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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原再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和家       陳順歸       陳幸一       高玉金       賴立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原 選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選偵字第9 、12、13、17、 18、19、38、39、40、41、42、43、44、45、50、51、52、69、 70號),提起上訴,原判決確定後,經本院開始再審,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誠部分,均 撤銷。 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誠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誠 均係民國105 年1 月16日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立 法委員之具有投票權人;另簡東明係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 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王榮儀為中國國民黨屏東縣第8 區 北區書記兼瑪家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瑪家鄉競選總部總幹事 ,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瑪家鄉選舉事務;馬昭明為中國 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三地門鄉競選總部總幹事 ,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三地門鄉選舉事務。茲簡東明為 求順利當選,與王榮儀、馬昭明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 現金賄賂並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簡東明於 104 年12月11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 號聯合競 選總部,假借工作費名目,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2萬3, 000 元予王榮儀當場轉交馬昭明,囑由馬昭明向屏東縣三地 門鄉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 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而馬昭明取得上開12萬3,000 元 現金後,依簡東明審核「第九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 第8 區、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於附表二編號1 、2 、 3 、5 、6 所示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目,親自向附表 二編號所示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誠等5 位具有投票權人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所示 現金賄賂,並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予簡東明 ,而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誠等5 人亦均 基於收受賄賂犯意而應允收受。因認被告王和家、陳順歸、 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誠(下稱被告王和家等5 人)均涉犯 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 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和家等5 人涉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 受賄罪嫌,係以被告王和家等5 人供述、證人簡東明、王榮 義、馬昭明、杜松順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王榮儀所持 0000000000號手機勘驗報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 片、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馬昭明筆記本、山地原住民立法 委員簡東明縣市各鄉村落輔選工作人員(工)作津貼、第9 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掃街拜票 工作人員工作津貼、簡東明屏東縣市各鄉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工作清冊、各投票所工作人員津貼及接待物品費用等證據資 料為主要論據。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和家等5 人均否認犯 罪,被告王和家辯稱:我是簡東明競選總部輔選幹部,三地 門鄉黨部常委,馬昭明交給我1 萬2,000 元,是給我的工作 費,應該是因為我的輔選區是三地門鄉達來部落、百合部落 ,地區比較大、不好拜訪,我負責家戶拜訪多次來回這二個 部落,發放文宣也很多次,我有參加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三地門鄉服務會、說明會、三地門鄉車隊造勢活動各1 次 等語。被告陳順歸辯稱:我是三地門鄉村長,我先後收到馬 昭明給我的工作費為1 萬2,000 元;我負責拜訪5 個部落, 因為比較山區,是作為來回加油的油錢,我也會準備燒酒雞 給工作人員,簡東明輔選活動我都有參加等語。被告陳幸一 辯稱:我是三地門村常務兼小組長,我是簡立委輔選幹部; 第1 次馬昭明給我5,000 元,第2 次給我7,000 元,他說要 貼補我交通、誤餐,我先後有參加鄉黨部座談、輔選會議、 全國競選總部泰武村大會、瑪家鄉後援會、三地門鄉後援會 、○○○鄉○○○街拜票各1 次,及小組幹部家戶拜訪、發 送傳單2 次,不是收賄等語。被告高玉金辯稱:我是三地門 鄉口社村村長,也是鄉黨部委員,馬昭明在路上給我6,000 元,我負責村莊輔選,我有參加幹部會議、三地門鄉後援會 成立大會、帶領幹部拜票1 次,不定期在村莊自行拜票多次 ,我們在社區有掛布條、掛旗幟,有買飲料、檳榔、便當給 幫忙的人,馬昭明給的是工作費,不是行賄等語。被告賴立 誠辯稱:我是三地門鄉青葉村的村長,在選舉中有參加拜票 2 次、青葉村的說明會、三地門鄉的車隊競選拜票、泰武村 總部成立大會,各次鄉黨部會議我也有參與;馬昭明說要給 我錢,但後來他說忘記給我錢等語。 四、經查: ㈠、簡東明係105 年1 月16日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立 法委員候選人(已當選);王榮儀為國民黨屏東縣第8 區北 區書記兼瑪家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瑪家鄉競選總部總幹事, 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瑪家鄉選舉事務;馬昭明為國民黨 三地門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三地門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 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三地門鄉選舉事務;另被告王和家為簡 東明本屆選舉之屏東縣三地門鄉達來村輔選小組長、被告陳 順歸為同鄉德文村村長、被告陳幸一為同鄉三地門村輔選小 組長、被告高玉金為同鄉口社村村長、賴立誠為同鄉青葉村 村長,又被告王和家等5 人均為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有山 地原住民投票權人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簡東明、王榮 儀、馬昭明及被告王和家等5 人分別於調查、偵查、原審及 本院上訴審、更審坦承在卷,並有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人名冊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簡東明於104 年12月11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 號聯合競選總部,以工作費名義,交付現金12萬3,000 元予 王榮儀轉交給馬昭明;而馬昭明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2 、 3 、5 、6 所示時地將附各該款項交付予被告王和家等5 人 之事實,亦據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及附表二編號1 、2 、3 、5 所示被告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等人坦 承在卷,並有「第9 屆山原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 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應領清冊」及簡東明競選總部收據可資 佐證。至被告賴立誠雖否認有收受附表二編號6 所示款項, 然查:被告賴立誠於調詢供稱:「馬昭明有前來我家找我, 給我一疊選舉宣傳品,宣傳單上載明總統要投給1 號朱立倫 ,山地原住民立委要投給7 號簡東明,政黨票投給9 號,要 我將宣傳品發給村民;因為輔選是義務性及自願性的,國民 黨黨部及簡東明競選總部都會準備餐點,但不會支付任何工 作費」「有參加掃街拜票1 次、發1 小時傳單」等語(見10 5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第3 頁反面至14頁);於偵查中供稱 :「有參加發傳單1 次」「馬昭明拿給我2 次;我都沒有看 裡面是什麼東西」「掃街拜票、發宣傳單和糖果這是我們志 工在做的;我覺得不應該拿工作費,因為我們是義工」「我 覺得這個不必拿錢」等語(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第6 、18、45頁);於偵查中與馬昭明對質時供稱:「(你接到 馬昭明拿給你的這包糖果,你當下做何處理?)我是現任村 長,我拿到東西就放在我家的村長服務處辦公桌桌上。」「 (你將這2 包糖果、文宣及工作費交給小組長杜松順的時候 如何交付?)我說這個就是拜票說明要發的東西,要他們支 持簡東明跟朱立倫還有政黨票要投國民黨。」「(你分別將 這2 次的糖果、文宣及工作費交給杜松順後,有無交代他如 何處理?)我沒有跟他講是工作費,就交給他自己處理去拜 票。」「(馬昭明有跟你提到工作費,你為何沒有跟杜松順 提?)我沒有打開看,我就只說這包東西是拜票要1 戶1 戶 發放的。」「(你有沒有參與杜松順一起去掃街拜票?)我 只參與1 次。」等語(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三第120 至121 頁),可知被告賴立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已供承馬昭明 有拿東西給他2 次之事實。佐以,證人馬昭明於偵查中明確 證稱:「我總共給了賴立誠1 萬2,000 元,分2 次給,每次 6,000 元裡面包裝都一樣。」「(你在何時何地交給賴立誠 這2 次6,000 元?)12月中旬,跟12月25號左右,時間大概 都是在晚上7 點到8 點左右,地點在賴立誠的家裡。」「( 你拿這2 筆錢及文宣糖果交給賴立誠時,你如何交付工作任 務?)我跟他說這是文宣、糖果及工作費,麻煩發給我們的 村民掃街拜票用的。」「(你拿這2 筆錢給賴立誠時,賴立 誠是親手接過還是轉交?)我是面對面直接交給他。」等語 (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三第119 反面至121 頁)。參 以,被告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及高玉金等人均坦認確有 收到馬昭明所交付之款項,衡情馬昭明當無將同樣協助參與 本件競選活動之被告賴立誠排除在外之理,故證人馬昭明上 開證述,應較符合實情而可採信。至證人即青葉村輔選小組 長杜松順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賴立誠只有交付1 次宣傳單 跟糖果給我,但未收到賴立誠所交付之金錢等語(見105 年 度選偵字第51號卷第50至51頁;原審105 年10月4 日筆錄) ,充其量祗是被告賴立誠後未將馬昭明所交付之款項一併 交給杜松順而已,被告賴立誠所稱未接到款項之辯解,不足 採信,馬昭明有於附表二編號6 所示時地分別交付2 次、金 額各6,000元予賴立誠,應認定。 ㈢、惟查: ⒈本件依簡東明、王榮儀(交付費用予附表一所示李麗花等50 人)、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國民黨屏 東縣泰武鄉黨部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泰武鄉輔選事務 ,交付費用予附表三所示周利雄等50人)、杜志浩(國民黨 屏東縣霧臺鄉黨部代理主任兼簡東明霧臺鄉競選總部執行長 ,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霧臺鄉輔選事務,交付費用予附表四 所示柯海燕等18人)、蔡資芳(國民黨屏東縣牡丹鄉黨部主 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牡丹鄉輔選事務,交付費用予附表 五所示方玉妹等13人)、董婕妤(國民黨屏東縣獅子鄉黨部 主任,負責簡東明在屏東縣獅子鄉輔選事務,交付費用予附 表六所示韋忠貞等14人)、周維平(簡東明助理及上開立法 委員選舉競選團隊中負責青年組、屏東縣春日鄉青年幹部及 高雄市茂林區輔選幹部)、高王添福(屏東縣春日鄉前鄉民 代表會主席兼簡東明屏東縣春日鄉青年會會長,交付費用予 附表七所示自天勇等8 人)、謝進財(國民黨茂林區黨部代 理主任,負責簡東明在高雄市茂林區輔選事務,交付費用予 附表八所示田新忠等8 人)、鄭善雄(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 里長,負責簡東明在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里輔選事務,交付費 用予附表九所示蔡梁王英等15人)、羅耀明(高雄市茂林區 多納里里長兼簡東明上開立法委員選舉輔選幹部,交付費用 予附表十所示林華強等8 人)等人於警偵、原審及本院上訴 審中均分別供述附表一至十所載李麗花等人(含附表二編號 1 、2 、3 、5 、6 所示被告王和家等5 人)為簡東明競選 團隊成員;核與附表十一所載受款人李麗花等142 人、附表 十二所載鄭春美等43人及被告王和家等5 人供述情節大致相 符(參見卷內其等各次供述,爰不逐一列載);另有被告王 和家等5 人所提出其等擔任簡東明之輔選幹部聘書、王和家 與陳幸一派任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第34屆委員會常委聘書及 陳幸一受派為三地門鄉黨部第1 區分部第1 小組小組長聘書 供8 張在卷可稽(見105 原選訴字第1 號卷二第235 至251 頁;本院聲再卷第571 至585 頁《再證9 》),足見被告王 和家等5 人辯稱:其等係簡東明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幹 部、工作人員,均有實際參加本件競選活動,並不構成有投 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等語(見本院聲再卷第269 至270 頁), 並非無據。 ⒉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12月11日組字第50號函覆本 院(上訴審)之資料(含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 大社、德文 、達來、三地固本會報簽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 青山、青葉固本會報簽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馬 兒、安坡固本會報簽到冊及照片等證據資料,爰不逐一列載 ,此部分參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二第128 至133 頁; 106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號卷四第77至231 頁;本院聲再卷 第271 至280 、525 至536 頁《即再證2 、7 》);暨中國 國民黨屏東縣委員會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4 月9 日 107 屏一選字第0019號函附三地門鄉輔選幹部會議、固本會 報、輔選會報、車隊遊行照片、三地村家戶拜訪等資料(見 本院聲再卷第537 至570 頁《再證8 》),可知附表一至十 所載李麗花等人(含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所示被 告王和家等5 人),均為簡東明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並有 參與簡東明競選期間之輔選活動,堪予認定。 ⒊參諸卷附2016年二合一總統、立委選舉霧台鄉競選總部輔選 幹部名冊(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70號卷第33至35頁);簡東 明競選第八屆立委聘請幹部名單(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45號 卷第94至98頁);簡東明競選第九屆立委輔選工作團隊名冊 (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三第185 至186 頁);瑪家鄉 輔選幹部名冊、瑪家鄉村美園社區及泰武鄉、春日鄉、三地 門鄉、霧台鄉、牡丹鄉、獅子鄉之工作人員名冊(含領發工 作人員聘書、投保用名冊)、輔選幹部名冊、各村負責人名 冊(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70號卷第23至29、36至37、47至48 頁;105 年度選偵字第51號卷第38至42頁;105 年度選偵字 第45號卷第57至58、66至68頁;105 年度選偵字第12號卷第 23至32頁;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第153 至157 頁;本院 聲再卷第281 至290 頁《再證3 》),可知王榮儀、馬昭明 、卡拉依樣‧朗阿錄(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 、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人及附表 一至附表十所載李麗花等人(含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所示被告王和家等5 人)均分別為簡東明競選團隊之輔 選幹部或輔選工作人員。且依卷附輔選活動照片(競舉總部 成立大會照片、街拜票活動照片、懸掛旗幟照片、輔選會議 照片等《再證4 、10》),顯示李麗花等人(含被告王和家 等5 人)確有從事為簡東明輔選活動(見原選訴1 號卷四第 475 至507 頁;本院聲再卷第291 至324 、589 至605 頁) 。參以,卷附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團體 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正式送出名單)、南山人壽選舉前投 保名單及核保後名單(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45號卷第6 至26 、28至51、100 至102 、106 至125 頁;本院聲再卷第327 至459 頁《再證5 》),均有記載簡東明於競選期間確有為 被告王和家等5 人向南山人壽投保團體意外保險(見附表十 三編號3 至5 、7 至8 ),可佐被告王和家等5 人確係簡東 明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並有實際參與本屆簡東明立法委員 選舉之輔選活動。基此,足認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 郎阿錄(原名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 、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1人、收受款項之 李麗花等147 人(即附表十一所示李麗花等142 人與附表二 編號1 、2 、3 、5 、6 所示被告王和家等5 人)及緩起訴 鄭春美等43人(即附表十二所示鄭春美等43人),均為簡東 明競選團隊的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暨有參與輔選之事實。 ⒋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委聘工作人員」一詞,以往雖 有「助選員」之設置,明定僅助選員得從事助選活動,非助 選員不得為之;惟該規定於83年7 月23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修正時業予刪除,其理由為:「原條文之限制不但已形同 具文,且剝奪選舉人參與選舉活動的權利,為使競選活動之 權利儘可能解除,爰刪除本條規定」,以任何人均可為候選 人助選,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配合政治獻金法草案之研擬 ,對於競選經費,原擬設定競選支出上限之總量管制方式予 以規制,助選員人數或報酬等均不再個別設限,是以現行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現行有關競選經費最高額之規定,其作用 不在限制競選經費之支出,僅作為候選人申報所得稅時列舉 之最高額度及輔助候選人競選費用最高額度之上限,即便候 選人支付助選人員報酬,逾越上限額度,亦無處罰規定,此 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05 年7 月12日中選法字第1050001660號 函附卷可稽(見原審105 年度原選訴字第1 號卷二第253 頁 )。據此,任何人均得為候選人助選,且助選員人數或報酬 等均不再個別設限。故依現行法律亦未明文禁止候選人出資 請人為其輔選工作,亦未禁止不得補貼輔選人員餐飲費用、 交通費用。而選舉時僱工幫忙選舉事務、發送文宣、參與候 選人之掃街、拜票、造勢等輔選工作,為任何選舉之常態, 若無代價恐發生陪同時較不積極、文宣難以確實發送等情形 ,故由候選人發放輔選津貼或輔選工作費,亦為常情。且依 目前社會之經濟價值觀念、動員而來之人所花費之時間、交 通費用、參與活動之勞力付出,並對照目前基本工資之價額 ,及簡東明等人並未提供便當、飲料等餐點給參與造勢活動 之人員;被告王和家等5 人所輔選區域為遼闊之山區,為進 行上開輔選活動,勢須支出油料費、便當費及購買家戶拜票 用之點心、飲料、檳榔等費用,雖被告王和家等5 人均為輔 選幹部或簡東明之支持者,在輔選期間確屬志工性質,而未 另行支領薪資,然上開費用既係勞務對價以外之開銷,則簡 東明透過王榮儀、馬昭明等人發放工作費用(勞務費用)或 補助津貼予被告王和家等5 人,以慰勞其等為其輔選之辛勞 ,並無不合情理之處。又被告王和家等5 人於簡東明競選期 間確有積極參與輔選活動,則簡東明提供「工作費」或「津 貼」,屬工作上之對價性質,上揭款項之給予並無違背現 行法令可言;且被告王和家等5 人於簡東明競選期間所從事 之輔選工作與等所收受的工作費(或津貼)應有關聯性, 尚屬合理、相當。 ⒌本件被告王和家等5 人既有實際工作,主觀上均認為係收受 「工作費」而非基於收受「賄款」之認知而收受,且確實有 從事輔選事務,並領有聘書,佐以簡東明競選總部並主動替 輔選幹部及工作人員向南山人壽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堪認 被告王和家等5 人主觀上認為所收取之金額係工作費之性質 ,應不具有受賄之主觀故意。況被告王和家等5 人於收受該 工作費之當下,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認定其等已許以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亦即簡東明等人所交付工作費與被告王和家等 5 人收受款項之人既無「行賄」與「受賄」之相當對價關係 ,尚難認與「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之要件相符。參以, 證人馬昭明於調詢證稱:這個12萬3,000 元不是賄選的錢, 而是輔選工作費,是發給三地門鄉各村落輔選幹部的經費, 競選總部叫我們提名單造冊時,就表示說這是合法的工作費 ,在選舉期間怕發生意外也要投入保險等語(見105 年度選 偵字第9 號卷二第122 頁反面);且被告王和家等5 人亦否 認該等款項係本屆立法委員選舉之賄款;又檢察官亦未舉證 敘明被告王和家等5 人分別收受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所示款項,究與被告王和家等5 人家中有投票權之人數 間(或擬賄選之對象、人數)具有何關聯性,是依卷內證據 ,尚無從認定該等款項係依據收受款項之人家中具有投票權 之人數而為決定,此與一般買票時係依據有投票權人家中之 投票數多寡而決定買票金額之情形顯不相同,足見簡東明、 馬昭明應係依被發放之人(即被告王和家等5 人)工作量之 多寡而決定發放工作費之金額,就此以觀,亦難認被告王和 家等5 人有何投票受賄犯行。 ⒍至王榮儀所持0000000000號手機勘驗報告及通訊軟體LINE對 話內容翻拍照片等證據(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13號卷一第8 至10頁),業據證人王榮儀於調詢證述:是我提醒馬昭明要 執行掃街拜票,如果沒有執行,費用就要繳回國民黨屏東縣 黨部;簡東明絕對沒有委託我向山地原住民賄選買票,簡東 明助理亦沒有交付我款項去買票等語(同上卷第5 至6 頁) ,此部分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王和家等5 人有本件投票受賄 犯行。另附表十二所示鄭春美等43人部分,雖經檢察官分別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依附表十二「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內容」欄所引用鄭春美等43人之供述,可見鄭春美等43人 大致供稱其等有參與簡東明輔選工作之具體情形,則其等於 檢察官嚴詞訊問有無投票收受賄賂之情形下,或因欠缺法律 常識,不能區辨所收受「工作費」之正確屬性,或為減免訟 累,以早日回歸日常正常生活,所為有關投票收賄之供述, 未必與事實相符,尚不能對簡東明等及被告王和家等5 人為 不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⒎本件檢察官所起訴涉案被告等人,嗣經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①其中李麗花、蔡謨、林國輝、董忠、唐建生、杜文來、高文 生、董文巧、林華志、王育芳、董賢明、陳英敏、金太平、 高惠芬、盧秋生、孫瑞珠、呂網市、蔡正福、余傳仁、宋賢 木、孫得志、盧春花、麥運生、李麥秀蘭、柯春男、卓永勝 、林信妹、陸良正、陸秀玲、方惠美、何秋治、林天惠、司 公正、潘信福、胡金市、葉明仁、陳國虎、張夜合、張春江 、梁秀美、金天光、包春光、張阿錫、潘月妹、洪士善、李 健國、紀淑貞、周利雄、葉仁義、阮惠珍、湯美珠、潘明良 、楊信道、孫榮輝、謝銀鳳、鄭彩鳳、雷芙蓉、丁國屏、湯 甜、羅愛珠、丁碧金、林和蘭、何梅君、陳正順、陳松文、 葉淑貞、高良義、劉振榮、蔣美花、孫光照、彭美香、鄭美 蘭、鍾添木、沈萬順、戴曉慧、林紅柑、田美娥、朱邑晉、 潘能生、陳蘭花、莊秀慧、劉安生、許立人、莊熒華、蕭月 女、張金妹、張福良、姜玉梅、李月娥、田春菊、柯海燕、 巴山光、麥冬花、柯秋美、杜仁生、謝貞娟、柯啟川、林秋 男、陳保華、沙本賞、包仙妹、余德祥、方玉妹、林一江、 柯自明、葉金秀、葉德生、黃順發、陳志憲、方霙綺、林寶 玉、吳榮吉、韋忠貞、盧正宗、江新春、蔡錫金、朱山櫻、 黃春英、周正雄、林文旭、何春美、朱宗仁、阮嬪、白天勇 、田新忠、李武雄、魏美香、陳奕蓁、魏光保、魏乾貴、魏 坤祥、黃純怡、蔡梁玉英、金瑞原、關正龍、林華強、邱明 財、江魯金雲、張正忠、簡英偉、唐馨予、彭玉珍及劉夏雲 等人部分,經本院上訴審審理後,認依卷內證據並無法證明 簡東明透過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 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 財、鄭善雄、羅耀明及簡英偉等人發放予附表一至十(除被 告王和家等5 人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董清吉外)所載被告李 麗花等人款項,係出於行賄意思,亦無法證明對於該李麗花 等人所發放工作費用已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而 與投票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難認其等有投票交付賄賂、投 票收受賄賂之犯行,而為無罪判決確定(按:簡英偉、唐馨 予、彭玉珍及劉夏雲等人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均判決無罪) ,此有相關卷證資料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註:同案被告 顏和經檢察官於本院上訴審撤回上訴確定;另同案被告石英 雄上訴後死亡,由本院上訴審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②另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 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 財、鄭善雄及羅耀明等人部分,則經本院更一審撤銷原審有 罪判決,改判其等均無罪,且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1 月21日 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2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肯認:簡 東明既係本屆立委選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必須依 賴所屬政黨及其黨員支持,從事競選活動,須仰賴所屬輔選 團隊幹部及工作人員,通力合作輔選(包括宣傳、拉票、拜 票),且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李麗花等人均為簡東明所屬 競選團隊競選工作人員,並有參與輔選工作。而任何人均可 以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並不以經列冊登記之助選員為限;又 辦理競選活動,必須大量輔選工作人員從事插旗幟、立標語 、發宣傳單、拜訪選民及組織車隊遊行等輔選工作;且從事 競選工作,多屬臨時性任務編組,具有所需人力、工作時間 不定之高度彈性,若以正式僱用工作人員之方式招募人手, 實在不符實際需要及經濟效益,通常會以支付些許金錢補貼 方式為之,李麗花等人既屬簡東明競選團隊所屬輔選工作人 員,有實際參與輔選工作,其等因此收受若干「工作費」( 報酬),尚難認有何違法可言。況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 之選區相當遼闊,各部落距離十分遙遠,輔選人員參與競選 活動,通常會耗費較多之往來時間及交通費用,難以核實計 算,李麗花等人或為國民黨黨員、小組長,或係簡東明後援 會會長、競選總部小組長,其競選團隊通常會挑選支持簡東 明的人士擔任輔選工作人員,從而簡東明以是否支持為前提 ,據以挑選輔選工作人員,屬事理之常。故支持簡東明之李 麗花等人擔任輔選工作人員,而由簡東明發放李麗花等人每 人1,000 元至7,000 元不等「工作費」,以李麗花等人所從 事之工作內容、數量,並參酌所花費之時間長短、交通費用 多寡等實際差異,尚難謂有何蓄意虛偽不實或明顯過當之情 形。至簡東明等人就發放予李麗花等人之「工作費」,縱未 如同其他競選費用檢據核銷,惟與各該「工作費」是否即為 投票行賄之賄賂,並無直接關聯,尚不能因此即為不利於簡 東明等人不利之認定,此有相關卷證資料及歷審刑事判決書 在卷可參。 ③綜上,可知因本屆簡東明參選立法委員選舉而交付、收受費 用(工作費)之被告等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部分,除被 告王和家等5 人、檢察官撤回上訴之顏和及上訴後死亡之石 英雄外,均經法(本)院先後判決無罪確定;又本屆立法委 員選舉之侯選人簡東明、依簡東明指示而轉交12萬3,000 元 予馬昭明之王榮儀,以及向被告王和家等5 人發放如附表二 編號1 、2 、3 、5 、6 所示費用之馬昭明等3 人,其等被 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既 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即已否定簡東明、王榮儀及馬昭明等 人所交付(或轉交)如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所示 款項予被告王和家等5 人之行為構成賄選,就此而言,被告 王和家等5 人收受馬昭明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2 、3 、 5 、6 所示款項,自無構成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 罪可言,此亦可佐被告王和家等5 人並無公訴意旨所指之投 票受賄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各項證據,並無法證明簡東明透過王榮儀 、馬昭明發放予被告王和家等5 人如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所示費用(工作費),係出於行賄意思所為,且亦 無法證明對於簡東明、馬昭明發放工作費用予被告王和家等 5 人,已足以動搖其等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而與投票行 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難遽認被告 王和家等5 人有檢察官所指之投票受賄犯行。本件檢察官所 舉認定被告王和家等5 人涉犯刑法第143 條投票受賄犯行之 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自應為被告王和家等5 人為無罪判決。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就被告王和家等5 人被訴投票受賄罪遽為 論罪科刑判決,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謂:被告王和家 等5 人均未能坦承投票收受賄賂犯行,原判決量刑應屬過輕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被告王和家等5 人 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關於被告王和家等5 人部分撤銷,並均為其等無罪之判決 。 七、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再 審之裁定亦用之。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判決確 定後聲請再審,經第二審裁定者,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本件被告王和家等5 人被訴涉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受 賄罪嫌,係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 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本院開始再審之裁定(109 年度原聲再字第1 號),自不得 抗告於第三審法院甚明。因此,檢察官表示:本院開始再審 之裁定,因教示條款記載「不得抗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3 項規定記載「得於3 日內抗告」,使檢察官誤為 不得抗告而未提起抗告等語,容有誤會。