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7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東欣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林福容  律師        梁智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576號、101年度 偵字第467、468、614、3043,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 1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東欣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3月 3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7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聲請強制戒治,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 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強制戒治部分,經同院裁定 命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88年12月31日停止戒治出 戒治所。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訴 字第7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3年度訴 字第23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3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 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8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行完畢論。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 96年度訴字第19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於96 年11月2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 甲基安非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持有、販賣及施用,竟 為下列製造及販賣毒品之行為: (一)自100年11月間某日起,意圖營利,基於製造並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半成品後,即在不知情之郭玉潔承租之高 雄市○○區○○路○○號「菁英會館」11樓之B1118室內, 以附表一所示之鹽酸、硝酸、氯化鈉等化學品及鐵盤、玻 璃杯、燒杯、酒精、電磁爐、鹽酸、氨水加熱器、溫度計 、錐型瓶、滴管等工具,進行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之 純化階段,而完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後製行為, 順利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純化製造為成品而持有 之。 (二)嗣於100年11月21日晚上11時許,在上開「菁英會館」B11 18室內,將其所製造之部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 新臺幣(下同)6,000元價格販售予蔡維倫。嗣經警持搜 索票分別於100年11月25日、100年12月14日至上開「菁英 會館」B1118室搜索,先後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 物,而查悉上情。 (三)又於100年12月18日晚上8時許,在高雄市○○區○○街、 立忠路交岔路口附近,以火燒烤之方式,施用其所製造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施用毒品部分已因撤回上 訴而確定),嗣因其另案遭通緝,於同日晚上8時40分, 為警在高雄市○○區○○街、立忠路交岔口逮捕,當場查 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同日晚上9時53分、翌(19)日 凌晨零時許,經吳東欣同意分別搜索其在高雄市○○區○ ○路○○○巷○○號住處、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內,分別查扣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共同被告蔡維倫於警詢 中之陳述,對被告吳東欣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陳述,且蔡維倫於警詢中之陳述,與於103年1月23日下 午審判中所述未盡相符(見原審102年度訴字第60號卷,下 稱院卷ꆼ,第131頁反面至136頁反面),審酌蔡維倫於警詢 中之陳述是採取一問一答之方式,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亦 未曾反映警詢筆錄係遭受不正方法訊問或非出於其自由意志 為陳述,堪認員警製作其警詢筆錄時,均已依法定程序為之 ,並無違法取供情事,其陳述之信用性已受保障。並審酌蔡 維倫於100年11月24日警詢時,表明其被查獲之甲基安非他 命來源是向被告吳東欣購買,對於向被告吳東欣購買毒品時 ,檢警無法得知之交易時間是100年11月21日晚上11時、交 易地點在「菁英會館」B1118室,甚至上開毒品係被告吳東 欣在該處自行製作,其曾親眼目睹等重要內容,均能鉅細靡 遺主動說明(見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 警卷ꆼ,第47至48頁反面),並帶同員警至「菁英會館」指 認製毒、販毒處所均在B1118室,員警隨即依其證述內容向 原審聲請核發該處之搜索票,並於100年11月25日、100年12 月14日至上開「菁英會館」B1118室搜索,確有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製毒化學品及裝有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液 體、潮溼狀晶體、結晶體之容器、夾鍊袋及相關器具設備等 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票聲請書暨100 年11月25日偵查報告1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卷,下稱警卷ꆼ,第227至231頁)、100年 11月25日及12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見警卷ꆼ第54至 71頁、第73至74頁)在卷可憑,顯見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 具有高度可信性。相較於蔡維倫嗣後於原審與被告吳東欣同 庭時,雖改口證稱:被告吳東欣雖有提供安非他命給我,但 並非買賣,並沒有向我拿錢等語(見原審卷ꆼ第131頁反面 至134頁),然此情節為被告吳東欣於偵訊中以:「(問: 你為何都提供安非他命給他吸用?)我沒有提供」、「(問 :你是分他吃?)沒有」等語予以否認(見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8號卷,下稱偵卷ꆼ,第22頁反面 至23頁反面),且蔡維倫嗣於103年5月20日審理時,經原審 詢問其之前於警、偵、審中之陳述有何意見,其即表示:「 因為之前吳東欣在場我有壓力,請以警詢筆錄為準」、「之 前偵查時,吳東欣有好幾次叫我不要指證他,那時才沒有照 事實講」等語(見原審卷ꆼ第316、319頁),益證蔡維倫於 警詢時之證述可憑信性甚高,應認其先前於警詢之陳述均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及必要性,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其他本判決書所引用之證據(詳如後述),公訴人及被告吳 東欣、蔡維倫、戴呈勳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審酌 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正常,且與本案相關 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吳東欣固不否認在「菁英會館」B1118室查扣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伊所有,惟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一之( 一)所載製造並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上開查扣 之物品器具,均是用來製造"亮晶晶"而非甲基安非他命," 亮晶晶"是一種會燃燒的結晶體,成份是甲胺、鹽酸與氯化 銨,沒有毒品成份,可以混入甲基安非他命增加重量的東西 ,我並不是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至於扣案容器中的液體, 之所以會驗出甲基安非他成份,是因為我賣"亮晶晶"給石翊 廷,石翊廷後來跟我說我賣的"亮晶晶"混入甲基安非他命後 都變黑黑的,要我負責,我於是在漏斗舖上濾紙,將弄黑的 甲基安非他命放在濾紙上,再倒酒精下去清洗,大顆的甲基 安非他命拿起來,小顆的變成水就沒有辦法,所以查扣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的液體、晶體是這樣來的,我也未曾賣過毒品 給蔡維倫,只有賣"亮晶晶"給蔡維倫等語。惟查: (一)本件係員警於100年11月22日晚上8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巷內先查獲已判刑之被告蔡維倫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鍾瑩靜及楊松霖,並當場查扣其 持有如附表六編號3、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証人蔡維 倫於11月24日警詢時供出毒品上游乃被告吳東欣,且帶同 員警至「菁英會館」B1118室指認毒品係被告吳東欣在此 處自行製造並販售乙情後,員警隨即依其證述內容向原審 法院聲請核發該處之搜索票,並於100年11月25日、100年 12月14日至上開「菁英會館」B1118室搜索,分別扣得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嗣又於100年12月18日分別在高雄 市○○區○○路與立忠路口、高雄市○○區○○路○○○巷 ○○號,查獲被告吳東欣分別持有附表三、四所示之物,經 將附表六編號3、4,以及附表一至四扣案物品送驗後,檢 驗結果詳如附表六編號3、4及附表一至四鑑定結果欄所示 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票聲請書暨 100年11月25日偵查報告1份(見警卷ꆼ第227至231頁)、 100年11月25日及12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見警卷ꆼ 第54至71頁、第73至74頁)、100年12月18日搜索扣押筆 錄2份(見警卷ꆼ第84至86頁、90至92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00年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193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 字第33576號卷,下稱偵卷ꆼ,第183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01年2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102年5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見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7號卷,下稱偵卷 ꆼ,第23至26頁、原審卷ꆼ第68至71頁)在卷可稽,此部 分事實,堪可認定。 (二)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 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 有別於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 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 舉動,產品由原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 得謂完美,並無絕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 蕪存菁之純化、除臭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 色)之美觀化、研粉、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 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 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 涵攝。惟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 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 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反之,為未遂(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32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國內所稱之安 非他命係指甲基安非他命,其中固態甲基安非他命係指甲 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其製造過程為:(1) 滷化反應步 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浸 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 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2) 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 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 加醋酸等)後,置於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 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嗣反應完成 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並以氫氧化鈉調酸鹼值,即可製 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 (3)純化再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經加熱設備熬煮 ,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 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簡單予以脫水 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 考手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所附法務部調查局93年7月1 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 (三)依被告吳東欣持有而扣案之附表一至四所示扣押物品及鑑 定結果綜合研判,被告吳東欣應係在進行甲基安非他命半 成品之純化後製行為並已順利完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分 述如下: 1、附表一部分:編號2夾鏈袋內之白色晶體、編號4-2吸食器旁 之白色晶體,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均 為98%。編號11所示500毫升玻璃燒杯內之淡黃色液體暨白色 沈澱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 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ꆼ(Pseudoephedrine,純度約 1%)。編號16所示50毫升玻璃燒杯內之淡黃色液體暨上層白 色晶體,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 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ꆼ。編號17之玻璃杯內之黃 色混濁液體,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1% )。編號18玻璃杯內之白色黏稠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1%)。編號19玻璃杯內之白色黏稠物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8%)。編號 38夾鏈袋內之米白色潮溼狀晶體,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純度約54%)。編號39-2之白色圓形藥錠,檢出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113陶瓷漏斗內之 濾紙含不明殘渣,經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取其洗滌液檢 驗,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Ketamine)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ꆼ( Ephedrine)等成分。編號121所示2公升玻璃燒杯內之透明 液體,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第四級毒品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ꆼ等成分。編號123塑膠杯內之透明液體 ,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 先驅原料麻黃ꆼ等成分。編號124所示2公升玻璃燒杯內之淡 黃色透明液體,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第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ꆼ(Ephedrine)等成分。編號 136所示2.5公升玻璃瓶內之透明液體,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純度約8%)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ꆼ等成分。附表二部分:編號5-1所示含不明殘渣之 夾鏈袋10個,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附表三部分:編號1-1所示夾鏈袋內之潮溼狀白色晶體及 編號1-2所示夾鏈袋內之潮溼狀黃色晶體,均驗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分別約為90%及92%。編號 1-3所示含不明殘渣之夾鏈袋16個,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 ,取其洗滌液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表四部分:編號1所示玻璃瓶內之潮溼狀黃色粉末,驗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為54%。 2、承上,本件被告吳東欣持有之扣案物品中,驗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物品,有液體(附表一編號11、16 、17、121、123、124、136)、黏稠狀液體(附表一編號 18、19)、粉末暨晶體(附表一編號2、4-2、38、附表三編 號1-1至1-2、附表四編號1);液體之重量及裝有液體之容 器最多,黏稠狀液體次之,粉末暨結晶體則幾乎都放置於夾 鏈袋內,重量最少;而其內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部分, 亦是漸次提升,液體中驗出的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較低( 從1%到9%不等),黏稠狀體較高(從21%到28%不等),粉末 狀更高(達54%),至結晶體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則可高達 98%。核與前揭函文所載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加 熱熬煮,邊提煉其純度邊使其結晶化之純化結晶步驟所示情 節相符。 3、附表一編號13、26、30、117、118、103、106、115、117、 118、134、139所示之鹽酸、附表一編號71、89所示之鹽巴 氯化鈉(Sodium Chloride)、附表一編號20、21、44至50 、54至56、83所示之各種容量不同之玻璃燒杯壼、附表一編 號22至23所示之電磁爐、附表一編號32至33、67所示之加熱 器、附表一編號41、131、137所示之漏斗、附表一編號72至 73所示之酒精燈、附表一編號74所示之登山爐、附表一編號 85至87所示之瓦斯罐、附表一編號42、77至78、101所示之 溫度計、附表一編號36、43、75所示之滴管、附表一編號94 、97、99至100所示之鍋子、附表一編號81至82所示之濾網 、附表一編號111所示之濾紙、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空氣壓 縮機(真空幫浦)等物品,依前開函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純化過程中所需之化學物品及設備(含加熱設備)。附表 一編號141所示之冰箱,依前開函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純化過程中需之低溫結晶設備。 4、附表一編號90所示之無水硫酸鈉(sodium sulfate anhydro us),則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可使用之純化脫水化學物品。 5、綜上,本案如附表一編號2、4-2、11、16、17、18、19、38 、113、121、123、124、136、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扣案物 ,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可認所製出之 客體,已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揆諸前揭判 決及函釋意旨,足徵本件扣案物品不但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純化過程所需之化學藥劑及相關設備,且業已完成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為。 (四)被告吳東欣雖辯稱:在「菁英會館」扣到的物品器具是供 製造"亮晶晶"等語。