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5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松章
上列
聲請人因
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
上訴字第808 號中華
民國106 年9 月1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3 年度訴字第670 號;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025 號、第14026 號、第15157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
所載(如附件)。
二、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部分:
㈠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
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
證據漏未
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第421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
送達判決
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第424 條分別定有
明文。
㈡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松章(下稱聲請人)係於民國10
6 年9 月20日收受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判決書,此
有本院
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然
其竟遲至106 年10月24日始以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為由聲請
本件再審(見本院卷第1 至6 頁),顯已逾20日之
期間,此
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
之規定
予以駁回。
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部分:
㈠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
而於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另設救濟之特別管道,重在糾正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錯誤,但因不能排除某些人可能出於
惡意或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纏訟,有害判決之安定
性,故立有嚴格之條件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
6 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作為得聲請
再審原因之一項類型,司法實務上認為該證據,
必須兼具新穎性(又稱新規性或嶄新性)及明確性(又稱確
實性)二種要件,始克相當。晚近修正將
上揭第一句文字,
改為「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並增定第3 項為:「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
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放寬其條件限制,承認「
罪證有疑、利歸
抗告人」原則,並非
祇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
中,而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
適用,不再刻意要求
受判決人(抗告人)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於事
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出現
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例如不在場證明
、頂替證據、新
鑑定報告或方法),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
內之各項證據資料(我國現制採卷證併送主義,不同於日本
,不生證據開示問題,理論上無檢察官
故意隱匿有利抗告
人
證據之疑慮),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之懷疑,
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該當。
申
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
心證為必要
,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
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縱然如此,
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
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
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
受客觀存在之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所支配。又同法第421 條
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之規定,雖然未同時配合修正,
且其中「重要證據」之法文和上揭新事證之規範文字不同,
但涵義其實無異,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
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
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
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裁定意旨參考)。
㈡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判決(下稱本院原確定判決)
綜合各種相關證據,認定聲請人明知一般消費者基於安全、
衛生之考量,均不願購買、食用斃死豬肉或調理製成之各式
豬肉產品,若將已切塊之生肉或調理過之斃死豬肉出售予不
知情的購買者,顯係以非法來源之豬隻冒充合法屠體之豬肉
等不實事項,以合法屠體之豬肉價格出售,對不知情之購買
者施用
詐術詐取財物。
詎聲請人明知侯裕明、李宛庭、楊士
杰上開已分切之生豬肉或已調理之熟豬肉各式產品,來源均
係斃死豬,
乃先以低於市價2 至3 成即每台斤約新臺幣(下
同)40元之價格,向侯裕明、李宛庭、楊士杰購入上開斃死
豬肉產品約10,612.6台斤(即6,367.56公斤),再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以每台斤約66元之價格,全數轉售予不知情如
附表所示之便當業者、團膳業者(名稱、品項、數量均詳附
表所載),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購買者誤認上開豬肉產品均
為經合格檢疫之屠宰豬肉而
陷於錯誤,加予購買支付款項,
蘇松章藉此牟利約700,431 元(10,612.6台斤×66元≒700,
431 元)等事實,業就案內有關證據,本於調查所
得心證,
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上之判斷,均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
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不可採之理由,亦均詳予指駁
,其證據之取捨及判斷並不違背
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
㈢聲請人雖以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意旨聲請再審,然查:
⒈聲請人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前揭斃死豬肉期間,曾以其持
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自102 年5 月2 日13時32分起,至同年
月7 日18時58分許止,有以下之通話內容,此有
通訊監察譯
文在卷
可參:
⑴102 年5 月2 日13時32分8 秒之通話內容:
(略)
聲請人:但是他和我說排骨酥的味道跑掉了,沒有以前的味
道。
楊士杰:什麼沒以前的味道,是香氣不夠還是怎樣?
聲請人:可能是吧,說味道跑了。
楊士杰:喔,好啊好啊。
聲請人:這樣你知道喔。
楊士杰:這樣我知道,我知道怎麼作。
聲請人:你那味道要調回來,要不然客人一直流失,多作二
斤沒關係。
楊士杰:好好。
⑵102 年5 月7 日12時50分28秒之通話內容:
(略)
聲請人:...還是我開過去九如載,你開進去疊。
楊士杰:好啊好啊。
聲請人:要不然我開去九如,你開進去疊啦,這樣好嗎?
