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
上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志
選任辯護人 張競文
律師
洪濬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領先全球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被告
兼上代表人 李萃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
訴字第781 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047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
法限制
圖利罪部分,以及領先全球有限公司與其代表人甲○○被
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部分均
撤銷。
丙○○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
罪部分、領先全球有限公司(代表人甲○○)、甲○○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丙○○自民國100 年11月16日起至101 年11
月16日止,係昊峪土木技師事務所(址設臺南市○○區○○
○○街○○巷○○號,下稱昊峪事務所)之協力廠商,甲○○係
領先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全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領
先全球公司則係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美公司)之
南部地區經銷商。丙○○於100 年9 月5 日,以昊峪事務所
名義(代表人林志憲),自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標得「100 年
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及監造技術服務(下稱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
係受高雄市殯葬管理處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
服務之人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
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
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
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
、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除因無法以精確之方
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
字樣者外,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
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竟與甲○
○共同基於圖謀領先全球公司不法利益之
犯意聯絡,先於10
0 年間9 月16日至同年9 月30日間之不詳時間,由甲○○提
供領先全球公司經銷之尚美公司所生產之預鑄中型景觀擋土
磚(尺寸:125 ×40×40cm)之型錄及規格設計圖說,交由
丙○○依該圖說繪製上開標案之設計圖,並將之交由不知情
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承辦人員陳立婷,使用該設計圖作為上
開標案之招標文件,致得標者必須透過領先全球公司向尚美
公司訂購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磚(尺寸:125 ×40×40 cm )
方得施作,而為違反法令之限制。而上開設計監造案之實體
營造工程於100 年12月6 日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名稱為「10
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下稱公墓
擋土牆改善工程),於同年12月15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而流標,
復於同年12月22日再次公開招標,於同年12月29日
11時30分許開標,由丞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丞陽公司)以
295 萬元得標承作。丞陽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銘雄得標承作後
,先後向數家廠商詢問有無上開規格之擋土牆磚,惟均獲得
雖可開模製作但無法趕上上開標案之履約
期間,且無法檢附
環保材質證明之答覆,林銘雄
乃向丙○○詢問,丙○○隨即
提供領先全球公司及尚美公司之廠商資料予林銘雄,林銘雄
即向甲○○採購下單,由甲○○以領先全球公司名義,以每
塊1,530 元之價格出貨予丞陽公司施作,甲○○因而獲得不
法利益。
嗣該實體營造工程於101 年間完成驗收,然卻於10
1 年4 月28日、同年5 月20日及同年6 月12日均因豪雨造成
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牆倒塌。因認被告丙○○所為,係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
意圖私利罪嫌,
被告甲○○係違反同法第88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
圖私利罪嫌,被告甲○○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被
告領先全球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論處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
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
、92年台上字128 號
判例要旨