惟查:現場並未扣得任何其所稱之" 亮晶晶"之晶體成品,且依其陳述,"亮晶晶"之成份是甲 胺、鹽酸及氯化銨,然現場亦未查獲任何甲胺及氯化銨之 化學品或空瓶,反而查獲純化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鹽巴氯 化鈉及供脫水用之無水硫酸鈉,業如前述,是其所辯,已 屬有疑。被告又以:因為我賣"亮晶晶"給石翊廷,石翊廷 說"亮晶晶"混入甲基安非他命後都變黑黑的,要我負責, 我於是將黑掉的甲基安非他命放在濾紙上,再倒酒精下去 清洗,大顆的甲基安非他命拿起來,小顆的變成水就沒有 辦法,所以查扣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的液體、晶體是這樣來 的等語置辯。惟查,其辯稱有賣"亮晶晶"給石翊廷,以及 石翊廷拿回摻了"亮晶晶"後就變黑的甲基安非他命要其負 責等節,均為証人即共同被告石翊廷所嚴詞否認(見高市 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ꆼ,第123頁 反面至124頁),原審審理時証人石翊廷仍為否認拿回摻 了"亮晶晶"後就變黑的甲基安非他命要其負責之陳述,又 質之若甲基安非他命因為摻入"亮晶晶"而變黑,則僅是外 觀變黑較不美觀,然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並未因此耗損減 少或受影響,仍可施用,但以酒精清洗則會使部分甲基安 非他命溶解而耗損其重量,反而能施用的重量更少,如何 達到賠償目的?是其辯稱是以上開清洗方式要賠償石翊廷 等語,實與常情不符而非無疑。復查,若如被告吳東欣所 辯是在清洗變黑的甲基安非他命,則依常理,經過濾紙流 到玻璃燒杯內之清洗液體,其內含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純度或其他毒品成分應大同小異,然查獲之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液體,竟從1%至9%純度之液體到21%至28%純度之黏 稠狀液體均有,純度、稠度均差異甚大,且在甲基安非他 命純度較低之液體內,均可驗出尚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假麻黃ꆼ或麻黃ꆼ成分,而在甲基安非他命純度較高之 黏稠狀液體中,則反而已無假麻黃ꆼ及麻黃ꆼ成分,業如 前述,以酒精倒入濾紙之相同、簡單之清洗方式,其流出 之清洗液,竟會外觀稠度、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所含 毒品成分均有上開如此重大差異,實與常理有違,復質之 上開純度不同之液體係分別裝盛在不同大小之容器中,若 上開液體僅係被告吳東欣用以清洗甲基安非他命所過濾出 之清洗液,換言之,乃無用之物,何須特地以不同大小之 容器分別予以裝盛留存?綜上各節,被告吳東欣辯稱是在 製造"亮晶晶"而非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尚難採信。 (五)再查,被告吳東欣是在「菁英會館」B1118室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並於順利完成安非他命成品後,於100年11月21 日晚上11時許,在「菁英會館」B1118室內,將其所製造 之部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販售予蔡維倫之事實 ,業據證人蔡維倫於警詢時陳稱:我所購買毒品的上游製 毒工廠是在高雄市○○路上的「菁英會館」11樓,由我的 朋友吳東欣在製作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吳東欣沒有住在該 處,都是在要製作毒品或販毒時才會過去,我曾親眼目睹 吳東欣製作毒品,吳東欣也主動跟我說我購買的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都是他做的,我於100年11月21日晚上11時許, 有在「菁英會館」B1118室內跟吳東欣購買安非他命等語 (見警卷ꆼ第47至48頁反面)綦詳,佐以員警依其證述內 容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至上址搜索後,確實扣得如 附表一、二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 、結晶體,以及純化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化學品、相關設 備器具等物,業如前述,堪認其關於被告吳東欣有在上址 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證詞非虛。至其證稱吳東 欣有於100年11月21日晚上11時在「菁英會館」將製作之 部分甲基安命販賣予伊乙節,審酌蔡維倫於上開時間確實 有前往「菁英會館」,此業經共同被告楊松霖於原審審理 時陳稱:我有跟蔡維倫去「菁英會館」,那時我在車上玩 手機,沒有進去裏面等語(見原審卷ꆼ第315頁反面)確 認無訛;而蔡維倫於100年11月21日晚上11時許前往「菁 英會館」後未久,其女友鍾瑩靜即前往「菁英會館」與其 會合再共同前往旅館,蔡維倫於旅館內即能有甲基安非他 命無償提供予鍾瑩靜施用,嗣於100年11日22日中午開車 搭載鍾瑩靜離開旅館並前往高雄市85大樓附近接載楊松霖 ,3人旋又共同前往蔡維倫之友人位於高雄市○○區○○ 路○○○巷內之住處內,蔡維倫仍有甲基安非他命可無償轉 讓予楊松霖施用,同日晚上8時許,員警在高雄市○○區 ○○街○○○巷內查獲蔡維倫時,亦當場扣得其持有如附表 六編號3、4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等情,據蔡維倫、楊 松霖供承在卷,並經證人鍾瑩靜於警、偵時陳稱:大約在 100年11月22日凌晨2時至3時許,我去高雄市○○區○○ 路上之菁英會館與蔡維倫碰面,蔡維倫載我去河堤汽車旅 館203號房,我在房內就跟蔡維倫要了一些安非他命當場 吸食,到中午才又開車去載楊松霖,之後3人一起到蔡維 倫朋友家,在那邊,蔡維倫也有提供安非他命給楊松霖施 用等語(見警卷ꆼ第31頁正反面、偵卷ꆼ第40至41頁)明 確,以上事實,堪可認定。則從蔡維倫前往「菁英會館」 後未久,即有甲基安非他命可無償先後提供予鍾瑩靜、楊 松霖施用,旋又遭員警查獲其持有如附表六編號3、4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證稱於上開時地前往菁英會館, 吳東欣有將製作之部分甲基安非他命賣予伊,經查扣之甲 基安非他命來源即係向吳東欣購買等語,具有高度可信性 。被告吳東欣雖辯稱是賣"亮晶晶"給蔡維倫等語,惟質之 蔡維倫於翌(22)日被查獲時,未扣得其持有任何疑似被告 吳東欣所稱之"亮晶晶"物品,又被告吳東欣辯稱是在「菁 英會館」製造"亮晶晶"乙節,不予採信業如前述,是其辯 稱當天是賣"亮晶晶"給蔡維倫等語,實難採信。至於蔡維 倫嗣後於偵、審時,雖曾改口證稱:我沒向被告吳東欣買 過毒品,他曾經拿安非他命給我,但並非買賣,沒有向我 拿錢等語(見偵卷ꆼ第191至192頁、原審卷ꆼ第131頁反 面至134頁),然其嗣於103年5月20日審理時,即表明: 「因為之前吳東欣在場我有壓力,請以警詢筆錄為準」等 語,且其警詢之證述核與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品暨鑑定 結果相符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狀業述如前,從而應認其 警詢時之證詞始為真實可信,被告吳東欣確實有於事實欄 一之(一)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蔡維倫之事實,堪可認定。 (六)按販賣毒品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 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且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須 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 0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 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 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 也始終無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 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吳東欣販賣 予蔡維倫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耗時費力以相關扣案化學 藥品、設備器具純化完成,衡以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乃違法行為,且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而被告吳東欣與蔡維倫乃99年間認識,此據蔡維 倫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在卷(見原審卷ꆼ第131頁反面), 於本件案發時,甫認識1年多,顯見其2人間並無深厚情誼 或至親關係,被告吳東欣苟無利可圖,當無自行花錢購買 製毒所需之化學品、設備器具,並甘冒刑事訴追風險,耗 時費力親自製作甲基安非他命再販賣予蔡維倫之理,從而 被告吳東欣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維倫之 行為,乃具有營利之意圖,至臻明確。 綜上所述,因在被告吳東欣處所查扣之如附表一編號2、4-2 、11、16、17、18、19、38、113、121、123、124、136、 附表二編號5-1所示之扣案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原審審理時証人石翊廷仍為否認拿回摻了 "亮晶晶"後就變黑的甲基安非他命要其負責之陳述,足証 被告吳東欣確有在該處將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純化製造為 成品之製毒行為,其聲請再傳拘証人石翊廷詰問,及將扣案 物品重新送鑑驗,其重覆詰問、重覆鑑定之聲請,核無必要 ,事証明確,其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 定。 二、被告吳東欣上開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之純化後製 行為,仍屬構成製造毒品行為之一環,為製造概念所涵攝, 且其製造出之客體,已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 而為既遂。是核被告吳東欣就事實欄一之(一)所示對甲基 安非他命之純化後製行為,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將製造完成之部分甲基 安非他命販賣予蔡維倫之行為,則係觸犯同條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吳東欣於100年11月間某日起開始在「菁英 會館」製造毒品,製作完成後,旋即於同月21日即販賣毒品 予蔡維倫,時間甚為接近,顯見其係基於販賣之意思而製造 ,因製造毒品與販賣毒品的法定刑均相同,依後階段行為吸 收前階段行為理論,其製造毒品之前階段應為後階段之販賣 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一罪(見95年5月4日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8 號)。被告吳東欣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逾 20公克(純質淨重)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吳東欣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經判處有期 徒刑並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 得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加重之。 