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原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和家
陳順歸
陳幸一
高玉金
賴立誠
上五人共同
聲請
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原選
上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105 年度原選訴字第1 號,
起訴案號為臺灣地方檢察署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選偵字第9 、12、13、
17、18、19、38、39、40、41、42、43、44、45、50、51、52、
69、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賴立誠部分開始再
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㈠、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和家、陳順歸、陳幸一、高玉金及賴立
誠等人(下稱王和家等5 人),經鈞院106 年度原選上字第
2 號(即原確定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同案被告簡東明、
馬昭明不服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另同案被告王榮儀、蔡資芳
、董婕妤、周維平、卡拉依樣‧郎阿祿、杜志浩、高王添福
、謝進財、鄭善雄及羅耀明(下稱王榮儀等10人)無罪部分
亦經檢察官上訴。
嗣簡東明、馬昭明及王榮儀等10人經最高
法院撤銷
發回更審,經本院107 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5 號判
處簡東明、馬昭明及王榮儀等10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2262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全部
無罪確定。
㈡、更一審依據下列「5 項
證據」認定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為簡
東明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且有積極參與簡東明競選
期間輔
選活動之事實:
⒈同案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
名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年、高王添福
、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於警詢、調詢、
偵查中、
屏東地院及原確定判決審理中之供述,含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在內其他輔選人員李麗花等之歷次供述:
更一審判決第18頁謂:「依同案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
明、卡拉依樣. 郎阿錄(原名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
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
人於警詢、調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分別供認附表一
至附表十
所載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為簡東明競選團隊的成員
。核與附表十三所載受款人李麗花等147 人及附表十四所載
鄭春美等43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
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12月11日組字第50號函:
更一審判決第18至19頁謂:「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12月11日組字第50號函覆本院所提供之資料,其中計有:
…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 大社、德文、達來、三地固本會報
簽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青山、青葉固本會報簽
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馬兒、安坡固本會報簽到
冊及照片…等資料,此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上開函文及
所檢附之資料附卷
可稽。則附表一至附表十所載同案被告李
麗花等人確實均為被告簡東明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且確實
有積極參與被告簡東明競選期間之輔選活動之事實」。
⒊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含頒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用名冊
):
更一審判決第20頁第8 行以下謂:「依卷附之下列資料:…
三地門鄉…之工作人員名冊(含領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用
名冊)、輔選幹部名冊、各村負責人名冊,益足以認定被告
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朗阿錄(何晉文)、杜志浩、
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
耀明等11人及附表一至附表十所載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均分
別為被告簡東明競選團隊之輔選幹部或輔選工作人員
無訛」
。
⒋聲請人王和家等5人輔選照片及參與輔選會議照片:
更一審判決第23頁第7 行以下謂:「況依卷內同案被告李麗
花等人確實有從事為被告簡東明輔選活動(如附表十三、十
四所載之辯解內容),此亦有卷內輔選活動之照片(競舉總
部成立大會照片、街拜票活動照片、懸掛旗幟照片、輔選會
議照片)等相關資料卷
可按…,依上開
證人之證詞及前揭輔
選活動照片等資料,均足以認定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確實有
從事為被告簡東明輔選活動,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之辯解,
應屬可採」。
⒌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要保書(正式送出名單)、南山人壽選舉前投保名單及核保
後名單有記載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為被保險人:
更一審判決第23至24頁及附表十五編號3 、4 、5 、7 、8
記載:「被告簡東明於104 年12月1 日幹部會議時即有指示
要為工作人員辦理團體保險,並且註明要將輔選人之
個人資
料於12月3 日以前要傳到總部,因投保作業時間緊迫,故有
些鄉黨部資料搜集不完整,故而有部分人員來不及投保
等情
,亦據證人王榮儀、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蔡
資芳、杜志浩、董婕妤、謝進財等人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
在卷;此外,復有南山人壽團體意外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正式送出名單)、南山人壽選舉
前投保名單及核保後名單、業務員招攬南山人壽團體保險報
告書南山人壽保險費通知單附卷
可資佐證;依上開資料顯示
與本案相關之被告王榮儀等84人(詳如附表十五所示向南山
人壽投保意外保險名單)確屬均有於被告簡東明競選期間由
被告簡東明向南山人壽投保團體意外保險無訛」。綜上,同
案被告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
、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
鄭善雄、羅耀明等11人及收受款項李麗花等147 人及
緩起訴
被告鄭春美等43人均為簡東明競選團隊的輔選幹部或工作人
員,
暨均有參與輔選員之事實。
㈢、更一審判決對於上開5 項證據「實質證據價值」經判斷評價
後,認定包含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在內之全體輔選人員等所
受的工作費與其等所參加輔選活動之工作係屬「相當」:
⒈更一審判決第26頁謂:「附表一至附表十所載之受款人李麗
花等人確實於被告簡東明競選期間均有積極投入進行參與輔
選活動(含部落家戶拜訪、發放文宣、車隊遊行、掃街拜票
、造勢大會及插旗、掛布條)等情,已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王
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杜志浩
、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
羅耀明等人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暨證人呂靜花、
宋賢木、巴義蓉、杜惠花、高文生等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
在卷在卷,核與受款人李麗花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前審
審理中之供述相符。此外,並有前揭活動照片可實佐證,
堪
認受款人李麗花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於被告簡東明競選期
間均有從事輔選的活動之辯解,為真實可信」。
⒉更一審判決第27頁謂:「本案受款人李麗花等人所從事之輔
選活動,非僅止於參與動員造勢活動而已,尚包括參與固本
會報、輔選會議、說明會、後援會成立、各鄉競選總部成立
大會、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車隊遊行、各鄉至少兩波家
戶拜訪、105 年1 月14日夢時代造勢活動等,若以部分證人
所述其一日工資約1200元至1800元不等,則被告簡東明透過
王榮儀等11人發放給李麗花等人7000元、6000元、5000元、
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不等之工作津貼,尚
難謂
過當。雖附表一至附表十所示輔選人員之身分及影響力或有
不同,參與輔選之工作量、工作內容、輔選管轄範圍、所花
費輔選時間長短、交通費用、餐飲費用多寡之實際差異,或
有所不同,但各該輔選人員因係臨時性之輔選工作而投入工
作,其等取得較為優惠之報酬,並非不可能,尚不能以其等
身分及影響力或有不同,即認所收受之金額為賄款。再者,
原鄉地形遼闊,各部落、村莊距離遙遠,候選人拜票活動之
行程在時間上相當耗費,往往未能明確計算各種輔選活動之
前置時間、交通時間及活動結束後之清潔時間,若全盤加以
考量,亦難遽謂被告簡東明所給予之工作費(津貼)與社會
一般提供勞務的報酬顯不相當。綜上各情,依受款人李麗花
等人於被告簡東明競選期間所從事之輔選工作與
彼等所收受
的工作費(或津貼)應有關聯性,且屬相當」。將原確定判
決對照系爭更一審判決上開理由可知,原確定判決並未採納
上開5 項證據,亦「未」敘明捨棄不採納之理由,依最高法
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341 號裁定意旨,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 項第3 款「新規性(即「未判斷資料性」)」要
件,暨同時符合第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
審酌」要件。
⒊對照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所收取自馬昭明交
付現金為「賄賂」之理由,無非係因聲請王和家等5 人所收
受款項合計均已超出3000元,進而推論客觀上顯與
彼等所輔
選的工作所得對價並不相當,再演繹推謂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已非單純之輔選工作人員,故其所領之款項為賄賂之一種
。惟上開對於收受款項之數額之
證據評價一逾3000元即屬賄
賂,不僅欠缺
法律明文規範依據,更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
上字第3165號判決指摘:「…僅泛以馬昭明所挑選的輔選團
隊成員不多,輔選工作並非較為繁重,即將交付予有投票權
人之金額若係1 千元至3 千元者(如附表二編號1 之陳順歸
收受2 千元),認屬工作費用性質,若係超過3 千元以上者
(如附表二之一之陳順歸收受3 千元、7 千元),則認係『
樁腳』費用而屬賄賂,對簡東明同時同地交付之不同筆款項
、陳順歸以賄選身分收受不同數額之款項,分別為不同解讀
,賦予不同之法律評價,卻未說明以3 千元作為劃分標準之
依據為何,已有可議;原判決雖
肯認現行法令並未對輔選人
員之人數多少或報酬高低個別設限,仍逕以金額3 千元做為
區別工作費與賄賂之分界,認超過3 千元即推認
對價關係不
相當,難謂無證據上理由矛盾併判決理由不備之違失」。換
言之,原確定判決對於聲請人等5 人於判決前已存在之上開
5 項證據資料均「未調查、評價」,亦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
何以捨棄之理由,此舉無異於「漏未審酌」、「未經評價」
上開證據之實質證據價值。
⒋
參酌更一審判決對於上開5 項證據資料「實質價值判斷」之
論述,即可映證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
發現新證據不論採單獨評價說或綜合評價說均可得出有利於
聲請人等5
人證據價值之結論),並有同法第421 條「重要
證據漏未審酌」之開啟再審情狀。
㈣、更一審判決認定含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在內均非基於收受「
賄款」認知而收取工作費:
更一審判決第29頁謂:「本案李麗花等人其本身既均有實際
上之工作,且主觀上均認為係收受「工作費」
而非基於收受
『賄款』之認知而收受,且
