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泓
上列
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
第608 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129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永泓與林郁峰在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上有許多共同
之朋友,因而相互邀請同意加入好友。緣林郁峰於民國102
年7 月7 日上午4 時22分許,在其申請使用英文名稱為「Br
onco Lin」之臉書帳號,且設定公開供特定多數社群成員閱
覽之個人網頁上張貼評論金曲獎最佳台語女歌手之評論。
詎
林永泓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午
4 時28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之住處內
,透過手機連接至林郁峰可供特定多數社群成員查看之臉書
網頁上,並以名稱為本名「林永泓」之臉書帳號,於林郁峰
張貼之上開評論文章下方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留言。因林
郁峰之臉書已設定公開予特定多數社群成員閱覽,該特定之
多數社群成員即可共見內容為:「公開你媽個屁,再打一次
ㄚ,小孬孬!」、「你毛還沒長齊吧!」、「他媽的,連3D
都搞不清楚,牙技師英文都不會還當外務,幹,CPR 」(即
附表編號3 、4 、6 )等辱罵林郁峰之文字,足以貶損林郁
峰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以內容為:「什麼叫有種,我讓你
知道出來【彎】給你時間叫人,看你算老幾,什麼叫有種,
叫你唱一首歌po上網,你也又敢,有種,給我你家住址電話
ㄚ!」、「幹你娘!高雄市○○路○○號,0000000000打來ㄚ
!」、「台中人,你會死很慘,老子正好正宗台中霧峰林家
!」(即附表編號1 、2 、5 )等加害生命、身體之文字,
恫嚇林郁峰,使林郁峰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林郁峰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屬於
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對於其中傳
聞證據部分,亦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易字卷第20頁、本院
卷第23至24頁、42頁反面),且亦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客觀外在情況,認均
與本件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陳述人有受不法取供或
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亦無遭受外在干擾,或其他違反法
定程序取證之情形,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
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
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林永泓固坦承於前揭時
、地,以自己本名「林永泓」之臉書帳號,於
告訴人林郁峰
設定供多數社群成員閱覽之上開臉書網頁張貼上開內容之文
章
等情不諱,然
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恐嚇之
犯行,辯稱
:伊只是回應
告訴人林郁峰之言語,這是吵架,相互挑釁,
伊沒有公然侮辱或恐嚇的犯意等語,惟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林郁峰因在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上有許
多共同之朋友,因而相互邀請同意加入臉書好友。而告訴人
林郁峰英文名稱為「Bronco Lin」之臉書,該臉書係設定公
開予特定多數社群成員得閱覽,
嗣於102 年7 月7 日上午4
時22分許,告訴人林郁峰於其臉書網頁張貼評論金曲獎最佳
台語女歌手之評論文章,被告見狀即於同日上午4 時28分許
,透過手機連接至告訴人林郁峰上開臉書網頁,並於該篇評
論文章下方留言版,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留言等情,
業據
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見偵一卷第23
至24頁、偵二卷第49頁;原審易字卷第20頁;本院卷第20、
46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林郁峰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林郁峰英文名稱為「Br
onco Lin」之臉書擷取照片3 張在卷
可佐(見偵一卷第5 至
8 頁、11至13頁、第19至20頁、第22至24頁;偵二卷第14至
15頁、第27至30頁;原審易字卷第11至13頁;本院卷第21、
24頁),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我沒有侮辱林郁峰的意思,是林郁峰先出言辱
罵我,我只是回應林郁峰的言語等語,然查:
⑴告訴人即證人林郁峰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的臉書帳號是「
Bronco Lin」,中文是我的本名,當初我在Facebook上看到
