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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5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昭明 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鄭瑜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31號、第67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事實一㈠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公然侮辱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號),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 辱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3至24號),處拘役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及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現為0000大學(下稱00大學)中文系教授,丙 ○○於民國97年2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31日止擔任該系系 主任,現為該系教授,甲○○則自107 年2 月1 日起擔任該 系系主任今。乙○○因細故對丙○○、甲○○二人心生不 滿,竟逸脫對系務事項表示意見緊密關聯之範疇,各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時間,接續寄發各編號所示電子郵 件予各編號所示之00大學校長、文學院院長、秘書、特聘 教授、教授、助教及助理等20餘人,而以稱丙○○為「碩鼠 」、「碩鼠有鼠格,猶勝人無人格」、「醜態百出的衣冠 禽獸」、「腥、貪、惡」、「牠」、「滿嘴仁義道德,一肚 子腥貪惡」、「痟貪鑽雞籠」、「做賊狀元才」、「賊心狗 行」、「賊較惡人」、「做豬食潘,做賊食屎」、「做賊, 萬世敗」、「一遍賊,一世賊人」、「婊無情,賊無義,客 兄無志氣」、「賊心,和尚面」、「欺世盜名的小偷+偽君 子+偽善人」、「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陳星人品遠勝 丙○○,即日起陳星十二惡正名為丙○○十二惡」等文字, 於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時間,接續寄發各該編號所示電子 郵件予上開之00大學校長等20餘人,而以稱丙○○為「亂 政楷模」等文字,辱罵丙○○,使前開收件人均得以共見共 聞該等文字,而足以貶損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另於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時間,接續寄發各編號所示電子郵 件予各編號所示之00大學校長、文學院院長、秘書、特聘 教授、教授、助教及助理等20餘人,而以「兩面人」、「使 壞、亂政」、「狐假虎威」、「老(惱)羞成怒、露出狐狸 尾巴」、「發瘋、吃大便、口出穢言、亂咬人?好臭!好噁 心!」及「丙○○可怕,女版丙○○更可怕」等文字辱罵甲 ○○,使前開收件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該等文字,而足以貶損 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復於107 年3 月4 日,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0000 大學中文系& 系友交流平臺」之臉書公開社團,以帳號名稱 「蘇東坡」,張貼「楊主任說謊成性,數十年不變,必要時 只好揭穿她的虛偽真面目」等文字,足以貶損甲○○之人格 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丙○○、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各項傳聞 證據,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均經當事人於本院 審判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58頁),復審酌該等 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 前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又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 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固供承分別於附表一 、二各該編號,寄發含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文字之電子 郵件,及在上開群組張貼如事實一㈢所示貼文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事實一㈠部分,係因告訴 人丙○○表示他要開公聽會,伊始連續寄發可受公評之文字 予以回應,並非針對告訴人丙○○為侮辱之意;事實一㈡部 分,或係對系務事項提出意見,而屬可受公評之範圍,或係 回應告訴人甲○○之不實指述,對自身名譽作出防衛行為, 並非針對告訴人甲○○為侮辱之意;事實一㈢部分,是因為 伊固曾於107 年2 月27對告訴人甲○○潑水,然潑的是清水 ,告訴人甲○○對外卻聲稱遭被告潑灑不明惡臭液體,被告 因對於告訴人甲○○之說法耿耿於懷,始出於自衛、自辯為 上開貼文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 事實一㈠部分,或係因告 訴人丙○○先於107 年1 月3 日寄發電子郵件攻擊被告,被 告始會寄發附表一所示多封電子郵件自清,係出於自衛, 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1 款之不罰要件;或係告訴人丙○○曾 經領取案外人張寅彭要給被告的書1 套,加上之前確實發生 系上助理要向告訴人丙○○索討系上財物發生爭執事情,被 告始會寄發附表一之電子郵件,被告於附表一電子郵件之論 述,既非全然無據,且該當刑法第311 條所稱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依法不罰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分別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將含有附表一、二 各該編號所示文字之郵件,寄發予00大學校長、教務長、 文學院院長、秘書、特聘教授、助教、助理等20餘人,使前 開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該等郵件之內容;另於107 年3 月4 日,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0000大學中文系&系友 交流平臺」臉書公開社團,以前揭帳號張貼上開文字等節,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他一卷第105 頁至第107 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甲○○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他一卷第91頁至第97頁、他二卷第129 頁 至第132 頁、第267 頁至第270 頁、原審易字卷第68頁至第 94頁),並有上開附表一、二各該編號所示郵件內容及臉書 社團對話紀錄截取照片在卷可參(他一卷第15頁至第39頁、 第49頁、他二卷第15頁至第119 頁),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 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 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 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 足。又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 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 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 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09 條中「 公然」之意義,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其 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司法 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 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電子郵件,分別寄送給告訴人丙○ ○、甲○○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多數收件人,收件人僅需 利用電腦、行動電話等可連結網際網路之設備連上網路後, 開啟己身帳號之電子郵件信箱,即可閱覽附表一、二所示電 子郵件內容,是告訴人丙○○、甲○○及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收件人既可透過網際網路同時或先後觀看同一則電子郵件 之內容,足見附表一、二所示電子郵件內容已處於使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與刑法第309 條所定「公然」之 構成要件相符。另事實一㈢所示臉書貼文,係張貼在0000 大學中文系系友之臉書社團,該臉書網頁是公開網頁等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指述甚詳(他一卷第95 頁),且為被告於偵查中就事實一㈢所示臉書貼文,係張貼 在00大學中文系系友平臺臉書乙節,亦供述不諱(他一卷 第107 頁),足見被告所發布之此部分內容,亦為不特定之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而合於「公然」之狀態無訛。 ㈣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電子郵件中,用以指涉告訴人 丙○○之「碩鼠」、「碩鼠猶有鼠格,猶勝人無人格」、「 醜態百出的衣冠禽獸」、「腥、貪、惡」、「牠」、「滿嘴 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痟貪鑽雞籠」、「做賊狀元 才」、「賊心!狗行!」、「賊較惡人」、「做豬食潘,做 賊食屎」、「做賊,萬世敗」、「一遍賊,一世賊人」、「 婊無情,賊無義,客兄無志氣」、「賊心,和尚面」「欺世 盜名的小偷+偽君子+偽善人」、「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陳星人品遠勝丙○○,即日起陳星十二惡正名為丙○○ 十二惡」;於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電子郵件,用以指涉告 訴人丙○○「亂政楷模」等詞;於附表二所示電子郵件用以 指涉告訴人甲○○「兩面人」、「使壞、亂政」、「狐假虎 威」、「老(腦)羞成怒、露出狐狸尾巴」、「發瘋、吃大 便、口出穢言、亂咬人?好臭!好噁心!」、「丙○○可怕 ,女版丙○○更可怕」,及於事實一㈢之臉書公開社團,張 貼用以指涉告訴人甲○○「楊主任說謊成性,數十年不變, 必要只好揭穿她的虛偽真面目」等文字,或係粗鄙且毫無任 何意義與內涵,或純屬謾罵之粗鄙言語,或以牲畜(鼠、牠 )稱呼或形容告訴人丙○○,觀諸被告上開電子郵件及貼文 內容,既非對告訴人丙○○、甲○○之何項行為加以評論, 而係以該字詞直呼告訴人丙○○、甲○○,本屬謾罵語句, 已足以使告訴人丙○○、甲○○於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 、不快,而侵害其等之人格,應可認定。被告為一智識健全 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上開言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 名譽,猶執意為之,其自有侮辱之故意甚明。 ㈤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辯稱被告寄發之附表一、二所 示電子郵件及事實欄一、㈢所示之臉書貼文,其上下全文內 容,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或係基於自衛、自 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應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1 款、第3 款 免責規定云云。 ⒈惟按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 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 」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 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 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 是以刑法第311 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 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1 1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 依保護人格法益之層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 為規範,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或舉動相 侵謾、眥罵而言,同法第310 條稱「誹謗」者,則係以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若侮辱則 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刑法第 309 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固有 明文,然此係針對誹謗行為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 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 理由書意旨)。準此,刑法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第310 條 第3 項及第311 條之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 用餘地。換言之,公然侮辱之言語,實無所謂真實證明或公 正評論可言。 ⒉綜觀被告於前揭時、地,寄發辱罵告訴人丙○○之如事實一 ㈠所示辱罵文字,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電子郵件全 文,均未見對告訴人丙○○為「碩鼠」、「碩鼠猶有鼠格, 猶勝人無人格」、「醜態百出的衣冠禽獸」、「腥、貪、惡 」、「牠」、「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痟貪鑽 雞籠」、「做賊狀元才」、「賊心狗行」、「賊較惡人」、 「做豬食潘,做賊食屎」、「做賊,萬世敗」、「一遍賊, 一世賊人」、「婊無情,賊無義,客兄無志氣」、「賊心, 和尚面」、「欺世盜名的小偷+偽君子+偽善人」、「人不 要臉,天下無敵」、「陳星人品遠勝丙○○,即日起陳星十 二惡正名為丙○○十二惡」之具體事實,附表一編號23至24 所示電子郵件全文,亦未見對告訴人丙○○為「亂政楷模」 之具體事實有,有所指摘,而均係其個人發表之評論;而且 被告係以每日寄發1 封電子郵件之方式(附表一編號1 至18 、編號23至24),不斷重覆上開辱罵文字;另附表一編號19 至22部分之電子郵件內文,亦僅籠統提及「某人冒領、侵占 私人財物」(編號19、20)、「長期侵占公家貴重財物,怎 會不染指貴重公家財物?)」(編號21)、「再危害系務、 傷害女學生」(編號22),但就告訴人丙○○究竟如何具體 冒領、侵占私人財物、公家財產,及危害系務、傷害女學生 之事發經過情形,均未加以具體描述,且上開籠統之文字又 僅占電子郵件全文之極小部分,其餘則均為辱罵告訴人之用 語,是上開所謂之「某人冒領、侵占私人財物」(編號19、 20)、「長期侵占公家貴重財物,怎會不染指貴重公家財物 ?」