楊士杰:好啊好啊,你到溪浦再打給我。
(略)
⑶102 年5 月7 日18時58分24秒之通話內容:
(略)
聲請人:裡面有水的肉絲原料嗎?
楊士杰:有。
(略)
聲請人:阿輝(音譯)他現在要你知道嗎,我裡面沒有,我
賣他便宜有沒有,賣他便宜的那個有沒有,我拿我
裡面貼給他了,那賠錢要賠給他了。
楊士杰:沒關係,我會趕給你啦。
(略)
聲請人:. . . 我今天引到一主喔,他那豬柳兩天300 斤ㄟ
,那種都算現金的,那種你千萬別亂搞,油別太多
了. . . 。
楊士杰:他是要水的還是乾的。
聲請人:做乾的做乾的。
(略)
聲請人:那個別亂搞,你若沒現金那個最好,兩天300 斤兩
天300 斤,兩天300 斤都一萬多一萬多,那種最好
了,你知道嗎,那種要好好把握,別亂搞,像之前
我那豬柳拿去,我交高雄市,人家看了說這豬柳怪
怪的,不敢用. . . ,那種就是怎樣,水你如果摻
多,料吃不進去你知道嗎?
楊士杰:我知道啊。
聲請人:油也料吃不進去。
(略)
聲請人:. . . 你油修清一點,啊水你要跑的人,稍微沾一
下就好,你不要讓它退冰,又水淋淋,這樣都。
楊士杰:我知道了。
⑷102 年5 月8 日12時59分58秒之通話內容:
楊士杰:喂。
聲請人:阿杰。凍庫在那裡,你有沒有裝下去,人家在討了
。
楊士杰:沒啊。
聲請人:九如那邊他說要叫車過去載啦。
楊士杰:我們這邊不讓人家隨便進來。
聲請人:這樣怎辦,他要叫貨運過去載捏。
楊士杰:現在嗎?
聲請人:我看他何時,那怎麼辦?
楊士杰:看怎樣我再打給你啦,我現在在忙。
聲請人:我和你說,你讓他叫貨運的過去載啦,貨運的而已
啦。
(略)
⒉
證人楊士杰於原審審理接受
詰問時,就上開與聲請人間之通
話內容,
具結證稱:前開通話編號⑴部分是排骨酥味道跑掉
,可能調味出問題,不夠鹹或不夠甜;編號⑵部分是侯裕明
跟聲請人說過我們在九如這邊做;編號⑶部分提到「水的」
、「便宜的」是指把水注射到肉裡,肉會比較白、比較重,
價錢比較低,水份越多越便宜;「乾的」是指完全沒有水分
,一般殺起來的叫乾肉,水肉比較吃不進去調味料,聲請人
要水肉就給他水肉,要乾肉就給乾肉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
129 頁反面至130 頁反面、第137 頁反面至139 頁反面),
證人楊士杰上開證述,核與上揭通話譯文中,聲請人所提及
「水的」、「乾的」、「便宜的」、「九如」等通話內容相
符,而
堪採信。依上開通話內容觀之,聲請人對於生肉、熟
肉之處理均甚為熟稔,更能指示楊士杰應如何調整肉質水分
、油分,益徵聲請人對於豬肉品質之判斷應具有豐富經驗,
且知悉其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之豬肉,非一般合法來源及
正常品質之豬肉甚明,否則如係正常品質之豬肉,豈有還分
「水的」、「乾的」、「便宜的」?焉有還需買方指揮如何
調理製作加工之理?又聲請人於上開編號⑵⑷之通話內容中
,均提及「九如」(即侯裕明、楊士杰分切、調理加工斃死
豬肉位於屏東縣九如鄉之鐵皮屋),且自編號⑷通話內容中
亦可看出楊士杰惟恐他人跑到「九如」,聲請人對於楊士杰
表示不讓人隨便進入九如鄉鐵皮屋內乙節,竟表現出熟悉瞭
解且不以為意之態度,並與楊士杰討論後續對策,顯見聲請
人於之前應已到過九如鄉鐵皮屋內,或已相當清楚瞭解該處
為侯裕明、楊士杰非合法之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即分切、加
工調理斃死豬肉之場所,應
堪認定。
⒊按斃死豬與正常豬,在生肉之外觀上,係可清楚辨別。若為
斃死豬,在生肉狀態下幾乎看不到纖維質,若為正常豬,纖
維會有明顯之紋路,作成熟肉就無法從外觀分辨乙節,已據
證人楊士杰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訴卷三第130 頁
反面、第140 頁),且聲請人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斃死豬的
肉比較暗紅色,含水量也會有差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147
頁反面),核與楊永全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正常生肉比較鮮
紅,斃死豬肉比較暗紅,急宰豬肉與一般溫體豬肉的肉質差
不多,但比較粉紅,斃死豬肉看起來是比較暗、比較黑等語
相符(見原審訴卷三第150 頁反面至151 頁),是以斃死豬
、正常豬、急宰豬於生肉狀態下確有顯著差異。聲請人於原
審審理中
自承從事肉品生意十多年,經手項目大宗為生豬肉
,其餘為熟肉、調理過之雞肉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147 頁
),
參諸證人侯裕明於警詢時亦證稱:聲請人從事肉品生意
很久,對於品質、價格都知情等語(見偵一卷第165 頁),
堪認聲請人從事豬肉買賣多年,對於豬肉肉質應有相當之專
業經驗與區辨能力。再者,豬肉市價為每台斤55至60元,侯
裕明、楊士杰販售予聲請人之價格則為每台斤40至45元乙情
,
業據證人侯裕明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6
4 頁;偵一卷第32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偵二卷第161 頁
反面),
徵諸聲請人從事多年之豬肉交易,對於豬肉肉質、
