否認之陳述,自難援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前揭辯詞均未足採,故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熊師範及潘月鳳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 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 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 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行為態樣與同法第10 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相同,均屬危險犯,即一有洩漏或交 付之行為,即行成立,他人是否因而知悉,在所不問,亦即 凡將秘密置於對方可得而知或可得而持有之狀態下者,犯罪 即屬既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35 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熊師範及潘月鳳均屬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2 人對於經辦招 標附表一編號35-37 所示工程之底價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 34條第2 項之規定,本應有保密之義務。惟渠等竟共同於開 標前,由被告潘月鳳告知董英菊以低於底價之金額投標,因 而均得標,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參諸前揭說明,核 其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露國防 以外之秘密罪。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2 人於同一時間洩漏附表 一編號36、37所示工程之底價,顯係於同一地點,利用同一 機會基於接續之犯意所為,應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被告熊師範、潘月鳳共同洩漏附表一編號35及36、37所示 工程底價之行為,時間及地點不同,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 為,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未察,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所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罪,共2 罪,均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諭 知無罪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熊師範身為滿州鄉長,被告潘月鳳為滿州鄉公所建設 課約僱人員,於辦理採購事項時,本應嚴守職務上所知悉之 底價,以維護採購作業之公平性,惟渠等竟罔顧此點,將附 表編號35-37 所示之工程底價洩漏予董英菊知悉,造成採購 作業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且於犯後均矢口否認,難認有反省 檢討之意。惟念及前揭工程金額非高,董英菊所投標之金額 距離底價僅1 萬元至3 萬元之差額,與預算額相差亦不多; 被告 2 人均無任何前科,復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2 份在卷足按(見本院卷第36-37 頁),其等分擔行為之輕重 ,洩漏工程數量及其等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犯罪情節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 第3 項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各別定應執行之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藉資懲儆。