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
上訴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4年度訴緝字第84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59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國慶為代客記帳業者,於民國80年起
,受「香米子有限公司」(下稱香米子公司)之負責人鄭蘇
米子委託辦理記帳業務,並於90年底,受託辦理香米子公司
停業及註銷公司登記,吳國慶除原
持有香米子公司之統一發
票印章外,並因而取得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及公司執照、
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詎㈠吳國慶欲以公司名義開立統一
發票販售牟利,明知香米子公司於91年7 月至12月間止,並
無實際之銷貨事實,卻向稅捐機關冒領統一發票後,虛偽以
香米子公司名義,總計開立銷售金額2470萬937 元之不實統
一發票57紙予附表一⑴所示之松田興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
,作為各該公司向香米子公司購買商品之進項憑證,以持之
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因而幫
助上開18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一⑴所示之營業稅達123 萬5049
元。
渠等復為避免稅捐機關察覺,明知同
期間並無實際之進
貨事實,竟取得附表一⑵所示之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張數44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1
31萬40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香米子公司進項憑證,
以應付稅捐機關之查核,並資以扣抵香米子公司之銷項金額
,逃漏如附表一⑵所示之營業稅共計156 萬5520元,
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㈡吳國慶明知
未經鄭蘇米子及斐淑芬之同意,復與黃昭文共同基於
偽造文
書之
犯意聯絡,吳國慶先指示不知情之吳思慧製作偽造之香
米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內容為:公司所有
股東資本額由黃昭文承受,並變更公司負責人為黃昭文,再
由吳國慶盜蓋各股東「鄭慧德」、「鄭蘇米子」、「林瓊月
」、「鄭舜仁」、「鄭寶林」之印文,黃昭文則簽名蓋印於
上後,再由吳思慧檢具上開資料於91年9 間向高雄市政府建
設局辦理變更公司登記,使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為上開事項
之登記,足生損害於鄭蘇米子等人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對公
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吳國慶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逃漏稅捐、同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
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刑法第217 條第2 項盜用印文、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
偽造文書罪、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
按時效已完成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關於
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
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
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
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
95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亦
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
內不行使而消滅: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
有期徒刑者,10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
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
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
最重
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前項期間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
終了之日起算」。查被告所涉犯數罪中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重,其最高
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
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經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第80條規定,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
算,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檢察官認被告吳國慶於91年7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涉犯上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於91年
11月10日開始
偵查後,於95年12月25日提起公訴,並於96年
1 月18日移送繫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惟被告吳國慶於原審
審理時逃匿,經
原審法院於96年5 月10日發布
通緝等情,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1月10日發交調查
指揮書(見
91發查6681卷第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
年度偵字第31590 號
起訴書、同署96年1 月15日雄檢博呂95
偵31590 字第1580號函上原審法院收文章戳及原審法院
通緝
書(見原審一卷第1 、3-15、104 頁)等件在卷
可稽,故本
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
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進行。
又被告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83條之規定,其
