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
上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成
被 告 蔡瑞媛
被 告 陳隆賢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
律師
被 告 王晨光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張琳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55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380號、106年度偵字第61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廖偉成、蔡瑞媛、陳隆賢(對外自稱「陳子
凡」)、王晨光等4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
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
得僅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竟共同基於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
犯意聯絡,自民
國104年4月間起,自創「大羅神算享樂人生顧問公司」(未
合法設立登記,下稱大羅神算顧問公司),以廖偉成為創辦
人,蔡瑞媛為會計兼助理,對外則以廖偉成與不知情之范光
川(另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之處分)合夥
經營之「石話石說電腦有限公司」(下稱石話石說公司)名
義,透過網際網路架設大羅神算APP軟體販賣點數【使用方
式: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進入APP,繳交新臺幣(下同)
9800元有50個點數可使用APP軟體解惑,占卜每一個問題扣2
至3個點數,點數用罄需另行付費購買】,供不特定人瀏覽
、下載及購買點數,對外標榜「對治煩惱、傳遞正能量」,
藉由點數進入大羅神算APP軟體,點選52張撲克牌其中幾張
,再藉由撲克牌之數字、圖案之含意於網頁上解說,或由
渠
等親自面對面授課解說自製之52張大羅神算撲克牌圖案、數
字所代表之意思,佯稱可為不特定人占卜、算命及解惑,俟
對方誤信該撲克牌算命方式準確時,渠等即佯稱加入會員制
度後即可學習撲克牌算命技術,也可從中獲利之誘因,誘騙
詳如附表一所示之顏秀珍等人加入成為大羅神算會員,加入
會員需先繳交9800元(1球=1單位),
可參加大羅神算所安
排之課程學習撲克牌算命技術,上完課程後即可回收1萬200
0元(每球獲利2200元),並由廖偉成、陳隆賢、王晨光擔
任授課講師,再以課程分為初階、中階、高階班及講師授證
班為幌子,如加入13球(費用為12萬7400元)即可接受初階
、中階、高階、講師等課程,並可獲取400萬元至1200萬元
不等之紅利,誘騙詳如附表一所示之顏秀珍等人招攬親友加
入成為會員,以提早接受高階課程,致使詳如附表一所示之
顏秀珍等人均
陷於錯誤,各以當面交付、或指定匯款至石話
石說公司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或指定匯款至蔡瑞媛以其女兒方
語心名義與陳隆賢共同聯名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聯名帳戶)內,而
加入為大羅神算全球業績互助紅利系統(下稱大羅神算紅利
制度)之會員投資,
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顏秀珍等人陸續完
成上述課程後,卻遲遲未收到約定之回饋金額與紅利,發現
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
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
判例可資
參照;再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
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
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
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
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俾落實
無罪推定原則,此
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
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03
6號判決參照)。
三、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
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
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
不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
無須再論述所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非
法多層次傳銷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
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
暨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表、大羅神算APP翻拍照片及課程行銷DM、大羅
神算全球業績互助紅利系統行銷DM、大羅神算課程講義資料
等為論據。
訊據被告4人均堅詞否認有何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及加重詐欺
犯行,被告廖偉成辯稱:伊沒有成立大羅神算公
司,大羅神算APP是伊設計並享有專利,後來陳隆賢、王晨
光來找伊上大羅神算的課程,他們於104年5月間提到若會員
上完課後願意推廣,可以將課程盈餘回饋給認真上課的人,
伊就同意他們可以招生,伊主要是推廣行銷大羅神算樸克牌
軟體程式APP,包含命理課程教育訓練,伊也都有前往對會
員授課,並無詐欺或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情事等語。被告蔡瑞
媛則辯稱:伊是受僱於廖偉成擔任類似總務工作,會員制度
設計很複雜,伊並無決策權,對制度運作及業務也不是很深
入暸解,且會員繳交的錢,我們都有提供課程讓他們上課,
有上課的人都可得APP 點數,也有讓他們拿到佣金,並無詐
欺之可言等語。被告陳隆賢則辯稱:大羅神算公司是廖偉成
成立的,伊只是負責授課,來上課的都是有繳交9800元的會
員,伊並不太瞭解王晨光等人所設計的會員制度,因為會員
制度不是伊設計的,是王晨光想好之後再跟伊、廖偉成、蔡
瑞媛討論等語;辯護意旨則另為其辯稱:被告陳隆賢,係為
撲克牌占卜技巧之教學者,其亦投入被告廖偉成之大羅神算
享樂人生顧問公司大量金錢,且被告陳隆賢於教學之際,若
有學員詢問有關加入會員以及如何分紅之問題,被告陳隆賢
因不熟悉規則,均回答學員其亦不知公司相關規定,請學員
自行詢問被告廖偉成、蔡瑞媛等人,因此,被告陳隆賢僅為
一教學老師,並未涉及公司收入、分紅等業務,並無違反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刑罰規範等語。被告王晨光則辯稱:當初
是陳隆賢找伊來設計會員制度,伊也有擔任講師,學員繳交
課程費用9800元後,就可以上課及使用算命APP ,至於紅利
制度,則是每個學員加入時會得到一個排序編號,等有其他
人加入時,就可以依照編號排序領取紅利,紅利領取會有上
限,12,000元就是最高限額,並不會無限擴張。伊設計的會
員制度與俗稱「老鼠會」的非法多層次傳銷並不相同,老鼠
會就是沒有銷售商品,我們主要行銷推廣之商品就是教育訓
練大羅神算撲克牌算命技術、推廣教導知識,二者差別在這
裡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則另為其辯稱:大羅神算之會員均
證述繳交9800元是為了上課,會員制度的設計也與多層次傳
銷不同,本案大羅神算之分紅制度,實係線性排序,能否領
取紅利與是否介紹他人加入並無關連,而且每一編號領滿紅
利上限後即必須退出,愈早加入者亦無法領愈多紅利,顯然
欠缺上述多層次傳銷契約應具備之層次架構即平行擴散性,
難認為係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之多層次傳銷,且被告
王晨光只是講師,縱然學員對課程不滿意或未上完全部課程
,亦係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紛,與刑法
詐欺罪無涉等語。
五、就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
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
(一)經查,被告廖偉成係大羅神算APP及課程之設計者,被告蔡
瑞媛係受僱於廖偉成處理總務及財務工作,被告陳隆賢、王
晨光均係大羅神算課程之講師等節,業經被告廖偉成、蔡瑞
媛、陳隆賢、王晨光均
自承在卷(原審審訴卷第97至99頁,
本院卷第351至358頁);又大羅神算APP係占卜用之手機軟
體,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下載及購買點數,藉由點數進入大
羅神算APP後,即可藉由點選撲克牌之數字、圖案進行占卜
,而大羅神算課程之教學內容,即係教授學員上開大羅神算
