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再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芳
選任辯護人 劉佩瑋
律師
陳偉仁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489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確定,
嗣經本院依檢察官
聲請裁定開
始
再審(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芳明知放置在高雄市○○區○○村
○○段○○○ ○號土地(下稱前開內門區空地)之紅檜5 棵、
香樟1 棵,
乃係
告訴人謝振城於八八水災過後,依法向高雄
縣政府(縣市合併後為高雄市政府)申請撿取所拾得之漂流
木,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邀集不知情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前開大貨車)司機鐘明強,及友
人陳正峯、張敏郎,一同於民國99年8月23日12時許,至前
開內門區空地,吊取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並由鐘明強駕
駛前開大貨車後載離現場,而予竊取得手。被告進而指示鐘
明強以前開大貨車將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下稱系爭木材
),運送至不知情之友人顏金和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住處後方空地(下稱前開路竹區空地)堆放。嗣於
翌
日8時30分許,
告訴人驚覺原擺放在前開內門區空地內之漂
流木遭竊,乃報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全情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等語。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
判
例要旨
參照)。
三、㈠
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另有
證
人陳正峯、張敏郎、鐘明強、顏金和之警詢中陳述,及告訴
人出具之撿取漂流木申請書、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前開路竹區空地現場蒐證照片、
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證物代保管單為據。㈡
訊據被告固坦言曾於99年8月2
3日在前開內門區空地吊取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並運送
至前開路竹區空地堆放各情,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
犯行,辯
稱:在八八水災過後,我與告訴人、黃明順一起合夥撿拾漂
流木,我是負責調集所需怪手的部分,至於堆置漂流木的場
地則由告訴人提供。合夥之初,我們3人原已說好漂流木賣
得價額扣除相關支出後之獲利要朋分,但是告訴人遲遲不曾
向我報告漂流木賣出情形,也未做過利潤分配,並經連繫無
著,我怕合夥撿來之漂流木全遭告訴人暗中賣掉後血本無歸
,才會於99年8月23日,將前開內門區空地所擺放之紅檜5棵
、香樟1棵吊運至前開路竹區空地,我只是將應歸屬我所有
之漂流物載走,不是要偷竊等語。
四、經查:
公訴意旨係認為被告上開所吊載之系爭木材乃告訴人申請撿
拾取得之漂流木,被告則主張係取走應歸屬自己所有之合夥
撿得漂流木,雖「共有人竊取在他人
持有中之共有動產者,
應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㈣參照),然所指竊
取,除指物之管領支配狀態之改變外,
參諸「刑法上之竊盜
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
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
,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
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92號
刑事判例參照),則:
㈠系爭木材之所有權歸屬
①檢察官起訴係依據告訴人謝振城⑴於警詢(99.9.1)陳稱:
我是於98年10月16日至98年11月16日間在高雄縣那瑪夏鄉撿
拾漂流木其間撿拾而來(被竊之系爭木材)等語(見警卷第
15頁);⑵於
偵查中(99.11.4)陳稱:黃明芳偷系爭木材
是我跟我朋友李振輝一起合夥撿拾,跟黃明芳一點關係也沒
有。(問:如何證明木材是你的?)李振輝可以證明等語(
偵卷第37頁至第38頁),⑶然李振輝並未經檢警詢問,且由
本案
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暨
待證事實欄除告訴人上開陳述外
,均未列其他足以證明該木材屬於告訴人所有之證據,是起
訴書前揭認定係依告訴人片面指述,未有其他證據
予以佐憑
。
②依告訴人謝振城歷次陳述(如附表一)可知,其自再審前之
本院審理時開始定調稱系爭木材係其與李振輝合夥購得,並
非其與他人合夥撿拾取得之漂流木,然其證述除自己對於買
賣當時細節與買賣對價供述前後不一外,亦與李振輝所述不
合,最後於再審後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大致與葉冠億所證
述之買賣價金(即20多萬元)呼應,然此又與其前所自稱係
其鑑價,價金就是如此(即5萬3千元)等語相差懸殊,雖告
訴人與李振輝就系爭木材係購買取得乙節所述相同,然以告
訴人與被告立於相反立場,其陳述被害情形,難免不盡不實
,應有以
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1216、1417號等判決亦同此旨),而證人李振輝與告訴人
謝振城同屬系爭木材之買方,縱不論其證述買賣細節不一,
李振輝所為證述要仍屬與告訴人一方之指訴範疇,並非告訴
人指訴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
0判決亦同此旨),自不得以李振輝之證詞為告訴人謝振城
指訴之補強證據,而與告訴人、李振輝立於對向之賣方即證
人葉冠億之證詞,依如附表一之證詞差異對照表,可知並不
足以據以補強認定系爭木材確係告訴人買得
而非撿拾所得之
事實,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憑認告訴人
所稱系爭木材為其
買受取得為可信。
③以上,告訴人所主張系爭木材係其與李振輝合夥購買取得,
為被告否認,且依卷內證據並不足以認定為事實。
㈡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存在合夥之債權債務糾葛
①告訴人始終否認與被告存有合夥撿拾漂流木之關係,且經告
訴人所述有合夥關係之證人李振輝、游財印、游勝荏、張志
明、楊子儀等人於本院再審前審理時均
具結證述:未與被告
合夥等語,有該等證述在卷
可按(見本院上易卷第51頁、第
52頁、第53頁)。
②然以證人黃明順⑴於警詢證述: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合夥撿拾
漂流木之以下情節:告訴人與黃明芳有認識,是經我介紹的
。他們2人之前有共同在高雄縣旗山鎮旗尾地區撿拾漂流木
。我們之間有合夥關係,就是之前共同在高雄縣旗山鎮旗尾
地區撿拾漂流木。他們之間有無其他合夥工作我不知道。我
們只有口頭上說好,並沒有證明文件。我們合夥是分3部份
,就是告訴人、黃明芳跟我,告訴人與黃明芳再與何人我不
清楚。我與黃明芳負責怪手〈挖土機〉、告訴人負責車輛運
輸,開銷費用由告訴人代墊再由賣掉之漂流木所得扣除。分
帳是告訴人百分之40,黃明芳百分之30,我百分之30等語(
警卷第19頁、第20頁、第22頁);⑵於偵查中具
結證稱:「
(問:有無曾經與黃明芳、謝振城二人合夥撿拾漂流木?)