(編號21)、「再危害系務、傷害女學生」(編號22) ,顯然與附表一編號之其他郵件內容並無關聯性,而無連結 關係,顯係針對告訴人丙○○進行攻訐,而屬侮辱之範疇, 依上開⒈之說明,已難認有適用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阻卻 違法事由之餘地。再者,本案告訴人甲○○僅係於電子郵件 中請託被告編列「文與哲」雜誌107 年度之經費支出預算( 原審簡字卷第21頁),即遭被告接續以附表二所示文字辱罵 ;及被告曾於107 年2 月27日19時30分許,持水桶至告訴人 甲○○之研究室,對告訴人甲○○潑水一節,除據被告自承 不諱(他一卷第107 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甲○○證述明 確(他一卷第106 頁),而告訴人甲○○為此有向媒體指控 其於107 年2 月27日晚間遭被告潑灑惡臭污水攻擊等情,亦 有新聞電子報在卷可憑(他一卷第45頁),然觀諸被告所回 覆之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係指告訴人甲○○ 為吃大便、發瘋、噁心、露出狐理尾巴之兩面人等辱罵文字 ,事實一㈢之臉書貼文則指告訴人甲○○說謊成性,數十年 不變,必要時只好揭穿她的虛偽真面目等辱罵文字,此等文 字顯均欲使告訴人甲○○難堪,且逸脫前後連貫之脈絡,對 於討論之系務問題事實已漸行漸遠,缺乏緊密合理關聯性, 已非在與告訴人甲○○討論系務問題,而無法發揮言論自由 所欲保障之溝通意見機能,已非就事論事,自難認係善意且 合理之評論,而屬侮辱之範疇,依上開說明,自無主張刑法 第311 條第3 款善意阻卻違法之可言。故被告及辯護人此部 分所辯,要無可採。 ⒊被告及辯護人固又辯稱:被告係因告訴人丙○○於107 年1 月3 日寄發電子郵件攻擊被告,被告始會寄發附表一所示多 封電子郵件自清,又事實一㈡部分,係回應告訴人甲○○之 不實指述;另被告於107 年2 月27日對告訴人甲○○潑的清 水,但告訴人甲○○對外卻聲稱遭被告潑灑不明惡臭液體, 被告始為事實一㈢之貼文,故被告均係對自身名譽作出自衛 、自辯云云。查: 訴人丙○○曾於107 年1 月3 日寄發「今 天第一次親自聽到劉某的荒唐言語,巔倒是非,假造謠言, 到了這種具體毀謗的地步,實非身為人師者所宜有。. . . . 有關劉某多年來所散播之不實毀謗,本人於交換教授結束 ,返回本系後,將舉辦說明會」內容之電子郵件予被告等人 (他二卷第331 頁),固有被告所提告訴人丙○○寄發之電 子郵件在卷可稽(他二卷第331 頁);另就附表二部分,據 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甲○○之往來電子郵件資料(原 審簡字卷第20至55頁),固足認被告係為回應告訴人甲○○ 引用文學院院長之言論、或係為反駁告訴人甲○○所為被告 拒絕列出期刊編輯預算、102 年度系務會議斷然宣布研究室 冷氣需自備自買自修、整天喊要捐款本系,實際上卻兩手空 空只有口水逞兇,及告訴人甲○○欲將系上兩間教室改成可 供錄影、遠距教學之互動教室之言論,所為之回應;再者, 本案被告確曾於107 年2 月27日19時30分許,持水桶至告訴 人甲○○之研究室,對告訴人甲○○潑水,而告訴人甲○○ 為此有向媒體指控其於107 年2 月27日晚間遭被告潑灑惡臭 污水攻擊等情,亦如前所述,是上開事實固堪認定。惟因被 告所為事實一㈠至㈢所示言論之行為,均屬公然侮辱之範疇 ,前已述及,而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及第311 條第之不罰事 由,係針對誹謗行為,對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 是被告要無主張刑法第311 條第1 款善意阻卻違法之餘地。 ㈥至辯護人雖聲請函詢或傳訊0000大學中文系助教丁小琴 、李素琪,是否曾親眼見聞告訴人丙○○於系辦公室對當時 助理許齡文出言恐嚇,以證明被告於附表一指摘告訴人丙○ ○侵占部分,並非全然無據,應屬與公眾有關之範疇云云。 惟被告所寄發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電子郵件之辱罵用語 ,如何已脫離其對告訴人丙○○侵占公家財物之具體事實論 述,而係針對告訴人丙○○個人進行攻詰,業經詳予論述如 前,是縱經函詢或傳喚證人到庭,亦無法卸免被告寄發附表 一編號1 至22所示電子郵件辱罵文字,貶抑告訴人丙○○名 譽之犯行,本院因認無函詢或傳喚證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核被告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 號23至24、事實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23至 24(均詳見附表一)、事實一㈡(詳見附表二)中,分別寄 發多次電子郵件,以穢語辱罵告訴人丙○○、甲○○,係各 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 行,各侵害同一之個人法益,各次公然侮辱行為間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一行為 較為合理,而均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 23至24(同附表二編號3 、4 ,詳見附表一、二)所示犯行 ,其辱罵之被害人雖包括告訴人丙○○、甲○○,此經被告 於本院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03 頁),惟因公然侮辱罪之保 護法益,為個人感情名譽之安全,感情名譽為個人專屬法益 ,故其罪數,應依被害人人格主體之數,以為認定,是本案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至24(同附表二編號3 、4 )雖同時辱 罵告訴人丙○○及甲○○,因其侵害之感情名譽法益為2 個 ,即應成立2 罪。被告就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事 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3至24、事實一㈡、㈢所示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4 罪)。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事實一㈠): ㈠原審以被告事實一㈠部分犯公然侮辱罪,罪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所為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犯行,與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犯行, 已相隔8 日,且依被告於原審所供: 「丙○○107 年1 月3 日說回來要開說明會,因為他說他在韓國,我為了捍衛我自 己的名譽,我那時候就決定在新主任上來,新主任於107 年 2 月1 日正式上任,我跟自己講不要連累新的主任,就從10 7 年1 月3 日之後開始回丙○○,一系列不停的,把我所知 道的丙○○糟蹋女生、侵占公家的財產、侵占我的財產所有 相關的事情,在那天我就決定了,連續一天發一封,所以剛 好在甲○○主任上任之後就沒有,這也是對她的一種敬重」 等語(原審易字卷第111 頁),及被告上訴理由所載「關 於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 、4 、5 ,實係起因於告訴人甲○ ○於107 年2 月9 日19時15分之電子郵件,告訴人甲○○於 該封電子郵件中即對被告大肆批評,. . . . 而就是因告訴 人甲○○上開竭盡污蔑能事之電子郵件,故被告始會寄送原 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 (按同附表一編號23)之電子郵件」、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 (按同附表一編號24),亦係針對 告訴人(甲○○)於107 年2 月9 日19時15分之電子郵件提 及之冷氣事項回信與訴外人劉文強,且被告實係因告訴人甲 ○○107 年2 月9 日19時15分電子郵件對被告大肆批評且為 不實指控,始會為『到底是老羞成怒? 還是發瘋、吃大便? 不然怎會口出穢言、亂咬人』之言論」(本院卷第29、30頁 ),可知被告寄發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電子郵 件,係起因於告訴人丙○○於107 年1 月3 日之發言,至事 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電子郵件,則另針對告訴人甲 ○○107 年2 月9 日19時15分之電子郵件而寄發,顯屬另行 起意,而非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是被告就事實一 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與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事 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4號,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自 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 及檢察官上訴指摘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至24各該編號之 電子郵件內容,均具有獨立性,與接續犯之態樣不同,應以 數罪論云云,均無理由(上訴無理由部分,均詳如後述); 惟原判決事實一㈠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關於事實一㈠部分予以撤銷,另定應執行部分則亦失所 附麗,應併撤銷,爰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被告就事實一㈠部分上訴意旨略以: ⒈原審判決附表一部分,被告固然有於部分電子郵件中使用「 冒領」、「侵占」等字眼,然此乃係因告訴人丙○○過往確 有領取第三人張寅彭寄送被告之書籍,並轉贈00大學圖書 館之行為,被告始會為上開言論,蓋依第三人張寅彭與被告 往來之電子郵件可知,告訴人丙○○確實曾向第三人張寅彭 表示收到第三人張寅彭所寄送「兩套書籍」,並將其中一套 書籍贈與圖書館,然第三人張寅彭於104 年6 月11日之電子 郵件中即曾表示「問了助理,是分開寄的,有存根為據。」 亦即告訴人丙○○絕無可能一次收受兩份書籍,故被告稱第 三人張寅彭寄送給自己之書籍遭告訴人丙○○冒領侵占,甚 至事後未經被告同意而贈與圖書館,即非無據。是以,事後 雖因第三人張寅彭去信向被告表示「已請他(即告訴人)將 他手上的一套先轉交先生,日後再補贈一套給他吧。此事不 意如此橫生枝節,亦無可如何。」,致被告最終仍取得第三 人張寅彭所贈書籍,然此仍不改告訴人丙○○確有領取第三 人贈與被告之書籍,並將之贈送圖書館之事實。是以,被告 雖曾於原審判決附表一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冒領」、「侵占 」,然此既有上開事實發生,且係可受公評之事,則被告當 無以刑法妨害名譽罪相繩之理。更遑論依第三人張寅彭所寄 給被告之電子郵件可知,告訴人丙○○乃係向第三人張寅彭 表示將其中一套書籍轉交圖書館云云,甚至表示圖書館已編 目上架,要不回來云云,然此部分後經被告查詢圖書館之 捐書芳名錄,告訴人丙○○僅曾於103 年1 月28日捐贈「香 港中學文學教學研究」兩冊書籍,根本未有第三人所贈送之 「清詩話三編」,由此更可認被告所稱「侵占」並非全然無 據,應屬當然。此「冒領」、「侵占」事件,不管告訴人丙 ○○事後如何辯解,依法皆該以第三人張寅彭「原始信件」 為準,其理至明。 ⒉再查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至20之電子郵件內容,關於「劉 教授教諺語」之段落,依其內容可知被告僅係對若干諺語詳 細說明其含意,段落中並未指稱告訴人丙○○,則被告就此 等內容之說明當難謂係針對告訴人丙○○之公然侮辱。 ⒊而關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 之電子郵件,被告雖表示告訴 人丙○○有耍特權之行為,然此乃係因告訴人丙○○曾要求 系辦助理為其更新冷氣,然依該封電子郵件所附加之102 年 6 月11日之電子郵件可知,文學院本部與劇藝系冷氣滿10年 始由學校補助汰舊換新,故被告始會認為告訴人丙○○此舉 實乃強人所難,並為該封電子郵件之描述,然此既係針對系 務事項(即中文系同仁更新冷氣應一併更換)表示意見,則 縱使被告所用字眼令告訴人丙○○有所不悅,然此仍應屬言 論自由保障範疇,要屬當然。 ⒋另查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22之電子郵件,依其內容可知 被告雖有使用「冒領」、「侵佔」等字眼,然此已如前述第 ⒈點所述,不再贅述;而關於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2所述, 更係針對告訴人丙○○過往將校方分配給系、所運用之數位 攝影機遭告訴人丙○○視為自己之財產使用等情詳予描述, 而非憑空漫罵或為指摘,且為使法院確信被告確實並非憑空 指摘告訴人丙○○,亦提供100 年8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26 日被告與系辦、校方人員之往來電子郵件(參原審被證4 ) 、中文系及總務處之簽呈,依上開二證物內容可知,告訴人 丙○○確實長期使用以中文系為單位購買之數位攝影機,實 則依系辦助理100 年10月17日寄給被告之電子郵件,更係表 示「系上財產初盤的部分,目前所繳來的老師們財產都沒有 問題,只有簡老師的讓人頭痛。之前簡老師當主任的時候, 前前任助理離職前把系上所有財產都轉到簡老師名下保管, 待我當助理時,我僅把我找的到的財產移轉到我名下保管, …,我跟他說當初我只移轉我找到的財產,他就說我在陷害 他。(又把我罵了一頓)」,可知告訴人丙○○曾因擔任系 主任,故系上所有財產曾一度移轉至自己名下,然於告訴人 丙○○卸任系主任後,卻未將應屬系上所有財產歸還,遲至 被告上簽校方請求將攝影機歸還系上後,告訴人丙○○才將 攝影機歸還系辦。此外,由相關電郵可知,告訴人丙○○又 曾於系辦當面威脅要殺已懷孕之助理許齡文。就此觀之,被 告於電子郵件中之論述確非全然無據,且本事既與中文系有 切身關係(系上財產歸屬)當可認該當刑法第311 條所稱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⒌末查本案被告所以會寄發上開電子郵件,乃係因告訴人丙○ ○於107 年1 月3 日寄發電子郵件,誣指被告「今天第一次 親自聽到劉某的荒唐言語,顛倒是非,假造謠言,到了這種 具體毀謗的地步,實非身為人師者所宜有。…有關劉某多年 來所散播之不實毀謗,本人於交換教授結束,返回本系後, 將舉辦說明會」等語,亦即本案緣起乃係起因於告訴人丙○ ○先寄發電子郵件攻擊被告,被告始會寄發多封電子郵件自 清,既係如此,自可該當刑法第311 條所定「因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之不罰要件,要無疑義。 ⒍更有甚者,除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22之電子郵件外,訴 外人劉文強教授更曾口述如被證7 之內容、由時任被告助理 黃羽璿(現為台北商業大學專任助理教授)打字、列印指摘 告訴人丙○○違法濫權諸事,此亦可見被告原審判決附表一 編號1 至22之電子郵件內容亦非全然無據。 ㈢本院之判斷: ⒈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為之各次犯罪 行為,均應論以數罪云云。惟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 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 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1 次之評 價,而屬單一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係因認告訴人丙○○於107 年1 月3 日寄 發之電子郵件攻擊被告,始會在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密 切接近之時間,傳送附表一編號1 至22之電子郵件;另被告 於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寄送附表一編號 23至24之電子郵件,則係針對告訴人甲○○107 年2 月9 日 19時15分之電子郵件而寄發,如上所述,附表一編號1 至22 、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且所侵害之法 益單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附表一編 號1 至22、附表一編號23至24,均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各論以接續一行為。檢察官上訴主張此部分應以數罪 論處,並無理由。 ⒉被告上訴意旨⒈部分,雖提出其與第三人張寅彭往來之電子 郵件(原審易字卷第56至60頁),主張告訴人丙○○於104 年間曾將第三人張寅彭本欲送予被告之書籍轉贈予圖書館之 事實,用以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9至21所示電子郵件中指 述告訴人丙○○冒領、侵占私人或公家財物,並非無據;上 訴意旨⒋部分,被告亦提出100 年8 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26 被告與系辦、校方人員之往來電子郵件(原審簡字卷第62至 68頁)、中文系及總務處之簽呈(原審簡字卷第69至73頁) ,主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電子郵件,描述告訴人丙○ ○過往將校方分配給系、所運用之數位攝影機視為己有之財 產等情,並非全然無稽;上訴意旨⒍部分,則提出案外人劉 文強教授口述、由時任被告助理黃羽璿打字、列印指摘告訴 人丙○○違法亂紀,瀆職濫權諸事,而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 至22所示電子郵件之內容,亦非全然無據云云。然公然侮辱 之行為,實無所謂真實證明或公正評論可言,已如上所述, 是縱被告此部分所辯屬實,亦無主張刑法第311 條善意阻卻 違法之可言;況且被告倘覺自身權益受損或告訴人丙○○有 違法行為,亦應尋求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告訴人丙○○並不 因此即負有忍受被告公然詆毀侮辱之義務至明,亦不能因此 解免被告妨害名譽之罪責。是被告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⒊又被告上訴意旨⒊部分,則引用附表一編號1 所示電子郵件 內所附加,被告於102 年6 月11日寄發主旨「本系不為個別 教師優先更換冷氣」予同仁之電子郵件,主張被告於附表一 編號1 所示電子郵件,表示告訴人丙○○有耍特權之行為, 係因告訴人丙○○曾要求系辦助理為其更新冷氣,被告始於 該電子郵件對系務事項表示意見。然觀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 1 所指涉辱罵告訴人丙○○之用語,或者粗鄙且毫無任何意 義與內涵,或純屬謾罵之粗鄙言語,或以牲畜(鼠、牠)稱 呼或形容告訴人丙○○,被告以此等不堪之用語,貶抑告訴 人丙○○人格而傷害其主觀感情,卻脫逸前後連慣之脈絡, 對於告訴人丙○○耍特權之事實漸行漸遠,缺乏緊密的合理 關聯,已非在討論告訴人丙○○耍特權一事,所為評論並非 合理適當,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不得強令告訴 人丙○○忍受此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是被告此部分上 訴,亦屬無據。 ⒋再上訴意旨⒉部分,雖稱附表一編號2 至20之電子郵件,關 於「劉教授教諺語」之段落,並未指稱告訴人丙○○,難認 係針對告訴人丙○○之公然侮辱云云。惟按刑法第309 條之 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之誹謗罪,不以行為人指名道姓為必 要,祇須依其侮辱或指摘、傳述之內容,可推知係針對何人 即可(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考)。查,被告與 告訴人丙○○均為0000大學中文系教授,且告訴人丙○ ○於97年2 月至100 年1 月曾擔任0000大學中文系系主 任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告訴人丙○○於偵查中證述 在卷(他一卷第168 頁),而被告除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電 子郵件以「細思簡某擔任系主任期間」影射告訴人丙○○外 (他二卷第15頁),嗣後於附表一編號13至20所示電子郵件 主旨更記載「請品鑑丙○○性行」(他二卷第61、65、69、 73、77、81、87、93頁),於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電子郵 件主旨亦記載「請品鑑丙○○『腥、貪、惡』之性行」(他 二卷第99、103 頁),而且附表一編號1 至22之電子郵件又 具連續性,即每日一封,顯已足以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00 大學校長、文學院院長、秘書、特聘教授、教授、助教及 助理等20餘人,客觀上可推知被告所辱罵之人即為告訴人丙 ○○,是此部分上訴意旨,要不足採。 ⒌至上訴意旨⒌部分,告訴人丙○○固曾寄發107 年1 月3 日 之電子郵件,然因被告所寄發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之辱罵文 字,與系務問題事實已缺乏緊密之合理關聯性,難認係善意 且合理之評論,而屬侮辱之範疇,被告已無主張刑法第311 條第1 款善意阻卻違法之餘地。是此部分之上訴,亦同無可 採。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國立大學教授,於社會上具相當聲望,本應 知悉在網路發表意見,不應超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攻訐、詆毀他人名譽,竟因就系務問題無法認同告訴人丙○ ○之意見及作為,即發送附表一編號1 至22、附表一編號23 至24所示電子郵件予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收件者辱罵告訴人丙 ○○,對告訴人簡錦造成負面影響之程度非輕,行為誠屬可 議,復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亦未向告訴人丙○○和解、道歉 ,以取得告訴人丙○○之原諒,難認被告有何悔意,併參酌 被告素行良好,暨自述博士畢業、現任00大學中文系教授 、未婚、家庭經濟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 所示之刑,並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 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事實一㈡、㈢): ㈠原審以被告事實一㈡、㈢部分,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於案 發時已有多年社會共同生活之經歷,當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 ,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 之,縱與告訴人甲○○間存有嫌隙,仍有諸多更理性、合法 之方式可表達己身不滿,被告本身更擔任大學中文系教授, 對於自身行止及發言,更應思及自身身分地位,謹慎自持, 以為師生及後輩之楷模,竟選擇以公開寄發郵件,及在臉書 公開社團上,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甲○○,致生損害於告 訴人甲○○名譽之法益侵害情節;犯後亦未能坦認犯行,彌 補告訴人甲○○所受損害,遑論對所為有深切反省之心;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犯罪所生危害程度 ,暨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博士畢業、現擔任00大學中文系教 授、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拘役40日、30 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 告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及檢察官上訴被告事實一㈡所 為之犯罪行為,均具有獨立性,與接續犯之態樣不符,原判 決論以接續犯,尚有違誤,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 (詳後所述),應予駁回。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⒈依被告所提之雙方107 年1 月23日起至2 月10日止與本案相 關之電子郵件,可知雙方一開始之討論乃係告訴人甲○○要 求被告提出「文與哲」期刊之預算,然因被告身為主編所負 責之工作並不包含提出預算編列,豈料告訴人甲○○竟又再 次傳送電子郵件要求被告編列經費之支出預算,故被告僅得 再次告知告訴人甲○○,關於編列年度預算歷來皆非主編或 執編之工作項目,並告知或可請系辦助理詳列近年支出,如 此即可取得最精確、最實在之數據,然告訴人甲○○收受被 告上開電子郵件後竟又再次發送電子郵件,其中除再次要求 被告擬出年度開銷預算外,甚至表示「以往文與哲的主編都 由本系系主任兼任。但為求精進,考慮學術聲望,您已經在 本系106-1 學年度系務會議提案,未來系主任不再擔任文與 哲主編」,然此部分與事實相悖,因被告未曾於系務會議提 案,故被告隨即回覆告訴人甲○○「所言非事實!」「請勿 指鹿為馬!請勿顛倒是非!」且針對預算部分再次告知可請 系辦助理處理,「不須本人越俎代庖」等內容,之後於次封 電子郵件主旨並請告訴人甲○○「不要套帽子」,而被告關 於預算之建議亦為案外人紀志昌教授所認同,且案外人賴錫 三特聘教授亦回信表示「因此系務會議的提案紀錄是編委會 ,並非個人」,足見告訴人甲○○所言確非實在。而後,案 外人蔡振念教授亦寄送電子郵件詳列文與哲期刊預估所需支 出;告訴人即再寄送電子郵件表示「文與哲每年(二期)實 質支出約50萬。佔中文系全系教職員生經費全年額度50%。 」、「連年如此,全系師生早已捉襟見肘」等內容,其內容 對文與哲期刊似已有所埋怨,故被告收受該封電子郵件後, 當日回覆表示:「關於32期《文與哲》經費,以前沒問題, 現在也不會有問題,有我在永遠不會有問題,從0 元到25萬 元都不會有問題。」告訴人甲○○收受後甚至於2 月1 日之 電子郵件還表示「看到您願意傾全力奉獻,簡直就要粉身碎 骨死而後已了,小妹十分動容,萬分感動。」至此,關於文 與哲期刊之相關問題本應告一段落,雙方間亦應無所糾紛。 ⒉於第31期期刊竟發生印製完畢卻未能寄發之重大問題,故被 告即寄送電子郵件告知案外人蔡振念主編及賴錫三執編,故 訴外人蔡振念即傳送電子郵件建議仍可將31期期刊寄出,而 被告亦傳送電子郵件說明第32期期刊經費足夠編印等內容, 然告訴人甲○○收受上開電子郵件後竟回覆表示「簡主任殷 鑑不遠,由我領軍的中文系團隊,一定公事公辦,公款法用 ,誰也不敢輕忽財務帳目。」「在01.29 會議上,院長也再 次強調,校長為教育系出身,非常重視學生與教師的教學要 隨時update,並指示,各院系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學校核撥之 教學基本經費於與師生教學無關之用途」,甚至表示「院長 特別點名,目前中文系用一半的教學經費在編期刊,也是五 十步百步之別。音樂系,劇藝系拿經費,演出原創音樂劇『 大海的女兒』,外文系也每年有大英劇。中文系拿了錢,做 什麼去呢?」「以上為開會原音。請恕濟襄在此轉述。」而 後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附上01.29 文學會主管會議紀錄,而被 告收受告訴人甲○○上開電子郵件後,於隔日傳送電子郵件 建議成立經費稽核委員會,並建議開學召開系務會議討論相 關議題取得共識,以免妨害中文系之和諧與發展。此外,因 告訴人甲○○於電子郵件中轉述文學院院長之陳述,故被告 亦有寄信詢問院長之意思,並於次封電子郵件表示「本人支 持中文系多元發展,但反對將『中文系』變成『歌舞表演系 』、『應用中文系』....」,足見被告確實係針對系務問題 與多人傳送電子郵件。 ⒊被告上封電子郵件寄送後,主收件人文學院院長都還未回信 ,告訴人甲○○竟回信表示「請勿隨意曲解別人善意。」、 「很抱歉,打擾院長,教務長,校長。中文系丟臉,讓大家 看笑話了。」而就係因為告訴人甲○○此封電子郵件所用文 字描述被告之行為讓系外人士看笑話,被告始會再寄送附表 二編號1 之電子郵件說明「『系務發展』不是您說的算,必 回歸『系務會議』,由同仁討論議決。」嗣後寄發附表二編 號2 之電子郵件給學校長官,表示「因中文系的主任無法領 導統御,狐假虎威,一再扭曲您們的話脅迫同仁、侮辱同仁 、遂行私欲」,然依過往電子郵件可知,被告上開言論乃係 針對告訴人甲○○過往引用文學院院長言論而做回應,當無 誹謗或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且此既與公共事務相關(涉及中 文系相關經費之使用程序與系務發展方向),則縱使被告用 詞令告訴人甲○○有些不快,然仍不得以誹謗或侮辱罪相繩 ,應屬當然。 ⒋又關於附表二編號3 、4 、5 ,實係起因於告訴人甲○○於 107 年2 月9 日19時15分之電子郵件中對被告大肆批評,包 含指謫被告斷然拒絕列出期刊編輯預算、102 年度系務會議 斷然宣布研究室冷氣需自備自買自修、整天喊要捐款本系, 實際上卻兩手空空只有口水逞兇。甚至誹謗被告「言語霸凌 把持系務」、「身心變態」等語,而就是因告訴人甲○○上 開竭盡汙衊能事之電子郵件,故被告始會寄送附表二編號3 之電子郵件,然其內容顯係針對告訴人107 年2 月9 日19時 15分之電子郵件所做回應,且係為捍衛自身名譽所為之言論 ,自難謂有何誹謗或侮辱告訴人甲○○之意涵,且被告於電 子郵件中乃係「請同仁防範」告訴人甲○○有何不法或不當 之舉動,並非係指述告訴人甲○○已有相關行逕,更有甚者 ,被告於該封電子郵件中亦表示「系務乃眾人之事,…,凡 事需經『系務會議』議決,凡事需經全體同仁制約,任何人 不得專斷、擅權、亂政」,足見被告除回應告訴人甲○○前 封電子郵件之批評,即對於自身名譽作出防衛行為外,其餘 內容亦多係針對系務事項表示意見,並無誹謗或侮辱告訴人 甲○○之意涵。附表二編號4 之電子郵件,亦係針對告訴人 甲○○於107 年2 月9 日19時15分之電子郵件提及之冷氣事 項回信與案外人劉文強,且被告實係因告訴人甲○○107 年 2 月9 日19時15分電子郵件對被告大肆批評且為不實指控, 始會為「到底是老羞成怒?還是發瘋、吃大便?不然怎會口 出穢言、亂咬人?」之言論,且被告所使用者乃係疑問句, 足見被告所為確係對於自身名譽進行防衛,且無誹謗或侮辱 告訴人甲○○之意涵,當無疑義。附表二編號5 之電子郵件 ,更係針對告訴人甲○○誣指被告「整天喊要捐款本系,實 際上卻兩手空空只有口水逞兇」等不實指控回應,其中論述 被告確實為中文系付出甚巨,並質疑告訴人甲○○之相關作 為,然此既仍係針對系務財務進行討論,自仍屬可受公評之 範圍,應屬當然。 ⒌至於附表二編號6 、7 、8 之電子郵件內容,則係起因於訴 外人紀志昌教授於107 年2 月10日1 時51分寄送之電子郵件 ,其中論及告訴人甲○○想把原給「文與哲」期刊使用之經 費省下移至高教深耕計晝,並說明過往案外人丙○○有過號 稱改善教學,然事後回顧卻是浪費等舉動,並建議需凝聚共 識等語,而被告於收受案外人紀志昌上開電子郵件後亦寄送 電子郵件表示關於期刊未來期待系務會議討論解決,並無任 何攻訐字眼,豈料告訴人甲○○收受案外人紀志昌電子郵件 後竟回覆表示「看來您是到系辦找助理挖新聞,捕風捉影, 可惜自由心證,枉費心機。」甚至酸言酸語表示「紀老師對 高教深耕計畫這樣有興趣,何妨年底本系高教深耕計畫,就 請您大大出力。紀老師不知意下如何?」,而被告因看不慣 告訴人甲○○對案外人紀志昌之冷嘲熱諷,始會於同日11時 47分及11時51分(即附表二編號6 )寄送電子郵件,然其內 容除為案外人紀志昌抱不平外,亦針對系上冷氣保養、維修 費用加以說明(系辦皆補助),故告訴人甲○○以該封電子 郵件稱被告對其為誹謗或侮辱之行為,誠屬無據。另就附表 二編號7 、8 之電子郵件,前者乃係針對告訴人甲○○欲將 系上兩間教室改成可供錄影、遠距教學之互動教室表示意見 ,認為此事不應由告訴人甲○○決定,尚須透過系務會議討 論議決,且請其他同仁防範;而就後者更係針對告訴人甲○ ○抹黑被告未對外爭取經費做出說明,此可由該封電子郵件 內容開頭可見一般,且於內文亦提供爭取兩項學術研討會龐 大經費為例說明,並請告訴人亦能多多對外爭取經費推動系 務,亦即此兩封電子郵件實係針對系務討論,並非針對告訴 人為排謗或侮辱之言論,且其內容亦係對於自身名譽之防衛 。 ⒍另關於事實一㈢之107 年3 月4 日臉書社團貼文乙節,則係 因被告認為告訴人甲○○於107 年2 月27日潑水一事對外謊 稱被告所潑之液體為不明惡臭液體(實則被告所潑灑者為清 水,業經原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之處分」),甚 至在同一臉書社團謊稱「劉某人就讀東海大學時曾有潑硫酸 傷害同學未遂之前科。」故被告為捍衛自身權益(此部分被 告業已提出刑事自訴,現由法院審理中),僅得於同一臉書 社團為如此表示,而此既係出於自衛為之,自不應以公然侮 辱罪相繩,應屬當然。 ㈢本院之判斷: ⒈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認被告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為之各次犯罪 行為,應論以數罪云云。惟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 各次行為,均係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甲○○之犯意,且各該 編號所示嘲弄、謾罵之侮辱言詞均屬相似,寄送時間相近,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屬 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檢察官上訴認應以數罪論,要無可 採。 ⒉被告上訴意旨⒊至⒍所指,雖均以被告傳送附表二各該編號 之電子郵件及張貼如事實一㈢所示之臉書貼文,或係針對系 務事項提出意見,或係針對告訴人甲○○不實指述提出說明 ,且係對於自身名譽之防衛,並無侮辱告訴人甲○○之意云 云。惟縱認屬實,亦因被告於附表二各該編號及事實一㈢所 使用之辱罵文字,均係欲使告訴人甲○○難堪,且與討論之 系務、潑水問題事實已漸行漸遠,缺乏緊密合理關聯性,逸 脫前後連貫之脈絡,已非在與告訴人甲○○討論系務、潑水 問題,難認係善意且合理之評論,而屬侮辱之範籌,如上所 述,自無主張刑法第311 條第1 款、第3 款善意阻卻違法之 餘地。