至檢察官所述 本件是否符合准予開始再審之要件部分,則經本院於開始再 審裁定敘明,且已確定,爰不再贅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提起上訴,檢察官 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 │附表一:王榮儀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李麗花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 │間之某日 │ │ │ │ ├──┼────┼───────┼───────┼────┼──────┤ │2 │蔡謨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日 │家鄉黨部 │ │ │ ├──┼────┼───────┼───────┼────┼──────┤ │3 │林國輝 │105年1月16日前│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2週某日 │家鄉黨部 │ │ │ ├──┼────┼───────┼───────┼────┼──────┤ │4 │董忠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瑪家鄉瑪│1,500元 │由蔡謨轉交 │ │ │ │日 │家村瑪卡札亞街│ │ │ │ │ │ │6巷1號蔡謨住處│ │ │ ├──┼────┼───────┼───────┼────┼──────┤ │5 │唐建生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瑪│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村瑪卡札亞街│ │ │ │ │ │間之某日 │6巷1號蔡謨住處│ │ │ ├──┼────┼───────┼───────┼────┼──────┤ │6 │杜文來 │104年12月下旬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某日 │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7 │高文生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 │間之某日 │ │ │ │ ├──┼────┼───────┼───────┼────┼──────┤ │8 │石英雄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已死亡,公訴│ │ │ │某日 │家鄉民眾服務站│ │不受理判決 │ ├──┼────┼───────┼───────┼────┼──────┤ │9 │董文巧 │105年1月初某日│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 │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10 │林華志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2,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 │ │ │ │ │ │間之某日 │ │ │ │ ├──┼────┼───────┼───────┼────┼──────┤ │11 │王育芳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 │間之某日 │ │ │ │ ├──┼────┼───────┼───────┼────┼──────┤ │12 │董賢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鄉三│3,000元 │ │ │ │ │日 │和村玉泉1之2號│ │ │ │ │ │ │董賢明住處前 │ │ │ ├──┼────┼───────┼───────┼────┼──────┤ │13 │陳英敏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日 │和村某麵店 │ │ │ ├──┼────┼───────┼───────┼────┼──────┤ │14 │金太平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三│3,000元 │ │ │ │ │一週某日 │和村某處 │ │ │ ├──┼────┼───────┼───────┼────┼──────┤ │15 │高惠芬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鄉某│2,000元 │ │ │ │ │ │處 │ │ │ ├──┼────┼───────┼───────┼────┼──────┤ │16 │盧秋生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 │和村三和6之3號│ │ │ │ │ │ │孫瑞珠住處 │ │ │ ├──┼────┼───────┼───────┼────┼──────┤ │17 │孫瑞珠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鄉三│1,000元 │ │ │ │ │ │和村三和6之3號│ │ │ │ │ │ │孫瑞珠住處 │ │ │ ├──┼────┼───────┼───────┼────┼──────┤ │18 │呂網市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由孫瑞珠轉交│ │ │ │某日 │和村三和66號呂│ │ │ │ │ │ │網市住處 │ │ │ ├──┼────┼───────┼───────┼────┼──────┤ │19 │蔡正福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 │和村三和6之3號│ │ │ │ │ │ │孫瑞珠住處 │ │ │ ├──┼────┼───────┼───────┼────┼──────┤ │20 │余傳仁 │104年12月20日 │屏東縣瑪家鄉瑪│1,500元 │由金太平轉交│ │ │ │ │家國中 │ │ │ ├──┼────┼───────┼───────┼────┼──────┤ │21 │宋賢木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某處 │3,000元 │ │ ├──┼────┼───────┼───────┼────┼──────┤ │22 │孫得志 │105年1月13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 │家鄉黨部 │ │ │ ├──┼────┼───────┼───────┼────┼──────┤ │23 │盧春花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 │ │ │ │ │ │間之某日 │ │ │ │ ├──┼────┼───────┼───────┼────┼──────┤ │24 │麥運生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某日 │和村美園42號之│ │ │ │ │ │ │3麥運生住處 │ │ │ ├──┼────┼───────┼───────┼────┼──────┤ │25 │李麥秀蘭│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 │ │ │ │ │ │間之某日 │ │ │ │ ├──┼────┼───────┼───────┼────┼──────┤ │26 │柯春男 │105年1月7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2,000元 │ │ │ │ │ │家鄉黨部 │ │ │ ├──┼────┼───────┼───────┼────┼──────┤ │27 │卓永勝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日 │家鄉黨部 │ │ │ ├──┼────┼───────┼───────┼────┼──────┤ │28 │林信妹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2,000元 │其中1,000由 │ │ │ │至105年1月15日│山村涼山17號 │ │卓永勝轉交 │ │ │ │間之某日 │ │ │ │ ├──┼────┼───────┼───────┼────┼──────┤ │29 │陸良正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 │ │ │ │ │山村涼山144號 │ │ │ ├──┼────┼───────┼───────┼────┼──────┤ │30 │陸秀玲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 │ │ │ │一週某日 │山村簡東明競選│ │ │ │ │ │ │服務處 │ │ │ ├──┼────┼───────┼───────┼────┼──────┤ │31 │方惠美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由陸秀玲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山村涼山129號 │ │ │ │ │ │間之某日 │ │ │ │ ├──┼────┼───────┼───────┼────┼──────┤ │32 │何秋治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由潘信福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黨部 │ │ │ │ │ │間之某日 │ │ │ │ ├──┼────┼───────┼───────┼────┼──────┤ │33 │林天惠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日 │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34 │司公正 │105年1月13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 │家鄉黨部 │ │ │ ├──┼────┼───────┼───────┼────┼──────┤ │35 │潘信福 │104年12月25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 │ │ │ │前一週某日 │山村簡東明競選│ │ │ │ │ │ │服務處 │ │ │ ├──┼────┼───────┼───────┼────┼──────┤ │36 │胡金市 │104年12月中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日 │家鄉黨部 │ │ │ ├──┼────┼───────┼───────┼────┼──────┤ │37 │葉明仁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佳│3,000元 │ │ │ │ │某日 │義村泰平巷57號│ │ │ │ │ │ │葉明仁住處 │ │ │ ├──┼────┼───────┼───────┼────┼──────┤ │38 │陳國虎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佳│3,000元 │ │ │ │ │5日 │義村泰平巷25號│ │ │ │ │ │ │陳國虎住處 │ │ │ ├──┼────┼───────┼───────┼────┼──────┤ │39 │張夜合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 │ │ │ │日 │義村泰平巷22號│ │ │ │ │ │ │張夜合住處 │ │ │ ├──┼────┼───────┼───────┼────┼──────┤ │40 │張春江 │104年12月20日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 │ │ │ │ │義村泰平巷58號│ │ │ │ │ │ │之2張春江住處 │ │ │ ├──┼────┼───────┼───────┼────┼──────┤ │41 │鄭春美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由佳義村長之│ │ │ │日 │義村泰平巷101 │ │妻康新花轉交│ │ │ │ │號前 │ │。鄭春美另為│ │ │ │ │ │ │緩起訴處分。│ ├──┼────┼───────┼───────┼────┼──────┤ │42 │梁秀美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 │ │ │ │某日 │義村泰平巷57號│ │ │ │ │ │ │葉明仁住處外某│ │ │ │ │ │ │處 │ │ │ ├──┼────┼───────┼───────┼────┼──────┤ │43 │金天光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3,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村長辦公室│ │ │ │ │ │間之某日 │ │ │ │ ├──┼────┼───────┼───────┼────┼──────┤ │44 │包春光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2,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排灣44號包│ │ │ │ │ │間之某日 │春光住處 │ │ │ ├──┼────┼───────┼───────┼────┼──────┤ │45 │張阿錫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排│1,500元 │ │ │ │ │某日 │灣村排灣9號張 │ │ │ │ │ │ │阿錫住處 │ │ │ ├──┼────┼───────┼───────┼────┼──────┤ │46 │潘月妹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排灣19號 │ │ │ │ │ │間之某日 │ │ │ │ ├──┼────┼───────┼───────┼────┼──────┤ │47 │洪士善 │105年1月10日前│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 │ │ │後某日 │和村美園42號之│ │ │ │ │ │ │3麥運生住處 │ │ │ ├──┼────┼───────┼───────┼────┼──────┤ │48 │李健國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排灣54號李│ │ │ │ │ │間之某日 │健國住處 │ │ │ ├──┼────┼───────┼───────┼────┼──────┤ │49 │唐馨于 │105年1月20日 │屏東縣瑪家鄉北│1,500元 │ │ │ │ │ │葉村某處 │ │ │ ├──┼────┼───────┼───────┼────┼──────┤ │50 │彭玉珍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2,000元 │否認收受現金│ │ │ │至105年1月15日│ │ │賄賂 │ │ │ │間之某日 │ │ │ │ └──┴────┴───────┴───────┴────┴──────┘ ┌───────────────────────────────────┐ │附表二:馬昭明交付款項情形(三地門鄉) │ ├──┬─────┬───────┬─────┬─────┬──────┤ │編號│有投票權人│ 時間 │ 地點 │ 金額 │ 備註 │ ├──┼─────┼───────┼─────┼─────┼──────┤ │1 │王和家 │104年12月15日 │屏東縣三地│ 5000元│共1 萬2000元│ │ │ │ │門鄉達來村│ │。 │ │ │ │ │達發達旺巷│ │已繳回賄款 │ │ │ │ │14號王和家│ │5000元。 │ │ │ │ │住處 │ │ │ │ │ ├───────┼─────┼─────┤ │ │ │ │105年1月間某日│中國國民黨│ 7000元│ │ │ │ │ │屏東縣三地│ │ │ │ │ │ │門鄉黨部 │ │ │ ├──┼─────┼───────┼─────┼─────┼──────┤ │2 │陳順歸 │104年12月15日 │屏東縣三地│ 2000元│共1萬2000元 │ │ │ │ │門鄉北巴巷│ │。 │ │ │ │ │54之1號陳 │ │ │ │ │ │ │順歸住處 │ │ │ │ │ ├───────┼─────┼─────┤ │ │ │ │105年1月間某日│中國國民黨│ 3000元│ │ │ │ │ │屏東縣三地│ │ │ │ │ │ │門鄉民眾服│ │ │ │ │ │ │務站 │ │ │ │ │ ├───────┼─────┼─────┤ │ │ │ │105年1月13、14│屏東縣三地│ 7000元│ │ │ │ │日 │門鄉達來村│ │ │ │ │ │ │某處 │ │ │ ├──┼─────┼───────┼─────┼─────┼──────┤ │3 │陳幸一 │104年12月間某 │中國國民黨│ 5000元│共1萬2000元 │ │ │ │日 │屏東縣三地│ │。 │ │ │ │ │門鄉黨部 │ │ │ │ │ ├───────┼─────┼─────┤ │ │ │ │105年1月間某日│中國國民黨│ 7000元│ │ │ │ │ │屏東縣三地│ │ │ │ │ │ │門鄉黨部 │ │ │ ├──┼─────┼───────┼─────┼─────┼──────┤ │4 │董清吉 │104年12月11日 │中國國民黨│ 5000元│其供稱僅收 │ │ │ │至105年1月15日│屏東縣三地│ │ 到5000元 │ │ │ │間之某日 │門鄉民眾服│ │已繳回賄款 │ │ │ │ │務站外 │ │5000元。 │ │ │ │ │ │ │董清吉另為 │ │ │ │ │ │ │緩起訴處分。│ │ │ │ │ │ │ │ ├──┼─────┼───────┼─────┼─────┼──────┤ │5 │高玉金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三地│ 6000元│已繳回賄款 │ │ │ │至105年1月15日│門鄉口社村│ │6000元。 │ │ │ │間之某日 │某處 │ │ │ ├──┼─────┼───────┼─────┼─────┼──────┤ │6 │賴立誠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三地│ 6000元│共1萬2000元 │ │ │ │某日 │門鄉青葉村│ │。 │ │ │ │ │光復巷70號│ │ │ │ │ │ │賴立誠住處│ │ │ │ │ ├───────┼─────┼─────┤ │ │ │ │104年12月25日 │屏東縣三地│ 6000元│ │ │ │ │左右某日 │門鄉青葉村│ │ │ │ │ │ │光復巷70號│ │ │ │ │ │ │賴立誠住處│ │ │ ├──┼─────┼───────┼─────┼─────┼──────┤ │7 │紀淑貞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三地│ 2000元│ │ │ │ │至105年1月15日│門鄉安坡村│ │ │ │ │ │間之某日 │高山巷16號│ │ │ │ │ │ │之紀淑貞住│ │ │ │ │ │ │處 │ │ │ └──┴─────┴───────┴─────┴─────┴──────┘ ┌───────────────────────────────────┐ │附表三: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交付款項情形(泰武鄉)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周利雄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3,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2 │葉仁義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3,000元 │ │ │ │ │日 │潭村潭中巷190 │ │ │ │ │ │ │號住處 │ │ │ ├──┼────┼───────┼───────┼────┼──────┤ │3 │阮惠珍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泰│3,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日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22號住處 │ │ │ ├──┼────┼───────┼───────┼────┼──────┤ │4 │湯美珠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3,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5 │潘明良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3,000元 │ │ │ │ │日 │平村佳平巷16號│ │ │ │ │ │ │潘明良住處 │ │ │ ├──┼────┼───────┼───────┼────┼──────┤ │6 │楊信道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3,000元 │ │ │ │ │日 │興村佳興55號楊│ │ │ │ │ │ │信道住處前 │ │ │ ├──┼────┼───────┼───────┼────┼──────┤ │7 │孫榮輝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3,000元 │ │ │ │ │日 │和村太和巷88號│ │ │ │ │ │ │孫榮輝住處 │ │ │ ├──┼────┼───────┼───────┼────┼──────┤ │8 │謝銀鳳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3,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9 │鄭彩鳳 │105年1月16日選│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 │舉前某日 │ │ │ │ ├──┼────┼───────┼───────┼────┼──────┤ │10 │雷芙蓉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日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2號雷芙蓉住處 │ │ │ ├──┼────┼───────┼───────┼────┼──────┤ │11 │丁國屏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泰│3,000元 │ │ │ │ │日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30號丁國屏住處│ │ │ │ │ │ │前 │ │ │ ├──┼────┼───────┼───────┼────┼──────┤ │12 │顏和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泰│3,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某日 │武村大武山二街│ │ │ │ │ │ │42號顏和住處 │ │ │ ├──┼────┼───────┼───────┼────┼──────┤ │13 │湯甜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阮惠珍轉交│ │ │ │某日 │武村大武山三街│ │ │ │ │ │ │30號湯甜住處 │ │ │ ├──┼────┼───────┼───────┼────┼──────┤ │14 │羅愛珠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2,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15 │丁碧金 │104年12月間某 │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 │日 │ │ │ │ ├──┼────┼───────┼───────┼────┼──────┤ │16 │林和蘭 │選前之某時間(│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確切時間不詳)│武村大武山三街│ │ │ │ │ │ │36號林和蘭住處│ │ │ │ │ │ │外 │ │ │ ├──┼────┼───────┼───────┼────┼──────┤ │17 │何梅君 │104年12月底某 │泰武鄉某處 │3,000元 │ │ │ │ │日 │ │ │ │ ├──┼────┼───────┼───────┼────┼──────┤ │18 │陳正順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日 │安村萬安36號邱│ │ │ │ │ │ │正明住處 │ │ │ ├──┼────┼───────┼───────┼────┼──────┤ │19 │陳松文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萬│1,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某日 │安村萬安55號陳│ │ │ │ │ │ │松文住處 │ │ │ ├──┼────┼───────┼───────┼────┼──────┤ │20 │葉淑貞 │104年間某日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 │安村萬安63之3 │ │ │ │ │ │ │號葉淑貞住處外│ │ │ ├──┼────┼───────┼───────┼────┼──────┤ │21 │高良義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 │安村萬安36號邱│ │ │ │ │ │ │正明住處 │ │ │ ├──┼────┼───────┼───────┼────┼──────┤ │22 │劉振榮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萬│3,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日 │安村達里51號劉│ │ │ │ │ │ │振榮住處 │ │ │ ├──┼────┼───────┼───────┼────┼──────┤ │23 │蔣美花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某日 │和村太和巷20號│ │ │ │ │ │ │蔣美花住處前 │ │ │ ├──┼────┼───────┼───────┼────┼──────┤ │24 │孫光照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3,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88號│ │ │ │ │ │ │孫榮輝住處 │ │ │ ├──┼────┼───────┼───────┼────┼──────┤ │25 │彭美香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43號│ │ │ │ │ │ │彭美香二姐住處│ │ │ ├──┼────┼───────┼───────┼────┼──────┤ │26 │鄭美蘭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51號│ │ │ │ │ │ │鄭美蘭住處 │ │ │ ├──┼────┼───────┼───────┼────┼──────┤ │27 │鍾添木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64之│ │ │ │ │ │ │1號鍾添木住處 │ │ │ ├──┼────┼───────┼───────┼────┼──────┤ │28 │沈萬順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 │ │日 │興村佳興2之1號│ │ │ │ │ │ │沈萬順住處 │ │ │ ├──┼────┼───────┼───────┼────┼──────┤ │29 │戴曉慧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3,000元 │ │ │ │ │日 │興村活動中心外│ │ │ ├──┼────┼───────┼───────┼────┼──────┤ │30 │林紅柑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 │ │日 │興村活動中心 │ │ │ ├──┼────┼───────┼───────┼────┼──────┤ │31 │田美娥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60 │ │ │ │ │ │ │號田美娥住處 │ │ │ ├──┼────┼───────┼───────┼────┼──────┤ │32 │朱邑晉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3,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60 │ │ │ │ │ │ │號朱邑晉住處 │ │ │ ├──┼────┼───────┼───────┼────┼──────┤ │33 │潘能生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64號│ │ │ │ │ │ │潘能生住處 │ │ │ ├──┼────┼───────┼───────┼────┼──────┤ │34 │陳蘭花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某日 │潭村潭中巷76號│ │ │ │ │ │ │陳蘭花住處外 │ │ │ ├──┼────┼───────┼───────┼────┼──────┤ │35 │莊秀慧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90 │ │ │ │ │ │ │號葉仁義住處 │ │ │ ├──┼────┼───────┼───────┼────┼──────┤ │36 │劉安生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北巷4號 │ │ │ │ │ │ │劉安生住處 │ │ │ ├──┼────┼───────┼───────┼────┼──────┤ │37 │許立人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南巷9之1│ │ │ │ │ │ │號許立人住處 │ │ │ ├──┼────┼───────┼───────┼────┼──────┤ │38 │莊熒華 │105年1月初某日│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39 │蕭月女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 │ │某日 │平村佳平巷83號│ │ │ │ │ │ │李月娥住處 │ │ │ ├──┼────┼───────┼───────┼────┼──────┤ │40 │張金妹 │104年12月初某 │泰武鄉某處 │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 │ │日 │ │ │ │ ├──┼────┼───────┼───────┼────┼──────┤ │41 │張福良 │104年12月中旬 │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 │某日 │ │ │ │ ├──┼────┼───────┼───────┼────┼──────┤ │42 │姜玉梅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泰│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 │ │某日 │武鄉佳平村黨部│ │ │ │ │ │ │服務站 │ │ │ ├──┼────┼───────┼───────┼────┼──────┤ │43 │李月娥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 │ │ │ │日 │平村佳平巷83號│ │ │ │ │ │ │李月娥住處 │ │ │ ├──┼────┼───────┼───────┼────┼──────┤ │44 │田春菊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 │ │ │ │某日 │平村佳平巷98號│ │ │ │ │ │ │田春菊住處外 │ │ │ ├──┼────┼───────┼───────┼────┼──────┤ │45 │邱正明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邱正明另為緩│ │ │ │ │安村某處 │ │起訴處分。 │ ├──┼────┼───────┼───────┼────┼──────┤ │46 │葉秀玉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阮惠珍轉交│ │ │ │ │武村大武山一街│ │葉秀玉另為緩│ │ │ │ │16號池萬地住處│ │起訴處分。 │ ├──┼────┼───────┼───────┼────┼──────┤ │47 │盧玉春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家│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 │ │ │興村佳興51號盧│ │盧玉春另為緩│ │ │ │ │玉春住處外 │ │起訴處分。 │ ├──┼────┼───────┼───────┼────┼──────┤ │48 │許漢城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90 │ │許漢城另為緩│ │ │ │ │號葉仁義住處 │ │起訴處分。 │ ├──┼────┼───────┼───────┼────┼──────┤ │49 │許信用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1號│ │許信用另為緩│ │ │ │ │許信用住處 │ │起訴處分。 │ ├──┼────┼───────┼───────┼────┼──────┤ │50 │劉夏雲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鄭彩鳳轉交│ │ │ │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16號池萬地住處│ │ │ │ │ │ │外 │ │ │ └──┴────┴───────┴───────┴────┴──────┘ ┌───────────────────────────────────┐ │附表四:杜志浩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柯海燕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2 │巴山光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3 │麥冬花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4 │柯秋美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5 │杜仁生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6 │謝貞娟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7 │柯啟川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8 │林秋男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9 │陳保華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0 │沙本賞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1 │包仙妹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2 │余德祥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3 │陳松二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陳松二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4 │巴武信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巴武信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5 │林清輝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林清輝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6 │呂靜花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由柯秋美轉交│ │ │ │日 │臺鄉黨部 │ │呂靜花另為緩│ │ │ │ │ │ │起訴處分。 │ ├──┼────┼───────┼───────┼────┼──────┤ │17 │賴松忠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賴松忠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8 │柯五郎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柯五郎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 │附表五:蔡資芳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方玉妹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由黃順發轉交│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2 │林一江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3 │柯自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牡丹鄉牡│2,000元 │ │ │ │ │日 │丹國小對面某處│ │ │ ├──┼────┼───────┼───────┼────┼──────┤ │4 │葉金秀 │105年1月16日前│牡丹鄉某處 │1,000元 │由葉德生轉交│ │ │ │某日 │ │ │ │ ├──┼────┼───────┼───────┼────┼──────┤ │5 │葉德生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 │ │ │ │日 │丹鄉黨部 │ │ │ ├──┼────┼───────┼───────┼────┼──────┤ │6 │黃順發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7 │陳志憲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牡丹鄉石│3,000元 │ │ │ │ │日 │門村大梅路9號 │ │ │ │ │ │ │陳志憲住處 │ │ │ ├──┼────┼───────┼───────┼────┼──────┤ │8 │方霙綺 │104年11月底、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 │ │ │ │12月初某日 │丹鄉黨部 │ │ │ ├──┼────┼───────┼───────┼────┼──────┤ │9 │林寶玉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10 │吳榮吉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牡丹鄉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國小前某處 │ │ │ ├──┼────┼───────┼───────┼────┼──────┤ │11 │賴光明 │105年1月16日前│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賴光明另為緩│ │ │ │某日 │丹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2 │謝進貴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牡丹鄉高│3,000元 │謝進貴另為緩│ │ │ │ │士村高士路56號│ │起訴處分。 │ │ │ │ │謝進貴住處 │ │ │ ├──┼────┼───────┼───────┼────┼──────┤ │13 │潘呈清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潘呈清另為緩│ │ │ │日 │丹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 │附表六:董婕妤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韋忠貞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2,000元 │ │ │ │ │日 │ │ │ │ ├──┼────┼───────┼───────┼────┼──────┤ │2 │盧正宗 │105年1月初某日│不詳 │3,000元 │ │ ├──┼────┼───────┼───────┼────┼──────┤ │3 │江新春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獅子鄉內│3,000元 │ │ │ │ │某日 │文村內文一巷3 │ │ │ │ │ │ │號江新春住處前│ │ │ ├──┼────┼───────┼───────┼────┼──────┤ │4 │蔡錫金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公│3,000元 │ │ │ │ │日 │所 │ │ │ ├──┼────┼───────┼───────┼────┼──────┤ │5 │朱山櫻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草│3,000元 │ │ │ │ │日 │埔村草埔七巷1 │ │ │ │ │ │ │號朱山櫻住處 │ │ │ ├──┼────┼───────┼───────┼────┼──────┤ │6 │黃春英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獅子鄉楓│3,000元 │ │ │ │ │日 │林村楓林一巷5 │ │ │ │ │ │ │號之15黃春英住│ │ │ │ │ │ │處 │ │ │ ├──┼────┼───────┼───────┼────┼──────┤ │7 │周正雄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3,000元 │ │ │ │ │日 │ │ │ │ ├──┼────┼───────┼───────┼────┼──────┤ │8 │林文旭 │104年11、12月 │屏東縣獅子鄉獅│2,000元 │ │ │ │ │間某日 │子村某喜宴場 │ │ │ ├──┼────┼───────┼───────┼────┼──────┤ │9 │何春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獅│2,000元 │ │ │ │ │日 │子村獅子三巷8 │ │ │ │ │ │ │號何春美住處 │ │ │ ├──┼────┼───────┼───────┼────┼──────┤ │10 │朱宗仁 │104年12月間某 │簡東明屏東縣獅│3,000元 │ │ │ │ │日 │子鄉後援會成立│ │ │ │ │ │ │大會會場 │ │ │ ├──┼────┼───────┼───────┼────┼──────┤ │11 │阮嬪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楓│3,000元 │ │ │ │ │日 │林部落射箭隊成│ │ │ │ │ │ │立大會會場 │ │ │ ├──┼────┼───────┼───────┼────┼──────┤ │12 │周秋雄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獅子鄉內│3,000元 │周秋雄另為緩│ │ │ │ │獅村內獅巷44號│ │起訴處分。 │ │ │ │ │之4周秋雄住處 │ │ │ ├──┼────┼───────┼───────┼────┼──────┤ │13 │何順吉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獅子鄉楓│3,000元 │何順吉另為緩│ │ │ │ │林村楓林四巷18│ │起訴處分。 │ │ │ │ │號何順吉住處外│ │ │ ├──┼────┼───────┼───────┼────┼──────┤ │14 │汪月香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獅子鄉內│2,000元 │汪月香另為緩│ │ │ │日 │獅村路旁 │ │起訴處分。 │ └──┴────┴───────┴───────┴────┴──────┘ ┌───────────────────────────────────┐ │附表七:高王添福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周建邦 │104年12月間某 │高王添福在屏東│2,000元 │周建邦另為緩│ │ │ │日 │縣春日鄉開設之│ │起訴處分 │ │ │ │ │炒翻天熱炒店 │ │ │ ├──┼────┼───────┼───────┼────┼──────┤ │2 │江彥彬 │105年1月間某日│上開熱炒店 │2,000元 │江彥彬另為緩│ │ │ │ │ │ │起訴處分 │ ├──┼────┼───────┼───────┼────┼──────┤ │3 │梁淑女 │104年12月底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梁淑女另為緩│ │ │ │日 │ │ │起訴處分 │ ├──┼────┼───────┼───────┼────┼──────┤ │4 │白天勇 │104年12月間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 │ │ │ │日 │ │ │ │ ├──┼────┼───────┼───────┼────┼──────┤ │5 │胡志忠 │104年12月間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胡志忠另為緩│ │ │ │日 │ │ │起訴處分 │ ├──┼────┼───────┼───────┼────┼──────┤ │6 │王亞倫 │104年12月中旬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王亞倫另為緩│ │ │ │某日 │ │ │起訴處分 │ ├──┼────┼───────┼───────┼────┼──────┤ │7 │劉素金 │104年12月中旬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劉素金另為緩│ │ │ │某日 │ │ │起訴處分 │ ├──┼────┼───────┼───────┼────┼──────┤ │8 │朱萬成 │104年12月間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朱萬成另為緩│ │ │ │日 │ │ │起訴處分 │ └──┴────┴───────┴───────┴────┴──────┘ ┌───────────────────────────────────┐ │附表八:謝進財交付款項情形(茂林區茂林里)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田新忠 │104年12月間某 │不詳 │2,000元 │ │ │ │ │日 │ │ │ │ ├──┼────┼───────┼───────┼────┼──────┤ │2 │李武雄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日 │林區黨部 │ │ │ ├──┼────┼───────┼───────┼────┼──────┤ │3 │魏美香 │104年12月20日 │不詳 │2,000元 │ │ │ │ │左右某日 │ │ │ │ ├──┼────┼───────┼───────┼────┼──────┤ │4 │陳奕蓁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某日 │林區黨部 │ │ │ ├──┼────┼───────┼───────┼────┼──────┤ │5 │魏光保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日 │林區黨部 │ │ │ ├──┼────┼───────┼───────┼────┼──────┤ │6 │魏乾貴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日 │林區黨部 │ │ │ ├──┼────┼───────┼───────┼────┼──────┤ │7 │魏坤祥 │104年12月20日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 │林區黨部 │ │ │ ├──┼────┼───────┼───────┼────┼──────┤ │8 │黃純怡 │105年1月12日或│國民黨高雄市00000000 0 0 0 0 0000 00區○○巷00號│ │ │ └──┴────┴───────┴───────┴────┴──────┘ ┌───────────────────────────────────┐ │附表九:鄭善雄交付款項情形(茂林區萬山里)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盧得勝 │104年12月底或 │高雄市茂林區萬│2,000元 │盧得勝另為緩│ │ │ │105年1月初某日│山巷63之1號盧 │ │起訴處分 │ │ │ │日 │得勝住處 │ │ │ ├──┼────┼───────┼───────┼────┼──────┤ │2 │呂一平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2,000元 │呂一平另為緩│ │ │ │日 │山巷45之1號呂 │ │起訴處分 │ │ │ │ │一平住處 │ │ │ ├──┼────┼───────┼───────┼────┼──────┤ │3 │蔡梁玉英│105年1月初某日│高雄市茂林區萬│2,000元 │ │ │ │ │ │山巷60號蔡梁玉│ │ │ │ │ │ │英住處 │ │ │ ├──┼────┼───────┼───────┼────┼──────┤ │4 │金瑞芳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金瑞芳另為緩│ │ │ │日 │山巷22號金瑞芳│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5 │金瑞原 │104年12月18日 │不詳 │1,000元 │ │ ├──┼────┼───────┼───────┼────┼──────┤ │6 │關正龍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 │ │ │ │ │山巷30號鄭善雄│ │ │ │ │ │ │住處 │ │ │ ├──┼────┼───────┼───────┼────┼──────┤ │7 │戴曉薇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戴曉薇另為緩│ │ │ │日 │山巷50號戴曉薇│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8 │梁金堂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梁金堂另為緩│ │ │ │日 │山巷2號梁金堂 │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9 │蔡文俤 │104年12月底或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蔡文俤另為緩│ │ │ │105 年1 月初某│山巷16號蔡文住│ │起訴處分 │ │ │ │日 │ │ │ │ ├──┼────┼───────┼───────┼────┼──────┤ │10 │武金玉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武金玉另為緩│ │ │ │ │山巷30號鄭善雄│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1 │戴吳水華│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戴吳水華另為│ │ │ │某日 │山巷50號戴吳水│ │緩起訴處分 │ │ │ │ │華住處 │ │ │ ├──┼────┼───────┼───────┼────┼──────┤ │12 │陳德榮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陳德榮另為緩│ │ │ │日 │山巷30號鄭善雄│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3 │顏國秋 │105年1月間某日│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顏國秋另為緩│ │ │ │ │山巷64號顏國秋│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4 │梁秋菊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梁秋菊另為緩│ │ │ │日 │山巷34號梁秋菊│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5 │金秀蘭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金秀蘭另為緩│ │ │ │日 │山巷30號鄭善雄│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 │附表十:羅耀明交付款項情形(茂林區多納里)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林華強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 │納巷52號羅耀明│ │ │ │ │ │ │住處 │ │ │ ├──┼────┼───────┼───────┼────┼──────┤ │2 │邱明財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 │納巷76號邱明財│ │ │ │ │ │ │住處 │ │ │ ├──┼────┼───────┼───────┼────┼──────┤ │3 │孫佩馨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孫佩馨另為緩│ │ │ │ │納巷83號孫佩馨│ │起訴處分 │ │ │ │ │住處前 │ │ │ ├──┼────┼───────┼───────┼────┼──────┤ │4 │劉富郎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劉富郎另為緩│ │ │ │ │納巷81號劉富郎│ │起訴處分 │ │ │ │ │住處前 │ │ │ ├──┼────┼───────┼───────┼────┼──────┤ │5 │沈明勇 │105年1月9日或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沈明勇另為緩│ │ │ │10日 │納巷53之1號沈 │ │起訴處分 │ │ │ │ │明勇住處 │ │ │ ├──┼────┼───────┼───────┼────┼──────┤ │6 │賴昆毅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賴昆毅另為緩│ │ │ │1週某日 │納巷40號賴昆毅│ │起訴處分 │ │ │ │ │住處前 │ │ │ ├──┼────┼───────┼───────┼────┼──────┤ │7 │江魯金雲│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日 │納巷6之1號江魯│ │ │ │ │ │ │金雲住處 │ │ │ ├──┼────┼───────┼───────┼────┼──────┤ │8 │張正忠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1週某日 │納巷23號張正忠│ │ │ │ │ │ │住處 │ │ │ └──┴────┴───────┴───────┴────┴──────┘ ┌──────────────────────────────────────────────┐ │附表十一:李麗花等142 人答辯內容 │ ├──┬───┬────────────────┬────────────────┬─────┤ │編號│同案被│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於本院上訴審陳│ 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於偵訊及原審│備 考 │ │ │告 │述內容 │ 陳述內容 │ │ ├──┼───┼────────────────┼────────────────┼─────┤ │1 │李麗花│我從104年10份總統、副總統、立委 │①有參加拜票活動(105選偵13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選舉我都有參與,總統、副總統到台│ 第240頁) │1 之被告 │ │ │ │糖那邊,一直到輔選幹部開會我都有│②有參加拜票、協助掛旗子(105選 │ │ │ │ │參與會議;我是瑪家鄉婦女會的理事│ 偵13卷一第256頁) │ │ │ │ │長,擔任該職務對於輔選壓力比較重│③當時王榮儀交付3,000元給我時, │ │ │ │ │,我都有參加幹部、社區開會、發放│ 他說這3,000元是輔選工作費(105│ │ │ │ │宣傳單、社區拜票,都是在開始的過│ 選偵13卷一第242頁反面) │ │ │ │ │程一直參與,我們瑪家鄉有八個社區│④當時王榮儀在這次選舉有交付3,00│ │ │ │ │,跑完之後,王榮儀邀我到瑪家鄉服│ 0元現金給我,只說這是輔選工作 │ │ │ │ │務站拿當天要拜票的文宣,給我一張│ 費(105選偵13卷一第243頁) │ │ │ │ │牛皮紙信封,上面寫了辛苦了,還加│⑤我們拜票完瑪家鄉1次後,要拜票 │ │ │ │ │註拜票的時間,我肯定這個信封裡面│ 第2次時,王榮儀拿錢給我的。我 │ │ │ │ │的3,000元,就是給我們的工作費, │ 認為這筆錢應該是拜票輔選的薪資│ │ │ │ │我不認為那是賄選的金錢。我到每一│ (105選偵13卷一第243頁) │ │ │ │ │個社區拜票,幾乎各社區都會簽到,│⑥王榮儀主任拿給我一個信封袋,載│ │ │ │ │但是瑪家鄉、三和義權社區我沒有簽│ 明「辛苦了」主任說是工作費,我│ │ │ │ │;除了簽到簿,我們也有附上拜票時│ 就收(105選偵13卷一第256頁反面│ │ │ │ │的照片,我不認為這是賄選(見本院│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2頁│⑦該工作費是真的工作費,是到各社│ │ │ │ │反面) │ 區拜票、協助掛旗子(105選偵13 │ │ │ │ │ │ 卷一第259頁反面) │ │ │ │ │ │⑧我拿到這筆錢時,我問說「這是什│ │ │ │ │ │ 麼」,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 │ │ │ │ │ 我就收了(105選偵13卷一第259頁│ │ │ │ │ │ 反面) │ │ ├──┼───┼────────────────┼────────────────┼─────┤ │2 │蔡 謨│我是瑪家鄉鄉黨部輔選幹部,輔選期│①有參加插旗、發文宣(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間所有的活動,包含大小的會議、成│ 卷一第376頁) │2之被告 │ │ │ │立簡東明瑪家鄉競選總部,我負責經│②幫黨部發文宣(105選偵13卷一第 │ │ │ │ │營瑪家社區的黨部的提名候選人及政│ 379反面) │ │ │ │ │黨票,我單獨具體拜票3 次,還有發│③我有幫簡東明從事競選、輔選工作│ │ │ │ │放文宣,我有經營政黨的票,總統的│ ,因為簡東明是黨部提名人選(10│ │ │ │ │票我也有經營。參加遊行2 次、還有│ 5選偵13卷一第366頁) │ │ │ │ │很多競選活動,但是因為時間太久記│④我是去幫忙發瑪家村簡立委的文宣│ │ │ │ │不清楚了。在104年12月下旬我到鄉 │ 傳單的工作,是主任王榮儀請我們│ │ │ │ │黨部去拿文宣,王榮儀拿一個信封給│ 幫忙的(105選偵13卷一第366頁)│ │ │ │ │我,跟我說辛苦了,這是工作費,上│⑤王榮儀說是我們的工作費,不是買│ │ │ │ │面寫開會時間,裡面有3,000元。我 │ 票賄選的錢(105選偵13卷一第376│ │ │ │ │認為那是工作費,不是賄選的錢(見│ 頁)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⑥王榮儀給我錢之前我就在工作了;│ │ │ │ │82頁反面) │ 我親自拿文宣給誰給謝銀、王愛 │ │ │ │ │ │ 情(105選偵13卷第379反面) │ │ ├──┼───┼────────────────┼────────────────┼─────┤ │3 │林國輝│我是瑪家村的村長,104年10月份我 │①有參加輔選拉票(105選偵13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從瑪家鄉黨部經過,王榮儀交給我一│ 第284頁反面) │3之被告 │ │ │ │個信封袋,到瑪家村我老家才打開看│②有參加拜票1次、約1小時(105選 │ │ │ │ │裡面有3,000元;我負責參與黨部輔 │ 偵13卷一第291頁) │ │ │ │ │選活動、負責開車載黨員去定點,有│③我參加車隊遊行1次,從中午12點 │ │ │ │ │參加立委服務處成立大會、泰武村造│ 到下午4點4個小時(105選偵13卷 │ │ │ │ │勢活動,還有遊行車隊1次,鄉黨部 │ 一第292頁) │ │ │ │ │成立時,我也有負責載人,也有參加│ │ │ │ │ │社區的拜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2頁反面) │ │ │ ├──┼───┼────────────────┼────────────────┼─────┤ │4 │董 忠 │我的工作就是輔選、拜票,整理旗幟│①做50支競選旗幟、插旗(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掛旗幟,我們瑪家鄉瑪家村村莊裡│ 13卷一第355頁反面) │4之被告 │ │ │ │面拜訪宣傳的工作。還有整理別村的│②有參加插旗、發文宣(105選偵13 │ │ │ │ │旗幟。我也是拿到信封袋1,500元, │ 卷一第362頁) │ │ │ │ │那是工作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③蔡謨給我的不是行賄的錢,是工作│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 │ 的錢(105選偵13卷一第356頁) │ │ │ │ │ │④蔡謨請我去做插旗子,他有給我工│ │ │ │ │ │ 錢1,500元,我拿1,000元,其餘50│ │ │ │ │ │ 0元是我跟蔡謨去喝飲料用(105選│ │ │ │ │ │ 偵13卷一第361頁) │ │ │ │ │ │⑤是蔡謨叫我插旗子的,鄉黨部的旗│ │ │ │ │ │ 子(105選偵13卷一第362頁) │ │ ├──┼───┼────────────────┼────────────────┼─────┤ │5 │唐建生│王榮儀給我信封袋,裡面有1,500元 │①有參加幫忙發1小時簡東明的傳單 │附表一編號│ │ │ │;家戶拜訪3次、協助瑪家鄉動員2次│ (105選偵13卷一第295反面至296 │5之被告 │ │ │ │,社區動員總部1次,發放文宣5次,│ 頁、第311頁) │ │ │ │ │協助社區一些活動,接到命令要去總│②我有問何要給1,500元,是因為我 │ │ │ │ │部時,我們就會動員,要輔選黨部提│ 有參加發1小時傳單(105選偵13卷│ │ │ │ │名的人選(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一第296頁反面) │ │ │ │ │字第2號卷㈢第83頁) │③王榮儀直接交付一個信封袋給我 │ │ │ │ │ │ 說這是你的工作費,我沒有當場拆│ │ │ │ │ │ 開,也不知道金額多少,回家後我│ │ │ │ │ │ 才發現裡面裝有1,500元的工作費 │ │ │ │ │ │ (105選偵13卷一第296頁反面) │ │ │ │ │ │④我回家拆開信封看到錢後,我用我│ │ │ │ │ │ 的0000000000打電話給王榮儀確認│ │ │ │ │ │ 這筆錢的目的,他說這是我發傳單│ │ │ │ │ │ 的工作費(105選偵13卷一第309、│ │ │ │ │ │ 309至309頁反面) │ │ ├──┼───┼────────────────┼────────────────┼─────┤ │6 │杜文來│104年12月中下旬收到王榮儀以牛皮 │①有參加掃街拜票2次共約6小時(10│附表一編號│ │ │ │紙袋,上面寫大家辛苦了,寫104年 │ 5選偵13卷一第264頁反面 ) │之6被告 │ │ │ │12月28日競選,12月到105年1月我是│②有參加掃街拜票、車隊遊行2次( │ │ │ │ │鄉黨委員會的委員兼任小組長,從事│ 105選偵13卷一第276頁) │ │ │ │ │10份開始參加鄉黨部的會議,每月1 │③掃街、拜票是從三和村開始,一共│ │ │ │ │到2次的會議,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 │ 遶了6個村、8個社區,時間是105 │ │ │ │ │大會、參加總統、副總統簡東明成立│ 年1月14日早上9點集合,到下午3 │ │ │ │ │競選總部大會,我是負責,我們北葉│ 點,另外還有於105年1月12日在北│ │ │ │ │村輔選的召集人,我找輔選幹部討論│ 葉村,我們自己幹部自行做家戶拜│ │ │ │ │如何進行輔選,3次家戶拜訪及文宣 │ 票,我有參與的掃街、拜票就只有│ │ │ │ │資料的發放,因為地勢坡度高,所以│ 2次(105選偵13卷一第276頁反面 │ │ │ │ │每次都要2小時以上,簡東明105年1 │ ) │ │ │ │ │月12日在瑪家鄉8個社區、霧台鄉5個│ │ │ │ │ │社區,早上8點到下午5點,我自己開│ │ │ │ │ │車全程參加,第2次105年1月12.14. │ │ │ │ │ │15日動員的掃街拜票,也是車隊遊行│ │ │ │ │ │,從春日鄉八個村到來義村6個村, │ │ │ │ │ │我都是自己開車加油,所以這3,000 │ │ │ │ │ │元工作補助費,認為是賄選,我感到│ │ │ │ │ │非常冤枉(見本院106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83頁) │ │ │ ├──┼───┼────────────────┼────────────────┼─────┤ │7 │高文生│①我是民黨黨部北葉區分部的常委,│①有參加發放文宣、開會(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 我負責三合一選舉期間,我是北葉│ 13卷一第314頁反面至315頁反面)│7之被告 │ │ │ │ 區後援會的會長,我們輔佐國民黨│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幹部共2次、開 │ │ │ │ │ 提名的候選人,工作內容都同前,│ 會(105選偵13卷一第328頁) │ │ │ │ │ 王榮儀給我3,000元,我的職務影 │③我是輔選幹部,簡東明是黨提名的│ │ │ │ │ 響力的關係,所以當初王榮儀在給│ ,我們都會去輔選;就是開會村莊│ │ │ │ │ 我信封也是上面有寫辛苦了,我確│ 拜票、掃街;王榮儀3,000元給我 │ │ │ │ │ 定那一定是工作費(見本院106年 │ 是工作費;那個工作費是給我的,│ │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 │ 不是給我家裡的,因為我是輔選幹│ │ │ │ │ 面) │ 部我去開會(105選偵13卷一第314│ │ │ │ │②簡東明是排灣族,我們也是排灣族│ 至315頁反面) │ │ │ │ │ ,就文化的角度來講,我們義不容│ │ │ │ │ │ 辭地幫忙他,不會錢來了才出現幫│ │ │ │ │ │ 忙他;如果賄選就是犯罪,我們做│ │ │ │ │ │ 信徒的,在上帝面前怎麼敢去做犯│ │ │ │ │ │ 罪的事情(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 訴字第2號卷㈤第77頁) │ │ │ │ │ │ │ │ │ ├──┼───┼────────────────┼────────────────┼─────┤ │8 │董文巧│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在輔選中,│①有參加掃街拜票之小組長(105選 │附表一編號│ │ │ │我參加家戶拜票、宣傳2次,還有大 │ 偵13 卷一第332頁 ) │9之被告 │ │ │ │會總部1次,瑪家鄉黨部週邊環境檢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共1小時(105選偵│ │ │ │ │查、整理的工作,我收王榮儀1,500 │ 13卷一第345頁) │ │ │ │ │元工作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③王榮儀拿1,500元給我;他說這是 │ │ │ │ │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給我買油、割草等雜項的費用;因│ │ │ │ │ │ 為是年度總費用,總不能每次割草│ │ │ │ │ │ 都跟他要100、200元,這1,500元 │ │ │ │ │ │ 應該是結算割草一整年的工作費,│ │ │ │ │ │ 還有飲料、便當等雜項費用,是在│ │ │ │ │ │ 工作之後(105選偵13卷一第332頁│ │ │ │ │ │ 反面至334頁反面) │ │ │ │ │ │④選舉前,一月初白天的時候在北葉│ │ │ │ │ │ 村風景巷的民眾服務處,王榮儀把│ │ │ │ │ │ 1,500元裝在信封袋裡面拿給我, │ │ │ │ │ │ 他拿給我時沒有講什麼;那時我想│ │ │ │ │ │ 說可能是割草或是買便當的費用(│ │ │ │ │ │ 105選偵13卷一第344頁反面) │ │ ├──┼───┼────────────────┼────────────────┼─────┤ │9 │林華志│我擔任瑪家鄉鄉黨部小組長,選舉中│①有參加在北葉村拜票(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我在105年1月12日參加簡東明競選總│ 卷二第55頁反面) │10之被告 │ │ │ │部成立大會,北葉區參加幹部會議、│②有參加掃街拜票3次,一次約2小時│ │ │ │ │北葉區家戶拜票行程三次,我參加10│ (105選偵13卷二第65頁反面) │ │ │ │ │5年1月14日掃街拜票,105年1月15日│③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王榮儀交付給我│ │ │ │ │聯合車隊掃街拜票。王榮儀給我2,00│ 2,000元說是給我的工作費,電話 │ │ │ │ │0元以牛皮紙袋裝(見本院106年度原│ 通知我才去參加共參加4次(105選│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偵13卷二第55反面至56頁) │ │ │ │ │ │④2,000元是油費,我們還要拜票, │ │ │ │ │ │ 自己買檳榔請老人家吃(105選偵 │ │ │ │ │ │ 13卷二第65頁反面) │ │ ├──┼───┼────────────────┼────────────────┼─────┤ │10 │王育芳│家戶拜訪3 次,105年1月15日車隊遊│①有參加掃街1天約共約7.5小時、拜│附表一編號│ │ │ │行,平常瑪家服務站室內清掃工作,│ 票、幫忙開車、買飲料及檳榔(10│11之被告 │ │ │ │因為服務站有辦樂齡學習中心,主要│ 5選偵13卷二第202頁) │ │ │ │ │是老人關懷學習一直到現在,我從王│②有參加拜票3次共約6小時,掃街上│ │ │ │ │榮儀拿1,500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午10點到下午5點共約7小時(105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選偵13卷二第212頁反面) │ │ │ │ │ │③王榮儀有付1,500元給我,他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他在104年1月初(日期│ │ │ │ │ │ 忘記),要我幫忙出去活動發文宣│ │ │ │ │ │ 、整理收拾會場及造勢活動幫忙開│ │ │ │ │ │ 車,才會給我1,500元的工作(105│ │ │ │ │ │ 選偵13卷二第201頁反面至202頁)│ │ ├──┼───┼────────────────┼────────────────┼─────┤ │11 │董賢明│我在瑪家鄉黨部擔任常委、小組長,│①有參加拜票(105選偵13卷二第99 │附表一編號│ │ │ │以上掃街拜票文宣工作等我都有參與│ 頁反面) │12之被告 │ │ │ │,在造勢活動時,我是前導車交管工│②有參加掃街拜票(105選偵13卷二 │ │ │ │ │作,主任王榮儀交付給我3,000元工 │ 第115頁反面) │ │ │ │ │作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③給我3,000元是貼補油錢,如果按 │ │ │ │ │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照我的工作時數、工資當然不合理│ │ │ │ │ │ ,其他部份是我自願貼補的;我是│ │ │ │ │ │ 後援會會長,是為簡東明的輔選幹│ │ │ │ │ │ 部;王榮儀交付3,000元給我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交付時間就是後援會成│ │ │ │ │ │ 立後;王榮儀有告知我會幫我投保│ │ │ │ │ │ ,他沒跟我說要保甚麼險,只有說│ │ │ │ │ │ 會幫我投保(105選偵13卷二第100│ │ │ │ │ │ 頁反面至101頁反面) │ │ │ │ │ │④其實後援會並無固定的幹部,是簡│ │ │ │ │ │ 東明在我們瑪家鄉成立競選總部大│ │ │ │ │ │ 會時,有宣布我是後援會會長,所│ │ │ │ │ │ 以我就會幫他作輔選及動員工作;│ │ │ │ │ │ 給我競選經費或活動費就是這個3,│ │ │ │ │ │ 000元而已(105選偵13卷二第115 │ │ │ │ │ │ 頁) │ │ ├──┼───┼────────────────┼────────────────┼─────┤ │12 │陳英敏│王榮儀在瑪家鄉玉泉社區不知名麵店│①有參加發文宣、掛旗幟(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給我1,500元,我負責插玉泉社區的 │ 13卷二第120頁) │13之被告 │ │ │ │旗子、拉旗幟、交管,社區掃街拜票│②有參加發40戶文宣、掛 5 面旗幟 │ │ │ │ │2次,瑪家鄉車隊大型活動1次(見本│ ,工作約 3 小時、掃街拜票騎車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 7小時及加油錢(05選偵13卷二第 │ │ │ │ │頁反面) │ 131頁反面) │ │ │ │ │ │③王榮儀是在我工作之後,他拿一個│ │ │ │ │ │ 黃色信封裡面裝有1,500元,說是 │ │ │ │ │ │ 工作的費用及拜票掃街的油錢及一│ │ │ │ │ │ 些文宣品一起給我;他都只有說這│ │ │ │ │ │ 是工作費(105選偵13卷二第120、│ │ │ │ │ │ 121頁) │ │ ├──┼───┼────────────────┼────────────────┼─────┤ │13 │金太平│瑪家鄉三和市區區分部常委、村長,│①有參加發放文宣共2次,1次約2、3│附表一編號│ │ │ │上開所述競選活動我都有參與,總統│ 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84頁反面 │14之被告 │ │ │ │、副總統、立委成立大會等、家戶拜│ ) │ │ │ │ │訪、文宣我都有參與總共5次拜訪,1│②有參加掃街拜票2次(105選偵13 │ │ │ │ │次大約2到3小時左右。