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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度聲再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5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松章 上列聲請人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中華 民國106 年9 月1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3 年度訴字第670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025 號、第14026 號、第15157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部分: 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 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 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第421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 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第424 條分別定有 明文。 ㈡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松章(下稱聲請人)係於民國10 6 年9 月20日收受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判決書,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然 其竟遲至106 年10月24日始以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為由聲請 本件再審(見本院卷第1 至6 頁),顯已逾20日之期間,此 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 之規定予以駁回。 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部分: ㈠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 而於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另設救濟之特別管道,重在糾正原 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但因不能排除某些人可能出於 惡意或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纏訟,有害判決之安定 性,故立有嚴格之條件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 6 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 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作為得聲請再審原因之一項類型,司法實務上認為該證據, 必須兼具新穎性(又稱新規性或嶄新性)及明確性(又稱確 實性)二種要件,始克相當。晚近修正將上揭第一句文字, 改為「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並增定第3 項為:「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 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放寬其條件限制,承認「 罪證有疑、利歸抗告人」原則,並非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 中,而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用,不再刻意要求 受判決人(抗告人)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於事 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出現 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例如不在場證明 、頂替證據、新鑑定報告或方法),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 內之各項證據資料(我國現制採卷證併送主義,不同於日本 ,不生證據開示問題,理論上無檢察官故意隱匿有利抗告人 證據之疑慮),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之懷疑, 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該當。