APP中撲克牌數字、圖案之含意等節,有大羅神算APP之手機
畫面截圖、大羅神算課程講義、撲克牌照片等在卷可查(警
卷第32、279至298、306頁、586至597頁);再如附表一「
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顏秀珍等人,均有繳交如附表一
「繳交本金之球數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加入大羅神算課
程之會員等節,亦經如附表一之
證人顏秀珍等人各於警詢及
偵訊中證述
無訛,並有其等之匯款資料及課程收據、石話石
說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查(匯款資
料及收據見警卷第34至63、274 至276 、379 至307 、312
至314 、363 、385 至395 、404 、416 、429 至431 、
458 至460 、468 、481 至485 、501 至503 、512 、532
、548 、561 、576 、583 頁;證
人證述見警卷第267 至
273 、308 至311 、315 至317 、323 至329 、333 至339
、343 至349 、353 至361 、365 至371 、374 至380 、
396 至403 、409 至415 、421 至428 、436 至442 、448
至455 、461 至467 、478 至480 、490 至496 、504 至
509 、513 至520 、525 至531 、537 至543 、549 至556
、565 至571 、577 至582 頁,偵一卷第136 至140 、148
至150 、157 至160 、171 至177 、185 至188 、199 至
203 、235 至237 、252 至253 、258 至261 頁,偵二卷第
56至58頁),上情固
堪認定。
(二)惟本件大羅神算之會員制度,並不符合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
徵:
1.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該法
所稱多層次傳銷,
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
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
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
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
為主。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
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其構成
要素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
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
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
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具有
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8年台
上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且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
所以為法所不許,
乃因其銷售之商品或勞務於整個行銷計畫
中已屬可有可無,僅著重在不斷從企業之外拉人進來,持續
貢獻給組織內之既有成員(尤其是高階成員),讓愈早加入
者獲利愈多,失之公平,並使變質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受到高
利潤之驅使,又恐懼自己成為最後一隻老鼠,落得血本無歸
的窘境,遂無所不用其極遊說他人加入,
嗣後一旦人際關係
飽和,無人可拉,類此組織勢必瀕臨崩潰,造成社會經濟秩
序之動盪,且誘使社會人心趨向投機、射倖與詐騙,因此變
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具有可責性。簡言之,在多層次傳銷組織
中,若「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以繳交「權利
金」,並將部分「權利金」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
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
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
成社會問題,故將一般通稱「老鼠會」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
為,
予以定義而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
而在商業市場行銷常態,一般商業經營者為推廣其所銷售之
商品或服務,遂承諾當消費者購買其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後,
若該消費者再推薦其他人購買,則將回饋一定優惠予推薦者
之情形,甚為常見(例如:已
持有某銀行信用卡之「舊戶」
若推薦他人即「新戶」申辦同款信用卡,在他人亦申辦該款
信用卡並刷卡消費後,則推薦者與被推薦者均可取得紅利點
數回饋),故並非一有承諾紅利回饋,即屬多層次傳銷,而
仍必須審視是否具備上開多層次傳銷契約之要素。
2.但查,大羅神算之會員制度,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如繳
交9800元後,即成為會員,而可參與大羅神算教育課程,成
為會員時並取得編號,日後若會員人數增加時,可依照編號
排序取得紅利回饋(回饋上限為1萬2000元),但會員是否
招募其他人加入,與其能否獲得紅利,並無關聯等節,業經
被告即制度設計者王晨光於原審審理中陳稱:當初的設定是
會員買一球9800元就可以上初階課程,初階課程可以一直上
到會為止,中階、高階課程則另有安排,至於紅利制度,則
是每個會員加入時,公司會撥出2000元的紅利,這2000元的
紅利要分給誰,就是按照排序,例如依照展店分紅說明圖,
5號加入的時候,2號跟1號都可以各領到1000元紅利,但3號
跟4號不行,這個制度是一個直線分紅,底下畫的層級只是
要方便說明,這個制度沒有所謂誰介紹誰,誰介紹的並不重
要,所以我介紹人加入可能是沒有錢賺的,因為他排到的可
能是別人的號碼,而且每個編號領滿1萬2000元紅利時就會
退出,以免獎金超發等語明確(原審訴卷一第497至501頁)
,其所述核與證人即會員蔡瑞雲、劉楷彤、陳衣湄、劉承德
、張秋香於原審審理中均證稱:只要是會員且排序即可領取
分紅,排序是公司排的,分紅制度就是如那張展店分紅說明
圖等語相符(原審訴卷一第153至154、180、185、190至191
、264至267、275、355至356、369頁),並有前揭展店分紅
說明書在卷可查(原審訴卷第141頁),而以被告王晨光為
會員制度之設計者,其就本件制度之細節應最為清楚,更
堪
認其上開陳述應屬可採,則本件大羅神算之分紅制度實係線
性排序,能否領取紅利與是否介紹他人加入並無關連,而且
每一編號領滿紅利上限後即必須退出,愈早加入者亦無法領
愈多,則此顯然欠缺上述多層次傳銷契約應具備之「層次架
構」(即平行擴散性),已難認為係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所定之多層次傳銷。
⒊況查,本件證人即會員蔡瑞雲、劉楷彤、陳春男、陳衣湄、
劉承德、張秋香各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伊最初加入會員主要
動機單純係要上課,加入會員後有上過課等語(原審訴卷一
第145至147、159、179、191、254至256、264至265、267、
354 至355 、363 頁);至其餘證人即會員顏秀珍、顏秀芳
、蔡一中、朱金奕、林敬哲、余岱芸、陳藝分、黃美麗、郭
桂爾、許宏陞、梁沛瀅、李昭賢、楊旼樺、謝家豪、周塘復
、楊巧筑亦各於前揭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繳納款項後即可上
課,伊曾經上過大羅神算之課程等語;從而,被告等人辯稱
:會員繳納之款項係課程費用,我們主要是推廣行銷大羅神
算樸克牌軟體程式APP ,包含命理課程教育訓練,紅利只是
附帶等語,即非無據,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繳納之款項
應屬學費性質,而不能認為係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金
,
揆諸前揭說明,更難認大羅神算制度係屬上開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本件自不能僅以被告4 人
以提供紅利回饋方式吸引會員消費推廣,即遽以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罪相繩。
六、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4人另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一)再按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
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
