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
上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仁
上列上訴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
訴緝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0056 號、100 年度偵
緝字第627 號,移送
併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75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為高雄市○○區○○路楠梓國中對面「健永體育用品
社」,及高雄市○○區○○路00000000街000 號)
「廣豪體育用品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自己之經濟能力
不佳已無
資力,竟隱瞞其無清償之能力,而為下列之詐騙行
為:
⒈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
、地,對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經理丙○○,分別施以如附
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
詐欺手法,致使丙○○陷入
錯誤,各
交付如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共3 次),
嗣丙○○
於100 年2 月間請款,乙○○用以支付之如附表三編號1 、
2 所示支票均退票(其中附表三編號1 所示支票係乙○○以
低價購得,無法如期兌現之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又
乙○○於上開附表三編號1 支票退票後,雖以附表三編號3
之支票換票,然屆期提示仍遭退票,始知受騙。
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時、地,對
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黃毓雯,施以如附表一編
號4 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黃毓雯陷入錯誤,於99年9 月8
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物。嗣屢經請款,乙○○均拒
不付款,始知受騙。
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時、地,對
甲○○○○○(三禾展廣告實業有限公司)總監戊○○,施
以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戊○○陷入錯誤,
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物。嗣乙○○用以給付貨款之附
表三編號4 之支票(係乙○○以低價購得,無法如期兌現之
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屢向乙○
○催討遲不給付,始知受騙。
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時、
地,對丁○○,分別施以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詐欺手法
,致使丁○○陷入錯誤,各交付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
物品(共2 次),嗣乙○○所交付三編號5 所示之人頭支票
,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方知受騙。
二、乙○○結識經營水電、日光燈相關工程業務之丁○○,並以
前述附表一編號6 方式詐欺丁○○得逞後,認丁○○可欺,
明知自己未承包學校之水電相關工程,復分別為下列偽刻學
校及主管印章用以偽造採購估價單或企畫書,再為詐騙店家
及廠商之行為:
⒈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所
示之學校印章(方型及長型)並
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
編號1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
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隨於附表二
編號1 所示時、地,向丁○○佯稱已承包如附表二編號1 所
示6 間學校之水電工程(含燈具更換工程)可轉包丁○○,
惟需丁○○支付每間學校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共
60萬元)云云,簽發附表三編號6 至11之本票,並出示上開
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丁○○以行使,使丁○
○陷入錯誤,如數交付現金60萬元,足生損害於丁○○、及
附表二編號1 所示6 間學校。
⒉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四編號7 至12所
示之學校印章(方型及長型)並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
編號2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
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隨於附表二
編號2 所示時、地,佯稱已承包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6 間學
校之水電工程(含燈具更換工程)可轉包丁○○,惟需丁○
○支付每間學校10萬元保證金(共60萬元)云云,簽發附表
三編號12至17之本票,並出示上開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偽
造私文書予丁○○以行使,使丁○○陷入錯誤,如數交付現
金60萬元,足生損害丁○○、附表二編號2 所示6 間學校。
⒊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利用前述附表四編號2 至5 、9 至12所示之偽造學
校印章(方型),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造之印文、枚
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隨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時
、地,佯稱為進行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8 所學校更換燈具工
程,須丁○○先行交付上開8 所學校所需之日光燈、啟動器
以便統籌運用云云,並出示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私文書,
丁○○
乃陷入錯誤,於100 年2 月22日,委由不知情德祥貨
運人員以貨運方式將日光燈3200支、4P啟動器3200個(價值
共約16萬元)交付予乙○○,乙○○並出具送貨單為收執憑
據,足生損害於丁○○、附表二編號3 所示8 間學校。
⒋為使馬萬清信賴其確有承包學校水電工程一事,避免其上開
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詐欺手法曝光,以便日後能繼續
以類似事由詐騙丁○○,乃假意至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高雄
市大社國中告知校方已為學校爭取到經費,包商將會至學校
更換日光燈具云云,取得校方之同意,而意圖為第三人之不