又被告2 人行為後刑 法第50條之規定雖已修正,惟渠等所犯之罪既均經本院諭知 得以易科罰金之刑,則適用修正前後該條規定之結果均無不 同,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32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工 程 名 稱 │決標日期 │得標廠商│底 價 │得標價 │核定人 │ ├─┼──────────┼──────┼────┼────┼─────┼──────┤ │1 │里德村保安宮旁蓄水池│95年5 月18日│祥新公司│47萬元 │465000元 │熊金郎 │ │ │新建工程 │ │ │ │ │ │ ├─┼──────────┼──────┼────┼────┼─────┼──────┤ │2 ○○○鄉○○○○道清淤│95年8 月9 日│祥新公司│203500元│203000元 │熊金郎 │ │ │疏濬工程 │ │ │ │ │ │ ├─┼──────────┼──────┼────┼────┼─────┼──────┤ │3 │滿州鄉多功能活動中心│95年8 月23日│祥新公司│0000000 │0000000 元│熊金郎 │ │ │旁護坡及美化工程 │ │ │元 │ │ │ │ │ │ │ │ │ │ │ ├─┼──────────┼──────┼────┼────┼─────┼──────┤ │4 │佳樂水台車步道整修工│95年8 月24日│祥新公司│18萬元 │179000元 │熊金郎 │ │ │程 │ │ │ │ │ │ ├─┼──────────┼──────┼────┼────┼─────┼──────┤ │5 │滿州村老佛道路改善工│95年9 月14日│祥新公司│917200元│91萬元 │熊金郎 │ │ │程 │ │ │ │ │ │ ├─┼──────────┼──────┼────┼────┼─────┼──────┤ │6 │響林村福田道路AC改善│95年9 月26日│祥新公司│917000元│913000元 │熊金郎 │ │ │工程 │ │ │ │ │ │ ├─┼──────────┼──────┼────┼────┼─────┼──────┤ │7 │永靖村天元殿後擋土牆│95年10月20日│祥新公司│322000元│減價後 │熊金郎 │ │ │改善工程 │ │ │ │318000元 │ │ │ │ │ │ │ │ │ │ ├─┼──────────┼──────┼────┼────┼─────┼──────┤ │8 │滿州村下老佛RC道路修│95年11月14日│祥新公司│37萬元 │37萬元 │熊金郎 │ │ │復工程 │ │ │ │ │ │ ├─┼──────────┼──────┼────┼────┼─────┼──────┤ │9 │港口村興海路段擋土牆│95年11月15日│祥新公司│23萬元 │減價後 │熊金郎 │ │ │興建工程 │ │ │ │228000元 │ │ ├─┼──────────┼──────┼────┼────┼─────┼──────┤ │10│長樂村文化聚會所工程│95年9 月29日│祥新公司│379 萬元│0000000 元│余增春 │ ├─┼──────────┼──────┼────┼────┼─────┼──────┤ │11○○○鄉○○路往寶安宮│95年12月20日│祥新公司│272000元│27萬元 │熊金郎 │ │ │方向道路災修工程 │ │ │ │ │ │ ├─┼──────────┼──────┼────┼────┼─────┼──────┤ │12│長樂村分水嶺往高士聯│96年1 月23日│祥新公司│47萬元 │465000元 │熊金郎 │ │ │絡道路修復工程 │ │ │ │ │ │ ├─┼──────────┼──────┼────┼────┼─────┼──────┤ │13│里德村山頂路路面改善│96年1 月23日│祥新公司│376000元│369000元 │熊金郎 │ │ │工程 │ │ │ │ │ │ ├─┼──────────┼──────┼────┼────┼─────┼──────┤ │14│港口村興海路洪福隆宅│96年2 月1 日│祥新公司│47萬元 │467000元 │熊金郎 │ │ │後擋土牆工程 │ │ │ │ │ │ ├─┼──────────┼──────┼────┼────┼─────┼──────┤ │15│永靖村大岐道路改善工│96年2 月7 日│祥新公司│94萬元 │928000元 │余增春(林豐│ │ │程 │ │ │ │ │精代理鄉長)│ ├─┼──────────┼──────┼────┼────┼─────┼──────┤ │16│下滿州舊公路賴陽華宅│96年4 月9 日│祥新公司│103 萬元│101 萬元 │余增春(同上│ │ │前道路及護牆等3 項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 │17│港口村環境改善工程 │96年4 月11日│祥新公司│468000元│459000元 │余增春(同上)│ ├─┼──────────┼──────┼────┼────┼─────┼──────┤ │18│96年度滿州鄉災害緊急│96年5 月1 日│祥新公司│166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搶修工程 │ │ │ │ │ │ ├─┼──────────┼──────┼────┼────┼─────┼──────┤ │19│滿州鄉96年度防汛土石│96年5 月22日│祥新公司│79萬元 │783000元 │熊師範 │ │ │流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 │ │ │ │ │ │ │作業 │ │ │ │ │ │ ├─┼──────────┼──────┼────┼────┼─────┼──────┤ │20│滿州村老佛橋下游護岸│96年6 月12日│祥新公司│102 萬元│962000元 │熊師範 │ │ │災修工程 │ │ │ │ │ │ ├─┼──────────┼──────┼────┼────┼─────┼──────┤ │21│滿州鄉滿州村活動中心│96年7 月25日│祥新公司│283000元│269000元 │熊師範 │ │ │整修工程 │ │ │ │ │ │ ├─┼──────────┼──────┼────┼────┼─────┼──────┤ │22│永靖村大崎食水路及排│96年8 月21日│祥新公司│375000元│365000元 │熊師範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23│里德村山頂部落基礎環│96年11月6 日│祥新公司│267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境改善工程 │ │ │ │ │ │ ├─┼──────────┼──────┼────┼────┼─────┼──────┤ │24│長樂村簡易自來水改善│96年11月7 日│開禾公司│485 萬元│458 萬元 │熊師範 │ │ │工程 │ │ │ │ │ │ ├─┼──────────┼──────┼────┼────┼─────┼──────┤ │25│港口吊橋整修工程 │97年1 月18日│祥新公司│25萬元 │227000元 │熊師範 │ ├─┼──────────┼──────┼────┼────┼─────┼──────┤ │26│永靖村環境改善工程 │97年1 月30日│祥新公司│605000元│575000元 │熊師範 │ ├─┼──────────┼──────┼────┼────┼─────┼──────┤ │27│港口社區改善工程 │97年4 月15日│祥聖土木│62萬元 │61萬元 │熊師範 │ ├─┼──────────┼──────┼────┼────┼─────┼──────┤ │28│長樂村道路改善工程 │97年4 月15日│祥聖土木│615000元│596000元 │熊師範 │ ├─┼──────────┼──────┼────┼────┼─────┼──────┤ │29│永靖村環境改善工程 │96年4 月24日│祥聖土木│768000元│753000元 │熊師範 │ ├─┼──────────┼──────┼────┼────┼─────┼──────┤ │30│永靖村大草埔旁農田灌│96年5 月6 日│祥聖土木│42萬元 │396000元 │熊師範 │ │ │溉渠改善工程 │ │ │ │ │ │ ├─┼──────────┼──────┼────┼────┼─────┼──────┤ │31│港口村茶山社區改善工│97年5 月16日│祥聖土木│57萬元 │547000元 │熊師範 │ │ │程 │ │ │ │ │ │ ├─┼──────────┼──────┼────┼────┼─────┼──────┤ │32│永靖村舊公路旁港口溪│97年6 月27日│祥聖土木│272 萬元│268 萬元 │熊師範 │ │ │護岸災修工程 │ │ │ │ │ │ ├─┼──────────┼──────┼────┼────┼─────┼──────┤ │33│老佛野溪整治工程 │97年7 月2 日│祥聖土木│130 萬元│126 萬元 │熊師範 │ ├─┼──────────┼──────┼────┼────┼─────┼──────┤ │34│九棚村大草埔社區供水│97年9 月23日│祥聖土木│198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改善工程 │ │ │ │ │ │ ├─┼──────────┼──────┼────┼────┼─────┼──────┤ │35│永靖村加都魯野溪橋版│97年10月14日│祥聖土木│70萬元元│67萬元 │熊師範 │ │ │工程 │ │ │ │ │ │ ├─┼──────────┼──────┼────┼────┼─────┼──────┤ │36│九棚國小海棠颱風受災│97年10月28日│祥聖土木│75萬元 │726000元 │熊師範 │ │ │戶居住環境改善工程 │ │ │ │ │ │ ├─┼──────────┼──────┼────┼────┼─────┼──────┤ │37│卡玫基颱風港口村東海│97年10月28日│祥聖土木│25萬元 │24萬元 │熊師範 │ │ │寺後方道路旁災害復健│ │ │ │ │ │ │ │工程 │ │ │ │ │ │ ├─┼──────────┼──────┼────┼────┼─────┼──────┤ │38│港仔村環境改善工程 │97年11月4 日│祥聖土木│345 萬元│337 萬元 │熊師範 │ ├─┼──────────┼──────┼────┼────┼─────┼──────┤ │39○○○鄉○○道路改善工│97年11月28日│祥聖土木│275 萬元│0000000 元│熊師範 │ │ │程 │ │ │ │ │ │ └─┴──────────┴──────┴────┴────┴─────┴──────┘ 錄音譯文1:「A」為熊師範,「B」為董英菊,「C」為盧世禎。 (敲門聲音) B:鄉長你好,你有空嗎? A:…(談話內容不清楚) B:麻煩你幫我,我現在完全沒工作,坦白說我實在被利息錢壓 得…,我沒要求什麼,我只要求有工作,能周轉就好了。我 現在跟你講的意思是說,我現在也快做好了,我現在要有案 件可以做,再來,我也知道你對代表那邊工作,你有點誤解 ,代表那邊不是我去找他們,是他來找我們。我們到目前為 止我們的工作都是由代表那邊來的。 A:對啦,代表的工作也是公所的。 B:對對對對,我現在意思是我那工作也快完成了,這邊現在有 工作。 A:現在目前為止,都是裡面的。 B:我知道現在只剩佳樂水的修繕而已。 A:對啊,佳樂水一條兩百萬的還沒處理啊。 B:一百多萬啦。 A:佳樂水哪有… B:就是換廁所那個啊。 A:哦,那還沒… B:對啊。 A:你要考慮你目前已經做最多了。 B:我那個你也知道我根本…好在你本來8%,落2%,剩6%,我 真正沒賺什麼,我自己支出加上利息錢…明年開始我不會再 做這種事,去年開始,我們自己跟代表這樣跟接他,明年開 始由你做主意,我們自己不跟代表接,因為我們接這樣我們 不划算。我們做這些件差不多400萬。 A:大概400萬左右。 B;對啊,剛好做那些件。 A:剛好540萬,期文啊、老孟、永豐啊(音譯)。 B:你知道那我都不知道。 C:還有ㄡ阿…代工…那邊幾件? A:歐阿40。 B:歐阿他不會拿,其他期文等都拿光了。 A:永豐有拿? B:永豐?我不知道。 C:我就………說都講好了…… (3分45秒至5分17秒熊師範手機響,接電話) B:我們兩夫妻是最好處理,真是軋不過去,只剩下你可以幫我 們。 A:現在是我目前手上已經沒什麼案件。 B:現在是可不可把那個小件都給我? A:那一件? B:那個…土木…算… C:… A:那還沒出來,我沒辦法答應你們,我現在目前好幾個都是做 100多萬而已,郭仔,才做100多萬而已。 B:郭仔怎麼可能才做100多萬而已。 A:你不知道郭仔做100多萬而已。 