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
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
罪。準此,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
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
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
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
等情形,甚或債
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倘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
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構成要
件有間;因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
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
者,亦應
參酌自身之主、客觀條件、對方之
資力、信用,及
可能損益,並評估
期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
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
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
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
(二)公訴意旨雖以:被告4人佯稱會員如加入13球即可接受初階
、中階、高階、講師等課程,並可獲取高額紅利云云,使如
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大羅神算之撲克牌算命方式準確,且被
告4人會實際提供算命課程教學,又為了獲取介紹他人加入
之紅利,進而加入會員並購買課程,但被告等4人
迄今無法
提出高階、講師課程之講義或上課記錄,嗣後亦未發放紅利
,足見被告4人涉有詐欺犯行云云。但查,本件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所繳納之款項係大羅神算課程之學費,且證人即該等
會員已各自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各自證述曾上過被告
等人提供之大羅神算課程等節,
迭如前述,則本件已難認被
告4人有何施用詐術之情事;至被告4人未能再提出後續之高
階、講師課程,此亦僅屬被告提供之課程有無瑕疵,亦即是
否構成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而所謂算命是否準確,實
屬個人主觀認知,更不能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參與課程後認
為算命不準,即認被告4人提供算命課程並收取學費係屬詐
欺;至紅利點數部分,其制度設計本須等待排序,並非一定
可以取得,此亦如前述,況證人葉瑞雲、林敬哲、張秋香、
黃美麗、梁沛瀅、宮肇
猶各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曾經領到紅
利等語(警卷第475、517頁,偵一卷第149、201、202、252
頁反面),足見被告4人仍有依約發放紅利之情形,則縱然
渠等嗣後就其他會員可領之紅利未能按時發放,此仍屬民法
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不能單以被告4人未能依約履行,即
遽認被告4人係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本件
依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實難認被告4人有何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而施用詐術之詐欺犯行。
七、綜上,被告4人上開所為,並不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
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要件,本件依檢察官所舉
前開證據,均尚不足為被告4人有罪之積極證明,以說服本
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
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既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
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
察官
上訴意旨,指陳本件被告4人僅是形式上宣稱販售算命
課程,實質上並未設計算命課程供會員上課,
顯有詐欺之犯
意,及大羅神算紅利制度之運作模式,當然就是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等語,指摘原判
決不當,惟本院審理後,亦認大羅神算之會員制度難認係屬
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又本件被
告4人確有提供算命技術之學習課程,會員亦曾上過被告等
人提供之大羅神算課程,亦難認被告4人有何施用詐術之情
事,均如前所論述。本件檢察官上訴係對原審
依職權所為之
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認定被告涉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已如前述,檢察官並未進
一步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所言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
,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恒翠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
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
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 前項案
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附表一(即
起訴書所據之被害人被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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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 訴 人│詐騙方式 │繳交本金之球數│有無返還本金、│詐得金額流向 │
│ │或被害人│ │及金額 │領得紅利(或佣│ │
│ │ │ │ │金、介紹費)情│ │
│ │ │ │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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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 │1.104年8月19日,顏秀珍│2球1萬96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陳隆賢收取後匯│
│ │顏秀珍 │、顏秀芳姐妹2人共同前 │ │未領得約定之每│入石話石說華南│
│ │ │往高雄市○○路「鼎新大│ │球2200元紅利。│銀行帳戶內,由│
│ │ │樓」3樓,由陳隆賢向渠 │ │ │廖偉成、蔡瑞媛│
│ │ │等介紹大羅神算紅利制度│ │ │提領使用。 │
│ │ │的運作方式,當場要其點│ │ │ │
│ │ │選52張撲克牌其中幾張,│ │ │ │
│ │ │再由陳隆賢解說,佯稱可│ │ │ │
│ │ │為其解惑算命,其誤信該│ │ │ │
│ │ │算命方式準確後,陳隆賢│ │ │ │
│ │ │即順勢鼓吹渠等加入成為│ │ │ │
│ │ │會員,需先繳9800元並上│ │ │ │
│ │ │完課程,上完課程就會還│ │ │ │
│ │ │1萬2000元,且加入會員 │ │ │ │
│ │ │後可招攬親友加入,再從│ │ │ │
│ │ │中獲得每位加入者之紅利│ │ │ │
│ │ │給介紹者,在招攬解說中│ │ │ │
│ │ │如遇問題時,可聯絡陳隆│ │ │ │
│ │ │賢約定時間解說,致顏秀│ │ │ │
│ │ │珍、顏秀芳均陷於錯誤,│ │ │ │
│ │ │當場各繳交2球1萬9600元│ │ │ │
│ │ │、1球9800元予陳隆賢, │ │ │ │
│ │ │誤信上課後即可拿回2萬 │ │ │ │
│ │ │4000元或1萬2000元,並 │ │ │ │
│ │ │於104年9月間,由陳隆賢│ │ │ │
│ │ │通知顏秀珍、顏秀芳前往│ │ │ │
│ │ │高雄市○○○路○○○號15 │ │ │ │
│ │ │樓之06「集道資產管理有│ │ │ │
│ │ │公司」上課,並由陳隆賢│ │ │ │
│ │ │及另2至3位講師授課,嗣│ │ │ │
│ │ │因顏秀珍、顏秀芳完成課│ │ │ │
│ │ │程後,遲遲未收到約定之│ │ │ │
│ │ │紅利,且未獲陳隆賢回應│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2.