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
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附表四編號13至14所示盧世昌、呂鴻鈞印
章,及利用前述附表四編號5 所示偽造之「大社國中」學校
印章(方型),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 ①②所示
偽造私文書之「大社國中」廚房及1 、2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
畫書、附表二編號4 ③④所示之「大社國中」A 、B 、C 棟
水電工程企畫書(上開企畫書均一式兩份,其上偽造之印文
、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而於附表二編號4 ⑴
所示時、地,向丁○○佯稱大社國中校長業已同意轉包,可
依約至大社國中進行水電工程云云,並於附表二編號4 ⑵、
⑶所示時、地,接續向丁○○出示附表二編號4 ①②、附表
二編號4 ③④所示偽造私文書,並在丁○○蓋用自己之印章
後,復接續各予以影印1 份而偽造予以留存(即附表二編號
4 ⑤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大社國中、
盧世昌、呂鴻鈞,丁○○因而陷入錯誤,隨於100 年2 月27
日、3 月7 日及8 日完成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中之更換大社國
中B 、C 棟走廊燈、廚房燈部分(各價值16萬7900元、價值
14萬6520元,合計31萬4420元),而於100 年3 月11日稍後
1 、2 日,丁○○至大社國中欲更換其餘A 、B 、C 棟全棟
燈具(價值194 萬元)時,與大社國中校方確認請款事宜,
始發現乙○○並無承包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一事,乃未為更換
該部分燈具而不遂。
嗣經丁○○再予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
其餘學校查證得知乙○○亦無承包該些學校水電工程,復乙
○○前述於附表一編號7 之人頭支票亦遭退票,丁○○始知
受騙。
三、嗣經警於100 年3 月21日至高雄市○○區○○街○○○ 號「廣
豪體育用品社」,
搜索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並循線
查悉上情。
四、案經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及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甲○○○○○、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並移送併辦。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他
供述證
據之
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乙○○於審判
期日中均未予爭
執,且
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審酌該等言詞
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
上揭詐欺及偽刻學校印章詐騙財物之事實,
業據被告乙○○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認罪
坦承不諱(見原審訴緝卷第158
、181 頁、本院卷第74頁背面、86頁以下),又經查:
(一)事實一⒈部分,並經
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詳盡(
警二卷53-56 頁、偵三卷17頁、37頁、偵三卷85-86 頁),
另有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承製單影單6 張(警二卷60-65
頁)、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支票並退票理由單各1 紙(
警二卷第57-59 頁、偵三卷3-4 頁)在卷
可稽。
(二)事實一⒉部分,並經證人黃毓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詳盡(
警一卷1-3 頁、偵一卷32-33 頁),另有大黑松小倆口中秋
饗宴訂購單2 張(警一卷14-15 頁)在卷
可憑。
(三)事實一⒊部分,並經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詳盡(警二卷
48 -50頁,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警
二卷51-52頁)。
(四)事實一⒋部分及事實二⒈至⒋部分,並經證人丁○○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警二卷25-29頁、46-47頁、原審卷
0000-000 頁、205 、206 頁),及證人蔡貞玉(和平國小
總務主任,偵一卷94-95 頁)、胡耿毓(楠梓國小總務主任
,偵一卷71-72 頁)、林順榮(楠梓國中總務主任,偵一卷
67-68 頁)、宋癸鴻(大社國小總務主任,偵一卷79-80 頁
)、喻鴻鈞(大社國中總務主任,偵一卷75-76 頁)、葉偉
娟(梓官國中校長,偵一卷86-87 頁)、周龍清(高雄大學
總務處事務組組員,偵一卷55-56 頁)陳文亮(樹德科技大
學教師,偵一卷51-52 頁)、楊梅麗(樹德家商總務主任,
偵一卷59-60 頁)、廖英杉(立志中學家長會會長,偵一卷
63-64 頁)、黃佩芬(三信家商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偵一卷
90-91 頁)於警詢中證述詳盡,另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至5 所示物品
扣案可參,及證人丁○○提出之廣豪體育用品
社名片2 紙(警二卷31頁)、如附表三編號5 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影本各1 份(警二卷31-32 頁)、如附表四編號6 至17
本票影本各1 份(警二卷33-36 頁),及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下學期運動用品估價單影本6 份、6 份(
分別附於原審卷0000-000 頁、230-236 頁、警二卷130-14
1 頁)、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私文書即簽收單影本8 份(
原審卷0000-000 頁、警二卷142-149 頁)、「廣豪體育用
品社」出具之送貨單影本9 份(警二卷37-45 頁)、及扣案
「廣豪體育用品社」出具之送貨單影本8 份(警卷81-82 頁
),扣案之附表二編號4 ⑤所示偽造私文書大社國中企畫書
影本2 份(即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物,附於警卷,其中警二
90-94 頁為1 、2 樓走廊燈、廚房燈之企畫書,偽造印文附
於其中尾頁之94頁,另警二卷83-89 頁為A 、B 、C 棟全棟
燈具之企畫書,偽造印文附於其中尾頁之89頁),及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並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
卷67-73 頁)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4 張(警二卷79-80 頁
)、扣案附表五編號5 電腦主機內之資料夾檔名照片6 張(
警卷105-152 頁)、員警自扣案附表五編號5 所示電腦主機
列印與附表二編號4 企畫書內容相同之資料(警二卷102-10
8 頁)、丁○○提供與附表二編號4 企畫書內容相同之資料
