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
上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純
選任辯護人 余景登
律師
被 告 李明華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3年度訴字第742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9號、103年
度偵字第3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沛純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12樓寶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寶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兼業務經理、副總經理,被告李明華係寶達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為公司法
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至寶達公司則為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
詎劉
沛純、李明華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寶達公司並未於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月份,實際向附表一
所示之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田公司)、宏達
鐘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達公司)進貨,而無真實交
易,竟分別基於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之犯意,取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9653萬7474元之進項發票共139紙,作為寶達公司購入貨
物之進項憑證,藉此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虛報寶達公司之進
項稅額,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開立發票公司名稱、開立
月份、數量、發票字軌號碼、發票金額及營業稅額均詳附表
一所示),而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營業稅額共計482萬6866元
,因認劉沛純、李明華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二)明知寶達公司未實際銷貨予宏田公司、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
(
起訴書誤載為宏達公司,經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竟基
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於民國96年12月至97年12月間,以寶達公司之名義,虛
偽開立無實際交易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3億1131萬198
8元之銷項發票合計39張予宏田公司、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
充作進項憑證(交付對象、開立月份、發票字軌號碼、發票
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供宏田公司、
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銷
項稅額,而幫助宏田公司、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逃漏營業稅
額共計1556萬5597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
管理之正確性,因認劉沛純、李明華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
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
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
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
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
字第128號
判例可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劉沛純及李明華
之供述、寶達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
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寶達公司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
單、寶達公司95、96、97年度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宏田公司
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全國總分支機構資料查詢列印、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為依據。
訊據被告劉沛純固不否認其係寶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兼業務
經理、副總經理;被告李明華不否認其係寶達公司及宏達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2人亦不爭執寶達公司有自宏達公司
及宏田公司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計139張,及於96年12
月至97年12月間,寶達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發票計39張
予宏田公司及宏田台中分公司
等情;惟被告2人堅決否認有
何逃漏稅捐、商業負責人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
犯行。被告劉沛純辯稱:我在公司負責的工作是與電視台
聯繫產品上架銷售部分,起訴書附表所示開立發票及交易行
為是李明華比較清楚,我對於這些事情並不瞭解等語。被告
李明華辯稱:起訴書附表所示發票都有實際進行交易,因為
東森購物台規定公司負責人不同,才能上東森不同的購物頻
道,我們為了多上架,才在宏達公司以外設立寶達公司,寶
達公司沒有商品,就必須向宏達公司買來賣,會計部門負責
開立宏達及寶達公司的統一發票,由財會部門和會計師接洽
。後來要成立宏田公司,就把寶達公司、宏達公司的資產都
賣給宏田公司,但剛開始宏達、寶達、宏田3家公司都登錄
在電視台銷售平台上,3家公司都可以銷售,所以寶達、宏
達公司還是有向宏田公司買回商品銷售。此外,起訴書附表
二寶達公司開給宏田公司的5萬多元發票,是宏田公司承租
工廠的租金,另寶達公司在台中中港路的不動產有出租、最