有,88水災後,謝振城打電話邀我撿拾漂流木,他說調不到
重機械來吊,我就幫他找黃明芳來調重機械。我們三人在98
年8月份到謝振城家中,談合夥撿拾漂流木一事,當時協議
以合夥方式,重機械由黃明芳調度,謝振城先代墊重機械的
錢,我也有合夥至現場去安排,不管調幾台重機械,先將漂
流木的所得,扣除重機械支出與人員費用後,再三人平分利
潤,黃明芳分三分,我三分,謝振城分四分。我們僅口頭上
承諾,沒有立下書面。但是撿拾的木材最後都放在謝振城的
住處,到底有沒有賣掉,我不知道,但我從合夥到現在,一
毛錢都沒有分到,黃明芳也說他沒有分到。謝振城的說法是
,他會全部處理掉,再來依上述協議均分利潤,結果經過那
麼長時間,謝振城至今都沒有交待賣多少錢,有無賣掉都不
知道,所以黃明芳才去吊木材回來。(問:為何黃明芳負責
調怪手竟分得3成?)當時在88水災之後,怪手有錢也沒有
辦法請到,而我如果需要是可以調到的,但那是我長久跟廠
商做生意經營起來的關係,謝振城說他那邊的人比較多所以
分4成,而謝振城也只是到現場一下就走了,也沒有去吊。
」等語(見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此後歷於第一審法院具
結證述(原審易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再審前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述(本院上易卷第54頁至第58頁)、他案偵查中具結
證述(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5頁至第106頁)均一致
。
③參以前述否認告訴人有與被告合夥之證人李振輝、游財印、
游勝荏、張志明、楊子儀等人,均未提及前揭黃明順所證述
與告訴人、被告討論合夥之情節,已
堪見告訴人可能成立不
同組合之合夥關係,此由告訴人於再審後之本院審理時證稱
:「(提示102 年他字1499號卷第156 頁背面,問:你再看
一下,同樣游財印有講:『謝振城說賣掉之後扣掉開支成本
再均分,我們四個人跟謝振城共五個人去均分。』從這樣來
看,你跟這些人的合夥黃明順是否沒有參加?)他那時候就
沒有了,之前都虧錢,都撿爛木頭沒有賺錢他們就不要了。
是他們先的,這些是第二批。(問:「他們先」是指誰先?
)黃明芳、黃明順。他們是要插股,我說不一定會賺錢,因
為我們都還不懂。」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105頁)益得其
徵。
④再以告訴人與黃明順所證述被告有涉及撿拾漂流木作業之事
務,其二人所一致陳述者,即係由被告調用重機械。就此,
⑴雖告訴
人證稱:是我拜託被告租怪手,與股份(合夥)沒
有關係(見本院上易卷第56頁)...當初我要感謝他借我怪
手,沒有賺錢,我要感謝他,就是我剛才跟檢察官所說的,
我給底價多少,讓被告去賺差額。所以被告是一個窗口,我
不接洽那些要買的人,只有一個窗口,就是他,我要讓他賺
,就這麼簡單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106頁),明顯將被告
所施以調用重機械之助力,定調為參與合夥以外之其他輔助
事務,並回饋以給予仲介報酬利益,與黃明順前揭所證稱之
參與合夥事務分擔不同;⑵然而,以告訴人對黃明順證述前
揭三人討論合夥之具體情節所為下列回應:先稱:「(問
:黃明芳、黃明順有無在你家談過合夥撿拾漂流木的事?)