(警二卷116-124 頁),員警自扣案附表五編號5 所示電腦
主機列印與附表二編號1 、2 、3 格式相同之資料(警卷12
7-129 頁)附卷
可佐,及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
物品扣案可參。又就事實二⒋部分,被告向丁○○佯稱之大
社國中水電工程之內容,除
公訴人所認定更正之31萬4420萬
元價值之更換大社國中棟走廊燈、廚房燈部分(原審卷三18
1 頁),實尚含更換194 萬元A 、B 、C 棟全棟燈具部分,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漏誤,應予補充。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乙○○之認罪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
明確,其
犯行已
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3
9 條之2 之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
對被告較屬有利,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規定論處,合先說明。
三、核被告乙○○事實一⒈至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
欺取財罪。又就事實二⒋之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中,價值194
萬元之A 、B 、C 棟全棟燈具部分,雖丁○○即時查知受騙
而未完成更換,然大社國中走廊燈、廚房燈之部分業已完成
更換,既已一部
既遂即生全部既遂之法律效果,而僅成立一
詐欺取財既遂罪。關於事實二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
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附表四所示印章,為間接
正犯。被告乙
○○偽造印章、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印文之行為,各
為偽造附表二所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各為偽造私文
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
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就事實二編號⒈至⒋部
分,乃為取信丁○○,而各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4 私文書甚
進而出示予丁○○,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對丁○○施
用詐術之行為,2 者高度重合,應各認均屬以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至檢察官就此認應予分
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又事實二⒊所示偽造附表二
編號3 所示私文書進而行使部分,及事實二⒋偽造盧世昌、
呂鴻鈞印章、印文並偽造附表二編號4 私文書(
原本,影本
)進而行使(原本)部分,雖未論及,然與起訴部分(詐欺
取財罪),各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
審判不可
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檢察官
移送併辦之101 年度偵字第6751號部分與已起訴事實一⒈詐
欺取財部分事實相同,法院自得審理,亦予敘明。被告本件
所犯上開事實一所示詐欺取財各次犯行(事實⒈之3 罪、事
實一⒉之1 罪、事實一⒊之1 罪,事實一⒋之2 罪)及事實
二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次犯行(事實二⒈之1 罪,事實
二⒉之1 罪,事實二⒊之1 罪,事實二⒋之1 罪),其各個
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手段不同,行為個別,應係分別起意為
之,自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乙○○前於94年間因犯妨害自由
、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
易字第1668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臺灣高雄少年
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69 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4 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上訴駁回確定
,就上開罪刑,復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4
38號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96年12月10日入監
,97年8 月18日
假釋付
保護管束出監,97年9 月11日保護管
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論,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之各罪,均為
累犯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
加重其刑。
四、原審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
並審酌被告乙○○為圖牟己利,竟以事實一所示詐欺手法,
對各該
告訴人詐欺,復以事實二所示詐欺手法,對
告訴人丁
○○詐欺,且更不惜刻學校印章偽造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
之文書以為取信,使事實一、二各該被害人、告訴人陷入錯
誤而交付財物,不僅使
渠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影響被偽造
名義人及學校權益,及文書之信用甚鉅,並考量被告
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及雖與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錕
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三禾展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各以7554元,
23萬2600元、10萬元達成調解(除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7554元為一次給付外,餘均分23期、12期給付),並經
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求從輕量刑,有
原審法
院104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36 號調解筆錄1 份(原審卷
0000-000 頁)、陳述狀(原審卷三139 頁)在卷可佐,及
與丁○○以150 萬元達成調解(分75期給付,每期2 萬元)
,有同院104 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37 號調解筆錄1 份(
原審卷三111 頁),然丁○○到庭供述:被告自第一期起即
有延宕給付情形明確(原審卷三214 頁),兼衡及各次詐騙
所得價值,並就事實二⒊部分詐欺所得之日光燈、啟動器等
