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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5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柏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豐 自訴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   告 譚麗英 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自 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喬公司)負 責人譚麗英於民國105年7月間,明知自訴人柏清企業有限公 司仍在經銷「生命之泉raffinee」,竟意圖散布於眾,在柏 喬公司網頁上張貼主題為「以正向說明解釋長壽之源之平衡 報導」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內容分別記載「柏清公司所 謂原廠產品已經不存在現今地球表面很久了」、「開業藥師 比較好奇的是,柏清公司影射同業,產品含綠茶抽出物,吃 了不小心爆肝!可是柏清公司的產品生命之泉raffinee,也 含綠茶抽出物,不知它含量多少?吃多了是否會爆肝?從來 也沒聽業代說明過」、「無法理解的是,他台灣代理商,底 下的經銷單位-柏清公司,採用『設法製造別家產品缺點』 的經營策略,與大多數廠家『儘力創造自家產品優勢』的做 法完全相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及「將微量Egcg與巨量 Egcg綁在一起影射,是傷害別人的作法。柏清公司,可以把 微不足道的事跟恐怖的事綁在一起,製造恐怖的印象,這是 他慣用手段。」、「有藥師持不同看法,認為有可能生命之 泉raffinee也添加防腐劑,只因含量不足,導致發霉」、「 柏清公司經營保健食品,指責同業缺失,一篇強過一篇,為 何無人出面反駁這些可怕的誹謗」等語,足以毀損自訴人公 司名譽,被告並在系爭文章中張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通知函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覺民派出所(下稱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以此不當聯結方式使消費者誤認自訴人公司涉有妨害名譽 案件,亦使自訴人名譽受有損害。因認被告譚麗英涉犯刑法 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61 條第1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2 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 項以裁定駁 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 條第3 、4 項 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外,關於同法第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 亦同有適用,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 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 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 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 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 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 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 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 表意見之自由,係指出於防衛自己之權益,或為自己辯白, 或為維護自己依法應享受之權利與法益,而善意發表言論者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所謂「以善意 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自衛」、「自辯 」,係指出於被動,而防衛自己之意思或為自己辯白之意 ,必得純為自衛、自辯,更需審酌其發表言論所造成之影響 、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及有無達成自衛、自辯之可能等情 狀,進而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善意」,始可認定阻 卻違法。 