渠等確實有從事輔選事務,並領
有聘書,況被告簡東明競選總部並主動替輔選幹部及工作人
員向南山人壽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已如前述。李麗花等人
主觀上皆認為所取之金額係工作費之性質,此有渠等之證述
及相關證據
可憑,
足證李麗花等人對於同案被告王榮儀等人
所交付者可能係賄賂乙事,應無認識可言,應認不具有任何
受之主觀
故意。況同案被告李麗花等人於收受該工作費之當
下,亦無確切之足以認定李麗花等人已許以投票權之一定行
使。亦即被告簡東明等人所交付之工作費與李麗花等收受系
爭款項之人既無『行賄』與『受賄』之相當對價關係,尚難
認與『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之
構成要件相符」。
㈤、原確定判決之同案被告簡東明、馬昭明於更審時,認其等與
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間是否分別有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
收賄罪」,經鈞院查調後,已確定以下事實:①聲請人王和
家等5 人均為簡東明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②聲請人王和家
等5 人實際有從事為被告簡東明輔選活動;③聲請人王和家
等5 人所收受的工作費與其等所參加輔選活動之工作係屬相
當;④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收受工作費,並非基於有投票權
人收受賄賂之犯意等節,進而判決簡東明、馬昭明等12人無
罪。基上,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於原確定判決被判定違犯「
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收賄罪」,係屬同案被告簡東明等
12人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
之「
對向犯」,現鈞院依據前開事證以更一審改判簡東明等
12人無罪,前開5 項事證即屬原確定判決所未實質評價過其
證據價值之證據,具有「未判斷資料性」(新規性),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所謂「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情形。爰
將本件聲請再審之5 項證據實質證據價值及判決前已存在之
卷證出處說明如下:
⒈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辯稱內容即更一審判決附表十三「受款
人於本院辯稱內容」(再證1)。
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12月11日組字第50號函及其檢
附之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 大社、德文、達來三地固本會報
簽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青山、青葉固本會報簽
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馬兒、安坡固本會報簽到
冊及照片等資料(再證2)。
⒊三地門鄉之工作人員名冊(含領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用名
冊)(再證3)。
⒋更一審判決卷內輔選活動之照片,即三地門鄉輔選幹部會議
照片(再證4)。
⒌更一審判決附表十五:被告簡東明向南山人壽投保意外險之
名單編號3 、4 、5 、7 、8 ,以及南山人壽保險費通知單
、南山人壽核保後名單、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
(正式送出名單)、業務員招攬南山人壽團體保險報告書(
再證5)
㈥、本件尚有:原確定判決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如再證6 、7
、9 及
辯論終結後始發現之再證8 :
⒈104 年12月1 日第九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競選總部核心
幹部會議第三次會議議程(再證6 ):
上開議程記載:「請各位協助部分:⑵總部各項工作人員之
推薦⑶各鄉競選總部名單及工作人員提供,以便辦理保險,
名單格式如下:(略)」(再證6 )佐以卷附同案被告馬昭
明所提出之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領發工作人員聘,投保
用名單),從工作人員名冊使用之格式對照上開總部提出之
名單格式,從形式上觀察確實相符(再證3 ),而聲請人王
和家等5 人姓名出現在工作人員名冊中。
⒉三地門工作人員清冊(再證7 ):
再證3 (聲請再審補充理由狀誤載為再證2 )工作人員名冊
雖與「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二第128 頁至第133 頁」(
再證7 )名單內容大致相符,惟再證3 工作人員名冊未見賴
立誠姓名。惟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二笫128 頁反面即見
有賴立誠姓名。而再證3 工作人員名冊所以會有部分名單疏
漏,係檢調單位
搜索扣押馬昭明所製作工作人員名冊時資料
未完整所致,但應無礙於賴立誠確實是輔選幹部之事實認定
。
⒊中國國民黨屏東縣委員會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4 月
9 日107 屏一選字第0019號函暨附件(再證8 ):
中國國民黨屏東縣委員會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4 月
9 日107 屏一選字第0019號函附三地門鄉輔選幹部會議、固
本會報、輔選會報、車隊遊行照片、三地村家戶拜訪等資料
(再證8 ),證明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參與輔選事務證明。
又再證8 資料比再證2 資料部分重疊,但屏東縣委員會關於
函復三地門鄉輔選過程及日期之說明更加清楚。
⒋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擔任簡東明輔選幹部聘書(再證9 ):
證明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確實有擔任簡東明競選連任第9 屆
山原立委輔選幹部之事實。其中,陳幸一、王和家更是前國
民黨主席馬英九所派住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第34屆委員會常
委,陳幸一並受派為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第一區分部第一小
組小組長,2 人任期
適逢簡東明競選連任第9 屆立法委員期
間,其等所領取自馬昭明交付之現金款項為工作費無誤。
⒌聲請人王和家等5人輔選照片(再證10):
此係再證4 彩色照片影本,並以紅圈圈選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晝面,證明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係簡東明輔選幹部且有從
事輔選工作之事實。
㈦、上開再證1 至10等證據出現及存在,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
事實基礎,足認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應受
無罪判決。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准予開啟再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
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
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同條第3 項亦規定「
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
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
據」。其修法理由已說明「本款
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包
括原判決所憑之
鑑定,其鑑定方法、鑑定儀器、所依據之特
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
錯誤或不可信之情形者,或以判決確定
前未存在之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之證據為鑑定結果,合
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亦包括在內」。足見所謂「新事實」
或「新證據」,其證明程度,
祇要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
判斷結果,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上開較有利判
決時,即為已足。至是否確能為較有利之判決,屬裁定開始
再審後,按通常
審判程序依
嚴格證明調查判斷問題。
三、原確定判決認定:簡東明係105 年1 月16日舉行之第9 屆立
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並已當選),馬昭
明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主任兼簡東明
三地門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為簡東明處理屏東縣三地門
鄉之選舉事務。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及及董清吉均為第9 屆
立法委員選舉中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之人。簡東明為求順利
當選,與馬昭明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現金賄賂,並約
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犯意聯絡,先由簡東明於104 年12月
11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000 號聯合競選總部,假
借工作費名義,透過不知情王榮儀(即國民黨瑪家鄉黨部主
任)轉交現金新臺幣(下同)12萬3,000 元予馬昭明,馬昭
明明知上開款項係簡東明所交付作為其向屏東縣三地門鄉有
投票權人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支持簡東明之選舉賄款
,依簡東明審核後「第九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
明第八區、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於附表所示時地(即
原確定判決附表二之一所示時間、地點),假借工作費名義
,親自向附表所示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及董清吉共6 名有山
地原住民投票權人(樁腳),交付各附表所示現金賄賂,並
約定其等於上開立法委員選舉時投票給簡東明。聲請人王和
家等5 人(及董清吉)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均知悉馬昭
明為簡東明輔選團隊成員,明知馬昭明交付之款項係請其等
投票支持簡東明之選舉賄款,均各基於收受賄賂犯意,而應
允收受(董清吉涉嫌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
分確定)。係依憑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及簡東明、馬昭明、
董清吉、王榮儀等人之陳(證)述及並有第14屆總統副總統
及第9 屆立法委員選舉屏東縣(三地門鄉)選舉名冊等證據
資料,認馬昭明於附表所載時地交付現金予聲請人王和家等
5 人及董清吉,依聲請人王和家等人供述,彼等所從事輔選
工作與原確定判決附表一至十(除附表二之一部分外)所載
之人之輔選工作相較,並非較為繁重,而馬昭明在三地門鄉
所挑選的輔選團隊成員不多;況王榮儀證稱:「一般幹部每
人1,500 元,重要幹部每人3,000 元,少部分人每人2, 000
元」,而馬昭明於所交付款項合計已超出3,000 元,王和家
等人所收受現金客觀上顯與輔選工作所得對價並不相當,其
等屬馬昭明所負責三地門鄉地區「樁腳」,附表款項應係給
付「樁腳」費用,其等所從事輔選工作既與收受款項並無關
聯性,應屬賄賂,屬於為簡東明助選之綁樁費用,屬對有投
票權人交付賄賂。又王和家等人自認為係簡東明的支持者且
實際從事輔選工作,知悉馬昭明係為簡東明輔選,雙方就簡
東明的輔選人員馬昭明所交付款項目的,係於選舉時除投票
支持簡東明外,亦必須為簡東明輔選,已達成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交付賄賂而約使其投票予候選人簡東明之約定,王和家
等人均有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予候選人簡東明之行使約定。
認定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均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有投票
權人收受賄賂罪(詳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一所載)。
四、經查:
㈠、依據同案被告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
(原名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婕妤、周維年、高王
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2人於警偵、原審及本院
上訴審之供述暨其他輔選人員李麗花等人歷次供述,原確定
判決附表一至十所載李麗花等人為簡東明競選團隊成員,此
與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三所載受款人李麗花等142 人及附表十