,除價值1 萬餘元部分外,
為警查獲後即交還丁○○,此業
據丁○○供陳明確(原審卷三162 頁)、及其犯罪之手段及
情節、品行及
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見原審卷第215 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乙○○所犯上開事實一、二所示各罪
,各量處如附表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事實一所示
之7 罪(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各
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說明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
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
第1 項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及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如被
告經
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
另
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經併合處罰後,而失
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增訂第2 項之規定則
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
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
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反觀修正前刑
法第50條規定,強制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
造成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將因
其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宣告併合處罰之
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從而,比較
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
條之規定,並就被告乙○○所犯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
表一編號1 至7 ),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此部分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及就被
告所犯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二編號1 至4 ),此
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1 年8 月。
沒收部分並說明如下:
1、附表二編號4 ①③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交予被告
持有之原本
,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及附表二編號4 ⑤影
本1 份(業已扣案,即附表五編號6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
有,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
私文書其上偽造之印文,
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2、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附表二編號4 ②
④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交予丁○○持有之原本),業經被告
提出予丁○○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惟其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二編號4 ②④所示
之偽造印文,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附表四編號1 至14所示偽造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
告沒收。
5、扣案附表五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犯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附表五編號1 、2 用以製作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
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五編號3 、4 用以製作附表二編號1 、
2 所示偽造私文書、附表五編號5 用以收執事實二⒊之日光
燈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各該關連
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6、扣案附表五編號7 至10所示之物,核與本案無關連,自無由
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及定執行刑亦屬適當,
被告乙○○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詐欺手法 │詐騙之財物 │ 原審判決主文 │
│ │ │ │ │ │ │
├──┼───┼─────┼─────────────────┼──────┼───────────┤
│ 1 │99年8 │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製健永體育用品社之廣告看板云│廣告看板(價│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4日 │國中對面健│云 │值為新台幣《│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永體育用品│ │下同》1萬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社 │ │5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2 │99年12│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製廣豪體育用品所需廣告看板(│廣告看板(價│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區○○路廣│費用為7萬1,400元)云云 │值為7萬1,400│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豪體育用品│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社 │ │ │元折算壹日。 │
├──┼───┼─────┼─────────────────┼──────┼───────────┤