價格應甚為熟悉,業如前述,當可自侯裕明、楊士杰出售之
生肉外觀、價格上判定是否屬斃死豬。再
參酌證人侯裕明
迭
於偵訊時證稱:聲請人是大客戶,伊所有產品,生的、熟的
聲請人都有拿,伊賣給聲請人每台斤之價格與市價相差10至
15元,約有2 至3 成價差,聲請人也曾因販賣斃死豬肉遭判
刑,以聲請人的經驗,知道這是斃死豬等語(見偵一卷第32
至33頁、第164 至166 頁;偵二卷第161 頁反面);及證人
楊士杰於警詢時證稱:聲請人在從事肉品販賣,對於品質及
價格很清楚,聲請人之前有因販賣斃死豬肉
為警查獲,對於
伊等出貨之肉品價格與市場有差異,應該就知道等語(見警
一卷第591 至592 頁;偵二卷第167 頁反面),足認聲請人
身為侯裕明、楊士杰之最大客戶,且又具有豐富經驗、更曾
到過該九如鐵皮屋內,自已清楚知悉侯裕明、楊士杰所交付
之肉品來源為斃死豬
無訛。
⒋聲請人雖辯稱:侯裕明、楊士杰均表示肉品來源為急宰豬,
且有出具屠體證明單,伊不知道肉品來源為斃死豬云云,惟
查:
⑴高雄、屏東地區於102 年2 月至同年6 月止每月之電宰豬數
量分別為74,071頭、87,532頭、77,820頭、86,536頭、76,5
13頭;急宰豬數量分別為649 頭、691 頭、598 頭、720 頭
、708 頭,又該二地區於102 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日止
登記之屠宰場共有32家乙情,有農委會105 年6 月2 日農牧
字第1050042806號函
暨檢附之102 年1 至6 月高雄、屏東地
區肉品市場電宰豬、急宰豬數量與價格表;農委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下稱農委會防檢局)105 年6 月7 日防檢六字第
1051505296號函暨檢附之高雄及屏東地區登記之屠宰場名單
各1 份在卷
可憑(見原審訴卷三第59、60、67、73頁)。細
繹該統計數據,急宰豬數量約為電宰豬數量之百分之一,且
各家屠宰場平均1 至2 日僅屠宰1 頭急宰豬,顯見急宰豬數
量甚少,聲請人既有十多年之豬肉買賣經驗,對於急宰豬數
量極為少數,實難諉為不知。況聲請人於102 年2 月間某日
至102 年6 月4 日遭查獲為止(以3 個月計)向侯裕明、楊
士杰購買之肉品重量為10612.6 台斤(即6367.56 公斤),
數量非微,亦無高屏地區全數之急宰豬均由侯裕明、楊永全
收購再轉售聲請人之可能,益徵聲請人辯稱:主觀上以為侯
裕明、楊士杰所交付之肉品來源均為急宰豬云云,顯係
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⑵再者,屠體證明單極易取得,一般在肉攤都能拿得到,且侯
裕明曾於102 年4 、5 月間提供空白之屠體證明單予聲請人
乙節,業據證人侯裕明、楊士杰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二
卷第150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佐以警方於聲請人處確
實扣得如偵二卷第175 、176 頁所附之空白屠體證明單,得
認屠體證明單之取得絕非難事,兼衡聲請人具有多年肉品買
賣經驗,亦有能力自生肉外觀判斷是否屬斃死豬,自不可能
僅憑侯裕明、楊士杰提出屠體證明單此點,即輕信其等所提
供之肉品均為合法屠宰之正常豬,毫無判斷能力。職是,聲
請人辯稱:因侯裕明、楊士杰提供屠體證明單以明來源,所
以認為侯裕明、楊士杰二人交付之肉品來源均經合法屠宰云
云,顯係卸責之詞,不
足憑採。
㈣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均屬對
事實審法院已經調查說明之事
項或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重為事實上之爭
辯或任意指摘,在客觀上顯不足據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
或依其他證據資料所作事實之認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
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㈤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所述之理由,均僅係其以主
觀自認之「新事實、新證據」,所為再審之聲請,客觀上顯
然不致令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
之事實,客觀上欠缺再審所應具備之明確性法定要件,非屬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之確實之新證據,因
認本件再審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附表(蘇松章販賣斃死豬肉予不知情業者一覽表):
┌──┬────────┬───────┬─────┬────┬─────┬──────┐
│編號│店家名稱/ 負責人│日期 │品項 │數量 │價錢 │
扣案物 │
│ │ │ │ │ │(新臺幣)│ │
├──┼────────┼───────┼─────┼────┼─────┼──────┤
│1 │潤發食品有限公司│102 年2 月間某│肉絲 │不詳 │不詳(55元│①絞肉80台斤│