從頭至尾都是黃明順跟我講的,沒有在我家講過,有在黃明
芳的屏東住處談一次,當時黃明芳、黃明順及我都在場,好
像還有我的一名朋友,但是我不確定,我有問黃明芳『你幫
我租怪手,要不要一起分股』,『分股』就是指撿拾漂流木
的合夥,但黃明芳說他不懂這個木頭他不要。」等語(見
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1頁背面);嗣稱:黃明順說
謊,沒這回事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3頁背面
);後稱:我找黃明順幫我向被告調重機,我跟被告談時
確實有邀被告合夥,但是他拒絕,因為我要找金主,所以我
再找李振輝加入等語。又稱:「(問:你、李振輝、游財
印、游勝任、楊子儀、張志明在你家談合夥的事情是何時發
生的?)就是我邀黃明芳但被拒絕後,有找李振輝及其他股
東到我家談了一次。」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
107頁);後又改稱:「黃明芳、黃明順當時有說他們要
參與,我說慢著,因為我們還不懂,連怪手司機都還沒請到
。(問:所以當時他也有想要參與合夥就對了?)他本來要
參與,但是沒有參與,因為我怪手的錢都付給他了,沒有叫
他出到怪手的錢。(問:你當時到底有沒有主動跟黃明芳說
我們來合夥?)沒有,是他說要插,我沒有把握不敢叫他。
(問:你之前誣告案件作的筆錄,你當時說:我有問黃明芳
『你幫我租怪手要不要分股』,分股就是指撿拾漂流木的合
夥。黃明芳說他不懂這個木頭,他不要。」可是你剛才說黃
明芳主動跟你說要合夥,你也跟黃明芳問說要不要合夥,剛
才這些證人也都說你們有合夥?)你說的證人我不認識,他
說什麼我也不知道。(問:所以你當時到底有沒有問黃明芳
要不要合夥?)沒有。我租怪手而已。」等語(見本院再字
卷第105頁、第107頁);以上,足見告訴人對於是否與被
告、黃明順談妥合夥撿拾漂流木乙節,雖結論均為否定,然
就黃明順前揭證述之具體情節則前後回應不一,相關細節矛
盾,而檢察官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認,自難以告訴
人前揭前後不一之指訴即率認被告所辯與告訴人具有合夥關
係
等情不能採信。
⑤又以告訴人及前述與告訴人合夥之證人等,均無證述告訴人
有就合夥進行決算及分配利益之情事,核與證人羅世享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八八風災
期間有很多人在從事載運漂流
木,我跟被告是黃明順介紹認識,黃明順跟我說他們有木材
要買賣,我有朋友在屏東做木材雕刻,所以問看看有沒有人
要買。我跟被告、黃明順去內門那邊看,被告、黃明順說是
他們跟告訴人三個人一起合夥的。去看過二次,漂流木數量
滿多的,大概有十幾根,黃明順說重型機具是由被告去統籌
的,像是怪手、吊車、板車應該都是被告去幫忙調過來用的
等語。又證稱:「(問:黃明順跟你說這個東西是石頭還有
黃明芳他們三個人合夥的,你當時是否有再進一步查證他們
合夥關係的詳情?)沒有,但是有一次看完之後要找石頭(
即告訴人謝振城)講價格有去他家。他不在家,他那時候可
能都在忙,我有印象我們三、四個有過去他家一趟。當時去
看的地點,應該有分兩、三堆,黃明芳、黃明順都說是他們
三個合夥的漂流木,看到的木材都是,因為他們是合夥的,
我那個師傅說要找合夥的一起談價錢。」等語(見本院再字
卷第89頁背面至第98頁),對照告訴人前所證述:購買的木
材,被告搬走6棵,剩下1棵香樟沒搬走等語(見102年度他
字第1499號卷第102頁),足見告訴人確實有陸續處分掉所
撿拾之漂流木,但從未辦理過合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分配,
是以被告基於自認與謝振城存有合夥關係,僅見告訴人陸續
處分合夥撿拾之漂流木,卻未曾受利益分配而認有債權債務
糾葛存在,尚非逾社會一般常情判斷之脫免罪責之詞。至於
,系爭木材因外觀無從辨識,已如前述,此由告訴人前揭警
詢、偵訊仍誤認系爭木材係非其合夥撿拾取得之漂流木
可徵
,縱其所稱有區別放置地點,然亦非得藉以輕易識別,是
首
揭公訴意旨稱被告明知放置前開內門區空地之系爭木材乃告
訴人個人所有物,亦乏證據足以認定。
㈢被告是否就系爭木材為破壞原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關係
之行為
①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非依合夥契約之規定,不得任意處分,民法第668條、第
671條定有明文。因之本於合夥契約而持有合夥財產之全部
或一部,就持有之合夥人而言,其為持有他人(合夥人全體
)之物(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12號判決亦同此旨),
因該持有關係對合夥財產所建立之管領支配實力,仍屬合夥
範圍,亦即本未持有合夥財產之合夥人,因故更移合夥財產
置放地點,苟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破壞
原合夥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或合夥全體以外之第三人對合夥
財產之管領支配關係者,自不生竊盜問題,反之,如本未持
有全部或一部合夥財產之合夥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所有之犯意,而破壞原合夥持有關係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實
力支配關係者,仍非不可繩以竊盜罪責,此即在合夥財產變
異持有之合夥人時,
適用首揭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㈣要旨時
所應予區別。
②本案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若依告訴人所述來源即證人葉
冠億之證述:已不記得賣給謝振城的木材是否切面平整,當
時我賣給告訴人的木材有的有切過才有辦法上載運的貨車上
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5326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是告
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被黃明芳拖運的木
頭是已經切好的還是沒有切?)都沒有切,他拿去那裡給我
們切的。(問:『他拿去那裡給我們切的』是什麼意思?)
我們放在那裡的都是
原本在河裡撿的漂流木,都沒有切齊,
他拿去資材所把它切齊。(問:你是說由黃明芳拿去資材所
切齊?)對。(問:你確定葉冠億賣給你的木頭是沒有切的
?)確定。有,有一兩支很長的。(問:你現在要改口了?