│ 3 │100年2│高雄市楠梓│佯稱更換、訂製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廣│廣告看板(合│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 ○區○○街 │告看板云云 │計14萬8,700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日、12│370號廣豪 │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日 │體育用品社│ │ │元折算壹日。 │
├──┼───┼─────┼─────────────────┼──────┼───────────┤
│4 │99年9 │高雄市新興│佯以訂購「經典倆口月禮盒」 │左列禮盒( │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2日○○ ○區○○○路│3盒、「御喜禮盒」5盒、「悅月A式禮 │價值約7,554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時、及│178之2號「│盒」15盒、「鳳梨酥12入禮盒」3盒。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9月8日│大黑松小倆│ │ │元折算壹日。 │
│ │ │口」門市部│ │ │ │
├──┼───┼─────┼─────────────────┼──────┼───────────┤
│5 │100年1│高雄市楠梓│佯以訂製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宣傳單、│宣傳單、名片│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2○○○區○○街 │名片等 │(價值11萬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370號廣豪 │ │8,36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體育用品社│ │ │元折算壹日。 │
├──┼───┼─────┼─────────────────┼──────┼───────────┤
│ 6 │100年1│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購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日光燈、│日光燈、太陽│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區○○街 │太陽能燈管云云。 │能燈管(總價│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日 │370號廣豪 │ │近8萬元,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體育用品社│ │附表一編號7 │元折算壹日。 │
│ │ │ │ │財物價值共15│ │
│ │ │ │ │萬4278元) │ │
├──┼───┼─────┼─────────────────┼──────┼───────────┤
│ 7 │100年1│高雄市楠梓│趁丁○○就附表一編號6貨款請款,而 │爐具、洗菜水│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區○○街37│持低價購入無法如期兌現之如附表三編│槽、加壓馬達│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日 │0號廣豪體 │號5所示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面額 │及現金7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育用品社 │15萬4278元),支付上述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一編號│元折算壹日。 │
│ │ │ │貨款之機會,向丁○○佯以附表三編號│6財物價值共 │ │
│ │ │ │5為正常之客票,而於支付附表一編號6│15萬4278元)│ │
│ │ │ │之貨款後尚有餘額7萬餘元,要求馬清 │ │ │
│ │ │ │萬另交付爐具、洗菜水槽、加壓馬達,│ │ │
│ │ │ │及現金7萬元,以補足附表一編號6貨款│ │ │
│ │ │ │與支票票面金額之差價。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地│學校名稱 │偽造私文書 │偽造印文(左列偽造私文書│主文 │
│ │點 │ │ │其上之偽造之印文、枚數)│ │
├──┼───┼───────┼────────────┼────────────┼────────┤
│1 │100年1│「和平國小」、│①「和平國小」下學期運動│①和平國小方型印文2枚、 │乙○○犯行使偽造│
│ │月24日│「楠梓國小」、│ 用品估價單1份 │ 和平國小長型長型印文1 │私文書罪,累犯,│
│ │18時許│「楠梓國中」、│ │ 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旬/在 │「大社國小」、├────────────┼────────────┤,如附表二編號1 │
│ │高雄市│「大社國中」、│②「楠梓國小」下學期運 │②楠梓國小方型印文2枚、 │所示偽造印文,均│
│ │楠梓區│「梓官國中」等│ 動用品估價單1份 │ 楠梓國小長型印文1枚 │沒收。扣案如附表│
│ │右昌街│6間學校 ├────────────┼────────────┤四編號1至6所示方│
│ │370號 │ │③「楠梓國中」下學期運 │③楠梓國中方型印文2枚、 │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 │廣豪體│ │ 動用品估價單 │ 楠梓國中長型印文1枚 │章、如附表五編號│
│ │育用品│ ├────────────┼────────────┤1至4所示之物,均│
│ │社 │ │④「大社國小」下學期運 │④大社國小方型印文2枚、 │沒收。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大社國小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⑤「大社國中」下學期運動│⑤大社國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 用品估價單 │ 大社國中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⑥「梓官國中」下學期運 │⑥梓官國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梓官國中長型印文1枚 │ │
├──┼───┼───────┼────────────┼────────────┼────────┤
│ 2 │100年1│「德英工商」、│①「德英工商」下學期運動│①德英工商長型印文2枚.德│乙○○犯行使偽造│
│ │月31日│「高雄大學」、│用品估價單 │ 英工商方型印文1枚 │私文書罪,累犯,│
│ │18時許│「樹德科技大學├────────────┼────────────┤處有期徒刑捌月,│
│ │高雄市│」、「樹德家商│②「高雄大學」下學期運動│②高雄大學方型印文2枚.高│如附表二編號2所 │
│ │楠梓區│」、「立志高中│ 用品估價單 │ 雄大學長型印文1枚 │示偽造印文,均沒│
│ │右昌路│」、「三信家商├────────────┼────────────┤收;扣案如附表四│
│ │370號 │」等6間學校 │③「樹德科技大學」下學 │③樹德技大學方型印文2枚.│編號7至12所示方 │
│ │廣豪體│ │期運動用品估價單 │ 樹德科技大學長型印文1 │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 │育用 │ │ │ 枚 │章、如附表五編號│
│ │品社 │ ├────────────┼────────────┤1至4所示之物,均│