參加輔選會議│ 卷二第93頁反面) │ │ │ │ │4次,105年1月12日瑪家鄉掃街拜票 │③我們總共2次掃街拜票,第1次吃點│ │ │ │ │,105年1月14日、15日大型遊行我也│ 心,第2次因為王榮儀有事無法到 │ │ │ │ │有助選(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達,所以事後他親自到三和來,拿│ │ │ │ │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給我3,000元點心費,是給全部掃 │ │ │ │ │ │ 街拜票11、12人點心費;第1次掃 │ │ │ │ │ │ 街開始,我們在選舉前2週開始1星│ │ │ │ │ │ 期一次,幫忙送文宣傳單工作;我│ │ │ │ │ │ 們在選舉前2 週開始 1 星期一次 │ │ │ │ │ │ ,時間大概2至3小時左右。王榮儀│ │ │ │ │ │ 第1次有陪我們走路掃街,我只對 │ │ │ │ │ │ 三和社區發送文宣及傳單;我要簽│ │ │ │ │ │ 名,他說他沒簿子改天再簽(105 │ │ │ │ │ │ 選偵13卷二第84至85頁) │ │ │ │ │ │④王榮儀是在掃街拜票之後1、2天後│ │ │ │ │ │ 交給我的,應該是選舉前一週;王│ │ │ │ │ │ 榮儀叫我請村民盧秋生、孫瑞珠、│ │ │ │ │ │ 廖云香、李網市等多人吃點心( │ │ │ │ │ │ 105選偵13卷二第93、94頁反面) │ │ │ │ │ │ │ │ ├──┼───┼────────────────┼────────────────┼─────┤ │14 │高惠芬│鄉黨部擔任委員,這次三和社區選舉│①有參加發1次傳單約2小時(105選 │附表一編號│ │ │ │輔選小組長,我參加輔選工作拜票三│ 偵13卷二第108頁) │15之被告 │ │ │ │次、平常也有個人親友的輔選,簡東│②有參加發傳單約2小時、造勢開車 │ │ │ │ │明立委總部、總統、副總統我也有參│ (105選偵13卷二第292頁反面) │ │ │ │ │與,高雄夢時代總統造勢大會我也有│③我沒有擔任他總部的任何職務,我│ │ │ │ │參與,我從王榮儀拿2,000元工作費 │ 是國民黨三和社區的小組長;王榮│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儀主任選舉前差不多1 月初在另外│ │ │ │ │㈢第84頁) │ 一個小組長的店裡面個社區有5、6│ │ │ │ │ │ 個小組長聚集在店裡,王榮儀就送│ │ │ │ │ │ 宣傳單來,王榮儀收在牛皮紙類的│ │ │ │ │ │ 信封裡,當時我不知道裡面是錢,│ │ │ │ │ │ 因為我第1次擔任小組,第1次參 │ │ │ │ │ │ 與,當時在發宣傳單時,順便給我│ │ │ │ │ │ 們信封,王榮儀沒有講,我當時拿│ │ │ │ │ │ 到時以為是公文類的東西,可能是│ │ │ │ │ │ 下一次拜票的流程表,王榮儀當時│ │ │ │ │ │ 什麼都沒有講;我回家後打開看才│ │ │ │ │ │ 發現裡面是2,000元(105選偵13卷│ │ │ │ │ │ 二第293頁) │ │ │ │ │ │ │ │ │ │ │ │ │ │ ├──┼───┼────────────────┼────────────────┼─────┤ │15 │盧秋生│我從王榮儀拿1,500元工作費。文宣 │①有參加開車造勢、發放文宣共2次 │附表一編號│ │ │ │3次、造勢1次,我自己開車(見本院│ ,1次2、3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16之被告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 217頁反面) │ │ │ │ │) │②有參加發傳單約2次一次2-3小時、│ │ │ │ │ │ 造勢開車1次(105選偵13卷二第22│ │ │ │ │ │ 6頁反面) │ │ │ │ │ │③我開我的車幫簡東明造勢、沒擔任│ │ │ │ │ │ 什麼職務;王榮儀說選舉前期間發│ │ │ │ │ │ 放宣傳單有新臺幣1,500元工資; │ │ │ │ │ │ 王榮儀交給我工作酬勞,在孫瑞珠│ │ │ │ │ │ 家中交代工作後當場把1,500元交 │ │ │ │ │ │ 給我;我工作時間105.1.16和1.13│ │ │ │ │ │ 共發放2次,1次約2-3小時;王榮 │ │ │ │ │ │ 儀交付這筆錢請我發放宣傳單,沒│ │ │ │ │ │ 有說要我支持誰和投給誰;我不認│ │ │ │ │ │ 為這是賄款,這是我發放宣傳單的│ │ │ │ │ │ 工資(105選偵13卷二第217至219 │ │ │ │ │ │ 頁) │ │ │ │ │ │④發傳單那次王榮儀有給信封袋,裡│ │ │ │ │ │ 面有1,500元,王榮儀也沒有講說 │ │ │ │ │ │ 要支持誰(105選偵13卷二第227頁│ │ │ │ │ │ ) │ │ ├──┼───┼────────────────┼────────────────┼─────┤ │16 │孫瑞珠│我是三和社區小組組長,我從王榮儀│①有參加拜票、煮東西(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拿1,000元,我們團隊一起拜票3次,│ 卷二第47頁) │17之被告 │ │ │ │成立總統、副總統競選大會2次,車 │②買點心(105選偵13卷二第51頁反 │ │ │ │ │隊造勢活動1次。王榮儀交代我給呂 │ 面) │ │ │ │ │網市3,000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③王榮儀親自拿1,000元給我,並告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 │ 知交付我趁大家外出拜票回來時,│ │ │ │ │ │ 煮一些熱食給工作人員吃1,000元 │ │ │ │ │ │ 並不是酬勞,而是買食材的費用,│ │ │ │ │ │ 如果真的換算是不符合成本的,只│ │ │ │ │ │ 因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我只是義│ │ │ │ │ │ 務幫忙的(105選偵13卷二第46頁 │ │ │ │ │ │ 反面) │ │ ├──┼───┼────────────────┼────────────────┼─────┤ │17 │呂網市│我是三和村輔選人兼小組長,上開活│①有參加發傳單、拜票(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動我也有參與,到鄉黨部開會好幾次│ 卷二第298頁) │18之被告 │ │ │ │,三和社區家戶拜訪、發文宣3次, │②有參加掃街造勢拜票(105選偵13 │ │ │ │ │泰武鄉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我也有去│ 卷二第309頁) │ │ │ │ │,高雄市夢時代總統、副總統活動我│③我有幫忙造勢,以國民黨員的身分│ │ │ │ │也有參加1次。王榮儀給我1,500元,│ 幫忙拜票;我沒有職務,只是義務│ │ │ │ │以牛皮紙給我,上面寫辛苦了(見本│ 性的幫忙(105選偵13卷二第297頁│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 ) │ │ │ │ │頁) │④104年12月中旬,孫瑞珠到我家裡 │ │ │ │ │ │ 給我,用信封裝著,上面寫工作費│ │ │ │ │ │ ,沒有寫我的名字;我不曉得孫瑞│ │ │ │ │ │ 珠給我的錢是那來的,我都沒有問│ │ │ │ │ │ 。我就是幫黨做事(105選偵13卷 │ │ │ │ │ │ 二第309頁反面) │ │ ├──┼───┼────────────────┼────────────────┼─────┤ │18 │蔡正福│我是三和社區小組長,我們工作團隊│①有參加造勢、發傳單(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都是一樣的,我們家戶拜票3次,鄉 │ 卷二第314頁) │19之被告 │ │ │ │黨部會議都有參加,沒有車隊遊行,│②有參加開車掃街拜票(105選偵13 │ │ │ │ │王榮儀給我1,500元,但給我時,現 │ 卷二第325頁) │ │ │ │ │場還有2、3個人,跟我說辛苦了(見│③王榮儀只有給我工作費1,500元,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但是沒有叫我投給誰(105選偵13 │ │ │ │ │84頁) │ 卷二第315頁) │ │ │ │ │ │④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14日幫忙 │ │ │ │ │ │ 掃街拜票,跟車隊一起,是自願的│ │ │ │ │ │ 日15日,都是開車跟著車隊一起(│ │ │ │ │ │ 105選偵13卷二第325頁) │ │ ├──┼───┼────────────────┼────────────────┼─────┤ │19 │余傳仁│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我的工作是│①有參加發傳單(105選偵13卷二第 │附表一編號│ │ │ │在三和社區做輔選工作,家戶拜訪3 │ 232頁) │20之被告 │ │ │ │次,瑪家鄉車隊遊行1次。簡東明泰 │②有參加發傳單(105選偵13卷二第 │ │ │ │ │武村成立大會1次,瑪家鄉大會1次,│ 第245反面) │ │ │ │ │平常也有參加開會,我在瑪家國中運│③認知這筆錢應該是加油費;發傳 │ │ │ │ │動時,金太平鄉長在瑪家國中給我1,│ 單挨家挨戶發,差不多1個小時; │ │ │ │ │500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 發2次傳單,都在晚上,105.1月初│ │ │ │ │2號卷㈢第84頁) │ 、1月14日(105選偵13卷二第232 │ │ │ │ │ │ 頁反面至233頁反面) │ │ ├──┼───┼────────────────┼────────────────┼─────┤ │20 │宋賢木│我是美園社區理事長,王榮儀交給我│①有參加發傳單1.5小時(105選偵12│附表一編號│ │ │ │3,000元,我參加總部、幹部會議, │ 卷第3頁) │21之被告 │ │ │ │總統、副總統夢時代1次;社區拜票 │②有參加拜票1.5小時(105選偵13卷│ │ │ │ │3次、車隊遊行1次、涼山市區遊行掃│ 二第24頁) │ │ │ │ │街拜票。我交給盧春花、李麥秋蘭、│③我找來與我一同發宣傳單的人都沒│ │ │ │ │洪士善,是王榮儀要我轉交的(見本│ 有提到薪水,但是王榮儀有交給我│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 2個信封袋,說是油資費和工作費 │ │ │ │ │頁反面) │ ,1個是給我的,1個是要我轉交給│ │ │ │ │ │ 麥運生的;我的信封袋理面是裝3,│ │ │ │ │ │ 000元;王榮儀給我的時候就說這 │ │ │ │ │ │ 是油資費和工作費,他沒有請我支│ │ │ │ │ │ 持哪一位候選人(105選偵13卷二 │ │ │ │ │ │ 第3至5頁) │ │ │ │ │ │④王榮儀把錢交給我是拜票之後,王│ │ │ │ │ │ 榮儀說這是工作費、油資費,就走│ │ │ │ │ │ 了(105選偵13卷二第24頁) │ │ ├──┼───┼────────────────┼────────────────┼─────┤ │21 │孫得志│①我是魯凱族,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①有參加開宣傳車(105選偵13卷二 │附表一編號│ │ │ │ 長至今,以往選舉我是幹部,我參│ 第265頁反面) │22之被告 │ │ │ │ 與選舉無條件的幫忙,我也是國民│②有參加開宣傳車(105選偵13卷二 │ │ │ │ │ 黨黨員20幾年,提名的黨員我一定│ 第275頁) │ │ │ │ │ 幫忙輔選,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 │③我開我的工程車掛簡東明競選宣傳│ │ │ │ │ ,我負責開車、掛旗幟3次,104年│ 布條,幫簡東明到處宣傳、選前車│ │ │ │ │ 12月20日、28日,105年1月14日、│ 隊造勢那天開一整天、是義務性的│ │ │ │ │ 15日拜票,105年1月16日投票,我│ ,沒有薪資,但是有發1,500元油 │ │ │ │ │ 出車大約3-4次,但是我還有在社 │ 費;王榮儀選前最後一天造勢掃街│ │ │ │ │ 區拜票3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活動出發前,在國民黨瑪家鄉鄉黨│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反面) │ 部,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現金, │ │ │ │ │②我整理資料時有找到105年1月16我│ 說是要讓我加油的,所以我才會收│ │ │ │ │ 整理資料時有找到105年1月16日之│ ;我有跟我老婆說那1,500是鄉黨 │ │ │ │ │ 前掃街拜票工作分配單,我當時幫│ 部要給我加油的錢;在選前造勢那│ │ │ │ │ 忙掃街的車,今天也有開來,也有│ 天,王榮儀有向我拿基本資料說要│ │ │ │ │ 帶當時我掛在我車上的競選背心。│ 幫我投保意外險,投保金額我不知│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道(105選偵13卷二第265頁反面、│ │ │ │ │ 卷㈤第54頁) │ 第267頁) │ │ │ │ │ │④1月14日我開整天的車,因為是選 │ │ │ │ │ │ 前的造勢活動(105選偵13卷二第 │ │ │ │ │ │ 275頁) │ │ ├──┼───┼────────────────┼────────────────┼─────┤ │22 │盧春花│麥運生給我1,500元工作費,我是瑪 │①有參加發糖果、拜票、給拜票通知│附表一編號│ │ │ │家鄉美園社區小組長,鄉黨部開會二│ 單(105選偵13卷二第170頁) │23之被告 │ │ │ │次,掃街拜票3次,成立總統副總統 │②有參加發糖果、拜票約5、6次、每│ │ │ │ │大會、簡東明成立競選大會1次,瑪 │ 次約2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184 │ │ │ ○ ○○鄉○○○○○街1次,我們自己社 │ 頁) │ │ │ │ │區的3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第2號卷㈢第84頁反面) │ │ │ │ │ │ │ │ │ ├──┼───┼────────────────┼────────────────┼─────┤ │23 │麥運生│我是收1,500元,是宋賢木轉交給我 │①有參加拜票、開車宣傳(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的,有4份,另3份轉交給盧春花、李│ 13卷二第151頁) │24之被告 │ │ │ │麥秀蘭、洪士善,我本身是國民黨員│②有參加拜票(105選偵13卷二第166│ │ │ │ │,歷屆選舉我都是重要輔選幹部,因│ 頁反面) │ │ │ │ │為選舉認識簡立委,我參加簡東明泰│③王榮儀叫我掃街拜票,說補貼車子│ │ │ │ │武村成立大會,都是我自己開車去,│ 的油費;從開始登記的時候,我開│ │ │ │ │瑪家鄉成立大會2次,車隊造勢大會 │ 自己的車子去掃街拜票,花了一整│ │ │ │ │,我們自己開2台車,從水門到瑪家 │ 天的時間,平常沒有造勢的時候就│ │ │ │ │鄉。平常美園社區掃街拜票3次,我 │ 掛簡東明的旗子,跟朋友說屏縣不│ │ │ │ │們自己社區舉辦的說明會3次(見本 │ 能沒有我們的立委幫他拜票;本次│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 選舉王榮儀會拿 1,500元給我,他│ │ │ │ │頁反面) │ 可能看我們很辛苦,要補貼我們,│ │ │ │ │ │ 而且我們是輔選幹部;給我們的理│ │ │ │ │ │ 事長宋賢木,宋賢木轉交給我的,│ │ │ │ │ │ 好像是去年12月中旬交的,王榮儀│ │ │ │ │ │ 可能是把這些錢當成我們的油費跟│ │ │ │ │ │ 便當錢(105選偵13卷二第152至15│ │ │ │ │ │ 4頁) │ │ │ │ │ │④我們社區發展協會事長宋賢木到我│ │ │ │ │ │ 家中拿了4份的錢給我,我也不確 │ │ │ │ │ │ 定這個錢是簡東明或是國民黨的,│ │ │ │ │ │ 宋賢木跟我說這是選舉的工作費 │ │ │ │ │ │ (105選偵13卷二第166頁反面) │ │ ├──┼───┼────────────────┼────────────────┼─────┤ │24 │李麥秀│我是美園社區婦女會長,我有參加輔│①煮飯(105選偵13卷二第137頁) │附表一編號│ │ │蘭 │選幹部,我們社區拜票3次,村莊社 │②有參加2次掃街拜票,每次40至50 │25之被告 │ │ │ │區也有成立說明會,我一定要參加的│ 分鐘(105選偵13卷二第148頁) │ │ │ │ │,但我有參加,我沒有去遊行,我們│③我有去幫忙煮飯跟加油錢(105選 │ │ │ │ │在社區負責活動,鄉黨部開會我也有│ 偵13卷二第137頁) │ │ │ │ │去,麥運生給我1,500元(見本院106│④我總共去幫忙掃街拜票約2次。11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反 │ 鄰到16鄰,每一家跑,約有40、50│ │ │ │ │面) │ 分鐘,拜票支持簡東明、我是免費│ │ │ │ │ │ 幫簡東明補選的,就算不是國民黨│ │ │ │ │ │ 的;1,500元我想說是我們工作人 │ │ │ │ │ │ 員加油、吃點心用的(105選偵13 │ │ │ │ │ │ 卷二第148頁) │ │ ├──┼───┼────────────────┼────────────────┼─────┤ │25 │柯春男│我在瑪家鄉鄉黨部是副主任委員,所│①開自己的車參加拜票(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有的活動我都有參與,2次造勢我都 │ 卷二第30頁) │26之被告 │ │ │ │是自己開車,幹部會議時有人提及有│②有參加造勢拜票(105選偵13卷二 │ │ │ │ │沒有要發放工作費,王榮儀說可能有│ 第42頁) │ │ │ │ │但是不多,結果第3次會議就給我一 │③王榮儀交給我裡面裝有現金2,000 │ │ │ │ │個信封袋,他說是工作費,我沒有現│ 元,說是工作費而已,叫我幫忙國│ │ │ │ │場看,是回去後看到裡面有2,000元 │ 民黨輔選,沒有叫我特別支持哪位│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候選人,也沒有叫我把票投給哪位│ │ │ │ │㈢第85頁) │ 候選人;這筆錢只是輔選的工作費│ │ │ │ │ │ 而已。幫忙拜票,輔選等行程;因│ │ │ │ │ │ 為工作費都發很多工作人員,如果│ │ │ │ │ │ 只發我一個人,我不會收的(105 │ │ │ │ │ │ 選偵13卷二第31頁) │ │ │ │ │ │④王榮儀給我錢時跟我說這個是黨部│ │ │ │ │ │ 的工作費;我是輔選人員,工作除│ │ │ │ │ │ 了拜票外,我也跟著參加2天的造 │ │ │ │ │ │ 勢活動;王榮儀說開車的人都要投│ │ │ │ │ │ 保,我是開我自己的車(105選偵 │ │ │ │ │ │ 13卷二第42頁) │ │ ├──┼───┼────────────────┼────────────────┼─────┤ │26 │卓永勝│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我是涼山社│①有參加掛旗子、拜票(105選偵40 │附表一編號│ │ │ │區村長,選我當總召集人,所有瑪家│ 卷第173頁反面) │27之被告 │ │ │ │鄉黨部大小會議我都有參與,王榮儀│②有參加掛旗子3天、拉票2次共4小 │ │ │ │ │給我3,000元是工作費;我有參加簡 │ 時(105選偵40卷第191頁) │ │ │ │ │東明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鄉黨部總│③王榮儀沒有說要支持簡東明,但 │ │ │ │ │統、副總統總部成立大會,輔選的工│ 是要支持國民黨所提名的候選人;│ │ │ │ │作就是我們社區有2次拜票,一次大 │ 王榮儀給我的工作費3,000元,工 │ │ │ │ │約都2、3小時;計參加說明會1次、 │ 作的性質為本村掛旗子及拜票,工│ │ │ │ │瑪家鄉造勢1次、春日到泰武的造勢1│ 作時數為每天7小時,沒有開所得 │ │ │ │ │次;我還有到涼山、佳義、排灣村掛│ 稅收據(105選偵40卷第173、174 │ │ │ │ │旗幟(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頁) │ │ │ │ │號卷㈢第85頁) │④工作內容掛旗子、拉票、幫忙造勢│ │ │ │ │ │ 、掛旗子花了3天、拉票是跟其他 │ │ │ │ │ │ 小組長一起去走村莊、共2次,各 │ │ │ │ │ │ 2小時;還有一次跑村莊是要告訴 │ │ │ │ │ │ 選民有說明會(105選偵40卷第191│ │ │ │ │ │ 頁) │ │ ├──┼───┼────────────────┼────────────────┼─────┤ │27 │林信妹│①我是瑪家鄉黨部委員,11月某日王│①有參加拜票造勢(105選偵40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 榮儀拿牛皮信封裡面裝2,000元工 │ 第199頁) │28之被告 │ │ │ │ 作費,選舉後我們周永勝村長有拿│②有參加拜票造勢(105選偵40卷一 │ │ │ │ │ 1,000元給我,因為我兒子的房子 │ 第215頁反面) │ │ │ │ │ 拿來當涼山社區的服務處(簡東明│③我完成輔選工作後,王榮儀有拿一│ │ │ │ │ 租的),所以1,000元是清潔費。 │ 個信封袋裡面裝有2,000元的工作 │ │ │ │ │ 我有參加家戶拜票2次,參加總統 │ 費給我,2,000元是放在信封袋裏 │ │ │ │ │ 副總統競選總部成立2次,簡東明 │ 面,1,000元是村長卓永勝交給我 │ │ │ │ │ 說明會我擔任會前祝福禱告,參加│ 的(105選偵40卷一第198反面至 │ │ │ │ │ 鄉黨部輔選會報2次,但沒有參加 │ 199頁) │ │ │ │ │ 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③王榮儀給我2,000元就是要幫忙輔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 │ 選,沒有說要我支持誰,我知道我│ │ │ │ │②我是公務員退休的,在做有很多軍│ 們國民黨,總統是支持朱立倫,立│ │ │ │ │ 公教警,跟現任村長代表都在這,│ 委是支持屏東縣的簡東明,沒有叫│ │ │ │ │ 我知道收受賄款是犯罪行為,我們│ 我簽領據或在任何簿冊上蓋章(10│ │ │ │ │ 不可能為2,000元放棄退休金(見 │ 5選偵40卷一第218至221頁) │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㈤│ │ │ │ │ │ 第78頁) │ │ │ ├──┼───┼────────────────┼────────────────┼─────┤ │28 │陸良正│王榮儀給我1,500元工作費;我是涼 │①有參加拜票1次(105選偵42卷一第│附表一編號│ │ │ │山區人,家戶拜訪2次,瑪家鄉幹部 │ 57頁、第73頁) │29之被告 │ │ │ │開會2次,說明會1次,車隊造勢活動│②我有幫候選人簡東明在涼山村內做│ │ │ │ │1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補選的工作、我是擔任瑪家鄉黨部│ │ │ │ │號卷㈢第85頁) │ 涼山村的小組長,有參加會議,鄉│ │ │ │ │ │ 黨部主任王榮儀主持會議,交付我│ │ │ │ │ │ 們做輔選的工作(105選偵42卷一 │ │ │ │ │ │ 第57至58頁) │ │ │ │ │ │③這次給我1,500元就是我們的工作 │ │ │ │ │ │ 費,因為我們要拜票2次;我認為 │ │ │ │ │ │ 這1,500元的目的買檳榔、糖果給 │ │ │ │ │ │ 自己或是選民吃(105選偵42卷一 │ │ │ │ │ │ 第74、75頁) │ │ ├──┼───┼────────────────┼────────────────┼─────┤ │29 │陸秀玲│我是涼山社區輔選幹部,王榮儀在涼│①有參加發傳單(105選偵42卷二第 │附表一編號│ │ │ │山社區給我信封1,500元工作費,交 │ 33頁反面) │30之被告 │ │ │ │代我給方惠美信封袋1個;我參加的 │②有參加拜票2次、暖場2場(105選 │ │ │ │ │輔選工作計有簡東明總部成立大會1 │ 偵42卷二第47頁) │ │ │ │ │次,家庭拜訪2次、3小時,簡東明社│③我係擔任涼山村輔選團隊的小組長│ │ │ │ │區說明1次,簡東明總部成大會1次。│ ;都是王榮儀在發工作費,他給我│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的工作費是1,500元,只說是工作 │ │ │ │ │㈢第85頁反面) │ 費,並沒有跟我說要支持哪位候選│ │ │ │ │ │ 人;我認為王榮儀給我的1500元是│ │ │ │ │ │ 工作費而不是買票的賄款(105選 │ │ │ │ │ │ 偵42卷二第32至33頁反面) │ │ │ │ │ │④我在簡東明競選期間計參加拜票及│ │ │ │ │ │ 暖場,我只有在我自己的村莊拜票│ │ │ │ │ │ 走一個村莊要3個小時,我參加拜 │ │ │ │ │ │ 票有2次,都是在村莊而已,暖場 │ │ │ │ │ │ 2場,一個在村莊,一個在北葉村 │ │ │ │ │ │ ,暖場要半個小時,暖完場後還要│ │ │ │ │ │ 在現場幫忙發傳單到政見發表會結│ │ │ │ │ │ 束後還要幫忙打掃環境詳細的日期│ │ │ │ │ │ 及時間我已經忘記了(105選偵42 │ │ │ │ │ │ 卷二第47、48頁) │ │ ├──┼───┼────────────────┼────────────────┼─────┤ │30 │方惠美│我是涼山輔選小組長,王榮儀給陸秀│①有參加2次拉票各1-2小時、暖場、│附表一編號│ │ │ │玲轉交給我工作費1,500元;我參加 │ 發送文宣(105選偵42卷一第83頁 │31之被告 │ │ │ │的輔選工作計有拜票發送文宣2次、 │ 反面) │ │ │ │ │說明會1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②有參加輔選1場、2次拉票(105選 │ │ │ │ │字第2號卷㈢第85頁反面) │ 偵42卷一第99頁) │ │ │ │ │ │③我係擔任涼山村內輔選團隊的小組│ │ │ │ │ │ 長、工作內容是拜訪村民拜票及競│ │ │ │ │ │ 選總部成立暖場活動、我參加過一│ │ │ │ │ │ 次,那次是在瑪家鄉涼山村召開簡│ │ │ │ │ │ 東明競選輔選會議;是另一個小組│ │ │ │ │ │ 長陸秀玲將1,500元拿給我,她說 │ │ │ │ │ │ 這是主任王榮儀要她拿給工作人員│ │ │ │ │ │ ,當作工作酬勞。我認為這是幫忙│ │ │ │ │ │ 輔選工作的費用,並不是要拿這1,│ │ │ │ │ │ 500元要我支持簡東明;我於104年│ │ │ │ │ │ 11、12月間在我的住處拿到這1,50│ │ │ │ │ │ 0元(105選偵42卷一第82、83頁)│ │ │ │ │ │④1,500元是我拿來買茶水的(105選│ │ │ │ │ │ 偵42卷一第98頁) │ │ ├──┼───┼────────────────┼────────────────┼─────┤ │31 │何秋治│我是涼山社區小組長,1,500元是王 │①有參加拉票10幾次,每次2-3小時 │附表一編號│ │ │ │榮儀交待給潘信福轉交給我;我參加│ ,共約20至30小時(105選偵42卷 │32之被告 │ │ │ │計參加家戶拜訪2次、說明會1次、瑪│ 一第108頁) │ │ │ │ │家鄉聯合競選總部1次,我個人也有 │②有參加拜票10幾次(105選偵42卷 │ │ │ │ │家戶拜訪3至4次,選區有平地,我也│ 第128頁) │ │ │ │ │有對內埔鄉選民做電話拜票(見本院│③我是國民黨瑪家鄉黨部小組長我收│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 到的現金1,500元是出去幫忙拉票 │ │ │ │ │反面) │ 的工作費,不是簡東明向我買票的│ │ │ │ │ │ 錢;競選期間我幫忙拜票拉票10幾│ │ │ │ │ │ 次,每次都是2至3小時,算一算應│ │ │ │ │ │ 該有20至30小時,所以不可能是買│ │ │ │ │ │ 票的錢(105選偵42卷一第105至 │ │ │ │ │ │ 108頁) │ │ ├──┼───┼────────────────┼────────────────┼─────┤ │32 │林天惠│王榮儀交給我工作費1,500元,我參 │①有參加拜票掃街(105選偵42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加輔選工作計有幹部會議2次、涼山 │ 第27頁、第48頁) │33之被告 │ │ │ │社區家戶拜訪、發放宣傳單2次,主 │②我主持競選總部成立及宣傳車錄音│ │ │ │ │持涼山社區簡東明選舉說明會1次、 │ 工作,我也是國民黨瑪家鄉鄉黨部│ │ │ │ │瑪家鄉成立後援會1次(見本院106年│ 小組長,有空就去針對各人村莊掃│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反面 │ 街拜票;工作時間陸續約2個月時 │ │ │ │ │) │ 間;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中皮紙的│ │ │ │ │ │ 信封袋裝(土黃色),沒有寫名字│ │ │ │ │ │ (105選偵42卷一第27、28反面) │ │ │ │ │ │③1,500元的用途我認為是工作費( │ │ │ │ │ │ 105選偵42卷一第48頁) │ │ ├──┼───┼────────────────┼────────────────┼─────┤ │33 │司公正│我是瑪家鄉鄉黨部小組長,我收王榮│①有參加拜票、掛旗子及布條(105 │附表一編號│ │ │ │儀1,500元,但是我工作性質太多, │ 選偵42卷一第134頁) │34之被告 │ │ │ │我在瑪家鄉拜票、泰武鄉泰武村的成│②有參加掛2、300支旗子(105選偵 │ │ │ │ │立總會我有參加,抽號碼牌之後是我│ 42卷一第154頁) │ │ │ │ │到瑪家鄉插旗子,插旗子總共4天, │③在此次選舉中,在屏東縣瑪家鄉為│ │ │ │ │都是我自己開車。我綁鋼筋1天也要 │ 簡東明從事拜票、掛旗子、布條等│ │ │ │ │1,800元。我參加車隊造勢2次,1次 │ 輔選工作、主任王榮儀交付的,要│ │ │ │ │自己開車沒有載人,1次騎車(見本 │ 求我去完成這些輔選工作;王榮儀│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5│ 事先有跟我們說可以拿1,500元; │ │ │ │ │頁反面) │ 還舉前2個禮拜開始,每天都約工 │ │ │ │ │ │ 作8小時,我是工作人員而已,不 │ │ │ │ │ │ 是幹部;王榮儀說這是我幫忙輔選│ │ │ │ │ │ 的工作費(105選偵42卷一第134至│ │ │ │ │ │ 135頁) │ │ │ │ │ │④我約掛了2、300支,因為我有車子│ │ │ │ │ │ ,且我也是國民黨的黨工、我約掛│ │ │ │ │ │ 了3天就掛完了,一天工作8小時;│ │ │ │ │ │ 王榮儀拿1,500元給我說是給我們 │ │ │ │ │ │ 所有黨工的幫忙這次競選造勢的費│ │ │ │ │ │ 用(105選偵42卷一第153至155頁 │ │ │ │ │ │ ) │ │ ├──┼───┼────────────────┼────────────────┼─────┤ │34 │潘信福│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王榮儀給我│①有參加輔選1.5小時(105選偵42卷│附表一編號│ │ │ │1,500元,我有參加泰武村造勢活動 │ 一第161頁反面) │35之被告 │ │ │ │1次,涼山村說明會1次,涼山村拜票│②有參加插旗子、拜票(105選偵42 │ │ │ │ │2次,屏東市市公所總統造勢活動1次│ 卷一第180頁) │ │ │ │ │,我開車載人去,有在涼山村插旗子│③我有幫簡東明從事輔選工作、因為│ │ │ │ │幾次我忘記了;在黨部幹部開會2次 │ 我是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的小組長,│ │ │ │ │;王榮儀叫我轉交工作費何秋治,會│ 瑪家鄉鄉黨部主任王榮儀交付1,50│ │ │ │ │叫我是因為涼山幹部開會,何秋治沒│ 0元就是幫助工作的費用;輔選的 │ │ │ │ │有參加,所以才叫我轉交(見本院10│ 工作時間下午17時30至19時許,工│ │ │ │ │6年度原上選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反│ 作地點在瑪家鄉涼山村社區(105 │ │ │ │ │面) │ 選偵40卷第161頁) │ │ │ │ │ │③王榮儀是投票日前拿給我的,是去│ │ │ │ │ │ 年的聖誕節之前1個星期給的,地 │ │ │ │ │ │ 點是國民黨涼山服務站,當時我們│ │ │ │ │ │ 在開會,之前開會時拿1,500元給 │ │ │ │ │ │ 我,其他的小組長都有拿到1,500 │ │ │ │ │ │ 元,因為是工作費(105選偵42卷 │ │ │ │ │ │ 一第180頁) │ │ ├──┼───┼────────────────┼────────────────┼─────┤ │35 │胡金市│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王榮儀給我│①有參加拜票約8小時(105選偵40卷│附表一編號│ │ │ │1,500元,我的工作是參加成立泰武 │ 第142頁反面) │36之被告 │ │ │ │村、瑪家鄉黨部總部各1次,造勢活 │②自行開車參加拜訪造勢2次(105選│ │ │ │ │動2次,我自己開車;社區拜票2次、│ 偵40卷第164頁反面) │ │ │ │ │鄉黨部開會2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③有收到1,500元,王榮儀說這是工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頁) │ 作費、這筆錢104年12月月中某日 │ │ │ │ │ │ 快中午,詳細時間我忘了,在鄉黨│ │ │ │ │ │ 部交誼廳給的(105選偵40卷第144│ │ │ │ │ │ 頁) │ │ │ │ │ │④工作內容去拜訪、造勢,我自己開│ │ │ │ │ │ 車去造勢2次(105選偵40卷第164 │ │ │ │ │ │ 頁) │ │ ├──┼───┼────────────────┼────────────────┼─────┤ │36 │葉明仁│我是佳義村村長,是輔選幹部召集人│①有參加拜訪、發傳單(105選偵42 │附表一編號│ │ │ │,我參加總統副總統簡東明立委聯合│ 卷二第4頁反面) │37之被告 │ │ │ │大會1次,國民黨提名簡東明成立大 │②有參加拜訪6小時、造勢2天,1天 │ │ │ │ │會1次,幹部會議、佳義村輔選幹部 │ 7、8小時、發宣傳單(105選偵42 │ │ │ │ │會議好幾次,我帶佳義村輔選幹部參│ 卷第25頁) │ │ │ │ │加瑪家鄉105年1月12日車隊造勢活動│③簡東明競選期間我拜訪部落、發宣│ │ │ │ │。105年1月14日、15日掃街拜票,我│ 傳單,共跑了6個鄉造勢(105選偵│ │ │ │ │都是自己開車。