可資參照)。
三、本件
公訴人認被告丙○○、甲○○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
1 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嫌,被告領先全球公司
因其代表人甲○○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同法第
92條規定論處等罪嫌,
無非以被告丙○○、甲○○之供述,
證人林銘雄、吳文欽、陳奕旭、鍾健一、蘇晟晢之證述,以
及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
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公開取得報價
單或企劃書公告及決標公告各1 份、協力廠商承攬公共工程
合約書、工程技術服務工作契約條文、終止合作聲明書、乙
○○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謝俊旭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及102 年1 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等各1 份,被
告林志憲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各1 份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型錄1 本。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供
之尚美公司環保植生駁崁磚照片1 份。自然生態製品(預鑄
中型景觀擋土磚EF-8)圖說1 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
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預鑄中型景觀擋土
牆細部詳圖1 份,昊峪事務所人員提供之3 家廠商資料1 份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
施改善工程」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1 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採購契
約書1 本。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
預算書1 份。材料設備送審單1 份。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10
1 年7 月6 日出具之100 年度公墓第四區擋土磚損壞原因
鑑
定案報告1 份。深水坑公墓擋土牆倒塌照片1 張,丞陽公司
與領先全球公司簽訂之合約書1 份資為論據。
四、
訊據被告丙○○、被告兼領先公司代表人甲○○等人,對於
被告丙○○以昊峪事務所名義,自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標得10
0 年度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後,被告丙○○與甲
○○於100 年間9 月16日至同年9 月30日間之不詳時間,由
甲○○提供領先全球公司經銷之尚美公司所生產之預鑄中型
景觀擋土磚(尺寸:125 ×40×40cm)之型錄及規格設計圖
說,交由丙○○依該圖說繪製上開標案之設計圖,並將之交
由不知情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承辦人員陳立婷,使用該設計
圖作為上開標案之招標文件,上開設計監造案之實體營造工
程於100 年12月6 日開始公開招標,標案公墓擋土牆改善工
程,於同年12月15日,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流標,復於同
年12月22日再次公開招標,於同年12月29日11時30分許開標
,由丞陽公司以295 萬元得標承作。丞陽公司實際負責人林
銘雄得標承作後,先後向數家廠商詢問有無上開規格之擋土
牆磚,惟均獲得雖可開模製作但無法趕上上開標案之履約期
間,且無法檢附環保材質證明之答覆,林銘雄乃向丙○○詢
問,丙○○隨即提供領先全球公司及尚美公司之廠商資料予
林銘雄,林銘雄即向甲○○採購下單,由甲○○以領先全球
公司名義,以每塊1,530 元之價格出貨予丞陽公司施作等客
觀事實均不爭執,惟均否認有限制招標(綁標)之
犯行,被
告丙○○辯稱:設計時有詢問過甲○○,沒有專利或綁標問
題,因完全信任甲○○所言,疏失未求證所致,主觀上並無
限制競爭等語,其辯護人則以:本件係由昊峪事務所之林志
憲得標,被告丙○○非受機關委託之人員,亦未獲得利益;
甲○○一再表明系爭擋土磚無專利、開模就能製作,且非特
殊規格,檢察官應舉證本件僅能透過領先購買,客觀上才有
綁標之事實;又縱使客觀上有綁標,丙○○亦無綁標的犯意
,其非專業,且環保標章亦屬政府所推廣,無從認知有無涉
及綁標,只是想要達到特定效果,亦與甲○○無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至圖說上縱未註記「或同等品」,但其主觀認為
公共工程的合約內都會註記可使用同等品,所設計之他標案
亦未註記,足見雖未註記上開字樣,其內心也認為可以使用
類似的同等品,無綁標圖利之
故意;且林銘雄與甲○○自行
交易,丙○○並未獲得任何利益云云為被告辯護;被告兼代
表人甲○○則辯稱:本件並無限制競爭,系爭擋土磚並無專
利,且開模即可製作相同規格之產品等語,其辯護人則以:
丙○○既非
犯罪主體,甲○○無由成立共犯;
起訴書在第3
頁第15行指出甲○○獲得不法利益,且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
1 項不處罰廠商,而甲○○為領先公司代表人,實乃一體,
檢察官不應分別起訴;本案因數條件相加後,客觀上似綁尺
寸標,但有無綁標仍需依主觀,本案擋土牆共兩段,系爭擋
土磚工程預算1 塊2250元,若要綁標不會只綁1 段、不會只
賣1530元,亦不可能不付傭金,且應是甲○○直接找林銘雄
,
而非透過丙○○;再檢察官未舉證證明工期是由誰決定,
故無以時間限制廠商之問題,且各公司之擋土磚尺寸均不同
,很多廠商都有環保標章,環保標章是用來保護地球而非用
來綁標的,另新竹之羅德公司亦稱其能生產系爭擋土磚,從
而,本件並無綁標的主觀的意圖等語為被告甲○○及領先公
司辯護。
五、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