B:沒有吧,郭仔怎麼可能只做100多萬而已,他重心都在恆春、 牡丹。因為我現在周轉利息已經…阿惠一直找我討錢,我付 他利息錢,他還是一直跟我要還(本金),我跟阿惠說,我 最近做的案件,真的沒賺什麼錢,我如果有賺錢我當然一定 會給你,變得真的很困難我才會找你,可以過我不會找你。 A:現在我就沒辦法答應你,手上剩沒幾件…我目前你是做最多 。 B:我做最多,但是我的利潤最差啊,我變成是在幫忙的啊,不 是說我最多…我只有做到代表那個,還有… A:你自己要記那個我就不理。 B:我不知道,因為去年是這樣接,今年換你我不知道,去年是 跟你爸爸的時候,你爸爸沒管,所以我就這樣接。 A:沒道理給代表啦,我覺得一點道理也沒有。 B:去年這樣,都沒有人有反應啊,所以今年我依舊是這樣啊, 我們今年就是作代表那邊還有一件羅元會(音譯)的案件, 對吧。 A:對… B:對,他那時叫我們幫忙…結果我們現在作的案件沒有什麼利 潤,就像你說一隻牛剝兩層皮,…電腦資料調出來,我們真 的很艱苦,不然我們兩個怎麼可能來找,可以過就這樣過了 。 A:問題是我現在沒有工作可以排給你們,目前我沒辦法,…子 玄也跟你一樣,他的件比較少,郭仔也是一樣,還要排案件 給他,我現在有什麼案件可以排… C:…那個… A:嘿啊…我現在要怎樣答應你案件… B:我的意思是說你有案件時候排給我們,我們才可以把債務還 掉,不然我們本來也是過得很輕鬆,既然遇到就沒有辦法, 就是…阿惠也是說要存票進去,他如果存進去也是跳票而已 。 A:我真的不知道要怎要顧你們啦 C:有案件排一下啦! A:我要考慮,這麼多包商,我不可能只顧你一個,但是你的案 件也是最多。 B:你說扣除代表那邊件,我最多? A:你不能扣除代表的案件,代表的案件全部下去一樣。 B:代表的案件都算下去就對了 A:你們的案件最多。 B:我知道我的案件最多,鄉長,你要考慮我的… A:我手中就沒什麼案件,我只顧你其他包商要怎麼處理… B:你現在意思是如果後面有案件,我們也是沒辦法做就是了。 A:這不一定,先不要講這個,你不要說你要做哪一件… B:不是啦,我是說那有一件,要…我只是說我現在知道有那一 件… C:…沒工作做,真的很難周轉。 A:有的包商反應你們案子就是要馬上領,他們的案件要壓到很 久。 B:誰的案件有在壓? A:他們包商領錢時間都要壓到很久,他們員工都要壓很久。 B:因為他沒要做決算,我都是自己做決算。 A:這是包商說的,他們的反應,我現在沒有顧他們,我以後要 怎樣選? B:對啊我知道! A:所以你一直要圍這些案件,這件案件就是這樣而已,我當時 就跟你們講過了,不要爭案件,一件一件慢慢來,你們不要 聽,要都拿… C:哪有都拿… B:我的案件… A:你們就要這個時候都發包,不必要同時間做,這樣後面就沒 有案件,我沒有騙你們..怎麼可能… B:我後面這些的案件…如果不是因為那些票,我不會去…我人 蓋好講話,我是因那些票我很難周轉。 A:我跟你講啦,我現在把所有案件給你,你還是沒有辦法周轉 (大聲),看你要不要相信啦! B:怎麼說? A:所有公所的案件都給你,你還是沒辦法周轉啦。這邊的案件 就不多啊,公所的案件你們做超過一半,你看外面的其他包 商有做到幾件。 B:對啊,今天就是從期文那邊來的啊,我今天如果他沒有來跟 我講,我也不知道他沒有跟你講好,我如果知道你們沒講好 ,我不用被他們一隻牛剝兩層皮,我不用這樣啊,幫人家我 自己在這邊痛苦,我如果用正常案件,我很好周轉。 C:他…那天又來找我,我說不要再來找我,說他會再來跟你講 ,我們不要在跟你搞這個…我幹嘛搞這個工作… B:那天還要跟我們開票,我說我們沒辦法,我說我們不要…… 我也跟你講過,我真的不知道,…變成一件工作…他主席的 工作,他算跟我拿走8%… A:誰? B:期文他也跟我拿走8%,我那時不知道卡在你這邊…去年你爸 爸那邊沒有拿啊。 (熊師範接電話) B:所以變成就是期文拿走8%,變成你這邊好在有跟我說… A:…不是他… B:沒,是8%,期文他跟我拿走8%,我做這些案件我有什麼… 他跟我拿8%,你跟我拿6%,這樣還有什麼好的利潤,就是 去年他沒有再拿啊。 A:你不是…講好了,水的東西不是講好了。 B:水…你爸爸叫我拿一件400,我說400我沒辦法…我200的就好 了…我做我比較快。 A:只有400的吧 B:有啦,有一件200啦,我跟你爸爸說拿那件200的就好,你爸 跟我說為什麼不拿大件的,我跟你爸爸說,大件要成本,我 要去跟人家借更多來做,我不要,400你們去…我做100多萬 的就好,那件用好剛好180萬,我做那代表這邊…做代表這邊 案件,期文就拿走8%,,我們案件的單價你也知道,可以多 好嗎?