是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要無足取。 ⒊至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於附表二編號4 、5 、8 所示電子郵件 之「發瘋、吃大便?不然怎會口出穢言、亂咬人?好臭!好 噁心」用語,所使用者乃係疑問句,主張其並無侮辱告訴人 甲○○之意云云。惟按法律上之所謂侮辱,係以言語、行為 、或其他非法方法,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為者,即足 當之,至所用之文句,不因究係肯定句或質問句而生影響(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 告雖於上開電子郵件,確有使用疑問句之情形,惟被告所為 上開言論,既為粗鄙且毫無意義與內涵,客觀上足使告訴人 甲○○於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不快,而侵害其人格, 自不因被告使用疑問句而生影響,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亦 無可採。 六、合併定應執行刑: 本院考量被告犯本案數罪之期間、罪質、所用之手段及整體 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 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就被告撤銷改判(事實一㈠ 之附表一編號1 至22、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23至24)與前 開駁回上訴部分(事實一㈡、㈢部分)各罪所處之拘役,定 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15 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白松提起上訴 ,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公然侮辱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 ┌──┬───────┬──────────┬───────────────┬─────────┐ │編號│發生時間 │電子郵件主旨 │郵件內容 │收件者(證據出處)│ ├──┼───────┼──────────┼───────────────┼─────────┤ │1 │107 年1 月11日│貪!貪!貪!(五)當│「細思簡某擔任系主任期間「用力│甲○○、丙○○、中│ │ │4 時39分53秒 │主任要貪,下台還要繼│花錢」、「拼命花錢」、「卯起來│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續貪!! 連「碩鼠」都│花錢」、「黨庫」通「國庫」、「│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看不起您! 不屑與您為│全家」就是「簡家」、公費不花白│、紀志昌教授、張展│ │ │ │伍! RE:不得已之言 │不花,「花公家的錢」真是「爽」│生、秋宏教授、楊雅│ │ │ │ │啊!」、「碩鼠!碩鼠!大碩鼠!│惠、劉文強、蔡美智│ │ │ │ │柴山不僅有猴子,更有碩鼠!還是│、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一隻肥滋滋、胖嘟嘟、裝模作樣、│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奇裝異服的大碩鼠!(請不要對號│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入座,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不│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對,不對,剛剛「碩鼠」來電抗議│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我們『碩鼠』雖受人辱罵,然│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猶有『鼠格』,猶勝人無『人格』│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只是醜態百出的『衣冠禽獸』」│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貪!貪!貪!簡某之貪,值得│15頁至第21頁) │ │ │ │ │連續讚美三次!」、「關於簡某之│ │ │ │ │ │「腥、貪、惡」,罄竹難書,未完│ │ │ │ │ │,待續」。 │ │ ├──┼───────┼──────────┼───────────────┼─────────┤ │2 │107 年1 月12日│惡! 惡! 惡! (一)某│「劉老師教諺語:行得夜路多,必│甲○○、丙○○、中│ │ │3 時26分46秒 │人「冒領」、「侵佔」│有遇鬼時!」、「惡!惡!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私人財物! 偷! 偷! 偷│一)某人『冒領』、『侵占』私人│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00中文系有小偷!把 │財物! ,偷! 偷! 偷! 00中文系 │、紀志昌教授、張展│ │ │ │牠抓去關!RE :不得已│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某人」是│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之言 │誰?「小偷」是誰? 莫急! 莫急!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曉! 」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 │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 │23頁) │ ├──┼───────┼──────────┼───────────────┼─────────┤ │3 │107 年1 月13日│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劉老師教諺語:滿嘴仁義道德,│甲○○、丙○○、中│ │ │2時48分 │腥貪惡!RE:惡!惡!│一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惡!(一)某人「冒領│遇鬼時」、「惡! 惡! 惡! (一)│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侵佔」私人財物│某人「冒領」、「侵佔」私人財物│、紀志昌教授、張展│ │ │ │」,偷! 偷! 偷! 00 │!偷! 偷! 偷! 00中文系有小偷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 把牠抓去關! 「某人」是誰?「│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去關! RE:不得已之言│小偷」是誰? 莫急! 莫急! 賣個關│、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 │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 │25頁) │ ├──┼───────┼──────────┼───────────────┼─────────┤ │4 │107 年1 月14日│RE:痟貪鑽雞籠!惡!│「劉老師教諺語:痟貪鑽雞籠!滿│甲○○、丙○○、中│ │ │3時45分19秒 │惡!惡!(一)某人「│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行得│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冒領」、「侵佔」私人│夜路多,必有遇鬼時」、「惡! 惡│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財物!偷! 偷! 偷! 中│!惡!(一)某人「冒領」、「侵│、紀志昌教授、張展│ │ │ │山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佔」私人財物! 偷! 偷! 偷! 00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抓去關! RE:不得已之│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某│惠、劉文強、蔡美智│ │ │ │言 │人」是誰?「小偷」是誰? 莫急! │、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莫急!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案│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即將揭曉! 」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 │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 │27頁至第29頁) │ ├──┼───────┼──────────┼───────────────┼─────────┤ │5 │107 年1 月15日│做賊狀元才!賊仔狀元│「劉老師教諺語:做賊狀元才!(│甲○○、丙○○、中│ │ │12時28分 │才!賊計狀元才!仰佩│又作「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 仰佩! 惡!惡!(一│才」,仰佩! 仰佩! ),痟貪鑽雞│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某人「冒領」、「侵│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紀志昌教授、張展│ │ │ │佔」私人財物!偷! 偷│!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生、秋宏教授、楊雅│ │ │ │!偷! 00中文系有小 │惡! 惡! 惡! (一)某人「冒領」│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偷!把牠抓去關! RE:│、「侵佔」私人財物! 偷! 偷! 偷│、蔡振念教授、賴錫│ │ │ │不得已之言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某人」是誰?「小偷」是誰? 莫│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急! 莫急!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答案即將揭曉!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 │31頁) │ ├──┼───────┼──────────┼───────────────┼─────────┤ │6 │107 年1 月16日│賊心!狗行! 惡!惡!│「劉老師教諺語:賊心,狗行!(│甲○○、丙○○、中│ │ │1 時48分6 秒 │惡!(十二惡之一)某│台諺,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人「冒領」、「侵佔」│劣,如『雞鳴狗盜』之徒),做賊│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私人財物! 偷! 偷! 偷│狀元才!(又作「賊仔狀元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00中文系有小偷!把 │「賊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牠抓去關! RE:不得己│,痟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惠、劉文強、蔡美智│ │ │ │之言 │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遇│、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鬼時」、「一腥、五貪、十二惡-│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腥、貪、惡』三達人,我等您!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惡! 惡! 惡! (十二惡之一│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某人「冒領」、「侵佔」私人財│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物!偷! 偷! 偷! 00中文系有小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偷! 把牠抓去關!「某人」是誰?│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小偷」是誰? 莫急! 莫急! 賣個│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關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33頁至第35頁) │ │ │ │ │」 │ │ ├──┼───────┼──────────┼───────────────┼─────────┤ │7 │107 年1 月17日│賊較惡人! 惡!惡!惡│「劉老師教諺語:賊較惡人!(台│甲○○、丙○○、中│ │ │3 時21分 │!(十二惡之一)某人│諺,又作:『賊較惡主人!』意指│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冒領」、「侵佔」私│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人財物」偷! 偷! 偷! │,賊心,狗行!(台諺,意指一個│、紀志昌教授、張展│ │ │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 │人的性、行低下卑劣,如『雞鳴狗│生、秋宏教授、楊雅│ │ │ │牠抓去關!RE:不得已│盜』之徒),做賊狀元才!(又作│惠、劉文強、蔡美智│ │ │ │之言 │「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才」│、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仰佩! 仰佩! ),痟貪鑽雞籠!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行│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一腥│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五貪、十二惡-『腥、貪、惡』│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三達人,我等您」、「惡! 惡! 惡│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十二惡之一)某人「冒領」、│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侵佔」私人財物! 偷! 偷! 偷! │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37頁至第39頁) │ │ │ │ │「某人」是誰?「小偷」是誰? 莫│ │ │ │ │ │急!莫急!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 │ │ │ │ │答案即將揭曉! 」 │ │ ├──┼───────┼──────────┼───────────────┼─────────┤ │8 │107 年1 月18日│做賊喝掠賊!惡!惡!│「一腥、五貪、十二惡-『腥、貪│甲○○、丙○○、中│ │ │3 時3 分 │惡!陳星十二惡之一:│、惡』三達人,腥!腥!腥!萬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冒領」、「侵佔」私│淫為首,陳星,我等您」、「劉老│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人財物! 偷!偷! 偷! │師教諺語:做賊喝掠賊!(台諺,│、紀志昌教授、張展│ │ │ │00中文系有小偷!把 │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賊較│生、秋宏教授、楊雅│ │ │ │牠抓去關!RE:不得已│惡人!(台諺,又作:『賊較惡主│惠、劉文強、蔡美智│ │ │ │之言 │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勢凌人!),賊心,狗行!