申 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心證為必要 ,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 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縱然如此, 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 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 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 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又同法第421 條 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之規定,雖然未同時配合修正, 且其中「重要證據」之法文和上揭新事證之規範文字不同, 但涵義其實無異,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 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 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 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裁定意旨參考)。 ㈡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808 號判決(下稱本院原確定判決) 綜合各種相關證據,認定聲請人明知一般消費者基於安全、 衛生之考量,均不願購買、食用斃死豬肉或調理製成之各式 豬肉產品,若將已切塊之生肉或調理過之斃死豬肉出售予不 知情的購買者,顯係以非法來源之豬隻冒充合法屠體之豬肉 等不實事項,以合法屠體之豬肉價格出售,對不知情之購買 者施用詐術詐取財物。聲請人明知侯裕明、李宛庭、楊士 杰上開已分切之生豬肉或已調理之熟豬肉各式產品,來源均 係斃死豬,先以低於市價2 至3 成即每台斤約新臺幣(下 同)40元之價格,向侯裕明、李宛庭、楊士杰購入上開斃死 豬肉產品約10,612.6台斤(即6,367.56公斤),再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以每台斤約66元之價格,全數轉售予不知情如 附表所示之便當業者、團膳業者(名稱、品項、數量均詳附 表所載),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購買者誤認上開豬肉產品均 為經合格檢疫之屠宰豬肉而陷於錯誤,加予購買支付款項, 蘇松章藉此牟利約700,431 元(10,612.6台斤×66元≒700, 431 元)等事實,業就案內有關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 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上之判斷,均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 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不可採之理由,亦均詳予指駁 ,其證據之取捨及判斷並不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 法則。 ㈢聲請人雖以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意旨聲請再審,然查: ⒈聲請人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前揭斃死豬肉期間,曾以其持 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 00000 號行動電話,自102 年5 月2 日13時32分起,至同年 月7 日18時58分許止,有以下之通話內容,此有通訊監察譯 文在卷可參: ⑴102 年5 月2 日13時32分8 秒之通話內容: (略) 聲請人:但是他和我說排骨酥的味道跑掉了,沒有以前的味 道。 楊士杰:什麼沒以前的味道,是香氣不夠還是怎樣? 聲請人:可能是吧,說味道跑了。 楊士杰:喔,好啊好啊。 聲請人:這樣你知道喔。 楊士杰:這樣我知道,我知道怎麼作。 聲請人:你那味道要調回來,要不然客人一直流失,多作二 斤沒關係。 楊士杰:好好。 ⑵102 年5 月7 日12時50分28秒之通話內容: (略) 聲請人:...還是我開過去九如載,你開進去疊。 楊士杰:好啊好啊。 聲請人:要不然我開去九如,你開進去疊啦,這樣好嗎? 楊士杰:好啊好啊,你到溪浦再打給我。 (略) ⑶102 年5 月7 日18時58分24秒之通話內容: (略) 聲請人:裡面有水的肉絲原料嗎? 楊士杰:有。 (略) 聲請人:阿輝(音譯)他現在要你知道嗎,我裡面沒有,我 賣他便宜有沒有,賣他便宜的那個有沒有,我拿我 裡面貼給他了,那賠錢要賠給他了。 楊士杰:沒關係,我會趕給你啦。 (略) 聲請人:. . . 我今天引到一主喔,他那豬柳兩天300 斤ㄟ ,那種都算現金的,那種你千萬別亂搞,油別太多 了. . . 。 楊士杰:他是要水的還是乾的。 聲請人:做乾的做乾的。 (略) 聲請人:那個別亂搞,你若沒現金那個最好,兩天300 斤兩 天300 斤,兩天300 斤都一萬多一萬多,那種最好 了,你知道嗎,那種要好好把握,別亂搞,像之前 我那豬柳拿去,我交高雄市,人家看了說這豬柳怪 怪的,不敢用. . . ,那種就是怎樣,水你如果摻 多,料吃不進去你知道嗎? 楊士杰:我知道啊。 聲請人:油也料吃不進去。 (略) 聲請人:. . . 你油修清一點,啊水你要跑的人,稍微沾一 下就好,你不要讓它退冰,又水淋淋,這樣都。 楊士杰:我知道了。 ⑷102 年5 月8 日12時59分58秒之通話內容: 楊士杰:喂。 聲請人:阿杰。凍庫在那裡,你有沒有裝下去,人家在討了 。 楊士杰:沒啊。 聲請人:九如那邊他說要叫車過去載啦。 楊士杰:我們這邊不讓人家隨便進來。 聲請人:這樣怎辦,他要叫貨運過去載捏。 楊士杰:現在嗎? 聲請人:我看他何時,那怎麼辦? 楊士杰:看怎樣我再打給你啦,我現在在忙。 聲請人:我和你說,你讓他叫貨運的過去載啦,貨運的而已 啦。 (略) ⒉證人楊士杰於原審審理接受詰問時,就上開與聲請人間之通 話內容,具結證稱:前開通話編號⑴部分是排骨酥味道跑掉 ,可能調味出問題,不夠鹹或不夠甜;編號⑵部分是侯裕明 跟聲請人說過我們在九如這邊做;編號⑶部分提到「水的」 、「便宜的」是指把水注射到肉裡,肉會比較白、比較重, 價錢比較低,水份越多越便宜;「乾的」是指完全沒有水分 ,一般殺起來的叫乾肉,水肉比較吃不進去調味料,聲請人 要水肉就給他水肉,要乾肉就給乾肉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 129 頁反面至130 頁反面、第137 頁反面至139 頁反面), 證人楊士杰上開證述,核與上揭通話譯文中,聲請人所提及 「水的」、「乾的」、「便宜的」、「九如」等通話內容相 符,而採信。