後出售給宏田公司,而成為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的設備,我
沒有開虛偽發票。因公司結束營業多年,不動產經拍賣,相
關帳冊未保留,稅捐機關僅因被告未能提出帳冊遽認無真實
交易移送檢察官,然上開發票都有實際進行交易,並有交易
資金往來之金流
可證明等語。
五、經查:
(一)寶達公司係於92年10月7日以案外人魏國為負責人設立登記
,於93年12月17日以被告劉沛純為登記負責人(
迄於101年6
月19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案外人李陳玉梅),被告劉沛純並
任寶達公司業務經理、副總經理,被告李明華則始終為寶達
公司及宏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
業據被告2人坦認在卷
,並有寶達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立、變更登記
資料、寶達國際有限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見國
稅一卷第7至28、110至119頁)在卷
可稽,
堪以認定。而宏
田公司於96年12月7日設立,以王世均為登記負責人,並由
李明華擔任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情,亦有全
國總分支機構資料查詢列印(宏田公司)、宏田公司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國稅二卷第262至270頁)在卷
可佐,亦
堪認定。又寶達公司於95年5月至97年6月間,曾向宏達公司
、宏田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為其進項憑證,另
於96年12月至97年12月間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予宏田公
司、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乙節,有寶達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
核清單(國稅一卷第145至152、162至167、178、183、184
、203至208頁)、宏田公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
細資料表(國稅二卷第271-273頁)附卷
足按,此部分事實
堪可
肯認。
(二)關於寶達公司之設立情形,被告劉沛純於
偵查中陳稱:寶達
公司與宏達公司是一體的,
原本只有宏達公司,寶達公司係
被告李明華配合東森購物台政策而成立,才請我擔任負責人
,我實際是宏達公司員工等語(國稅二卷第241至242頁),
另被告李明華於原審審理中亦陳稱:當初因為東森公司的規
定,是同一個負責人不能同時擔任二家購物台的供應商,當
時有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東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用不
同公司才能銷售商品,所以才會在宏達公司以外另設一家寶
達公司,寶達與宏達公司是各自與東森公司簽訂合約。劉沛
純是宏達公司業務部的副總,最熟悉東森的業務,才得到她
的同意擔任公司的董事及負責人等語(原審二卷第24頁反面
、159頁,原審三卷第175頁)。核與
證人即宏達、寶達公司
員工薛瑞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有寶達公司與宏達公司
同時運作,可能是一家公司有一個上架的限額,所以我們公
司才會多開這些公司,平均上架費用及多一個上電視購物台
的機會等語(原審二卷第226至228頁),及證人王世均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我曾任東森購物台營運長,當時可能有李明
華所述要用不同公司在東森購物台銷售的情形(原審三卷第
175頁)等語大致相符。是被告劉沛純、李明華陳稱係因在
東森購物台銷售商品而設立寶達公司乙節,
尚非無據。至宏
達公司與寶達公司之設立時間分別為93年2月27日、92年10
月7日,有各該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可參(國稅
一卷第16頁,國稅二卷第306頁),寶達公司成立在宏達公
司前,是被告2人前揭所稱係先設立宏達公司,再成立寶達
公司乙節,要與該2家公司設立登記情形不符。然被告李明
華曾於91年2月25日設立「宏達國際有限公司」(現已解散)
,業據被告李明華陳明在卷(原審三卷第186頁反面),並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1紙
附卷可稽(原審三卷第66
頁),再佐以證人薛瑞玉證稱:我記得之前有一家宏達有限
公司,是我90、91年間去的時候開的,最早是這家等語(原
審二卷第238頁反面),是被告2人應係因「宏達國際有限公
司」之存在,而陳述宏達公司成立在先、後另成立寶達公司
等情,尚難以此論謂渠2人陳稱寶達公司係因應東森購物台
政策,為在該購物台銷售商品而設立乙節,係屬不實。
(三)寶達公司與宏達公司之交易情形,被告李明華前揭陳稱寶達
公司有向宏達公司購買商品,並由專責會計部門、會計師處
理帳務等情,核與證人即會計師許順發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我們有記寶達公司、宏達公司的外帳,是和會計薛瑞玉小姐
連繫,宏達公司開發票給寶達公司應該是原物料多在宏達公
司,後來因業務切割,變成要由宏達公司賣給寶達公司,否
則寶達公司就沒有貨品可以賣等語(原審二卷第163頁反面
至168 頁);證人薛瑞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組裝鐘錶
大多由宏達公司負責,再出賣給寶達公司,由寶達公司去向
購物平台銷售,我們每一家公司是獨立買賣,要以實際買賣
狀況開發票等語(原審二卷第235 頁正反面)大致相符,堪
認宏達公司與寶達公司雖由被告李明華任實際負責人,然寶
達公司有向宏達公司購買商品,寶達公司再銷售東森購物台
無訛,是被告李明華辯稱寶達公司與宏達公司有進行真實交
易等語,尚屬有據。再者,寶達公司於95年、96年間,均有
銷貨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紀錄,其中95
年銷售金額為60,110,255元、96年銷售金額則達82,612,864
元,有寶達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在卷可參
(國稅一卷第403 、406 頁),衡情寶達公司須取得相當原
料、商品來源之進項,方能進行銷售而會有如此銷貨金額。
而依寶達公司該2 年度之進項資料(國稅一卷第404 至405
、407 至408 頁),其進項來源之營業項目及金額比重,僅
有與宏達公司之交易有可能為其原料、商品來源之銷貨進項
,益證被告李明華辯稱係寶達公司向宏達公司購買手錶零件
等情屬實。至證人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務員劉惠媛證稱:
國稅局認為寶達公司涉嫌取得宏達公司之不實發票,係因寶
達公司在95至97年間只有1 人支領薪資,應無能力做組裝工
作或大額銷售行為,且看不出有其他的金流或物流,而只有
發票流通云云(原審二卷第169 頁)。查寶達公司於95至96
年間僅有劉沛純領取薪資、寶達公司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亦無參加勞工保險等情,固有寶達公司95年度至97年度綜合
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