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同此意旨)。從而,本案就傳聞證
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自無論述之必要,合先敘明。
六、經查:
㈠被告丙○○以昊峪事務所之名義標得系爭設計監造案,及以
昊峪事務所專案經理之身分,實際承作系爭設計監造案等事
實,有高市殯葬處之系爭設計監造案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
書公告及決標公告、協力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合約書、工程技
術服務工作契約條文、終止合作聲明書、實際受僱於被告丙
○○卻登記為昊峪事務所員工之乙○○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
表、謝俊旭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2 年1 月份
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等各1 份在卷
可憑(偵卷第53至56、60
至62、145 至148 頁),而被告甲○○為被告領先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系爭擋土磚並無申請專利,係尚美公司所生產,
市面上擋土磚尺寸規格均不同,領先及和佶公司均為尚美公
司之地區代理商;系爭實體工程為高市殯葬處之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被告丙○○與甲○○於100 年間9 月16
日至同年9 月30日間之不詳時間,由被告甲○○提供尚美公
司所生產系爭擋土磚之型錄及規格設計圖說,交由被告丙○
○據以繪製系爭設計監造案之設計圖,作為招標文件,且未
載明「或同等品」等字樣,而作為系爭實體工程之招標文件
,嗣系爭實體工程由丞陽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銘雄得標及向市
面上詢問,因無廠商有現貨而須另開模製作,致無法符合履
約期間,乃向丙○○詢問,取得尚美、和佶、領先公司等廠
商資料,林銘雄即向被告兼代表人甲○○以每塊1,530 元(
共546 塊)之價格購入系爭擋土磚,以供丞陽公司施作等客
觀事實,此有尚美公司型錄、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尚美
公司環保植生駁崁磚照片、自然生態製品(預鑄中型景觀擋
土磚EF-8)圖說、系爭實體工程之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牆細部
詳圖及其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各1 份、昊峪事務所人員提供
之3 家廠商資料、系爭實體工程採購契約書、預算書、材料
設備送審單等各1 份、丞陽公司與領先全球公司簽訂之合約
書、被告兼代表人甲○○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各1 份等在卷
可
稽(他卷第4 至6 、12至16、26頁、偵卷第94至95、149 至
154 頁、
原審法院二卷第158 至159 頁);又系爭實體工程
完成驗收後,接連因豪雨造成系爭擋土磚所砌製之擋土牆發
生倒塌等節,亦有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101 年7 月6 日出具
之100 年度公墓第四區擋土磚損壞原因鑑定案報告、深水坑
公墓擋土牆倒塌照片等在卷
足憑(他卷第8 至9 、11頁);
以上各情復為被告丙○○、被告兼代表人甲○○等人所不爭
執,此部分事實,先予說明。
㈡被告等雖均辯稱:本件係由昊峪事務所之林志憲得標,被告
丙○○非受機關委託之人員,自非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
所規定受託辦理採購之人員,被告甲○○亦無從與丙○○成
立共同
正犯關係云云。然查,被告丙○○於100 年9 月5 日
,以昊峪事務所名義(代表人林志憲),自高雄市殯葬管理
處標得100 年度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已如前述
。雖得標之人為昊峪事務所,但實際上是被告丙○○向林志
憲商借昊峪事務所名義及相關證件資料參與投標並進而得標
,此項行為已經被告丙○○
自承在案,並經原審認定被告丙
○○涉犯妨害投標罪,判處
有期徒刑2 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則昊峪事務所名義之代表
人林志憲僅是名義上得標之人,被告丙○○則係上開100 年
度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實際工程規劃人員,即
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不因得標名
義之人為昊峪事務所名義之代表人林志憲,即認被告丙○○
非受機關委託之人員,此部分被告等所辯核無足採。
㈢本件所應
審酌者,為被告等於設計監造時,有無對所設計採
購工程之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並因而獲得利益?茲敘
述如下:
⒈本件檢察官係起訴被告丙○○與領先全球公司代表人甲○
○共同圖謀領先全球公司不法利益,而為違反採購法犯行
,並非與尚美公司共謀而圖尚美公司之不法利益。惟領先
全球公司僅係尚美公司之南部地區經銷商,已經被告甲○
○供述在案,則該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得標之
人林銘雄如欲施作該工程,需要尚美公司所生產之預鑄中
型景觀擋土磚(尺寸:125 ×40×40cm),除向領先全球
公司購買外,亦可向尚美公司或其他尚美公司之經銷商購
買,而在臺灣,尚美公司之其他經銷商應有多家,其他經
銷商如要削價競爭,林銘雄隨時均可向該經銷商購買,並
非一定要向領先全球公司購入,難認該招標案有何限制要
向領先全球公司購入之可言。
⒉被告丙○○雖以尚美公司所生產之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磚(
尺寸:125 ×40×40cm)之型錄及規格設計圖說,繪製上
開標案之設計圖作為招標文件,惟工程標價明細表上之項
目僅列明「新設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磚尺寸:125 ×40×40
cm」,並未寫明尚美公司所生產之擋土磚,此有高雄市殯
葬管理處工程採購契約書一份
附卷可稽。而該擋土磚之尺