四所載鄭春美等43人於警偵供述情節大致相符(李麗花等14
2 人供述之卷證出處參見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三所載《即再證
1 》);另有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所提出其等擔任簡東明之
輔選幹部聘書、王和家與陳幸一派任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第
34屆委員會常委聘書及陳幸一受派為三地門鄉黨部第一區分
部第一小組小組長之聘書供8 張可憑(《即再證9 》見105
原選訴字第1 號卷二第235 至251 頁;本院卷第571 至585
頁),足見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主張:其等係簡東明之競選
幹部、工作人員,有實際參加本件競選活動,並不構成有投
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等語(見本院卷第269 至270 頁),並非
無據。
㈡、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12月11日組字第50號函覆本
院(上訴審):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 大社、德文、達來、
三地固本會報簽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青山、青
葉固本會報簽到冊及照片;國民黨三地門鄉黨部馬兒、安坡
固本會報簽到冊及照片等資料(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9 號卷
二第128 至133 頁;106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號卷四第77、
210 至217 頁;本院卷第271 至280 、525 至536 頁《即再
證2 、7 》);暨中國國民黨屏東縣委員會函復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 年4 月9 日107 屏一選字第0019號函附中國國民
黨屏東縣委員會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4 月9 日107
屏一選字第0019號函附三地門鄉輔選幹部會議、固本會報、
輔選會報、車隊遊行照片、三地村家戶拜訪等資料(見本院
卷第537 至570 頁《即再證8 》,可知原確定判決附表一至
十所載李麗花等人為簡東明競選團隊的工作人員,並有參與
簡東明競選期間之輔選活動。
㈢、另觀諸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含頒發工作人員聘書、投保
用名冊、輔選幹部名冊、各村負責人名冊,足認王榮儀、馬
昭明、卡拉依樣‧朗阿錄(何晉文)、杜志浩、蔡資芳、董
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明等11人
及原確定判決附表一至附表十所載李麗花等人,為簡東明競
選團隊輔選幹部或輔選工作人員(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51號
卷第38至42頁;本院卷第281 至290 頁《即再證3 》)。且
依卷附輔選活動照片(競舉總部成立大會照片、街拜票活動
照片、懸掛旗幟照片、輔選會議照片等《即再證4 、10》)
,顯示李麗花等人(含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確有從事為簡
東明輔選活動(見原選訴1 號卷四第475 至507 頁;本院卷
第291 至324 、589 至605 頁)。參以,卷附南山人壽團體
意外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保書(正式
送出名單)、南山人壽選舉前投保名單及核保後名單(《即
再證5》見105 年度選偵字第45號卷第6 至26、28至51、100
至102 、106 至125 頁;本院卷第327 至459 頁),均有記
載簡東明於競選期間確有為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向南山人壽
投保團體意外保險,
可佐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確係簡東明競
選團隊之工作人員,並有實際參與輔選活動。據此,王榮儀
、馬昭明、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杜志浩、蔡
資芳、董婕妤、周維平、高王添福、謝進財、鄭善雄、羅耀
明等11人、收受款項之李麗花等147 人(即原確定判決附表
十三所載李麗花等142 人及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及緩起訴
鄭春美等43人,均為簡東明競選團隊的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
暨有參與輔選之事實。
㈣、再者,本件受款人李麗花等人所從事輔選活動,非僅止於參
與動員造勢活動而已,尚包括參與固本會報、輔選會議、說
明會、後援會成立、各鄉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聯合競選總部
成立大會、車隊遊行、各鄉至少兩波家戶拜訪、105 年1 月
14日夢時代造勢活動等,若以部分證人所述其一日工資約12
00元至1800元不等,則簡東明透過王榮儀等11人發放給李麗
花等人7000元、6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
、1000元不等工作津貼,似難謂過當。雖原確定判決附表一
至十所示輔選人員身分及影響力或有不同,參與輔選之工作
量、工作內容、輔選管轄範圍、所花費輔選時間長短、交通
費用、餐飲費用多寡之實際差異,或有所不同,但各該輔選
人員奪因係臨時性輔選工作而投入工作,其等取得較為優惠
報酬,亦有可能,尚不能以其等身分及影響力或有不同,即
認所收受之金額為賄款。又原鄉地形遼闊,各部落、村莊距
離遙遠,候選人拜票活動之行程在時間上相當耗費,往往未
能明確計算各種輔選活動之前置時間、交通時間及活動結束
後之清潔時間,若全盤加以考量,似難遽謂簡東明所給予工
作費(津貼)與社會一般提供勞務的報酬顯不相當。基此,
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主張:受款人李麗花等人(含聲請人王
和家等5 人)於簡東明競選期間所從事之輔選工作與彼等所
收受的工作費(或津貼)應有關聯性,尚屬合理、相當等語
,確有所憑。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聲請再審所提出證據(即再
證1 至10),均因未據原確定判決審酌而屬新證據,而此等
新證據所顯現之事實,顯示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係簡東明競
選團隊的工作人員,並有參與簡東明競選期間輔選活動之客
觀事實;又上開再審新證據經判斷評價後,可知含聲請人王
和家等5 人在內之輔選人員所收受之工作費與其等所參加輔
選活動之工作似乎「相當」;且含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在內
等受款人是否係基於收受「賄款」認知而收取工作費,亦有
疑義,該等新證據經綜合判斷結果,自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
所憑上開為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不利認定之真實性。因此,
綜合上開新證據與本件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應認有足以推
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
定事實之基礎,可認將足以影響本件受有罪判決人即再審聲
請人王和家等5 人有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從而,再審聲請
人王和家等5 人所陳關於上開再審理由,為有理由,應為開
始再審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一:被告王榮儀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李麗花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 │間之某日 │ │ │ │
├──┼────┼───────┼───────┼────┼──────┤
│2 │蔡謨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日 │家鄉黨部 │ │ │
├──┼────┼───────┼───────┼────┼──────┤
│3 │林國輝 │105年1月16日前│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2週某日 │家鄉黨部 │ │ │
├──┼────┼───────┼───────┼────┼──────┤
│4 │董忠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瑪家鄉瑪│1,500元 │由蔡謨轉交 │
│ │ │日 │家村瑪卡札亞街│ │ │
│ │ │ │6巷1號蔡謨住處│ │ │
├──┼────┼───────┼───────┼────┼──────┤
│5 │唐建生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瑪│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村瑪卡札亞街│ │ │
│ │ │間之某日 │6巷1號蔡謨住處│ │ │
├──┼────┼───────┼───────┼────┼──────┤
│6 │杜文來 │104年12月下旬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某日 │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7 │高文生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 │間之某日 │ │ │ │
├──┼────┼───────┼───────┼────┼──────┤
│8 │石英雄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已死亡,另公│
│ │ │某日 │家鄉民眾服務站│ │訴不受理) │
├──┼────┼───────┼───────┼────┼──────┤
│9 │董文巧 │105年1月初某日│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 │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10 │林華志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2,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 │ │ │
│ │ │間之某日 │ │ │ │
├──┼────┼───────┼───────┼────┼──────┤
│11 │王育芳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 │間之某日 │ │ │ │
├──┼────┼───────┼───────┼────┼──────┤
│12 │董賢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鄉三│3,000元 │ │
│ │ │日 │和村玉泉1之2號│ │ │
│ │ │ │董賢明住處前 │ │ │
├──┼────┼───────┼───────┼────┼──────┤
│13 │陳英敏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日 │和村某麵店 │ │ │
├──┼────┼───────┼───────┼────┼──────┤
│14 │金太平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三│3,000元 │ │
│ │ │一週某日 │和村某處 │ │ │
├──┼────┼───────┼───────┼────┼──────┤
│15 │高惠芬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鄉某│2,000元 │ │
│ │ │ │處 │ │ │
├──┼────┼───────┼───────┼────┼──────┤
│16 │盧秋生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 │和村三和6之3號│ │ │
│ │ │ │孫瑞珠住處 │ │ │
├──┼────┼───────┼───────┼────┼──────┤
│17 │孫瑞珠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瑪家鄉三│1,000元 │ │
│ │ │ │和村三和6之3號│ │ │
│ │ │ │孫瑞珠住處 │ │ │
├──┼────┼───────┼───────┼────┼──────┤
│18 │呂網市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由孫瑞珠轉交│
│ │ │某日 │和村三和66號呂│ │ │
│ │ │ │網市住處 │ │ │
├──┼────┼───────┼───────┼────┼──────┤
│19 │蔡正福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 │和村三和6之3號│ │ │
│ │ │ │孫瑞珠住處 │ │ │
├──┼────┼───────┼───────┼────┼──────┤
│20 │余傳仁 │104年12月20日 │屏東縣瑪家鄉瑪│1,500元 │由金太平轉交│
│ │ │ │家國中 │ │ │
├──┼────┼───────┼───────┼────┼──────┤
│21 │宋賢木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某處 │3,000元 │ │
├──┼────┼───────┼───────┼────┼──────┤
│22 │孫得志 │105年1月13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 │家鄉黨部 │ │ │