四、上訴人即自訴人認被告譚麗英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柏喬 公司基本資料、柏喬公司網頁資料、系爭文章等件為主要依 據。訊據被告譚麗英固不否認擔任柏喬公司負責人,並撰寫 系爭文章請業者刊登於公司網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 之犯行,辯稱:自訴人為推銷其公司產品,竟以惡意攻訐手 段,先在其公司網頁張貼指摘柏喬公司產品係仿冒品,內含 高劑量兒茶素會嚴重傷害身體健康,被告為保護柏喬公司之 合法利益,始發表系爭文章澄清說明,以正視聽,並無誹謗 之犯行等語。 五、經查,被告譚麗英於104 年8 月20日起擔任柏喬公司負責人 ,柏喬公司生產之「長壽之源enviper 」產品,於100 年9 月1 日取得商標註冊,被告於105 年7 月間撰寫系爭文章, 並委請業者刊登於公司網頁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二 卷第14頁反面),並有柏喬公司資料查詢表、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第0000000 號商標註冊證、系爭文章各1 份在卷可稽( 見原審一卷第5 頁、第12至58頁;原審二卷第42頁),此部 分事實信為真實。 六、系爭文章中: ㈠關於系爭文章指稱「柏清公司所謂原廠產品已經不存在現今 地球表面很久了」等語是否涉及誹謗部分: ⒈經查,柏誌公司自81年間由日本進口「raffinee生命之泉」 、「raffinee長壽之源」之產品銷售,至99年間停止進口「 raffinee長壽之源」等情,此據自訴人陳明在卷,並經證人 梁碩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之前受僱於柏誌公司,當時銷 售的產品是日本進口的「長壽之源raffinee」,raffinee是 一個品牌,後來在99年左右,柏誌公司停止進口該項產品停 止銷售,後來我開了柏喬公司,在100 年間,去申請「長壽 之源enviper 」商標,並開始販售該產品等語明確(見原審 二卷第205 、206 頁),參以自訴人於100 年1 月17日張貼 以「荒謬的山寨文化,惡劣的銷售手法」為名之網路文章, 內容略以:柏誌企業股份限公司獨家自日本代理進口之「長 壽之源raffinee」,自即日(99年12月1 日)起暫停進口與 銷售,並正式自日本獨家代理進口「生命之泉raffinee」取 代長壽之源在台銷售,柏清公司已獲得柏誌公司授權,自即 日起全權負責「生命之泉raffinee」在醫院、診所、藥局之 推廣銷售事宜等語,有自訴人提出上開網路文章在卷可佐( 見原審二卷第193 、217 頁)。堪認柏誌公司自99年12月間 起停止自日本進口「長壽之源raffinee」產品銷售無訛。而 被告所經營之柏喬公司於100 年9 月1 日註冊取得「長壽之 源enviper 」之商標權,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附卷可稽; 然自訴人認被告之柏喬公司銷售之「長壽之源envipe r」係 仿冒柏誌公司之前進口之日本「長壽之源raffinee」,在自 訴人公司網站上陸續張貼「荒謬的山寨文化- 惡劣的銷售手 法」、「露出馬腳了!(簡易版)」、「露出馬腳了(柏喬 聲明剖析)」、「專業或商業」等文章內,多次擷取「長壽 之源raffinee」與被告公司所販售之「長壽之源enviper 」 二產品的照片併列比對方式,指稱「長壽之源raffinee」為 原廠產品,被告銷售之「長壽之源enviper 」為仿冒的山寨 品等情,有被告提出上開網路文章(見本院卷㈠第86 -222頁) 。被告乃於105 年7 月網路刊登之系爭文章中稱「 柏清公司所謂原廠產品( 長壽之源raffinee) 已經不存在於 現今地球表面很久了」等語,意指「長壽之源raffinee」產 品早已停止進口,未在台銷售,並澄清被告公司販售之「長 壽之源enviper 」非仿冒品,係為維護自己權益,所為辯解 ,足見被告發表上述文字,應係轉述事實,其主觀上並無誹 謗之故意甚明。 ⒉又系爭文章明確指出「名字叫做raffinee的產品有:生命之 泉、羅菲娜,及其長壽之源等,已經停產暫停進口好幾年的 raffinee叫做長壽之源raffinee」、「意思是長壽之源raff inee已停產,不進口了。你想買?」