│ │(高雄市○○區○│日起至102 年6 │ │ │/ 台斤) │ (4 箱) │
│ │○巷00之0 號)/ │月4 日查獲為止├─────┼────┼─────┤②咕咾肉20台│
│ │董啟文 │ │絞肉 │不詳 │不詳(50元│ 斤(2 箱)│
│ │ │ │ │ │/ 台斤) │③估價單12張│
│ │ │ ├─────┼────┼─────┤ │
│ │ │ │咕咾肉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2 │陳桂蘭 │102 年5 月初 │豬肉火鍋片│約100斤 │不詳(70元│無 │
│ │ │ │ │ │/台斤) │ │
├──┼────────┼───────┼─────┼────┼─────┼──────┤
│3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3 月4 日│里肌肉 │1件 │750元 │無 │
│ │大王/張燕鳳 │ │ │ │ │ │
├──┼────────┼───────┼─────┼────┼─────┼──────┤
│4 │佳客品自助餐便當│102 年4 月2 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無 │
│ │店(高雄市○○區├───────┼─────┼────┼─────┤ │
│ │○○○路0 段000 │102 年4 月8 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 │
│ │號0 樓)/ 王聖鈞├───────┼─────┼────┼─────┤ │
│ │ │102 年4 月9 日│里肌肉 │8 件 │6,000元 │ │
│ │ ├───────┼─────┼────┼─────┤ │
│ │ │102 年4 月17日│里肌肉 │2 件 │1,500元 │ │
│ │ ├───────┼─────┼────┼─────┤ │
│ │ │102 年4 月25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3 日│里肌肉 │3 件 │2,25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8 日│叉燒肉 │1 件 │7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8日│里肌肉 │2 件 │1,5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3日│里肌肉 │2 件 │1,5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6日│腿排 │6 件 │4,2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7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 │
├──┼────────┼───────┼─────┼────┼─────┼──────┤
│5 │屏北火鍋店(屏東│102 年3 月6 日│豬肉片 │5 台斤 │375 元 │無 │
│ │縣○○鄉○○村○├───────┼─────┼────┼─────┤ │
│ │○路000 號)/ 陳│102 年3 月21日│豬肉片(含│10台斤 │775 元 │ │
│ │仲齊 │ │五花肉) │ │ │ │
│ │ ├───────┼─────┼────┼─────┤ │
│ │ │102 年4 月15日│豬肉片 │10台斤 │75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 日│豬肉片 │10台斤 │75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6日│豬肉片 │5 台斤 │375 元 │ │
├──┼────────┼───────┼─────┼────┼─────┼──────┤
│6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5 月12日│里肌肉 │不詳 │750 元 │①無骨香雞排│
│ │大王(屏東縣○○│ │ │ │ │ (含箱重11○
○ ○鄉○○路○○號)/ ├───────┼─────┼────┼─────┤ 台斤)1 箱│
│ │李月秤 │102 年5 月25日│里肌肉 │不詳 │750 元 │②排骨(含盤│
│ │ │ │ │ │ │ 重8 台斤半│
│ │ │ │ │ │ │ ) │
│ │ │ │ │ │ │③進貨單6 張│
│ │ │ │ │ │ │ │
│ │ │ │ │ │ │ │
├──┼────────┼───────┼─────┼────┼─────┼──────┤
│7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5 月1 日│豬柳 │不詳 │2,100 元 │①統御肉品之│
│ │大王大寮店(高雄├───────┼─────┼────┼─────┤ 肉絲4 包 │
│ │市○○區○○○路│102 年5 月3 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每包3 公斤│
│ │000 號)/ 鄭世通├───────┼─────┼────┼─────┤ ) │