├──┼────┼───────┼───────┼────┼──────┤
│23 │盧春花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 │ │ │
│ │ │間之某日 │ │ │ │
├──┼────┼───────┼───────┼────┼──────┤
│24 │麥運生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 │
│ │ │某日 │和村美園42號之│ │ │
│ │ │ │3麥運生住處 │ │ │
├──┼────┼───────┼───────┼────┼──────┤
│25 │李麥秀蘭│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 │ │ │
│ │ │間之某日 │ │ │ │
├──┼────┼───────┼───────┼────┼──────┤
│26 │柯春男 │105年1月7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2,000元 │ │
│ │ │ │家鄉黨部 │ │ │
├──┼────┼───────┼───────┼────┼──────┤
│27 │卓永勝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3,000元 │ │
│ │ │日 │家鄉黨部 │ │ │
├──┼────┼───────┼───────┼────┼──────┤
│28 │林信妹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2,000元 │其中1,000由 │
│ │ │至105年1月15日│山村涼山17號 │ │卓永勝轉交 │
│ │ │間之某日 │ │ │ │
├──┼────┼───────┼───────┼────┼──────┤
│29 │陸良正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 │
│ │ │ │山村涼山144號 │ │ │
├──┼────┼───────┼───────┼────┼──────┤
│30 │陸秀玲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 │
│ │ │一週某日 │山村簡東明競選│ │ │
│ │ │ │服務處 │ │ │
├──┼────┼───────┼───────┼────┼──────┤
│31 │方惠美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由陸秀玲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山村涼山129號 │ │ │
│ │ │間之某日 │ │ │ │
├──┼────┼───────┼───────┼────┼──────┤
│32 │何秋治 │104年12月11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由潘信福轉交│
│ │ │至105年1月15日│家鄉黨部 │ │ │
│ │ │間之某日 │ │ │ │
├──┼────┼───────┼───────┼────┼──────┤
│33 │林天惠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日 │家鄉民眾服務站│ │ │
├──┼────┼───────┼───────┼────┼──────┤
│34 │司公正 │105年1月13日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 │家鄉黨部 │ │ │
├──┼────┼───────┼───────┼────┼──────┤
│35 │潘信福 │104年12月25日 │屏東縣瑪家鄉涼│1,500元 │ │
│ │ │前一週某日 │山村簡東明競選│ │ │
│ │ │ │服務處 │ │ │
├──┼────┼───────┼───────┼────┼──────┤
│36 │胡金市 │104年12月中某 │國民黨屏東縣瑪│1,500元 │ │
│ │ │日 │家鄉黨部 │ │ │
├──┼────┼───────┼───────┼────┼──────┤
│37 │葉明仁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佳│3,000元 │ │
│ │ │某日 │義村泰平巷57號│ │ │
│ │ │ │葉明仁住處 │ │ │
├──┼────┼───────┼───────┼────┼──────┤
│38 │陳國虎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佳│3,000元 │ │
│ │ │5日 │義村泰平巷25號│ │ │
│ │ │ │陳國虎住處 │ │ │
├──┼────┼───────┼───────┼────┼──────┤
│39 │張夜合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 │
│ │ │日 │義村泰平巷22號│ │ │
│ │ │ │張夜合住處 │ │ │
├──┼────┼───────┼───────┼────┼──────┤
│40 │張春江 │104年12月20日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 │
│ │ │ │義村泰平巷58號│ │ │
│ │ │ │之2張春江住處 │ │ │
├──┼────┼───────┼───────┼────┼──────┤
│41 │鄭春美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由佳義村長之│
│ │ │日 │義村泰平巷101 │ │妻康新花轉交│
│ │ │ │號前 │ │。鄭春美另為│
│ │ │ │ │ │緩起訴處分。│
├──┼────┼───────┼───────┼────┼──────┤
│42 │梁秀美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瑪家鄉佳│1,500元 │ │
│ │ │某日 │義村泰平巷57號│ │ │
│ │ │ │葉明仁住處外某│ │ │
│ │ │ │處 │ │ │
├──┼────┼───────┼───────┼────┼──────┤
│43 │金天光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3,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村長辦公室│ │ │
│ │ │間之某日 │ │ │ │
├──┼────┼───────┼───────┼────┼──────┤
│44 │包春光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2,0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排灣44號包│ │ │
│ │ │間之某日 │春光住處 │ │ │
├──┼────┼───────┼───────┼────┼──────┤
│45 │張阿錫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瑪家鄉排│1,500元 │ │
│ │ │某日 │灣村排灣9號張 │ │ │
│ │ │ │阿錫住處 │ │ │
├──┼────┼───────┼───────┼────┼──────┤
│46 │潘月妹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排灣19號 │ │ │
│ │ │間之某日 │ │ │ │
├──┼────┼───────┼───────┼────┼──────┤
│47 │洪士善 │105年1月10日前│屏東縣瑪家鄉三│1,500元 │由麥運生轉交│
│ │ │後某日 │和村美園42號之│ │ │
│ │ │ │3麥運生住處 │ │ │
├──┼────┼───────┼───────┼────┼──────┤
│48 │李健國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瑪家鄉排│1,500元 │ │
│ │ │至105年1月15日│灣村排灣54號李│ │ │
│ │ │間之某日 │健國住處 │ │ │
├──┼────┼───────┼───────┼────┼──────┤
│49 │唐馨于 │105年1月20日 │屏東縣瑪家鄉北│1,500元 │ │
│ │ │ │葉村某處 │ │ │
├──┼────┼───────┼───────┼────┼──────┤
│50 │彭玉珍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某處 │2,000元 │否認收受現金│
│ │ │至105年1月15日│ │ │賄賂 │
│ │ │間之某日 │ │ │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二:被告馬昭明交付款項情形(三地門鄉) │
├──┬────┬───────┬───────┬────┬──────┤
│編號│有投票權│ 時間 │ 地點 │金額 │ 備註 │
│ │人 │ │ │ │ │
├──┼────┼───────┼───────┼────┼──────┤
│1 │陳順歸 │104年12月15日 │屏東縣三地門鄉│2,000元 │被告馬昭明及│
│ │ │ │北巴巷54之1號 │ │陳順歸此部分│
│ │ │ │陳順歸住處 │ │均不另為無罪│
│ │ │ │ │ │之
諭知 │
├──┼────┼───────┼───────┼────┼──────┤
│2 │紀淑貞 │104年12月11日 │屏東縣三地門鄉│2,000元 │被告馬昭明此│
│ │ │至105年1月15日│安坡村高山巷16│ │部分不另為無│
│ │ │間之某日 │號之紀淑貞住處│ │罪之
諭知 │
└──┴────┴───────┴───────┴────┴──────┘
附表二之一:被告馬昭明交付款項情形
┌──┬─────┬──────┬───────┬────┬──────┐
│編號│有投票權人│行賄時間 │行賄地點 │行賄金額│備 註 │
│ │即收受賄賂│ │ │ │ │
│ │人 │ │ │ │ │
├──┼─────┼──────┼───────┼────┼──────┤
│1 │王和家 │104年12月15 │屏東縣三地門鄉│5,000元 │合計12,000元│
│ │ │日 │達來村達發達旺│ │;已繳回5,00│
│ │ │ │巷14號王和家住│ │0元。 │
│ │ │ │處 │ │ │
│ │ ├──────┼───────┼────┤ │
│ │ │105年1月間某│國民黨屏東縣三│7,000元 │ │
│ │ │日 │地門鄉黨部 │ │ │
├──┼─────┼──────┼───────┼────┼──────┤
│2 │陳順歸 │104年1月間某│國民黨屏東縣三│3,000元 │合計10,000元│
│ │ │日 │地門鄉黨部 │ │(未繳回) │
│ │ ├──────┼───────┼────┤ │
│ │ │105年1月13、│屏東縣三地門鄉│7,000元 │ │
│ │ │14日間某日 │達來村某處 │ │ │
├──┼─────┼──────┼───────┼────┼──────┤
│3 │陳幸一 │104年12月間 │國民黨屏東縣三│5,000元 │合計12,000元│
│ │ │某日 │地門鄉黨部 │ │(未繳回) │
│ │ ├──────┼───────┼────┤ │
│ │ │105年1月間某│國民黨屏東縣三│7,000元 │ │
│ │ │日 │地門鄉黨部 │ │ │
├──┼─────┼──────┼───────┼────┼──────┤
│4 │高玉金 │104年12月11 │屏東縣三地門鄉│6,000元 │已繳回6,000 │
│ │ │日至105年1月│口社村某處 │ │元。 │
│ │ │15日間之某日│ │ │ │
├──┼─────┼──────┼───────┼────┼──────┤
│5 │賴立誠 │104年12月中 │屏東縣三地門鄉│6,000元 │合計12,000元│
│ │ │旬某日 │青葉村光復巷70│ │(未繳回) │
│ │ │ │號賴立誠住處 │ │ │
│ │ ├──────┼───────┼────┤ │
│ │ │104年12月25 │上開賴立誠住處│6,000元 │ │
│ │ │日左右某日 │ │ │ │
├──┼─────┼──────┼───────┼────┼──────┤
│6 │董清吉 │104年12月11 │國民黨屏東縣三│5,000元 │董清吉另為緩│
│ │ │日至105年1月│地門鄉民眾服務│ │起訴處分。 │
│ │ │15日間之某日│站外 │ │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三:被告卡拉依樣‧郎阿錄(原名何晉文)交付款項情形(泰武│
│ 鄉)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周利雄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3,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2 │葉仁義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3,000元 │ │
│ │ │日 │潭村潭中巷190 │ │ │
│ │ │ │號住處 │ │ │
├──┼────┼───────┼───────┼────┼──────┤
│3 │阮惠珍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泰│3,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日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22號住處 │ │ │
├──┼────┼───────┼───────┼────┼──────┤
│4 │湯美珠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3,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5 │潘明良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3,000元 │ │
│ │ │日 │平村佳平巷16號│ │ │
│ │ │ │潘明良住處 │ │ │
├──┼────┼───────┼───────┼────┼──────┤
│6 │楊信道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3,000元 │ │
│ │ │日 │興村佳興55號楊│ │ │
│ │ │ │信道住處前 │ │ │
├──┼────┼───────┼───────┼────┼──────┤