王榮儀在我們佳義村│ 42卷二第25頁) │ │ │ │ │召開幹部會議拜票結束後,以信封袋│ │ │ │ │ │放置3,000元交給我工作費(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頁│ │ │ │ │ │) │ │ │ ├──┼───┼────────────────┼────────────────┼─────┤ │37 │陳國虎│我是瑪家鄉輔選幹部,我參加選舉期│①有參加造勢2天,一天早上8點到下│附表一編號│ │ │ │間的輔選小組會議,有很多次,參加│ 午4點(105選偵42卷一第189頁) │38之被告 │ │ │ │國民黨提名簡東明立委總部成立大會│②有參加拜訪、發宣傳單(105選偵 │ │ │ │ │1次,瑪家鄉佳義村社區拜票、發文 │ 42卷一第207頁) │ │ │ │ │宣2次,參加掃街拜票105年1月14日 │③我提供我的車子幫簡東明到處宣傳│ │ │ │ │、15日2天,我都自己開車,也有帶 │ 造勢有2天、早上8點到下午4點, │ │ │ │ │我的太太,王榮儀給我3,000元工作 │ 繞6個鄉鎮,到達各村都會休息一 │ │ │ │ │費(見本院106年度原上選訴字第2號│ 下;我們自己開車總是要給我們油│ │ │ │ │卷㈢第86頁) │ 費;王榮儀告訴我這個經費是加油│ │ │ │ │ │ 錢和誤餐費;王榮儀拿3,000元給 │ │ │ │ │ │ 我時,沒有要我將票投給何人(10│ │ │ │ │ │ 5選偵42卷一第189至190頁反面) │ │ │ │ │ │④王榮儀在我家給我的,說是將來遊│ │ │ │ │ │ 行所需要油錢及誤餐費(105選偵 │ │ │ │ │ │ 42卷一第208頁) │ │ ├──┼───┼────────────────┼────────────────┼─────┤ │38 │張夜合│我是瑪家鄉幹部小組長,王榮儀給我│①有參加發宣傳單2天,1天2小時、 │附表一編號│ │ │ │1,500元,我負責村莊家戶拜票2次,│ 造勢2次(105選偵40卷一第113頁 │39之被告 │ │ │ │全縣車隊造勢2次,鄉黨部開會好幾 │ 反面) │ │ │ │ │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②有參加拜票2天、造勢2天、發宣傳│ │ │ │ │卷㈢第86頁) │ 單(105選偵40卷一第132、137頁 │ │ │ │ │ │ ) │ │ │ │ │ │③我有去掃街拜票、發宣傳單,還有│ │ │ │ │ │ ○○○鄉○○○街造勢活動;主任 │ │ │ │ │ │ 王榮儀叫村長廣播叫我們去,我是│ │ │ │ │ │ 瑪家鄉黨部佳義村小組長,發宣傳│ │ │ │ │ │ 單是在選舉前一個禮拜,總共是2 │ │ │ │ │ │ 天(105選偵40卷一第113頁) │ │ │ │ │ │④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他給我簡東│ │ │ │ │ │ 明和朱立倫的宣傳單,錢和宣傳單│ │ │ │ │ │ 都放在信封裡(105選偵40卷一第 │ │ │ │ │ │ 132頁) │ │ ├──┼───┼────────────────┼────────────────┼─────┤ │39 │張春江│我是聯合輔選競選總部小組長,王榮│①有參加開會(105選偵40卷一第86 │附表一編號│ │ │ │儀給我1,500元工作費。競選期間全 │ 頁) │40之被告 │ │ │ │程參與工作內容為國民黨提名總統、│②有參加2次掃街拜票共2小時(105 │ │ │ │ │副總統立委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選偵40卷一第105頁) │ │ │ │ │1次,參加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③王榮儀沒有說這是賄選的錢,後來│ │ │ │ │泰武村大會1次,鄉黨部會議好幾次 │ 我有問朋友,朋友說那是我們的工│ │ │ │ │,輔選小組會議,瑪家鄉佳義村家戶│ 作費;王榮儀拿這1,500元只跟我 │ │ │ │ │拜票2次,並發送文宣,每次2小時;│ 講說要開會(105選偵40卷一第86 │ │ │ │ │全鄉104年1月12日車隊拜票1次;坐 │ 頁) │ │ │ │ │遊覽車參加造勢晚會到夢時代1次( │④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時跟我說那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 是工作費;我掃街拜票2次、一次 │ │ │ │ │第86頁) │ 1個小時(105選偵40卷一第105頁 │ │ │ │ │ │ ) │ │ ├──┼───┼────────────────┼────────────────┼─────┤ │40 │梁秀美│王榮儀在佳義村村長家外面給我1,50│①有參加掃街拜票共18小時(105選 │附表一編號│ │ │ │0元工作費,我工作是三合一選舉聯 │ 偵40卷二第4頁反面) │42之被告 │ │ │ │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1次,鄉黨部輔 │②作花圈、有參加造勢(105選偵40 │ │ │ │ │選幹部多次臨時會,1次2到3小時, │ 卷二第23至27頁) │ │ │ │ │有簽到簿,參加瑪家鄉佳義村輔選小│③王榮儀有拿給我1,500元,請我幫 │ │ │ │ │組成員會議,佳義村家戶拜票、發放│ 忙黨部而已,沒有說要我支持誰;│ │ │ │ │文宣2次,2到3小時也有照片,105年│ 王榮儀是在第1次在村莊拜票完之 │ │ │ │ │1月12、14、15日車隊掃街拜票各1次│ 後,他才將錢交給我的;這1,500 │ │ │ │ │,我自己開車加油,有簽到簿,有照│ 元的款項我只想說要幫忙造勢拜票│ │ │ │ │片(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很辛苦,應該不是賄選(105選偵4│ │ │ │ │卷㈢第86頁) │ 0卷二第5、6頁) │ │ ├──┼───┼────────────────┼────────────────┼─────┤ │41 │金天光│我是排灣村的村長,王榮儀打電話給│①沒參加掃街拜票,只參加黨部會議│附表一編號│ │ │ │我問我能不能到我家,他去辦公處找│ (105選偵40卷一第60頁) │43之被告 │ │ │ │我,跟我說這是工作費3000元,我問│②有參加開會1次約2小時、掃街一整│ │ │ │ │他輔選哪些人,他說國民黨提名的候│ 天、去競選總部坐2次(105選偵40│ │ │ │ │選人,但沒有指明說要幫忙誰,工作│ 卷一第79頁) │ │ │ │ │內容我負責總統候選人排灣社區的會│③我第一次參加會議的時候,王榮儀│ │ │ │ │長,我的工作是只要黨部召集我們開│ 有跟我講說交給我3,000元是以後 │ │ │ │ │會,我們就去分擔工作,例如掃街、│ 拜票的工作費(105選偵40卷一第 │ │ │ │ │拜票1次,總部瑪家鄉黨部成立、泰 │ 60頁反面) │ │ │ │ │武鄉總部成立1次,部落拜票3次(見│④王榮儀交給你3,000元時跟我說是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工作費,我開會1次,大約2小時;│ │ │ │ │86頁反面) │ 掃街1次要一整天(105選偵40卷一│ │ │ │ │ │ 第79頁) │ │ ├──┼───┼────────────────┼────────────────┼─────┤ │42 │包春光│我是黨部小組長,排灣部落主席,王│①有參加掃街拜票(105選偵13卷三 │附表一編號│ │ │ │榮儀給我2,000元,我參加瑪家鄉掃 │ 第62頁反面) │44之被告 │ │ │ │街拜票1次、泰武村總部1次,我配合│②有參加掃街開車從早上9點到下午 │ │ │ │ │鄉黨部3次拜票,部落團隊我們幹部 │ 4、5點共約8小時(105選偵40卷一│ │ │ │ │還會不定期拜票,我重心放在我的部│ 第54頁) │ │ │ │ │落(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③我參與掃街拜票1次,所花費的時 │ │ │ │ │卷㈢第86頁反面) │ 間將近快1天;我的車。我加油我 │ │ │ │ │ │ 自己開的;王榮儀拿工作費2,000 │ │ │ │ │ │ 元給我(105選偵13卷三第62至63 │ │ │ │ │ │ 頁) │ │ ├──┼───┼────────────────┼────────────────┼─────┤ │43 │張阿錫│我是瑪家鄉婦女會的理監事,我負責│①有參加宣傳造勢1次約2、3小時( │附表一編號│ │ │ │參加開會,瑪家鄉小組開會,王榮儀│ 105選偵40卷一第5頁) │45之被告 │ │ │ │給我1,500元,拜票2次,瑪家鄉車隊│②有參加拜票造勢1次(105選偵40卷│ │ │ │ │活動1次搭別人的車(見本院106年度│ 一第26頁)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頁反面至 │③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沒有要我 │ │ │ │ │87頁) │ 支持簡東明(105選偵40卷一第6頁│ │ │ │ │ │ 反面) │ │ │ │ │ │④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時,他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開會跟整理競選總部,│ │ │ │ │ │ 去村莊裡拜票、造勢。他們交待我│ │ │ │ │ │ 要做這些工作,我有騎機車去三和│ │ │ │ │ │ 村玉泉社區,再坐別人的車子去造│ │ │ │ │ │ 勢(105選偵40卷一第24頁) │ │ ├──┼───┼────────────────┼────────────────┼─────┤ │44 │潘月妹│我是鄰長;我收王榮儀1,500元工作 │①有參加2次拜票及成立競選總部( │附表一編號│ │ │ │費,拿到家裡給我的,我有參加家戶│ 105選偵40卷二第33頁、第53頁) │46之被告 │ │ │ │拜票多次,瑪家聯合總部1次(見本 │②我之前參加國民黨會議或者輔選工│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 作沒有拿過工作費;因為他講這是│ │ │ │ │頁反面) │ 工作費,我才收(105選偵40卷二 │ │ │ │ │ │ 第35頁) │ │ │ │ │ │③有參加村莊拜票2次,我只有跑一 │ │ │ │ │ │ 個村約1個多小時,我有收到1,500│ │ │ │ │ │ 元,因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105 │ │ │ │ │ │ 選偵40卷二第53頁) │ │ ├──┼───┼────────────────┼────────────────┼─────┤ │45 │洪士善│我是從麥運生(宋賢木託交)拿1,50│①參加遊行2次共約11小時、造勢2次│附表一編號│ │ │ │0元工作費,我參加美園社區家戶拜 │ (105選偵42卷一第7頁、21頁) │47之被告 │ │ │ │票,社區說明會1次,鄉黨部輔選幹 │②麥運生拿1,500元給我是作為在造 │ │ │ │ │部1次,瑪家鄉、泰武鄉車隊遊行2次│ 勢遊行車輛加油費用,跑了3個鄉 │ │ │ │ │,泰武鄉競選總部成立參加1次(見 │ 鎮,加油費用應該剛好(105選偵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42卷一第10頁) │ │ │ │ │86頁反面) │③麥運生只有講是我們跑簡東明造勢│ │ │ │ │ │ 加油的錢(105選偵42卷一第21頁 │ │ │ │ │ │ ) │ │ ├──┼───┼────────────────┼────────────────┼─────┤ │46 │李健國│王榮儀在我家給我1500元,我負責排│①有參加掃街拜票造勢,開車載人或│附表一編號│ │ │ │灣市區家戶拜訪二到三次,鄉黨部成│ 步行共4-6小時(105選偵69卷第4 │48之被告 │ │ │ │立一次,夢時代一次,都是自己開車│ 頁反面) │ │ │ │ │去,車隊遊行沒有去(見本院106年 │②參加掃街拜票造勢,開車載人或步│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7頁) │ 行(105選偵69卷第24、25頁) │ │ │ │ │ │③王榮儀在這次選舉交付1,500元現 │ │ │ │ │ │ 金給我,只有說這是我掃街拜票的│ │ │ │ │ │ 工作費(105選偵69卷第5頁) │ │ ├──┼───┼────────────────┼────────────────┼─────┤ │47 │紀淑貞│我是三地門村安坡村婦女會理監事,│①有參加拜票,結束後買宵夜(105 │附表二編號│ │ │ │馬昭明在我家給我2,000元工作費, │ 選偵19卷第5頁反面) │7之被告 │ │ │ │我參加泰武村競選總部大會1次,安 │②有參加發傳單、買燒酒雞及飲料(│ │ │ │ │坡村說明會幫忙1次,排椅子、桌子 │ 105選偵19卷第9頁) │ │ │ │ │,部落拜訪及發放宣傳單,發檳榔給│③馬昭明給我2,000元時並沒有特別 │ │ │ │ │家戶(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交待要支持哪一個候選人,我當時│ │ │ │ │號卷㈢第87頁反面) │ 也不認為那是買票的錢,因為我本│ │ │ │ │ │ 來就要支持簡東明,後來我就拿那│ │ │ │ │ │ 2,000元在婦女會幹部第二次在安 │ │ │ │ │ │ 坡村拜票行程後準備一大鍋(2隻 │ │ │ │ │ │ 雞)雞湯及飲料請一起拜票的婦女│ │ │ │ │ │ 會成員(105選偵19卷第8至9頁反 │ │ │ │ │ │ 面) │ │ ├──┼───┼────────────────┼────────────────┼─────┤ │48 │周利雄│①我是泰武鄉顧問團的副團長,何晉│①有參加發宣傳單(105選偵96卷第 │附表三編號│ │ │ │ 文給我3,000元,參加泰武鄉幹部 │ 42頁) │1之被告 │ │ │ │ 會議,配合總部輔選、訪問、發放│②何晉文在我工作中將錢交給我(10│ │ │ │ │ 文宣、開會等工作,參加競選活動│ 5選偵96卷第43頁反面) │ │ │ │ │ 全程參與,配合候選人活動(見本│③有參加會議、發文宣(105選偵96 │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卷第48頁) │ │ │ │ │ 87頁反面) │④因為我犧牲自己的時間,增加我生│ │ │ │ │②我是泰武鄉總統、副總統顧問團副│ 活上的困擾和開支,補貼生活上一│ │ │ │ │ 團長,我的職稱與工作,我為何會│ 些費用,例如便當費和油錢等,三│ │ │ │ │ 領到3,000元,理由是我在地方比 │ 個月期間的輔選,我覺得有需要這│ │ │ │ │ 較有影響力,我能跑到各村去參加│ 個補貼(105選偵96卷第42頁反面 │ │ │ │ │ 說明會,我能說話,我領的錢可能│ ) │ │ │ │ │ 比一般插旗子、送檳榔的高,不是│ │ │ │ │ │ 說我的勞務一定是要做苦工,可以│ │ │ │ │ │ 替政黨與候選人宣傳政治理念;我│ │ │ │ │ │ 們是忠貞黨員,當初拿到這個錢是│ │ │ │ │ │ 黨部給我們的輔選工作經費(見本│ │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㈤第│ │ │ │ │ │ 76頁反面) │ │ │ ├──┼───┼────────────────┼────────────────┼─────┤ │49 │葉仁義│我是泰武鄉武潭村負責聯絡選民,我│①有參加村莊家訪及掃街拜票活動;│附表三編號│ │ │ │在鄉黨部擔任委員,選舉之前鄉黨部│ 我有聘書、是村召集人;名冊有蓋│2之被告 │ │ │ │主任何晉文,交代我找十個比較熱心│ 章;服務黨部在造勢那天有幫我保│ │ │ │ │的黨員、代表或村長,不是國民黨黨│ 開車意外險(105選偵59卷一第46 │ │ │ │ │員也可以,我們平常在社區都有聯絡│ 頁反面至49頁) │ │ │ │ │,會支持簡東明的人,我就將我在內│②有參加掃街拜票4次,一次約3至4 │ │ │ │ │的10人,何晉文給我發放2個3,000元│ 小時、最後一天造勢開車;先收到│ │ │ │ │(我、朱邑晉)、8個(劉安生、潘 │ 錢再工作;有拿領據給我簽(105 │ │ │ │ │能生、陳蘭花、許立人、莊秀慧、田│ 選偵59卷一第54至55頁) │ │ │ │ │美娥,2個2,000元(許信用、許漢城│③何晉文將這筆款項交給我們的時候│ │ │ │ │)已經於調查站交回,不包含退回的│ ,他說工作津貼(105選偵59卷一 │ │ │ │ │,合計2萬2,000元分給上開的人,因│ 第48頁) │ │ │ │ │為要選舉要替鄉黨部輔選工作,要我│ │ │ │ │ │們幫忙拜票、發宣傳單、參加春日鄉│ │ │ │ │ │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 │ │ │ │ │、參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 │ │ │ │ │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我也有去,我開車│ │ │ │ │ │載四個人,泰武鄉聯絡選舉會報我也│ │ │ │ │ │有參加。選舉當日武潭村服務處催票│ │ │ │ │ │、選民服務,其中武潭村的拜票有4 │ │ │ │ │ │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29頁) │ │ │ ├──┼───┼────────────────┼────────────────┼─────┤ │50 │阮惠珍│丁國屏給我3,000元說這是黨部給我 │①何晉文要丁國屏將這筆款項交給我│附表三編號│ │ │ │們的工作費,直接拿現金給我。我們│ 時,他說這是黨部給的工作費、我│3之被告 │ │ │ │的工作是在部落插競選旗幟二天,我│ 們沒有薪資,就是給我們工作費而│ │ │ │ │是跟我先生蔡天仁,他用車子載我去│ 已(105選偵59卷一第91頁) │ │ │ │ │,他沒有分到錢,在部落裡面也有發│②丁國屏轉交給我3,000元;他把錢 │ │ │ │ │宣傳單,一個星期2次,競選總部有 │ 拿到我家,說這是黨部要給我們的│ │ │ │ │事情我也會去幫忙,泰武鄉泰武村總│ 工作費(105選偵59卷一第97頁) │ │ │ │ │部成立大會整天排椅子、整理環境,│③我有幫簡東明輔選,包括掃街拜票│ │ │ │ │來義鄉到泰武鄉造勢大會,坐人家的│ 、居家拜訪、發放傳單、更換競選│ │ │ │ │車子去,泰武鄉服務站如果有事情我│ 旗概、競選總部環境整理等工作(│ │ │ │ │們也會去幫忙(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105選偵59卷一第103頁)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頁反面) │ │ │ ├──┼───┼────────────────┼────────────────┼─────┤ │51 │湯美珠│我是馬仕部落的負責人,何晉文給我│我拜訪跟發宣傳單總共有6次,1次都│附表三編號│ │ │ │3,000元工作費,我們泰武鄉部落比 │2至3小時,掛旗幟就是請工人來掛,│4之被告 │ │ │ │較小,我們都是一個人出動全家人就│一天而已,從早上到中午;何晉文將│ │ │ │ │出動,我們做插旗幟、發宣傳單,掃│這筆錢給我是他要叫我拜訪跟發宣傳│ │ │ │ │街、拜票1次,我也有參加春日鄉到 │單之類的(105選偵59卷一第109至11│ │ │ │ │吾拉魯滋之車隊競選活動,還有投票│1頁) │ │ │ │ │當日發催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頁反面) │ │ │ ├──┼───┼────────────────┼────────────────┼─────┤ │52 │潘明良│我是泰武鄉佳平村佳平部落選舉召集│①104年11月間某日何晉文將這筆款 │附表三編號│ │ │ │人,從事所有的輔選工作,參加黨部│ 項交給我們的時候,他就跟我們講│5之被告 │ │ │ │各項會議,幹部會議,參加好幾次,│ 說這個是我們工作的津貼(105選 │ │ │ │ │鄉黨部家戶拜訪3次有照片為證,針 │ 偵59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30頁) │ │ │ │ │對候選人負責的態度,個人拜訪則要│②這筆錢的用途何晉文說我們幫忙發│ │ │ │ │很多次,車隊造勢3次、泰武村總部 │ 宣傳單,還有去拜訪、參加開會(│ │ │ │ │一次也有參加,我自行開車。何晉文│ 105選偵59卷一第134頁) │ │ │ │ │在我家以信封裝交給我3,000元工作 │③當時何晉文表示3,000元是輔選國 │ │ │ │ │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民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的工作費,│ │ │ │ │卷㈢第87頁反面) │ 我才會收下;何晉文也沒有要求我│ │ │ │ │ │ 簽具領據,當時我也沒有多問;我│ │ │ │ │ │ 認為該款項是黨部給的錢,我不知│ │ │ │ │ │ 道該款項是簡東明給的,我原本就│ │ │ │ │ │ 支持簡東明(105選偵59卷一第139│ │ │ │ │ │ 頁) │ │ ├──┼───┼────────────────┼────────────────┼─────┤ │53 │楊信道│何晉文以信封裝12,000元在我家給我│①何晉文在104 年11月間的下午,在│附表三編號│ │ │ │,戴曉慧3,000元、沈萬順2,000元、│ 我家門前拿給我這筆錢的(105 選│6之被告 │ │ │ │盧裕春2,000元、林紅柑2,000元作為│ 偵94卷第5 頁反面) │ │ │ │ │輔選費用。我家鄉家戶拜訪3到4次,│②這些錢是我們這個組的工作津貼要│ │ │ │ │我有到潮州地區、台南地區跟輔選人│ 按照名冊去發放,我們這組就我們│ │ │ │ │員一起去輔選。泰武鄉競選活動1次 │ 5 個人;工作項目簡東明立委的文│ │ │ │ │、全縣的車隊造勢活動1次。鄉黨部 │ 宣發放、拜票(105選偵94卷第18 │ │ │ │ │召開會議的部分都有參加(見本院 │ 頁)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7頁│ │ │ │ │ │反面) │ │ │ ├──┼───┼────────────────┼────────────────┼─────┤ │54 │孫榮輝│我是泰武鄉平和村負責人,104年11 │①我是本村的負責人,所以他給我 │附表三編號│ │ │ │月中旬鄉黨部召開中央選舉選前輔選│ 3,000元,孫光照是泰武鄉婦女會 │7之被告 │ │ │ │工作,我有被邀請;何晉文就到我家│ 理事長,所以也拿3,000元,其他 │ │ │ │ │給我14,000元,我收了3,000元,我 │ 人是2,000元;何晉文拿錢給我時 │ │ │ │ │幫孫光照3,000元、蔣美花2,000元、│ 講工作內容就說要幫忙輔選,沒有│ │ │ │ │鄭美蘭2,000元、王美香2,000元、鍾│ 講特定候選人(105選偵59卷一第 │ │ │ │ │添木2,000元。何晉文跟我說這是我 │ 174頁) │ │ │ │ │們黨工這是中央選舉的工作費,期間│②何晉文沒有說這是簡東明的錢,說│ │ │ │ │到105年1月15日,近二個月的這段期│ 這是鄉黨部要給我們的錢,叫我去│ │ │ │ │間我插競選旗幟,帶我們5人到部落 │ 發(105選偵59卷一第186頁) │ │ │ │ │發傳單、拜票,泰武村競選總部成立│ │ │ │ │ │時,我們都有去造勢,泰武鄉鄉黨部│ │ │ │ │ │小型成立大會時我也有去,鄉長有授│ │ │ │ │ │權說我是平和村負責人,投票前一天│ │ │ │ │ │車隊造勢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 │ │ │ │ │落車隊競選活動我也有去(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 │ │ │ │ │ │頁反面) │ │ │ ├──┼───┼────────────────┼────────────────┼─────┤ │55 │謝銀鳳│我是泰武鄉人,沒有擔任幹部,何晉│①何晉文只有叫我支持黨內的候選人│附表三編號│ │ │ │文給我3,000元,我們利用晚上時間 │ ;何晉文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8之被告 │ │ │ │,3到4次,每次有2到4小時,我自行│ 提供單據、領據給我簽收;這筆錢│ │ │ │ │開車載3到4人去家戶拜訪、發宣傳單│ 沈是僱工,發宣傳單之類的、發傳│ │ │ │ │,總部成立、車隊活動都沒有參加。│ 單共3次,1次3-4小時(105選偵91│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卷第52至54頁) │ │ │ │ │㈢第88頁) │②收3,000元是僱工,包括買茶水、 │ │ │ │ │ │ 便當、油錢,還有發宣傳單(105 │ │ │ │ │ │ 選偵91卷第58頁) │ │ ├──┼───┼────────────────┼────────────────┼─────┤ │56 │鄭彩鳳│鄉黨部主任何晉文給我2,000元工作 │105年1月16日選舉前某日何晉文拿2,│附表三編號│ │ │ │費,聽候差遣各樣工作,是到村子裡│000元給我要幫忙工作,幫忙發宣傳 │9之被告 │ │ │ │面發放宣傳單、插宣傳旗幟,每天打│單(105選偵59卷一第209頁) │ │ │ │ │掃競選泰武村總部,泰武鄉泰武村總│ │ │ │ │ │部成立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 │ │ │ │ │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我都沒有去。我│ │ │ │ │ │有去泰武鄉佳平村大會幫忙(見本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 │ │ │ │ │ │頁) │ │ │ ├──┼───┼────────────────┼────────────────┼─────┤ │57 │雷芙蓉│我跟丁國屏拿2,000元作為參與選舉 │①我有領2,000元的工作費,大約在 │附表三編號│ │ │ │事務使用,我有拜票、參加說明會,│ 選前某日,丁國屏到我家拿2,000 │10之被告 │ │ │ │參加說明會前置擺椅子、泰武鄉泰武│ 元現金給我,向我表示這2,000元 │ │ │ │ │村總部成立大會、選舉前一個星期有│ 是泰武鄉黨部給我的工作費,要我│ │ │ │ │2次到村裡面拜票發宣傳單,春日鄉 │ 日後為國民黨候選人在泰武村內發│ │ │ │ │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 放文宣;當時他並沒有交代這2,00│ │ │ │ │。選舉當日服務工作,結束後場地復│ 0元是誰要求轉交或要我支持立委 │ │ │ │ │原(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候選人簡東明(105選偵59卷一第 │ │ │ │ │卷㈢第130頁) │ 212頁反面至213頁) │ │ │ │ │ │②丁國屏拿錢給我時,他說這個錢是│ │ │ │ │ │ 工作費(105選偵59卷一第218頁)│ │ ├──┼───┼────────────────┼────────────────┼─────┤ │58 │丁國屏│何晉文委託我將15,000元交給工作人│①何晉文在選舉投票日前約1個月, │附表三編號│ │ │ │員,當初因為他們都不在家,所以委│ 他開車到我家門口,下車後叫我出│11之被告 │ │ │ │託我去發放給雷芙蓉2,000元、丁碧 │ 來門口,然後將3,000元現金交付 │ │ │ │ │金2,000元、林和蘭2,000元、阮惠珍│ 給我,並跟我說這是這次選舉的工│ │ │ │ │3,000元、顏和3,000元、我3,000元 │ 作費(105選偵96第4頁) │ │ │ │ │。當初何晉文帶旗幟、宣傳單說這是│②工作費是掛旗子、發宣傳單、整理│ │ │ │ │工作,要我們掛旗幟、發放宣傳單,│ 場地(105選偵96第6頁) │ │ │ │ │我召集工作人員每週拜票2次,我有 │ │ │ │ │ │參加泰武總部成立大會、鄉黨部成立│ │ │ │ │ │大會及選舉前造勢春日到泰武,我帶│ │ │ │ │ │工作人員去插旗幟(見本院106年度 │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 │ │ │ ├──┼───┼────────────────┼────────────────┼─────┤ │59 │湯 甜│阮惠珍給我2,000元,我在泰武鄉泰 │105年1月16日前某日,阮惠珍有找我│附表三編號│ │ │ │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掃地、擺椅子,選│去選舉說明會幫忙發傳單、擺放礦泉│13之被告 │ │ │ │舉當日也是,選舉前2天家戶拜訪、 │水跟結束後打掃會場,地點在吾拉魯│ │ │ │ │泰武鄉說明會、鄉黨部成立大會,有│茲鄉民活動中心,大概幫忙2-3次; │ │ │ │ │到來義鄉參加說明活動(見本院106 │我認為阮惠珍給我的是工作費,我沒│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有覺得阮惠珍要買票的意思(105選 │ │ │ │ │面) │偵59卷二第17頁反面至18頁) │ │ ├──┼───┼────────────────┼────────────────┼─────┤ │60 │羅愛珠│何晉文給我2,000元,在泰武鄉泰武 │①104年12月何晉文找我們去泰武鄉 │附表三編號│ │ │ │村總部成立大會擺桌子、椅子、場地│ 黨部掃地時,就先給我2,000元現 │14之被告 │ │ │ │清潔2次,在村莊裡面一個星期2次拜│ 金(105選偵59卷二第32頁) │ │ │ │ │票,有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②我去掃地第1天,何晉文就給我錢 │ │ │ │ │部落車隊競選活動1次(見本院106年│ 了,並且告訴我是要給我打掃及吃│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 便當、飲料的錢;何晉文給我的 │ │ │ │ │) │ 2,000元是我幫忙掃地的錢(105選│ │ │ │ │ │ 偵59卷二第35至36頁) │ │ ├──┼───┼────────────────┼────────────────┼─────┤ │61 │丁碧金│丁國屏交給我2,000元,說這是國民 │何晉文告訴我,該筆2,000元現金是 │附表三編號│ │ │ │黨輔選工作費,每個星期要2次要來 │工作費,主要要貼補我為黨部幫忙整│15之被告 │ │ │ │輔選,我按照指示作,泰武鄉泰武村│理現場、參加造勢活動、發傳單、發│ │ │ │ │總部成立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礦泉水等工作的費用;我認為這筆 │ │ │ │ │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說明會等任│2,000元是工作費,跟賄選沒有關係 │ │ │ │ │何活動我都有參加,整理椅子、桌子│(105選偵59卷二第41頁)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0頁反面) │ │ │ ├──┼───┼────────────────┼────────────────┼─────┤ │62 │林和蘭│丁國屏轉交給我2,000元,泰武鄉競 │收2,000元我們是工作人員,有掃地 │附表三編號│ │ │ │選總部掃地擺桌椅,也有參加泰武鄉│、搬桌椅;工作大約一個禮拜,有工│16之被告 │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有到來義鄉拜│作就找我們;先工作,工作完才拿到│ │ │ │ │票,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錢,拿到錢後沒有繼續工作(105選 │ │ │ │ │隊競選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偵96卷第37至38頁)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 │ │ │ ├──┼───┼────────────────┼────────────────┼─────┤ │63 │何梅君│泰武鄉萬安村村長邱正明給我3,000 │何晉文說是工作費。協助他做選務的│附表三編號│ │ │ │元,鄉黨部主任何晉文告知我的工作│工作費。我們都是黨員,算是義務性│17之被告 │ │ │ │協助部落發放傳單,協助分裝傳單,│質在協助(105選偵90卷第65頁) │ │ │ │ │屏東總統、副總統造勢活動,泰武鄉│ │ │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報到處工作、泰│ │ │ │ │ │武鄉佳平村後援會成立大會,最後一│ │ │ │ │ │次車隊掃街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 │ │ │ │ │部落車隊競選活動,我有提供我的車│ │ │ │ │ │子,是家人幫我開車載人,也有幫忙│ │ │ │ │ │部落掃街拜票,召集我們部落所有的│ │ │ │ │ │輔選幹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 │ │ │ ├──┼───┼────────────────┼────────────────┼─────┤ │64 │陳正順│泰武鄉萬安村人,邱正明給我2,000 │邱正明就說認真工作的工作費、村長│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補貼油錢、茶費,因為我開│就說是工作費,他沒有說是從哪裡來│18之被告 │ │ │ │小貨車所以補貼我油錢,當初中央下│的(105選偵92卷第36頁反面) │ │ │ │ │鄉列為候選人,我載老人家參加總統│ │ │ │ │ │、副總統參選活動說明會,參加鄉黨│ │ │ │ │ │部後援會,我有帶他們去參加,也有│ │ │ │ │ │在村莊拜票,因為傳單很重,我們4 │ │ │ │ │ │個部落宣傳單很重,我沒有參與車隊│ │ │ │ │ │遊行(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30頁反面至131頁) │ │ │ ├──┼───┼────────────────┼────────────────┼─────┤ │65 │陳松文│我是泰武鄉萬安村人,邱正明給我1,│邱正明有給我1,000元,但他說這是 │附表三編號│ │ │ │000元幫忙拜票、插旗幟、發宣傳單 │我幫簡東明插旗幟、發宣傳單的工作│19之被告 │ │ │ │。選舉當日幫忙搬桌椅。參加鄉黨部│費(105選偵59卷二第89頁反面至90 │ │ │ │ │成立大會,總統副總統泰武總部成立│頁反面) │ │ │ │ │大會,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造勢活動│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1頁反面) │ │ │ ├──┼───┼────────────────┼────────────────┼─────┤ │66 │葉淑貞│我是泰武鄉萬安村人,萬安村村長邱│①2,000元是我們黨部交給我們村長 │附表三編號│ │ │ │正明給我2,000元工作費,插旗幟、 │ 發給我的工資費(105選偵59卷二 │20之被告 │ │ │ │發宣傳單、拜票,參加泰武村成立大│ 第99反面) │ │ │ │ │會,泰武鄉佳平村競選總部成立大會│②2,000元是我們發宣傳單、插旗子 │ │ │ │ │,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 、輔選拜票(105選偵59卷二第106│ │ │ │ │車隊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頁)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 │ │ │ ├──┼───┼────────────────┼────────────────┼─────┤ │67 │高良義│邱正明給我2,000元,是工作費,有 │因為我們有幫他插旗子,還要跟他們│附表三編號│ │ │ │參加拜票、插旗幟,也有參加春日鄉│去造勢活動繞屏東縣原住民部落所以│21之被告 │ │ │ │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給我2000元;邱正明是在工作之後把│ │ │ │ │造勢,是用我自己的車子,也有參與│錢交給我(105選偵92卷第4頁反面至│ │ │ │ │成立立法委員總部,泰武鄉佳平村、│6頁) │ │ │ │ │泰武村成立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 │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 │ │ │ ├──┼───┼────────────────┼────────────────┼─────┤ │68 │劉振榮│①我是泰武鄉後援會會長,邱正明給│①邱正明說是給我的油錢,是何晉文│附表三編號│ │ │ │ 我3,000元補貼油錢,我擔任會長 │ 主任委託他拿給我的,我又常常當│22之被告 │ │ │ │ ,所以一般都是在負責動員各村的│ 會議主席,開會的時候可以買飲料│ │ │ │ │ 幹部、成立總部、造勢活動,我也│ 和茶水(105選偵92卷第15頁反面 │ │ │ │ │ 有幫忙到各村助講。我是掛總統跟│ ) │ │ │ │ │ 立委泰武鄉後援會的會長,泰武鄉│②邱正明拿錢給我時說這是黨部給我│ │ │ │ │ 成立總部,是屏東縣原住民的總部│ 的工作費、加油(105選偵92卷第 │ │ │ │ │ 設在泰武村,所以很多人在那裡工│ 22頁) │ │ │ │ │ 作,泰武村、佳平村都有成立大會│ │ │ │ │ │ ,我們黨員都有幫忙參加(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 │ 131頁) │ │ │ │ │ │②我是屏東縣泰武鄉三合一選舉會長│ │ │ │ │ │ ,我認為這是黨部補給我們的油費│ │ │ │ │ │ ,我們動員並召集,我們簽收領據│ │ │ │ │ │ ,我雖然很忙,如說是賄選也不至│ │ │ │ │ │ 於笨到簽收領據留下證據(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 │ 60頁) │ │ │ ├──┼───┼────────────────┼────────────────┼─────┤ │69 │蔣美花│孫榮輝給我2,000元,說這是委託我 │工作時間不一定,有時白天有時晚上│附表三編號│ │ │ │這次選舉的一些工作要麻煩我去做,│,一天的時間是3小時,地點不一定 │23之被告 │ │ │ │因為我們村子裡面有一群工作的人員│,有時候到外村;孫榮輝給我2,000 │ │ │ │ │,我們去拜票等都事一起行動,我的│元,是我幫他發傳單工作,交給我的│ │ │ │ │工作主要是拜票,1個星期3次。