(台諺│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劣,│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如『雞鳴狗盜』之徒),做賊狀元│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才!(又作「賊仔狀元才」、「賊│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痟│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惡!惡!惡! (陳星十二│41頁至第43頁) │ │ │ │ │惡之一)某人「冒領」、「侵佔」│ │ │ │ │ │私人財物! 偷! 偷! 偷! 00中文 │ │ │ │ │ │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某人」│ │ │ │ │ │是誰?「小偷」是誰? 莫急! 莫急│ │ │ │ │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 │ │ │ │ │揭曉!」 │ │ ├──┼───────┼──────────┼───────────────┼─────────┤ │9 │107 年1 月19日│做豬食潘,做賊食屎-│「一腥、五貪、十二惡-『腥、貪│甲○○、丙○○、中│ │ │2 時12分1 秒 │「豬食潘」變肥豬,「│、惡』三達人,腥!腥!腥!萬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賊食屎」變大碩鼠!, │淫為首,陳星,我等您」、「劉老│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惡!惡!惡!陳星十二│師教諺語:做豬食潘,做賊食屎! │、紀志昌教授、張展│ │ │ │惡之一:「冒領」、「│(潘phun1 ,溲水、淘米水,豬食│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侵佔」私人財物! 偷!│潘變肥豬,賊食屎變大碩鼠!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偷! 偷! 00中文系有 │做賊喝掠賊!(台諺,義同華語『│、蔡振念教授、賴錫│ │ │ │小偷! 把牠抓去關!RE│作賊喊捉賊』,賊較惡人!( 台諺│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不得已之言 │,又作:『賊較惡主人!』意指賊│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偷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賊心,狗行!(台諺,意指一個人│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的性、行低下卑劣,如『雞鳴狗盜│娟教授、素琪助教、│ │ │ │ │』之徒),做賊狀元才!(又作「│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才」,│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仰佩! 仰佩! ),痟貪鑽雞籠! 滿│45頁至第47頁) │ │ │ │ │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行得│ │ │ │ │ │夜路多,必有遇鬼時!」、「惡!│ │ │ │ │ │惡!惡! (陳星十二惡之一)某人│ │ │ │ │ │「冒領」、「侵佔」私人財物! 偷│ │ │ │ │ │!偷! 偷!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 │ │ │ │ │ │牠抓去關! 「某人」是誰?「小偷│ │ │ │ │ │」是誰? 莫急! 莫急!賣個關子,│ │ │ │ │ │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 │ │ ├──┼───────┼──────────┼───────────────┼─────────┤ │10 │107 年1 月20日│做賊,萬世敗-作賊東│「一腥、五貪、十二惡-『腥、貪│甲○○、丙○○、中│ │ │2 時49分 │窗事發,將身敗名裂,│、惡』三達人,腥!腥!腥!萬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永世無法翻身!惡!惡│淫為首,陳星,我等您」、「劉老│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惡!陳星十二惡之一│師教諺語:做賊,萬世敗! (台諺│、紀志昌教授、張展│ │ │ │:「冒領」、「侵佔」│,意指作賊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生、秋宏教授、楊雅│ │ │ │私人財物! 偷! 偷! 偷│,永世無法翻身! ),做豬食潘,│惠、劉文強、蔡美智│ │ │ │!00中文系有小偷! │做賊食屎! (潘phun1 ,溲水、淘│、蔡振念教授、賴錫│ │ │ │把牠抓去關!RE:不得│米水,豬食潘變肥豬,賊食屎變大│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已之言 │碩鼠! ),做賊喝掠賊!(台諺,│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賊較│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惡人!(台諺,又作:『賊較惡主│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勢凌人!),賊心,狗行!(台諺│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劣,│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如『雞鳴狗盜』之徒),做賊狀元│49頁至第51 頁) │ │ │ │ │才!(又作「賊仔狀元才」、「賊│ │ │ │ │ │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痟│ │ │ │ │ │貪鑽雞籠!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 │ │ │ │ │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 │ │ │ │ │!」、「惡!惡!惡! (陳星十二│ │ │ │ │ │惡之一) 某人「冒領」、「侵佔」│ │ │ │ │ │私人財物! 偷! 偷! 偷!00中文 │ │ │ │ │ │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某人」│ │ │ │ │ │是誰?「小偷」是誰? 莫急! 莫急│ │ │ │ │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 │ │ │ │ │揭曉! 」 │ │ ├──┼───────┼──────────┼───────────────┼─────────┤ │11 │107 年1 月21日│一遍賊,一世賊人!惡│「一腥、五貪、十二惡-『腥、貪│甲○○、丙○○、中│ │ │3 時26分5 秒 │!惡!惡!陳星十二惡│、惡』三達人,腥!腥!腥!萬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之一:「冒領」、「侵│淫為首,陳星,我等您」、「劉老│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佔」私人財物! 「偷! │師教諺語:一遍賊,一世人賊! (│、紀志昌教授、張展│ │ │ │偷! 偷! 00中文系有 │台諺,又作「一遍賊,百世賊!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小偷! 把牠抓去關!RE│意指作賊東窗事發,只要被抓到一│惠、劉文強、蔡美智│ │ │ │:不得已之言 │次,永難洗脫偷竊罪名,永遠遭人│、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懷疑、唾棄。),做賊,萬世敗!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台諺,意指作賊東窗事發,將身│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敗名裂,永世無法翻身! ),做豬│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食潘,做賊食屎! (潘phun1 ,溲│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水、淘米水,豬食潘變肥豬,賊食│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屎變大碩鼠! ),做賊喝掠賊!(│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台諺,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賊較惡人!(台諺,又作:『賊較│53頁至第55頁) │ │ │ │ │惡主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 │ │ │ │ │更氣勢凌人!),賊心,狗行!(│ │ │ │ │ │台諺,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 │ │ │ │ │劣,如『雞鳴狗盜』之徒),做賊│ │ │ │ │ │狀元才!(又作「賊仔狀元才」、│ │ │ │ │ │「賊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 │ │ │ │ │,痟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 │ │ │ │ │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遇│ │ │ │ │ │鬼時!」、「惡!惡!惡! (陳星│ │ │ │ │ │十二惡之一)某人「冒領」、「侵│ │ │ │ │ │佔」私人財物!偷! 偷! 偷! 00 │ │ │ │ │ │中文系有小偷!把牠抓去關! 「某│ │ │ │ │ │人」是誰?「小偷」是誰?莫急! │ │ │ │ │ │莫急!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案│ │ │ │ │ │即將揭曉! 」 │ │ ├──┼───────┼──────────┼───────────────┼─────────┤ │12 │107 年1 月22日│婊無情,賊無義,客兄│「一腥、五貪、十二惡-『腥、貪│甲○○、丙○○、中│ │ │3 時18分 │無志氣! 惡!惡!惡!│、惡』三達人,腥!腥!腥!萬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陳星十二惡之一:「冒│淫為首,陳星,我等您」、「劉老│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領」、「侵佔」私人財│師教諺語:婊無情,賊無義,客兄│、紀志昌教授、張展│ │ │ │物! 偷! 偷! 偷!00 │無志氣!(台諺,賊偷唯利是圖,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人品低劣,不擇手段,何來道義?│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去關!RE:不得已之言│),做賊,萬世敗! (台諺,意指│、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作賊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永世│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無法翻身! ),做豬食潘,做賊食│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屎! (潘phun1 ,溲水、淘米水,│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豬食潘變肥豬,賊食屎變大碩鼠!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做賊喝掠賊!(台諺,義同華│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語『作賊喊捉賊』,賊較惡人!(│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台諺,又作:『賊較惡主人!』意│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指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57頁至第59頁) │ │ │ │ │),賊心,狗行!(台諺,意指一│ │ │ │ │ │個人的性、行低下卑劣,如『雞鳴│ │ │ │ │ │狗盜』之徒),做賊狀元才!(又│ │ │ │ │ │作「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才│ │ │ │ │ │」,仰佩! 仰佩! ),痟貪鑽雞籠│ │ │ │ │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 │ │ │ │ │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 │ │ │ │ │惡!惡!惡!(陳星十二惡之一)│ │ │ │ │ │某人「冒領」、「侵佔」私人財物│ │ │ │ │ │!偷! 偷! 偷! 00中文系有小偷 │ │ │ │ │ │!把牠抓去關! 「某人」是誰?「│ │ │ │ │ │小偷」是誰?莫急! 莫急! 賣個關│ │ │ │ │ │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 │ ├──┼───────┼──────────┼───────────────┼─────────┤ │13 │107 年1 月23日│賊心,和尚面! 惡!惡│「一腥、五貪、十二惡-『腥、貪│甲○○、丙○○、中│ │ │2 時49分 │!惡!陳星十二惡之一│、惡』三達人,腥!腥!腥!萬惡│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冒領」、「侵佔」│淫為首,陳星,我等您」、「劉老│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私人財物! 偷! 偷!偷│師教諺語:賊心,和尚面! (台諺│、紀志昌教授、張展│ │ │ │!00中文系有小偷! │,內心賊惡,外貌卻偽裝慈善! )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把牠抓去關!不得不回│,婊無情,賊無義,客兄無志氣!│惠、劉文強、蔡美智│ │ │ │應─請品鑑丙○○性行│ ( 台諺,賊偷唯利是圖,人品低│、蔡振念教授、賴錫│ │ │ │RE:不得已之言 │劣,不擇手段,何來道義? ),做│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賊,萬世敗! (台諺,意指作賊東│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窗事發,將身敗名裂,永世無法翻│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身! ),做豬食潘,做賊食屎!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潘phun1 ,溲水、淘米水,豬食潘│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變肥豬,賊食屎變大碩鼠! ),做│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賊喝掠賊!(台諺,義同華語『作│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賊喊捉賊』,賊較惡人!(台諺,│61頁至第63頁) │ │ │ │ │又作:『賊較惡主人!』意指賊偷│ │ │ │ │ │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賊│ │ │ │ │ │心,狗行!(台諺,意指一個人的│ │ │ │ │ │性、行低下卑劣,如『雞鳴狗盜』│ │ │ │ │ │之徒),做賊狀元才!(又作「賊│ │ │ │ │ │仔狀元才」、「賊計狀元才」,仰│ │ │ │ │ │佩!仰佩! ),痟貪鑽雞籠! 滿嘴│ │ │ │ │ │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行得夜│ │ │ │ │ │路多,必有遇鬼時!」、「惡!惡│ │ │ │ │ │!惡! (陳星十二惡之一)某人「│ │ │ │ │ │冒領」、「侵佔」私人財物!偷!│ │ │ │ │ │偷! 偷!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 │ │ │ │ │ │抓去關! 「某人」是誰?「小偷」│ │ │ │ │ │是誰?莫急! 莫急! 