、「意思是長壽之源ra ffinee已停產,不進口了」、「柏誌可以賣給你另外一種新 進口產品通知單第一條寫明,柏誌公司代理進口產品名字叫 生命之泉raffinee」、「提醒一次『長壽之源raffinee』停 產了,你可以買到的是生命之泉raffinee」等語,由系爭文 章報導中,被告僅表示「長壽之源raffinee」已停產,不進 口了,並未稱或誤導消費者自訴人公司所販售之「raffinee 」產品已不存在之情,另還特別說明在市面上可買到自訴人 公司販售之「生命之泉raffinee」,益徵被告系爭文章中稱 「柏清公司所謂原廠產品( 長壽之源raffinee) 已經不存在 於現今地球表面很久了」等語,僅在說明「長壽之源raffin ee」已停止進口,未在台銷售之意,難認被告有誹謗之犯意 。 ㈡關於系爭文章指稱「開業藥師比較好奇的是,柏清公司影射 同業,產品含綠茶抽出物,吃了不小心爆肝!可是柏清公司 的產品生命之泉raffinee,也含綠茶抽出物,不知它含量多 少?吃多了是否會爆肝?從來也沒聽業代說明過」等語是否 涉及誹謗部分。查自訴人於103 年2 月18日委請案外人史蒂 芬金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史蒂芬金公司)在自訴人公司 網頁上張貼「真的不要說謊,因為總有被拆穿的一天」文章 (下稱柏清公司前文),有柏清公司前文、史蒂芬金公司10 6 年4 月11日說明書各1 份在卷可證(見原審二卷第45至52 頁、第155 頁),觀諸柏清公司前文記載「柏喬公司在官網 宣稱,他們產品Egcg含量夠高,具有抑菌作用,所以才能在 打開後,置於空氣中許久都不會發霉,並且附上不含幾項法 定防腐劑的測試報告而沾沾自喜,其實我們每天喝的茶就含 有茶多酚Tpp ,Egcg就是其中一項成分」、「如果柏喬公司 的山寨版長壽之源enviper 以及許多由同一間工廠充填製造 的液體SOD 樣作用食品,都宣稱不添加特定幾項法定防腐劑 ,其之所以能夠打開之後置於空氣中許久都不會發霉,是因 為產品中茶多酚Tpp 或Egcg含量特別高,並非以產品中濃度 高到具備殺菌、抑菌及防腐能力而自豪」、「事實上,在醫 學會中已經證實,高劑量的茶多酚Tpp 或Egcg會造成肝臟及 腎臟嚴重損壞,長期大量補充,不可不慎! 」等語(見原審 二卷第49、50頁)。而被告系爭文章記載:「一杯綠茶平均 含000-000mg 兒茶素(Egcg),生技綠茶膠囊一粒含兒茶素 (Egcg)86mg,長壽之源enviper 一杯兒茶素(Egcg)4mg ,生命之泉raffinee兒茶素(Egcg)4mg 」、「柏清公司說 『沒聽過TPP SOD-LIKE的說法』,這不難,TPP 就是TeaPol yphenol 茶多元酚的意思,SOD-LIKE食品就是具有類似SOD 這樣作用的食品」、「我們通常不這樣說:這是一個『含有 茶多元酚成分,同時具有類似SOD 這樣作用的食品』,而是 簡稱『TPP SOD-LIKE食品』,就如同,當人家問我那個學校 的? 我不常這樣說:『中華民國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我 比較常說『高醫』! 有了學校再決定名稱,很單純的事」、 「開業藥師比較好奇的是,柏清公司影射同業,產品含綠茶 抽出物,吃了不小心爆肝!可是柏清公司的產品生命之泉ra ffinee,也含綠茶抽出物,不知它含量多少?吃多了是否會 爆肝?從來也沒聽業代說明過」、「不知道生命之泉raffin ee的綠茶含量,無可置喙地;可是知道長壽之源enviper 的 兒茶素(Egcg)含量4mg ,因此,假定喝一杯綠茶不會爆肝 的話,喝一杯長壽之源enviper 也不會。其實,換個角度想 ,應該感謝柏清公司,收集了詳細的負面資訊,提醒消費者 注意兒茶素過量的害處」等語(見原審一卷第24頁)。經連 貫細繹系爭文章之前後文字,顯係針對柏清公司前文中關於 質疑被告柏喬公司「長壽之源enviper 」產品可能含過量兒 茶素或茶多酚,可能嚴重損壞消費者健康之澄清,進而對於 自訴人公司銷售產品中所含綠茶抽出物成分是否過量提出疑 問,則系爭文章之上開部分文字,顯係被告出於防衛自我權 利所發表之言論,且言論內容亦未誇大及虛構不實,應認被 告基於善意而發表言論,則此部分言論屬於刑法第311 條第 1 款之範疇,難認被告有散布誹謗文字之犯行。 ㈢關於「無法理解的是,他台灣代理商,底下的經銷單位- 柏 清公司,採用『設法製造別家產品缺點』的經營策略,與大 多數廠家『儘力創造自家產品優勢』的做法完全相反,令人 百思不得其解。」及「將微量Egcg與巨量Egcg綁在一起影射 ,是傷害別人的作法。柏清公司,可以把微不足道的事跟恐 怖的事綁在一起,製造恐怖的印象,這是他慣用手段。」等 語是否涉及誹謗部分。查柏清公司前文記載:「時下超夯的 抗氧化劑,錯用恐增加癌症嚴重度! 