被告跟我有許多共同之朋友,他也有對我發出交友的邀請,
所以我有同意他加入(見原審易卷第79頁)。被告可以看到
我貼的文章,我並沒有先辱罵被告,當時被告是先說:「上
海姑娘唱台語,你覺得簡單嗎?」,我才會回:「英文歌、
日文歌我也會唱,會唱不同語言的歌還不簡單,拼音就是了
」,才開始後續的對話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79至81頁反面
),再觀之被告與證人林郁峰於林郁峰之上開臉書網頁交談
的內容,其2 人交談內容及順序如下:
證人林郁峰:「同樣花若離枝,蔡振南那種深刻惆悵的語意
唱起來就跟江蕙哭調仔完全不同,而不懂台
語的人唱起來,除了表情聲音會裝外,味道
差太多了」
被告林永泓:「你不用睡覺喔,你會俄語嗎?上海姑娘唱台
語,你覺得簡單嗎?」
證人林郁峰:「英文歌、日文歌,我也會唱,會唱不同語言
的歌還不簡單,拼音就是了」
被告林永泓:「有種po一首你唱的上海歌或隨便一首歌上來
,像我一樣!」
(中間略)
被告林永泓:「我只想找你出來彎啦,不要無疾而終,住址
電話都給你了,小孬種」
證人林郁峰:「我所有電話住址早就公開在FB上面」。
被告林永泓:「公開你媽個屁,再打一次ㄚ,小孬孬!」
(即附表編號3)
被告林永泓:「你毛還沒長齊吧!」(即附表編號4)
被告林永泓:「再靠北ㄚ!」
被告林永泓:「他媽的,連3D都搞不清楚,牙技師英文都不
會還當外務,幹,CPR」(即附表編號6)
被告林永泓:「等你ㄚ!,俗蠟!」
被告林永泓:「中文歌都不敢po,你還靠北!」
(見偵一卷第11-13頁、易字卷第11-12頁)
⑵是依證人林郁峰上開證述及其與被告上開交談內容及順序,
作整體觀察,可知其2 人最初僅對金曲獎最佳台語女歌手得
獎人能否精確表達台語歌曲之意境,能否打動人心等觀點針
鋒相對,並各自貼文表示意見,其後被告張貼之言語趨於激
烈,證人林郁峰即未再貼文回應。是證人林郁峰是否如被告
所述,先出言辱罵被告,尚有所疑。再者證人林郁峰未再張
貼留言回應後,被告並未停止留言,反而以「公開你媽個屁
,再打一次ㄚ,小孬孬!」、「你毛還沒長齊吧!」、「他
媽的,連3D都搞不清楚,牙技師英文都不會還當外務,幹,
CPR 」(即附表編號3 、4 、6 )之不雅言語辱罵證人林郁
峰,而上開留言內容中「小孬孬」、「你毛還沒有長齊」、
「連3D都搞不清楚,牙技師英文都不會還當外務」之言語,
依一般社會通念,係指他人性格懦弱、能力不佳而具有輕侮
、鄙視之意,衡情被告對此自會有所認識,而被告卻於證人
林郁峰設定公開予特定多數社群成員得以共見之臉書網頁上
,以該等言語辱罵證人林郁峰,足使證人林郁峰在精神上及
心理上感覺難堪,足以貶損證人林郁峰之人格及其在社會上
之評價,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被告上
開辯解,自不足採信。
㈢被告另辯稱:我沒有恐嚇林郁峰的意思,我和林郁峰是吵架
、挑釁云云,然查:
⑴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
,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
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
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而被告與證人
林郁峰於上開臉書網頁交談內容,其等交談內容及順序如下
:
證人林郁峰:「同樣花若離枝,蔡振南那種深刻惆悵的語意
唱起來就跟江蕙哭調仔完全不同,而不懂台
語的人唱起來,除了表情聲音會裝外,味道
差太多了」
被告林永泓:「你不用睡覺喔,你會俄語嗎?上海姑娘唱台
語,你覺得簡單嗎?」
證人林郁峰:「英文歌、日文歌,我也會唱,會唱不同語言
的歌還不簡單,拼音就是了」
被告林永泓:「有種po一首你唱的上海歌或隨便一首歌上來
,像我一樣!」
證人林郁峰:「什麼叫有種,你自己說清楚」
被告林永泓:「什麼叫有種,我讓你知道出來「彎」給你時
間叫人,看你算老幾,什麼叫有種,叫你唱
一首歌po上網你也又敢,有種,給我你家住
址電話ㄚ!」(即附表編號1)
證人林郁峰:「你這是在恐嚇嗎?」
被告林永泓:「幹你娘!高雄市○○路○○號,0000000000
打來ㄚ!」(即附表編號2)
被告林永泓:「我只想找你出來彎啦,不要無疾而終,住址
電話都給你了,小孬孬!」
證人林郁峰:「我所有電話住址早就公開在FB上面」。
被告林永泓:「公開你媽個屁,再打一次ㄚ,小孬孬!」
被告林永泓:「你毛還沒長齊吧!」
被告林永泓:「台中人,你會死很慘,老子正好正宗台中霧
峰林家!」(即附表編號5)
被告林永泓:「再靠北ㄚ!」
(見偵一卷第11至13頁、原審易字卷第11至12頁)
2、另證人林郁峰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述:「彎」就是台
語的「彎家」(吵架的意思),被告叫我去找人,意思就
是要找我出來打群架的意思,而且被告已經開口說我會死
的很慘,因為我在臉書上公開公司地址及電話,我聽了心
中會害怕,我就請朋友來公司,讓公司內隨時都有人在,
警察也會來巡邏等語(見偵二卷第28、原審易字卷第80頁
)。是依證人林郁峰上開證述,及被告上開留言之內容,
可認被告張貼之上開言語內容包含「出來彎(台語,係指
打架)」、「你會死的很慘」,依一般社會觀念衡量,均
隱含加害證人林郁峰生命、身體之意,自屬以具體惡害通
知證人林郁峰
無訛;再者證人林郁峰看完前述貼文後,亦
於102 年7 月8 日報警處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在卷
可參(見
偵一卷第4 頁),且證人林郁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上
開臉書是我與朋友、客戶聯繫的平台,也公開公司地址、
電話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80頁反面),顯見證人林郁峰
確因前述貼文,而心生恐遭被告尋至公司所在地,加害其
生命、身體之畏怖心。是被告前開所辯,尚難採認。