我也│;孫榮輝交這筆錢給我,他沒有跟我│ │ │ │ │有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說要支持簡東明(105選偵93卷第10 │ │ │ │ │車隊拜票的活動、泰武鄉遊行活動我│至11頁) │ │ │ │ │都參與(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131頁) │ │ │ ├──┼───┼────────────────┼────────────────┼─────┤ │70 │孫光照│孫榮輝給我3000元,我跟蔣美花是同│我拜訪及發宣傳單太多次了,一次都│附表三編號│ │ │ │一個團隊,負責插旗幟、拜票、發宣│花2至3小時,我無法計算;孫榮輝告│24之被告 │ │ │ │傳單,剛開始在村莊每個星期跑2次 │訴我說3,000元是工作費(105選偵 │ │ │ │ │,選舉前1個月1星期要跑3次,有參 │93卷第17頁) │ │ │ │ │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武│ │ │ │ │ │鄉佳平村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 │ │ │ │ │魯滋部落車隊造勢活動,到我們泰武│ │ │ │ │ │鄉平和村時,我上競選總部的宣傳車│ │ │ │ │ │上播音介紹我們立委候選人(見本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 │ │ │ │ │ │頁反面) │ │ │ ├──┼───┼────────────────┼────────────────┼─────┤ │71 │彭美香│孫榮輝給我2,000元,我們跟蔣美花 │①孫榮輝說這是幫忙輔選的慰勞費,│附表三編號│ │ │ │同團隊做輔選活動、拜票、插旗幟,│ 要去哪裡就要參加,或是3個3個一│25之被告 │ │ │ │參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春│ 組去發文宣,總統的發文宣我們也│ │ │ │ │日鄉到泰武村車隊競選活動(見本院│ 會去,這個都包括了(105選偵93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 │ 卷第30頁反面) │ │ │ │ │頁反面) │②我收2,000元是做選務工作,就是 │ │ │ │ │ │ 去拜票、發文宣、參加開會;孫榮│ │ │ │ │ │ 輝說這是為了選務工作的慰勞費,│ │ │ │ │ │ 孫榮輝說去拜票、發傳單、參加造│ │ │ │ │ │ 勢,看旗子有無壞掉(105選偵93 │ │ │ │ │ │ 卷第36至37頁) │ │ ├──┼───┼────────────────┼────────────────┼─────┤ │72 │鄭美蘭│孫榮輝給我2,000元,我跟蔣美花同 │我們發宣傳單、成立競選總部的時候│附表三編號│ │ │ │壹組,工作一樣性質,拜票、輔選,│有去參加;工作時間都是在下午5點 │26之被告 │ │ │ │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以後,差不多6、7點結束,就花1個 │ │ │ │ │選活動、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多小時、發了4次的宣傳單;孫榮輝 │ │ │ │ │、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我們工作都是│那次給我是因為要成立競選總部,孫│ │ │ │ │孫榮輝交代我們的(見本院106年度 │榮輝叫我去參加,順便到那邊的時候│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反面)│要我幫忙發宣傳單(105選偵93卷第 │ │ │ │ │ │41頁) │ │ ├──┼───┼────────────────┼────────────────┼─────┤ │73 │鍾添木│孫榮輝給我2,000元工作費,選舉發 │在選舉中我有插旗子及發宣傳單,並│附表三編號│ │ │ │宣傳單、插旗幟、拜票、造勢,春日│看好旗子,發宣傳單有3次;發放宣 │27之被告 │ │ │ │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傳單1次1小時、3次共3小時,大約20│ │ │ │ │動、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支左右旗幟;孫榮輝交付這筆錢給我│ │ │ │ │武鄉佳平村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 │時,跟我說要加油及買便當,沒有請│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反面) │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偵93卷第 │ │ │ │ │ │52至53頁) │ │ ├──┼───┼────────────────┼────────────────┼─────┤ │74 │沈萬順│楊信道給我2,000元,輔選有到潮州 │跟著戴曉慧及楊信道等競選團隊去發│附表三編號│ │ │ │去拜票。還有在部落裡面向親友拜票│傳單及拜訪選民,我從104年12月底 │28之被告 │ │ │ │,從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至選舉日期間都有替簡東明輔選,但│ │ │ │ │隊競選活動、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泰│只有領2,000元的工作費,村長楊信 │ │ │ │ │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見本院10│道在我開始輔選時就發給我;這2,00│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 │0元是我替簡東明輔選的工作費;我 │ │ │ │ │反面) │確實有替簡東明輔選,這是我的工作│ │ │ │ │ │(105選偵94卷第39至41頁) │ │ ├──┼───┼────────────────┼────────────────┼─────┤ │75 │戴曉慧│泰武鄉佳興村代表,何晉文給我3,00│因為我要幫忙開車載送動員的人,這│附表三編號│ │ │ │0元,我的工作是參加輔選,提供車 │筆錢是給我補貼油資及幫忙拜票的費│29之被告 │ │ │ │子3次成立在泰武鄉佳平村後援會的 │用(105選偵59卷二第228頁) │ │ │ │ │成立,我也擔任主持人,屏東市總統│ │ │ │ │ │造勢活動,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 │ │ │ │ │會負責招待,春日鄉到泰武村我是播│ │ │ │ │ │音員。我們後援會會到各部落,我們│ │ │ │ │ │部落,因為我們有一些部落的人住到│ │ │ │ │ │潮州,所以我們後援會提供車子到潮│ │ │ │ │ │州拜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131頁反面至132頁) │ │ │ ├──┼───┼────────────────┼────────────────┼─────┤ │76 │林紅柑○○○鄉○○村○○○○道給我2,000 │①楊信道給我的2,000元就是給我加 │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我有去拜票、發宣傳單、│ 油和買便當、飲料等等的工作費(│30之被告 │ │ │ │去潮州拜票,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 105選偵94卷第27頁反面) │ │ │ │ │大會、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我都有參加│②我收2,000元是發宣傳單、便當、 │ │ │ │ │、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 飲料、油錢;工作從去年11月到選│ │ │ │ │造勢我也有去(見本院106年度原上 │ 舉當天,一個禮拜一次(105選偵 │ │ │ │ │選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頁) │ 94卷第33頁) │ │ ├──┼───┼────────────────┼────────────────┼─────┤ │77 │田美娥│葉仁義給我2,000元工作費,補貼油 │葉仁義說2,000元叫工作津貼;葉仁 │附表三編號│ │ │ │錢、茶費,但沒有說是誰給的錢。當│義說這是工作津貼。有請我支持簡東│31之被告 │ │ │ │時我在黨部擔任小組長,所以我一直│明。也沒有什麼特別拜託,我們都是│ │ │ │ │以來只要黨內有選舉活動,我就支持│工作人員(105選偵90卷第23至24頁 │ │ │ │ │黨提名的候選人,我的工作是我參加│) │ │ │ │ │部落裡面團體拜票、發宣傳單,及騎│ │ │ │ │ │機車去找黨員、近親拜票,我有參加│ │ │ │ │ │佳平總統立法委員後援會,泰武鄉泰│ │ │ │ │ │武村總部成立大會現場發宣傳單、接│ │ │ │ │ │待、幫忙到場人找同村的人的位置,│ │ │ │ │ │我在司令台旁邊協助要上台表演人員│ │ │ │ │ │上台,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 │ │ │ │ │部落車隊競選活動(見本院106年度 │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頁) │ │ │ ├──┼───┼────────────────┼────────────────┼─────┤ │78 │朱邑晉│泰武鄉武潭村人,葉仁義給我2,000 │這筆款項是葉仁義交給我的,他說黨│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補貼油錢跟茶費,要我協│部給他的;葉仁義說是工作費,我做│32之被告 │ │ │ │助黨部。我是武潭村副召集人,我協│的事情滿多的;葉仁義先生說補貼我│ │ │ │ │助召集人聯繫安排拜票等事宜,在部│的加油費(105選偵95卷第28頁反面 │ │ │ │ │落舉辦4次拜票團隊活動,泰武鄉佳 │) │ │ │ │ │平村後援會、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 │ │ │ │ │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 │ │ │ │ │車隊競選活動我有開車載人(見本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 │ │ │ │ │ │頁) │ │ │ ├──┼───┼────────────────┼────────────────┼─────┤ │79 │潘能生│葉仁義給我2,000元工作費,補貼油 │葉仁義給我2,000元,他說就當作工 │附表三編號│ │ │ │錢跟茶費,我是輔選工作,拜票、插│作津貼;旗子就插在我們部落、拜票│33之被告 │ │ │ │旗幟、家戶拜訪、我本身是王復興黨│時發文宣、參加4次造勢活動(105選│ │ │ │ │部小組長,我應該要支持我們國民黨│偵95卷第17至18頁) │ │ │ │ │候選人的工作;另有參加春日鄉到泰│ │ │ │ │ │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造勢活動、泰│ │ │ │ │ │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武鄉佳平│ │ │ │ │ │村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132頁) │ │ │ ├──┼───┼────────────────┼────────────────┼─────┤ │80 │陳蘭花│泰武鄉武潭村人,葉仁義給我2000元│①葉仁義在這次選舉交付2,000元現 │附表三編號│ │ │ │工作費要給我工作,他給我宣傳單,│ 金給我,沒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34之被告 │ │ │ │總統立委的我一個一個發,3到4天發│ 簡東明(105選偵59卷三卷第73至 │ │ │ │ │1次,我有去參加泰武鄉佳平村大會 │ 74頁) │ │ │ │ │收椅子、搬椅子、整理場地,我有參│②我出來買早點遇到葉仁義,葉仁義│ │ │ │ │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 說你要幫忙喔,選舉造勢活動我會│ │ │ │ │造勢活動,我坐人家車子去造勢(見│ 擺椅子、當觀眾、發饅頭葉仁義沒│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有叫我要投票給簡東明(105選偵 │ │ │ │ │132頁反面) │ 59卷三卷第79至80頁) │ │ ├──┼───┼────────────────┼────────────────┼─────┤ │81 │莊秀慧│泰武鄉武潭村人,葉仁義給我2,000 │①給我2,000元時葉仁義沒講,葉仁 │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我發傳單、拉布條、晚間│ 義只是說黨部叫你們工作,你們就│35之被告 │ │ │ │家庭拜訪,參加泰武鄉總部成立大會│ 去做,這給你們補貼油錢(105選 │ │ │ │ │、泰武村黨部大會,我的工作跟田美│ 偵95卷第40頁) │ │ │ │ │娥一樣、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②布條、插旗子、家戶拜訪、幫忙 │ │ │ │ │落車隊造勢活動、選舉當日催票活動│ 造勢活動(105選偵95卷第46頁)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2頁反面) │ │ │ ├──┼───┼────────────────┼────────────────┼─────┤ │82 │劉安生│泰武鄉武潭村村長,葉仁義給我2,00│在此次選舉中,為簡東明從事發放宣│附表三編號│ │ │ │0元工作費,我負責用廣播拜票。其 │傳單及廣播、葉仁義要求我去完成這│36之被告 │ │ │ │他沒有參加(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些輔選工作;葉仁義有事先告訴我,│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頁反面) │他有給我2,000元,作為我的工作薪 │ │ │ │ │ │津(105選偵95卷第4至5頁) │ │ ├──┼───┼────────────────┼────────────────┼─────┤ │83 │許立人│我是泰武鄉武潭村村長,葉仁義給我│輔選工作重點就是幫簡東明宣傳,發│附表三編號│ │ │ │2,00 0元工作費,我是黨部小組長,│傳單、參加造勢活動;發了4次宣傳 │37之被告 │ │ │ │我負責發放傳單,跟葉仁義一起在村│單,晚上7點開始,到9點結束;葉仁│ │ │ │ │莊發傳單四次,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義是在11月,地點在我家將這筆款項│ │ │ │ │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我自己│交給我(105選偵90卷第47頁) │ │ │ │ │開車,是泰武鄉佳平村鄉黨部後援會│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2頁反面) │ │ │ ├──┼───┼────────────────┼────────────────┼─────┤ │84 │莊熒華│我是泰武村佳平村人,我是國民黨員│105年1月初選舉投票日前,何晉文主│附表三編號│ │ │ │,我有參加屏東總部成立大會說明會│動來找我,直接拿現金給我(到底是│38之被告 │ │ │ │1次、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1次,佳│2,000元或3,000元我已記不得了),│ │ │ │ │平村後援會1次,家戶拜訪、發宣傳 │告訴我這是工作津貼,要我收下來,│ │ │ │ │單3到4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我認為我有工作,拿工作津貼很合理│ │ │ │ │字第2號卷㈢第88頁) │,而且之前就有說好有工作津貼可以│ │ │ │ │ │領(105選偵59卷三卷第145頁反面)│ │ ├──┼───┼────────────────┼────────────────┼─────┤ │85 │蕭月女│我是佳平村小組長,我去參加國民黨│李月娥拿2,000元給我時,表示這是 │附表三編號│ │ │ │鄉黨部泰武鄉佳平村幹部會議,屏東│輔選工作費,補貼我在輔選期間的便│39之被告 │ │ │ │總統、副總統聯合競選1次,泰武村 │當、飲料等雜費,我是國民黨泰武鄉│ │ │ │ │成立大會1次,佳平村後援會1次,李│佳平村的小組長,當然會投給國民黨│ │ │ │ │月娥後來到我家有給我2,000元貼補 │提名的簡東明,李月娥拿錢給我時,│ │ │ │ │的工作費,說一定要做到選舉完成,│並沒有特別要求我把票投給簡東明(│ │ │ │ │我們有拜訪、發宣傳單總共4次,有 │105選偵91卷第31頁反面) │ │ │ │ │參加屏東縣山地車隊1次(見本院106│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8頁) │ │ │ ├──┼───┼────────────────┼────────────────┼─────┤ │86 │張金妹│我是泰武鄉佳平村人,我是國民黨小│①何晉文曾於104年12月初曾找我幫 │附表三編號│ │ │ │組長,李月娥給我2,000元,我作輔 │ 忙簡東明助選,從事發放傳單、打│40之被告 │ │ │ │選工作,家戶拜訪、動員部落選民、│ 掃、排椅子等工作,他當時有跟我│ │ │ │ │拜票,我有參與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 提及工作會給付2,000元工作費( │ │ │ │ │立大會、泰武鄉佳平村大會、屏東市│ 105選偵59卷三第163頁反面) │ │ │ │ │總統副總統成立大會,發傳單、整理│②李月娥給我2,000元,李月娥說那 │ │ │ │ │場地(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個是工作費(105選偵59卷三第166│ │ │ │ │號卷㈢第132頁反面) │ 頁反面) │ │ ├──┼───┼────────────────┼────────────────┼─────┤ │87 │張福良│我是泰武鄉佳平村人,何晉文給我2,│①何晉文有拿2,000元現金給我,給 │附表三編號│ │ │ │000元說這是工作費,我就開始為黨 │ 我的時候,有跟我說這是我的工作│41之被告 │ │ │ │部工作,我六、日都會家戶拜訪,我│ 費(105選偵59卷三第172頁反面)│ │ │ │ │跟妹妹張金妹一起拜票。泰武鄉泰武│②工作的工作費是說明會搬桌椅、發│ │ │ │ │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武鄉佳平村大會│ 宣傳單、拜票(105選偵59卷三第 │ │ │ │ │我都有參加,我跟黨員一起拜票、發│ 175至176頁) │ │ │ │ │宣傳單、春日鄉到泰武村車隊造勢活│ │ │ │ │ │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33頁) │ │ │ ├──┼───┼────────────────┼────────────────┼─────┤ │88 │姜玉梅│佳平村黨員,我收到何晉文交給我2,│我不是簡東明聘請的工作人員,但是│附表三編號│ │ │ │000元,說我是黨員要幫忙輔選,李 │何晉文有透過李月娥發給我2,000元 │42之被告 │ │ │ │月娥去輔選都有帶我去,拜票4次、 │幫忙造勢及發文宣的走路工,每次造│ │ │ │ │發放文宣,屏東競選總部4次,車隊 │勢活動都在屏東市,大約要半天時間│ │ │ │ │有4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在部落發文宣每次大概都2、3個小│ │ │ │ │2號卷㈢第88頁) │時,不只半個小時;所以我覺得領2 │ │ │ │ │ │,000元是合理的(105選偵91卷第41│ │ │ │ │ │頁) │ │ ├──┼───┼────────────────┼────────────────┼─────┤ │89 │李月娥│佳平村小組長,是何晉文拿8,000元 │何晉文給我2,000元現金時,只有告 │附表三編號│ │ │ │給我,我分給蕭月女、姜玉梅、詹進│訴我說要我幫忙黨部輔選活動,沒有│43之被告 │ │ │ │妹。我參加鄉黨部開會2次,我負責 │特別提到支持簡東明;我有問何晉文│ │ │ │ │帶她們去屏東縣總部開會,泰武村沒│有說是要給我作為茶水費、發傳單、│ │ │ │ │有去參加,泰武鄉後援會我們有去幫│召集動員村民的補貼費用(105選偵 │ │ │ │ │忙擺椅子會後整理、佳平村後援會我│91卷第4-4頁反面) │ │ │ │ │們有也去。家戶拜訪4次,車隊造勢 │ │ │ │ │ │1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 │號卷㈢第88頁) │ │ │ ├──┼───┼────────────────┼────────────────┼─────┤ │90 │田春菊│鄉黨部小組長,何晉文給我2,000元 │2,000元是黨部發給我的工作費;何 │附表三編號│ │ │ │,跟我說拜票完給我信封袋,我以為│晉文表示這是給我們的工作費,我本│44之被告 │ │ │ │是宣傳單,他說辛苦了每次都參加那│身支持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何晉文│ │ │ │ │麼多的活動,我參加屏東總統副總統│說這是要給我們加油的;何晉文在我│ │ │ │ │成立大會,立委簡東明泰武村競選總│工作後一段時間才把錢交給我(105 │ │ │ │ │部大會,泰武村佳平村成立服務處,│選偵59卷三第210頁反面至211頁) │ │ │ │ │車隊1次,家戶拜訪4次(見本院106 │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8頁) │ │ │ ├──┼───┼────────────────┼────────────────┼─────┤ │91 │柯海燕│①我是霧台鄉黨部委員兼小組長,杜│①杜志浩就是集合的時候給我的那個│附表四編號│ │ │ │ 志浩給我3,000元工作費,他要我 │ 工作費,我們都是在一起,就是公│1之被告 │ │ │ │ 擔任霧台鄉後援會大武村負責人,│ 開的給大家;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 │ │ │ │ 還有擔任這次候選人於霧台鄉宣傳│ ,要輔選黨內同志,也就是叫我們│ │ │ │ │ 車播音員、家戶拜票,泰武鄉泰武│ 支持黨內同志。沒有請我把票投給│ │ │ │ │ 村總部成立大會、霧台鄉掃街拜票│ 簡東明(105選偵87卷第52至54頁 │ │ │ │ │ ,插旗幟、布條、發宣傳單。工作│ ) │ │ │ │ │ 費補貼我們自己開車,還有購買水│②我收到杜志浩給我3,000元,杜志 │ │ │ │ │ 、檳榔、糖果提供給大家,參加大│ 浩說是去拜訪村民的工作費(105 │ │ │ │ │ 型的活動,例如霧台鄉後援會成立│ 選偵87卷第59頁) │ │ │ │ │ 大會務本會報,春日鄉到泰武村吾│ │ │ │ │ │ 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因為距│ │ │ │ │ │ 離很遠,所以需要很大車子,服務│ │ │ │ │ │ 返鄉鄉民,也是這次輔選當中提供│ │ │ │ │ │ 的服務(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 │ │ │ │ │ │②我是屏東縣霧台鄉鄉黨部委員,我│ │ │ │ │ │ 們從104年12月開始輔選,我擔任 │ │ │ │ │ │ 鄉民代表,我也是一個村的負責人│ │ │ │ │ │ ,我們霧台鄉第二大部落,我們山│ │ │ │ │ │ 上都是老人家,輔選雖然有給3,00│ │ │ │ │ │ 0元工作費,但我不認為這是賄選 │ │ │ │ │ │ ,我要支持工作山上下山要7、80 │ │ │ │ │ │ 公里,我有參加2016總統暨立委選│ │ │ │ │ │ 舉瑪家鄉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等│ │ │ │ │ │ 及掃街拜票、家戶拜訪等,3,000 │ │ │ │ │ │ 元對我來說不是很大的金額,從事│ │ │ │ │ │ 競選這麼長的日子,結婚喜宴、聚│ │ │ │ │ │ 會等要召集居民拜票支持,2、3個│ │ │ │ │ │ 月期間至最後105年1月16日投票到│ │ │ │ │ │ 選後一日謝票(見本院106年度原 │ │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55頁反面) │ │ │ ├──┼───┼────────────────┼────────────────┼─────┤ │92 │巴山光│杜志浩給我2,000元工作費,用來補 │杜志浩有給工作費2,000元。但是這 │附表四編號│ │ │ │貼油費,第1次參與霧台鄉百合部落 │個工作費經過黨部會議後,是公開發│2之被告 │ │ │ │的輔選會議,第2次參與霧台鄉家戶 │給我們的(105選偵88卷第41頁) │ │ │ │ │拜訪掃街3次以上,泰武鄉泰武村總 │ │ │ │ │ │部成立大會、立法委員霧台鄉的後援│ │ │ │ │ │會成立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 │ │ │ ├──┼───┼────────────────┼────────────────┼─────┤ │93 │麥冬花│杜志浩主任給我2,000元,我負責發 │我有坐在小貨車上,也有下來走走掃│附表四編號│ │ │ │放宣傳單、家戶拜票,競選期間我在│街拜票,幫忙發宣傳單、檳榔、糖果│3之被告 │ │ │ │霧台鄉總部負責整理環境,有參加霧│給有在家裡的選民;杜志浩拿2,000 │ │ │ │ │台鄉掃街拜票遊行。沒有參加其他鄉│元給我的時候說就是工作用的(105 │ │ │ │ │的成立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選偵87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 │ │ │ ├──┼───┼────────────────┼────────────────┼─────┤ │94 │柯秋美│104年12月中杜志浩召開輔選任務會 │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要去召開小組│附表四編號│ │ │ │議交付給我3,000元,叫我要家戶拜 │會議,帶他們去拜票,要買一些糖果│4之被告 │ │ │ │訪、輔選期間工作、我是鄉黨部委員│、檳榔、飲料,用這個去花費;買水│ │ │ │ │兼霧台鄉競選總部霧台村負責人,也│、檳榔、糖果,開會跟拜票的時候都│ │ │ │ │是候選人宣傳車的播音員,包含魯凱│買這些東西,總共也是花掉這些;杜│ │ │ │ │地區,我有參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志浩交付這筆錢給我時交代下去工作│ │ │ │ │立大會、霧台鄉後援會成立大會,霧│,要召開小組會議,帶他們去輔選拜│ │ │ │ │台鄉、三地門鄉、瑪家鄉造勢活動,│票、發宣傳單。沒有請我支持簡東明│ │ │ │ │我也有開車載婦女團隊家戶拜訪(見│也沒有要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偵88卷第28頁反面至30反面) │ │ │ │ │133頁) │ │ │ ├──┼───┼────────────────┼────────────────┼─────┤ │95 │杜仁生│①霧台鄉主任杜志浩在我們鄉黨部給│①我們要開始進行輔選工作的時候,│附表四編號│ │ │ │ 我現金2,000元,因為我從事音樂 │ 杜志浩為了我們的辛勞發給我們的│5之被告 │ │ │ │ 工作,杜志浩叫我幫忙一下。在百│ ,包含開車的油錢、插競選旗子、│ │ │ │ │ 合部落成立總統、立委選舉成立大│ 買飲料等等的工作費用;杜志浩只│ │ │ │ │ 會我有去,當日所有的音響設備是│ 有跟我說:朋友阿,這幾天辛苦你│ │ │ │ │ 我提供、操作、也有插旗子、拜票│ 了,這些錢補貼你油錢或幫忙搬東│ │ │ │ │ ,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 西,還有耽誤你的晚上個人時間(│ │ │ │ │ 隊競選活動我沒有去(見本院106 │ 105選偵88卷第16頁) │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頁│②工作費是因為我有貨車,我有搬一│ │ │ │ │ 反面至130頁) │ 些東西,還有佈置說明會會場。我│ │ │ │ │②杜志浩找我時跟我說三合一選舉能│ 也住在霧台村,杜志浩叫我開貨車│ │ │ │ │ 不能幫忙,我基於我也是部落的人│ (105選偵88卷第23頁) │ │ │ │ │ ,我是琴師也是國民黨志工,我拿│ │ │ │ │ │ 到2,000元,我參與2016總統暨立 │ │ │ │ │ │ 委選舉瑪家鄉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 │ │ │ │ │ 會,我還有請助手,2,000元我也 │ │ │ │ │ │ 是給我助手,說我們賄選這根本不│ │ │ │ │ │ 符合我們的意思,我出去幫忙提供│ │ │ │ │ │ 音響也要8,000元,即使給我2,000│ │ │ │ │ │ 元根本也不夠,之前我也有去幫忙│ │ │ │ │ │ 好幾次,黨部也有給我們車馬費、│ │ │ │ │ │ 飲料、便當(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56頁) │ │ │ ├──┼───┼────────────────┼────────────────┼─────┤ │96 │謝貞娟│杜志浩給我2,000元是競選期間工作 │①工作需要工作費是我們去拜訪啊,│附表四編號│ │ │ │費,我利用下班時間去參加輔選,我│ 如果有造勢我們要去參加,還有開│6之被告 │ │ │ │是小組長,第一次我開車載人到屏東│ ,到晚上8點半或9點,發很多次,│ │ │ │ │市成立大會,還有泰武鄉泰武村總部│ 因為我先生有去就會叫我去(105 │ │ │ │ │成立大會,還有長治鄉百合村成立大│ 選偵87卷第29至30頁反面) │ │ │ │ │會前置前工作、招待,我有3次家戶 │②我收到杜志浩給我2,000元,他說 │ │ │ │ │拜訪在百合、好茶村,並幫忙發宣傳│ 是工作費,我們去家戶拜訪、買檳│ │ │ │ │單、包裝糖果(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榔、糖果;我們參加活動要開車,│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還要買東西,還有誤餐費(105選 │ │ │ │ │ │ 偵87卷第36頁) │ │ ├──┼───┼────────────────┼────────────────┼─────┤ │97 │柯啟川│杜志浩給我2,000元是工作費,我是 │杜志浩就叫我們支持黨的候選人,他│7之被告 │ │ │ │霧台鄉後援會顧問團的團長,泰武鄉│沒有叫我支持簡東明,也沒有叫我把│附表四編號│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屏東市成立大│票投給簡東明;杜志浩交付這筆錢給│7之被告 │ │ │ │會,霧台鄉造勢活動、成立大會,我│我是工作費(105選偵87卷第42頁反 │ │ │ │ │有載人去霧台各村參加活動(見本院│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 │ │ │ │ │ │頁反面) │ │ │ ├──┼───┼────────────────┼────────────────┼─────┤ │98 │林秋男│我住霧台鄉古川部落,杜志浩給我3,│杜志浩主任給我這3000元、工作用啊│附表四編號│ │ │ │000元,我的工作是插旗子、拜訪, │,開車都要油費,還要買檳榔、汽水│8之被告 │ │ │ │我是負責發給在平地工作的人,我負│、紙張、原子筆;杜志浩跟我講說要│ │ │ │ │責在屏東市發放宣傳單,我一個人開│工作,買檳榔、汽水的(105選偵88 │ │ │ │ │車去,我還會買檳榔去。我有參加霧│卷第53至54頁反面) │ │ │ │ │台鄉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 │ ├──┼───┼────────────────┼────────────────┼─────┤ │99 │陳保華│我是霧台鄉好茶村人,杜志浩給我2,│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用,要宣傳及買│附表四編號│ │ │ │000元,跟我說這是工作費,要我負 │材料用,要固定旗杆、牌,用鐵絲、│9之被告 │ │ │ │責好茶部落掛旗幟、掛旗幟要買五金│膠布、鐵針固定(105選偵87卷第5頁│ │ │ │ │,我負責載我們長治鄉百合部落、泰│) │ │ │ │ │武村部落的人,還有拜票、發放宣傳│ │ │ │ │ │單、發放檳榔、糖果,我有參加霧台│ │ │ │ │ │鄉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 │ ├──┼───┼────────────────┼────────────────┼─────┤ │100 │沙本賞│我是霧台鄉霧台村人,杜志浩給我2,│①我認為我收到的錢是幫簡東明輔選│附表四編號│ │ │ │000元是工作費,我有參加8個山地鄉│ 的工作費(105選偵56卷第200頁)│10之被告 │ │ │ │的輔選會報,並擔任霧台鄉選舉輔導│②收到錢的時候,知道確切的工作內│ │ │ │ │會報副處長,也有參加三地門鄉的會│ 容是發傳單、參加造勢活動,還有│ │ │ │ │報、交通費,分配工作,也有參加造│ 召開會議,買糖果用的(105選偵 │ │ │ │ │勢活動,及屏東縣屏東市總統、副總│ 56卷第205頁) │ │ │ │ │統說明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 │ ├──┼───┼────────────────┼────────────────┼─────┤ │101 │包仙妹│我是霧台鄉阿里部落人,杜志浩主任│①我不認為杜志浩給我的這筆2,000 │附表四編號│ │ │ │給我2,000元,說這是選舉期間的工 │ 元現金是賄選買票錢,這就是工作│11之被告 │ │ │ │作費,我在部落擔任志工,所以在婦│ 費而已,杜志浩也是這麼告訴我的│ │ │ │ │女會團隊招待工作,在部落成立立委│ (105選偵56P.239) │ │ │ │ │總統、立委成立後援會,擔任招待、│②我們有參加造勢、說明會、發宣傳│ │ │ │ │發宣傳單、佈置會場、周維清潔,婦│ 單、家戶拜訪(105選偵56卷第241│ │ │ │ │女團隊家戶拜訪,總共4次,阿里、 │ 頁) │ │ │ │ │吉路、佳慕、好茶部落,參加泰武鄉│ │ │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沒有參加遊行│ │ │ │ │ │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至134頁) │ │ │ ├──┼───┼────────────────┼────────────────┼─────┤ │102 │余德祥│杜志浩主任給我3,000元,他有交代 │①杜志浩有拿3,000元給我,但該筆 │附表四編號│ │ │ │我要做什麼,說是補助油資、開會之│ 錢是要我載選民去參加造勢活動(│12之被告 │ │ │ │後的誤餐費、拜票、要買糖果,我是│ 105選偵56卷第245頁反面) │ │ │ │ │鄉黨部的委員,我是阿里部落的村長│②杜志浩說是工作費,沒有講具體 │ │ │ │ │,我代表我阿里部落整個文宣、佈置│ 工作內容(105選偵56卷第250頁)│ │ │ │ │,插旗幟、拉布條,後援會成立時,│ │ │ │ │ │佈置場地、結束之後整理,拜票時,│ │ │ │ │ │有時候1星期1、2次,我們霧台鄉每 │ │ │ │ │ │一個部落距離都是來回70-80公里以 │ │ │ │ │ │上,所以主任交代這是補助我們的油│ │ │ │ │ │資(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34頁) │ │ │ ├──┼───┼────────────────┼────────────────┼─────┤ │103 │方玉妹│主任蔡資芳轉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 │2,000元就是工作費,請我們幫忙工 │附表五編號│ │ │ │,我有參加105年1月14日舉行國民黨│作還是需要茶水費跟便當費、油費補│1之被告 │ │ │ │總統副總統立委參選說明會、泰武村│助,這2,000元是絕對不夠,不夠; │ │ │ │ │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4年 │黃順發在這欠選舉交付2,000元現金 │ │ │ │ │12月30日後援會簡東明牡丹鄉成立大│給我,沒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 │ │ │ │會、104年12月間團體的掃街拜票、 │明及沒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黃順│ │ │ │ │105年1月某日間大梅社區拜票、參訪│發交付這筆錢給我就是要幫忙工作,│ │ │ │ │、發送文宣、105年1月16日投票日當│貼補費用、油錢、茶水費這樣子( │ │ │ │ │日服務站、105年1月17日謝票(見本│105選偵97卷第16頁反面至18頁)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 │175頁反面) │ │ │ ├──┼───┼────────────────┼────────────────┼─────┤ │104 │林一江│牡丹鄉主任蔡資芳交現金給我3,000 │牡丹鄉黨部主任蔡資芳給我3,000元 │附表五編號│ │ │ │元工作費,負責掛布條、旗幟,105 │,說是工作費,這3,000元給我補貼 │2之被告 │ │ │ │年12月30日成立牡丹鄉後援會掛旗子│便當錢還有油錢都不夠;蔡資芳在這│ │ │ │ │、擺桌椅,一直到選舉結束回收布條│次選舉交付3,000元現金給我,沒有 │ │ │ │ │、旗子;我有參加105年1月13日牡丹│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沒有請│ │ │ │ │鄉造勢車隊遊行(見本院106年度原 │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偵58卷一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5頁反面) │第75至76頁反面) │ │ ├──┼───┼────────────────┼────────────────┼─────┤ │105 │柯自明│蔡資芳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工作是發宣傳單,和掛布條選舉那天│附表五編號│ │ │ │負責插旗子、造勢、謝票,我有參加│我一大早去弄鐵架,下午收回來(10│3之被告 │ │ │ │105年1月13日牡丹鄉造勢車隊遊行、│5選偵58卷一第102頁) │ │ │ │ │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還有其雜項│ │ │ │ │ │工作(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75頁反面) │ │ │ ├──┼───┼────────────────┼────────────────┼─────┤ │106 │葉金秀│蔡資芳託葉德生交給我1,000元,我 │①葉德生說因為黨部請我們幫他們工│附表五編號│ │ │ │有參加104年11月4日國民黨參選人說│ 作,他說這個工作費本來就是應該│4之被告 │ │ │ │明會、104年12月29日牡丹村家戶拜 │ 要給我們的;蔡資芳沒有說要支持│ │ │ │ │訪、拜票、104年12月18日國民黨參 │ 某個人;蔡資芳透過葉德生在工作│ │ │ │ │選候選人成立競選總部泰武村到春日│ 中黨部服務處給我錢;村長告訴我│ │ │ │ │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5年12月30 │ 的時候就說是工作費(105選偵58 │ │ │ │ │日國民黨成立大會,105年1月12日牡│ 卷一第107至108頁) │ │ │ │ │丹村拜票、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②我們幫黨部去發文宣、整理環境、│ │ │ │ │還有不定期選舉期間拜票(見本院10│ 整理旗幟(105選偵58卷一第112頁│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5頁 │ ) │ │ │ │ │反面至176頁) │ │ │ ├──┼───┼────────────────┼────────────────┼─────┤ │107 │葉德生│蔡資芳交現金給我3,000元,我拿2,0│布條都是我實際掛的,葉金秀也有幫│附表五編號│ │ │ │00元,另交給我1,000元交給葉金秀 │忙掛一段,靠近牡丹鄉鐵線橋的附近│5之被告 │ │ │ │,負責拜票、插旗子、發傳單;104 │路段;我是有問,蔡資芳說這是一個│ │ │ │ │年12月30日牡丹鄉後援會成立大會,│工作費給我們的工作費(105選偵58 │ │ │ │ │105年1月12日牡丹鄉足戶拜票,造勢│卷一第118頁) │ │ │ │ │大會我負責開車,105年1月16日之後│ │ │ │ │ │負責回收布條,105年1月17日謝票(│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 │ │ │ │ │第176頁) │ │ │ ├──┼───┼────────────────┼────────────────┼─────┤ │108 │黃順發│蔡資芳主任交現金給我3,000元,因 │蔡資芳主任說這3,000元是工作費; │附表五編號│ │ │ │為我的工作特別多,2,000元是交給 │她說我們很辛苦,跑各村需要油費、│6之被告 │ │ │ │方霙崎,我是牡丹鄉顧問團團長,我│便當費茶水費(105選偵97卷第4至5 │ │ │ │ │每場成立大會都有參加,105年12月 │頁 │ │ │ │ │30日牡丹鄉成立大會、夢時代、1月6│ │ │ │ │ │日牡丹村、7日旭海村、8日高勢村、│ │ │ │ │ │1月4日派票發送文宣、106年1月13日│ │ │ │ │ │牡丹鄉造勢活動我負責開車、但佳慕│ │ │ │ │ │村的我沒有參加,105年1月17日全鄉│ │ │ │ │ │謝票。