指認蔡瑞媛為授課之女│ │ │ │
│ │ │講師,廖偉成為廖顧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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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 │1.同上 │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同上 │
│ │顏秀芳 │ │ │未領得約定之每│ │
│ │ │ │ │球2200元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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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訴人 │104年8月初,友人張秋香│1球8000元(欠 │尚未返還本金亦│同上 │
│ │陳春男 │介紹其與陳隆賢認識,由│款1800元則以介│未領得約定之每│ │
│ │ │陳隆賢向渠介紹大羅神算│紹顏秀珍、顏秀│球2200元紅利。│ │
│ │ │紅利制度的運作方式,當│芳加人之介紹費│ │ │
│ │ │選52張撲克牌其中幾張,│抵充) │ │ │
│ │ │再由陳隆賢解說,佯稱可│ │ │ │
│ │ │為其解惑算命,其誤信該│ │ │ │
│ │ │算命方式準確後,陳隆賢│ │ │ │
│ │ │即順勢鼓吹陳春男前往高│ │ │ │
│ │ │雄市○○○路○○○號15樓 │ │ │ │
│ │ │之06「集道資產管理有公│ │ │ │
│ │ │司」上課,上完課後陳隆│ │ │ │
│ │ │賢即向在場人鼓吹可加入│ │ │ │
│ │ │成為會員,需先繳9800元│ │ │ │
│ │ │並上完課程,上完課程就│ │ │ │
│ │ │會還陳春男1萬2000元, │ │ │ │
│ │ │且加入會員後可招攬親友│ │ │ │
│ │ │加入,再從中獲得每位加│ │ │ │
│ │ │入者之紅利給介紹者,致│ │ │ │
│ │ │陳春男陷於錯誤,當場繳│ │ │ │
│ │ │交1球8000元(欠款1800 │ │ │ │
│ │ │元則由介紹費抵充)予陳│ │ │ │
│ │ │隆賢,並介紹顏秀珍、顏│ │ │ │
│ │ │秀芳加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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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 │104年8月初某日,透過友│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當面交付現金予│
│ │蔡一中 │人介紹,在高雄市鳳山區│ │未領得約定之每│王晨光 │
│ │ │某處與王晨光見面,由王│ │球2200元紅利。│ │
│ │ │晨光向其介紹大羅神算紅│ │ │ │
│ │ │利制度的運作方式,當場│ │ │ │
│ │ │要其點選52張撲克牌其中│ │ │ │
│ │ │幾張,再由王晨光解說,│ │ │ │
│ │ │佯稱可為其解惑算命,其│ │ │ │
│ │ │誤信該算命方式準確後,│ │ │ │
│ │ │陳隆賢即順勢鼓吹蔡一中│ │ │ │
│ │ │加入成為會員,需先繳 │ │ │ │
│ │ │9800元並上完課程,上完│ │ │ │
│ │ │課程就會還顏秀珍1萬 │ │ │ │
│ │ │2000元,且加入會員後可│ │ │ │
│ │ │招攬親友加入,再從中獲│ │ │ │
│ │ │得每位加入者之紅利給介│ │ │ │
│ │ │紹者,在招攬解說中如遇│ │ │ │
│ │ │問題時,可聯絡王晨光約│ │ │ │
│ │ │定時間解說,致蔡一中陷│ │ │ │
│ │ │於錯誤,於104年8月11日│ │ │ │
│ │ │繳交1球9800元予王晨光 │ │ │ │
│ │ │,誤信上課後即可拿回1 │ │ │ │
│ │ │萬2000元,並於104年8月│ │ │ │
│ │ │11日前之某日,由王晨光│ │ │ │
│ │ │通知蔡一中前往台南市00 0 0 0
0 ○ ○○區○○路○○○號之1「三│ │ │ │
│ │ │皇三家」上課,並由王晨│ │ │ │
│ │ │光擔任講師授課,嗣因蔡│ │ │ │
│ │ │一中完成課程後,遲遲未│ │ │ │
│ │ │收到約定之紅利,始知受│ │ │ │
│ │ │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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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害人 │1.104年5、6月前,透過 │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自行以現金匯至│
│ │劉楷彤 │母親的友人介紹認識廖偉│ │已領得3萬9000 │石話石說華南銀│
│ │ │成,廖偉成幫其算命後,│ │元紅利。 │行帳戶內 │
│ │ │其先上廖偉成講授的課程│ │ │ │
│ │ │,上完課廖偉成鼓吹其加│ │ │ │
│ │ │入會員,致劉楷彤陷於錯│ │ │ │
│ │ │誤,招攬其弟劉承德加入│ │ │ │
│ │ │,而於104年6月17日以其│ │ │ │
│ │ │名義存入共26球(每人各│ │ │ │
│ │ │13球)現金22萬4200元至│ │ │ │
│ │ │石話石說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 │ │,誤信可完成分為初階、│ │ │ │
│ │ │中階、高階、講師等4階 │ │ │ │
│ │ │段之課程,加入會員後,│ │ │ │
│ │ │並依廖偉成指示擔任初階│ │ │ │
│ │ │課程講師,廖偉成向其佯│ │ │ │
│ │ │稱稱每位會員都有上課編│ │ │ │
│ │ │號(球號)以大三角型的│ │ │ │
│ │ │牌號,等以其為單位的三│ │ │ │
│ │ │角形(12球)補足後才會│ │ │ │
│ │ │還1萬2000,每招攬1人,│ │ │ │
│ │ │招攬者獲利1500元,目前│ │ │ │
│ │ │其僅領回3萬9000元,餘 │ │ │ │
│ │ │額廖偉成宣稱已花玩,且│ │ │ │
│ │ │會員所繳之金額亦無明細│ │ │ │
│ │ │可查,其大約招攬不到10│ │ │ │
│ │ │人加入會員。 │ │ │ │
│ │ │2.指訴廖偉成說他是大羅│ │ │ │
│ │ │神算的決策者,蔡瑞媛是│ │ │ │
│ │ │廖偉成的秘書,陳隆賢是│ │ │ │
│ │ │收錢的人,王晨光是創立│ │ │ │
│ │ │大羅神算紅利制度的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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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害人 │1.104年5、6月間,經陳 │約160球共130餘│尚未返還本金,│陳隆賢收取後匯│
│ │葉瑞雲 │隆賢邀約,在臺中市火車│萬元 │已將每球1500元│入石話石說華南│
│ │ │站前某喫茶店內,由陳隆│ │紅利扣除後再繳│銀行帳戶內,其│
│ │ │賢、王晨光、廖偉成及蔡│ │交本金(即從每│中有5萬元由葉 │
│ │ │瑞媛等4人共同向其招攬 │ │球9800元中抽 │瑞雲依蔡媛指示│
│ │ │加入會員,由陳隆賢向渠│ │1500元作為紅利│匯入合作金庫聯│
│ │ │介紹大羅神算紅利制度的│ │,剩下8300元匯│名帳戶內,均由│
│ │ │運作方式,並以點選52張│ │至指定之石話石│廖偉成、蔡瑞媛│
│ │ │撲克牌其中2張方式解惑 │ │說華南銀行帳戶│提領使用。 │
│ │ │算命,其先前往桃園縣中│ │或合作金庫聯名│ │
│ ○ ○○區○○路某快炒店內,│ │帳戶內),已領│ │
│ │ │由陳隆賢擔任講師上課,│ │得1萬2000元紅 │ │
│ │ │後又在新竹市竹北區救國│ │利1次。 │ │
│ │ │團活動中心,由王晨光擔│ │ │ │
│ │ │任講師上課,上完課後陳│ │ │ │
│ │ │隆賢鼓吹可加入成為會員│ │ │ │
│ │ │,每球9800元,剛開始加│ │ │ │
│ │ │入3球,每招攬1名會員加│ │ │ │
│ │ │入獲取紅利(介紹費)每│ │ │ │
│ │ │球1500元,共約招攬100 │ │ │ │
│ │ │多人加入會員,所介紹之│ │ │ │
│ │ │會員如有退出亦由其承接│ │ │ │
│ │ │,故其共繳交約160球共 │ │ │ │
│ │ │130餘萬元(已扣除每球 │ │ │ │
│ │ │1500元紅利),本金均當│ │ │ │
│ │ │面交給陳隆賢,陳隆賢將│ │ │ │
│ │ │收取的本金轉匯至石話石│ │ │ │
│ │ │說華南銀行帳戶內,其中│ │ │ │
│ │ │有5萬元則由葉瑞雲依蔡 │ │ │ │
│ │ │瑞媛指示匯入合作金庫聯│ │ │ │
│ │ │名帳戶內。嗣於104年7月│ │ │ │
│ │ │間發現廖偉成、蔡瑞媛只│ │ │ │
│ │ │負責收錢而沒有去實質教│ │ │ │
│ │ │課,每位會員所應獲取之│ │ │ │
│ │ │紅利,廖偉成改以點數計│ │ │ │
│ │ │算,始發覺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是大羅神算│ │ │ │
│ │ │顧問公司的顧問,王晨光│ │ │ │
│ │ │負責該公司之制度及擔任│ │ │ │
│ │ │講師,陳隆賢負責擔任講│ │ │ │