8 月29日健保承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101 年9
月4 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在卷可稽(國稅一卷第
223 至224 、396 至398 頁),然寶達與宏達二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均為被告李明華,所營業務同為鐘錶銷售等情,為被
告2 人陳稱在卷,並有寶達、宏達公司之前揭營業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在卷可稽,佐以證人薛瑞玉證稱:原則上沒有辦法
區分宏達公司與寶達公司的員工,都是同一批人互相支援,
只是勞保加保、退保單位不同等語(原審二卷第230 頁反面
),堪認宏達、寶達二公司實際營運處所、員工上班地點相
同,則寶達公司名下僅列少數員工,亦無礙寶達公司進行組
裝、銷售,且寶達、宏達2 公司均為被告李明華實際經營,
員工共用,資金互通,亦僅係便宜行事之結果,尚非等同未
有真實交易之情形。況且,本件寶達公司與宏達公司均為被
告李明華實際經營,即使寶達自宏達公司取得發票可藉以申
報扣抵其營業稅額,然宏達公司亦會因此增加銷售額,而使
宏達公司被課徵之營業稅增加,被告李明華仍無從因此實際
獲得逃漏稅捐之利益。足認寶達公司並無自宏達公司取得不
實統一發票之必要,更徵該2 家公司所為之交易應屬真實。
(四)關於寶達公司於97年2月至6月間,收受宏田公司開立如附表
一編號2所示3張發票部分,其中97年2月2張發票金額總額僅
899,366元,97年6月僅有1張金額為34,604元之發票,相較
寶達公司開立予宏田公司如附表二編號1於97年2月間所示3
張金額為29,979,163元、97年6月間所示2張金額為5,165,94
1元,比例顯然懸殊,將之全數申報扣抵,仍與寶達公司同
時期營業銷項相距甚遠,已與一般刻意收取不實發票抵免營
業稅額之情形有異。再者,其中發票字號XU00000000號之2
紙發票,金額分別為「813,802元」、「-28,560元」,如寶
達公司有意以宏田公司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逃漏營業稅,
大可收取該紙「813,802元」之發票即可,又何需特意取得
另一金額為負數之發票?此與通常蓄意收集高額不實發票用
以扣抵營業稅情形有別,是被告李明華陳稱:發票之金額是
負數應該是折讓,可能有退貨的情況等語(原審二卷第25頁
),
應堪採信。此外,寶達公司於97年2月至6月間,尚開立
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多張發票(國稅一卷
第204頁),堪認同時期寶達公司確有對外銷售商品,是被
告李明華前揭辯稱因寶達公司沒有商品而要向宏田公司購入
等情,應堪採信,而不能認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發票並無真
實交易。至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其他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2
人明知宏達公司、宏田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與寶達公司而虛
開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從而
,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嫌公訴意旨(一)之逃漏稅捐罪嫌,
此部分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
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
即難據以為被告2人有罪之認定。
(五)關於公訴意旨(二)所示部分,就宏田公司之設立經過及與
寶達公司之往來情形,依被告李明華、劉沛純所述,宏田公
司係被告李明華、證人王世均等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目的在
收購寶達公司及宏達公司、從事手錶銷售業務,而該3家公
司間有業務往來(偵一卷第11至12頁、第20頁反面),核與
證人王世均證稱:我與李明華、史金生3人要設立宏田公司
而投資,當時是李明華告知我們之前有做過鑑價,我們是用
之前的鑑價報告為基礎來討論購買價格。宏田公司主要是在
東森購物台銷售手錶,我們之前是買寶達公司、宏達公司的
設備、零件及機器,大概是3億元左右,匯款給宏達或寶達
公司,初期購買之後還不夠做生產,後續有再買零件等語(
原審三卷第169頁反面至174頁);證人即宏田公司財務經理
馬驥證稱:宏田公司在成立時有買固定資產、設備及原物料
,我記不得對象是寶達還是宏達其中之一或兩家都有,因為
這兩家公司都是賣錶,我們後來成立宏田公司也是要做這個
。起訴書附表二96年12月份寶達公司開給宏田2857萬1429元
的發票,應該就是跟寶達公司買資產的發票,那時候宏田公
司正準備成立,所以於96、97年間分批購入資產,宏田公司
總共匯付3億多元購買宏達公司、寶達公司的資產,宏田公
司匯款要經過我,我要看到發票才會匯款等語(原審二卷第
241頁反面至248頁)大致相符,並有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4年9月8日群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附對宏達公司資
產進行鑑價之鑑價報告(原審三卷第89至165頁)、宏田公
司96年度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原審三卷第71至73頁
)為佐,是被告2人陳稱寶達公司與宏田公司有收購資產、
零件之交易情形,尚非無據。又上開鑑價報告之受勘估單位
雖僅載宏達公司,然被告李明華陳稱:鑑估的東西有一些是
寶達的資產,例如臺中門市的設備、裝潢類等語(原審三卷
第186頁反面),與證人王世均、馬驥前揭證詞證稱有購買
寶達公司及宏達公司的資產相符,再依前述寶達公司與宏達
公司均由被告李明華實際經營之情形觀之,將寶達、宏達公
司之財產合併鑑價出售,亦合於情理,則宏達、寶達2公司
資產勘估時值總金額為412,505,000元(原審三卷第91頁)
,宏田公司以約3億元之價格收購,並無價高物廉而刻意拉
抬購買價格情形,堪認被告李明華陳稱寶達公司與宏田公司
之交易,主要係因宏田公司收購寶達公司、宏達公司資產所
生乙節,應屬真實。至前揭宏田公司96年度第一屆第二次董
事會議事錄討論事項(八)之案由雖載「本公司向宏達鐘錶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買賣交易預算計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肆萬
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而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發票金額總額
有所差距,惟證人王世均對此證稱:應該是經過很多次的討
論才作成決議等語(原審三卷第174頁反面),而依其與證
人馬驥之證述,宏田公司係分批陸續購買寶達公司、宏達公
司之資產,是亦不能以此推認寶達公司與宏田公司為不實交
易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之情。
(六)關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金額與金流之比對:①附表二編號1寶
達公司開立予宏田公司之發票,其中96年12月發票號碼WU00
000000之發票金額、稅額合計3000萬元,與宏田公司於96年