│ │ │ │④「樹德家商」下學期運 │④樹德家商方型印文2枚、 │沒收。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樹德家商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⑤「立志高中」下學期運 │⑤立志高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立志高中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⑥「三信家商」下學期運動│⑥三信家商方型印文2枚 │ │
│ │ │ │用品估價單 │ │ │
├──┼───┼───────┼────────────┼────────────┼────────┤
│3 │100年1│「楠梓國小」、│①「楠梓國小」簽估價收單│①楠梓國小方型印文1枚 │乙○○犯行使偽造│
│ │月31日│「楠梓國中」、│ 1份 │ │私文書罪,累犯,│
│ │後至2 │「大社國小」、├────────────┼────────────┤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2日│「大杜國中」、│②「楠梓國中」估價簽收單│②楠梓國中方型印文1枚 │如附表二編號3所 │
│ │之間某│「樹德科技大學│ 1份 │ │示偽造印文均沒收│
│ │日/高 │」(
起訴書誤載├────────────┼────────────┤;扣案如附表四編│
│ │雄市右│為和平國小)、│③「大社國小」估價簽收單│③大社國小方型印文1枚 │號2至5、9至12所 │
│ │昌街 │「樹德家商」、│ 1份 │ │示方型偽造印章、│
│ │370號 │「立志高中」、├────────────┼────────────┤如附表五編號1、 │
│ │廣豪體│「三信家商」等│④「大社國中」估價簽收單│④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2、5所示之物,均│
│ │育用品│8所學校 │ 1份 │ │沒收。 │
│ │社 │ ├────────────┼────────────┤ │
│ │ │ │⑤「樹德科技大學」估價簽│⑤樹德科技大學方型印文1 │ │
│ │ │ │ 收單1份 │ 枚 │ │
│ │ │ ├────────────┼────────────┤ │
│ │ │ │⑥「樹德家商」估價簽收單│⑥樹德家商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 │ ├────────────┼────────────┤ │
│ │ │ │⑦「立志高中」估價簽收單│⑦立志高中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 │ ├────────────┼────────────┤ │
│ │ │ │⑧「三信家商」估價簽收單│⑧三信家商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4 │⑴100 │「大社國中」 │①「大社國中」廚房及1、2│①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乙○○犯行使偽造│
│ │年2月 │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私文書罪,累犯,│
│ │25日、│ │ 份【原本,乙○○持有】│ 長欄位) │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⑵同年│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如附表二編號4② │
│ │3月5日│ │ │ 務欄位) │④之偽造印文, │
│ │⑶同年│ ├────────────┼────────────┤如附表二編號4① │
│ │8日至 │ │②「大社國中」廚房及1、2│②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③所示偽造私文書│
│ │11日之│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均沒收;扣案如│
│ │間某日│ │ 份【原本,丁○○持有】│ 長欄位) │附表四編號5、13 │
│ │/高雄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14所示方型之偽│
│ │市右昌│ │ │ 務欄位) │造印章、如附表五│
│ │街370 │ ├────────────┼────────────┤編號1、2、6所示 │
│ │號廣豪│ │③「大社國中」A、B、C棟 │③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之物沒收。 │
│ │體育用│ │ 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原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 │
│ │品社 │ │ 本,乙○○持有】 │ 長欄位) │ │
│ │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 │
│ │ │ │ │ 務欄位) │ │
│ │ │ ├────────────┼────────────┤ │
│ │ │ │④「大社國中」A、B、C棟 │④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 │
│ │ │ │ 水電工程企畫書【原本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長│ │
│ │ │ │ ,丁○○持有】 │ 欄位) │ │
│ │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 │
│ │ │ │ │ 務欄位) │ │
│ │ │ ├────────────┼────────────┤ │
│ │ │ │⑤「大社國中」廚房及1、2│影印之上開附表二編號4① │ │
│ │ │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③所示印文各1枚 │ │
│ │ │ │ 份、並「大社國中」A、B│ │ │
│ │ │ │ 、C棟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 │ │
│ │ │ │ 【上開附表二編號4①、 │ │ │
│ │ │ │ ③之影本,已扣案,即附│ │ │
│ │ │ │ 表五編號6所示扣案物】 │ │ │
└──┴───┴───────┴────────────┴────────────┴────────┘
附表三:
┌──┬─────┬───────┬─────┬──────┬────────────────┐
│編號│號碼 │發票人 │金額 │到期日 │支票/本票 │
├──┼─────┼───────┼─────┼──────┼────────────────┤
│ 1 │JD0000000 │起飛國際有限公│13萬5000元│100年2月28日│支票(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 │ │司蕭偉任 │ │ │稻埕分行) │
├──┼─────┼───────┼─────┼──────┼────────────────┤
│ 2 │AD0000000 │謝佩珊 │9萬7600元 │100年5月20日│支票(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3 │AD0000000 │謝佩珊 │13萬5000元│100年3月30日│支票(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4 │CN0000000 │垣淐有限公司 │13萬5000元│100年3月15日│支票(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
│ │ │吳建緯 │ │ │行) │
├──┼─────┼───────┼─────┼──────┼────────────────┤