㈣另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述:我因為躁鬱症而服藥治
療,尚有睡眠障礙、精神官能、焦慮,我不知道自己在說
什麼,當天因為酒精及藥物的關係,我會歇斯底里等語(
見偵一卷第23頁、原審易字卷第19頁反面、第86頁反面)
,並提出拉法身心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家欣診所診斷證明
書2 份為
佐證(見偵一卷第30至31頁)。惟經
原審法院於
103 年9 月15日
準備程序及103 年10月27日審理時向被告
確認是否主張其於行為時具有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之情形,而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但被告供述:我只
要讓法院知道我的疾病是先前就有的,但我每次貼文時,
我並不是沒有意識,我所提的診斷證明書是給法院參考等
語(見原審易字卷第21頁、第84頁)。又觀諸被告張貼如
附表所示之留言,語句順暢,並無明顯錯別字或文意不明
之情形(見偵一卷第11至13頁、原審易字卷第11至14頁)
,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判
期日進行審理時,就訴訟進
行之過程、對上開臉書貼文之原因、經過及答辯之內容,
均能應對清晰,對答如流,且思考有條不紊,自難認被告
於行為時因所患之躁鬱症或睡眠障礙、精神官能、焦慮及
飲用酒精等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殆無疑義。
㈤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涉前開犯行,
洵堪認定
,應
依法論科。
叁、論罪
科刑及
駁回上訴: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一次張貼留言之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二罪,
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異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處斷
。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
1 項、第55條前段(原判決贅引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並爰審酌被告與
告訴人林郁峰因對金曲獎最佳台語女歌手得獎人能否精確表
達台語歌曲之意境、能否打動人心等觀點發表言語而發生嫌
隙,竟於告訴人林郁峰設定公開予特定多數社群成員得以閱
覽之臉書網頁,張貼如附表所示足以貶損告訴人林郁峰人格
及社會評價,未顧他人之人格尊嚴,並張貼恐嚇告訴人林郁
峰之言語,致告訴人林郁峰心生畏怖而影響其生活安寧,實
有不該,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 份附卷
可憑(見易字卷第76頁),雙方因損害賠償金
額差距甚大,而未能達成損害賠償之共識,且告訴人林郁峰
亦表示不願再與被告談
和解(見原審易字卷第86頁),及被
告之
智識程度為碩士、從事牙體技術師,收入平均有新臺幣
(下同)3 萬元,尚需扶養妻兒(見原審易字卷第91至92頁
),
暨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
拘役40日,並於主文
諭知如
易科罰金
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標準(原判決理由欄漏未論述
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部分,應予補正)。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
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
未濫用其職權,應屬允當。被告
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至於被告於104 年1 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庭提之其所謂.2「
告訴人林郁峰於臉書上Po文指被告係作姦犯科之人………」
一事(告訴人對此部分當庭表示:雖確係其Po文,但其並無
指名道姓,……,其係指頂新魏家,被告對號入座……),
因非本案起訴及上訴範疇,本院依法自不得審理,
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附表
┌──┬───────────────────────┐
│貼文│內容 │
│順序│ │
│ │ │
├──┼───────────────────────┤
│1 │什麼叫有種,我讓你知道出來「彎」給你時間叫人,│
│ │看你算老幾,什麼叫有種,叫你唱一首歌PO上網你也│
│ │又敢,有種,給我你家住址電話ㄚ! │
├──┼───────────────────────┤
│2 │幹你娘!高雄市○○路○○號,0000000000打來ㄚ! │
├──┼───────────────────────┤
│3 │公開你媽個屁,再打一次ㄚ,小孬孬! │
├──┼───────────────────────┤
│4 │你毛還沒長齊吧! │
├──┼───────────────────────┤
│5 │台中人,你會死很慘,老子正好正宗台中霧峰林家!│
├──┼───────────────────────┤
│6 │他媽的,連3D都搞不清楚,牙技師英文都不會還當外│
│ │務,幹,CPR。 │
└──┴───────────────────────┘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