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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陳鄭垂柳 上 訴 人 陳釗叡 上 訴 人 陳釗熙 上 訴 人 陳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啓盛 被 上訴 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第 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啓盛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部分,業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 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茲據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0 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 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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