依上開通話內容觀之,聲請人對於生肉、熟 肉之處理均甚為熟稔,更能指示楊士杰應如何調整肉質水分 、油分,益徵聲請人對於豬肉品質之判斷應具有豐富經驗, 且知悉其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之豬肉,非一般合法來源及 正常品質之豬肉甚明,否則如係正常品質之豬肉,豈有還分 「水的」、「乾的」、「便宜的」?焉有還需買方指揮如何 調理製作加工之理?又聲請人於上開編號⑵⑷之通話內容中 ,均提及「九如」(即侯裕明、楊士杰分切、調理加工斃死 豬肉位於屏東縣九如鄉之鐵皮屋),且自編號⑷通話內容中 亦可看出楊士杰惟恐他人跑到「九如」,聲請人對於楊士杰 表示不讓人隨便進入九如鄉鐵皮屋內乙節,竟表現出熟悉瞭 解且不以為意之態度,並與楊士杰討論後續對策,顯見聲請 人於之前應已到過九如鄉鐵皮屋內,或已相當清楚瞭解該處 為侯裕明、楊士杰非合法之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即分切、加 工調理斃死豬肉之場所,應堪認定。 ⒊按斃死豬與正常豬,在生肉之外觀上,係可清楚辨別。若為 斃死豬,在生肉狀態下幾乎看不到纖維質,若為正常豬,纖 維會有明顯之紋路,作成熟肉就無法從外觀分辨乙節,已據 證人楊士杰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訴卷三第130 頁 反面、第140 頁),且聲請人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斃死豬的 肉比較暗紅色,含水量也會有差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147 頁反面),核與楊永全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正常生肉比較鮮 紅,斃死豬肉比較暗紅,急宰豬肉與一般溫體豬肉的肉質差 不多,但比較粉紅,斃死豬肉看起來是比較暗、比較黑等語 相符(見原審訴卷三第150 頁反面至151 頁),是以斃死豬 、正常豬、急宰豬於生肉狀態下確有顯著差異。聲請人於原 審審理中自承從事肉品生意十多年,經手項目大宗為生豬肉 ,其餘為熟肉、調理過之雞肉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147 頁 ),參諸證人侯裕明於警詢時亦證稱:聲請人從事肉品生意 很久,對於品質、價格都知情等語(見偵一卷第165 頁), 堪認聲請人從事豬肉買賣多年,對於豬肉肉質應有相當之專 業經驗與區辨能力。再者,豬肉市價為每台斤55至60元,侯 裕明、楊士杰販售予聲請人之價格則為每台斤40至45元乙情 ,業據證人侯裕明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6 4 頁;偵一卷第32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偵二卷第161 頁 反面),徵諸聲請人從事多年之豬肉交易,對於豬肉肉質、 價格應甚為熟悉,業如前述,當可自侯裕明、楊士杰出售之 生肉外觀、價格上判定是否屬斃死豬。再參酌證人侯裕明 於偵訊時證稱:聲請人是大客戶,伊所有產品,生的、熟的 聲請人都有拿,伊賣給聲請人每台斤之價格與市價相差10至 15元,約有2 至3 成價差,聲請人也曾因販賣斃死豬肉遭判 刑,以聲請人的經驗,知道這是斃死豬等語(見偵一卷第32 至33頁、第164 至166 頁;偵二卷第161 頁反面);及證人 楊士杰於警詢時證稱:聲請人在從事肉品販賣,對於品質及 價格很清楚,聲請人之前有因販賣斃死豬肉為警查獲,對於 伊等出貨之肉品價格與市場有差異,應該就知道等語(見警 一卷第591 至592 頁;偵二卷第167 頁反面),足認聲請人 身為侯裕明、楊士杰之最大客戶,且又具有豐富經驗、更曾 到過該九如鐵皮屋內,自已清楚知悉侯裕明、楊士杰所交付 之肉品來源為斃死豬無訛。 ⒋聲請人雖辯稱:侯裕明、楊士杰均表示肉品來源為急宰豬, 且有出具屠體證明單,伊不知道肉品來源為斃死豬云云,惟 查: ⑴高雄、屏東地區於102 年2 月至同年6 月止每月之電宰豬數 量分別為74,071頭、87,532頭、77,820頭、86,536頭、76,5 13頭;急宰豬數量分別為649 頭、691 頭、598 頭、720 頭 、708 頭,又該二地區於102 年1 月1 日至同年6 月30日止 登記之屠宰場共有32家乙情,有農委會105 年6 月2 日農牧 字第1050042806號函檢附之102 年1 至6 月高雄、屏東地 區肉品市場電宰豬、急宰豬數量與價格表;農委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下稱農委會防檢局)105 年6 月7 日防檢六字第 1051505296號函暨檢附之高雄及屏東地區登記之屠宰場名單 各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訴卷三第59、60、67、73頁)。細 繹該統計數據,急宰豬數量約為電宰豬數量之百分之一,且 各家屠宰場平均1 至2 日僅屠宰1 頭急宰豬,顯見急宰豬數 量甚少,聲請人既有十多年之豬肉買賣經驗,對於急宰豬數 量極為少數,實難諉為不知。況聲請人於102 年2 月間某日 至102 年6 月4 日遭查獲為止(以3 個月計)向侯裕明、楊 士杰購買之肉品重量為10612.6 台斤(即6367.56 公斤), 數量非微,亦無高屏地區全數之急宰豬均由侯裕明、楊永全 收購再轉售聲請人之可能,益徵聲請人辯稱:主觀上以為侯 裕明、楊士杰所交付之肉品來源均為急宰豬云云,顯係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⑵再者,屠體證明單極易取得,一般在肉攤都能拿得到,且侯 裕明曾於102 年4 、5 月間提供空白之屠體證明單予聲請人 乙節,業據證人侯裕明、楊士杰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二 卷第150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佐以警方於聲請人處確 實扣得如偵二卷第175 、176 頁所附之空白屠體證明單,得 認屠體證明單之取得絕非難事,兼衡聲請人具有多年肉品買 賣經驗,亦有能力自生肉外觀判斷是否屬斃死豬,自不可能 僅憑侯裕明、楊士杰提出屠體證明單此點,即輕信其等所提 供之肉品均為合法屠宰之正常豬,毫無判斷能力。