│ │ │師及收取本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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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害人 │1.104年6、7月前,透過 │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亦│以其姐姐劉楷彤│
│ │劉承德 │母親友人介紹認識廖偉成│ │未領得約定之每│名義以現金匯至│
│ │ │,廖偉成向渠解說大羅神│ │球2200元紅利。│石話石說華南銀│
│ │ │算紅利制度的運作方式,│ │ │行帳戶內 │
│ │ │參加會員需繳交1球(1單│ │ │ │
│ │ │位)9800元,按照排序後│ │ │ │
│ │ │可以領回1萬2000元(紅 │ │ │ │
│ │ │利2200元),致劉承德陷│ │ │ │
│ │ │於錯誤,而於104年6月17│ │ │ │
│ │ │日以其姐姐劉楷彤名義匯│ │ │ │
│ │ │入共26球(每人各13球)│ │ │ │
│ │ │22萬4200元至石話石說華│ │ │ │
│ │ │南銀行帳戶帳戶內,會員│ │ │ │
│ │ │如招攬他人加入,每招攬│ │ │ │
│ │ │1人,招攬者獲利1000元 │ │ │ │
│ │ │。 │ │ │ │
│ │ │2.指訴大羅神算之負責人│ │ │ │
│ │ │是廖偉成,蔡瑞媛是會計│ │ │ │
│ │ │,王晨光是設計大羅神算│ │ │ │
│ │ │紅利制度的人,陳隆賢是│ │ │ │
│ │ │講課的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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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害人 │1.104年5月間,透過友人│ 4球3萬92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以匯款方式匯至│
│ │朱金奕 │林敬哲介紹認識王晨光,│ │未領得約定之每│王晨光指定之帳│
│ │ │另在高雄市○○路某咖啡│ │球2200元紅利。│戶內,事後於 │
│ │ │店內,由陳隆賢、王晨光│ │ │104年8月15日由│
│ │ │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算命│ │ │蔡瑞媛開立收據│
│ │ │方式,第2次係於104年5 │ │ │、廖偉成蓋章。│
│ │ │月間,在上址由王晨光擔│ │ │ │
│ │ │任講師上課,每人需繳交│ │ │ │
│ │ │9800元才可上課,上課時│ │ │ │
│ │ │王晨光有說每球繳交9800│ │ │ │
│ │ │元,上完課後可以回收1 │ │ │ │
│ │ │萬2000元,上到最高階公│ │ │ │
│ │ │司會分配到全世界去當講│ │ │ │
│ │ │師,如投資13球可以回收│ │ │ │
│ │ │3、4百萬元的紅利,課程│ │ │ │
│ │ │有分初階、中階、高階,│ │ │ │
│ │ │每招攬1名會員可獲利 │ │ │ │
│ │ │1000元,第3次是於104年│ │ │ │
│ │ │6月間,在高雄市光華一 │ │ │ │
│ │ │路206號15樓之6集道資產│ │ │ │
│ │ │管理公司,由廖偉成擔任│ │ │ │
│ │ │講師上課,第4次是在會 │ │ │ │
│ │ │員張秋香位於高雄市000 0 0 0
○ ○ ○區○○路○○○○號住處, │ │ │ │
│ │ │由廖偉成擔任講師,致朱│ │ │ │
│ │ │金奕陷於錯誤,於104年5│ │ │ │
│ │ │月間繳交4球3萬9200元(│ │ │ │
│ │ │其中2球以其女兒邱欣智 │ │ │ │
│ │ │名義參加)予王晨光,誤│ │ │ │
│ │ │信上課後即每球可拿回1 │ │ │ │
│ │ │萬2000元,
扣案收據是事│ │ │ │
│ │ │後因要求退費與廖偉成意│ │ │ │
│ │ │見不合,始由蔡瑞媛補開│ │ │ │
│ │ │立收據、廖偉成蓋章,嗣│ │ │ │
│ │ │因朱金奕上完2次課程後 │ │ │ │
│ │ │,遲遲未收到約定之紅利│ │ │ │
│ │ │,要求退費遭蔡瑞媛拒絕│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的負責人,廖│ │ │ │
│ │ │偉成、陳隆賢及王晨光是│ │ │ │
│ │ │講師,蔡瑞媛是廖偉成秘│ │ │ │
│ │ │書兼會計,陳隆賢及王晨│ │ │ │
│ │ │光擔任招攬會員及講解投│ │ │ │
│ │ │資方式並收取會費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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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害人 │1.104年初,因友人王晨 │2球1萬9600元 │已領回9800元 │1球以匯款方式 │
│ │林敬哲 │光介紹認識隆賢,繳交 │ │ │匯至陳隆賢指定│
│ │ │9800元後成為會員,會員│ │ │之帳戶內;另1 │
│ │ │上完課要與其他會員按照│ │ │球當面交付陳隆│
│ │ │大羅神算的公排制度才能│ │ │賢。 │
│ │ │領回1萬2000元,是王晨 │ │ │ │
│ │ │光發明公排制度,大羅神│ │ │ │
│ │ │算之負責人為廖偉成(廖│ │ │ │
│ │ │顧問),有招攬友人朱金│ │ │ │
│ │ │奕共同前往高雄市○○路│ │ │ │
│ │ │某咖啡店內,由王晨光講│ │ │ │
│ │ │解大羅神算的制度及系統│ │ │ │
│ │ │,課程有分初階、中階、│ │ │ │
│ │ │高階及講師班共4個階段 │ │ │ │
│ │ │,致林敬哲陷於錯誤,先│ │ │ │
│ │ │於104年5月31日匯款繳交│ │ │ │
│ │ │1球9800元至陳隆賢指定 │ │ │ │
│ │ │之帳戶內,又於104年7月│ │ │ │
│ │ │31日當面繳交1球9800元 │ │ │ │
│ │ │予陳隆賢,參加後有領回│ │ │ │
│ │ │9800元。 │ │ │ │
│ │ │2.指訴廖偉成是大羅神算│ │ │ │
│ │ │的總顧問,王晨光及陳隆│ │ │ │
│ │ │賢是講師,蔡瑞媛是廖偉│ │ │ │
│ │ │成的助理,陳隆賢及王晨│ │ │ │
│ │ │光負責招攬會員及講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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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害人 │1.104年5月間,在高雄市│3球2萬9400元 │已領回9800元 │交付陳隆賢後,│
│ │張秋香 │河東路某咖啡店內,由陳│ │ │事後由蔡瑞媛補│
│ │ │隆賢、王晨光向其講解大│ │ │開立收據、廖偉│
│ │ │羅神算的算命方式,第2 │ │ │成蓋章。 │
│ │ │、3次亦於上址由陳隆賢 │ │ │ │
│ │ │、王晨光授課,第4次係 │ │ │ │
│ │ │在高雄市○○路上麥當勞│ │ │ │
│ │ │,由廖偉成授課,每人需│ │ │ │
│ │ │繳交9800元才可上課,上│ │ │ │
│ │ │課時王晨光有說每球繳交│ │ │ │
│ │ │9800元,繳交3球以上可 │ │ │ │
│ │ │以上到最高階公司會分配│ │ │ │
│ │ │到全世界去當講師,廖偉│ │ │ │
│ │ │成有說如投資13球可以回│ │ │ │
│ │ │收3、4百萬元的紅利,陳│ │ │ │
│ │ │隆賢有說加入會員9800元│ │ │ │
│ │ │,每招攬1位會員加入可 │ │ │ │
│ │ │獲紅利,上完課可獲得1 │ │ │ │
│ │ │萬2000元,課程有分初階│ │ │ │
│ │ │、中階、高階,致張秋香│ │ │ │
│ │ │陷於錯誤,於104年5月31│ │ │ │
│ │ │日繳交3球2萬9400元(其│ │ │ │
│ │ │中2球各以劉東翟、其子 │ │ │ │
│ │ │梁永翰名義參加)予陳隆│ │ │ │
│ │ │賢,扣案收據是事後因要│ │ │ │
│ │ │求退費與廖偉成意見不合│ │ │ │
│ │ │,始由蔡瑞媛補開立收據│ │ │ │
│ │ │、廖偉成蓋章,嗣因張秋│ │ │ │
│ │ │香要求廖偉成退費均遭掛│ │ │ │
│ │ │電話,始知受騙。其參加│ │ │ │
│ │ │後有領回9800元,廖偉成│ │ │ │
│ │ │來上課時說他是石話石說│ │ │ │
│ │ │公司老闆,大羅神算是他│ │ │ │
│ │ │研發的。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廖偉│ │ │ │
│ │ │成、陳隆賢及王晨光是講│ │ │ │
│ │ │師,蔡瑞媛是廖偉成秘書│ │ │ │
│ │ │兼會計,陳隆賢及王晨光│ │ │ │
│ │ │擔任招攬會員及講解投 │ │ │ │
│ │ │資方式並收取會費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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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害人 │1.104年5月間,在高雄市│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亦│交付陳隆賢後,│
│ │陳衣湄 │七賢尚品咖啡廳內,由廖│ │未領得約定之每│事後由蔡瑞媛補│
│ │ │偉成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 │球2200元紅利。│開立收據、廖偉│
│ │ │算命方式,第2次是於104│ │ │成蓋章。 │
│ │ │年5月份,在高雄市一心 │ │ │ │