)等一下,我現在想起來了。不是全部沒有切,但是他拿去
資材所整理得很乾淨。(問:是有還是沒有?)有一、兩支
好像有切過,我肯定香樟是有切過的。」等語(見本院再字
卷第99頁至第112頁),已見未臻肯定,且僅有告訴人片面
指訴,自難遽認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即有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予以擅自處分之行為。
㈣綜合以上,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係構成刑
法竊盜罪犯行,卷內僅告訴人片面指訴,並未有補強證據予
以佐憑,且系爭木材因外觀並未有辨識特徵,被告既自認與
告訴人有合夥關係之民事糾葛,基於迫使告訴人出面處理合
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分配之目的,而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之行
為,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之意圖,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系爭木材具
有不法所有意圖,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上訴論斷部分:
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
違誤;檢察官上訴
猶以告訴人片面指述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附表一:系爭木材購買取得之證詞比較表
┌────────────┬───────────┬──────────┬────┐
│證人即告訴人謝振城證詞 │證人李振輝證詞 │證人葉冠億證詞 │比較差異│
├────────────┼───────────┼──────────┼────┤
│⒈於本案再審前本院審理時│⒈於本案再審前本院審理│ │1.買方二│
│ (100.7.13)具結證述:│ 時(100.7.13)具結證│ │人就賣方│
│ 被告偷的那5支木材是我 │ 述:原來放置在高雄市│ │及出售原│
│ 向別人的,並不是拉回來○ ○○區○○村○○段 │ │因、價金│
│ 的木材,是一個拖木材的│ 707號土地上之紅檜5棵│ │均陳述一│
│ 人因沒有5萬3000元可繳 │ 、香樟1棵,是一位葉 │ │致。 │
│ 納重機的費用,我幫他繳│ 先生,我不知道他的真│ │ │
│ 納,所以木材有一部份是│ 名,我們都叫他綽號「│ │ │
│ 那個人,其中6支是我替 │ 黑弟」,他載那些木材│ │ │
│ 繳納5萬3000元的重機費 │ 來跟我們說要用到5萬 │ │ │
│ 用等語(見本院上易卷第│ 3000元給人家重機的錢│ │ │
│ 34頁)。 │ ,叫我與謝振城先給他│ │ │
│ │ 錢,那些木材要給我們│ │ │
│ │ ,等於是我與謝振城一│ │ │
│ │ 起買的等語(見本院上│ │ │
│ │ 易卷第51頁)。 │ │ │
├────────────┼───────────┼──────────┼────┤
│⒉於他案(102.7.18)偵查│⒉於他案(102.7.18)偵│⒈於他案(102.8.22)│1.出售源│
│ 中具結證稱:我當時有跟│ 查中具結證稱: │ 偵查中具結證稱: │由、數量│
│ 別人合夥撿拾漂流木,也│(問:99年8月23日原本 │(問:為何認識謝振城│、過程、│
│ 有向別人購買漂流木,失│ 放置在光興段707地號 │ 及輝哥?)88水災後│價金,買│
│ 竊的紅檜5棵、香樟1棵是│ 土地上的紅檜5顆香樟1│ ,謝振城向我買漂流│賣雙方陳│
│ 我找李振輝出資向葉冠憶│ 棵的來源?)我以5300│ 木1次,我忘記確切 │述均有未│
│ 購買的,葉冠億是「黃正│ 0元向「黑弟」買的。 │ 時間。你買「妹仔」│合。 │
│ 中(同音)」介紹的。..│ 因為我買來的就是放在│ (好像是紅檜的一種 │2.賣方多│
│ .報警時我還不瞭解,因 │ 那個地點,其他撿來的│ )及香樟好幾棵。 │以不記得│
│ 我放置漂流木的地方地主│ 我都放在其他地方。 │(問:你用多少錢賣給│回應。 │
│ 是李振輝,我收到一審無│(問:你、何時何地向黑│ 謝振城?)好像20萬│3.賣方當│
│ 罪判決才去找李振輝瞭 │ 弟買木材?買多少木材│ 元左右。(總數)至│時
所載木│
│ 解整個事情經過,系爭木│ ?)何時我忘記了,約│ 少有7、8棵,確切數│材是否包│