賣個關子,敬│ │ │ │ │ │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 │ │ ├──┼───────┼──────────┼───────────────┼─────────┤ │14 │107 年1 月24日│做賊,一更;顧,一暝│「劉老師教諺語:做賊,一更;顧│甲○○、丙○○、中│ │ │3 時10分25秒 │! 惡!惡!惡!陳星十│,一暝! (台諺,又作:做賊,做│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二惡之一:「冒領」、│一更;顧,顧一暝! 做賊易,防賊│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侵佔」私人財物! 偷│難! 此賊手段高明,防不勝防啊! │、紀志昌教授、張展│ │ │ │! 偷! 偷!00中文系│),賊心,和尚面! (台諺,內心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賊惡,外貌卻偽裝慈善! ),婊無│惠、劉文強、蔡美智│ │ │ │不得不回應─請品鑑簡│情,賊無義,客兄無志氣!(台諺│、蔡振念教授、賴錫│ │ │ │錦松性行RE :不得已之│,賊偷唯利是圖,人品低劣,不擇│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言 │手段,何來道義? ),做賊,萬世│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敗! (台諺,意指作賊東窗事發,│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將身敗名裂,永世無法翻身!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做豬食潘,做賊食屎! (潘phun1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溲水、淘米水,豬食潘變肥豬,│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賊食屎變大碩鼠! ),做賊喝掠賊│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台諺,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65頁至第67頁) │ │ │ │ │』,賊較惡人!(台諺,又作:『│ │ │ │ │ │賊較惡主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 │ │ │ │ │惡,更氣勢凌人!),賊心,狗行│ │ │ │ │ │!(台諺,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 │ │ │ │ │下卑劣,如『雞鳴狗盜』之徒),│ │ │ │ │ │做賊狀元才!(又作「賊仔狀元才│ │ │ │ │ │」、「賊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 │ │ │ │!),痟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 │ │ │ │ │,一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 │ │ │ │ │有遇鬼時!」、「惡!惡!惡! (│ │ │ │ │ │陳星十二惡之一)某人「冒領」、│ │ │ │ │ │「侵佔」私人財物! 偷!偷! 偷! │ │ │ │ │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 │ │ │ │ │「某人」是誰?「小偷」是誰? 莫│ │ │ │ │ │急! 莫急!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 │ │ │ │ │答案即將揭曉! 」 │ │ ├──┼───────┼──────────┼───────────────┼─────────┤ │15 │107 年1 月25日│「有獎徵答」偷食,無│「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3 時12分50秒 │拭喙! 惡!惡!惡!陳│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星十二惡之一:「冒領│的不是人!……,……!請問「這│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侵佔」私人財物│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 偷! 偷!偷!00中│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劉老師教諺語:偷食,無拭喙!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關! 不得不回應─請品│(台諺,喻做壞事,留下罪證! )│、蔡振念教授、賴錫│ │ │ │鑑丙○○之性行RE:不│,做賊,一更;顧,一暝! (台諺│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得已之言 │,又作:做賊,做一更;顧,顧一│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暝!做賊易,防賊難! 此賊手段高│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明,防不勝防啊! ),賊心,和尚│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面! (台諺,內心賊惡,外貌卻偽│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裝慈善!),婊無情,賊無義,客│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兄無志氣!(台諺,賊偷唯利是圖│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人品低劣,不擇手段,何來道義│69頁至第71 頁) │ │ │ │ │?),做賊,萬世敗! (台諺,意│ │ │ │ │ │指作賊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永│ │ │ │ │ │世無法翻身! ),做豬食潘,做賊│ │ │ │ │ │食屎! (潘phun1 ,溲水、淘米水│ │ │ │ │ │,豬食潘變肥豬,賊食屎變大碩鼠│ │ │ │ │ │!),做賊喝掠賊!(台諺,義同│ │ │ │ │ │華語『作賊喊捉賊』,賊較惡人!│ │ │ │ │ │(台諺,又作:『賊較惡主人!』│ │ │ │ │ │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 │ │ │ │ │!),賊心,狗行!(台諺,意指│ │ │ │ │ │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劣,如『雞│ │ │ │ │ │鳴狗盜』之徒),做賊狀元才!(│ │ │ │ │ │又作「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 │ │ │ │ │才」,仰佩!仰佩!),痟貪鑽雞│ │ │ │ │ │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 │ │ │ │ │,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 │ │ │ │ │「惡!惡!惡! (陳星十惡之一)│ │ │ │ │ │某人「冒領」、「侵佔」私人財物│ │ │ │ │ │! 偷! 偷!偷! 00中文系有小偷 │ │ │ │ │ │! 把牠抓去關! 「某人」是誰?「│ │ │ │ │ │小偷」是誰? 莫急! 莫急!賣個關│ │ │ │ │ │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 ├──┼───────┼──────────┼───────────────┼─────────┤ │16 │107 年1 月26日│「有獎徵答」! 偷拆人│「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3 時40分 │籬笆,起牆來賠!惡!│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惡!惡!陳星十二惡之│的不是人!……,……!請問「這│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一:「冒領」、「侵佔│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私人財物! 偷!偷!│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生、秋宏教授、楊雅│ │ │ │偷! 00中文系有小偷│「劉老師教諺語:偷拆人籬笆,起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把牠抓去關! 不得不│牆來賠(台諺,偷拆別人的籬笆,│、蔡振念教授、賴錫│ │ │ │回應─請品鑑丙○○之│被抓到要造牆來償。亦指淫魔糟蹋│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性行RE:不得已之言! │別人妻女,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喻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偷│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食,無拭喙! (台諺,喻做壞事,│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留下罪證! ),做賊,一更;顧,│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一暝!(台諺,又作:做賊,做一│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更;顧,顧一暝! 做賊易,防賊難│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此賊手段高明,防不勝防啊! )│73頁至第75頁) │ │ │ │ │,賊心,和尚面! (台諺,內心賊│ │ │ │ │ │惡,外貌卻偽裝慈善! ),婊無情│ │ │ │ │ │,賊無義,客兄無志氣!(台諺,│ │ │ │ │ │賊偷唯利是圖,人品低劣,不擇手│ │ │ │ │ │段,何來道義?),做賊,萬世敗│ │ │ │ │ │! (台諺,意指作賊東窗事發,將│ │ │ │ │ │身敗名裂,永世無法翻身! ),做│ │ │ │ │ │豬食潘,做賊食屎! (潘phun 1,│ │ │ │ │ │溲水、淘米水,豬食潘變肥豬,賊│ │ │ │ │ │食屎變大碩鼠! ),做賊喝掠賊!│ │ │ │ │ │(台諺,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 │ │ │ │ │,賊較惡人!(台諺,又作:『賊│ │ │ │ │ │較惡主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 │ │ │ │ │,更氣勢凌人!),賊心,狗行!│ │ │ │ │ │(台諺,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下│ │ │ │ │ │卑劣,如『雞鳴狗盜』之徒),做│ │ │ │ │ │賊狀元才!(又作「賊仔狀元才」│ │ │ │ │ │、「賊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 │ │ │ │ │),痟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 │ │ │ │ │一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 │ │ │ │ │遇鬼時!」、「惡!惡!惡! (陳│ │ │ │ │ │星十二惡之一)某人「冒領」、「│ │ │ │ │ │侵佔」私人財物! 偷! 偷! 偷! 中│ │ │ │ │ │山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 │ │ │ │ │某人」是誰?「小偷」是誰?莫急│ │ │ │ │ │!莫急!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 │ │ │ │ │案即將揭曉! 」 │ │ ├──┼───────┼──────────┼───────────────┼─────────┤ │17 │107 年1 月27日│「有獎徵答」! 偷割稻│「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3 時40分 │,拾施糜! 把「欺世盜│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名」的「小偷+偽君子+│的不是人!……,……!請問「這│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偽善人」關起來,不要│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給牠退休金! 惡!惡!│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惡!陳星十二惡之一:│「劉老師教諺語:偷割稻,捨施糜│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冒領」、「侵佔」私│!(台諺,語譯:先偷割別人的稻│、蔡振念教授、賴錫│ │ │ │人財物! 偷! 偷! 偷! │子,再煮成米粥施捨、做功德!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00中文系有小偷!把│嘲諷一個人偽善,性行卑鄙,擅長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牠抓去關! 不得不回應│欺騙世人、竊取名聲! ),不要懷│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請品鑑丙○○之性行│疑,真有這種人! 自古以來,「欺│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RE:不得已之言! │世盜名」的偽君子最令人鄙夷,何│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況是「欺世盜名」的「小偷+ 偽君│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子+ 偽善人」,人證物證、事證│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俱在,把牠關起來、不要給牠退休│77頁至第79頁) │ │ │ │ │金! 偷拆人籬笆,起牆來賠! (台│ │ │ │ │ │諺,偷拆別人的籬笆,被抓到要造│ │ │ │ │ │牆來償。亦指淫魔糟蹋別人妻女,│ │ │ │ │ │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喻因小失│ │ │ │ │ │大,得不償失! ),偷食,無拭喙│ │ │ │ │ │! (台諺,喻做壞事,留下罪證! │ │ │ │ │ │),做賊,一更;顧,一暝! (台│ │ │ │ │ │諺,又作:做賊,做一更;顧,顧│ │ │ │ │ │一暝! 做賊易,防賊難! 此賊手段│ │ │ │ │ │高明,防不勝防啊! ),賊心,和│ │ │ │ │ │尚面! (台諺,內心賊惡,外貌卻│ │ │ │ │ │偽裝慈善! ),婊無情,賊無義,│ │ │ │ │ │客兄無志氣!(台諺,賊偷唯利是│ │ │ │ │ │圖,人品低劣,不擇手段,何來道│ │ │ │ │ │義? ),做賊,萬世敗! (台諺,│ │ │ │ │ │意指作賊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 │ │ │ │ │永世無法翻身! ),做豬食潘,做│ │ │ │ │ │賊食屎! (潘phun1 ,溲水、淘米│ │ │ │ │ │水,豬食潘變肥豬,賊食屎變大碩│ │ │ │ │ │鼠! ),做賊喝掠賊!(台諺義同│ │ │ │ │ │華語『作賊喊捉賊』,賊較惡人!│ │ │ │ │ │(台諺,又作:『賊較惡主人!』│ │ │ │ │ │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 │ │ │ │ │!),賊心,狗行!(台諺,意指│ │ │ │ │ │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劣,如『雞│ │ │ │ │ │鳴狗盜』之徒),做賊狀元才!(│ │ │ │ │ │又作「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 │ │ │ │ │才」,仰佩! 仰佩! ),痟貪鑽雞│ │ │ │ │ │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 │ │ │ │ │,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 │ │ │ │ │「惡!惡!惡! (陳星十二惡之一│ │ │ │ │ │)某人「冒領」、「侵佔」私人財│ │ │ │ │ │物! 