12月25日匯入寶達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下稱寶
達合庫帳戶)之2000萬、1000萬元合計3000萬元相符(原審
二卷第80頁);②97年1月發票號碼XU00000000之發票金額
、稅額合計45,905,086元,與宏田公司於97年1月8日匯入寶
達合庫帳戶之3筆分別為5,905,086、2000萬、2000萬元之總
額相符(原審二卷第80頁反面);③97年1月發票號碼XU000
00000之發票金額、稅額合計5000萬元,與宏田公司於97年1
月18日匯入寶達合庫帳戶之3筆分別為1000萬、2000萬、200
0萬元之總額相符(原審二卷第80頁反面);④97年1月發票
號碼XU0 0000000之發票金額、稅額合計4000萬元,與宏田
公司於97年1月30日匯入寶達合庫帳戶之2筆分別為2000萬、
2000萬之總額相符(原審二卷第81頁);⑤97年1月發票號
碼XU000 00000之發票金額、稅額合計5000萬元,與宏田公
司於97年1月23日匯入寶達合庫帳戶之3筆分別為2000萬、20
00萬、1000萬元之總額相符(原審二卷第81頁);⑥97年2
月發票號碼XU 00000000之發票金額、稅額合計31,365,121
元,與宏田公司於97年2月1日匯入寶達合庫帳戶之2筆分別
為11,365,121元、2000萬元之總額相符(原審二卷第81頁)
,上開由宏田公司匯付寶達公司之部分計247,270,207元。
另宏田公司於96年12月12日分別匯付7,056,388元、2000萬
元、2000萬元(計47,056,388元)至宏達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帳戶(原審二卷第125頁反面);再分別於96年12月25日、9
7年1月8日,分別匯付15,444,917元、5,228,488元(計20,6
73,405元)至宏達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原審二卷
第113頁),宏田公司匯入寶達及宏達公司上開各帳戶之金
額,合計為3億1500萬元,核與被告李明華與證人王世均陳
稱宏田公司收購宏達公司與寶達公司資產之金額約3億元大
致相當,益徵被告李明華陳稱為成立宏田公司而將宏達公司
、寶達公司之資產出售予宏田公司乙節屬實,堪可採信。
(七)另寶達公司於97年2月至97年10月間,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2所示發票中,各有10張發票金額為53,810元、220,952元開
予宏田公司及宏田公司台中分公司,依證人王世均證稱:那
時候我們有跟李明華的宏達或寶達公司租下原來的門店,變
成是宏田公司,台北、台中、高雄都有等語(原審三卷第17
1頁反面),已徵上開發票應係宏田公司向寶達公司支付租
金所開立。且證人馬驥證稱:宏田公司有向寶達公司或宏達
公司租屋,每月22萬元左右的發票應該是承租不動產,我們
有付租金,這是由我們財務部在付,可以確認是租金等語(
原審二卷第249頁正反面),而上開發票金額220,952元加計
稅額11,048元之總和為232,000元,寶達公司之合庫銀行帳
戶於97年2月起確有多筆金額232,000元匯入(原審二卷第81
頁正反面),益證宏田公司確有向寶達公司支付租金之交易
情形。從而,宏田公司既與寶達公司、宏達公司有上開購置
資產設備及租賃不動產情形,尚難認為附表二之發票係寶達
公司所虛偽開立,自亦無從遽認被告2人有前揭被訴之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八)至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6第2點,固以宏田公司
於100年間有擅自歇業、經通報撤銷登記及欠稅等情,認宏
田公司與寶達公司間所為係不實交易,然此時間點為本件案
發時間96年至97年間之後,且相距許久,自無從以此等發生
在後之事實,論認寶達公司與宏田公司無實際交易。因此,
尚不得據以推認被告2人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附此敘
明。
六、
駁回上訴之說明:
(一)
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李明華所述「東森購物台規定
公司負責人不同,才能上東森不同的購物頻道,我們為了多
上架,才能上東森不同的購物頻道」云云,但該公司答覆,
契約書第3條(行銷)第1項後段所謂電視購物通路部分,乙
方為甲方之「獨家銷售及合作通路」,係指不得在其他電視
購物業者銷售,並不包含我們公司的其他購物頻道,亦即只
要是我們公司的購物頻道都可以銷售,但不可以在其他公司
銷售等語,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
詢表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所辯顯屬無據,已難採信。
㈡又原判決未
審酌「公司行號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的目
的,非僅限於『逃漏稅捐』一端,尚包括虛增不實之營業額
,以利申請上市、上櫃,或便於向金融機構貸款、向地下錢
莊借款
乃至於詐騙金融機構墊付款項或經營其他地下經濟活
動等。」。㈢又寶達公司實收資本額僅500萬元,何來價格
高達3億1131萬1988元之資產供宏田公司收購?宏田公司之
收購對象僅有宏達公司,而不及於寶達公司等語。
(二)惟查,不同的購物頻道分屬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有數不同
購物頻道,對廠商而言,不論公司與購物頻道間關係如何變
更,廠商以設立一公司對應一購物頻道,不僅財務、業務上
管理方便,且增加商品銷售機會,亦可避免商品意外下架之
風險,故設立不同公司對應同一購物頻道或不同購物頻道,
非無實益。被告李明華以契約明定「獨家銷售及合作通路」
,認同一公司不得在不同購物頻道銷售,雖與「東森公司」
上開說明不同,尚難據此認被告2人有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又檢察官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被告2人有為宏達、寶達、
宏田公司申請上市、上櫃,或向金融機構貸款、向地下錢莊
借款,或請求金融機構墊付款項,或其他經營其他地下經濟
活動之事證,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被告2人為申
請上市、上櫃或借貸等目的,而開立或取得附表一、二所示
統一發票。再宏達公司、寶達公司均為被告李明華實際經營
,2公司員工、設備共用,資金互通;而宏田公司之收購對
象包括宏達、寶達公司,此據證人王世均、馬驥證述如前,
並有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8日函及所附對宏
達公司資產進行鑑價之鑑價報告、宏田公司96年度第一屆第
二次董事會議事錄
可按,又上開鑑價報告之受勘估單位雖僅
載宏達公司,然被告李明華陳稱:鑑估的內容包括寶達公司
的資產,例如臺中門市的設備、裝潢類等語(原審三卷第18
6頁反面),核與鑑價報告所附動產時值勘估表之標的名稱
載明「台中門市一樓」相符,參以寶達公司與宏達公司均由
被告李明華實際經營之情形觀之,是被告李明華辯稱,將寶
達、宏達公司之財產合併鑑價出售宏田公司乙節,堪以採信
。
七、檢察官應善盡舉證責任,說服法院形成心證;若無法舉證說
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即應依
無罪推定原則,作有利被告之