」、「研究團隊以STZ 誘發實驗性糖尿病老鼠實驗模式研究當紅的抗氧化劑,希望 得知抗氧化明星們是否也能有降血糖的作用,卻發現包括( 沒食子酸Gallic acid 、芸香素rutin 、兒茶素EGCG or 茶 多酚TPP 、阿魏酸ferulic acid、槲皮素quercetin )等五 種抗氧化劑不僅不能降血糖,其中槲皮素與阿魏酸,還可能 增加嚴重糖尿病者罹患腎癌的風險,並加劇腎癌惡化」等語 (見原審二卷第50頁),而被告自承其產品所含兒茶素( Egcg)為每杯4mg 等語(見原審二卷212 頁),又證人梁碩 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產品是加綠茶的萃取物,而綠茶 萃取物主要的成分是兒茶素,我們不是加兒茶素,是添加綠 茶萃取物,我們有作兒茶素實驗,兒茶素的成分有抑菌效果 ,有發炎的人可以服用,至於傷肝是要服用很大量,且兒茶 素很貴,一般人不會將很貴的兒茶素加過量以致傷肝等語( 見原審二卷第207 頁反面),再比對系爭文章前後文字記載 :「老實說,我們尊敬東洋發酵,是日本信譽良好的原料供 應公司,東洋發酵所製造的生命之泉,品質有一定的水準, 我們從不懷疑他們的配方有何問題,產品有何瑕疵」、「無 法理解的是,他台灣代理商,底下的經銷單位─柏清公司, 採用『設法製造別家產品缺點』的經營策略,與大多數廠家 『儘力創造自家產品優勢』的做法完全相反,令人百思不得 其解。」、「將微量Egcg與巨量Egcg綁在一起影射,是傷害 別人的作法。柏清公司,可以把微不足道的事跟恐怖的事綁 在一起,製造恐怖的印象,這是他慣用手段。」、「我們會 在之後的防腐劑事件,及黑心工廠事件當中,詳細說明」、 「附帶解釋柏清公司另一張公告(即上揭柏清公司前文所載 文字),這也是製造恐怖印象的例子」、「讀過兩次之後, 你有發現問題所在嗎? 自始至終,兒茶素Egcg沒有一個字, 寫它跟降血糖有關,或者跟糖尿病患者罹患腎癌的事關聯, 對不對? 」、「柏清公司將毫不相干的槲皮素與阿魏酸寫在 一起,給你造成甚麼印象呢? 請你把黃色字句,串聯起來看 :『兒茶素EGCG or 茶多酚TPP 』、『不僅不能降血糖』、 『還可能增加嚴重糖尿病患者罹患腎癌的風險,並加劇腎癌 惡化』」、「這樣的做法,像不像上次『把微不足道的事, 跟恐怖的事綁在一起』的做法,如出一轍呢? 」、「不過, 一個指頭對著別人,其餘四根指頭向自己的,柏清公司大概 忘記了自己的產品,生命之泉raffinee內也含有兒茶素EGCG ,使用生命之泉raffinee的朋友,你也要小心才好,說不定 風險也會增加呢! 」等語(見原審一卷第27、28頁),因柏 喬公司所生產「長壽之源enviper 」,係添加綠茶萃取物, 而綠茶中含兒茶素(Egcg),故「長壽之源enviper 」自然 含有兒茶素(Egcg)成分,被告因柏喬公司產品僅含微量兒 茶素(Egcg),卻因自訴人公司於網路上張貼文章攻訐兒茶 素(Egcg)不僅無法降血糖,甚至將兒茶素(Egcg)與無關 之槲皮素、阿魏酸並列,在文章中以較深顏色凸顯兒茶素( Egcg),反將對身體有害之槲皮素、阿魏酸以較淺顏色顯示 ,被告深恐消費者不明就裡誤認食用兒茶素(Egcg)將會嚴 重影響身體健康,始發文指摘自訴人作法有可議之處,酌及 被告係出於防衛自家商品權益,而發表如上言論,且綜觀系 爭文章之前後文義,純粹為維護自己權益而提出之主觀評論 ,尚難認係以損壞自訴人公司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系爭文 章部分內容並無流於非理性之攻擊、謾罵,顯未逾越防衛自 己權益之必要目的,堪認被告係出於善意發表上開言論,而 得阻卻違法。 ㈣關於「有藥師持不同看法,認為有可能生命之泉raffinee也 添加防腐劑,只因含量不足,導致發霉」等語是否涉及誹謗 部分。查自訴人柏清公司於102 年9 月7 日刊登名為「荒謬 的山寨文化,惡劣的銷售手法」網路文章,該文章記載:「 不加防腐的居家試驗」、「實驗條件:居家客廳,7 月夏季 ,室溫31度C 」、「它牌開啟7 天後液體仍清澈」、「不含 防腐抑菌劑的raffinee開啟2 天後液體已生出菌體」、「聰 明消費者停看聽- 如真是無菌充填,不加防腐劑的產品,為 什麼不會長菌? 如是天然發酵產品,為什麼味道與香氣都一 樣,且時間長久,氣味都不會變? 」等語,有自訴人公司10 2 年9 月7 日網路文章、準備程序意見三狀「柏清公司官網 貼文順序」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二卷第137 、193 頁),比對系爭文章前後文字記載:「防腐劑的指控非常嚴 重:柏清公司用心做的試驗,名稱叫作『不加防腐劑的居家 試驗』,他在家中客廳,31度C 的環境下,開啟杯蓋,置放 兩天,生命之泉raffinee發霉,但是品牌A 、B 均未發霉」 、「柏清公司依目測法,判斷生命之泉raffinee不含防腐劑 抑菌劑;而品牌A 、B 則是『如真是無菌充填,不加防腐劑 ,為何不發霉』,影射品牌A 、B 含防腐劑」、「有藥師持 不同看法,認為有可能生命之泉raffinee也添加防腐劑,只 因含量不足,導致發霉」、「另有藥師說,其實,科學家曾 以兒茶素為題材,實驗發現,兒茶素EGCG確有抑制病毒及細 菌的能力」、「但這些都無法直接證明,品牌A 、B 不含防 腐劑」等語(見原審一卷第29頁),被告因自訴人公司以張 貼居家試驗圖片之方式,影射其他公司產品可能含防腐劑, 而發表上開言論,綜觀該言論之前後文義,乃係基於維護自 己權益,進而質疑自訴人公司試驗過程及產品添加物,況食 品在容許範圍及限量可添加防腐劑,被告質疑「可能生命之 泉raffinee也添加防腐劑,只因含量不足,導致發霉」等情 ,被告係為維護自己權益,對於具體事實為合理懷疑,難認 有毀損自訴人名譽,且質疑內容並未使一般人立即對自訴人 產生負面評價,顯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至於證人林哲 民於本院證稱:被告之配偶梁碩順自81年起93年間在raff inee進口商柏誌公司擔任業務主管,負責銷售名稱為「raff inee生命之泉」與「raffinee長壽之源」之產品。