│ │ │路某大樓,由廖偉成、陳│ │ │ │
│ │ │隆賢、王晨光授課,第3 │ │ │ │
│ │ │次在台南市某咖啡店,由│ │ │ │
│ │ │陳隆賢授課,第4次係於 │ │ │ │
│ │ │104年7月間,在高雄市鳥│ │ │ │
│ │ │松區張秋香家裡由廖偉成│ │ │ │
│ │ │授課,每人需繳交9800元│ │ │ │
│ │ │才可上課,上課時陳隆賢│ │ │ │
│ │ │、王晨光有說如投資13球│ │ │ │
│ │ │可以上到最高階對外擺攤│ │ │ │
│ │ │算命獲利,陳隆賢及王晨│ │ │ │
│ │ │光有說加入會員9800元,│ │ │ │
│ │ │每招攬1位會員加入可獲 │ │ │ │
│ │ │紅利,上完課可獲得1萬 │ │ │ │
│ │ │2000元,致陳衣湄陷於錯│ │ │ │
│ │ │誤,於104年5月間繳交13│ │ │ │
│ │ │球12萬7400元(其中1球 │ │ │ │
│ │ │以陳藝分名義參加)予陳│ │ │ │
│ │ │隆賢,扣案收據是事後因│ │ │ │
│ │ │要求退費與廖偉成意見不│ │ │ │
│ │ │合,始由蔡瑞媛補開立收│ │ │ │
│ │ │據、廖偉成蓋章,嗣因陳│ │ │ │
│ │ │衣湄要求退費均未果,始│ │ │ │
│ │ │知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廖偉│ │ │ │
│ │ │成、陳隆賢及王晨光是講│ │ │ │
│ │ │師,蔡瑞媛是廖偉成秘書│ │ │ │
│ │ │,蔡瑞媛與廖偉成大都會│ │ │ │
│ │ │出現在同一上課地點,陳│ │ │ │
│ │ │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攬會│ │ │ │
│ │ │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收取│ │ │ │
│ │ │會費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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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害人 │1.104年間,透過友人介 │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亦│交付陳隆賢後,│
│ │余岱芸 │紹,在屏東市○○路某7 │ │未領得約定之每│事後由蔡瑞媛補│
│ │ │-11店,高雄市七賢尚品 │ │球2200元紅利。│開立收據、廖偉│
│ │ │咖啡廳內,由陳隆賢向其│ │ │成蓋章。 │
│ │ │講解大羅神算的算命方式│ │ │ │
│ │ │,需繳交1球9800元加入 │ │ │ │
│ │ │會員才可以上課,上課時│ │ │ │
│ │ │陳隆賢有說,上完課可領│ │ │ │
│ │ │回1萬2000元,不需任何 │ │ │ │
│ │ │條件只要繳錢買球即可,│ │ │ │
│ │ │其有上過分別由陳隆賢、│ │ │ │
│ │ │王晨光、廖偉成擔任講座│ │ │ │
│ │ │之課程,致余岱芸陷於錯│ │ │ │
│ │ │誤,於104年6月間,在屏│ │ │ │
│ │ │東市○○路某7-11店,當│ │ │ │
│ │ │面繳交13球12萬7400元(│ │ │ │
│ │ │其中以周育汝、胡婉憶、│ │ │ │
│ │ │余柔諠名義,各繳交2球 │ │ │ │
│ │ │、1球、2球)予陳隆賢,│ │ │ │
│ │ │扣案收據事後因要求退費│ │ │ │
│ │ │與廖偉成意見不合,始由│ │ │ │
│ │ │蔡瑞媛補開立收據、廖偉│ │ │ │
│ │ │成蓋章,嗣因余岱芸要求│ │ │ │
│ │ │退費均未果,始知受騙。│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廖偉│ │ │ │
│ │ │成、陳隆賢及王晨光是講│ │ │ │
│ │ │師,蔡瑞媛是廖偉成秘書│ │ │ │
│ │ │,蔡瑞媛與廖偉成大都會│ │ │ │
│ │ │出現在同一上課地點,陳│ │ │ │
│ │ │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攬會│ │ │ │
│ │ │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收取│ │ │ │
│ │ │會費之人。 │ │ │ │
├──┼────┼───────────┼───────┼───────┼───────┤
│13 │被害人 │1.104年5月間,在屏東市│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交付陳隆賢後,│
│ │陳藝分 │復興路某釣蝦場,由陳隆│ │未領得約定之每│事後由蔡瑞媛補│
│ │ │賢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算│ │球2200元紅利。│開立收據、廖偉│
│ │ │命方式,第2次是於104年│ │ │成蓋章。 │
│ │ │6月份,在高雄市○○路 │ │ │ │
│ │ │尚品咖啡廳,由陳隆賢授│ │ │ │
│ │ │課每人需繳交9800元才可│ │ │ │
│ │ │上課,上課時陳隆賢有說│ │ │ │
│ │ │如招攬他人加入後可獲紅│ │ │ │
│ │ │利,上完課可獲得1萬 │ │ │ │
│ │ │2000元,如未招攬他人加│ │ │ │
│ │ │入,在學習完大羅神算課│ │ │ │
│ │ │程後,即可領回1萬2000 │ │ │ │
│ │ │元,104年5月間委由陳衣│ │ │ │
│ │ │媚繳交1球9800元予陳隆 │ │ │ │
│ │ │賢。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陳隆│ │ │ │
│ │ │賢及王晨光是講師,蔡瑞│ │ │ │
│ │ │媛是廖偉成之助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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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害人 │1.104年4月間,在高雄市│6球5萬8800元 │已領回1萬5000 │部分當面交付現│
│ │黃美麗 │河東路某咖啡店內,由陳│ │元 │金予陳隆賢,部│
│ │ │隆賢、王晨光向其講解大│ │ │分匯入陳隆賢所│
│ │ │羅神算的算命方式,每人│ │ │有華南商業銀行│
│ │ │需繳交9800元才可上課,│ │ │北台南分行帳號│
│ │ │上課時陳隆賢有說如邀約│ │ │0000000000 00 │
│ │ │1人去上課可收回1萬2000│ │ │號帳戶內,事後│
│ │ │元,邀約3人上課可回收3│ │ │由蔡瑞媛補開立│
│ │ │萬6000元,邀約6人上課 │ │ │收據、廖偉成蓋│
│ │ │可回收18萬元,邀約9人 │ │ │章。 │
│ │ │上課可領回180萬,邀約 │ │ │ │
│ │ │12個可回收420萬的紅利 │ │ │ │
│ │ │,致黃美麗陷於錯誤,於│ │ │ │
│ │ │104年6月間繳交6球5萬 │ │ │ │
│ │ │8800元(其中以李宛華、│ │ │ │
│ │ │李凱婷、陳俊榮、張秀玲│ │ │ │
│ │ │名義各繳交1球)予陳隆 │ │ │ │
│ │ │賢,扣案收據是事後因要│ │ │ │
│ │ │求退費與廖偉成意見不合│ │ │ │
│ │ │,始由蔡瑞媛補開立收據│ │ │ │
│ │ │、廖偉成蓋章,嗣因張秋│ │ │ │
│ │ │香要求廖偉成退費均遭掛│ │ │ │
│ │ │電話,始知受騙。其參加│ │ │ │
│ │ │後有領回1萬5000元,廖 │ │ │ │
│ │ │偉成來上課時說他是石話│ │ │ │
│ │ │石說公司老闆,大羅神算│ │ │ │
│ │ │是他研發的。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廖偉│ │ │ │
│ │ │成、陳隆賢及王晨光是講│ │ │ │
│ │ │師,蔡瑞媛是廖偉成秘書│ │ │ │
│ │ │,蔡瑞媛與廖偉成大都會│ │ │ │
│ │ │出現在同一上課地點,陳│ │ │ │
│ │ │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攬會│ │ │ │
│ │ │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收取│ │ │ │
│ │ │會費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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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害人 │1.104年4月間,在高雄市│13球12萬7400元│尚未返還本金亦│匯款予陳隆賢後│
│ │郭桂爾 │河東路某咖啡店內,由陳│ │未領得約定之每│,事後由蔡瑞媛│
│ │ │隆賢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 │球2200元紅利。│補開立收據、廖│
│ │ │算命方式,第2次於同年5│ │ │偉成蓋章。 │
│ │ │月間,在屏東縣屏東市青│ │ │ │
│ │ │島街某咖啡店內,由陳隆│ │ │ │
│ │ │賢授課,每人需繳交9800│ │ │ │
│ │ │元才可上課,上課時陳隆│ │ │ │
│ │ │賢有說如投資13球可以回│ │ │ │
│ │ │收3、4百萬元的紅利,每│ │ │ │
│ │ │招攬1位會員加入可獲紅 │ │ │ │
│ │ │利,上完課可獲得1萬 │ │ │ │
│ │ │2000元,致郭桂爾陷於錯│ │ │ │
│ │ │誤,於104年5月31日以匯│ │ │ │
│ │ │款方式繳交13球12萬7400│ │ │ │