│ 材是我請李振輝出資 │ 在88水災後不到1個月 │ 目、金額我不記得。│括香樟,│
│ 53000元向葉冠億紅檜5顆│ 黑弟載木材到光興段 │ 買賣沒有無寫契約。│買方二人│
│ 、香樟2顆,黃明芳搬走6│ 707號土地,是謝振城 │ 只是口頭講。 │所述不一│
│ 顆,剩下一棵香樟沒搬走│ 先打電話給我說黑弟等│(問:如何交付樹木 │。 │
│ 。...88災後,約連續3、│ 一下會載木材來,我跟│ ?)我原先放在六龜│4.一次運│
│ 4個月期間,我忘記確切 │ 謝振城就在707地號土 │ 新威,忘記當時是他│送或分次│
│ 日期黃正中打電話給我說│ 地那邊等黑弟載木材來│ 派車還是我派車,有│,買方二│
│ 葉冠億有撿到漂流木,但│ ,黑弟是載8棵紅檜來 │ 運木材至內門的某塊│人所述不│
│ 沒錢支付重機,問我要不│ ,黑弟跟我說有3棵紅 │ 空地。空地好像是輝│同。 │
│ 要去看一下,我先向黃正│ 檜要送給朋友,他之後│ 哥的。 │5.買方二│
│ 中說請轉達葉冠億將木材│ 會載其他木材來補給我│(問:88風災後那段期│人對價金│
│ 載到光興段707號土地, │ ,約過半個月黑弟又載│ 間,紅檜及香樟的漂│均一致陳│
│ 我先看質覺得值得,葉冠│ 2棵樟木給我。 │ 流木市價為何?)88│述一次付│
│ 億說由我們幫他出重機的│(問:你的錢何時交給黑│ 風災剛過,市價很便│清53000 │
│ 錢,他載的木材留下來給│ 弟?)第一次黑弟載木│ 宜,因為很多人撿拾│元。 │
│ 我們,覺得划算,我就打│ 材來時,我在現場將現│ 及賣。 │6.放置地│
│ 電話給李振輝,李振輝到│ 金53000元交給謝振城 │(問:將木材載到 │點買方二│
│ 場拿53000元給我,我將 │ ,謝振城再交給黑弟。│ 內門土地,你有跟去│人一致陳│
│ 錢交給冠億,葉冠億再將│(問:為何你付53000元 │ 嗎?)有。等到放置│述。 │
│ 重機及怪手費用拿給一位│ 給黑弟後,他後來還要│ 在空地後,謝振城跟│ │
│ 吊車司機。我們向葉冠億│ 補2棵樟木給你?)因 │ 我講地點,我再過去│ │
│ 買漂流木是買重機上的整│ 為他載8棵紅檜來,有3│ 看。 │ │
│ 台木材,沒有另外砰重量│ 棵要送給朋友,叫我選│(問:誰付錢給你?)│ │
│ 。 │ 3棵比較不好的給他就 │ 謝振城在將木材放在│ │
│(問:你提到的股東游財印 │ 好,他會再補給我,黑│ 內門土地時,當天他│ │
│ 、游勝任、楊子儀、張志│ 弟第一次來有先將8棵 │ 就付現金給我。誰出│ │
│ 明等人,在向葉冠憶買漂│ 紅檜都留在我707地號 │ 資的我不清楚,不過│ │
│ 流木的現場,他們都有去│ 土地上,過幾天他委託│ 謝振城付錢時,輝哥│ │
│ 嗎?)我不知道,要問李│ 吊車司機將我不要的3 │ 也在旁邊。 │ │
│ 振輝,因為我
鑑定完木材│ 棵紅檜載走,過約半個│(問:你賣給謝振城的│ │
│ 價值叫李振輝付錢時,沒│ 月當初載8棵紅檜來的 │ 漂流木,切面平整嗎│ │
│ 多久我就離開了。 │ 其中1位砂石車司機又 │ ?)好久的事我記不│ │
│(問:你在高等法院時為何│ 載了2棵棟木來給我。 │ 起來。 │ │
│ 也沒提到葉冠憶?)因為│(問:第2次將3棵紅檜搬│(問:謝振城、李振輝│ │
│ 法院當時沒問我,他們只│ 走,及第3次載2棵樟木│ 說他們以53000元向 │ │
│ 問我到底有無與黃明芳合│ 來給你時,黑弟有到場│ 你買漂流木,你為何│ │
│ 夥,但我在高等法院審理│ 嗎?)沒有。 │ 說是20萬元左右?)│ │
│ 時我有將葉冠億及其他股│(問:將檜木載走及將樟│ 印象中確實是20萬元│ │
│ 東地址提供給法院。 │ 木載來給你不是都需要│ 左右,20多萬元好像│ │
│(問:失竊的紅檜5棵、香 │ 重機嗎,為何你只需付│ 有包含運費。 │ │
│ 樟1棵的外表有何特徵? │ 第1次重機的錢?)因 │(問:木材賣出的金額│ │
│ )外表就是一般漂流木,│ 為我第1次是向他買他 │ 是多少?)我真的不│ │
│ 我們有照相,但為了與合│ 載來的全部8棵紅檜, │ 知道,因為時間太久│ │
│ 夥撿拾的漂流木做區隔,│ 後來是他要來踉我換,│ ,我只記得謝振城付│ │
│ 李振輝將買的漂流木與撿│ 所以我不用付錢。 │ 我20萬元左右的款項│ │
│ 拾的漂流木分開擺放。 │(問:所以該次交易你出│ 。對提示警卷52頁的│ │
│(問:一開始葉冠億載來的│ 53000元向黑弟買紅檜5│ 木材無法確認,當時│ │
│ 木材為何?)葉冠德載來│ 棵、香樟2棵?)是。 │ 我賣給他的木材有的│ │
│ 還沒卸下,我到葉冠億的│(問:紅檜5棵、香樟2棵│ 有切過才有辦法上載│ │
│ 車上看,我看到的是紅檜│ 只值53000元嗎?)那 │ 運的貨車上,但有些│ │