偷!偷! 偷! 00中文系有小 │ │ │ │ │ │偷! 把牠抓去關! 「某人」是誰?│ │ │ │ │ │「小偷」是誰?莫急! 莫急! 賣個│ │ │ │ │ │關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 │ │ │ │ │」 │ │ ├──┼───────┼──────────┼───────────────┼─────────┤ │18 │107 年1 月28日│「有獎徵答」! 日時偷│「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1 時37分27秒 │牽牛,暝時偷掠雞! 惡│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惡!惡!陳星十二惡│的不是人!……,……!請問「這│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之一:「冒領」、「侵│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佔」私人財物! 偷! 偷│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生、秋宏教授、楊雅│ │ │ │! 偷! 00中文系有小│「劉老師教諺語:日時偷牽牛,暝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偷! 把牠抓去關! 不得│時偷掠雞! (台諺,喻偷竊成性,│、蔡振念教授、賴錫│ │ │ │不回應─請品鑑丙○○│大小通吃,有機會侵佔別人財物決│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之性行RE:不得已之言│不放棄,不然手會癢! ),偷割稻│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捨施糜! (台諺,語譯:先偷割│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別人的稻子,再煮成米粥施捨、做│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功德! 」嘲諷一個人偽善,性行卑│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鄙,擅長欺騙世人、竊取名聲!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不要懷疑,真有這種人! 自古以│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來,「欺世盜名」的偽君子最令人│81頁至第85頁) │ │ │ │ │鄙夷,何況是「欺世盜名」的「小│ │ │ │ │ │偷+ 偽君子+ 偽善人」,人證、物│ │ │ │ │ │證、事證俱在,把牠關起來、不要│ │ │ │ │ │給牠退休金! 偷拆人籬笆,起牆來│ │ │ │ │ │賠! (台諺,偷拆別人的籬笆,被│ │ │ │ │ │抓到要造牆來償。亦指淫魔糟蹋別│ │ │ │ │ │人妻女,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 │ │ │ │ │喻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偷食│ │ │ │ │ │,無拭喙! (台諺,喻做壞事,留│ │ │ │ │ │下罪證! ),做賊,一更;顧,一│ │ │ │ │ │暝! (台諺,又作:做賊,做一更│ │ │ │ │ │;顧,顧一暝!做賊易,防賊難! │ │ │ │ │ │此賊手段高明,防不勝防啊! ),│ │ │ │ │ │賊心,和尚面! (台諺,內心賊惡│ │ │ │ │ │,外貌卻偽裝慈善! ),婊無情,│ │ │ │ │ │賊無義,客兄無志氣!(台諺,賊│ │ │ │ │ │偷唯利是圖,人品低劣,不擇手段│ │ │ │ │ │,何來道義? ),做賊,萬世敗! │ │ │ │ │ │(台諺,意指作賊東窗事發,將身│ │ │ │ │ │敗名裂,永世無法翻身! ),做豬│ │ │ │ │ │食潘,做賊食屎! (潘phun1 ,溲│ │ │ │ │ │水、淘米水,豬食潘變肥豬,賊食│ │ │ │ │ │屎變大碩鼠! ),做賊喝掠賊!(│ │ │ │ │ │台諺,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 │ │ │ │ │賊較惡人!(台諺,又作:『賊較│ │ │ │ │ │惡主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惡,│ │ │ │ │ │更氣勢凌人!),賊心,狗行!(│ │ │ │ │ │台諺,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下卑│ │ │ │ │ │劣,如『雞鳴狗盜』之徒),做賊│ │ │ │ │ │狀元才!(又作「賊仔狀元才」、│ │ │ │ │ │「賊計狀元才」,仰佩!仰佩! )│ │ │ │ │ │,痟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一│ │ │ │ │ │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有遇│ │ │ │ │ │鬼時!」、「惡!惡!惡! (陳星│ │ │ │ │ │十二惡之一)某人「冒領」、「侵│ │ │ │ │ │佔」私人財物! 偷! 偷! 偷!00 │ │ │ │ │ │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某│ │ │ │ │ │人」是誰?「小偷」是誰?莫急! │ │ │ │ │ │莫急! 賣個關子,敬請期待,答案│ │ │ │ │ │即將揭曉! 」 │ │ ├──┼───────┼──────────┼───────────────┼─────────┤ │19 │107 年1 月29日│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3 時45分6 秒 │」偷掠雞,免秤重! 惡│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惡!惡!陳星十二惡│的不是人!……,……!,請問「│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之一:「冒領」、「侵│這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紀志昌教授、張展│ │ │ │佔」私人財物! 偷! 偷│不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生、秋宏教授、楊雅│ │ │ │! 偷! 00中文系有小│、「劉老師教諺語:偷掠雞,免秤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偷! 把牠抓去關! 不得│重!(台諺,喻偷竊、侵占別人的│、蔡振念教授、賴錫│ │ │ │不回應─請品鑑丙○○│東西,不會珍惜,隨便賣、隨意送│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之性行RE:不得已之言│),日時偷牽牛,暝時偷掠雞!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台諺,喻偷竊成性,大小通吃,有│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機會侵佔別人財物決不放棄,不然│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手會癢! ),偷割稻,捨施糜!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台諺,語譯:先偷割別人的稻子,│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再煮成米粥施捨、做功德! 」嘲諷│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一個人偽善,性行卑鄙,擅長欺騙│87頁至第91頁) │ │ │ │ │世人、竊取名聲! ),不要懷疑,│ │ │ │ │ │真有這種人! 自古以來,「欺世盜│ │ │ │ │ │名」的偽君子最令人鄙夷,何況是│ │ │ │ │ │「欺世盜名」的「小偷+ 偽君子+ │ │ │ │ │ │偽善人」,人證、物證、事證俱在│ │ │ │ │ │,把牠關起來、不要給牠退休金! │ │ │ │ │ │偷拆人籬笆,起牆來賠! (台諺,│ │ │ │ │ │偷拆別人的籬笆,被抓到要造牆來│ │ │ │ │ │償。亦指淫魔糟蹋別人妻女,東窗│ │ │ │ │ │事發,將身敗名裂,喻因小失大,│ │ │ │ │ │得不償失! ),偷食,無拭喙! (│ │ │ │ │ │台諺,喻做壞事,留下罪證! ),│ │ │ │ │ │做賊,一更;顧,一暝! (台諺,│ │ │ │ │ │又作:做賊,做一更;顧,顧一暝│ │ │ │ │ │! 做賊易,防賊難!此賊手段高明│ │ │ │ │ │,防不勝防啊! ),賊心,和尚面│ │ │ │ │ │! (台諺,內心賊惡,外貌卻偽裝│ │ │ │ │ │慈善! ),婊無情,賊無義,客兄│ │ │ │ │ │無志氣!(台諺,賊偷唯利是圖,│ │ │ │ │ │人品低劣,不擇手段,何來道義?│ │ │ │ │ │),做賊,萬世敗!(台諺,意指│ │ │ │ │ │作賊東窗事發,將身敗名裂,永世│ │ │ │ │ │無法翻身! ),做豬食潘,做賊食│ │ │ │ │ │屎! (潘phun 1,溲水、淘米水,│ │ │ │ │ │豬食潘變肥豬,賊食屎變大碩鼠! │ │ │ │ │ │),做賊喝掠賊!(台諺,義同華│ │ │ │ │ │語『作賊喊捉賊』,賊較惡人!(│ │ │ │ │ │台諺,又作:『賊較惡主人!』意│ │ │ │ │ │指賊偷比苦主兇惡,更氣勢凌人!│ │ │ │ │ │),賊心,狗行!(台諺,意指一│ │ │ │ │ │個人的性、行低下卑劣,如『雞鳴│ │ │ │ │ │狗盜』之徒),做賊狀元才!(又│ │ │ │ │ │作「賊仔狀元才」、「賊計狀元才│ │ │ │ │ │」,仰佩! 仰佩! ),痟貪鑽雞籠│ │ │ │ │ │! 滿嘴仁義道德,一肚子腥貪惡,│ │ │ │ │ │行得夜路多,必有遇鬼時!」、「│ │ │ │ │ │惡!惡!惡! (陳星十二惡之一)│ │ │ │ │ │某人「冒領」、「侵佔」私人財物│ │ │ │ │ │!偷! 偷!偷! 00中文系有小偷 │ │ │ │ │ │! 把牠抓去關! 「某人」是誰?「│ │ │ │ │ │小偷」是誰?莫急! 莫急! 賣個關│ │ │ │ │ │子,敬請期待,答案即將揭曉!」│ │ ├──┼───────┼──────────┼───────────────┼─────────┤ │20 │107 年1 月30日│陳星來電搶答、抗議,│「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3 時44分 │偷拈偷捻,一世人缺欠│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 惡!惡!惡!陳星十│的不是人!……,……!請問「這│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二惡之一:「冒領」、│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侵佔」私人財物!偷!│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 偷! 偷! 00中文系 │、「號外! 號外! 繼「碩鼠」之後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陳星亦來電搶答、抗議:「……│、蔡振念教授、賴錫│ │ │ │不得不回應─請品鑑簡│!」,一腥、五貪十二惡─「腥、│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錦松之性行RE:不得已│貪、惡」三達人,即將進入新單元│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之言! │」、「劉老師教諺語:偷拈偷捻,│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一世人缺欠! (台諺,喜歡偷拿、│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竊佔公、私財物,遭人唾棄,因小│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失大,得不償失。),日時偷牽牛│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暝時偷掠雞! (台諺,喻偷竊成│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性,大小通吃,有機會侵佔別人財│93頁至第97頁) │ │ │ │ │物決不放棄,不然手會癢! ),偷│ │ │ │ │ │割稻,捨施糜! (台諺,語譯:先│ │ │ │ │ │偷割別人的稻子,再煮成米粥施捨│ │ │ │ │ │、做功德!」嘲諷一個人偽善,性│ │ │ │ │ │行卑鄙,擅長欺騙世人、竊取名聲│ │ │ │ │ │! ),不要懷疑,真有這種人! 自│ │ │ │ │ │古以來,「欺世盜名」的偽君子最│ │ │ │ │ │令人鄙夷,何況是「欺世盜名」的│ │ │ │ │ │「小偷+ 偽君子+ 偽善人」,人證│ │ │ │ │ │、物證、事證俱在,把牠關起來、│ │ │ │ │ │不要給牠退休金! 偷拆人籬笆,起│ │ │ │ │ │牆來賠! (台諺,偷拆別人的籬笆│ │ │ │ │ │,被抓到要造牆來償。亦指淫魔糟│ │ │ │ │ │蹋別人妻女,東窗事發,將身敗名│ │ │ │ │ │裂,喻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 │ │ │ │ │偷食,無拭喙! (台諺,喻做壞事│ │ │ │ │ │,留下罪證! ),做賊,一更;顧│ │ │ │ │ │,一暝! (台諺,又作:做賊,做│ │ │ │ │ │一更;顧,顧一暝! 做賊易,防賊│ │ │ │ │ │難! 此賊手段高明,防不勝防啊! │ │ │ │ │ │),賊心,和尚面! (台諺,內心│ │ │ │ │ │賊惡,外貌卻偽裝慈善! ),婊無│ │ │ │ │ │情,賊無義,客兄無志氣!(台諺│ │ │ │ │ │,賊偷唯利是圖,人品低劣,不擇│ │ │ │ │ │手段,何來道義?),做賊,萬世│ │ │ │ │ │敗! (台諺,意指作賊東窗事發,│ │ │ │ │ │將身敗名裂,永世無法翻身! ),│ │ │ │ │ │做豬食潘,做賊食屎! (潘phun1 │ │ │ │ │ │,溲水、淘米水,豬食潘變肥豬,│ │ │ │ │ │賊食屎變大碩鼠! ),做賊喝掠賊│ │ │ │ │ │!(台諺,義同華語『作賊喊捉賊│ │ │ │ │ │』,賊較惡人!(台諺,又作:『│ │ │ │ │ │賊較惡主人!』意指賊偷比苦主兇│ │ │ │ │ │惡,更氣勢凌人!),賊心,狗行│ │ │ │ │ │!(台諺,意指一個人的性、行低│ │ │ │ │ │下卑劣,如『雞鳴狗盜』之徒),│ │ │ │ │ │做賊狀元才!(又作「賊仔狀元才│ │ │ │ │ │」、「賊計狀元才」,仰佩! 仰佩│ │ │ │ │ │!),痟貪鑽雞籠! 滿嘴仁義道德│ │ │ │ │ │,一肚子腥貪惡,行得夜路多,必│ │ │ │ │ │有遇鬼時!」、「惡!惡!惡! (│ │ │ │ │ │陳星十二惡之一)某人「冒領」、│ │ │ │ │ │「侵佔」私人財物! 偷! 偷!偷! │ │ │ │ │ │00中文系有小偷! 把牠抓去關! │ │ │ │ │ │「某人」是誰?「小偷」是誰?莫│ │ │ │ │ │急! 莫急!賣個關子,敬請期待,│ │ │ │ │ │答案即將揭曉! 」 │ │ ├──┼───────┼──────────┼───────────────┼─────────┤ │21 │107 年1 月31日│陳星來電抗議「……!│「可受公評的「有獎徵答」:為何│甲○○、丙○○、中│ │ │4 時13分48秒 │」‧惡!惡!惡!簡錦│龔老師一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松「十二惡之二」:長│的不是人!……,……!請問「這│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期侵占公家貴重財物‧│個xxx 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紀志昌教授、張展│ │ │ │不得不回應、可受公評│是人?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之事實─請品鑑丙○○│、「號外! 號外! 繼「碩鼠」之後│惠、劉文強、蔡美智│ │ │ │「腥、貪、惡」之性行│,陳星亦來電搶答、抗議:「……│、蔡振念教授、賴錫│ │ │ │‧RE:不得已之言 │! 」,陳星抗議精彩、有理,陳星│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人品遠勝丙○○,不該類比,信然│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 即日起(陳星十二惡)正名(簡│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錦松十二惡),一腥、五貪、十二│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惡─「腥、貪、惡」三達人,惡!│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惡!