│ 5 │CN0000000 │垣淐有限公司 │15萬4278元│100年3月15日│支票(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
│ │ │吳建緯 │ │ │行) │
├──┼─────┼───────┼─────┼──────┼────────────────┤
│ 6 │CH736064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7 │CH736065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8 │CH736066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9 │CH736067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0 │CH736068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1 │CH736069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2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3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4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5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6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7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附表四:
┌──┬───────┬──────────────────┬─────────┐
│編號│學校名稱或職稱│偽造之印章 │相關事實 │
│ │ │ │ │
├──┼───────┼──────────────────┼─────────┤
│ 1 │和平國小 │和平國小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
│ │ │和平國小長型連續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2 │楠梓國小 │楠梓國小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楠梓國小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3 │楠梓國中 │楠梓國中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楠梓國中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4 │大社國小 │大社國小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大社國小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5 │大社國中 │大社國中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3、4 │
│ │ ├──────────────────┼─────────┤
│ │ │大社國中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6 │梓官國中 │梓官國中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
│ │ │梓官國中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7 │德英工商 │德英工商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2 │
│ │ ├──────────────────┼─────────┤
│ │ │德英工商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2 │
├──┼───────┼──────────────────┼─────────┤
│ 8 │高雄大學 │高雄大學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 ├──────────────────┼─────────┤
│ │ │高雄大學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 9 │樹德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樹德科技大學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0 │樹德家商 │樹德家商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樹德家商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1 │立志高中 │立志高中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立志高中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2 │三信家商 │三信家商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13 │大社國中校長 │盧世昌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4 │
├──┼───────┼──────────────────┼─────────┤
│14 │大社國中總務 │呂鴻鈞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4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物品 │相關事實 │
├──┼──────────────────────────┼─────────┤
│1 │電腦主機1臺(含鍵盤1個、滑鼠1個) │附表二編號1至4 │
├──┼──────────────────────────┼─────────┤
│2 │液晶螢幕1臺 │附表二編號1至4 │
├──┼──────────────────────────┼─────────┤
│3 │總務課連續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2 │
├──┼──────────────────────────┼─────────┤
│4 │施工日期完工日期長型印章 1枚 │附表二編號1、2 │
├──┼──────────────────────────┼─────────┤
│5 │送貨單 8 紙 │附表二編號3 │
├──┼──────────────────────────┼─────────┤
│6 │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企畫書影本2份(原扣押物品清單誤載 │附表二編號4 │
│ │為1份,附於警二卷83-94頁) │ │
├──┼──────────────────────────┼─────────┤
│7 │楠梓國中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警二卷83-94頁) │無關 │
├──┼──────────────────────────┼─────────┤
│8 │楠梓國中校長林順榮方型印章1 枚 │無關 │
├──┼──────────────────────────┼─────────┤
│9 │楠梓國中總務林文辰方型印章 1 枚 │無關 │
├──┼──────────────────────────┼─────────┤
│10 │高苑工商長型印章 1 枚 │無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