│ 及香棟,我還沒等到他們│ 是黑弟自己開的價錢。│ 沒整理,我記得我賣│ │
│ 卸下木材時我先離開了,│(問:謝振城有無看你卸│ 給他的數量
比照片上│ │
│ 過幾天我到該土地巡視有│ 下木材?)有。 │ 多一點,看不出來照│ │
│ 看到紅檜5棵、香樟2棵。│(問:為何謝振城說你將│ 片上的木材與我當初│ │
│(問:你是隔幾天看到紅檜│ 錢交給謝振城,謝振城│ 賣他的是否相同,木│ │
│ 5棵、樟2棵?)好像隔 │ 將錢轉交給黑弟後,他│ 材長的都差不多等語│ │
│ 10幾天,後來我聽李振輝│ 就離開了?)因為卸木│ (見102年度偵字第 │ │
│ 打電話跟我說他有跟黑弟│ 材很快,只有一台弄不│ 25326號卷第13頁至 │ │
│ 換木材,但我不知道換什│ 下來,砂石車司機幫我│ 第14頁) │ │
│ 麼。 │ 叫吊車來。 │ │ │
│(問:你不是負責賣木材鑑│(問:光興段707地號土 │ │ │
│ 價,到底是跟黑弟買什麼│ 地除放買來的漂流木之│ │ │
│ 木材,你為何不關心?)│ 外,有無放撿拾的漂流│ │ │
│ 因為1根紅檜價值就超過 │ 木?)沒有。那邊一大│ │ │
│ 53000元所以後續換什麼 │ 片土地都是我的,707 │ │ │
│ 我覺得無所謂。 │ 地號是田地,旁邊有些│ │ │
│(問:一開始你在庭陳述你│ 是建地有蓋廟。 │ │ │
│ 為何都沒提到換木材的事│(問:買來的漂流木與撿│ │ │
│ ?)因為其他細節我忘記│ 拾的漂流木放置隔有多│ │ │
│ ,我只記得最後是向黑弟│ 遠?)約不到100公尺 │ │ │
│ 買紅檜5、香樟2棵。 │ ,但我不知道確實距離│ │ │
│(問:買來的漂木與撿拾的│ 等語(見102年他字第 │ │ │
│ 漂流木是放在同一塊土地│ 1499號卷第103頁背面 │ │ │
│ 上?)不是。買來的漂流│ 至第104頁背面、第107│ │ │
│ 木都是放在李振輝的倉庫│ 頁背面)。 │ │ │
│ 或土地,合夥撿拾的漂流│ │ │ │
│ 木我都放在3、4處地方。│ │ │ │
│(問:既然買來的漂流木與│ │ │ │
│ 撿拾的漂流木不是放在同│ │ │ │
│ 一塊土地上為何你99年9 │ │ │ │
│ 月1日報警時會說在光興 │ │ │ │
│ 段707地號土地上失竊的 │ │ │ │
│ 檜5棵、香樟1棵是撿拾的│ │ │ │
│ ?)報警時我沒想這麼多│ │ │ │
│ ,而且都是我弄來的木材│ │ │ │
│ ,後來我到高等法院有講│ │ │ │
│ 清楚等語(見102年度他 │ │ │ │
│ 字第1499號卷第101頁面 │ │ │ │
│ 至第103頁、第106頁)。│ │ │ │
├────────────┼───────────┼──────────┼────┤
│⒊於他案接受
檢察事務官詢│⒊於他案接受檢察事務官│⒉於他案接受檢察事務│1.買方二│
│ 問時(103.1.21)稱: │ 詢問時(103.1.21)稱│ 官詢問(103.1.21)│人所稱買│
│(問:88災過後,是誰跟 │ : │ 稱: │賣過程、│
│ 「黑弟」接洽買漂流木的│(問:88風災過後,是誰│(問:88風災過後,是│數量、價│
│ 事?)是透過我友人「阿│ 跟「黑弟」接洽買漂流│ 否有賣漂流木給謝振│金等細節│
│ 忠(台語)」他打電話給│ 木的事?)是謝振城打│ 城或李振輝?)有。│,賣方均│
│ 我說黑弟有撿到一些漂流│ 電話告訴我說黑弟有木│ 當時是賣「妹仔(台│稱不記得│
│ 木,說黑弟需要付運輸的│ 材要賣,謝振城說買這│ 語)」及香樟,數量│,無從據│
│ 錢,所以他有木頭你若有│ 個會賺錢,我們就合夥│ 我忘記了,好像有幾│以補強認│
│ 需要買下來,我到李振輝│ 把漂流木買下來,是謝│ 卡車,一卡車大概最│定。 │
│ 的土地看木頭,我是到李│ 振城與黑弟接洽的,我│ 多可以裝3棵,是謝 │2.買方二│
│ 振輝土地才第一次與黑弟│ 負責出錢。我之前沒有│ 振城跟我說的,但「│人一致陳│
│ 見面,之前都沒因為木頭│ 與黑弟聯絡過,是他們│ 輝哥」好像是跟謝振│述價金就│
│ 的事見面或通話,我的部│ 謝振城載木頭到現場時│ 城合夥的,我是賣給│是53000 │
│ 分都是「阿忠」跟我聯絡│ ,我才看到黑弟,當時│ 謝振城的。就一次。│元一次付│
│ 的。 │ 現場有二、三部車載來│ 數量記不得了。是跟│清。 │
│(問:「黑弟」是否就是在│ 我都不認識司機,現場│ 謝振城接洽,接洽買│ │
│ 庭的葉冠德?)是的。 │ 我認識謝振城、游勝印│ 賣時沒跟輝哥聯絡過│ │
│(問:總共向「黑弟」買幾│ 、黑弟,卸貨那一天講│ 。 │ │
│ 次漂流木?數量?)一次│ 說有三根木頭要給其他│(問:接洽本件漂流木│ │