家戶拜訪、掃街拜票、發文宣│ │ │ │ │ │、插旗子(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 │ │ │ ├──┼───┼────────────────┼────────────────┼─────┤ │109 │陳志憲│蔡資芳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是工作完才給。蔡資芳是直接給我現│附表五編號│ │ │ │負責家戶拜訪、掃街拜票、發文宣、│金3,000元工作費(105選偵97卷第46│7之被告 │ │ │ │插旗子、打掃服務站,參加牡丹鄉後│頁) │ │ │ │ │援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76頁) │ │ │ ├──┼───┼────────────────┼────────────────┼─────┤ │110 │方霙綺│黃順發交現金給我2,000元,負責家 │蔡資芳就說2,000元是工作費,給我 │附表五編號│ │ │ │戶拜訪、掃街拜票、發文宣,我有參│們加油、便當和茶水費;我認為蔡資│8之被告 │ │ │ │加104年11月30日牡丹鄉黨部成立大 │芳給我的錢,不是她拜託我支持簡東│ │ │ │ │會、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明的錢(105選偵97卷第29至31頁) │ │ │ │ │會、12月29日拜票、牡丹鄉成立大會│ │ │ │ │ │、105年1月間中興部落,中茄社區、│ │ │ │ │ │大梅社區、105年1月6日四林村拜票 │ │ │ │ │ │、105年1月8日旭海拜票、105年1月 │ │ │ │ │ │11日高士拜票、105年1月13日牡丹鄉│ │ │ │ │ │造勢活動、105年1月16日投票日投票│ │ │ │ │ │站幫忙、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見│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176頁) │ │ │ ├──┼───┼────────────────┼────────────────┼─────┤ │111 │林寶玉│蔡資芳12月中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 │因為跑村莊要油資也要便當,整個牡│附表五編號│ │ │ │作費,104年12月4日我有參加牡丹鄉│丹鄉幅員很廣,補貼工作津貼;蔡資│9之被告 │ │ │ │黨部的固本會議、105年12月8日滿州│芳告訴我3,000元是工作費;蔡資芳 │ │ │ │ │鄉長樂村競選理念說明會、104年12 │沒有在這次選舉交付3,000元現金給 │ │ │ │ │月18日泰武村總部競選活動成立大會│我,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 │ │ │ │、102年12月30日牡丹鄉成立後援會 │105選偵58卷二第26反面至28頁) │ │ │ │ │擔任司儀、及受聘副總幹事、105年1│ │ │ │ │ │月6日四林村參訪、發文宣,105年1 │ │ │ │ │ │月8日旭海村參訪、發文宣、105年1 │ │ │ │ │ │月11日高士村發文宣;另105年1月期│ │ │ │ │ │間我有到高士、四林二個村發文宣、│ │ │ │ │ │中興市區、中茄社區發文宣、105年1│ │ │ │ │ │月13日造勢活動擔任宣導、跟著宣傳│ │ │ │ │ │車、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我們造│ │ │ │ │ │勢活動從滿州到大里社區(見本院10│ │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 │ │ │ │ │ │反面) │ │ │ ├──┼───┼────────────────┼────────────────┼─────┤ │112 │吳榮吉│①蔡資芳委託我擔任牡丹鄉競選總幹│蔡資芳交付我這筆錢的時候,跟我說│附表五編號│ │ │ │ 事,蔡資芳12月中旬交現金給我3,│這筆錢是工作費,並沒有跟我說是我│10之被告 │ │ │ │ 000元,交代我成立後援會,在牡 │本身擔任簡東明競選總部的總幹事,│ │ │ │ │ 丹鄉石門村後援會成立時,擔任宣│所以本來就是支持簡東明的,跟蔡資│ │ │ │ │ 講員,並於105年1月12日牡丹村家│芳有無請我支持簡東明沒有關係(10│ │ │ │ │ 戶拜訪、104年12月30日牡丹鄉後 │5選偵58卷二第45頁) │ │ │ │ │ 援會擔任宣講員,並參加105年1月│ │ │ │ │ │ 13日滿州造勢活動,且在牡丹鄉雜│ │ │ │ │ │ 貨店購買3,000元鞭炮,我有無償 │ │ │ │ │ │ 提供鐵架、帳篷給牡丹鄉後援會場│ │ │ │ │ │ 地所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反面) │ │ │ │ │ │②原民地區的幅員廣闊,不像平地鄉│ │ │ │ │ │ 比鄰,我們每次執行工作一趟的行│ │ │ │ │ │ 程將近80公里,不像平地一樣;我│ │ │ │ │ │ 除了購買鞭炮外,也有提供我出租│ │ │ │ │ │ 的鐵架給後援會來使用(見本院10│ │ │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56頁│ │ │ │ │ │ 反面) │ │ │ ├──┼───┼────────────────┼────────────────┼─────┤ │113 │韋忠貞│董婕妤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輔選工作我都是負責各村拜票工作,│附表六編號│ │ │ │因為我在104年11月到105年1月16日 │負責動員車子、人數;董婕妤自己拿│1之被告 │ │ │ │以前簡立委競選期間,我工作如下:│給我的,說車子要加油;我的車子是│ │ │ │ │參加競選泰武鄉競選總部成立大會,│3噸半的,車子隨時叫我支援我都會 │ │ │ │ │105年1月13日獅子、春日、來義、泰│支援,那她就拿油錢給我,希望有甚│ │ │ │ │武鄉造勢車隊遊行,我負責開宣傳車│麼活動我車子能出來支援;但那一次│ │ │ │ │,跨縣市到台東(原住民鄉)造勢活│車子要跑到台東,董婕妤說是跑長程│ │ │ │ │動我也是開自己的宣傳車,獅子鄉後│的,所以她拿錢給我說這個要加油用│ │ │ │ │援會成立大會、競選期間3天1次逐戶│的,好像是跑台東那次的活動前1、 │ │ │ │ │拜票、發放文宣(見本院106年度原 │2天;董婕妤沒有叫我把票投給簡東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反面) │明(105選偵57卷第48至50頁反面) │ │ ├──┼───┼────────────────┼────────────────┼─────┤ │114 │盧正宗│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我當顧問,他們造勢跟成立總會、後│附表六編號│ │ │ │我有參加簡東明競選泰武鄉總部成立│援會我都有去參加、露面;董婕妤並│2之被告 │ │ │ │大會、獅子鄉丹路村後援會成立大會│沒有說我拿3,000元,就要支持簡東 │ │ │ │ │、參加屏東到台東跨縣市造勢活動、│明,她是以貼補油資的名義給的,我│ │ │ │ │105年1月14日參加全縣競選造勢活動│們跑一整天太辛苦了(105選偵57卷 │ │ │ │ │2次、獅子鄉負責家戶拜訪每週2次(│第62至63頁)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上選訴字第2號卷㈢│ │ │ │ │ │第177頁) │ │ │ ├──┼───┼────────────────┼────────────────┼─────┤ │115 │江新春│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工作時間只有晚上去拜票,晚上6點 │附表六編號│ │ │ │點心費,我有參加泰武鄉總部成立大│到規定的地點集合,選委會規定的時│3之被告 │ │ │ │會、獅子鄉丹路村後援會成立大會、│間晚上9點結束;我是村長就在工作 │ │ │ │ │屏東市競選成立大會、參加屏東到台│人員拜票結束後,我要準備點心;董│ │ │ │ │東跨縣市造勢活動、有提供熱食等(│婕妤在我們活動期間,整個部落拜票│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結束用膳完,在我們家前面的路旁,│ │ │ │ │第177頁) │跟我說這是點心費用,辛苦了,就走│ │ │ │ │ │了;董婕妤就是所有工作團隊結束後│ │ │ │ │ │,用膳完後才拿給我的(105選偵89 │ │ │ │ │ │卷第47至49頁反面) │ │ ├──┼───┼────────────────┼────────────────┼─────┤ │116 │蔡錫金│董婕妤11月底交現金給我3,000元, │主任董婕妤,她說是工作費、我有聘│附表六編號│ │ │ │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成立大會、獅子│書(105選偵57卷第98至99頁) │4之被告 │ │ │ │鄉丹路村後援會成立大會、獅子鄉跨│ │ │ │ │ │縣市車隊大會,春日來義瑪家的車隊│ │ │ │ │ │大會,還有我們全鄉的拉票、發文宣│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77頁) │ │ │ ├──┼───┼────────────────┼────────────────┼─────┤ │117 │朱山櫻│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①那些是給工作人員的工作費,認真│附表六編號│ │ │ │我是草埔村的召集人、助講團,我也│ 替國民黨輔選。有請我把票投給簡│5之被告 │ │ │ │是簡東明同一個部落,我從104年12 │ 東明。兩個都有,總統朱立倫、立│ │ │ │ │月中旬負責家戶拜訪,參加跨縣市造│ 委簡東明(105選偵57卷第113頁)│ │ │ │ │勢活動、瑪家鄉造勢活動(見本院 │②這個錢是我們工作、拜票、家訪用│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 │ 的。大家晚上結束後給工作人員吃│ │ │ │ │頁) │ 一點東西,我有買米粉等給大家吃│ │ │ │ │ │ (105選偵57卷第119頁) │ │ ├──┼───┼────────────────┼────────────────┼─────┤ │118 │黃春英│董婕妤交現金給我5,000元,我是競 │①我認為董婕妤給我的錢,是用來成│附表六編號│ │ │ │選總部聯絡處的會長,其中2,000元 │ 立後援會服務處、準備餐點及輔選│6之被告 │ │ │ │是承租我房屋的費用,包含水電、電│ 拜票的工作費;所以我認為這只是│ │ │ │ │話費,另3,000元是我接待所有幹部 │ 補貼,並不是董婕妤要求我投票支│ │ │ │ │的茶水費為期3個月,我沒有離開總 │ 持簡東明的賄款(105選偵89卷第 │ │ │ │ │部,但是有參加3次家戶拜訪,楓林 │ 32頁) │ │ │ │ │村2個部落、丹路村4個部落家戶拜訪│②105年12月間,簡東明獅子鄉後援 │ │ │ │ │、竹坑村家戶拜訪,在我聯絡處的客│ 會成立大會之後,我有收到董婕妤│ │ │ │ │人都是會來我的服務處(見本院106 │ 交給我的3,000元工作費,另外董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 婕好又加要補貼我家作為簡東明獅│ │ │ │ │ │ 子鄉後援會設立地點的水電費(10│ │ │ │ │ │ 5選偵57卷第217頁反面) │ │ ├──┼───┼────────────────┼────────────────┼─────┤ │119 │周正雄│我是獅子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董婕妤│我主要配合董婕妤安排於獅子鄉內的│附表六編號│ │ │ │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我自行 │簡東明選舉行程,如掃街拜票、發放│7之被告 │ │ │ │開車參加所有的活動,從獅子鄉出發│文宣等助選行為;我記得董婕妤有於│ │ │ │ │的所有活動我都有參加,負責掃街拜│競選期間給我現金3,000元,並跟我 │ │ │ │ │票等(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說這是工作費,要補貼我為簡東明助│ │ │ │ │號卷㈢第177頁) │選的油資。董婕妤另有跟我說比較常│ │ │ │ │ │來為簡東明助選的工作人員發放3,00│ │ │ │ │ │0元的工作費,比較少來的則是發放 │ │ │ │ │ │2,000元;所以董婕妤發放給我的錢 │ │ │ │ │ │不是要求我支持簡東明的對價而是補│ │ │ │ │ │貼我為簡東明助選的油料支出(105 │ │ │ │ │ │選偵89卷第3至4頁) │ │ ├──┼───┼────────────────┼────────────────┼─────┤ │120 │林文旭│董婕妤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董婕妤拿2,000元給我是要當工作費 │附表六編號│ │ │ │我是獅子鄉黨部輔選幹部,獅子村兩│拿去買團隊吃的點心,我記得董婕妤│8之被告 │ │ │ │個部落,我都有負責助講的工作且有│是在某個喜慶宴會的場合將錢交給我│ │ │ │ │參加全鄉競選造勢、拜票,也參加跨│,並表.示這些錢要給我們這些有聘 │ │ │ │ │縣市車隊遊行造勢、泰武村到春日鄉│書的工作人員,當工作費去買前述米│ │ │ │ │競選活動成立大會也有參加、部落之│粉、礦泉水、饅頭等東西當點心用的│ │ │ │ │間全獅子鄉的足戶拜票(見本院106 │;董婕妤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有說這│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反│是工作費,並沒有請我支持簡東明,│ │ │ │ │面) │也沒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 │ │ │ │ │ │偵57卷第193頁) │ │ ├──┼───┼────────────────┼────────────────┼─────┤ │121 │何春美│我是獅子鄉婦聯會長,董婕妤105年1│董婕妤就跟我說這是補貼我平時幫忙│附表六編號│ │ │ │月中旬交現金給我2,000元,我負責 │輔選的油料費用他沒有向我表示要支│9之被告 │ │ │ │家戶拜訪8個村,某週1、2、4、6、 │持簡東明(105選偵89卷第14至15頁 │ │ │ │ │日我都有去拜票,丹路後援會我也有│) │ │ │ │ │去、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跨縣市到│ │ │ │ │ │台東造勢活動、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 │ │ │ │ │活動成立大會都有參加(見本院106 │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反│ │ │ │ │ │面) │ │ │ ├──┼───┼────────────────┼────────────────┼─────┤ │122 │朱宗仁│董婕妤交給我3,000元工作費,從104│①我在村莊幫簡東明輔選、拉票(10│附表六編號│ │ │ │年11月到105年1月16日期間我有參加│ 5選偵57第172頁) │10之被告 │ │ │ │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②董婕妤確實有拿3,000元給我,但 │ │ │ │ │丹路村後援會我負責音響,我有請一│ 是我以為她是要支付我處理後援會│ │ │ │ │個助手幫忙我,我有參加105年1月13│ 成立現場音響部分的費用(105選 │ │ │ │ │日牡丹鄉造勢車隊遊行、造勢活動,│ 偵114卷第15頁) │ │ │ │ │丹路後援會成立家戶拜訪(見本院10│ │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 │ │ │ │ │ │反面) │ │ │ ├──┼───┼────────────────┼────────────────┼─────┤ │123 │阮 嬪│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董婕妤交給我1個信封,裡面有2,000│附表六編號│ │ │ │我是婦聯會組長,我有開車帶婦女參│元,告訴我說「這是工作費,油料的│11之被告 │ │ │ │加丹路後援會成立會、跨縣市造勢大│,這幾天辛苦你們了,裡面1,000元 │ │ │ │ │會、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我先拿去先墊(奠儀)了」,我和她│ │ │ │ │會,我每週帶婦女參加8個村15個部 │已經一起掃街拜票替簡東明輔選一段│ │ │ │ │落去家戶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時間了,她沒有必要跟我說要支持維│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反面) │的話(105選偵57卷第136頁反面) │ │ ├──┼───┼────────────────┼────────────────┼─────┤ │124 │白天勇│高王添福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 │我認為我口頭上幫簡東明講話就算工│附表七編號│ │ │ │有參加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作(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96頁反面)│4之被告 │ │ │ │大會、105年1月13日春日鄉到泰武造│ │ │ │ │ │勢車隊遊行,也有負責家戶拜訪、還│ │ │ │ │ │有春日鄉裡面的遊行(見本院106年 │ │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 │ │ ├──┼───┼────────────────┼────────────────┼─────┤ │125 │田新忠│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擔 │①我有和謝進財、陳奕秦、魏光保、│附表八編號│ │ │ │任茂林鄉民眾服務分社的理事長,我│ 盧得勝等人共同在茂林區發放文宣│1之被告 │ │ │ │有參加104年12月18日固本會報,104│ ,共發放約7、80戶,但沒有懸掛 │ │ │ │ │年12月20日茂林區成立總部大會,茂│ 旗織或布條,文宣都是謝進財交給│ │ │ ○ ○○區○○○○○街拜票,我自己開車│ 我的(大武分局警卷㈢第29頁) │ │ │ │ │,油錢我也自己出、我有參加家戶拜│②謝進財給我2,000元時,他只說這 │ │ │ │ │訪、茂林車隊遊行(見本院106年度 │ 是我的工作費,請我去拜票(105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 偵第19號卷二第8頁) │ │ ├──┼───┼────────────────┼────────────────┼─────┤ │126 │李武雄│謝進財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謝進財104年12月間給我2,000元,他│附表八編號│ │ │ │我是輔選幹部,我從104年12月14日 │叫我去弄布條、發文宣(105偵卷第 │2之被告 │ │ │ │開始輔選工作,插旗子、掛布條、茂│19號卷二第31頁) │ │ │ │ │林區固本會報、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 │ │ │ │ │活動成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 │ │ │ │ │ │區成立後援會、家戶拜訪、發放文宣│ │ │ │ │ │、參加簡東明茂林到多納車隊遊行拜│ │ │ │ │ │票,我自己開車、一直到投票完畢的│ │ │ │ │ │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78頁) │ │ │ ├──┼───┼────────────────┼────────────────┼─────┤ │127 │魏美香│我先生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 │我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曾在茂林區茂林│附表八編號│ │ │ │,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大 │里發放簡東明的競選文宣品及傳單(│3之被告 │ │ │ │會,我就用這2,000元買雞肉做燒酒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47至49頁) │ │ │ │ │雞給所有參加後援會成立會的民眾,│ │ │ │ │ │我會跟我先生在茂林做家戶拜訪、照│ │ │ │ │ │相、發宣傳單,或是煮點心給家戶拜│ │ │ │ │ │訪的人,2,000元根本不夠用,我都 │ │ │ │ │ │自掏腰包(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 │ │ ├──┼───┼────────────────┼────────────────┼─────┤ │128 │陳奕蓁│謝進財邀請我當工作人員,交給我2,│約在104年12月間,謝進財約我在茂 │附表八編號│ │ │ │000元工作費,從104年11月14日開始│林區黨部見面,並當面給我2張1,000│4之被告 │ │ │ │我有參加發宣傳單、掛旗子、泰武村│元的紙鈔,並向我表示這是給我幫忙│ │ │ │ │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4年 │簡東明競選活動的油錢及打工工資;│ │ │ │ │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還有參加│我有協助發放文宣、懸掛旗織和布條│ │ │ │ │固本會議,期間也有跟輔選幹部家戶│,我記得都是去茂林區黨部向謝進財│ │ │ │ │拜訪、在茂林掃街1次、我還有自己 │領取的,我曾在簡東明的宣傳車隊進│ │ │ │ │去找親友拜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到茂林區時,跟著謝進財一同發放文│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宣及造勢;我確實有實際從事輔選選│ │ │ │ │ │舉工作,領取的工作費僅是補貼油錢│ │ │ │ │ │及我為簡東明工作的薪資(大武分局│ │ │ │ │ │警卷㈢第54至57頁) │ │ ├──┼───┼────────────────┼────────────────┼─────┤ │129 │魏光保│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有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茂林里發送競選文│附表八編號│ │ │ │參加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宣、插旗子,還有配合車隊以騎乘機│5之被告 │ │ │ │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 │車等進行掃街造勢、拜票等輔選工作│ │ │ │ │、105年1月7日簡東明在全茂林區掃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21頁) │ │ │ │ │街拜票我都有參加,而且我開我自己│ │ │ │ │ │的車,平常晚上時間我有負責家戶拜│ │ │ │ │ │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78頁反面) │ │ │ ├──┼───┼────────────────┼────────────────┼─────┤ │130 │魏乾貴│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開 │在104年12月間,我去插簡東明的宣 │附表八編號│ │ │ │我的小貨車、插旗子、掛布條;第2 │傳旗、綁宣傳布條後,當天中午12點│6之被告 │ │ │ │次是有號碼的布條跟旗子;104年12 │多,我回到服務站跟謝進財說我做完│ │ │ │ │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選後再開貨│了,謝進財就給我2,000元,說是我 │ │ │ │ │車把旗子、布條拆除;沒有參加車隊│插旗子、綁宣傳布條的工資及車資(│ │ │ │ │遊行及後援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61頁)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反面) │ │ │ ├──┼───┼────────────────┼────────────────┼─────┤ │131 │魏坤祥│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負 │謝進財說這是我工作的工作費(偵卷│附表八編號│ │ │ │責總統候選人的旗子、布條,我開自│第19號卷二第60頁) │7之被告 │ │ │ │己的貨車去,成立後援大會時我負責│ │ │ │ │ │整理場地、會後的場地恢復、打掃工│ │ │ │ │ │作。候選人抽籤時,我懸掛有號碼的│ │ │ │ │ │旗子、布條。選後負責回收所有的旗│ │ │ │ │ │子回去。我有參加茂林掃街拜票(見│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178頁反面) │ │ │ ├──┼───┼────────────────┼────────────────┼─────┤ │132 │黃純怡│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我擔任工作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萬山里發送競選文│附表八編號│ │ │ │很多,負責自己騎機車跟著車隊遊行│宣,還有配合車隊以騎乘機車、徒步│8之被告 │ │ │ │時之交管,恢復茂林民眾服務站場地│方式進行掃街造勢、拜票等賄選工作│ │ │ │ │、發文宣、掃街、泡茶、家戶拜訪(│;我認為那是輔選簡東明的工作費,│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事實上我也有幫忙發放文宣、掃街等│ │ │ │ │第178頁反面)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35至37頁) │ │ ├──┼───┼────────────────┼────────────────┼─────┤ │133 │蔡梁玉│萬山里長鄭善雄交給我2,000元工作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萬山里發送傳單,│附表九編號│ │ │英 │費,我擔任部落輔選工作,也是老人│還有2次配合車隊掃街造勢;鄭善雄 │3之被告 │ │ │ │據點的督導,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活│在1月初(詳細日期我已忘記)有發 │ │ │ │ │動成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區 │一筆2,000元的現金給我,當時鄭善 │ │ │ │ │成立後援會、104年12月茂林到萬山 │雄親自拿到我家給我,鄭善雄並告訴│ │ │ │ │、多納掃街活動,104年11月至1月拜│我這筆2,000元現金是簡東明立委給 │ │ │ │ │訪、發文宣,也會不定期發宣傳單。│我們工作人員的油資(大武分局警卷│ │ │ │ │我有帶老人參加105年1月13日茂林鄉│㈠第22至23頁) │ │ │ │ │造勢車隊遊行(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反面) │ │ │ ├──┼───┼────────────────┼────────────────┼─────┤ │134 │金瑞原│鄭善雄交給我1,000元,我是黨部輔 │我認為那是輔選簡東明的工作費,事│附表九編號│ │ │ │選幹部,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活動成│實上我也有幫忙發放文宣、掃街等(│5之被告 │ │ │ │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 │大武分局警卷㈠第122頁) │ │ │ │ │援會,當天也有參加茂林到萬山、多│ │ │ │ │ │納的掃街,之後利用晚間跟婦女會幹│ │ │ │ │ │部發放宣傳單,順便告知簡東明所作│ │ │ │ │ │的事情幫忙他宣傳(見本院106年度 │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反面至│ │ │ │ │ │179頁) │ │ │ ├──┼───┼────────────────┼────────────────┼─────┤ │145 │關正龍│鄭善雄交給我1,000元工作費,我有 │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我為他發旗子、│附表九編號│ │ │ │發送文宣、掛旗子、參加104年12月 │文宣、製作看板,我的薪資是1,000 │6之被告 │ │ │ │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發送文宣之後我│元,由里長鄭善雄發給我現金,我收│ │ │ │ │就掃街活動,105年1月間負責家戶跟│到錢也有在名冊上簽名確認;鄭善雄│ │ │ │ │婦女會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有告訴我那1,000元是工作津貼,而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且可以補貼我騎摩托車去幫他掛布條│ │ │ │ │ │的油錢(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168頁 │ │ │ │ │ │) │ │ ├──┼───┼────────────────┼────────────────┼─────┤ │136 │林華強│多納里里長羅耀明交現金給我2,000 │①羅耀明有給我2,000元。羅耀明說 │附表十編號│ │ │ │元工作費,我有參加泰武村到春日鄉│ 是工作津貼(105偵卷第19號卷一 │1之被告 │ │ │ │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 │ 第43頁) │ │ │ │ │茂林成立後援會,我有負責插旗子、│②羅耀明當初請我擔任簡東明輔選工│ │ │ │ │掛布條、每次的家戶拜訪、掃街拜票│ 作人員時,有口頭告知我競選總部│ │ │ │ │、發文宣。我有參加茂林到多納的車│ 會發給我聘書及工作費,也有告訴│ │ │ │ │隊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我工作內容是幫簡東明發送文宣;│ │ │ │ │第2號卷㈢第179頁) │ 我去幫忙輔選必須向工地請假,所│ │ │ │ │ │ 以我認為這2,000元是合理的工作 │ │ │ │ │ │ 薪資(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213反 │ │ │ │ │ │ 面至215頁) │ │ ├──┼───┼────────────────┼────────────────┼─────┤ │137 │邱明財│多納里里長羅耀明交給我2,000元工 │①我認為我犧牲自己的時間善為簡東│附表十編號│ │ │ │作費,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活動成立│ 明輔選,本來就該拿到酬勞(台東│2之被告 │ │ │ │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 │ 調查站調查卷第218頁反面) │ │ │ │ │會,我掛布條、插旗子2次(有號碼 │②羅耀明說這是我們工作的工作費(│ │ │ │ │、沒有號碼的),我跟林華強一起座│ 105偵卷第1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 │ │ │ │車去幫忙的。選後回收布條、旗子。