惡! (丙○○十二惡之二),│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長期侵占公家貴重財物,一個人會│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冒領」、「侵佔」私人財物,怎│99頁至第101頁) │ │ │ │ │會不染指貴重公家財物? 「貪婪之│ │ │ │ │ │人」之「貪婪事跡」明日與大家分│ │ │ │ │ │享! │ │ ├──┼───────┼──────────┼───────────────┼─────────┤ │22 │107 年2 月1 日│陳星來電抗議「……!│「關於丙○○「腥、貪、惡」豐功│甲○○、丙○○、中│ │ │4 時8 分18秒 │」樹無皮,必死無疑;│偉業,罄竹難書,此後將不定期發│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佈丙○○「可受公評之性行」,庶│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連碩鼠、陳星都看不起│免「借屍還魂」,與某人「朋比為│、紀志昌教授、張展│ │ │ │您!‧惡! 惡! 惡!簡錦│奸」,再危害系務、再傷害女學生│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松「十二惡之二」:長│,敬請追蹤、期待!」、「可受公│惠、劉文強、蔡美智│ │ │ │期侵占公家貴重財物‧│評的「有獎徵答」:為何龔老師一│、蔡振念教授、賴錫│ │ │ │不得不回應、可受公評│再公開譴責:這個xxx 真的不是人│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之事實─請品鑑丙○○│「!……,……!請問「這個xxx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腥、貪、惡」之性行│是誰?龔老師為何譴責牠不是人?│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RE:不得已之言 │(譴責內容,駭人聽聞,令人髮指│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答對者可獲獎金、獎品!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號外! 號外! 繼「碩鼠」之後,│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陳星亦來電搶答、抗議:「……!│理等20人(他二卷第│ │ │ │ │」(抗議內容,駭人聽聞,令人髮│103 頁至第109頁) │ │ │ │ │指! ),陳星抗議精彩、有理,陳│ │ │ │ │ │星人品遠勝丙○○,不該類比,即│ │ │ │ │ │日起(陳星十二惡)正名(丙○○│ │ │ │ │ │十二惡),一腥、五貪、十二惡─│ │ │ │ │ │「腥、貪、惡」三達人,惡!惡!│ │ │ │ │ │惡!「貪婪之人」之「貪婪事跡」│ │ │ │ │ │令人鄙夷,連碩鼠、陳星都看不起│ │ │ │ │ │您!俗話說:「樹無皮,必死無疑│ │ │ │ │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信然! 噁│ │ │ │ │ │心!我看不起您! 」 │ │ ├──┼───────┼──────────┼───────────────┼─────────┤ │23 │107 年2 月9 日│尾大的「女版丙○○」│「尾大的「女版丙○○」老羞成怒│甲○○、丙○○、中│ │(同│21時20分25秒 │老羞成怒,露出狐狸尾│,露出狐狸尾巴了! ……昔日簡錦│山哲學所游淙祺、文│ │附表│ │巴了! │松亂政,「女版丙○○」躲在背後│學院楊雅雲秘書、文│ │二編│ │ │使壞……」 │學院李美文院長、文│ │號3 │ │ │ │學院黃心雅院長、戲│ │) │ │ │ │劇系王璦玲教授、鄭│ │ │ │ │ │英耀校長、中文系助│ │ │ │ │ │理、丁怡心、中文系│ │ │ │ │ │杜佳倫教授、中文系│ │ │ │ │ │何樹環、中文系張屏│ │ │ │ │ │生、中文系陳秋宏、│ │ │ │ │ │中文系楊雅惠、中文│ │ │ │ │ │系劉文強、中文系蔡│ │ │ │ │ │美智、中文系蔡振念│ │ │ │ │ │、中文系賴錫三、中│ │ │ │ │ │文系戴景賢、中文系│ │ │ │ │ │鍾志偉、中文系羅景│ │ │ │ │ │文、李素琪、約聘楊│ │ │ │ │ │雅琄教授、中文系林│ │ │ │ │ │芷瑩教授、中文系吳│ │ │ │ │ │孟謙、中文系紀志昌│ │ │ │ │ │等27人(他二卷第11│ │ │ │ │ │1 頁至第115 頁) │ ├──┼───────┼──────────┼───────────────┼─────────┤ │24 │107 年2 月9 日│「女版丙○○」到底是│「甲○○一心認定系上德政皆谷簡│甲○○、丙○○、中│ │(同│22時17分19秒 │老羞成怒?還是發瘋、│錦松所為,足堪師法,視丙○○為│山哲學所游淙祺、文│ │附表│ │吃大便、口出穢言、亂│心靈導師、亂政楷模,真不愧是「│學院楊雅雲秘書、文│ │二編│ │咬人?好臭!好噁心!│女版丙○○」!什麼謊言都敢說!│學院李美文院長、文│ │號4 │ │RE:尾大的「女版簡錦│什麼壞事都敢做。」 │學院黃心雅院長、戲│ │) │ │松」老羞成怒、露出狐│ │劇系王璦玲教授、鄭│ │ │ │狸尾巴了! │ │英耀校長、中文系吳│ │ │ │ │ │孟謙教授、杜佳倫教│ │ │ │ │ │授、芷瑩教授、紀志│ │ │ │ │ │昌教授、張展生、秋│ │ │ │ │ │宏教授、楊雅惠、劉│ │ │ │ │ │文強、蔡美智、蔡振│ │ │ │ │ │念教授、賴錫三、中│ │ │ │ │ │文系戴景賢教授、中│ │ │ │ │ │文系鍾志偉教授、中│ │ │ │ │ │文系羅景文教授、中│ │ │ │ │ │文系約聘楊雅琄教授│ │ │ │ │ │、素琪助教、怡心助│ │ │ │ │ │教、張書華助理等26│ │ │ │ │ │人(他二卷第117頁 │ │ │ │ │ │) │ └──┴───────┴──────────┴───────────────┴─────────┘ 附表二(公然侮辱甲○○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時間 │電子郵件主旨 │郵件內容 │收件者(證據出處)│ ├──┼───────┼──────────┼───────────────┼─────────┤ │1 │107 年2 月6 日│為免「簡主任殷鑑不遠│「游院長當然是善意,但是其善意│甲○○、丙○○、游│ │ │12時23分11秒 │!」「楊主任殷鑑不遠│一再被您拿來脅迫同仁、侮辱同仁│淙祺院長、文學院楊│ │ │ │!」中文系全體同仁都│、遂行私欲」,「請不要再以高層│雅雲秘書、黃心雅教│ │ │ │會努力讓未來更好 │脅迫同仁、侮辱同仁、遂行私欲。│務長、鄭英耀校長、│ │ │ │ │或許,兩面人,言偽而辯,說一套│賴錫三特聘教授、吳│ │ │ │ │、做一套,是您的人格特質,是您│孟謙教授、鍾志偉教│ │ │ │ │的領導風格」 │授、杜佳倫教授、紀│ │ │ │ │ │志昌教授、陳秋宏教│ │ │ │ │ │授、羅景文教授、陳│ │ │ │ │ │雅惠老師、張屏生教│ │ │ │ │ │授、張書華、李素琪│ │ │ │ │ │、怡心助教、劉文強│ │ │ │ │ │老師、戴景賢特聘教│ │ │ │ │ │授、林芷瑩老師等21│ │ │ │ │ │人(他一卷第15頁至│ │ │ │ │ │第17頁) │ ├──┼───────┼──────────┼───────────────┼─────────┤ │2 │107 年2 月7 日│大家一起防範「女版簡│「大家一起防範『女版丙○○』使│甲○○、丙○○、游│ │ │18時11分46秒 │錦松」使壞、亂政!FW│壞、亂政!」,「因中文系的主任│宗祺院長、文學院楊│ │ │ │:為免「簡主任殷鑑不│無法領導統御,狐假虎威,一再扭│雅雲秘書、黃心雅教│ │ │ │遠!」「楊主任殷鑑不│曲您們的話脅迫同仁、侮辱同仁、│務長、鄭英耀校長、│ │ │ │遠!」中文系全體同仁│遂行私欲,讓系務動盪不安,讓中│賴錫三特聘教授、吳│ │ │ │都會努力讓未來更好 │文系丟臉,讓大家看笑話了!」 │孟謙教授、鍾志偉教│ │ │ │ │ │授、杜佳倫教授、紀│ │ │ │ │ │志昌教授、陳秋宏教│ │ │ │ │ │授、羅景文教授、陳│ │ │ │ │ │雅惠老師、張屏生教│ │ │ │ │ │授、張書華、李素琪│ │ │ │ │ │、怡心助教、劉文強│ │ │ │ │ │老師、戴景賢特聘教│ │ │ │ │ │授、林芷瑩老師等21│ │ │ │ │ │人(他一卷第19頁)│ ├──┼───────┼──────────┼───────────────┼─────────┤ │3 │107 年2 月9 日│尾大的「女版丙○○」│「尾大的『女版丙○○』老羞成怒│甲○○、丙○○、中│ │(同│21時20分25秒 │老羞成怒、露出狐狸尾│、露出狐狸尾巴了」,「『女版簡│山哲學所游淙祺、文│ │附表│ │巴了! │錦松』心胸狹窄,狹怨報復,真是│學院楊雅雲秘書、文│ │一編│ │ │可怕的女人,不必滿嘴仁義道德」│學院李美文院長、文│ │號23│ │ │,「『女版丙○○』向來很囂張,│學院黃心雅院長、戲│ │) │ │ │向來講話很大聲,向來說好話、做│劇系王璦玲教授、鄭│ │ │ │ │壞事」,「『女版丙○○』的陰謀│英耀校長、中文系助│ │ │ │ │詭計不會得逞的,尾大的『女版簡│理、丁怡心、中文系│ │ │ │ │錦松』老羞成怒、露出狐狸尾巴了│杜佳倫教授、中文系│ │ │ │ │」,「昔日丙○○亂政,『女版簡│何樹環、中文系張屏│ │ │ │ │錦松』躲在背後使壞」,「話說回│生、中文系陳秋宏、│ │ │ │ │來,這麼多年來,『女版丙○○』│中文系楊雅惠、中文│ │ │ │ │有什麼壞事不敢做?只是『女版簡│系劉文強、中文系蔡│ │ │ │ │錦松』躲在後面使壞,今日終於老│美智、中文系蔡振念│ │ │ │ │羞成怒、露出狐狸尾巴了。請同仁│、中文系賴錫三、中│ │ │ │ │防範『女版丙○○』扭曲游院長之│文系戴景賢、中文系│ │ │ │ │言脅迫同仁、濫權亂政、遂行私欲│鍾志偉、中文系羅景│ │ │ │ │!請同仁防範『女版丙○○』胡濫│文、李素琪、約聘楊│ │ │ │ │使用系上經費、假私濟公、遂行私│雅琄教授、中文系林│ │ │ │ │欲不受制約!」 │芷瑩教授、中文系吳│ │ │ │ │ │孟謙、中文系紀志昌│ │ │ │ │ │等27人(他一卷第21│ │ │ │ │ │頁至第25 頁) │ ├──┼───────┼──────────┼───────────────┼─────────┤ │4 │107 年2 月9 日│「女版丙○○」到底是│「甲○○一心認定系上德政皆簡錦│甲○○、丙○○、中│ │(同│22時17分19秒 │老羞成怒?還是發瘋、│松所為、足堪師法,視丙○○為心│山哲學所游淙祺、文│ │附表│ │吃大便、口出穢言、亂│靈導師、亂政楷模,真不愧是『女│學院楊雅雲秘書、文│ │一編│ │咬人?好臭!好噁心!│版丙○○』!什麼謊言都敢說!什│學院李美文院長、文│ │號24│ │RE:尾大的「女版簡錦│麼壞事都敢做」,「『女版丙○○│學院黃心雅院長、戲│ │) │ │松」老羞成怒、露出狐│』到底是老羞成怒?還是發瘋、吃│劇系王璦玲教授、鄭│ │ │ │狸尾巴了! │大便?不然怎會口出穢言、亂咬人│英耀校長、中文系吳│ │ │ │ │?好臭!好噁心」 │孟謙教授、杜佳倫教│ │ │ │ │ │授、芷瑩教授、紀志│ │ │ │ │ │昌教授、張展生、秋│ │ │ │ │ │宏教授、楊雅惠、劉│ │ │ │ │ │文強、蔡美智、蔡振│ │ │ │ │ │念教授、賴錫三、中│ │ │ │ │ │文系戴景賢教授、中│ │ │ │ │ │文系鍾志偉教授、中│ │ │ │ │ │文系羅景文教授、中│ │ │ │ │ │文系約聘楊雅琄教授│ │ │ │ │ │、素琪助教、怡心助│ │ │ │ │ │教、張書華助理等26│ │ │ │ │ │人(他一卷第27頁至│ │ │ │ │ │第29頁) │ ├──┼───────┼──────────┼───────────────┼─────────┤ │5 │107 年2 月10日│「女版丙○○」到底是│「請問『女版丙○○』,您到底是│甲○○、丙○○、中│ │ │11時37分00秒 │老羞成怒?還是發瘋、│老羞成怒、原形畢露?還是發瘋、│山哲學所游淙祺、文│ │ │ │吃大便、口出穢言、亂│吃大便?不然怎會口出穢言、亂咬│學院楊雅雲秘書、文│ │ │ │咬人?好臭!好噁心!│人?好臭!好噁心!」 │學院李美文院長、文│ │ │ │RE:尾大的「女版簡錦│ │學院黃心雅院長、戲│ │ │ │松」老羞成怒、露出狐│ │劇系王璦玲教授、鄭│ │ │ │狸尾巴了! │ │英耀校長、中文系吳│ │ │ │ │ │孟謙教授、杜佳倫教│ │ │ │ │ │授、芷瑩教授、紀志│ │ │ │ │ │昌教授、張展生、秋│ │ │ │ │ │宏教授、楊雅惠教授│ │ │ │ │ │、劉文強教授、蔡美│ │ │ │ │ │智、蔡振念教授、賴│ │ │ │ │ │錫三、戴景賢教授、│ │ │ │ │ │鍾志偉教授、羅景文│ │ │ │ │ │教授、楊雅琄教授、│ │ │ │ │ │素琪助教、怡心助教│ │ │ │ │ │、張書華助理等26人│ │ │ │ │ │(他一卷第31頁至第│ │ │ │ │ │33頁) │ ├──┼───────┼──────────┼───────────────┼─────────┤ │6 │107 年2 月10日│真是活脫脫「女版簡錦│「紀老師只不過表達一下對系務的│甲○○、丙○○、中│ │ │11時50分45秒 │松」不!連「正版簡錦│看法,就遭『女版丙○○』亂咬一│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松」都比不上這位「女│通,不但不補助其冷氣保養、維修│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版丙○○」 RE:系辦 │費,連棄選系主任都要被冷嘲熱諷│、紀志昌教授、張展│ │ │ │經費與高教深耕是二回│,真是活脫脫『女版丙○○』,不│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事,請勿混淆 │!連『正版丙○○』都比不上這位│惠、劉文強、蔡美智│ │ │ │ │『女版丙○○』,甲○○說得好: │、蔡振念教授、賴錫│ │ │ │ │『丙○○殷鑑不遠』,我要說:『│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 │丙○○可怕,女版丙○○更可怕!│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 │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等20人(他一卷第│ │ │ │ │ │35頁) │ ├──┼───────┼──────────┼───────────────┼─────────┤ │7 │107 年2 月10日│請同仁防範「女版簡錦│「請同仁防範『女版丙○○』扭曲│甲○○、丙○○、中│ │ │13時27分29秒 │松」濫權、亂政、毀壞│游院長之言脅迫同仁、濫權亂政、│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兩間教室 RE:真是活 │遂行私欲!請同仁防範『女版簡錦│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脫脫「女版丙○○」不│松』胡濫使用系上經費、假私濟公│、紀志昌教授、張展│ │ │ │!連「正版丙○○」都│、遂行私欲!」,「請同仁防範『│生、秋宏教授、楊雅│ │ │ │比不上這位「女版簡錦│女版丙○○』濫權、亂政、毀敗系│惠、劉文強、蔡美智│ │ │ │松」 RE:系辦經費與 │務、日後無法補救!」,「我要說│、蔡振念教授、賴錫│ │ │ │高教深耕是二回事,請│:『丙○○可怕,女版丙○○更可│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勿混淆 │怕!更要防範』」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 │ │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00山哲學所游淙│ │ │ │ │ │祺、文學院楊雅雲秘│ │ │ │ │ │書、文學院李美文院│ │ │ │ │ │長、文學院黃心雅院│ │ │ │ │ │長、戲劇系王璦玲教│ │ │ │ │ │授、鄭英耀校長等26│ │ │ │ │ │人(他一卷第37頁)│ ├──┼───────┼──────────┼───────────────┼─────────┤ │8 │107 年2 月10日│關於「女版丙○○」穢│「請問『女版丙○○』,您到底是│甲○○、丙○○、中│ │ │18時30分26秒 │文抹黑本人「未對外爭│老羞成怒、原形畢露?還是發瘋、│文系吳孟謙教授、杜│ │ │ │取經費」的說明只有「│吃大便?不然怎會口出穢言、亂咬│佳倫教授、芷瑩教授│ │ │ │女版丙○○」可以挑撥│人?好臭!好噁心!」 │、紀志昌教授、張展│ │ │ │、造謠、抹黑、辱罵同│ │生、秋宏教授、楊雅│ │ │ │仁!「女版丙○○」到│ │惠、劉文強、蔡美智│ │ │ │底是老羞成怒、原形畢│ │、蔡振念教授、賴錫│ │ │ │露?還是發瘋吃大便、│ │三、中文系戴景賢教│ │ │ │不然怎會口出穢言、亂│ │授、中文系鍾志偉教│ │ │ │咬人?好臭!好噁心!│ │授、中文系羅景文教│ │ │ │ │ │授、中文系約聘楊雅│ │ │ │ │ │琄教授、素琪助教、│ │ │ │ │ │怡心助教、張書華助│ │ │ │ │ │理、00山哲學所游淙│ │ │ │ │ │祺、文學院楊雅雲秘│ │ │ │ │ │書、文學院李美文院│ │ │ │ │ │長、文學院黃心雅院│ │ │ │ │ │長、戲劇系王璦玲教│ │ │ │ │ │授、鄭英耀校長等26│ │ │ │ │ │人(他一卷第3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