寸雖為尚美公司所生產之規格,但該擋土磚並無專利之可
言,其他廠商亦可開模生產,此有下列證人之
證言可證:
⑴證人即聚昱實業(股)公司之業務經理吳文欽於
偵查中
證稱:聚昱公司生產高壓水泥製品,並無系爭擋土磚現
貨,開模約需45至60天,費用要40萬元到60萬元間,惟
須斷面面積600 ㎡以上(本件僅285 ㎡)始符合成本,
又公司有環保標章,惟因履約期間是1 月4 日至2 月22
日,縱然在期限內完成開模及製造,施工廠商仍無法在
履約期間內完成施作等語(偵卷第105 至106 頁)。
⑵證人即豐東實業(股)公司(下稱豐東公司)之業務經
理陳奕旭於偵查中證稱:豐東公司無系爭擋土磚現貨,
開模至少需1 至3 個月,視難易程度
而定,生產約需2
週,趕一點也許能在2 個月內交貨,但不包含客戶施作
期間,且公司無環保標章認證及資源回收廠商證明等語
(偵卷第125 至127 頁)。
⑶證人即艾鎂企業(股)公司(下稱艾鎂公司)之負責人
鍾健一於偵查中證稱:艾鎂公司無系爭擋土磚現貨,另
開模約需1 至2 個月,本案僅需285 ㎡,開模成本太高
,當然不會開模,且公司亦無擋土磚的環保標章,要另
外申請等語(偵卷第135 至137 頁)。
⑷羅德應用材料(股)公司則於104 年09月17日函覆原審
法院略以:100 年9 月至12月間,無系爭擋土磚規格可
供販售,須另行開模才能提供;如當時向本公司購買70
0 塊系爭擋土磚,每塊單價約須2 千至3 千元,運費另
計,開模費約20萬元,開模及製造需時約60個工作天,
且當時無資源回收廠商證明,亦無法提供系爭擋土磚之
環保標章認證產品證書及彩色
正本目錄
等情,有該份函
文在卷足憑(見原審法院二卷第185 頁)。
由以上之證言及回函,可知該擋土磚並無專利之可言,任
何廠商只要另開模具,即可生產。雖其他廠商或表示「開
模成本太高」、或表示「時間不夠,無法在履約期間內完
成施作」、或表示「公司無環保標章認證及資源回收廠商
證明」等,但該擋土磚既無專利,任何廠商均可生產,自
無所謂「對規格為違反法令限制」之可言。
⒊其他生產擋土磚之廠商雖表示:「時間不夠,無法在履約
期間內完成施作」,又依同有環保標章認證產品證書之聚
昱公司所需開模時間須45天以上再加製作生產時間,即使
具有環保標章認證產品證書,且不惜成本代價仍願開模製
造生產系爭擋土磚,得標廠商仍來不及於履約期限內施作
完畢,而無從於系爭實體工程所約定之履約期限內為履行
。但被告僅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所發包「公墓擋土牆改善
工程設計監造案」受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之人
,就該設計監造案何時發包?如何採購?應預留如何之時
間供得標之廠商購買擋土磚?該工程於何時完成?均無從
掌控,則該設計監造案
嗣後由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招標,在
履約期限上雖因未預留較長期間以供其他廠商開模、施作
、申請環保標章之用,但此應非被告所能事先得知,難認
被告丙○○事先即有指定系爭擋土磚之特定規格之主觀犯
意。又就其他廠商
所稱無環保標章認證及資源回收廠商證
明,或來不及申請環保標章認證、資源回收廠商證明
一節
,按「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
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 材) 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
產品為原則。」;「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
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
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
心障礙、高齡、○○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環境基本法
第3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指定應符合環保標章部分,亦
非綁標,且依檢察官起訴及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均未將環
保標章認證產品證書、資源回收廠商證明作為本件限制競
爭之事由,併此敘明。
⒋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
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
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
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
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
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
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
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者,不在此限。」,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甚明。因而,
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內容文件之廠商,除因採購特性及實
際需要,而須採特殊技術規格,並依規定審查辦理(參政
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 點、第7 點規定)外,
不得在招標文件上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若僅係無法
以精確文字說明招標要求,而須以特定之規格、型式為說
明時,即應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否則即屬違反法令
之限制。本件被告丙○○於雖未於招標文件上,就所規劃
系爭擋土磚之規格上載明「或同等品」等字樣,惟該招標
文件上既未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
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自無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之必要,亦不因未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認