三、原審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9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吳東欣 明知毒品對人身心戕害甚鉅,竟為圖不法私利,罔顧他人健 康,且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販賣予他人,為毒品氾濫之始作俑者 ,矢口否認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後態度不佳,扣案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逾20公克,所為乃甲基安非 他命純化後製之製造行為,尚非大規模之製毒工廠,犯罪時 間未滿1個月,時間非長、販賣對象僅蔡維倫1人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說明: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 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只能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 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吳東欣持有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2、11、16至19、 38、39-2、113、121、123至124、136、附表二編號5-1、附 表三編號1-1至1-3、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以及共同被告 蔡維倫持有而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1年2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 5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見偵卷ꆼ第23 至26頁、原審卷ꆼ第68至71頁)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 12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1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見偵卷ꆼ第183頁)在卷足憑,該等殘留於製造器具及 包裝器具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縱將之自容器或包 裝器具中倒出,仍難免有殘留,而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驗取 樣耗損之部分,則毋庸諭知沒收銷燬。 2、被告吳東欣持有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26、30、103、105 至106、115、117、118、134、139所示之鹽酸、附表一編號 71、89所示之鹽巴氯化鈉、附表一編號90所示之無水硫酸鈉 、附表一編號20、21、44至50、54至56、83所示之各種容量 不同之玻璃燒杯壼、附表一編號22至23所示之電磁爐、附表 一編號32至33、67所示之加熱器、附表一編號41、131、137 所示之漏斗、附表一編號72至73所示之酒精燈、附表一編號 74所示之登山爐、附表一編號85至87所示之瓦斯罐、附表一 編號42、77至78、101所示之溫度計、附表一編號36、43、 75所示之滴管、附表一編號94、97、99至100所示之鍋子、 附表一編號81至82所示之濾網、附表一編號111所示之濾紙 、附表一編號135所示之空氣壓縮機(真空幫浦)等物品, 均為被告吳東欣所有,並供犯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 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其販賣第二 級毒品項下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一編號141所示之冰箱,雖 係亦其製造本件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然係房東所有而非 被告吳東欣所有,此據其供述在卷(見警卷ꆼ第12頁),尚 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 3、被告吳東欣販賣毒品所得6,0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4、至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其餘並無證據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與 本案相關之物品,或為另案重要證物,或與本案無涉,爰均 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吳東欣 上訴否認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號11樓18樓即「菁 英會館」B1118室。受執行人:吳東欣。搜索日期:100 年11月25日。見警卷ꆼ第56至71頁)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1 │鐵盤 │壹個│ │ ├──┼─────────┼──┼──────────────────┤ │2 │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現場編號8-2(扣押物品編號8-2) │ │ │ │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ꆼ驗前毛重0.96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60│ │ │ │ │ 公克) │ │ │ │ │ꆼ1.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0.26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0.35公│ │ │ │ │ 克 │ │ │ │ │ (見偵卷ꆼ第26頁) │ ├──┼─────────┼──┼──────────────────┤ │3 │夾鏈袋 │壹包│ │ ├──┼─────────┼──┼──────────────────┤ │4-1 │吸食器 │壹個│ │ ├──┼─────────┼──┼──────────────────┤ │4-2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壹包│現場編號8-4(扣押物品編號8-4) │ │ │上開吸食器旁) │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ꆼ驗前毛重5.26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60│ │ │ │ │ 公克) │ │ │ │ │ꆼ1.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4.52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4.56公│ │ │ │ │ 克 │ │ │ │ │ (見偵卷二第26頁) │ ├──┼─────────┼──┼──────────────────┤ │5 │Aluminium Ammonium│壹罐│ │ │ │sulfate(500g)未 │ │ │ │ │開封 │ │ │ ├──┼─────────┼──┼──────────────────┤ │6 │Aluminium Ammonium│壹罐│ │ │ │sulfate(500g)未 │ │ │ │ │開封 │ │ │ ├──┼─────────┼──┼──────────────────┤ │7 │Aluminium Ammonium│壹罐│ │ │ │sulfate(500g)未 │ │ │ │ │開封 │ │ │ ├──┼─────────┼──┼──────────────────┤ │8 │女用內褲 │壹件│ │ ├──┼─────────┼──┼──────────────────┤ │9 │毛巾 │壹條│ │ ├──┼─────────┼──┼──────────────────┤ │10 │沐浴巾 │壹條│ │ ├──┼─────────┼──┼──────────────────┤ │11 │0.5公升玻璃燒杯 │壹個│現場編號7-6(扣押物品編號7-6) │ │ │(內含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沈澱物。 │ │ │ │ │ꆼ驗前毛重36.18公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18.62公克) │ │ │ │ │ꆼ1.取4.28公克鑑定用罄,餘13.28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級│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ꆼ"等成分│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假麻 │ │ │ │ │ 黃ꆼ純度約1% │ │ │ │ │ (見偵卷ꆼ第25頁反面) │ ├──┼─────────┼──┼──────────────────┤ │12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13 │鹽酸(未開封) │壹瓶│ │ ├──┼─────────┼──┼──────────────────┤ │14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15 │塑膠罐(內含不明液│壹罐│現場編號7-10(扣押物品編號7-10) │ │ │體及夾鏈袋)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驗結果:未檢出毒品│ │ │ │ │成分(見偵卷ꆼ第25頁反面) │ ├──┼─────────┼──┼──────────────────┤ │16 │50CC玻璃燒杯(內含│壹個│現場編號7-11(扣押物品編號7-11) │ │ │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上層白色晶體 │ │ │ │ │ꆼ驗前毛重39.89公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18.62公克) │ │ │ │ │ꆼ1.取4.86公克鑑定用罄,餘16.41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ꆼ"等│ │ │ │ │ 成分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 │ │ │ │ │ (見偵卷ꆼ第25頁反面) │ ├──┼─────────┼──┼──────────────────┤ │17 │玻璃杯(內含不明液│壹個│現場編號7-12(扣押物品編號7-12) │ │ │體) │ │經檢視為黃色混濁液體 │ │ │ │ │ꆼ驗前毛重28.0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8.│ │ │ │ │ 62公克) │ │ │ │ │ꆼ1.取3.39公克鑑定用罄,餘6.02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1%(見偵卷ꆼ第25頁反面) │ ├──┼─────────┼──┼──────────────────┤ │18 │玻璃杯(內含不明黏│壹個│現場編號7-13(扣押物品編號7-13) │ │ │稠物) │ │經檢視為白色黏稠狀物質 │ │ │ │ │ꆼ驗前毛重21.2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 │ │ │ │ │ 18.62公克) │ │ │ │ │ꆼ1.