職是,聲 請人辯稱:因侯裕明、楊士杰提供屠體證明單以明來源,所 以認為侯裕明、楊士杰二人交付之肉品來源均經合法屠宰云 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㈣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均屬對事實審法院已經調查說明之事 項或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重為事實上之爭 辯或任意指摘,在客觀上顯不足據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 或依其他證據資料所作事實之認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所述之理由,均僅係其以主 觀自認之「新事實、新證據」,所為再審之聲請,客觀上顯 然不致令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 之事實,客觀上欠缺再審所應具備之明確性法定要件,非屬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之確實之新證據,因 認本件再審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附表(蘇松章販賣斃死豬肉予不知情業者一覽表): ┌──┬────────┬───────┬─────┬────┬─────┬──────┐ │編號│店家名稱/ 負責人│日期 │品項 │數量 │價錢 │扣案物 │ │ │ │ │ │ │(新臺幣)│ │ ├──┼────────┼───────┼─────┼────┼─────┼──────┤ │1 │潤發食品有限公司│102 年2 月間某│肉絲 │不詳 │不詳(55元│①絞肉80台斤│ │ │(高雄市○○區○│日起至102 年6 │ │ │/ 台斤) │ (4 箱) │ │ │○巷00之0 號)/ │月4 日查獲為止├─────┼────┼─────┤②咕咾肉20台│ │ │董啟文 │ │絞肉 │不詳 │不詳(50元│ 斤(2 箱)│ │ │ │ │ │ │/ 台斤) │③估價單12張│ │ │ │ ├─────┼────┼─────┤ │ │ │ │ │咕咾肉 │不詳 │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2 │陳桂蘭 │102 年5 月初 │豬肉火鍋片│約100斤 │不詳(70元│無 │ │ │ │ │ │ │/台斤) │ │ ├──┼────────┼───────┼─────┼────┼─────┼──────┤ │3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3 月4 日│里肌肉 │1件 │750元 │無 │ │ │大王/張燕鳳 │ │ │ │ │ │ ├──┼────────┼───────┼─────┼────┼─────┼──────┤ │4 │佳客品自助餐便當│102 年4 月2 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無 │ │ │店(高雄市○○區├───────┼─────┼────┼─────┤ │ │ │○○○路0 段000 │102 年4 月8 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 │ │ │號0 樓)/ 王聖鈞├───────┼─────┼────┼─────┤ │ │ │ │102 年4 月9 日│里肌肉 │8 件 │6,000元 │ │ │ │ ├───────┼─────┼────┼─────┤ │ │ │ │102 年4 月17日│里肌肉 │2 件 │1,500元 │ │ │ │ ├───────┼─────┼────┼─────┤ │ │ │ │102 年4 月25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3 日│里肌肉 │3 件 │2,25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8 日│叉燒肉 │1 件 │7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8日│里肌肉 │2 件 │1,5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3日│里肌肉 │2 件 │1,5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6日│腿排 │6 件 │4,2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7日│里肌肉 │4 件 │3,000元 │ │ ├──┼────────┼───────┼─────┼────┼─────┼──────┤ │5 │屏北火鍋店(屏東│102 年3 月6 日│豬肉片 │5 台斤 │375 元 │無 │ │ │縣○○鄉○○村○├───────┼─────┼────┼─────┤ │ │ │○路000 號)/ 陳│102 年3 月21日│豬肉片(含│10台斤 │775 元 │ │ │ │仲齊 │ │五花肉) │ │ │ │ │ │ ├───────┼─────┼────┼─────┤ │ │ │ │102 年4 月15日│豬肉片 │10台斤 │75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 日│豬肉片 │10台斤 │75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6日│豬肉片 │5 台斤 │375 元 │ │ ├──┼────────┼───────┼─────┼────┼─────┼──────┤ │6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5 月12日│里肌肉 │不詳 │750 元 │①無骨香雞排│ │ │大王(屏東縣○○│ │ │ │ │ (含箱重11○ ○ ○鄉○○路○○號)/ ├───────┼─────┼────┼─────┤ 台斤)1 箱│ │ │李月秤 │102 年5 月25日│里肌肉 │不詳 │750 元 │②排骨(含盤│ │ │ │ │ │ │ │ 重8 台斤半│ │ │ │ │ │ │ │ ) │ │ │ │ │ │ │ │③進貨單6 張│ │ │ │ │ │ │ │ │ │ │ │ │ │ │ │ │ ├──┼────────┼───────┼─────┼────┼─────┼──────┤ │7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5 月1 日│豬柳 │不詳 │2,100 元 │①統御肉品之│ │ │大王大寮店(高雄├───────┼─────┼────┼─────┤ 肉絲4 包 │ │ │市○○區○○○路│102 年5 月3 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每包3 公斤│ │ │000 號)/ 鄭世通├───────┼─────┼────┼─────┤ ) │ │ │ │102 年5 月7 日│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②日月欣食品│ │ │ │ ├─────┼────┼─────┤ 之里肌豬排│ │ │ │ │獅子頭 │不詳 │1,500 元 │ 46片(每片│ │ │ ├───────┼─────┼────┼─────┤ 100 公克)│ │ │ │102 年5 月8 日│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③日月欣食品│ │ │ │ ├─────┼────┼─────┤ 之里肌豬排│ │ │ │ │五花肉 │不詳 │900 元 │ 42片 │ │ │ ├───────┼─────┼────┼─────┤④豬排骨3 包│ │ │ │102 年5 月9 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每包3 公斤│ │ │ ├───────┼─────┼────┼─────┤ ) │ │ │ │102 年5 月11日│五花肉 │不詳 │1,800 元 │⑤大寮店估價│ │ │ ├───────┼─────┼────┼─────┤ 單10張 │ │ │ │102 年5 月14日│里肌肉 │不詳 │4,380 元 │⑥林園店估價│ │ │ ├───────┼─────┼────┼─────┤ 單8 張 │ │ │ │102 年5 月15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 │ │ │ │ ├─────┼────┼─────┤ │ │ │ │ │肉片 │不詳 │2,1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9日│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0日│肉片 │不詳 │2,100 元 │ │ ├──┼────────┼───────┼─────┼────┼─────┼──────┤ │8 │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 年5 月2 日│豬柳 │不詳 │2,100 元 │①統御肉品之│ │ │大王林園店(高雄│ ├─────┼────┼─────┤ 肉絲1 包約│ │ │市○○區○○○路│ │里肌肉 │不詳 │2,190 元 │ 1 公斤 │ │ │000 號)/ 鄭世通├───────┼─────┼────┼─────┤②肉絲(3 公│ │ │ │102 年5 月5 日│肉絲 │不詳 │1,200 元 │ 斤)5 包 │ │ │ ├───────┼─────┼────┼─────┤③排骨2 包約│ │ │ │102 年5 月7 日│里肌肉 │不詳 │1,460 元 │ 3 公斤 │ │ │ │ ├─────┼────┼─────┤ │ │ │ │ │獅子頭 │不詳 │1,0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9 日│肉絲 │不詳 │1,500元 │ │ │ │ │ ├─────┼────┼─────┤ │ │ │ │ │五花肉 │不詳 │9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1日│五花肉 │不詳 │1,800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3日│里肌肉 │不詳 │1,46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16日│肉片 │不詳 │1,500 元 │ │ │ │ │ ├─────┼────┼─────┤ │ │ │ │ │五花肉 │不詳 │900 元 │ │ │ │ ├───────┼─────┼────┼─────┤ │ │ │ │102 年5 月20日│里肌肉 │不詳 │1,460 元 │ │ │ │ │ ├─────┼────┼─────┤ │ │ │ │ │肉片 │不詳 │1,800 元 │ │ ├──┼────────┼───────┼─────┼────┼─────┼──────┤ │9 │億達公司/邱威文 │102 年4 月2 日│排骨酥 │95台斤 │4,800 元(│無 │ │ │ │ │ │ │48元/ 台斤│ │ │ │ │ │ │ │) │ │ │ │ ├───────┼─────┼────┼─────┼──────┤ │ │ │102 年5 月18日│排骨酥 │130 台斤│不詳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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