有如何對「規格」為限制之情形。
⒌本件工程,係由被告甲○○以領先全球公司名義,以每塊
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磚(尺寸:125 ×40×40cm)1,530 元
之價格出貨予丞陽公司代表人林銘雄施作,已經證人林銘
雄於調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合約書1 份附卷可稽(見調查
卷第25頁、101 年度他字卷第9808號偵查卷第25頁)。而
證人寶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張寶卿於調查局調查中亦證稱
:「寶棋土木包工業於100 年12月底有至高雄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投標『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
工程』之標案。」,「我詢價後才投標,當時羅德公司報
價為每塊擋土磚2200元。」(見101 年度他字卷第9808號
偵查卷第27、28頁)。又羅德應用材料(股)公司則於10
4 年09月17日函覆原審法院略以:100 年9 月至12月間,
無系爭擋土磚規格可供販售,須另行開模才能提供;如當
時向本公司購買700 塊系爭擋土磚,每塊單價約須2 千至
3 千元,運費另計,開模費約20萬元等情,有該份函文在
卷足憑(見原審法院二卷第185 頁)。足見該預鑄中型景
觀擋土磚每塊之價格約須2 千至3 千元。則被告甲○○以
領先全球公司名義,以每塊1,530 元之價格出貨予丞陽公
司代表人林銘雄,尚符合一般之行情,難認有何違反法令
限制規格,因而獲得不法利益之可言。至於原審所稱(每
塊售價1530元-進價950 元)×546 塊等於316,680 元之
差價,應係指領先全球公司買賣之正常利潤,尚難認係不
法利益。
㈣被告丙○○、甲○○之供述,以及證人林銘雄、吳文欽、陳
奕旭、鍾健一、蘇晟晢之證述,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
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公開取得報價單
或企劃書公告及決標公告各1 份、協力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合
約書、工程技術服務工作契約條文、終止合作聲明書、乙○
○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謝俊旭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及102 年1 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等各1 份,被告
林志憲提供之存摺內頁影本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各1 份,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型錄1 本。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
尚美公司環保植生駁崁磚照片1 份。自然生態製品(預鑄中
型景觀擋土磚EF-8)圖說1 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度
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牆
細部詳圖1 份,昊峪事務所人員提供之3 家廠商資料1 份,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
改善工程」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1 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
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採購契約
書1 本。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預
算書1 份。材料設備送審單1 份。臺灣省土木技師工會10 1
年7 月6 日出具之100 年度公墓第四區擋土磚損壞原因鑑定
案報告1 份。深水坑公墓擋土牆倒塌照片1 張,丞陽公司與
領先全球公司簽訂之合約書1 份等均為招標之公告、文件,
或被告丙○○員工之勞健保資料、擋土牆標案得標之資料,
亦僅為客觀之資料,無從為被告丙○○、甲○○涉有政府採
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嫌,被告
領先全球公司因其代表人甲○○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論處等罪嫌之認定。
七、原審不察,遽為被告丙○○、甲○○、領先全球公司有罪之
認定,尚有未洽。被告丙○○、甲○○、領先全球公司
上訴
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丙○○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
違法限制圖利罪部分,以及領先全球有限公司與其代表人甲
○○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部分均撤銷,另為丙○○被訴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前
段之違法限制圖利罪部分、領先全球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甲○○均無罪之判決。
八、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志憲、丙○○被訴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丙○○、甲○○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
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
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領先全球公司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