判決,公訴人提出證明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既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訴人所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之犯行。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而諭知無罪之
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
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
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一(寶達公司取得統一發票之明細表):
┌──┬─────┬────┬──┬─────┬──────┬─────┐
│編號│開立發票公│開立月份│數量│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司名稱 │ │ │碼 │ │ │
├──┼─────┼────┼──┼─────┼──────┼─────┤
│ 1 │宏達公司 │95年5月 │1張 │MU00000000│28,572元 │1,428元 │
│ │ ├────┼──┼─────┼──────┼─────┤
│ │ │95年6月 │11張│MU00000000│289,708元 │14,485元 │
│ │ │ │ ├─────┼──────┼─────┤
│ │ │ │ │MU00000000│806,985元 │40,349元 │
│ │ │ │ ├─────┼──────┼─────┤
│ │ │ │ │MU00000000│187,747元 │9,387元 │
│ │ │ │ ├─────┼──────┼─────┤
│ │ │ │ │MU00000000│154,166元 │7,708元 │
│ │ │ │ ├─────┼──────┼─────┤
│ │ │ │ │MU00000000│326,172元 │16,309元 │
│ │ │ │ ├─────┼──────┼─────┤
│ │ │ │ │MU00000000│277,270元 │13,864元 │
│ │ │ │ ├─────┼──────┼─────┤
│ │ │ │ │MU00000000│361,085元 │18,055元 │
│ │ │ │ ├─────┼──────┼─────┤
│ │ │ │ │MU00000000│149,804元 │7,490元 │
│ │ │ │ ├─────┼──────┼─────┤
│ │ │ │ │MU00000000│116,322元 │5,816元 │
│ │ │ │ ├─────┼──────┼─────┤
│ │ │ │ │MU00000000│107,957元 │5,398元 │
│ │ │ │ ├─────┼──────┼─────┤
│ │ │ │ │MU00000000│326,247元 │16,313元 │
│ │ ├────┼──┼─────┼──────┼─────┤
│ │ │95年7月 │10張│NU00000000│301,102元 │15,055元 │
│ │ │ │ ├─────┼──────┼─────┤
│ │ │ │ │NU00000000│512,441元 │25,622元 │
│ │ │ │ ├─────┼──────┼─────┤
│ │ │ │ │NU00000000│507,597元 │25,380元 │
│ │ │ │ ├─────┼──────┼─────┤
│ │ │ │ │NU00000000│214,954元 │10,748元 │
│ │ │ │ ├─────┼──────┼─────┤
│ │ │ │ │NU00000000│212,267元 │10,613元 │
│ │ │ │ ├─────┼──────┼─────┤
│ │ │ │ │NU00000000│598,707元 │29,935元 │
│ │ │ │ ├─────┼──────┼─────┤
│ │ │ │ │NU00000000│245,637元 │12,282元 │
│ │ │ │ ├─────┼──────┼─────┤
│ │ │ │ │NU00000000│228,546元 │11,427元 │
│ │ │ │ ├─────┼──────┼─────┤
│ │ │ │ │NU00000000│90,422元 │4,521元 │
│ │ │ │ ├─────┼──────┼─────┤
│ │ │ │ │NU00000000│1,070,371元 │53,519元 │
│ │ ├────┼──┼─────┼──────┼─────┤
│ │ │95年8月 │12張│NU00000000│98,729元 │4,936元 │
│ │ │ │ ├─────┼──────┼─────┤
│ │ │ │ │NU00000000│1,153,252元 │57,662元 │
│ │ │ │ ├─────┼──────┼─────┤
│ │ │ │ │NU00000000│512,540元 │25,627元 │
│ │ │ │ ├─────┼──────┼─────┤
│ │ │ │ │NU00000000│687,055元 │34,353元 │
│ │ │ │ ├─────┼──────┼─────┤
│ │ │ │ │NU00000000│784,303元 │39,215元 │
│ │ │ │ ├─────┼──────┼─────┤
│ │ │ │ │NU00000000│621,668元 │31,083元 │
│ │ │ │ ├─────┼──────┼─────┤
│ │ │ │ │NU00000000│442,425元 │22,121元 │
│ │ │ │ ├─────┼──────┼─────┤
│ │ │ │ │NU00000000│3,238,599元 │161,930元 │
│ │ │ │ ├─────┼──────┼─────┤
│ │ │ │ │NU00000000│746,111元 │37,306元 │
│ │ │ │ ├─────┼──────┼─────┤
│ │ │ │ │NU00000000│326,372元 │16,319元 │
│ │ │ │ ├─────┼──────┼─────┤
│ │ │ │ │NU00000000│257,023元 │12,851元 │
│ │ │ │ ├─────┼──────┼─────┤
│ │ │ │ │NU00000000│17,147元 │857元 │
│ │ ├────┼──┼─────┼──────┼─────┤
│ │ │95年9月 │12張│PU00000000│22,871元 │1,144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399,503元 │69,974元 │
│ │ │ │ ├─────┼──────┼─────┤
│ │ │ │ │PU00000000│568,096元 │28,405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655,511元 │82,775元 │
│ │ │ │ ├─────┼──────┼─────┤
│ │ │ │ │PU00000000│365,777元 │18,289元 │
│ │ │ │ ├─────┼──────┼─────┤
│ │ │ │ │PU00000000│308,211元 │15,410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673,571元 │83,679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917,807元 │95,891元 │
│ │ │ │ ├─────┼──────┼─────┤
│ │ │ │ │PU00000000│620,106元 │31,005元 │
│ │ │ │ ├─────┼──────┼─────┤