│7 │孫榮輝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3,000元 │ │
│ │ │日 │和村太和巷88號│ │ │
│ │ │ │孫榮輝住處 │ │ │
├──┼────┼───────┼───────┼────┼──────┤
│8 │謝銀鳳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3,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9 │鄭彩鳳 │105年1月16日選│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 │舉前某日 │ │ │ │
├──┼────┼───────┼───────┼────┼──────┤
│10 │雷芙蓉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日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2號雷芙蓉住處 │ │ │
├──┼────┼───────┼───────┼────┼──────┤
│11 │丁國屏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泰│3,000元 │ │
│ │ │日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30號丁國屏住處│ │ │
│ │ │ │前 │ │ │
├──┼────┼───────┼───────┼────┼──────┤
│12 │顏和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泰│3,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某日 │武村大武山二街│ │ │
│ │ │ │42號顏和住處 │ │ │
├──┼────┼───────┼───────┼────┼──────┤
│13 │湯甜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阮惠珍轉交│
│ │ │某日 │武村大武山三街│ │ │
│ │ │ │30號湯甜住處 │ │ │
├──┼────┼───────┼───────┼────┼──────┤
│14 │羅愛珠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泰│2,000元 │ │
│ │ │日 │武鄉黨部 │ │ │
├──┼────┼───────┼───────┼────┼──────┤
│15 │丁碧金 │104年12月間某 │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 │日 │ │ │ │
├──┼────┼───────┼───────┼────┼──────┤
│16 │林和蘭 │選前之某時間(│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丁國屏轉交│
│ │ │確切時間不詳)│武村大武山三街│ │ │
│ │ │ │36號林和蘭住處│ │ │
│ │ │ │外 │ │ │
├──┼────┼───────┼───────┼────┼──────┤
│17 │何梅君 │104年12月底某 │泰武鄉某處 │3,000元 │ │
│ │ │日 │ │ │ │
├──┼────┼───────┼───────┼────┼──────┤
│18 │陳正順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日 │安村萬安36號邱│ │ │
│ │ │ │正明住處 │ │ │
├──┼────┼───────┼───────┼────┼──────┤
│19 │陳松文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萬│1,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某日 │安村萬安55號陳│ │ │
│ │ │ │松文住處 │ │ │
├──┼────┼───────┼───────┼────┼──────┤
│20 │葉淑貞 │104年間某日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 │安村萬安63之3 │ │ │
│ │ │ │號葉淑貞住處外│ │ │
├──┼────┼───────┼───────┼────┼──────┤
│21 │高良義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 │安村萬安36號邱│ │ │
│ │ │ │正明住處 │ │ │
├──┼────┼───────┼───────┼────┼──────┤
│22 │劉振榮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萬│3,000元 │由邱正明轉交│
│ │ │日 │安村達里51號劉│ │ │
│ │ │ │振榮住處 │ │ │
├──┼────┼───────┼───────┼────┼──────┤
│23 │蔣美花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某日 │和村太和巷20號│ │ │
│ │ │ │蔣美花住處前 │ │ │
├──┼────┼───────┼───────┼────┼──────┤
│24 │孫光照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3,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88號│ │ │
│ │ │ │孫榮輝住處 │ │ │
├──┼────┼───────┼───────┼────┼──────┤
│25 │彭美香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43號│ │ │
│ │ │ │彭美香二姐住處│ │ │
├──┼────┼───────┼───────┼────┼──────┤
│26 │鄭美蘭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51號│ │ │
│ │ │ │鄭美蘭住處 │ │ │
├──┼────┼───────┼───────┼────┼──────┤
│27 │鍾添木 │104年11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平│2,000元 │由孫榮輝轉交│
│ │ │日 │和村太和巷64之│ │ │
│ │ │ │1號鍾添木住處 │ │ │
├──┼────┼───────┼───────┼────┼──────┤
│28 │沈萬順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 │ │日 │興村佳興2之1號│ │ │
│ │ │ │沈萬順住處 │ │ │
├──┼────┼───────┼───────┼────┼──────┤
│29 │戴曉慧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3,000元 │ │
│ │ │日 │興村活動中心外│ │ │
├──┼────┼───────┼───────┼────┼──────┤
│30 │林紅柑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 │ │日 │興村活動中心 │ │ │
├──┼────┼───────┼───────┼────┼──────┤
│31 │田美娥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60 │ │ │
│ │ │ │號田美娥住處 │ │ │
├──┼────┼───────┼───────┼────┼──────┤
│32 │朱邑晉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3,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60 │ │ │
│ │ │ │號朱邑晉住處 │ │ │
├──┼────┼───────┼───────┼────┼──────┤
│33 │潘能生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64號│ │ │
│ │ │ │潘能生住處 │ │ │
├──┼────┼───────┼───────┼────┼──────┤
│34 │陳蘭花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某日 │潭村潭中巷76號│ │ │
│ │ │ │陳蘭花住處外 │ │ │
├──┼────┼───────┼───────┼────┼──────┤
│35 │莊秀慧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90 │ │ │
│ │ │ │號葉仁義住處 │ │ │
├──┼────┼───────┼───────┼────┼──────┤
│36 │劉安生 │104年12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北巷4號 │ │ │
│ │ │ │劉安生住處 │ │ │
├──┼────┼───────┼───────┼────┼──────┤
│37 │許立人 │104年11月間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南巷9之1│ │ │
│ │ │ │號許立人住處 │ │ │
├──┼────┼───────┼───────┼────┼──────┤
│38 │莊熒華 │105年1月初某日│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39 │蕭月女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 │ │某日 │平村佳平巷83號│ │ │
│ │ │ │李月娥住處 │ │ │
├──┼────┼───────┼───────┼────┼──────┤
│40 │張金妹 │104年12月初某 │泰武鄉某處 │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 │ │日 │ │ │ │
├──┼────┼───────┼───────┼────┼──────┤
│41 │張福良 │104年12月中旬 │泰武鄉某處 │2,000元 │ │
│ │ │某日 │ │ │ │
├──┼────┼───────┼───────┼────┼──────┤
│42 │姜玉梅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泰│2,000元 │由李月娥轉交│
│ │ │某日 │武鄉佳平村黨部│ │ │
│ │ │ │服務站 │ │ │
├──┼────┼───────┼───────┼────┼──────┤
│43 │李月娥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 │
│ │ │日 │平村佳平巷83號│ │ │
│ │ │ │李月娥住處 │ │ │
├──┼────┼───────┼───────┼────┼──────┤
│44 │田春菊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泰武鄉佳│2,000元 │ │
│ │ │某日 │平村佳平巷98號│ │ │
│ │ │ │田春菊住處外 │ │ │
├──┼────┼───────┼───────┼────┼──────┤
│45 │邱正明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泰武鄉萬│2,000元 │邱正明另為緩│
│ │ │ │安村某處 │ │起訴處分。 │
├──┼────┼───────┼───────┼────┼──────┤
│46 │葉秀玉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阮惠珍轉交│
│ │ │ │武村大武山一街│ │葉秀玉另為緩│
│ │ │ │16號池萬地住處│ │起訴處分。 │
├──┼────┼───────┼───────┼────┼──────┤
│47 │盧玉春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家│2,000元 │由楊信道轉交│
│ │ │ │興村佳興51號盧│ │盧玉春另為緩│
│ │ │ │玉春住處外 │ │起訴處分。 │
├──┼────┼───────┼───────┼────┼──────┤
│48 │許漢城 │104年11月初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90 │ │許漢城另為緩│
│ │ │ │號葉仁義住處 │ │起訴處分。 │
├──┼────┼───────┼───────┼────┼──────┤
│49 │許信用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泰武鄉武│2,000元 │由葉仁義轉交│
│ │ │日 │潭村潭中巷11號│ │許信用另為緩│
│ │ │ │許信用住處 │ │起訴處分。 │
├──┼────┼───────┼───────┼────┼──────┤
│50 │劉夏雲 │不詳 │屏東縣泰武鄉泰│2,000元 │由鄭彩鳳轉交│
│ │ │ │武村大武山一街│ │ │
│ │ │ │16號池萬地住處│ │ │
│ │ │ │外 │ │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四:被告杜志浩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柯海燕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2 │巴山光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3 │麥冬花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4 │柯秋美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5 │杜仁生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6 │謝貞娟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7 │柯啟川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8 │林秋男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9 │陳保華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0 │沙本賞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1 │包仙妹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2 │余德祥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 │