取0.5公克鑑定用罄,餘2.11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21%(見偵卷ꆼ第25頁反面)│ ├──┼─────────┼──┼──────────────────┤ │19 │玻璃杯(內含不明黏│壹個│現場編號7-14(扣押物品編號7-14) │ │ │稠物) │ │經檢視為白色黏稠狀物質 │ │ │ │ │ꆼ驗前毛重22.24克(包裝玻璃瓶重18.62│ │ │ │ │ 公克) │ │ │ │ │ꆼ1.取0.73公克鑑定用罄,餘2.89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28% │ │ │ │ │ (見偵卷ꆼ第25頁反面至26頁) │ ├──┼─────────┼──┼──────────────────┤ │20 │500m1玻璃燒杯(內 │壹個│現場編號7-15(扣押物品編號7-15) │ │ │含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沈澱物 │ │ │ │ │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見偵卷ꆼ第26頁) │ ├──┼─────────┼──┼──────────────────┤ │21 │2000ml燒杯 │壹個│ │ ├──┼─────────┼──┼──────────────────┤ │22 │聲寶電磁爐 │壹個│ │ ├──┼─────────┼──┼──────────────────┤ │23 │聲寶電磁爐 │壹個│ │ ├──┼─────────┼──┼──────────────────┤ │24 │木質勺子 │壹個│ │ ├──┼─────────┼──┼──────────────────┤ │25 │刮刀 │壹支│ │ ├──┼─────────┼──┼──────────────────┤ │26 │hydroch loric acid│壹瓶│ │ │ │鹽酸(未開封) │ │ │ ├──┼─────────┼──┼──────────────────┤ │27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28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29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30 │鹽酸(未開封) │壹瓶│ │ ├──┼─────────┼──┼──────────────────┤ │31 │化學問題指引 │壹本│ │ ├──┼─────────┼──┼──────────────────┤ │32 │加熱器 │壹個│ │ ├──┼─────────┼──┼──────────────────┤ │33 │加熱器 │壹個│ │ ├──┼─────────┼──┼──────────────────┤ │34 │湯匙 │壹支│ │ ├──┼─────────┼──┼──────────────────┤ │35 │湯匙 │壹支│ │ ├──┼─────────┼──┼──────────────────┤ │36 │乳頭滴管 │壹支│ │ ├──┼─────────┼──┼──────────────────┤ │37 │石蕊試紙 │壹盒│ │ ├──┼─────────┼──┼──────────────────┤ │38 │夾鏈袋(內含不明晶│壹包│現場編號6-3-1(扣押物品編號6-3-1) │ │ │體) │ │經檢視為米白色潮濕狀晶體 │ │ │ │ │ꆼ驗前毛重0.71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33│ │ │ │ │ 公克) │ │ │ │ │ꆼ1.取0.1公克鑑定用罄,餘0.28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54%,驗前純質淨重約0.2公 │ │ │ │ │ 克(見偵卷ꆼ第25頁) │ ├──┼─────────┼──┼──────────────────┤ │39-1│夾鏈袋內之黃色方形│貳顆│現場編號6-3-2(經拆封檢視共計2種型態│ │ │藥錠 │ │,分別予以編號6-3-2A及6-3-2B,左列扣│ │ │ │ │案物是指重新編號的6-3-2A所示2顆) │ │ │ │ │經檢視均為黃色方形藥錠 │ │ │ │ │ꆼ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ꆼ"成│ │ │ │ │ 分。 │ │ │ │ │ꆼ測得純度約37%,驗前純質淨重約0.11│ │ │ │ │ 公克 │ │ │ │ │(見偵卷ꆼ第25頁) │ ├──┼─────────┼──┼──────────────────┤ │39-2│夾鏈袋內之白色圓形│貳顆│現場編號6-3-2(經拆封檢視共計2種型態│ │ │藥錠 │ │,分別予以編號6-3-2A及6-3-2B,左列扣│ │ │ │ │案物是指重新編號的6-3-2B所示2顆) │ │ │ │ │經檢視均為白色圓形藥錠,均檢出微量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見偵卷ꆼ第25頁) │ ├──┼─────────┼──┼──────────────────┤ │40 │夾鏈袋(內含多顆不│壹袋│現場編號6-3-3(扣押物品編號6-3-3) │ │ │明膠囊) │ │經檢視均為黃/紅色膠囊,未檢出毒品成 │ │ │ │ │分(見偵卷ꆼ第25正反面) │ ├──┼─────────┼──┼──────────────────┤ │41 │陶瓷漏斗 │壹個│ │ ├──┼─────────┼──┼──────────────────┤ │42 │溫度計 │壹支│ │ ├──┼─────────┼──┼──────────────────┤ │43 │乳頭滴管 │壹支│ │ ├──┼─────────┼──┼──────────────────┤ │44 │100ml燒杯 │壹個│ │ ├──┼─────────┼──┼──────────────────┤ │45 │250ml燒杯 │壹個│ │ ├──┼─────────┼──┼──────────────────┤ │46 │500ml燒杯 │壹個│ │ ├──┼─────────┼──┼──────────────────┤ │47 │250ml椎形瓶 │壹個│ │ ├──┼─────────┼──┼──────────────────┤ │48 │500m1燒杯 │壹個│ │ ├──┼─────────┼──┼──────────────────┤ │49 │2000m1燒杯 │壹個│ │ ├──┼─────────┼──┼──────────────────┤ │50 │2000m1燒杯 │壹個│ │ ├──┼─────────┼──┼──────────────────┤ │51 │夾鏈袋(內含不明粉│壹包│現場編號5-5(扣押物品編號5-5) │ │ │未) │ │經檢視為銀黑色粉末,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見偵卷ꆼ第25頁) │ │ │ │ │ │ ├──┼─────────┼──┼──────────────────┤ │52 │海尼根啤酒罐 │壹罐│ │ ├──┼─────────┼──┼──────────────────┤ │53 │邦尼熊保特瓶(內含│壹瓶│現場編號5-7 │ │ │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驗出毒品成分 │ │ │ │ │(見院卷ꆼ第68頁反面) │ ├──┼─────────┼──┼──────────────────┤ │54 │紙箱內玻璃壺 │壹個│ │ ├──┼─────────┼──┼──────────────────┤ │55 │5公升玻璃燒杯 │壹個│ │ ├──┼─────────┼──┼──────────────────┤ │56 │5公升玻璃燒杯 │壹個│ │ ├──┼─────────┼──┼──────────────────┤ │57 │調味瓶(內含不明液│壹個│現場編號5-11 │ │ │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驗出毒品成分 │ │ │ │ │(見院卷ꆼ第68頁反面) │ ├──┼─────────┼──┼──────────────────┤ │58 │普通化學實驗 │壹本│ │ ├──┼─────────┼──┼──────────────────┤ │59 │定量化學分析 │壹本│ │ ├──┼─────────┼──┼──────────────────┤ │60 │分析化學基礎 │壹本│ │ ├──┼─────────┼──┼──────────────────┤ │61 │銨水40%(未開封) │壹瓶│ │ ├──┼─────────┼──┼──────────────────┤ │62 │銨水40%(未開封) │壹瓶│ │ ├──┼─────────┼──┼──────────────────┤ │63 │銨水40%(未開封) │壹瓶│ │ ├──┼─────────┼──┼──────────────────┤ │64 │銨水40%(未開封) │壹瓶│ │ ├──┼─────────┼──┼──────────────────┤ │65 │銨水40%(未開封) │壹瓶│ │ ├──┼─────────┼──┼──────────────────┤ │66 │銨水40%(未開封) │壹瓶│ │ ├──┼─────────┼──┼──────────────────┤ │67 │加熱器 │壹個│ │ ├──┼─────────┼──┼──────────────────┤ │68 │玻璃壺(內含不明液│壹個│現場編號5-2 │ │ │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驗出毒品成分 │ │ │ │ │(見院卷ꆼ第68頁反面) │ ├──┼─────────┼──┼──────────────────┤ │69 │加熱器 │壹個│ │ ├──┼─────────┼──┼──────────────────┤ │70 │玻璃壺(內含不明液│壹個│現場編號5-4 │ │ │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驗出毒品成分 │ │ │ │ │(見院卷ꆼ第68頁反面) │ ├──┼─────────┼──┼──────────────────┤ │71 │sodium chloride │壹罐│ │ ├──┼─────────┼──┼──────────────────┤ │72 │酒精燈(已開封) │壹個│ │ ├──┼─────────┼──┼──────────────────┤ │73 │酒精燈(已開封) │壹個│ │ ├──┼─────────┼──┼──────────────────┤ │74 │登山爐 │壹個│ │ ├──┼─────────┼──┼──────────────────┤ │75 │滴管 │壹支│ │ ├──┼─────────┼──┼──────────────────┤ │76 │石蕊試紙 │壹盒│ │ ├──┼─────────┼──┼──────────────────┤ │77 │溫度計 │壹支│ │ ├──┼─────────┼──┼──────────────────┤ │78 │溫度計 │壹支│ │ ├──┼─────────┼──┼──────────────────┤ │79 │外標示ethyl │壹筒│ │ │ │alcohol 4L(已開 │ │ │ │ │封,內含不明液體) │ │ │ ├──┼─────────┼──┼──────────────────┤ │80 │外標示ethyl │壹筒│ │ │ │alcohol 99.5% │ │ │ │ │1GL(已開封,內含 │ │ │ │ │不明液體) │ │ │ ├──┼─────────┼──┼──────────────────┤ │81 │鐵製濾網 │壹支│ │ ├──┼─────────┼──┼──────────────────┤ │82 │鐵製濾網 │壹支│ │ ├──┼─────────┼──┼──────────────────┤ │83 │2公升玻璃燒杯 │壹個│ │ ├──┼─────────┼──┼──────────────────┤ │84 │多喝水紙箱 │壹個│ │ ├──┼─────────┼──┼──────────────────┤ │85 │K-one瓦斯罐 │壹個│ │ ├──┼─────────┼──┼──────────────────┤ │86 │K-one瓦斯罐 │壹個│ │ ├──┼─────────┼──┼──────────────────┤ │87 │k-one瓦斯罐 │壹個│ │ ├──┼─────────┼──┼──────────────────┤ │88 │Aluminium powder(│壹罐│ │ │ │已開封) │ │ │ ├──┼─────────┼──┼──────────────────┤ │89 │sodium chloride( │壹罐│ │ │ │已開封) │ │ │ ├──┼─────────┼──┼──────────────────┤ │90 │sodium sulfate │壹罐│ │ │ │anhydrous(已開封 │ │ │ │ │) │ │ │ ├──┼─────────┼──┼──────────────────┤ │91 │40%銨水(空) │壹瓶│ │ ├──┼─────────┼──┼──────────────────┤ │92 │40%銨水(空) │壹瓶│ │ ├──┼─────────┼──┼──────────────────┤ │93 │夾鏈袋 │壹包│ │ ├──┼─────────┼──┼──────────────────┤ │94 │小鋼鍋 │壹個│ │ ├──┼─────────┼──┼──────────────────┤ │95 │湯匙 │壹支│ │ ├──┼─────────┼──┼──────────────────┤ │96 │1斤塑膠袋 │壹包│ │ ├──┼─────────┼──┼──────────────────┤ │97 │鍋子(內含不明殘渣│壹個│現場編號4-2 │ │ │) │ │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 │ │ │ │分(見偵卷ꆼ第24頁反面) │ ├──┼─────────┼──┼──────────────────┤ │98 │鍋鏟(內含不明殘渣│壹支│現場編號4-3 │ │ │) │ │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 │ │ │ │分(見偵卷ꆼ第24頁反面) │ ├──┼─────────┼──┼──────────────────┤ │99 │不銹鋼鍋(內含不明│壹個│現場編號4-4 │ │ │殘渣)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分(見│ │ │ │ │偵卷ꆼ第25頁) │ ├──┼─────────┼──┼──────────────────┤ │100 │單柄鋼鍋(內含不明 │壹個│現場編號4-5(扣押物品編號4-5): │ │ │殘渣)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驗結果:未檢出毒品│ │ │ │ │成分(見偵卷二第25頁) │ │ │ │ │ │ ├──┼─────────┼──┼──────────────────┤ │101 │溫度器 │壹個│ │ ├──┼─────────┼──┼──────────────────┤ │102 │塑膠調味瓶(含不明│壹瓶│現場編號2-9 │ │ │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分(見│ │ │ │ │偵卷ꆼ第24頁反面) │ ├──┼─────────┼──┼──────────────────┤ │103 │鹽酸空瓶 │壹瓶│ │ ├──┼─────────┼──┼──────────────────┤ │104 │40%銨水空瓶 │壹瓶│ │ ├──┼─────────┼──┼──────────────────┤ │105 │塑膠調味瓶(內含不│壹瓶│現場編號2-12 │ │ │明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鹽酸成分,未檢│ │ │ │ │出毒品成分(見偵卷ꆼ第24頁反面) │ ├──┼─────────┼──┼──────────────────┤ │106 │鹽酸空瓶 │壹瓶│ │ ├──┼─────────┼──┼──────────────────┤ │107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108 │40%鞍水(未開封)│壹瓶│ │ ├──┼─────────┼──┼──────────────────┤ │109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110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111 │150mm濾紙 │壹盒│ │ ├──┼─────────┼──┼──────────────────┤ │112 │2斤塑膠袋 │壹包│ │ ├──┼─────────┼──┼──────────────────┤ │113 │陶瓷漏斗內濾紙(內│壹張│現場編號1-23 │ │ │含不明殘渣) │ │經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 │ │ │ │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級毒│ │ │ │ │品愷他命、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ꆼ│ │ │ │ │成分 │ │ │ │ │(見院卷ꆼ第71頁正反面) │ ├──┼─────────┼──┼──────────────────┤ │114 │塑膠水筒 │壹個│ │ ├──┼─────────┼──┼──────────────────┤ │115 │2.5公升玻璃燒瓶( │壹瓶│1.現場編號2-2-1,850mg妙妙瓶:經檢視│ │ │內含塑膠管、不明液│ │ 為透明液體,檢出鹽酸成分(見偵卷ꆼ│ │ │體、850mg妙妙瓶) │ │ 第24頁) │ │ │ │ │2.現場編號2-2-2,2.5公升玻璃燒瓶:經│ │ │ │ │ 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分(見│ │ │ │ │ 偵卷ꆼ第24頁正反面) │ ├──┼─────────┼──┼──────────────────┤ │116 │大瓶口調味瓶 │壹瓶│ │ │ │(900cc) │ │ │ ├──┼─────────┼──┼──────────────────┤ │117 │鹽酸(空) │壹瓶│ │ ├──┼─────────┼──┼──────────────────┤ │118 │鹽酸(空) │壹瓶│ │ ├──┼─────────┼──┼──────────────────┤ │119 │壓克力缸(內含不明│壹個│現場編號2-6 │ │ │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沈澱物,未檢出│ │ │ │ │毒品成分(見偵卷ꆼ第24頁反面) │ ├──┼─────────┼──┼──────────────────┤ │120 │濾水器外殼 │壹個│ │ ├──┼─────────┼──┼──────────────────┤ │121 │2公升玻璃燒杯(內 │壹瓶│現場編號1-1 │ │ │含不明殘渣)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及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ꆼ"等成分 │ │ │ │ │(見偵卷ꆼ第23頁反面) │ ├──┼─────────┼──┼──────────────────┤ │122 │外標示乙醇4L塑膠筒│壹個│現場編號1-2 │ │ │(已開封含不明液體│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分(見│ │ │) │ │偵卷ꆼ第23頁反面) │ ├──┼─────────┼──┼──────────────────┤ │123 │塑膠杯(含不明殘渣│壹個│現場編號1-3 │ │ │)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及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ꆼ"等成分(見偵卷ꆼ第23頁反面) │ ├──┼─────────┼──┼──────────────────┤ │124 │2公升玻璃燒杯(含 │壹個│現場編號1-4 │ │ │不明殘渣) │ │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檢出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及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麻黃ꆼ"等成分(見偵卷二第23頁反面至│ │ │ │ │24頁) │ ├──┼─────────┼──┼──────────────────┤ │125 │統一H2O純水保特瓶 │壹瓶│現場編號1-5 │ │ │(含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見偵卷ꆼ第24頁) │ ├──┼─────────┼──┼──────────────────┤ │126 │美達研瓶5%注射液 │壹瓶│ │ │ │(已開封) │ │ │ ├──┼─────────┼──┼──────────────────┤ │127 │沙林0.9%注射液 │壹瓶│ │ │ │(已開封) │ │ │ ├──┼─────────┼──┼──────────────────┤ │128 │4公升塑膠筒(空) │壹個│ │ ├──┼─────────┼──┼──────────────────┤ │129 │4公升塑膠筒(空) │壹個│ │ ├──┼─────────┼──┼──────────────────┤ │130 │4公升塑膠筒(內含 │壹個│現場編號1-10 │ │ │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見偵卷ꆼ第24頁) │ ├──┼─────────┼──┼──────────────────┤ │131 │塑膠漏斗 │壹個│ │ ├──┼─────────┼──┼──────────────────┤ │132 │40%銨水(未開封)│壹瓶│ │ ├──┼─────────┼──┼──────────────────┤ │133 │40%銨水(已開封)│壹瓶│ │ ├──┼─────────┼──┼──────────────────┤ │134 │鹽酸(已開封) │壹瓶│ │ ├──┼─────────┼──┼──────────────────┤ │135 │空氣壓縮機(真空幫│壹台│ │ │ │浦) │ │ │ ├──┼─────────┼──┼──────────────────┤ │136 │2.5公升玻璃瓶(內 │壹瓶│現場編號1-16 │ │ │含不明液體) │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 │ꆼ驗前毛重31.2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8.│ │ │ │ │ 62公克) │ │ │ │ │ꆼ1.取2.45公克鑑定用罄,餘10.16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ꆼ"等│ │ │ │ │ 成分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 │ │ │ │ │ (見偵卷ꆼ第24頁) │ ├──┼─────────┼──┼──────────────────┤ │137 │陶瓷漏斗 │壹個│ │ ├──┼─────────┼──┼──────────────────┤ │138 │湯匙 │壹支│ │ ├──┼─────────┼──┼──────────────────┤ │139 │鹽酸(未開封) │壹瓶│ │ ├──┼─────────┼──┼──────────────────┤ │140 │瓦斯噴槍 │壹支│ │ ├──┼─────────┼──┼──────────────────┤ │141 │冰箱 │壹台│ │ └──┴─────────┴──┴──────────────────┘ 附表二:(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號11樓18樓即「菁 英會館」B1118室。受執行人:吳東欣。搜索日期:100 年12月14日。