│ │ │元(其中3球各以林妤庭 │ │ │ │
│ │ │、洪嘉珮、郭香君名義參│ │ │ │
│ │ │加)予陳隆賢,扣案收據│ │ │ │
│ │ │是事後因要求退費與廖偉│ │ │ │
│ │ │成意見不合,始由蔡瑞媛│ │ │ │
│ │ │補開立收據、廖偉成蓋章│ │ │ │
│ │ │,,嗣因要求退費未果,│ │ │ │
│ │ │始知受騙。廖偉成是大羅│ │ │ │
│ │ │神算老闆,大羅神算是他│ │ │ │
│ │ │研發的。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廖偉│ │ │ │
│ │ │成、陳隆賢及王晨光是講│ │ │ │
│ │ │師,蔡瑞媛是廖偉成助理│ │ │ │
│ │ │,陳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 │ │ │
│ │ │攬會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 │ │ │
│ │ │收取會費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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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害人 │1.104年5月間,透過友人│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現金交付被害人│
│ │許宏陞 │周塘復介紹,在高雄市河│ │未領得約定之每│周塘復代為轉交│
│ │ │西路5號2樓某咖啡店內,│ │球2200元紅利。│陳隆賢。 │
│ │ │由王晨光向其講說大羅神│ │ │ │
│ │ │算的算命方式,再由陳隆│ │ │ │
│ │ │賢授課,每人需繳交9800│ │ │ │
│ │ │元才可上課,上課時陳隆│ │ │ │
│ │ │賢有說每邀約一位會員就│ │ │ │
│ │ │可從中獲取紅利,如未找│ │ │ │
│ │ │人加入,學習完大羅神算│ │ │ │
│ │ │課程後可領回1萬2000元 │ │ │ │
│ │ │,致許宏陞陷於錯誤,於│ │ │ │
│ │ │104年6月間繳交1球9800 │ │ │ │
│ │ │元予周塘復,扣案收據是│ │ │ │
│ │ │其繳交本金之收據無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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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告訴人 │1.104年4月間,在LINE群│2球1萬9600元 │已領回9800元 │1球當面繳交現 │
│ │梁沛瀅 │組認識陳隆賢後,在高雄│ │ │金予陳隆賢,另│
│ │ │市○○路某咖啡店內,由│ │ │1球以刷卡方式 │
│ │ │陳隆賢向其講解大羅神算│ │ │繳交予王晨光。│
│ │ │的算命方式及邀約其加入│ │ │ │
│ │ │會員,第1次課程亦於上 │ │ │ │
│ │ │址由陳隆賢、王晨光授課│ │ │ │
│ │ │,第2次係在其位於高雄 │ │ │ │
│ │ │市○○區○○路○○○○號 │ │ │ │
│ │ │住處上課,由廖偉成授課│ │ │ │
│ │ │,每人需繳交9800元才可│ │ │ │
│ │ │上課,上課時陳隆賢有說│ │ │ │
│ │ │如邀約一位會員就可從中│ │ │ │
│ │ │獲利,如未找人加入,學│ │ │ │
│ │ │習完大羅神算課程後可領│ │ │ │
│ │ │回1萬2000元,致梁沛瀅 │ │ │ │
│ │ │陷於錯誤,於104年4月間│ │ │ │
│ │ │先繳交1球9800元現金予 │ │ │ │
│ │ │陳隆賢,後又以刷卡方式│ │ │ │
│ │ │繳交1球9800元予王晨光 │ │ │ │
│ │ │,總計2球1萬9600元,因│ │ │ │
│ │ │其有招攬母親張秋香加入│ │ │ │
│ │ │,已領回1球9800元及介 │ │ │ │
│ │ │紹會員之紅利1000元。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陳隆│ │ │ │
│ │ │賢及王晨光是講師,蔡瑞│ │ │ │
│ │ │媛是廖偉成助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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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害人 │1.104年4月間,透過友人│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當面繳交現金予│
│ │李昭賢 │黃美麗介紹認識王晨光、│ │未領得約定之每│王晨光 │
│ │ │陳隆賢,在高雄市○○路│ │球2200元紅利。│ │
│ │ │某咖啡店裡,由陳隆賢、│ │ │ │
│ │ │王晨光向其講解大羅神算│ │ │ │
│ │ │的算命方式,第2次則於 │ │ │ │
│ │ │104年5月間,在高雄市河│ │ │ │
│ │ │西路某咖啡廳內,由陳隆│ │ │ │
│ │ │賢、王晨光授課,每人需│ │ │ │
│ │ │繳交9800元才可上課,上│ │ │ │
│ │ │課時王晨光有說每球繳交│ │ │ │
│ │ │9800元,上完課後可回收│ │ │ │
│ │ │1萬2000元,如招攬會員 │ │ │ │
│ │ │上課就可拿獎金,上到最│ │ │ │
│ │ │高階公司會分配到全世界│ │ │ │
│ │ │去當講師,王晨光有說如│ │ │ │
│ │ │投資13球可以回收1200萬│ │ │ │
│ │ │元的紅利,王晨光有說加│ │ │ │
│ │ │入會員9800元,每招攬1 │ │ │ │
│ │ │位會員加入可獲紅利1500│ │ │ │
│ │ │元,上完課可獲得1萬 │ │ │ │
│ │ │2000元,課程有分初階、│ │ │ │
│ │ │中階、高階,致李昭賢陷│ │ │ │
│ │ │於錯誤,於104年4月間繳│ │ │ │
│ │ │交1球9800元現金予王晨 │ │ │ │
│ │ │光,扣案收據是其繳費之│ │ │ │
│ │ │收據無誤,其有招攬周塘│ │ │ │
│ │ │復加入,嗣因要求退費未│ │ │ │
│ │ │果,始知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陳隆│ │ │ │
│ │ │賢及王晨光是講師,蔡瑞│ │ │ │
│ │ │媛是廖偉成秘書兼會計,│ │ │ │
│ │ │陳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攬│ │ │ │
│ │ │會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收│ │ │ │
│ │ │取會費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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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害人 │1.104年3月間,在高雄市│2球1萬96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1球當面繳交現 │
│ │楊旼樺 │河西路某咖啡店內,由王│ │未領得約定之每│金予王晨光,另│
│ │ │晨光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 │球2200元紅利。│1球以匯款方式 │
│ │ │算命方式,第2次則於104│ │ │繳交予陳隆賢。│
│ │ │年5月間,在高雄市鳥松 │ │ │ │
│ │ │區某學員家中,由王晨光│ │ │ │
│ │ │授課,每人需繳交9800元│ │ │ │
│ │ │才可上課,上課時王晨光│ │ │ │
│ │ │有說每球繳交9800元,上│ │ │ │
│ │ │完課後可回收1萬2000元 │ │ │ │
│ │ │,如招攬會員上課就可拿│ │ │ │
│ │ │獎金,上到最高階公司會│ │ │ │
│ │ │分配到全世界去當講師,│ │ │ │
│ │ │王晨光有說如投資13球可│ │ │ │
│ │ │以回收1200萬元的紅利,│ │ │ │
│ │ │王晨光有說加入會員9800│ │ │ │
│ │ │元,每招攬1位會員加入 │ │ │ │
│ │ │可獲紅利1500元,如不招│ │ │ │
│ │ │攬他人加入,只要有人排│ │ │ │
│ │ │序在後面,也可領回1萬 │ │ │ │
│ │ │2000元,課程有分初階、│ │ │ │
│ │ │中階、高階,致楊旼樺陷│ │ │ │
│ │ │於錯誤,誤信每球可回收│ │ │ │
│ │ │1 萬2000元紅利,於104 │ │ │ │
│ │ │年3 月間繳交1 球9800元│ │ │ │
│ │ │現金予王晨光,另匯款1 │ │ │ │
│ │ │球9800元予陳隆賢,共繳│ │ │ │
│ │ │交2 球1 萬9600元,扣案│ │ │ │
│ │ │收據是其繳費予王晨光之│ │ │ │
│ │ │收據無誤,嗣因要求退費│ │ │ │
│ │ │未果,始知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陳隆│ │ │ │
│ │ │賢及王晨光是講師,蔡瑞│ │ │ │
│ │ │媛是廖偉成秘書兼會計,│ │ │ │
│ │ │陳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攬│ │ │ │
│ │ │會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收│ │ │ │