梁碩順於 93年間成立柏喬公司,亦代理銷售「raffinee長壽之源」產 品,直至99年底合約終止,始未再經銷柏誌公司之上開產品 ,梁碩順參觀過日本工廠,應該知道產品真空濃縮無菌包裝 ,不添加防腐劑等語;惟此為證人林哲民推測之詞,縱被告 之配偶梁碩順知情,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亦知悉「生命之泉ra ffinee」不含防腐劑。另自訴人提出106 年8 月10日SGS 食 品測試報告,以證明「生命之泉raffinee」不含防腐劑;然 該報告係在被告之柏喬公司刊登系爭文章之後所做測試報告 ,自不得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關於「柏清公司經營保健食品,指責同業缺失,一篇強過一 篇,為何無人出面反駁這些可怕的誹謗」等語,及系爭文章 有貼了台北地檢通知函及被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提出妨害名譽報案三聯單等是否涉及誹謗部分。觀諸系 爭文章記載:「柏清公司經營保健食品,近年來在網路上用 力寫文章,指責同業缺失,一篇強過一篇,初期沒人理會他 ,之後情況持續惡化,社會大眾不瞭解,為何無人出面反駁 這些可怕的誹謗,我們可以忍他,不理他,但是其中的誤會 仍應澄清,方能解除消費者的疑慮」等語(見原審一卷第13 頁),因系爭文章於105 年7 月間發布,而自訴人公司分別 於100 年1 月17日、102 年11月4 日、103 年2 月18日、 103 年4 月2 日,在網路上發布名為「荒謬的山寨文化,惡 意的銷售手法」、「露出馬腳了」、「圓不了的謊」、「真 的不要說謊,因為總有被拆穿的一天」、「專業或商業」等 文章,此有前述100 年1 月17日網路文章、柏清公司前文、 自訴人提出之準備程序意見三狀「柏清公司官網貼文順序」 附表足稽,顯見被告肇因自訴人之前屢屢在網路上發布文章 指摘其產品之品質,始為文發表上開言論,益徵被告係為防 衛自己權益,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是真實,而善意發表 上開言論,尚難認有何誹謗之犯行;另被告於系爭文章內張 貼:「製造廠: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的提告證 明- 台北地檢署通知函」、「總代理:柏喬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負責人的提告證明- 覺民派出所報案三聯單」(見原審一 卷第57、58頁),因該通知函、報案三聯單均無自訴人公司 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等足以辨識之文字,一般人觀看前後 文,尚難連結而對自訴人公司產生嚴重負面觀感,難謂被告 張貼該通知函、報案三聯單,主觀上具有惡意,尚難遽論被 告所為已明顯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而該當誹謗罪構成要件 。 七、綜上,被告所張貼文章,係基於防衛自己權益而提出之主觀 評論意見,難認係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而自訴人所 指陳部分,大都係斷章取義,難以一窺全貌,經比對系爭文 章前後文字,觀其言論內容,亦無流於非理性之攻擊、謾罵 之程度,而使一般人隨即對於自訴人公司產生負面評價,揆 諸前揭說明,尚難對被告所發表之系爭文章,逕以誹謗罪名 相繩。 八、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自訴人所持之前 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本院依卷 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自 訴人所自訴之誹謗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自訴人上訴意旨 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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