見警卷ꆼ第73至74頁)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1 │房間門縫氣密封條 │壹捆│ │ ├──┼──────────┼──┼────────────────┤ │2 │抽風機 │貳組│ │ ├──┼──────────┼──┼────────────────┤ │3 │空氣芳香器 │壹台│ │ ├──┼──────────┼──┼────────────────┤ │4 │空氣攪拌器 │壹台│ │ ├──┼──────────┼──┼────────────────┤ │5-1 │留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夾│拾個│現場編號B-5(經拆封共有11包,經 │ │ │鍊袋 │ │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10-1至10-11, │ │ │ │ │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10-1、│ │ │ │ │10-3至10-11所示之10包殘渣袋)。 │ │ │ │ │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取其洗滌液│ │ │ │ │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成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見原審卷ꆼ第68頁反面至69頁反面)│ ├──┼──────────┼──┼────────────────┤ │5-2 │夾鏈袋(內有不明殘渣│壹個│現場編號B-5(經拆封共有11包,經 │ │ │) │ │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10-1至10-11, │ │ │ │ │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10-2所│ │ │ │ │示之殘渣袋)。 │ │ │ │ │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後,取其洗滌液│ │ │ │ │鑑定,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 │(見原審卷ꆼ第69頁) │ ├──┼──────────┼──┼────────────────┤ │6 │黃色不明粉末 │壹包│現場編號B-6 │ │ │ │ │經檢視為黃色顆粒及粉末,未檢出毒│ │ │ │ │品成分。 │ │ │ │ │(見原審卷ꆼ第71頁反面) │ ├──┼──────────┼──┼────────────────┤ │7 │黑色不明粉末 │壹包│現場編號B-7 │ │ │ │ │經檢視為黑色粉末,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見原審卷ꆼ第71頁反面) │ └──┴──────────┴──┴────────────────┘ 附表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與立忠路口。受執行 人:吳東欣。搜索日期:100年12月18日。見警卷ꆼ第 84至86頁)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1-1 │甲基安非他命 │拾包│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5(經拆封共有33│ │ │ │ │包,經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25-1至25-3│ │ │ │ │3,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25-1 │ │ │ │ │至25-10所示之10包) │ │ │ │ │經檢視均為潮溼狀白色晶體 │ │ │ │ │ꆼ拉曼光譜法:均呈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陽性反應。 │ │ │ │ │ꆼ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 │ │ │ │ │ 析法: │ │ │ │ │ 1.驗前總毛重21.74公克(包裝塑膠 │ │ │ │ │ 袋總重約10.36公克) │ │ │ │ │ 2.隨機抽取編號25-7鑑定: │ │ │ │ │ ꆼ淨重3.11公克,取0.15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2.96公克。 │ │ │ │ │ ꆼ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ꆼ純度約90% │ │ │ │ │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5-1至│ │ │ │ │ 25-10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 │ │ │ │ │ 純質淨重約10.24公克。 │ │ │ │ │(見原審卷ꆼ第69頁反面) │ ├──┼─────────┼──┼─────────────────┤ │1-2 │甲基安非他命 │陸包│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5(經拆封共有33│ │ │ │ │包,經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25-1至25-3│ │ │ │ │3,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25-12│ │ │ │ │至25-17所示之6包) │ │ │ │ │經檢視均為潮溼狀淡黃色晶體 │ │ │ │ │ꆼ拉曼光譜法:均呈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陽性反應。 │ │ │ │ │ꆼ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 │ │ │ │ │ 析法: │ │ │ │ │ 1.驗前總毛重15.53公克(包裝塑膠 │ │ │ │ │ 袋總重約2.48公克) │ │ │ │ │ 2.隨機抽取編號25-16鑑定: │ │ │ │ │ ꆼ淨重9.97公克,取0.15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9.82公克。 │ │ │ │ │ ꆼ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ꆼ純度約92% │ │ │ │ │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5-12 │ │ │ │ │ 至25-17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 │ │ │ │ │ 總純質淨重約11.84公克。 │ │ │ │ │(見原審卷ꆼ第69頁反面至70頁) │ ├──┼─────────┼──┼─────────────────┤ │1-3 │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拾陸│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5(經拆封共有33│ │ │渣之夾鏈袋 │包 │包,經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25-1至25-3│ │ │ │ │3,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25-18│ │ │ │ │至25-30及25-32至25-33所示之16包) │ │ │ │ │經檢視均為殘渣袋,以有機溶劑甲醇洗│ │ │ │ │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均檢出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 │ │ │ │(見原審卷ꆼ第70至71頁) │ ├──┼─────────┼──┼─────────────────┤ │1-4 │夾鏈袋(內有潮溼狀│壹包│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5(經拆封共有33│ │ │白色晶體) │ │包,經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25-1至25-3│ │ │ │ │3,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25-11│ │ │ │ │) │ │ │ │ │經檢視為潮溼狀白色晶體,未檢出毒品│ │ │ │ │成分。 │ │ │ │ │(見原審卷ꆼ第69頁反面) │ ├──┼─────────┼──┼─────────────────┤ │1-5 │殘渣袋 │壹包│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5(經拆封共有33│ │ │ │ │包,經檢驗機關重新編號為25-1至25-3│ │ │ │ │3,左列扣案物是指經重新編號的25-31│ │ │ │ │) │ │ │ │ │經檢視為殘渣袋,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 │ │ │ │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未檢出毒品成分│ │ │ │ │。(見原審卷ꆼ第71頁) │ ├──┼─────────┼──┼─────────────────┤ │2 │愷他命 │壹包│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4 │ │ │ │ │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 │ │ꆼ驗前毛重27.6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 │ 1.49公克) │ │ │ │ │ꆼ1.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26.06公 │ │ │ │ │ 克。 │ │ │ │ │ 2.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25.93公│ │ │ │ │ 克 │ │ │ │ │(見原審卷ꆼ第71頁) │ ├──┼─────────┼──┼─────────────────┤ │3 │四級毒品一粒眠(毛│肆拾│ │ │ │重9.35公克) │玖顆│ │ ├──┼─────────┼──┼─────────────────┤ │4 │三級毒品K他命K煙 │肆支│ │ │ │ │ │ │ ├──┼─────────┼──┼─────────────────┤ │5 │玻璃球吸食器 │貳支│ │ ├──┼─────────┼──┼─────────────────┤ │6 │製毒手冊(內含聯絡│壹本│ │ │ │電話) │ │ │ ├──┼─────────┼──┼─────────────────┤ │7 │ANYCALL廠牌手機( │壹支│ │ │ │含SIM卡、IMEI: │ │ │ │ │00000000000000/3)│ │ │ ├──┼─────────┼──┼─────────────────┤ │8 │台灣大哥大3G SIM卡│肆張│ │ │ │(編號:0000000000│ │ │ │ │93(已停卡)、1011│ │ │ │ │000000000、0000000│ │ │ │ │326188、0000000000│ │ │ │ │948(停卡) │ │ │ ├──┼─────────┼──┼─────────────────┤ │9 │威寶SIM卡(編號:8│壹張│ │ │ │00000000000000(已│ │ │ │ │停卡) │ │ │ └──┴─────────┴──┴─────────────────┘ 附表四:(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巷○○號。受執行 人:吳東欣。搜索日期:100年12月18日。見警卷ꆼ第 90至92頁)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1 │玻璃瓶(內含不明粉末│壹瓶│地檢署扣押物品編號26 │ │ │) │ │經檢視為潮溼狀黃色粉末 │ │ │ │ │ꆼ驗前毛重28.81公克(包裝玻璃燒 │ │ │ │ │ 杯重21.05公克) │ │ │ │ │ꆼ1.