│ │ │ │ │PU00000000│44,545元 │2,228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948,409元 │97,421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049,172元 │52,459元 │
│ │ ├────┼──┼─────┼──────┼─────┤
│ │ │95年10月│8張 │PU00000000│974,415元 │48,720元 │
│ │ │ │ ├─────┼──────┼─────┤
│ │ │ │ │PU00000000│2,505,424元 │125,271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333,367元 │66,669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90,443元 │9,522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394,914元 │69,746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525,712元 │76,286元 │
│ │ │ │ ├─────┼──────┼─────┤
│ │ │ │ │PU00000000│326,371元 │16,319元 │
│ │ │ │ ├─────┼──────┼─────┤
│ │ │ │ │PU00000000│1,868,064元 │93,403元 │
│ │ ├────┼──┼─────┼──────┼─────┤
│ │ │95年11月│7張 │QU00000000│45,763元 │2,288元 │
│ │ │ │ ├─────┼──────┼─────┤
│ │ │ │ │QU00000000│1,313,795元 │65,69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707,425元 │35,371元 │
│ │ │ │ ├─────┼──────┼─────┤
│ │ │ │ │QU00000000│1,050,501元 │52,525元 │
│ │ │ │ ├─────┼──────┼─────┤
│ │ │ │ │QU00000000│208,016元 │10,401元 │
│ │ │ │ ├─────┼──────┼─────┤
│ │ │ │ │QU00000000│760,381元 │38,02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1,596,696元 │79,835元 │
│ │ ├────┼──┼─────┼──────┼─────┤
│ │ │95年12月│6張 │QU00000000│65,453元 │3,273元 │
│ │ │ │ ├─────┼──────┼─────┤
│ │ │ │ │QU00000000│3,488,663元 │174,433元 │
│ │ │ │ ├─────┼──────┼─────┤
│ │ │ │ │QU00000000│359,009元 │17,950元 │
│ │ │ │ ├─────┼──────┼─────┤
│ │ │ │ │QU00000000│53,038元 │2,651元 │
│ │ │ │ ├─────┼──────┼─────┤
│ │ │ │ │QU00000000│2,077,313元 │103,865元 │
│ │ │ │ ├─────┼──────┼─────┤
│ │ │ │ │QU00000000│518,918元 │25,946元 │
│ │ ├────┼──┼─────┼──────┼─────┤
│ │ │96年1月 │7張 │RU00000000│309,757元 │15,488元 │
│ │ │ │ ├─────┼──────┼─────┤
│ │ │ │ │RU00000000│377,845元 │18,892元 │
│ │ │ │ ├─────┼──────┼─────┤
│ │ │ │ │RU00000000│63,511元 │3,176元 │
│ │ │ │ ├─────┼──────┼─────┤
│ │ │ │ │RU00000000│794,591元 │39,730元 │
│ │ │ │ ├─────┼──────┼─────┤
│ │ │ │ │RU00000000│84,792元 │4,240元 │
│ │ │ │ ├─────┼──────┼─────┤
│ │ │ │ │RU00000000│167,257元 │8,363元 │
│ │ │ │ ├─────┼──────┼─────┤
│ │ │ │ │RU00000000│57,144元 │2,856元 │
│ │ ├────┼──┼─────┼──────┼─────┤
│ │ │96年2月 │4張 │RU00000000│399,085元 │19,954元 │
│ │ │ │ ├─────┼──────┼─────┤
│ │ │ │ │RU00000000│354,645元 │17,732元 │
│ │ │ │ ├─────┼──────┼─────┤
│ │ │ │ │RU00000000│225,196元 │11,260元 │
│ │ │ │ ├─────┼──────┼─────┤
│ │ │ │ │RU00000000│11,435元 │572元 │
│ │ ├────┼──┼─────┼──────┼─────┤
│ │ │96年3月 │2張 │SU00000000│246,539元 │12,327元 │
│ │ │ │ ├─────┼──────┼─────┤
│ │ │ │ │SU00000000│1,074,653元 │53,733元 │
│ │ ├────┼──┼─────┼──────┼─────┤
│ │ │96年4月 │1張 │SU00000000│173,175元 │8,659元 │
│ │ ├────┼──┼─────┼──────┼─────┤
│ │ │96年5月 │9張 │TW00000000│1,028,186元 │51,409元 │
│ │ │ │ ├─────┼──────┼─────┤
│ │ │ │ │TW00000000│595,724元 │29,786元 │
│ │ │ │ ├─────┼──────┼─────┤
│ │ │ │ │TW00000000│96,498元 │4,825元 │
│ │ │ │ ├─────┼──────┼─────┤
│ │ │ │ │TW00000000│713,444元 │35,672元 │
│ │ │ │ ├─────┼──────┼─────┤
│ │ │ │ │TW00000000│2,521,124元 │126,056元 │
│ │ │ │ ├─────┼──────┼─────┤
│ │ │ │ │TW00000000│571,085元 │28,554元 │
│ │ │ │ ├─────┼──────┼─────┤
│ │ │ │ │TW00000000│348,803元 │17,440元 │
│ │ │ │ ├─────┼──────┼─────┤
│ │ │ │ │TW00000000│316,800元 │15,840元 │
│ │ │ │ ├─────┼──────┼─────┤
│ │ │ │ │TW00000000│1,530,000元 │76,500元 │
│ │ ├────┼──┼─────┼──────┼─────┤
│ │ │96年6月 │7張 │TU00000000│679,291元 │33,964元 │
│ │ │ │ ├─────┼──────┼─────┤
│ │ │ │ │TU00000000│146,275元 │7,314元 │
│ │ │ │ ├─────┼──────┼─────┤
│ │ │ │ │TU00000000│1,652,400元 │82,620元 │
│ │ │ │ ├─────┼──────┼─────┤
│ │ │ │ │TU00000000│541,392元 │27,070元 │
│ │ │ │ ├─────┼──────┼─────┤