│ │ │取會費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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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告訴人 │1.104年5月間,在高雄市│39球38萬2200元│尚未返還本金亦│當面交付現金予│
│ │謝家豪 │七賢路尚品咖啡廳裡,由│ │未領得約定之每│陳隆賢。 │
│ │ │廖偉成向其講解大羅神算│ │球2200元紅利。│ │
│ │ │的算命方式,蔡瑞媛也在│ │ │ │
│ │ │場幫忙,第2次則於104年│ │ │ │
│ │ │5月間,在高雄市○○路 │ │ │ │
│ │ │某大樓,由廖偉成、陳隆│ │ │ │
│ │ │賢、王晨光授課,蔡瑞媛│ │ │ │
│ │ │也在場幫忙,第3次於104│ │ │ │
│ │ │年6月間,在台南市某咖 │ │ │ │
│ │ │啡店內,由廖偉成、陳隆│ │ │ │
│ │ │賢、王晨光授課,蔡瑞媛│ │ │ │
│ │ │也在場幫忙,第4次於104│ │ │ │
│ │ │年6月間,在陳衣湄位於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住處,由廖│ │ │ │
│ │ │偉成授課,蔡瑞媛也在場│ │ │ │
│ │ │幫忙,廖偉成有說大羅神│ │ │ │
│ │ │算是他發明的,石話石說│ │ │ │
│ │ │公司是他找的,王晨光上│ │ │ │
│ │ │課時有說大羅神算的紅利│ │ │ │
│ │ │度度是他發明的,又說每│ │ │ │
│ │ │球繳交9800元,上完課後│ │ │ │
│ │ │可回收1萬2000元,如招 │ │ │ │
│ │ │攬人入會繳錢成為會員上│ │ │ │
│ │ │課就可拿獎金,上到最高│ │ │ │
│ │ │階公司會分配到大陸去當│ │ │ │
│ │ │講師,王晨光有說如投資│ │ │ │
│ │ │13球可以回收1200萬元的│ │ │ │
│ │ │紅利,每人需繳交9800元│ │ │ │
│ │ │才能上課,繳1球帶12球 │ │ │ │
│ │ │共13球就可以排序領錢,│ │ │ │
│ │ │如繳1球後不招攬人,只 │ │ │ │
│ │ │要有人排序在後面,也可│ │ │ │
│ │ │拿回1萬2000元,王晨光 │ │ │ │
│ │ │有說每招攬1位會員加入 │ │ │ │
│ │ │可獲紅利1500元,課程有│ │ │ │
│ │ │分初階、中階、高階,致│ │ │ │
│ │ │謝家豪陷於錯誤,於104 │ │ │ │
│ │ │年7月11日,在屏東市某7│ │ │ │
│ │ │-11超商當面繳交39球38 │ │ │ │
│ │ │萬2200元(其中以其本人│ │ │ │
│ │ │、余岱芸、父親謝高士、│ │ │ │
│ │ │友人林重安名義,各繳交│ │ │ │
│ │ │12球、13球、13球、1球 │ │ │ │
│ │ │)現金予陳隆賢,扣案收│ │ │ │
│ │ │據是其繳費之收據無誤,│ │ │ │
│ │ │其係為了分紅制度才加入│ │ │ │
│ │ │,迄今未收到紅利或拿回│ │ │ │
│ │ │本金,嗣因要求退費未果│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陳隆│ │ │ │
│ │ │賢及王晨光是講師,蔡瑞│ │ │ │
│ │ │媛是廖偉成秘書兼會計,│ │ │ │
│ │ │陳隆賢及王晨光擔任招攬│ │ │ │
│ │ │會員及講解投資方式並收│ │ │ │
│ │ │取會費之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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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害人 │1.104年3月間,在高雄市│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當面交付現金予│
│ │周塘復 │河西路某咖啡店裡,由陳│ │未領得約定之每│陳隆賢。 │
│ │ │隆賢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 │球2200元紅利。│ │
│ │ │算命方式、王晨光則講解│ │ │ │
│ │ │大羅神算分紅制度,並說│ │ │ │
│ │ │該分紅制度是他發明的,│ │ │ │
│ │ │每人需繳交9800元才可上│ │ │ │
│ │ │課,上課時王晨光有說每│ │ │ │
│ │ │球繳交9800元,上完課後│ │ │ │
│ │ │可回收1萬2000元,如招 │ │ │ │
│ │ │攬會員上課就可拿獎金,│ │ │ │
│ │ │上到最高階公司會分配到│ │ │ │
│ │ │全世界去當講師,王晨光│ │ │ │
│ │ │有說如投資13球可以回收│ │ │ │
│ │ │1200萬元的紅利,繳1球 │ │ │ │
│ │ │帶12球共13球就可以排序│ │ │ │
│ │ │領錢,如繳1球後不招攬 │ │ │ │
│ │ │人,只要有人排序在後面│ │ │ │
│ │ │,也可拿回1萬2000元, │ │ │ │
│ │ │陳隆賢、王晨光有說每招│ │ │ │
│ │ │攬1位會員加入可獲紅利 │ │ │ │
│ │ │1500元,課程有分初階、│ │ │ │
│ │ │中階、高階,致周塘復陷│ │ │ │
│ │ │於錯誤,於上述104年3月│ │ │ │
│ │ │間之上課時、地,當場繳│ │ │ │
│ │ │交1球9800元現金予陳隆 │ │ │ │
│ │ │賢,扣案收據是其繳費之│ │ │ │
│ │ │收據無誤,嗣因要求退費│ │ │ │
│ │ │未果,始知受騙。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負責人,陳隆│ │ │ │
│ │ │賢及王晨光是講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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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害人 │1.104年6月27日,在屏東│1球98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委由郭桂爾當面│
│ │楊巧筑 │縣屏東市○○街某咖啡店│ │未領得約定之每│交付現金予陳隆│
│ │ │內,由陳隆賢、王晨光授│ │球2200元紅利。│賢。 │
│ │ │課,第2次於104年7月初 │ │ │ │
│ │ │,在高雄市○○路尚品咖│ │ │ │
│ │ │啡廳,由廖偉成授課,每│ │ │ │
│ │ │人需繳交9800元才可上課│ │ │ │
│ │ │,上課時陳隆賢有說繳交│ │ │ │
│ │ │9800元後招攬3人加入會 │ │ │ │
│ │ │員可領回9800元加紅利 │ │ │ │
│ │ │2200元共1萬2000元,若 │ │ │ │
│ │ │招攬12人加入,可現領 │ │ │ │
│ │ │427萬元,致楊巧筑陷於 │ │ │ │
│ │ │錯誤,委由友人郭桂爾於│ │ │ │
│ │ │104年6月間代為繳交1球 │ │ │ │
│ │ │9800元現金予陳隆賢,扣│ │ │ │
│ │ │案收據是事後因要求退費│ │ │ │
│ │ │與廖偉成意見不合,始由│ │ │ │
│ │ │蔡瑞媛補開立收據、廖偉│ │ │ │
│ │ │成蓋章,嗣因要求退費未│ │ │ │
│ │ │果,始知受騙。廖偉成是│ │ │ │
│ │ │大羅神算老闆,大羅神算│ │ │ │
│ │ │是他研發的。 │ │ │ │
│ │ │2.指訴廖偉成(廖顧問)│ │ │ │
│ │ │是大羅神算之負責人,廖│ │ │ │
│ │ │偉成、陳隆賢是講師及地│ │ │ │
│ │ │區召集人,王晨光是講師│ │ │ │
│ │ │,蔡瑞媛是廖偉成助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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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被害人 │透過友人劉楷彤介紹得知│14球13萬7200元│尚未返還本金,│1球交付予王晨 │
│ │宮肇猷 │大羅神算資訊,繳交1球 │ │僅領回數千元之│光,另13球匯至│
│ │ │9800元後,有上王晨光講│ │紅利。 │石話石說華南銀│
│ │ │授的課程,上課時王晨光│ │ │行帳戶內。 │
│ │ │有說繳交9800元就可以回│ │ │ │
│ │ │饋紅利1萬2000元,致宮 │ │ │ │
│ │ │肇猷陷於錯誤,又繳交 │ │ │ │
│ │ │13球12萬7400元匯入石話│ │ │ │
│ │ │石說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
├──┼────┼───────────┼───────┼───────┼───────┤
│24 │被害人 │104年間,在高雄市愛河 │2球1萬9600元 │尚未返還本金亦│1球當面交付現 │
│ │阮明集 │附近某咖啡店裡,由陳隆│ │未領得約定之每│金予陳隆賢,另│
│ │ │賢向其講解大羅神算的算│ │球2200元紅利。│1球以匯款方式 │
│ │ │命方式及大羅神算分紅制│ │ │繳交。 │
│ │ │度,每人需繳交9800元才│ │ │ │
│ │ │可上課,上課時陳隆賢有│ │ │ │
│ │ │說每球繳交9800元,招攬│ │ │ │
│ │ │1人加入即可領回1萬2000│ │ │ │
│ │ │元,課程有分初階、中階│ │ │ │
│ │ │、高階,致阮明集陷於錯│ │ │ │
│ │ │誤,繳交2球1萬96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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