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7.4公 │ │ │ │ │ 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3.純度約54%,驗前純質淨重4.19 │ │ │ │ │ 公克 │ │ │ │ │(見原審卷ꆼ第71頁) │ ├──┼──────────┼──┼────────────────┤ │2 │製毒化學原料 │壹包│ │ ├──┼──────────┼──┼────────────────┤ │3 │製毒手冊 │壹本│ │ ├──┼──────────┼──┼────────────────┤ │4 │烘乾器 │壹支│ │ ├──┼──────────┼──┼────────────────┤ │5 │電子磅秤 │壹台│ │ ├──┼──────────┼──┼────────────────┤ │6 │監錄鏡頭 │壹支│ │ ├──┼──────────┼──┼────────────────┤ │7 │夾鍊袋 │壹包│ │ └──┴──────────┴──┴────────────────┘ 附表五:(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號。受執行人: 吳東欣。搜索日期:100年12月19日。見警卷ꆼ第95至 97頁) ┌──┬──────────┬──┬────────────────┐ │編號│名稱 │數量│備註 │ ├──┼──────────┼──┼────────────────┤ │1 │SAMSUNG ANYCALL廠牌 │壹支│ │ │ │手機(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 │ │ │ │496) │ │ │ ├──┼──────────┼──┼────────────────┤ │2 │SAMSUNG ANYCALL廠牌 │壹支│ │ │ │手機(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 │ │ │ │82) │ │ │ ├──┼──────────┼──┼────────────────┤ │3 │龍鏵企業有限公司發票│壹張│ │ ├──┼──────────┼──┼────────────────┤ │4 │購買製毒化學原料記事│壹張│ │ │ │筆記 │ │ │ └──┴──────────┴──┴────────────────┘ 附表六:(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巷內。受執行人 共同被告:蔡維倫。搜索日期:100年11月22日。見警卷ꆼ 第17至18頁)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1 │手槍(含彈匣壹個、槍│壹把│ │ │ │枝管制編號:00000000│ │ │ │ │64) │ │ │ ├──┼──────────┼──┼────────────────┤ │2 │子彈 │肆顆│ │ ├──┼──────────┼──┼────────────────┤ │3 │安非他命(毛重3.89公│壹包│外觀及送驗說明:白色結晶,檢驗前│ │ │克) │ │淨重3.386,檢驗後淨重3.374公克 │ │ │ │ │檢驗結果: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見偵卷ꆼ第183頁) │ ├──┼──────────┼──┼────────────────┤ │4 │安非他命(毛重3.24公│壹包│外觀及送驗說明:白色結晶,檢驗前│ │ │克) │ │淨重3.029,檢驗後淨重3.017公克 │ │ │ │ │檢驗結果: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見偵卷三第183頁) │ ├──┼──────────┼──┼────────────────┤ │5 │磅秤 │壹台│ │ ├──┼──────────┼──┼────────────────┤ │6 │Sony Ericsson廠牌手 │壹支│ │ │ │機(含SIM卡、IMEI:3│ │ │ │ │00000000000000) │ │ │ ├──┼──────────┼──┼────────────────┤ │7 │NOKIA廠牌手機(含SIM│壹支│ │ │ │卡、IMEI:0000000000│ │ │ │ │61770) │ │ │ ├──┼──────────┼──┼────────────────┤ │8 │Sony Ericsson廠牌手 │壹支│ │ │ │機(含SIM卡、IMEI:0│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七:(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號。受執行人共同 被告:蔡維倫。搜索日期:100年11月22日。見警卷ꆼ 第6至10頁) ┌──┬──────────┬──┬────────────────┐ │編號│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 ├──┼──────────┼──┼────────────────┤ │1 │Anycall廠牌手機(門號│壹支│ │ │ │0000000000、IMEI:35│ │ │ │ │0000000000000) │ │ │ ├──┼──────────┼──┼────────────────┤ │2 │NOKIA廠牌手機(IMEI │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3 │G-PLUS廠牌手機(IMEI│壹支│ │ │ │:000000000000) │ │ │ ├──┼──────────┼──┼────────────────┤ │4 │NOKIA廠牌手機(IMEI │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5 │Coolpad廠牌手機(ESN│壹支│ │ │ │:C389733E) │ │ │ ├──┼──────────┼──┼────────────────┤ │6 │NOKIA廠牌手機(IMEI:│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7 │Sony Ericsson廠牌手 │壹支│ │ │ │機(IMEI:0000000000│ │ │ │ │80943) │ │ │ ├──┼──────────┼──┼────────────────┤ │8 │彈簧 │壹支│ │ ├──┼──────────┼──┼────────────────┤ │9 │鉛彈 │壹包│ │ ├──┼──────────┼──┼────────────────┤ │10 │鋼瓶 │拾瓶│ │ ├──┼──────────┼──┼────────────────┤ │11 │游標尺 │壹支│ │ ├──┼──────────┼──┼────────────────┤ │12 │測連器 │壹台│ │ ├──┼──────────┼──┼────────────────┤ │13 │NOKIA廠牌手機(IMEI │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14 │NOKIA廠牌手機(IMEI │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15 │ANYCALL廠牌手機(IME│壹支│ │ │ │I:H000002AC7E95C) │ │ │ ├──┼──────────┼──┼────────────────┤ │16 │NOKIA廠牌手機(IMEI │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17 │Coolpad廠牌手機(ESN│壹支│ │ │ │:4117D42D) │ │ │ ├──┼──────────┼──┼────────────────┤ │18 │三星廠牌手機(IMEI:│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19 │G-Plus廠牌手機(IMEI│壹支│ │ │ │:000000000000000) │ │ │ ├──┼──────────┼──┼────────────────┤ │20 │磅秤 │壹台│ │ ├──┼──────────┼──┼────────────────┤ │21 │手札 │壹本│ │ ├──┼──────────┼──┼────────────────┤ │22 │筆記 │壹本│ │ ├──┼──────────┼──┼────────────────┤ │23 │K盤 │壹個│ │ ├──┼──────────┼──┼────────────────┤ │24 │夾鍊袋 │壹包│ │ ├──┼──────────┼──┼────────────────┤ │25 │紅豆(一粒眠) │壹佰│外觀及送驗說明:紅色鋁箔包錠劑 │ │ │ │肆拾│146顆,檢驗前淨重39.596公克,檢 │ │ │ │陸顆│驗後淨重39.514公克 │ │ │ │ │檢驗結果:檢出"硝甲西泮"及"咖啡 │ │ │ │ │因"(見偵卷ꆼ第183頁) │ │ │ │ │ │ │ │ │ ├────────────────┤ │ │ │ │外觀:橘色扁圓形,標示毛重39.514│ │ │ │ │ 公克 │ │ │ │ │檢驗結果:檢出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純度4.2%,純質淨重1.090公克(│ │ │ │ │見原審卷ꆼ第153頁) │ ├──┼──────────┼──┼────────────────┤ │26 │手槍(槍管通、槍身編 │壹把│ │ │ │號:0000000) │ │ │ ├──┼──────────┼──┼────────────────┤ │27 │手槍(槍管不通、槍身 │壹把│ │ │ │編號:JP-915) │ │ │ ├──┼──────────┼──┼────────────────┤ │28 │彈匣(編號:PT-915) │壹個│ │ ├──┼──────────┼──┼────────────────┤ │29 │毒品吸食器 │貳個│ │ ├──┼──────────┼──┼────────────────┤ │30 │酒精燈 │壹個│ │ ├──┼──────────┼──┼────────────────┤ │31 │玻璃球 │伍個│ │ ├──┼──────────┼──┼────────────────┤ │32 │玻璃鏟子 │壹個│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 1080 1081 1082 1083 1084 1085 1086 1087 1088 1089 1090 1091 1092 1093 1094 1095 1096 1097 1098 1099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20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31 1132 1133 1134 1135 1136 1137 1138 1139 1140 1141 1142 1143 1144 1145 1146 1147 1148 1149 1150 1151 1152 1153 1154 1155 115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 1170 1171 1172 1173 1174 1175 1176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 1185 1186 1187 1188 1189 1190 1191 1192 1193 1194 1195 1196 1197 1198 1199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 1232 1233 1234 1235 1236 1237 1238 1239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 1246 1247 1248 1249 1250 1251 1252 1253 1254 1255 125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77 1278 1279 1280 1281 1282 1283 1284 1285 1286 1287 1288 1289 1290 1291 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