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富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豐勝
送達代收人 陳姮君
被 告 黃松宏
高淑慧
龔文雄
上3 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6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富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主張:被告黃松宏
與被告高淑慧係夫妻,居住在高雄市旗山區,被告龔文雄為
設籍高雄市內門區之里民。緣原告計畫在坐落高雄市旗山區
、內門區、田寮區之馬頭山附近區域設置面積約28公頃之乙
級事業廢棄物處理場(下稱馬頭山掩埋場),被告黃松宏、
高淑慧、龔文雄擔心馬頭山掩埋場設置後,恐污染阿公店水
庫、二仁溪上游水源,而有影響高雄市、臺南市民生、灌溉
用水
之虞,遂召集轄區里民成立「反馬頭山廢棄物掩埋場自
救會」,並分別擔任自救會之召集人、會長、發言人。
詎被
告3 人均明知馬頭山掩埋場設立目的,僅係處理一般事業廢
棄物,並非處理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竟共同
意圖散布於眾
,於不詳時間,透過網際網路擷取國內旭陽高爾夫球場非法
掩埋大量廢農藥及肥料瓶、某不肖業者掩埋生鏽工業廢棄鐵
製桶及中國大陸地區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西陽鎮遭傾倒大量
危險化學品塑膠桶之照片,再委由不知情之某廣告公司,分
別印製標題為「誓不要遺禍萬年」、內容:「黑箱作業--圖
利廠商、在地居民遭殃. . . 癌症村--夾帶有毒物、污染水
質. . . 」及標題為「悲情馬頭山」、內容:「變成癌症村
,觀光客減少,大學生退場,沒生意可做,房價直直落,土
地沒人要. . . 」等文字之廣告文宣,並將前揭網路擷取之
照片刊登在廣告文宣上,自民國104 年8 、9 月間起至同年
11、12月間止,以沿街發送、夾報或在宣傳車張貼上開廣告
文宣等方式,在高雄市內門區、旗山區、田寮區等處四處宣
揚,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1 項之加重
誹謗罪,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5 年度偵字第20665 號提起公訴在案。爰本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3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萬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3 人應將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全
文,依附表二所示規格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及蘋果日報全國第一版1 日;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黃松宏、高淑慧、龔文雄陳稱:被告3 人針對原告申請
設置馬頭山掩埋場,所可能造成大範圍生態、水源、地質、
交通、健康、灌溉等安全疑慮,提出質疑與警示,希望原告
停止此一不當開發;就此攸關廣大民眾公共利益及政府政策
決定是否得當及應考量、評估之爭議等可受公評之事項,不
惜自籌款項,找尋相關議題專家學者,提供不同意見,並指
摘原告製作之環說書內容不實,此一本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所
提出之質疑,何來侵害原告名譽之有?是本件原告所提之損
害賠償並無理由。爰請求: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㈡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免於宣告假執行。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3 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易字第783 號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
上訴
後,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303 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