│ │ │ │ │TU00000000│489,600元 │24,480元 │
│ │ │ │ ├─────┼──────┼─────┤
│ │ │ │ │TU00000000│1,105,618元 │55,281元 │
│ │ │ │ ├─────┼──────┼─────┤
│ │ │ │ │TU00000000│110,287元 │5,514元 │
│ │ ├────┼──┼─────┼──────┼─────┤
│ │ │96年7月 │7張 │UU00000000│393,335元 │19,667元 │
│ │ │ │ ├─────┼──────┼─────┤
│ │ │ │ │UU00000000│2,121,600元 │106,080元 │
│ │ │ │ ├─────┼──────┼─────┤
│ │ │ │ │UU00000000│973,524元 │48,676元 │
│ │ │ │ ├─────┼──────┼─────┤
│ │ │ │ │UU00000000│326,400元 │16,320元 │
│ │ │ │ ├─────┼──────┼─────┤
│ │ │ │ │UU00000000│2,145,640元 │107,282元 │
│ │ │ │ ├─────┼──────┼─────┤
│ │ │ │ │UU00000000│617,433元 │30,872元 │
│ │ │ │ ├─────┼──────┼─────┤
│ │ │ │ │UU00000000│324,108元 │16,205元 │
│ │ ├────┼──┼─────┼──────┼─────┤
│ │ │96年8月 │9張 │UU00000000│146,219元 │7,311元 │
│ │ │ │ ├─────┼──────┼─────┤
│ │ │ │ │UU00000000│1,484,509元 │74,225元 │
│ │ │ │ ├─────┼──────┼─────┤
│ │ │ │ │UU00000000│428,400元 │21,420元 │
│ │ │ │ ├─────┼──────┼─────┤
│ │ │ │ │UU00000000│350,850元 │17,543元 │
│ │ │ │ ├─────┼──────┼─────┤
│ │ │ │ │UU00000000│2,429,925元 │121,496元 │
│ │ │ │ ├─────┼──────┼─────┤
│ │ │ │ │UU00000000│2,634,689元 │131,734元 │
│ │ │ │ ├─────┼──────┼─────┤
│ │ │ │ │UU00000000│765,697元 │38,285元 │
│ │ │ │ ├─────┼──────┼─────┤
│ │ │ │ │UU00000000│416,113元 │20,806元 │
│ │ │ │ ├─────┼──────┼─────┤
│ │ │ │ │UU00000000│133,101元 │6,655元 │
│ │ ├────┼──┼─────┼──────┼─────┤
│ │ │96年9月 │8張 │VU00000000│227,429元 │11,371元 │
│ │ │ │ ├─────┼──────┼─────┤
│ │ │ │ │VU00000000│730,393元 │36,520元 │
│ │ │ │ ├─────┼──────┼─────┤
│ │ │ │ │VU00000000│3,142,011元 │157,101元 │
│ │ │ │ ├─────┼──────┼─────┤
│ │ │ │ │VU00000000│1,234,075元 │61,704元 │
│ │ │ │ ├─────┼──────┼─────┤
│ │ │ │ │VU00000000│1,411,534元 │70,577元 │
│ │ │ │ ├─────┼──────┼─────┤
│ │ │ │ │VU00000000│2,159,659元 │107,893元 │
│ │ │ │ ├─────┼──────┼─────┤
│ │ │ │ │VU00000000│711,010元 │35,551元 │
│ │ │ │ ├─────┼──────┼─────┤
│ │ │ │ │VU00000000│680,861元 │34,043元 │
│ │ ├────┼──┼─────┼──────┼─────┤
│ │ │96年10月│9張 │VU00000000│962,977元 │48,149元 │
│ │ │ │ ├─────┼──────┼─────┤
│ │ │ │ │VU00000000│601,345元 │30,067元 │
│ │ │ │ ├─────┼──────┼─────┤
│ │ │ │ │VU00000000│2,198,947元 │109,947元 │
│ │ │ │ ├─────┼──────┼─────┤
│ │ │ │ │VU00000000│1,559,904元 │77,995元 │
│ │ │ │ ├─────┼──────┼─────┤
│ │ │ │ │VU00000000│1,582,185元 │79,109元 │
│ │ │ │ ├─────┼──────┼─────┤
│ │ │ │ │VU00000000│2,790,447元 │139,522元 │
│ │ │ │ ├─────┼──────┼─────┤
│ │ │ │ │VU00000000│365,093元 │18,255元 │
│ │ │ │ ├─────┼──────┼─────┤
│ │ │ │ │VU00000000│1,081,489元 │54,074元 │
│ │ │ │ ├─────┼──────┼─────┤
│ │ │ │ │VU00000000│53,909元 │2,695元 │
│ │ ├────┼──┼─────┼──────┼─────┤
│ │ │96年11月│4張 │WU00000000│800,892元 │40,045元 │
│ │ │ │ ├─────┼──────┼─────┤
│ │ │ │ │WU00000000│378,837元 │18,942元 │
│ │ │ │ ├─────┼──────┼─────┤
│ │ │ │ │WU00000000│237,822元 │11,891元 │
│ │ │ │ ├─────┼──────┼─────┤
│ │ │ │ │WU00000000│266,771元 │13,339元 │
│ │ ├────┼──┼─────┼──────┼─────┤
│ │ │96年12月│1張 │WU00000000│57,144 │2,856元 │
│ │ ├────┼──┼─────┼──────┼─────┤
│ │ │97年2月 │1張 │XU00000000│9,524元 │476元 │
│ ├─────┴────┼──┴─────┼──────┼─────┤
│ │小結 │136張 │95,632,064元│4,781,596 │
│ │ │ │ │元 │
├──┼─────┬────┼──┬─────┼──────┼─────┤
│ 2 │宏田公司 │97年2月 │2張 │XU00000000│85,564元 │4,278元 │
│ │ │ │ ├─────┼──────┼─────┤
│ │ │ │ │XU00000000│813,802元 │40,690元 │
│ │ │ │ ├─────┼──────┼─────┤
│ │ │ │ │XU00000000│-28,560元 │-1,428元 │
│ │ ├────┼──┼─────┼──────┼─────┤
│ │ │97年6月 │1張 │ZU00000000│34,604元 │1,730元 │
│ ├─────┴────┼──┴─────┼──────┼─────┤
│ │小結 │3張 │905,410元 │45,270元 │
├──┴──────────┼────────┼──────┼─────┤
│合計 │139張 │96,537,474元│4,826,866 │
│ │ │ │元 │
└─────────────┴────────┴──────┴─────┘