│ │ │日 │臺鄉黨部 │ │ │
├──┼────┼───────┼───────┼────┼──────┤
│13 │陳松二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陳松二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4 │巴武信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巴武信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5 │林清輝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林清輝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6 │呂靜花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2,000元 │由柯秋美轉交│
│ │ │日 │臺鄉黨部 │ │呂靜花另為緩│
│ │ │ │ │ │起訴處分。 │
├──┼────┼───────┼───────┼────┼──────┤
│17 │賴松忠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賴松忠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8 │柯五郎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霧│3,000元 │柯五郎另為緩│
│ │ │日 │臺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五:被告蔡資芳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方玉妹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由黃順發轉交│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2 │林一江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3 │柯自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牡丹鄉牡│2,000元 │ │
│ │ │日 │丹國小對面某處│ │ │
├──┼────┼───────┼───────┼────┼──────┤
│4 │葉金秀 │105年1月16日前│牡丹鄉某處 │1,000元 │由葉德生轉交│
│ │ │某日 │ │ │ │
├──┼────┼───────┼───────┼────┼──────┤
│5 │葉德生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 │
│ │ │日 │丹鄉黨部 │ │ │
├──┼────┼───────┼───────┼────┼──────┤
│6 │黃順發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7 │陳志憲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牡丹鄉石│3,000元 │ │
│ │ │日 │門村大梅路9號 │ │ │
│ │ │ │陳志憲住處 │ │ │
├──┼────┼───────┼───────┼────┼──────┤
│8 │方霙綺 │104年11月底、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 │
│ │ │12月初某日 │丹鄉黨部 │ │ │
├──┼────┼───────┼───────┼────┼──────┤
│9 │林寶玉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鄉黨部 │ │ │
├──┼────┼───────┼───────┼────┼──────┤
│10 │吳榮吉 │104年12月中旬 │屏東縣牡丹鄉牡│3,000元 │ │
│ │ │某日 │丹國小前某處 │ │ │
├──┼────┼───────┼───────┼────┼──────┤
│11 │賴光明 │105年1月16日前│國民黨屏東縣牡│3,000元 │賴光明另為緩│
│ │ │某日 │丹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12 │謝進貴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牡丹鄉高│3,000元 │謝進貴另為緩│
│ │ │ │士村高士路56號│ │起訴處分。 │
│ │ │ │謝進貴住處 │ │ │
├──┼────┼───────┼───────┼────┼──────┤
│13 │潘呈清 │104年12月底某 │國民黨屏東縣牡│2,000元 │潘呈清另為緩│
│ │ │日 │丹鄉黨部 │ │起訴處分。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六:被告董婕妤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韋忠貞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2,000元 │ │
│ │ │日 │ │ │ │
├──┼────┼───────┼───────┼────┼──────┤
│2 │盧正宗 │105年1月初某日│不詳 │3,000元 │ │
├──┼────┼───────┼───────┼────┼──────┤
│3 │江新春 │105年1月16日前│屏東縣獅子鄉內│3,000元 │ │
│ │ │某日 │文村內文一巷3 │ │ │
│ │ │ │號江新春住處前│ │ │
├──┼────┼───────┼───────┼────┼──────┤
│4 │蔡錫金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公│3,000元 │ │
│ │ │日 │所 │ │ │
├──┼────┼───────┼───────┼────┼──────┤
│5 │朱山櫻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草│3,000元 │ │
│ │ │日 │埔村草埔七巷1 │ │ │
│ │ │ │號朱山櫻住處 │ │ │
├──┼────┼───────┼───────┼────┼──────┤
│6 │黃春英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獅子鄉楓│3,000元 │ │
│ │ │日 │林村楓林一巷5 │ │ │
│ │ │ │號之15黃春英住│ │ │
│ │ │ │處 │ │ │
├──┼────┼───────┼───────┼────┼──────┤
│7 │周正雄 │104年12月底某 │不詳 │3,000元 │ │
│ │ │日 │ │ │ │
├──┼────┼───────┼───────┼────┼──────┤
│8 │林文旭 │104年11、12月 │屏東縣獅子鄉獅│2,000元 │ │
│ │ │間某日 │子村某喜宴場 │ │ │
├──┼────┼───────┼───────┼────┼──────┤
│9 │何春美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獅│2,000元 │ │
│ │ │日 │子村獅子三巷8 │ │ │
│ │ │ │號何春美住處 │ │ │
├──┼────┼───────┼───────┼────┼──────┤
│10 │朱宗仁 │104年12月間某 │簡東明屏東縣獅│3,000元 │ │
│ │ │日 │子鄉後援會成立│ │ │
│ │ │ │大會會場 │ │ │
├──┼────┼───────┼───────┼────┼──────┤
│11 │阮嬪 │104年12月底某 │屏東縣獅子鄉楓│3,000元 │ │
│ │ │日 │林部落射箭隊成│ │ │
│ │ │ │立大會會場 │ │ │
├──┼────┼───────┼───────┼────┼──────┤
│12 │周秋雄 │105年1月10日 │屏東縣獅子鄉內│3,000元 │周秋雄另為緩│
│ │ │ │獅村內獅巷44號│ │起訴處分。 │
│ │ │ │之4周秋雄住處 │ │ │
├──┼────┼───────┼───────┼────┼──────┤
│13 │何順吉 │105年1月初某日│屏東縣獅子鄉楓│3,000元 │何順吉另為緩│
│ │ │ │林村楓林四巷18│ │起訴處分。 │
│ │ │ │號何順吉住處外│ │ │
├──┼────┼───────┼───────┼────┼──────┤
│14 │汪月香 │104年12月間某 │屏東縣獅子鄉內│2,000元 │汪月香另為緩│
│ │ │日 │獅村路旁 │ │起訴處分。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七:被告高王添福交付款項情形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周建邦 │104年12月間某 │高王添福在屏東│2,000元 │周建邦另為緩│
│ │ │日 │縣春日鄉開設之│ │起訴處分 │
│ │ │ │炒翻天熱炒店 │ │ │
├──┼────┼───────┼───────┼────┼──────┤
│2 │江彥彬 │105年1月間某日│上開熱炒店 │2,000元 │江彥彬另為緩│
│ │ │ │ │ │起訴處分 │
├──┼────┼───────┼───────┼────┼──────┤
│3 │梁淑女 │104年12月底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梁淑女另為緩│
│ │ │日 │ │ │起訴處分 │
├──┼────┼───────┼───────┼────┼──────┤
│4 │白天勇 │104年12月間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 │
│ │ │日 │ │ │ │
├──┼────┼───────┼───────┼────┼──────┤
│5 │胡志忠 │104年12月間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胡志忠另為緩│
│ │ │日 │ │ │起訴處分 │
├──┼────┼───────┼───────┼────┼──────┤
│6 │王亞倫 │104年12月中旬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王亞倫另為緩│
│ │ │某日 │ │ │起訴處分 │
├──┼────┼───────┼───────┼────┼──────┤
│7 │劉素金 │104年12月中旬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劉素金另為緩│
│ │ │某日 │ │ │起訴處分 │
├──┼────┼───────┼───────┼────┼──────┤
│8 │朱萬成 │104年12月間某 │上開熱炒店 │2,000元 │朱萬成另為緩│
│ │ │日 │ │ │起訴處分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八:被告謝進財交付款項情形(茂林區茂林里)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田新忠 │104年12月間某 │不詳 │2,000元 │ │
│ │ │日 │ │ │ │
├──┼────┼───────┼───────┼────┼──────┤
│2 │李武雄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日 │林區黨部 │ │ │
├──┼────┼───────┼───────┼────┼──────┤
│3 │魏美香 │104年12月20日 │不詳 │2,000元 │ │
│ │ │左右某日 │ │ │ │
├──┼────┼───────┼───────┼────┼──────┤
│4 │陳奕蓁 │104年12月中旬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某日 │林區黨部 │ │ │
├──┼────┼───────┼───────┼────┼──────┤
│5 │魏光保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日 │林區黨部 │ │ │
├──┼────┼───────┼───────┼────┼──────┤
│6 │魏乾貴 │104年12月間某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日 │林區黨部 │ │ │
├──┼────┼───────┼───────┼────┼──────┤
│7 │魏坤祥 │104年12月20日 │國民黨高雄市茂│2,000元 │ │
│ │ │ │林區黨部 │ │ │
├──┼────┼───────┼───────┼────┼──────┤
│8 │黃純怡 │105年1月12日或│國民黨高雄市00000000 0 0
0 0 0000 00區○○巷00號│ │ │
└──┴────┴───────┴───────┴────┴──────┘
┌───────────────────────────────────┐
│附表九:被告鄭善雄交付款項情形(茂林區萬山里) │
├──┬────┬───────┬───────┬────┬──────┤
│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
│1 │盧得勝 │104年12月底或 │高雄市茂林區萬│2,000元 │盧得勝另為緩│
│ │ │105年1月初某日│山巷63之1號盧 │ │起訴處分 │
│ │ │日 │得勝住處 │ │ │
├──┼────┼───────┼───────┼────┼──────┤
│2 │呂一平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2,000元 │呂一平另為緩│
│ │ │日 │山巷45之1號呂 │ │起訴處分 │
│ │ │ │一平住處 │ │ │
├──┼────┼───────┼───────┼────┼──────┤
│3 │蔡梁玉英│105年1月初某日│高雄市茂林區萬│2,000元 │ │