│ │ │102 年5 月7 日│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②日月欣食品│
│ │ │ ├─────┼────┼─────┤ 之里肌豬排│
│ │ │ │獅子頭 │不詳 │1,500 元 │ 46片(每片│
│ │ ├───────┼─────┼────┼─────┤ 100 公克)│
│ │ │102 年5 月8 日│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③日月欣食品│
│ │ │ ├─────┼────┼─────┤ 之里肌豬排│
│ │ │ │五花肉 │不詳 │900 元 │ 42片 │
│ │ ├───────┼─────┼────┼─────┤④豬排骨3 包│
│ │ │102 年5 月9 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每包3 公斤│
│ │ ├───────┼─────┼────┼─────┤ ) │
│ │ │102 年5 月11日│五花肉 │不詳 │1,800 元 │⑤大寮店估價│
│ │ ├───────┼─────┼────┼─────┤ 單10張 │
│ │ │102 年5 月14日│里肌肉 │不詳 │4,380 元 │⑥林園店估價│
│ │ ├───────┼─────┼────┼─────┤ 單8 張 │
│ │ │102 年5 月15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 │
│ │ │ ├─────┼────┼─────┤ │
│ │ │ │肉片 │不詳 │2,1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9日│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0日│肉片 │不詳 │2,1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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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5 月2 日│豬柳 │不詳 │2,100 元 │①統御肉品之│
│ │大王林園店(高雄│ ├─────┼────┼─────┤ 肉絲1 包約│
│ │市○○區○○○路│ │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 1 公斤 │
│ │000 號)/ 鄭世通├───────┼─────┼────┼─────┤②肉絲(3 公│
│ │ │102 年5 月5 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 斤)5 包 │
│ │ ├───────┼─────┼────┼─────┤③排骨2 包約│
│ │ │102 年5 月7 日│里肌肉 │不詳 │1,460 元 │ 3 公斤 │
│ │ │ ├─────┼────┼─────┤ │
│ │ │ │獅子頭 │不詳 │1,0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9 日│肉絲 │不詳 │1,500元 │ │
│ │ │ ├─────┼────┼─────┤ │
│ │ │ │五花肉 │不詳 │9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1日│五花肉 │不詳 │1,8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3日│里肌肉 │不詳 │1,46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6日│肉片 │不詳 │1,500 元 │ │
│ │ │ ├─────┼────┼─────┤ │
│ │ │ │五花肉 │不詳 │9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0日│里肌肉 │不詳 │1,460 元 │ │
│ │ │ ├─────┼────┼─────┤ │
│ │ │ │肉片 │不詳 │1,8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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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億達公司/邱威文 │102 年4 月2 日│排骨酥 │95台斤 │4,800 元(│無 │
│ │ │ │ │ │48元/ 台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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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年5 月18日│排骨酥 │130 台斤│不詳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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