附表二(寶達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交付對象 │開立月份│數量│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碼 │ │ │
├──┼─────┼────┼──┼─────┼──────┼─────┤
│ 1 │宏田公司 │96年12月│1張 │WU00000000│28,571,429元│1,428,571 │
│ │ │ │ │ │ │元 │
│ │ ├────┼──┼─────┼──────┼─────┤
│ │ │97年1月 │5張 │XU00000000│43,719,130元│2,185,956 │
│ │ │ │ │ │ │元 │
│ │ │ │ ├─────┼──────┼─────┤
│ │ │ │ │XU00000000│0元 │0元 │
│ │ │ │ ├─────┼──────┼─────┤
│ │ │ │ │XU00000000│47,619,048元│2,380,952 │
│ │ │ │ │ │ │元 │
│ │ │ │ ├─────┼──────┼─────┤
│ │ │ │ │XU00000000│38,095,238元│1,904,762 │
│ │ │ │ │ │ │元 │
│ │ │ │ ├─────┼──────┼─────┤
│ │ │ │ │XU00000000│47,619,048元│2,380,952 │
│ │ ├────┼──┼─────┼──────┼─────┤
│ │ │97年2月 │3張 │XU00000000│29,871,543元│1,493,578 │
│ │ │ │ │ │ │元 │
│ │ │ │ ├─────┼──────┼─────┤
│ │ │ │ │X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 │ │ │ │X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97年3月 │4張 │YU00000000│41,903元 │2,095元 │
│ │ │ │ ├─────┼──────┼─────┤
│ │ │ │ │YU00000000│178,878元 │8,944元 │
│ │ │ │ ├─────┼──────┼─────┤
│ │ │ │ │Y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 │ │ │ │YU00000000│8,139,850元 │406,993元 │
│ │ ├────┼──┼─────┼──────┼─────┤
│ │ │97年4月 │5張 │Y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 │ │ │ │YU00000000│7,806,613元 │390,331元 │
│ │ │ │ ├─────┼──────┼─────┤
│ │ │ │ │YU00000000│5,231,061元 │261,553元 │
│ │ │ │ ├─────┼──────┼─────┤
│ │ │ │ │YU00000000│643,644元 │32,182元 │
│ │ │ │ ├─────┼──────┼─────┤
│ │ │ │ │YU00000000│30,852,985元│1,542,647 │
│ │ │ │ │ │ │元 │
│ │ ├────┼──┼─────┼──────┼─────┤
│ │ │97年5月 │3張 │Z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 │ │ │ │ZU00000000│4,844,864元 │242,243元 │
│ │ │ │ ├─────┼──────┼─────┤
│ │ │ │ │ZU00000000│6,370,337元 │318,517元 │
│ │ ├────┼──┼─────┼──────┼─────┤
│ │ │97年6月 │2張 │Z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 │ │ │ │ZU00000000│5,112,131元 │255,607元 │
│ │ ├────┼──┼─────┼──────┼─────┤
│ │ │97年7月 │1張 │A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97年8月 │1張 │A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97年9月 │1張 │BU00000000│53,810元 │2,690元 │
│ │ ├────┼──┼─────┼──────┼─────┤
│ │ │97年10月│1張 │BU0000000 │53,810元 │2,690元 │
│ │ ├────┼──┼─────┼──────┼─────┤
│ │ │97年11月│1張 │CU00000000│753,333元 │37,667元 │
│ │ ├────┼──┼─────┼──────┼─────┤
│ │ │小計 │28張│ │306,009,135 │15,300,450│
│ │ │ │ │ │元 │元 │
├──┼─────┼────┼──┼─────┼──────┼─────┤
│ 2 │宏田公司台│97年1月 │1張 │X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中分公司 ├────┼──┼─────┼──────┼─────┤
│ │ │97年2月 │1張 │X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3月 │1張 │Y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4月 │1張 │Y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5月 │1張 │Z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ZU4338│ │ │
│ │ │ │ │2007,經公│ │ │
│ │ │ │ │訴檢察官當│ │ │
│ │ │ │ │庭更正) │ │ │
│ │ ├────┼──┼─────┼──────┼─────┤
│ │ │97年6月 │1張 │Z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7月 │1張 │A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8月 │1張 │A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9月 │1張 │B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10月│1張 │BU00000000│220,952元 │11,048元 │
│ │ ├────┼──┼─────┼──────┼─────┤
│ │ │97年11月│1張 │CU00000000│3,093,333元 │154,667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 │
│ │ │ │ │ │為220,952元)│載為11,048│
│ │ │ │ │ │) │元) │
│ │ ├────┼──┼─────┼──────┼─────┤
│ │ │小計 │11張│ │5,302,853元 │265,147元 │
│ ├─────┼────┼──┼─────┼──────┼─────┤
│ │ │合計 │39張│ │311,311,988 │15,565,597│
│ │ │ │ │ │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