縣政府那邊的也是,你知道的我還有多少可以賺,等 於我現在所的工作實在是只能付我那邊的利息錢,還一些雜 費,我沒有辦法還人家了,就一直滾利息越來越多。如果不 是真的很艱苦,我不會來找你,我很好講話。所以我沒跟你 講你也不知道他拿8%? A:我不知道。 B:對,他真的跟我拿走8%。 A:我不知道,我以為他拿2%。 B:沒,他跟我拿8%,你落2%,所以代表的經費他8%,你6% ,所以你說我還有什麼利潤,我真的沒什麼利潤。我人是只 要你講你有困難,沒關係。他說他跟你講好了,他竟然沒跟 你講好,我那時他的票已經開了,他的票已經開20幾萬,他 那邊總共才多少,所以你以為他2%,根本不是。他跟我拿走 8%了,這樣我哪有賺到錢。 (18分42秒至19分22秒無聲音) B:變成我幫忙期文,他看我有案件就跟我要錢,他存票我就要 開始湊錢,叫他抽票出來。 A:後面還有多少? B:後面還有150。 A:郭仔多久沒做工作你看。 B:我知道。 A:子玄你看他們做幾件 B:有,我都有跟子玄在互動,現在是我做多件,但是我沒賺到 錢,我不知道我被期文欺騙,這樣你知道意思吧,我雖然最 那件案件但是沒賺到錢,我只有付到利息錢,阿惠有跟我算3 分利,有的算1分半,後面…跟他說阿才算1分半,後面要打 …給外面那些小朋友我才跟阿惠調,跟他調是算3分的。 (手機震動聲音) A:根本不用…講得… B:……我也是氣期文,他這樣騙我,這樣我要怎麼辦?我也是 一定要拿工作來做,我沒有拿現金來周轉,我要跟人家借2、 3分的嗎?所以我跟你講… (手機震動、干擾聲音,董菊英接手機) B:所以我難處理,變成我的案件最多,結果我是做給別人看我 是有工作做而已。 A:水這麼還是…包嗎? B:水現在在自來水公司,我要叫設計公司去催。 A:9月一定要給他包嗎? B:嘿啊。 A:這樣你就會有案件。 B:對阿。就是再那件,鄉長我坦白跟你講,我沒關係,我只有 案件讓我賺錢可以還人家,因為我們兩個開銷很少…本來440 ,扣%數,現在剩下300多萬而已,大家在一起…像你在選的 時候,我也有幫忙…算一算看要怎麼辦,不然我們兩個想不 然來找鄉長講,真的只有你可以幫我們,別人要給我1、2000 萬的案件,我沒有辦法接,我至少要準備700萬,我去哪裡找 700萬,去借2、3分利的來做,不划算,所以我沒有辦法接, 只有1件快要到2000萬,立委的經費,我說沒有辦法,他一下 來一件就要2000萬,我哪敢接,我不敢接。因為他一下來就 要馬上把錢給他嘛,要6、700萬,我如果有6、700萬,我不 用在這邊,所以我有一直跟你講,明年代表的經費要給我, 我也不要,這樣做我增添痛苦,我真的是轉得很痛苦,不然 我很少來找你,有困難我才會來,也只有你可以幫忙。 A:我現在是說我要顧全部,不能只顧你,我這麼多包商。 B:對,我知道。 A:你的有案件…有人根本沒案件…主席最近也沒有案件。 B:他最近只有200多萬那件,他最近差不多做4、500。 A:差不多。 B:主席差不多做4、500,我今年多做少…代表的經費和這次給 我那一件。 (熊師範接電話,後面聊天聲音,結束) 錄音譯文2:「A」為潘月鳳,「B」為董英菊。 B:嗨,那邊是怎樣? A:那個九棚國小廁所說要給你說做,70幾萬… B:九棚國小…喔九棚廁所,師範說要給我說做? A:嘿啦,另外那一件佳樂水還沒啦,有可能…還要問看看,還 沒決定。 B:好啊好啊。 A:九棚那個28,下個禮拜一截止,…下午我來做一做,好嗎, 可以去打…,我不知…不知有上網沒,早上才拿給我,你趕 去高雄嗎? B:沒啊,我沒有趕去高雄。好啊。 錄音譯文3:「A」為潘月鳳,「B」為董英菊。 B:國小廁所那個你問好了嗎? A:國小喔,70多。 B:多少? A:72萬6。 B:師範叫寫我72萬6,底價是多少? A:他算說好像超過一萬多而已,好像75萬的樣子,他超出2萬多 … B:所以叫我寫72萬6,那另外那一件,180的…他叫我寫…24萬 … A:他寫24,等於都沒有殺,…那兩件都是上面的錢…等於沒殺 。 B:喔..他… A:嘿啦。 B:他..都沒殺,寫24。 A:沒什麼殺,這兩件都是上面的錢,都沒殺。 B:你…不然我等下忘記。 A:你就寫一寫,等下我拿出去。 B:我等下…就寫,那我就照這樣寫就是了,那我照這樣下去標 。 A:嘿,好。 (後面聊天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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