│ 。當初數量約八、九支,│ 人,下次再補給我,錢│ 買賣時,買賣價金部│ │
│ 但是有些是黑弟自己要,│ 的部份是謝振城告訴我│ 分雙方是如何談的?│ │
│ 只有五枝紅檜要賣我,其│ 5萬3千元,我就付給黑│ )我想不起來了,當│ │
│ 餘的他要賣他人,我告訴│ 弟5萬3千元,我沒有跟│ 時要付怪手的錢及撿│ │
│ 我的股東李振輝說這樣可│ 黑弟討論過錢的事。 │ 漂流木的工錢,賣多│ │
│ 以划得來就確定買賣,後│(問:總共向「黑弟」買│ 少錢我不記得了,只│ │
│ 來多二棵香樟是因為葉冠│ 幾次漂流木?數量?)│ 記得沒賣很貴。 │ │
│ 億帶三、四支紅檜走,不│ 只有那一次而已。本來│(問:當時你是否曾跟│ │
│ 知黑弟怎麼跟李振輝說的│ 黑弟載八根過來,後來│ 上開購買漂流木的人│ │
│ 又補了二棵香樟,所以現│ 又載三根走,後來有補│ 說,需要用5萬3000 │ │
│ 場剩下五根紅檜二根香樟│ 二根,所以總共我們購│ 元去支付重機械的錢│ │
│ ,後來被偷走的是五根紅│ 買七根。謝振城電話告│,叫對方先給你錢,那│ │
│ 檜及一根香樟。 │ 訴我,我到的時候,過│ 些木材就給對方?)│ │
│(問:接洽本件漂流木買賣│ 一會兒黑弟與謝振城就│ 我忘記了。 │ │
│ 時,買賣價金部分雙方是│ 跟載漂流木的卡車一起│(問:賣漂流木給被告│ │
│ 如何談的?)是「阿忠」│ 到場。 │ 謝振城,是當場一次│ │
│ 跟我說重機械的錢付一付│(問:向黑弟購買漂流木│ 收足價金嗎?)記不│ │
│ ,黑弟要留幾支紅檜帶走│,是當場一次付清價金嗎│ 起來。 │ │
│ ,其他的就用這個價錢賣│ ?)是。我是將5萬3千│(問:賣上開漂流木給│ │
│ 給我。 │ 元交給黑弟,一次付清│ 被告謝振城,買賣價│ │
│(問:向葉冠德購買漂流木│ ,之後就沒有與黑弟交│ 金是多少?)我知道│ │
│ ,是當場一次付清價金嗎│ 易過。 │ 不會很貴,錢我記不│ │
│ ?)是的,是李振輝出錢│(問:這筆錢是誰支付的│ 起來,含運好像不超│ │
│ 53000元,我只是負責驗 │ ?是你個人購買還是合│ 過20幾萬元。 │ │
│ 東西。我忘記53000元是 │ 夥購買?)我個人出的│(問:你對謝振城所述│ │
│ 給何人了,因為當時我人│ 。我先付錢,我們是合│ 有無意見?)沒意見│ │
│ 離開現場到別處驗木頭。│ 夥,我與謝振城合夥,│ ,是「忠哥」跟我聯│ │
│(問:向葉冠億購買上開漂│ 謝振城叫我先墊支。 │ 絡,我剛說是謝振城│ │
│ 流木,買貴價金是多少?│ 如果有賣出賺錢與虧損│ 跟我聯絡是因為時間│ │
│ )53000元。 │ 都是二個平分。 │ 久了,忘記了,我也│ │
│(問:這筆錢是誰支付的?│(問:當時「黑弟」是否│ 不知道「忠哥」的名│ │
│ 是你個人購買還是合夥購│ 有跟你說,需要用5萬 │ 字。 │ │
│ 買?)錢是李振輝付的,│ 3000元去支付重機的錢│(問:之前在檢察官開│ │
│ 是我與李振輝合夥購買等│ ,叫你們先給他錢,那│ 庭時說買賣價金是20│ │
│ 語(見102年度偵字第 │ 些木材就給你們?)是│ 幾萬元?)很久了,│ │
│ 25326號卷第37頁)。 │ 謝振城在電話中跟我講│ 記不起來。 │ │
│ │ 的,黑弟沒有告訴我這│(問:買賣價金是何人│ │
│ │ 些等語(見102年度偵 │ 給你的?)我記不起│ │
│ │ 第25326號卷第22頁) │ 來等語(見102年度 │ │
│ │ 。 │ 偵字第25326號卷第 │ │
│ │ │ 36頁、第37頁背面)│ │
│ │ │ 。 │ │
├────────────┼───────────┼──────────┼────┤
│⒋他案偵查(103.04.28) │ │ │ │
│ 供稱: │ │ │ │
│(問:你說價金53000元是 │ │ │ │
│ 李振輝付的,你確定只付│ │ │ │
│ 53000元?是。當場李振 │ │ │ │
│ 輝拿53000元來,我忘記 │ │ │ │
│ 是李振輝直接拿給葉冠億│ │ │ │
│ ,還是李振輝先拿給我,│ │ │ │
│ 我再拿給葉冠億,當初是│ │ │ │
│ 葉冠億叫人去拖漂流木,│ │ │ │
│ 付不出重機的錢等語(見│ │ │ │
│ 102年度偵第25326號卷第│ │ │ │
│ 62頁)。 │ │ │ │
├────────────┤ │ ├────┤
│⒌本院再審(108.03.28) │ │ │1.謝振城│
│ 具結證稱: │ │ │
翻異前稱│
│(問:本案發生在99年8月 │ │ │之買賣價│
│ 23日中午12點,隔天8月 │ │ │格、買受│
│ 24日你發現遭竊的紅檜五│ │ │樹木種類│