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2年6 月(10年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合
計12年6 月),而自檢察官於96年1 月18日起訴移送繫屬原
審法院,至原審法院96年5 月10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
為3 月又22日,為檢察官及原審法院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程
序時間,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
權已行使,並無不行使之情形,此進行審判之時間,自不生
時效進行之問題。是上開追訴權時效自91年12月15日被告犯
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其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 不知月日
者以當年7 月1 日為準,不知日者以當月15日為準),加計
前揭通緝之2 年6 月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2年6 月,則計算
時效中斷期間為2 年9 月又22日(進行審判時間之3 月又22
日加2 年6 月),則自91年12月15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
算加計2 年9 月又22日時間,則本件被告吳國慶所涉罪嫌之
追訴權時效至遲於104 年10月7 日即告完成。
四、原審以被告吳國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比較新舊法
,並適用有利於被告吳國慶之舊法計算時效期間,認自其犯
罪行為終了日91年12月15日起算,加計通緝期間,認被告所
涉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於104年10月7日即告完成,而
諭知
免訴之判決,經核原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加計偵查期
間,謂追訴權時效應於108年10月18日完成,惟依刑法第83
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是偵
查期間追訴權時效並不中斷,檢察官加計偵查期間,認追訴
權時效於偵查期間中斷,
於法不合,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一⑴:香米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松田興業有│91.08 │ 3 │ 1,130,000 │ 56,500│
│ │限公司 │ │ │ │ │
├──┼─────┼───┼──┼──────┼─────┤
│ 2 │東影創業有│91.10 │ 4 │ 2,857,143 │ 142,857│
│ │限公司 │ │ │ │ │
├──┼─────┼───┼──┼──────┼─────┤
│ 3 │哈立事業股│91.08 │ 3 │ 1,090,000 │ 54,5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英強電子工│91.08 │ 8 │ 3,400,000 │ 170,000│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5 │王宏數位科│91.10 │ 1 │ 860,952 │ 43,048│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6 │瓏軒有限公│91.08 │ 4 │ 1,271,100 │ 63,555│
│ │司 │ │ │ │ │
├──┼─────┼───┼──┼──────┼─────┤
│ 7 │龍軒書局有│91.08 │ 1 │ 338,450 │ 16,923│
│ │限公司 │ │ │ │ │
├──┼─────┼───┼──┼──────┼─────┤
│ 8 │宏和昌國際│91.08 │ 2 │ 1,022,000 │ 51,100│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9 │任道資訊有│91.08 │ 1 │ 260,000 │ 13,000│
│ │限公司 │ │ │ │ │
├──┼─────┼───┼──┼──────┼─────┤
│ 10 │明賀企業有│91.08 │ 2 │ 1,052,000 │ 52,600│
│ │限公司 │ │ │ │ │
├──┼─────┼───┼──┼──────┼─────┤
│ 11 │頌禮企業股│91.08 │ 2 │ 1,056,000 │ 52,8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統領興實業│91.08 │ 1 │ 400,120 │ 20,006│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語晨資訊有│91.10 │ 13 │ 5,920,000 │ 296,000│
│ │限公司 │ │ │ │ │
├──┼─────┼───┼──┼──────┼─────┤
│ 14 │宏豈實業有│91.08 │ 1 │ 400,000 │ 20,000│
│ │限公司 │ │ │ │ │
├──┼─────┼───┼──┼──────┼─────┤
│ 15 │昆成企業有│91.10 │ 5 │ 528,172 │ 26,410│
│ │限公司 │ │ │ │ │
├──┼─────┼───┼──┼──────┼─────┤
│ 16 │祥標企業有│91.10 │ 2 │ 925,000 │ 46,250│
│ │限公司 │ │ │ │ │
├──┼─────┼───┼──┼──────┼─────┤
│ 17 │立乙科技有│91.10 │ 3 │ 1,410,000 │ 70,500│
│ │限公司 │ │ │ │ │
├──┼─────┼───┼──┼──────┼─────┤
│ 18 │海鎰有限公│91.08 │ 1 │ 780,000 │ 39,000│
│ │司 │ │ │ │ │
├──┼─────┼───┼──┼──────┼─────┤
│總計│ │ │ 57 │ 24,700,937 │ 1,235,049│
└──┴─────┴───┴──┴──────┴─────┘
附表一⑵:香米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 │張數│發 票 金 額 │稅 額│
│ │ │期間 │ │ │ │
├──┼─────┼───┼──┼──────┼─────┤
│ 1 │台基開發股│91.10 │ 1 │ 2,780,000 │ 139,000│
│ │份有限 │ │ │ │ │
├──┼─────┼───┼──┼──────┼─────┤
│ 2 │弘揚資訊科│91.10 │ 11 │ 8,307,000 │ 415,350│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3 │曠達科技有│91.08 │ 12 │ 12,492,000 │ 624,610│
│ │限公司 │ │ │ │ │
├──┼─────┼───┼──┼──────┼─────┤
│ 4 │源興湖實業│91.10 │ 20 │ 7,731,200 │ 386,560│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總計│ │ │ 44 │ 31,310,400 │ 1,565,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