│ │ │ │山巷60號蔡梁玉│ │ │
│ │ │ │英住處 │ │ │
├──┼────┼───────┼───────┼────┼──────┤
│4 │金瑞芳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金瑞芳另為緩│
│ │ │日 │山巷22號金瑞芳│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5 │金瑞原 │104年12月18日 │不詳 │1,000元 │ │
├──┼────┼───────┼───────┼────┼──────┤
│6 │關正龍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 │
│ │ │ │山巷30號鄭善雄│ │ │
│ │ │ │住處 │ │ │
├──┼────┼───────┼───────┼────┼──────┤
│7 │戴曉薇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戴曉薇另為緩│
│ │ │日 │山巷50號戴曉薇│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8 │梁金堂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梁金堂另為緩│
│ │ │日 │山巷2號梁金堂 │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9 │蔡文俤 │104年12月底或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蔡文俤另為緩│
│ │ │105 年1 月初某│山巷16號蔡文住│ │起訴處分 │
│ │ │日 │ │ │ │
├──┼────┼───────┼───────┼────┼──────┤
│10 │武金玉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武金玉另為緩│
│ │ │ │山巷30號鄭善雄│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1 │戴吳水華│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戴吳水華另為│
│ │ │某日 │山巷50號戴吳水│ │緩起訴處分 │
│ │ │ │華住處 │ │ │
├──┼────┼───────┼───────┼────┼──────┤
│12 │陳德榮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陳德榮另為緩│
│ │ │日 │山巷30號鄭善雄│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3 │顏國秋 │105年1月間某日│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顏國秋另為緩│
│ │ │ │山巷64號顏國秋│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4 │梁秋菊 │104年12月間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梁秋菊另為緩│
│ │ │日 │山巷34號梁秋菊│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15 │金秀蘭 │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萬│1,000元 │金秀蘭另為緩│
│ │ │日 │山巷30號鄭善雄│ │起訴處分 │
│ │ │ │住處 │ │ │
└──┴────┴───────┴───────┴────┴──────┘
┌───────────────────────────────────┐
│附表十:被告羅耀明交付款項情形(茂林區多納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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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受款人 │交付款項時間 │交付款項地點 │金 額 │備 註 │
│ │姓 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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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華強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 │納巷52號羅耀明│ │ │
│ │ │ │住處 │ │ │
├──┼────┼───────┼───────┼────┼──────┤
│2 │邱明財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 │納巷76號邱明財│ │ │
│ │ │ │住處 │ │ │
├──┼────┼───────┼───────┼────┼──────┤
│3 │孫佩馨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孫佩馨另為緩│
│ │ │ │納巷83號孫佩馨│ │起訴處分 │
│ │ │ │住處前 │ │ │
├──┼────┼───────┼───────┼────┼──────┤
│4 │劉富郎 │不詳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劉富郎另為緩│
│ │ │ │納巷81號劉富郎│ │起訴處分 │
│ │ │ │住處前 │ │ │
├──┼────┼───────┼───────┼────┼──────┤
│5 │沈明勇 │105年1月9日或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沈明勇另為緩│
│ │ │10日 │納巷53之1號沈 │ │起訴處分 │
│ │ │ │明勇住處 │ │ │
├──┼────┼───────┼───────┼────┼──────┤
│6 │賴昆毅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賴昆毅另為緩│
│ │ │1週某日 │納巷40號賴昆毅│ │起訴處分 │
│ │ │ │住處前 │ │ │
├──┼────┼───────┼───────┼────┼──────┤
│7 │江魯金雲│104年12月底某 │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日 │納巷6之1號江魯│ │ │
│ │ │ │金雲住處 │ │ │
├──┼────┼───────┼───────┼────┼──────┤
│8 │張正忠 │105年1月16日前│高雄市茂林區多│2,000元 │ │
│ │ │1週某日 │納巷23號張正忠│ │ │
│ │ │ │住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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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一:本件聲請人王和家等5 人經原確定判決論罪
科刑部分 │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主 文 │本院判決:主文 │
├──┼───┼──────┼───────────┼─────────────┤
│1 │王和家│有投票權人於│王和家犯有投票權人收受│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
│ │ │附表二之一編│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王和家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 │ │號1 所載時間│,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地點自馬昭│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明收得賄賂2 │權貳年,
緩刑參年,並應│日,
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 │ │次,分別為50│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
│ │ │00元、7,000 │。 │元。已繳回之賄款所得新台幣│
│ │ │元,合計1200│ │伍仟元
沒收;未
扣案之賄款所│
│ │ │0元,約定投 │ │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
│ │ │票給立委候選│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
│ │ │人簡東明。 │ │額。 │
├──┼───┼──────┼───────────┼─────────────┤
│2 │陳順歸│有投票權人於│陳順歸犯有投票權人收受│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
│ │ │附表二之一編│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陳順歸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 │ │號2 所載時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地點自馬昭│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明收得賄賂2 │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 │ │次,分別為3,│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
│ │ │000元、7,000│。 │元。未扣案之賄款所得新臺幣│
│ │ │元,計10,000│ │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元,約定投票│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給立委候選人│ │ │
│ │ │簡東明。 │ │ │
├──┼───┼──────┼───────────┼─────────────┤
│3 │陳幸一│有投票權人於│陳幸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
│ │ │附表二之一編│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陳幸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 │ │號3 所載時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地點自馬昭│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明收得賄賂7,│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 │ │000元,約定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
│ │ │投票給立委候│。 │元。未扣案之賄款所得新臺幣│
│ │ │選人簡東明。│ │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 │高玉金│有投票權人於│高玉金犯有投票權人收受│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
│ │ │附表二之一編│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高玉金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 │ │號5 所載時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地點自馬昭│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明收得賄賂6,│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 │ │000元,約定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
│ │ │投票給立委候│。 │元。已繳回之賄款所得新台幣│
│ │ │選人簡東明。│ │陸仟元沒收。 │
├──┼───┼──────┼───────────┼─────────────┤
│5 │賴立誠│有投票權人於│賴立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
│ │ │附表二之一編│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賴立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 │ │號6 所載時間│,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地點自馬昭│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明收得賄賂2 │權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 │ │次,分別為6,│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
│ │ │000元、6,000│。 │元。未扣案之賄款所得新臺幣│
│ │ │元,合計12,0│ │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元,約定投│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票給立委候選│ │,追徵其價額。 │
│ │ │人簡東明。 │ │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二:被告李麗花等139 人被訴投票收賄撤銷改判無罪部分(內容詳原確定判決│
│所載-略)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三:被告李麗花等142 人答辯內容 │