│ 棵、香樟一棵的來源是從│ │ │、價金一│
│ 何而來?)是我跟葉冠億│ │ │次付清等│
│ 買的。 │ │ │情。 │
│(問:何時跟他購買?)確│ │ │ │
│ 切時間我忘記了,也是在│ │ │ │
│ 八八風災過後,他在做砂│ │ │ │
│ 石場撿到,沒有錢繳運輸│ │ │ │
│ 的錢,就拿來賣我們。 │ │ │ │
│(問:你跟綽號黑弟的葉 │ │ │ │
│ 冠億買多少錢?)全部好│ │ │ │
│ 像是20萬多還是20萬少我│ │ │ │
│ 不知道,20萬左右,但我│ │ │ │
│ 先付了5萬3給卡車運輸司│ │ │ │
│ 機,其他的他是跟李振輝│ │ │ │
│ 拿,確切的數字我忘了。│ │ │ │
│(問:買20萬多?)20萬前│ │ │ │
│ 後,我當天付給他的5萬 │ │ │ │
│ 3是車錢。 │ │ │ │
│(問:你在99年9月1日的警│ │ │ │
│ 詢筆錄裡面提到:「遭竊│ │ │ │
│ 的紅檜、香樟是98年10月│ │ │ │
│ 16日到98年11月16日在那│ │ │ │
│ 瑪夏鄉撿拾的漂流木」?│ │ │ │
│ )不是這樣,那是跟葉冠│ │ │ │
│ 億買的,放在李振輝的土│ │ │ │
│ 地,錢是由李振輝出的,│ │ │ │
│ 那些東西我不能拿去別的│ │ │ │
│ 地方放,因為錢主是李振│ │ │ │
│ 輝,不是我,是李振輝 │ │ │ │
│ 出錢的。 │ │ │ │
│(問:這個是跟葉冠億買的│ │ │ │
│ ,不是你去撿來的?)對│ │ │ │
│ ,那顆也不是香樟,是高│ │ │ │
│ 山香。 │ │ │ │
│(問:可是卷裡面寫香樟?│ │ │ │
│ )他寫香樟,可是其實是│ │ │ │
│ 高山香。 │ │ │ │
│(問:你的意思是你做的那│ │ │ │
│ 麼多次筆錄裡面,是因為│ │ │ │
│ 詢問的人沒有特定問你,│ │ │ │
│ 檢察官沒有問你、警察沒│ │ │ │
│ 有問你?)他都問說:「│ │ │ │
│ 你這個是漂流木,去哪裡│ │ │ │
│ 撿的?」我說:「我有撿│ │ │ │
│ ,放在另外一邊。」把過│ │ │ │
│ 程從頭講到尾給他們聽。│ │ │ │
│ 葉冠億為什麼賣給我們是│ │ │ │
│ 因為我們有去撿,他也知│ │ │ │
│ 道我們在撿,然後都撿不│ │ │ │
│ 好的,他才拿那些好的說│ │ │ │
│ :「你要不要?我沒有辦│ │ │ │
│ 法付運輸。」 │ │ │ │
│(問:你之前的筆錄都說葉│ │ │ │
│ 冠億賣給你是因為要抵他│ │ │ │
│ 的重機費用5萬3千塊? │ │ │ │
│ )對。 │ │ │ │
│(問:為什麼今天變成20 │ │ │ │
│ 幾萬?)20幾萬是李振輝│ │ │ │
│ 付給他的,我是負責拿當│ │ │ │
│ 天的5萬3給運輸的人,價│ │ │ │
│ 格的總額是李振輝跟他談│ │ │ │
│ 的。 │ │ │ │
│(檢察官稱我看筆錄裡面你│ │ │ │
│ 是第一次提到20萬。)我│ │ │ │
│ 知道,但事實上我沒有跟│ │ │ │
│ 葉冠億說整個價錢,他是│ │ │ │
│ 說:「你今天先拿5萬3,│ │ │ │
│ 其他的我們再說。」不然│ │ │ │
│ 人家不要再給我放在那邊│ │ │ │
│ ,我才拿5萬3給他的。 │ │ │ │
│ 那是李振輝事後跟我講的│ │ │ │
│ ,我現在也不知道你們傳│ │ │ │
│ 我來要做什麼,那個資料│ │ │ │
│ 早就不見了,我沒有那些│ │ │ │
│ 資料了,說真的你要叫我│ │ │ │
│ 從頭講到尾我沒有辦法記│ │ │ │
│ 那麼多,我只知道總價是│ │ │ │
│ 20幾萬給葉冠億,5萬3是│ │ │ │
│ 我拿給卡車司機的,其餘│ │ │ │
│ 不知道是14萬多還是15萬│ │ │ │
│ 多拿給葉冠億是事後他跟│ │ │ │
│ 我講的。那是事後李振輝│ │ │ │
│ 跟我講的,帳目都是他在│ │ │ │
│ 做,不是我在做,我是負│ │ │ │
│ 責做工而已。我接觸到的│ │ │ │
│ 是5萬3,20幾萬是李振輝│ │ │ │
│ 跟我算帳的時候說本錢多│ │ │ │
│ 少,我才知道總額是拿多│ │ │ │
│ 少給葉冠億,所以那都沒│ │ │ │
│ 有做在筆錄裡面,是事後│ │ │ │
│ 這個審判完了,那些木頭│ │ │ │
│ 拿回去了,我們賣走了,│ │ │ │
│ 才扣掉那些本錢,我才知│ │ │ │
│ 道他拿20幾萬。不是我事│ │ │ │
│ 先知道,我事先都在忙著│ │ │ │
│ 撿木頭不在家(見本院再│ │ │ │
│ 字卷第99頁至第112頁)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