│ │ │ │ │ │我也有參與茂林區車隊遊行活動,我│ │ │ │ │ │是自己騎機車去的,有跟里長參加3 │ │ │ │ │ │次夜間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 │ │ ├──┼───┼────────────────┼────────────────┼─────┤ │138 │江魯金│①多納里里長羅耀明交給我2,000元 │我有擔任第九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附表十編號│ │ │雲 │ 工作費,104年12月19日固本會議 │簡東明工作人員,我幫忙掃街(105 │7之被告 │ │ │ │ ,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 │年偵卷第19號卷一第70頁) │ │ │ │ │ ,還有當天掃街拜票,還有晚上家│ │ │ │ │ │ 戶拜票、發放文宣,另我是開餐廳│ │ │ │ │ │ 的,他們來多納里掃街時,我有時│ │ │ │ │ │ 候會煮熱湯給他們喝,我是出於幫│ │ │ │ │ │ 忙候選人(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 │ │ │ │ │②我自己開餐廳,助選員來我們餐廳│ │ │ │ │ │ ,我們也非常熱情幫忙,不是要收│ │ │ │ │ │ 賄拿區區2、3,000元,我開餐廳收│ │ │ │ │ │ 入也不需要這樣,我非常冤枉(見│ │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 │ │ │ │ │ 第58頁反面) │ │ │ ├──┼───┼────────────────┼────────────────┼─────┤ │139 │張正忠│我是茂林鄉多納里人,每次宣傳車開│我認為我有陪同簡東明團隊在多納部│附表十編號│ │ │ │到多納里我都會參加掃街拜票,我有│落裡掃街,所以領取2,000元工作費 │8之被告 │ │ │ │時候也會找親友拜訪、發放文宣,我│是合理的(大武分局警卷㈠第56頁)│ │ │ │ │沒有去參加車隊遊行,羅耀明交現金│ │ │ │ │ │給我2,000元工作費(見本院106年度│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 │ │ ├──┼───┼────────────────┼────────────────┼─────┤ │140 │唐馨予│我是瑪家鄉北葉村人,王榮儀事後交│①有參加輔選拉票、買飲料(105選 │原審判決附│ │ │ │給我的1,500元工作費,我幫忙發放 │ 偵13卷二第251頁) │表十五編號│ │ │ │宣傳單、家戶拜訪。我有參加瑪家鄉│②有參加掃街拜票5、6次,1次約1至│1之被告 │ │ │ │的車隊競選。我有參加北葉村很多次│ 2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260頁) │ │ │ │ │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③王榮儀在我工作之後才把錢拿給我│ │ │ │ │號卷㈢第179頁) │ 的(105選偵13卷二第260頁反面)│ │ ├──┼───┼────────────────┼────────────────┼─────┤ │141 │彭玉珍│①我是瑪家鄉三和村人,我沒有收到│①有參加掃街拜票(105選偵13卷二 │原審判決附│ │ │ │ 王榮儀交給我的任何費用,當時我│ 第188頁反面) │表十五編號│ │ │ │ 是鄉黨部的委員,他說有給我可能│②有參加造勢、無輔選工作(105選 │2之被告 │ │ │ │ 是他名冊裡面的發放對象,可能當│ 偵13卷二第195頁反面) │ │ │ │ │ 時他找不到我,我後來很忙也沒有│③我只有在105年1月14日那天我知道│ │ │ │ │ 參加開會,比較特別的是,簡東暉│ 要去遊行,我就搭朋友的車子就出│ │ │ │ │ 是我同社區的人,所以其餘入贅到│ 去(105選偵13卷二第196頁) │ │ │ │ │ 美園村,簡東暉岳母是我遠親,不│ │ │ │ │ │ 管怎樣我還是要幫忙他,我有參加│ │ │ │ │ │ 瑪家鄉後援會成立大會、掃街拜票│ │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 卷㈢第60頁) │ │ │ │ │ │②我當時沒有收2,000元,主任沒有 │ │ │ │ │ │ 當場找到我就委託人發放,但是我│ │ │ │ │ │ 真的沒有拿到錢,王榮儀調查作證│ │ │ │ │ │ 說他不記得,但我確實至今都沒有│ │ │ │ │ │ 收到2,000元工作費(見本院106年│ │ │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60頁) │ │ │ ├──┼───┼────────────────┼────────────────┼─────┤ │142 │劉夏雲│我是泰武鄉泰武村人,我是監票員,│收2,000元是幫忙插旗子、整理服務 │原審判決附│ │ │ │是鄉公所給我的1,600多元,我沒有 │處;他們給我2,000元,沒有說要支 │表十五編號│ │ │ │收到任何工作費,我沒有參加簡東明│持簡東明(105選偵59卷二第14頁) │3之被告 │ │ │ │候選人的任何輔選工作,我只有去監│ │ │ │ │ │票而已(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㈥第60頁) │ │ │ └──┴───┴────────────────┴────────────────┴─────┘ ┌─────────────────────────────────┐ │附表十二:緩起訴被告鄭春美等於偵查中供述內容 │ ├──┬─────┬────────────────┬───────┤ │編號│被告姓名 │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內容 │備 註 │ ├──┼─────┼────────────────┼───────┤ │1 │鄭春美 │我們在村裡有拜票(105 原選訴1 號│由佳義村長之妻│ │ │ │一卷五第133 頁)有收到工作費1,50│康新花轉交。 │ │ │ │0 元,有參與1 次造勢活動,約2 時│ │ │ │ │(原選訴一卷五第135 頁)。 │ │ ├──┼─────┼────────────────┼───────┤ │2 │董清吉 │①馬昭明有給我5,000元,我收到後 │ │ │ │ │ 一直放在口袋,我也沒有去使用,│ │ │ │ │ 我只知道是輔選,可是我都沒有去│ │ │ │ │ 參加(原選訴一卷四第439頁)。 │ │ │ │ │②馬昭明沒有告訴我這5,000元是要 │ │ │ │ │ 我投票給簡東明(原選訴一卷四第 │ │ │ │ │ 440頁) │ │ ├──┼─────┼────────────────┼───────┤ │3 │邱正明 │①我送文宣跟宣傳單總共有5天,大 │ │ │ │ │ 部份都是晚上6點半到9點多,最慢│ │ │ │ │ 到10點、掛旗幟是一天而已早上8 │ │ │ │ │ 點多到中午11點(105選偵59卷一 │ │ │ │ │ 第66頁) │ │ │ │ │②何晉文給我1,000元工作費;就1月│ │ │ │ │ 10日那天工作完後,何晉文給我1,│ │ │ │ │ 000元,他說是工作費(105選偵59│ │ │ │ │ 卷一第66頁) │ │ ├──┼─────┼────────────────┼───────┤ │4 │葉秀玉 │我為簡東明輔選發放文宣,阮惠珍有│由阮惠珍轉交。│ │ │ │拿2,000元給我,作為茶水費,當時 │ │ │ │ │阮惠珍有告訴我2,000元是國民黨泰 │ │ │ │ │武鄉黨部託她交付給我的;有拿簡東│ │ │ │ │明文宣給我,並請我在社區裡幫忙發│ │ │ │ │送給親友;我認為是發送文宣資料的│ │ │ │ │茶水費(105選偵59卷二第25反面至 │ │ │ │ │26頁) │ │ ├──┼─────┼────────────────┼───────┤ │5 │盧玉春 │我是收到佳興村村長楊信道,交付給│由楊信道轉交。│ │ │ │我的2,000元工作費,並且向我表示 │ │ │ │ │該筆現金是工作人員的工作費;並且│ │ │ │ │向我表示之後需要我幫忙到國民黨泰│ │ │ │ │武鄉黨部去幫忙煮飯的工作(105選 │ │ │ │ │偵59卷二第234反面至235頁) │ │ ├──┼─────┼────────────────┼───────┤ │6 │許漢城 │葉仁義發給我這2,000元;就是去幫 │由葉仁義轉交。│ │ │ │忙總統候選人或立委簡東明跑票、造│ │ │ │ │勢;2,000元是給我們的工錢(105選│ │ │ │ │偵59卷二第60頁) │ │ ├──┼─────┼────────────────┼───────┤ │7 │許信用 │葉仁義有至我住處交付2,000元給我 │由葉仁義轉交。│ │ │ │,因為他說這筆錢是工作費用,是幫│ │ │ │ │簡東明進行家戶拜訪的津貼,我認為│ │ │ │ │這不是買票的錢所以我就收下(105 │ │ │ │ │選偵59卷三第128頁) │ │ ├──┼─────┼────────────────┼───────┤ │8 │陳松二 │杜志浩在選舉前,在黨部開會時,有│ │ │ │ │拿現金3,000元給我,他向我表示該 │ │ │ │ │3,000元現金是要貼補我平時推展村 │ │ │ │ │務的工作費用;杜志浩當時交付該3,│ │ │ │ │000元現金給我的時候,只跟我說是 │ │ │ │ │貼補平時推展村務的工作費用,並沒│ │ │ │ │有提到任何支持簡東明的事情(105 │ │ │ │ │選偵56卷第146頁) │ │ ├──┼─────┼────────────────┼───────┤ │9 │巴武信 │投票日前的某日,主任杜志浩利用黨│ │ │ │ │部開會的時候,召集各村的負責人到│ │ │ │ │服務站開會,並且發給各村負責人一│ │ │ │ │個咖啡色的小信封,裡面裝有3000元│ │ │ │ │,主任杜志浩告訴我們,這是我們負│ │ │ │ │責人的工作費,並且跟我們收取身分│ │ │ │ │證影本,說這個要向上申報(105選 │ │ │ │ │偵56卷第158頁反面至159頁) │ │ ├──┼─────┼────────────────┼───────┤ │10 │林清輝 │杜志浩確有於此次立委選舉期間,親│ │ │ │ │手交給我22張1,000元大鈔,時間是 │ │ │ │ │在立委選舉登記前某日下午15時許,│ │ │ │ │我到國民黨霧台鄉黨部麥加立委參選│ │ │ │ │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會議出席者包括本│ │ │ │ │黨小組長、村長等各級公職人員及其│ │ │ │ │他輔選幹部共約20人,會後杜志浩手│ │ │ │ │拿一疊新台幣現金,逐一發送給出,│ │ │ │ │親口告訴我這2,000元是買便當檳榔 │ │ │ │ │、飲料及加油,所以我就收下(105 │ │ │ │ │選偵56卷第171頁反面) │ │ ├──┼─────┼────────────────┼───────┤ │11 │呂靜花 │我記得在我參加國民黨霧台黨部競選│ │ │ │ │成立大會時,黨部主任杜志浩有向霧│ │ │ │ │台鄉各村的村長或黨部代表發放現金│ │ │ │ │;當天是由前霧台鄉鄉民代表柯秋美│ │ │ │ │將現金2,000元交付給我,說是給我 │ │ │ │ │們加油、喝飲料用的(105選偵56卷 │ │ │ │ │第185反面至186頁) │ │ ├──┼─────┼────────────────┼───────┤ │12 │賴松忠 │是由杜志浩交付3,000元現金給我, │ │ │ │ │並有告訴我輔選工作內容包括參加簡│ │ │ │ │東明造勢活動負責隨意拜訪選民以及│ │ │ │ │分送文宣及旗幟、開車協助掃街拜票│ │ │ │ │;有些活動杜志浩都會陪同參加,所│ │ │ │ │以事後不需要驗○○○鄉○○○街拜│ │ │ │ │票約1天、後援會及造勢大會各半天 │ │ │ │ │、拜訪選民則是不定時,有空我就拜│ │ │ │ │訪神山巷選民以及分送文宣及旗幟(│ │ │ │ │105選偵56卷第210頁) │ │ ├──┼─────┼────────────────┼───────┤ │13 │柯五郎 │杜志浩交給3,000元,說是工作費, │ │ │ │ │他後給我傳單,上是投票記載179, │ │ │ │ │就是要投票給朱立倫、簡東明及國民│ │ │ │ │黨(105選偵56卷第222頁) │ │ ├──┼─────┼────────────────┼───────┤ │14 │賴光明 │蔡資芳拿給我30面簡東明明的旗幟與│ │ │ │ │布條及裝3,000元的牛皮紙信封袋, │ │ │ │ │向我表示這是為簡東明掛布條的工作│ │ │ │ │費,我當時收下3,000元及旗幟、布 │ │ │ │ │條後返回東源村,我分2天〈1天各約│ │ │ │ │3個小時〉的時間將該30面競選旗幟 │ │ │ │ │、布條懸掛在東源村各路口(105選 │ │ │ │ │偵58卷一第131頁) │ │ ├──┼─────┼────────────────┼───────┤ │15 │謝進貴 │我記得105年1月蔡資芳曾2次到我家 │ │ │ │ │,要求我帶他拜訪高士村選民,請選│ │ │ │ │民支持簡東明;第1次蔡資芳拿現金 │ │ │ │ │新臺幣2,000元給我,第2次拿1,000 │ │ │ │ │元給我,跟我說這是輔選簡東明所需│ │ │ │ │要的茶水、飲料費。這兩次我都有帶│ │ │ │ │蔡資芳拜訪高士村選民,請選民支持│ │ │ │ │簡東明(105選偵58卷一第165頁) │ │ ├──┼─────┼────────────────┼───────┤ │16 │潘呈清 │蔡資芳只有在104年11月底,拿20幾 │ │ │ │ │條簡東明及朱立倫的布條給我,交代│ │ │ │ │我要在旭海村村裡懸掛,我只要有空│ │ │ │ │就舍去懸掛,蔡資芳拿布條給我時,│ │ │ │ │有另外用黨部信封裝2,000元現金交 │ │ │ │ │付給我,並表示這是工作費,其他蔡│ │ │ │ │資芳就沒多講什麼了;我只有幫忙懸│ │ │ │ │掛這次選舉的布條(105選偵58卷二 │ │ │ │ │第79頁) │ │ ├──┼─────┼────────────────┼───────┤ │17 │周秋雄 │村裡面帶領一些朋友去掃街拜票。 │ │ │ │ │3,000元是董婕妤交付我做輔選的; │ │ │ │ │要買工作人員的飲料(105選偵57卷 │ │ │ │ │第86至88頁) │ │ ├──┼─────┼────────────────┼───────┤ │18 │何順吉 │董婕妤有在該兩次拜訪之前有交付給│ │ │ │ │我3,000元,並告訴我是作為購買點 │ │ │ │ │心的費用,該筆錢我全部都是作為拜│ │ │ │ │訪新路部落當天晚上煮點心、夜點(│ │ │ │ │包含米粉、魚、地瓜、雞湯等)給協│ │ │ │ │助拜訪志工、人員的費用;董婕妤拿│ │ │ │ │3,000元給我,並不是要給我的薪水 │ │ │ │ │,她是說要該筆錢是要給助選、拜訪│ │ │ │ │的人晚上吃點心的費用,並不是要給│ │ │ │ │我個人的(105選偵57卷第155頁) │ │ ├──┼─────┼────────────────┼───────┤ │19 │汪月香 │董婕妤有給我2,000元,並表示這是 │ │ │ │ │要給我加油及買礦泉水使用的;除了│ │ │ │ │在獅子鄉各村從事拉票外,我曾與競│ │ │ │ │選團隊前往台東以車隊遊行方式為簡│ │ │ │ │東明造勢,我是配合簡東明競選總部│ │ │ │ │幹部周正雄對各村村民做挨家挨戶拜│ │ │ │ │訪,我覺得董婕妤給我2,000元當油 │ │ │ │ │料及買礦泉水費用是合理的(105選 │ │ │ │ │偵57卷第175反面至176頁) │ │ ├──┼─────┼────────────────┼───────┤ │20 │周建邦 │高王添福在找我們去協助工作的那天│ │ │ │ │,就是我在「炒翻天」小吃店的那晚│ │ │ │ │,高王添福在要求我們填完資料並講│ │ │ │ │完隔日工作內容後,就當場主動發給│ │ │ │ │我2,000元,並告訴我那筆錢是工作 │ │ │ │ │費(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83頁反面)│ │ ├──┼─────┼────────────────┼───────┤ │21 │江彥彬 │①當簡東明在104年12月間在春日鄉 │ │ │ │ │ 要成立後援會時,高王添福有找我│ │ │ │ │ 一起參加,當時我有去幫忙排桌椅│ │ │ │ │ 並放鞭炮(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86│ │ │ │ │ 頁反面至87頁) │ │ │ │ │②105 年 1 月間(詳細日期我已忘 │ │ │ │ │ 記)晚上高王添福約我去他開設在│ │ │ │ │ 春日部落的「炒翻天」小吃店聊天│ │ │ │ │ ,我與段偉民一同前往,到場後發│ │ │ │ │ 現周維平、高王添福、周建邦、宜│ │ │ │ │ 新光在現場。周維平及高王添福希│ │ │ │ │ 望我們能為簡東明助選、拉票,周│ │ │ │ │ 維平隨後拿出1張空白的表格當場 │ │ │ │ │ 請我們傳閱填寫基本資料(台東調│ │ │ │ │ 查站調查卷第87頁) │ │ │ │ │③104年12月先工作,105年1月簽收 │ │ │ │ │ 據,同時領2,000元(105選偵19卷│ │ │ │ │ 四第22頁) │ │ ├──┼─────┼────────────────┼───────┤ │22 │梁淑女 │高王添福是在104年12月底成立簡東 │ │ │ │ │明春日鄉後援會之前的某天晚上,他│ │ │ │ │打電話叫我過去他經營的「炒翻天」│ │ │ │ │小吃店,告訴我在這次立委選舉中要│ │ │ │ │幫忙簡東明拉票、固票;高王添福場│ │ │ │ │主動交給我2,000元,並告訴我那筆 │ │ │ │ │錢是工作費(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90│ │ │ │ │頁反面至第91頁) │ │ ├──┼─────┼────────────────┼───────┤ │23 │胡志忠 │高王添福在12月底,曾打電話給我要│ │ │ │ │我幫忙簡東明拉票,我就答應他支持│ │ │ │ │簡東明,並且告訴我會有工作費,但│ │ │ │ │並沒有告訴我多少錢(台東調查站調│ │ │ │ │查卷第98頁反面) │ │ ├──┼─────┼────────────────┼───────┤ │24 │王亞倫 │簡東明在春日鄉成立後援會時我到場│ │ │ │ │幫忙外,另外有一次簡東明到士文村│ │ │ │ │掃街、拜票,我開著自己的發財車跟│ │ │ │ │著車隊在士文拜票;高王添福當場給│ │ │ │ │我2,000元,告訴我這是我的工作費 │ │ │ │ │,也是我先前在簡東明在春日鄉辦說│ │ │ │ │明會時我們幫忙擬桌椅、放鞭炮的費│ │ │ │ │用,當時和我一起放歡炮的還有江彥│ │ │ │ │彬(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103頁) │ │ ├──┼─────┼────────────────┼───────┤ │25 │劉素金 │高王添福拿2,000元給我時,並沒有 │ │ │ │ │叫我要把票投給簡東明,那是高王添│ │ │ │ │福我幫忙簡東明競選活動的工作費(│ │ │ │ │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106頁) │ │ ├──┼─────┼────────────────┼───────┤ │26 │朱萬成 │高王添福於104年12月,在炒翻天熱 │ │ │ │ │炒店給我2,000元現金,高王添福跟 │ │ │ │ │我說這是工作費,加上油資;我參加│ │ │ │ │2次,第1次參加造勢大約1、2小時,│ │ │ │ │第2次放鞭炮約10幾分鐘。 │ │ │ │ │(105選偵19卷四第42頁) │ │ ├──┼─────┼────────────────┼───────┤ │27 │盧得勝 │約在104年12月或105年1月間,萬山 │ │ │ │ │里長鄭善雄在某次造勢活勳後,到我│ │ │ │ │家並當面給我2張1,000元的紙鈔,鄭│ │ │ │ │善雄向我表示這是給我幫忙簡東明競│ │ │ │ │選活勳的工作費,鄭善雄並提供一張│ │ │ │ │上有書寫我名字的「第九屆山原立法│ │ │ │ │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暨工作人│ │ │ │ │員工作津貼應領清冊」要我簽名,我│ │ │ │ │有在該清冊上親自簽名(大武分局警│ │ │ │ │卷㈠第126頁) │ │ ├──┼─────┼────────────────┼───────┤ │28 │呂一平 │104年月間,由鄭善雄來找我幫忙第9│ │ │ │ │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 │ │ │ │輔選工作,並要我掛名顧問職務,之│ │ │ │ │後鄭善雄在104年12月間某日,來我 │ │ │ │ │住處當面親交2,000元給我,並要我 │ │ │ │ │支持簡東明,同時藉由我的影響力向│ │ │ │ │左右鄰居及親戚朋友們拉票,現場我│ │ │ │ │有簽領相關收據(大武分局警卷㈠第│ │ │ │ │49頁) │ │ ├──┼─────┼────────────────┼───────┤ │29 │金瑞芳 │我有擔任簡東明的工作人員,當初是│ │ │ │ │萬山里長鄭善雄在104年12月間幫忙 │ │ │ │ │召募簡東明在萬山里的工作人員,我│ │ │ │ │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綁簡東明競選布條│ │ │ │ │、旗幟和參加造勢活動等工作,前揭│ │ │ │ │工作代價是1,000元(大武分局警卷 │ │ │ │ │㈠第101頁) │ │ ├──┼─────┼────────────────┼───────┤ │30 │戴曉薇 │我有擔任簡東明的工作人員,當初是│ │ │ │ │萬山里長鄭善雄在104年12月間幫忙 │ │ │ │ │召募簡東明在萬山里的工作人員,我│ │ │ │ │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綁簡東明競選布條│ │ │ │ │、旗幟等工作,前揭工作代償是1,00│ │ │ │ │0元(大武分局警卷㈠第56頁) │ │ ├──┼─────┼────────────────┼───────┤ │31 │梁金堂 │周維平於11、12月期間某週日下午2 │ │ │ │ │時許至茂林區茂林里活動中心主持簡│ │ │ │ │東明輔選造勢活動,鄭善雄有開車載│ │ │ │ │我前往參與該造勢活動鄭善雄要我支│ │ │ │ │持簡東明,若有相關輔選選活動請我│ │ │ │ │協助,之後就拿1,000元給我,告訴 │ │ │ │ │我這是工作費並要我在工作津貼應領│ │ │ │ │清冊上簽名(大武分局警卷㈠第111 │ │ │ │ │頁) │ │ ├──┼─────┼────────────────┼───────┤ │32 │蔡文俤 │鄭善雄給我一疊簡東明的選舉文宣,│ │ │ │ │並要我去拜訪的時候順便發;我在領│ │ │ │ │到工作津貼之前,就會在部落裡為簡│ │ │ │ │東明講話拜票,在收到工作津貼後,│ │ │ │ │我也有去發送簡東明的競選文宣(大│ │ │ │ │武分局警卷㈠第134至135頁) │ │ ├──┼─────┼────────────────┼───────┤ │33 │武金玉 │我確實有為簡東明在萬山里發放宣傳│ │ │ │ │單、造勢等工作,鄭善雄才會發放 │ │ │ │ │1,000元工作津貼給我(大武分局警 │ │ │ │ │卷㈠第65頁) │ │ ├──┼─────┼────────────────┼───────┤ │34 │戴吳水華 │後援會成立的那天我有到場;之後我│ │ │ │ │也有跟著里長鄭善雄等助選人員去發│ │ │ │ │送文宣;在選舉之前領到里長鄭善雄│ │ │ │ │說這1,000元是輔選工作費;我有幫 │ │ │ │ │忙掃街,拜票、發放文宣,但沒有掛│ │ │ │ │旗織或布條。確切日期我不記得了。│ │ │ │ │發放文宣大約花一個早上就走完了。│ │ │ │ │文宣品是里長鄭善雄準備的 │ │ │ │ │(大武分局警卷㈠第88至89頁) │ │ ├──┼─────┼────────────────┼───────┤ │35 │陳德榮 │我領的那個就是搭棚子的1,000元, │ │ │ │ │是里長鄭善雄給的,我有簽名(大武│ │ │ │ │分局警卷㈠第81頁) │ │ ├──┼─────┼────────────────┼───────┤ │36 │顏國秋 │鄭善雄拿1,000元給我並表示這是工 │ │ │ │ │作費,他告訴我簡東明去萬山部落宣│ │ │ │ │傳後協助整理環境、掃地,就算工作│ │ │ │ │(大武分局警卷㈠第70頁) │ │ ├──┼─────┼────────────────┼───────┤ │37 │梁秋菊 │104年12月間,由鄭善雄來找我幫忙 │ │ │ │ │簡東明輔選工作,之後鄭善雄在104 │ │ │ │ │年12月間某日,來我住處當面親交現│ │ │ │ │金1,000元給我,並說明這筆錢是我 │ │ │ │ │幫忙發傳單的工作費用,現場我有簽│ │ │ │ │領相關收據。我的印象中,鄭善雄帶│ │ │ │ │隊發放文宣時,有武金玉、陳德榮、│ │ │ │ │金秀籣、金瑞芳及蔡梁玉英等人參加│ │ │ │ │,當天發放不完的傳單就自己找時間│ │ │ │ │發放,當天有參加發放文宣的人,鄭│ │ │ │ │善雄都是給現金1,000元,至於他們 │ │ │ │ │領錢時間及地點,我則不清楚(大武│ │ │ │ │分局警卷㈠第94頁) │ │ ├──┼─────┼────────────────┼───────┤ │38 │金秀蘭 │工作津貼應領清冊是我本人簽名,我│ │ │ │ │是有拿這個1,000元,里長鄭善雄也 │ │ │ │ │有跟我說如果支持候選人就可以領 │ │ │ │ │1,000元(大武分局警卷㈠第42頁) │ │ ├──┼─────┼────────────────┼───────┤ │39 │孫佩馨 │羅耀明於104年12月上旬,多納里舉 │ │ │ │ │辦的簡東明選舉造勢活動,該次造勢│ │ │ │ │活動是在多納里的活動中心舉辨,周│ │ │ │ │維平及羅耀明都有上台講話,參與人│ │ │ │ │數約30名,活動不到30分鐘結束,之│ │ │ │ │後沒隔幾天羅耀明就到我家,我與他│ │ │ │ │就在我家門口聊天,羅耀明就給我 │ │ │ │ │2,000元告訴我這是工作人員參加造 │ │ │ │ │勢活動的費用,並要我在工作津貼應│ │ │ │ │領清冊上簽名(大武分局警卷㈡第19│ │ │ │ │頁) │ │ ├──┼─────┼────────────────┼───────┤ │40 │劉富郎 │我有領到2,000元的工作費,那是多 │ │ │ │ │納里里長羅耀明在車隊遊行的前幾天│ │ │ │ │,拿到我家裡給我的,當時家裡只有│ │ │ │ │我一個人在家(大武分局警卷㈡第 │ │ │ │ │26頁) │ │ ├──┼─────┼────────────────┼───────┤ │41 │沈明勇 │105年1月9、10日,我休假回多納, │ │ │ │ │因為我是多納里4鄰鄰長,所以里長 │ │ │ │ │羅耀明就找我幫忙發簡東明的宣傳單│ │ │ │ │、插旗子、從茂林掃街拜票到多納等│ │ │ │ │(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230頁) │ │ ├──┼─────┼────────────────┼───────┤ │42 │賴昆毅 │簡東明競選團隊於104年12月、105年│ │ │ │ │1月間有到茂林區進行大規模掃街競 │ │ │ │ │選活動,當競選團隊抵達多納里時,│ │ │ │ │我有以徒步方式進行掃街、發放文宣│ │ │ │ │;約於1月16日投票日前1個禮拜某曰│ │ │ │ │晚間6、7時,羅耀明有到我住處門口│ │ │ │ │外與他談話,羅耀明有請我支持簡東│ │ │ │ │明,並掏出2,000元給我(大武分局 │ │ │ │ │警卷㈡第34頁) │ │ ├──┼─────┼────────────────┼───────┤ │43 │溫光林 │約在簡東明委員見面之後的隔天,王│ │ │ │ │魁峰主任來電要我幫忙插旗幟、拜票│ │ │ │ │、發傳單。我約莫花1天半的時間插 │ │ │ │ │完40根的旗幟,並幫忙2趟拜票及發 │ │ │ │ │傳單行程,第2次是我自己前往發送 │ │ │ │ │,第2次廖新一也來幫忙(台東調查 │ │ │ │ │站調查卷第75頁) │ │ └──┴─────┴────────────────┴───────┘ ┌────────────────────────────┐ │附表十三:簡東明向南山人壽投保意外險名單 ││ ├──┬─────┬────┬──────────────┤ │編號│有投票權人│保險名單│ 備 註 │ │ │ │編號 │(上開附表所列被告) │ ├──┼─────┼────┼──────────────┤ │1 │王榮儀 │31 │附表一(付款人) │ ├──┼─────┼────┼──────────────┤ │2 │馬昭明 │33 │附表二(付款人) │ ├──┼─────┼────┼──────────────┤ │3 │王和家 │307 │附表二編號1 │ ├──┼─────┼────┼──────────────┤ │4 │陳順歸 │315 │附表二編號2 │ ├──┼─────┼────┼──────────────┤ │5 │陳幸一 │299 │附表二編號3 │ ├──┼─────┼────┼──────────────┤ │6 │董清吉 │293 │附表二編號4(已緩起訴處分) │ ├──┼─────┼────┼──────────────┤ │7 │高玉金 │287 │附表二編號5 │ ├──┼─────┼────┼──────────────┤ │8 │賴立誠 │258 │附表二編號6 │ ├──┼─────┼────┼──────────────┤ │9 │卡拉依樣‧│34 │附表三(付款人) │ │ │郎阿錄( 原│ │ │ │ │名何晉文) │ │ │ ├──┼─────┼────┼──────────────┤ │10 │周利雄 │479 │附表三編號1 │ ├──┼─────┼────┼──────────────┤ │11 │葉仁義 │478 │附表三編號2 │ ├──┼─────┼────┼──────────────┤ │12 │阮惠珍 │486 │附表三編號3 │ ├──┼─────┼────┼──────────────┤ │13 │湯美珠 │484 │附表三編號4 │ ├──┼─────┼────┼──────────────┤ │14 │潘明良 │497 │附表三編號5 │ ├──┼─────┼────┼──────────────┤ │15 │楊信道 │494 │附表三編號6 │ ├──┼─────┼────┼──────────────┤ │16 │孫榮輝 │492 │附表三編號7 │ ├──┼─────┼────┼──────────────┤ │17 │鄭彩鳳 │488 │附表三編號9 │ ├──┼─────┼────┼──────────────┤ │18 │丁國屏 │487 │附表三編號11 │ ├──┼─────┼────┼──────────────┤ │19 │顏和 │476 │附表三編號12 │ ├──┼─────┼────┼──────────────┤ │20 │何梅君 │481 │附表三編號17 │ ├──┼─────┼────┼──────────────┤ │21 │葉淑貞 │482 │附表三編號20 │ ├──┼─────┼────┼──────────────┤ │22 │高良義 │483 │附表三編號21 │ ├──┼─────┼────┼──────────────┤ │23 │劉振榮 │475 │附表三編號22 │ ├──┼─────┼────┼──────────────┤ │24 │孫光照 │477 │附表三編號24 │ ├──┼─────┼────┼──────────────┤ │25 │彭美香 │493 │附表三編號25 │ ├──┼─────┼────┼──────────────┤ │26 │戴曉慧 │495 │附表三編號29 │ ├──┼─────┼────┼──────────────┤ │27 │田美娥 │15 │附表三編號31 │ ├──┼─────┼────┼──────────────┤ │28 │朱邑晉 │32 │附表三編號14 │ ├──┼─────┼────┼──────────────┤ │29 │許立人 │490 │附表三編號37 │ ├──┼─────┼────┼──────────────┤ │30 │張福良 │500 │附表三編號41 │ ├──┼─────┼────┼──────────────┤ │31 │李月娥 │498 │附表三編號43 │ ├──┼─────┼────┼──────────────┤ │32 │田春菊 │499 │附表三編號44 │ ├──┼─────┼────┼──────────────┤ │33 │邱正明 │480 │附表三編號45(已緩起訴處分)│ ├──┼─────┼────┼──────────────┤ │34 │盧玉春 │496 │附表三編號47(已緩起訴處分)│ ├──┼─────┼────┼──────────────┤ │35 │許信用 │489 │附表三編號49(已緩起訴處分)│ ├──┼─────┼────┼──────────────┤ │36 │杜志浩 │32 │附表四(付款人) │ ├──┼─────┼────┼──────────────┤ │37 │柯海燕 │46 │附表四編號1 │ ├──┼─────┼────┼──────────────┤ │38 │柯秋美 │37 │附表四編號4 │ ├──┼─────┼────┼──────────────┤ │39 │林秋男 │42 │附表四編號8 │ ├──┼─────┼────┼──────────────┤ │40 │余德祥 │53 │附表四編號12 │ ├──┼─────┼────┼──────────────┤ │41 │陳松二 │44 │附表四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42 │巴武信 │51 │附表四編號14(已緩起訴處分)│ ├──┼─────┼────┼──────────────┤ │43 │賴松忠 │40 │附表四編號17(已緩起訴處分)│ ├──┼─────┼────┼──────────────┤ │44 │柯五郎 │49 │附表四編號18(已緩起訴處分)│ ├──┼─────┼────┼──────────────┤ │45 │蔡資芳 │30 │附表五(付款人) │ ├──┼─────┼────┼──────────────┤ │46 │林一江 │78 │附表五編號2 │ ├──┼─────┼────┼──────────────┤ │47 │黃順發 │ 2 │附表五編號6 │ ├──┼─────┼────┼──────────────┤ │48 │林寶玉 │73 │附表五編號9 │ ├──┼─────┼────┼──────────────┤ │49 │吳榮吉 │82 │附表五編號10 │ ├──┼─────┼────┼──────────────┤ │50 │賴光明 │76 │附表五編號11(已緩起訴處分)│ ├──┼─────┼────┼──────────────┤ │51 │潘呈清 │80 │附表五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52 │董婕妤 │29 │附表六(付款人) │ ├──┼─────┼────┼──────────────┤ │53 │韋忠貞 │57 │附表六編號1 │ ├──┼─────┼────┼──────────────┤ │54 │盧正宗 │436 │附表六編號2 │ ├──┼─────┼────┼──────────────┤ │55 │江新春 │448 │附表六編號3 │ ├──┼─────┼────┼──────────────┤ │56 │蔡錫金 │62 │附表六編號4 │ ├──┼─────┼────┼──────────────┤ │57 │朱山櫻 │63 │附表六編號5 │ ├──┼─────┼────┼──────────────┤ │58 │黃春英 │451 │附表六編號6 │ ├──┼─────┼────┼──────────────┤ │59 │周正雄 │443 │附表六編號7 │ ├──┼─────┼────┼──────────────┤ │60 │林文旭 │66 │附表六編號8 │ ├──┼─────┼────┼──────────────┤ │61 │何春美 │471 │附表六編號9 │ ├──┼─────┼────┼──────────────┤ │62 │朱宗仁 │442 │附表六編號10 │ ├──┼─────┼────┼──────────────┤ │63 │阮嬪 │59 │附表六編號11 │ ├──┼─────┼────┼──────────────┤ │64 │周秋雄 │67 │附表六編號12(已緩起訴處分)│ ├──┼─────┼────┼──────────────┤ │65 │何順吉 │447 │附表六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66 │田新忠 │426 │附表八編號1 │ ├──┼─────┼────┼──────────────┤ │67 │李武雄 │428 │附表八編號2 │ ├──┼─────┼────┼──────────────┤ │68 │鄭善雄 │411 │附表九(付款人) │ ├──┼─────┼────┼──────────────┤ │69 │盧得勝 │405 │附表九編號1(已緩起訴處分) │ ├──┼─────┼────┼──────────────┤ │70 │呂一平 │204 │附表九編號2(已緩起訴處分) │ ├──┼─────┼────┼──────────────┤ │71 │蔡梁玉英 │406 │附表九編號3 │ ├──┼─────┼────┼──────────────┤ │72 │金瑞芳 │407 │附表九編號4(已緩起訴處分) │ ├──┼─────┼────┼──────────────┤ │73 │金瑞原 │408 │附表九編號5 │ ├──┼─────┼────┼──────────────┤ │74 │關正龍 │409 │附表九編號6 │ ├──┼─────┼────┼──────────────┤ │75 │戴曉薇 │410 │附表九編號7(已緩起訴處分) │ ├──┼─────┼────┼──────────────┤ │76 │梁金堂 │412 │附表九編號8(已緩起訴處分) │ ├──┼─────┼────┼──────────────┤ │77 │蔡文俤 │413 │附表九編號9(已緩起訴處分) │ ├──┼─────┼────┼──────────────┤ │78 │武金玉 │414 │附表九編號10(已緩起訴處分)│ ├──┼─────┼────┼──────────────┤ │79 │戴吳水華 │416 │附表九編號11(已緩起訴處分)│ ├──┼─────┼────┼──────────────┤ │80 │陳德榮 │417 │附表九編號12(已緩起訴處分)│ ├──┼─────┼────┼──────────────┤ │81 │顏國秋 │418 │附表九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82 │梁秋菊 │415 │附表九編號14(已緩起訴處分)│ ├──┼─────┼────┼──────────────┤ │83 │金秀蘭 │420 │附表九編號15(已緩起訴處分)│ ├──┼─────┼────┼──────────────┤ │84 │羅耀明 │421 │附表十(付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