├──┬───┬────────────────┬────────────────┬─────┤
│編號│被 告│ 被告於本院辯稱內容 │ 被告於偵訊及原審辯護內容 │備 考 │
├──┼───┼────────────────┼────────────────┼─────┤
│1 │李麗花│我從104年10份總統、副總統、立委 │①有參加拜票活動(105選偵13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選舉我都有參與,總統、副總統到台│ 第240頁) │1之被告 │
│ │ │糖那邊,一直到輔選幹部開會我都有│②有參加拜票、協助掛旗子(105選 │ │
│ │ │參與會議;我是瑪家鄉婦女會的理事│ 偵13卷一第256頁) │ │
│ │ │長,擔任該職務對於輔選壓力比較重│③當時王榮儀交付3,000元給我時, │ │
│ │ │,我都有參加幹部、社區開會、發放│ 他說這3,000元是輔選工作費(105│ │
│ │ │宣傳單、社區拜票,都是在開始的過│ 選偵13卷一第242頁反面) │ │
│ │ │程一直參與,我們瑪家鄉有八個社區│④當時王榮儀在這次選舉有交付3,00│ │
│ │ │,跑完之後,王榮儀邀我到瑪家鄉服│ 0元現金給我,只說這是輔選工作 │ │
│ │ │務站拿當天要拜票的文宣,給我一張│ 費(105選偵13卷一第243頁) │ │
│ │ │牛皮紙信封,上面寫了辛苦了,還加│⑤我們拜票完瑪家鄉1次後,要拜票 │ │
│ │ │註拜票的時間,我肯定這個信封裡面│ 第2次時,王榮儀拿錢給我的。我 │ │
│ │ │的3,000元,就是給我們的工作費, │ 認為這筆錢應該是拜票輔選的薪資│ │
│ │ │我不認為那是賄選的金錢。我到每一│ (105選偵13卷一第243頁) │ │
│ │ │個社區拜票,幾乎各社區都會簽到,│⑥王榮儀主任拿給我一個信封袋,載│ │
│ │ │但是瑪家鄉、三和義權社區我沒有簽│ 明「辛苦了」主任說是工作費,我│ │
│ │ │;除了簽到簿,我們也有附上拜票時│ 就收(105選偵13卷一第256頁反面│ │
│ │ │的照片,我不認為這是賄選(見本院│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2頁│⑦該工作費是真的工作費,是到各社│ │
│ │ │反面) │ 區拜票、協助掛旗子(105選偵13 │ │
│ │ │ │ 卷一第259頁反面) │ │
│ │ │ │⑧我拿到這筆錢時,我問說「這是什│ │
│ │ │ │ 麼」,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 │
│ │ │ │ 我就收了(105選偵13卷一第259頁│ │
│ │ │ │ 反面) │ │
├──┼───┼────────────────┼────────────────┼─────┤
│2 │蔡 謨│我是瑪家鄉鄉黨部輔選幹部,輔選期│①有參加插旗、發文宣(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間所有的活動,包含大小的會議、成│ 卷一第376頁) │2之被告 │
│ │ │立簡東明瑪家鄉競選總部,我負責經│②幫黨部發文宣(105選偵13卷一第 │ │
│ │ │營瑪家社區的黨部的提名候選人及政│ 379反面) │ │
│ │ │黨票,我單獨具體拜票3 次,還有發│③我有幫簡東明從事競選、輔選工作│ │
│ │ │放文宣,我有經營政黨的票,總統的│ ,因為簡東明是黨部提名人選(10│ │
│ │ │票我也有經營。參加遊行2 次、還有│ 5選偵13卷一第366頁) │ │
│ │ │很多競選活動,但是因為時間太久記│④我是去幫忙發瑪家村簡立委的文宣│ │
│ │ │不清楚了。在104年12月下旬我到鄉 │ 傳單的工作,是主任王榮儀請我們│ │
│ │ │黨部去拿文宣,王榮儀拿一個信封給│ 幫忙的(105選偵13卷一第366頁)│ │
│ │ │我,跟我說辛苦了,這是工作費,上│⑤王榮儀說是我們的工作費,不是買│ │
│ │ │面寫開會時間,裡面有3,000元。我 │ 票賄選的錢(105選偵13卷一第376│ │
│ │ │認為那是工作費,不是賄選的錢(見│ 頁)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⑥王榮儀給我錢之前我就在工作了;│ │
│ │ │82頁反面) │ 我親自拿文宣給誰給謝銀、王愛 │ │
│ │ │ │ 情(105選偵13卷第379反面) │ │
├──┼───┼────────────────┼────────────────┼─────┤
│3 │林國輝│我是瑪家村的村長,104年10月份我 │①有參加輔選拉票(105選偵13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從瑪家鄉黨部經過,王榮儀交給我一│ 第284頁反面) │3之被告 │
│ │ │個信封袋,到瑪家村我老家才打開看│②有參加拜票1次、約1小時(105選 │ │
│ │ │裡面有3,000元;我負責參與黨部輔 │ 偵13卷一第291頁) │ │
│ │ │選活動、負責開車載黨員去定點,有│③我參加車隊遊行1次,從中午12點 │ │
│ │ │參加立委服務處成立大會、泰武村造│ 到下午4點4個小時(105選偵13卷 │ │
│ │ │勢活動,還有遊行車隊1次,鄉黨部 │ 一第292頁) │ │
│ │ │成立時,我也有負責載人,也有參加│ │ │
│ │ │社區的拜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2頁反面) │ │ │
├──┼───┼────────────────┼────────────────┼─────┤
│4 │董 忠 │我的工作就是輔選、拜票,整理旗幟│①做50支競選旗幟、插旗(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掛旗幟,我們瑪家鄉瑪家村村莊裡│ 13卷一第355頁反面) │4之被告 │
│ │ │面拜訪宣傳的工作。還有整理別村的│②有參加插旗、發文宣(105選偵13 │ │
│ │ │旗幟。我也是拿到信封袋1,500元, │ 卷一第362頁) │ │
│ │ │那是工作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③蔡謨給我的不是行賄的錢,是工作│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 │ 的錢(105選偵13卷一第356頁) │ │
│ │ │ │④蔡謨請我去做插旗子,他有給我工│ │
│ │ │ │ 錢1,500元,我拿1,000元,其餘50│ │
│ │ │ │ 0元是我跟蔡謨去喝飲料用(105選│ │
│ │ │ │ 偵13卷一第361頁) │ │
│ │ │ │⑤是蔡謨叫我插旗子的,鄉黨部的旗│ │
│ │ │ │ 子(105選偵13卷一第362頁) │ │
├──┼───┼────────────────┼────────────────┼─────┤
│5 │唐建生│王榮儀給我信封袋,裡面有1,500元 │①有參加幫忙發1小時簡東明的傳單 │附表一編號│
│ │ │;家戶拜訪3次、協助瑪家鄉動員2次│ (105選偵13卷一第295反面至296 │5之被告 │
│ │ │,社區動員總部1次,發放文宣5次,│ 頁、第311頁) │ │
│ │ │協助社區一些活動,接到命令要去總│②我有問何要給1,500元,是因為我 │ │
│ │ │部時,我們就會動員,要輔選黨部提│ 有參加發1小時傳單(105選偵13卷│ │
│ │ │名的人選(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一第296頁反面) │ │
│ │ │字第2號卷㈢第83頁) │③王榮儀直接交付一個信封袋給我 │ │
│ │ │ │ 說這是你的工作費,我沒有當場拆│ │
│ │ │ │ 開,也不知道金額多少,回家後我│ │
│ │ │ │ 才發現裡面裝有1,500元的工作費 │ │
│ │ │ │ (105選偵13卷一第296頁反面) │ │
│ │ │ │④我回家拆開信封看到錢後,我用我│ │
│ │ │ │ 的0000000000打電話給王榮儀確認│ │
│ │ │ │ 這筆錢的目的,他說這是我發傳單│ │
│ │ │ │ 的工作費(105選偵13卷一第309、│ │
│ │ │ │ 309至309頁反面) │ │
├──┼───┼────────────────┼────────────────┼─────┤
│6 │杜文來│104年12月中下旬收到王榮儀以牛皮 │①有參加掃街拜票2次共約6小時(10│附表一編號│
│ │ │紙袋,上面寫大家辛苦了,寫104年 │ 5選偵13卷一第264頁反面 ) │之6被告 │
│ │ │12月28日競選,12月到105年1月我是│②有參加掃街拜票、車隊遊行2次( │ │
│ │ │鄉黨委員會的委員兼任小組長,從事│ 105選偵13卷一第276頁) │ │
│ │ │10份開始參加鄉黨部的會議,每月1 │③掃街、拜票是從三和村開始,一共│ │
│ │ │到2次的會議,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 │ 遶了6個村、8個社區,時間是105 │ │
│ │ │大會、參加總統、副總統簡東明成立│ 年1月14日早上9點集合,到下午3 │ │
│ │ │競選總部大會,我是負責,我們北葉│ 點,另外還有於105年1月12日在北│ │
│ │ │村輔選的召集人,我找輔選幹部討論│ 葉村,我們自己幹部自行做家戶拜│ │
│ │ │如何進行輔選,3次家戶拜訪及文宣 │ 票,我有參與的掃街、拜票就只有│ │
│ │ │資料的發放,因為地勢坡度高,所以│ 2次(105選偵13卷一第276頁反面 │ │
│ │ │每次都要2小時以上,簡東明105年1 │ ) │ │
│ │ │月12日在瑪家鄉8個社區、霧台鄉5個│ │ │
│ │ │社區,早上8點到下午5點,我自己開│ │ │
│ │ │車全程參加,第2次105年1月12.14. │ │ │
│ │ │15日動員的掃街拜票,也是車隊遊行│ │ │
│ │ │,從春日鄉八個村到來義村6個村, │ │ │
│ │ │我都是自己開車加油,所以這3,000 │ │ │
│ │ │元工作補助費,認為是賄選,我感到│ │ │
│ │ │非常冤枉(見本院106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83頁) │ │ │
├──┼───┼────────────────┼────────────────┼─────┤
│7 │高文生│①我是民黨黨部北葉區分部的常委,│①有參加發放文宣、開會(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 我負責三合一選舉期間,我是北葉│ 13卷一第314頁反面至315頁反面)│7之被告 │
│ │ │ 區後援會的會長,我們輔佐國民黨│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幹部共2次、開 │ │
│ │ │ 提名的候選人,工作內容都同前,│ 會(105選偵13卷一第328頁) │ │
│ │ │ 王榮儀給我3,000元,我的職務影 │③我是輔選幹部,簡東明是黨提名的│ │
│ │ │ 響力的關係,所以當初王榮儀在給│ ,我們都會去輔選;就是開會村莊│ │
│ │ │ 我信封也是上面有寫辛苦了,我確│ 拜票、掃街;王榮儀3,000元給我 │ │
│ │ │ 定那一定是工作費(見本院106年 │ 是工作費;那個工作費是給我的,│ │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 │ 不是給我家裡的,因為我是輔選幹│ │
│ │ │ 面) │ 部我去開會(105選偵13卷一第314│ │
│ │ │②簡東明是排灣族,我們也是排灣族│ 至315頁反面) │ │
│ │ │ ,就文化的角度來講,我們義不容│ │ │
│ │ │ 辭地幫忙他,不會錢來了才出現幫│ │ │
│ │ │ 忙他;如果賄選就是犯罪,我們做│ │ │
│ │ │ 信徒的,在上帝面前怎麼敢去做犯│ │ │
│ │ │ 罪的事情(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 訴字第2號卷㈤第77頁) │ │ │
│ │ │ │ │ │
├──┼───┼────────────────┼────────────────┼─────┤
│8 │董文巧│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在輔選中,│①有參加掃街拜票之小組長(105選 │附表一編號│
│ │ │我參加家戶拜票、宣傳2次,還有大 │ 偵13 卷一第332頁 ) │9之被告 │
│ │ │會總部1次,瑪家鄉黨部週邊環境檢 │②有參加掃街拜票共1小時(105選偵│ │
│ │ │查、整理的工作,我收王榮儀1,500 │ 13卷一第345頁) │ │
│ │ │元工作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③王榮儀拿1,500元給我;他說這是 │ │
│ │ │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給我買油、割草等雜項的費用;因│ │
│ │ │ │ 為是年度總費用,總不能每次割草│ │
│ │ │ │ 都跟他要100、200元,這1,500元 │ │
│ │ │ │ 應該是結算割草一整年的工作費,│ │
│ │ │ │ 還有飲料、便當等雜項費用,是在│ │
│ │ │ │ 工作之後(105選偵13卷一第332頁│ │
│ │ │ │ 反面至334頁反面) │ │
│ │ │ │④選舉前,一月初白天的時候在北葉│ │
│ │ │ │ 村風景巷的民眾服務處,王榮儀把│ │
│ │ │ │ 1,500元裝在信封袋裡面拿給我, │ │
│ │ │ │ 他拿給我時沒有講什麼;那時我想│ │
│ │ │ │ 說可能是割草或是買便當的費用(│ │
│ │ │ │ 105選偵13卷一第344頁反面) │ │
├──┼───┼────────────────┼────────────────┼─────┤
│9 │林華志│我擔任瑪家鄉鄉黨部小組長,選舉中│①有參加在北葉村拜票(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我在105年1月12日參加簡東明競選總│ 卷二第55頁反面) │10之被告 │
│ │ │部成立大會,北葉區參加幹部會議、│②有參加掃街拜票3次,一次約2小時│ │
│ │ │北葉區家戶拜票行程三次,我參加10│ (105選偵13卷二第65頁反面) │ │
│ │ │5年1月14日掃街拜票,105年1月15日│③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王榮儀交付給我│ │
│ │ │聯合車隊掃街拜票。王榮儀給我2,00│ 2,000元說是給我的工作費,電話 │ │
│ │ │0元以牛皮紙袋裝(見本院106年度原│ 通知我才去參加共參加4次(105選│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偵13卷二第55反面至56頁) │ │
│ │ │ │④2,000元是油費,我們還要拜票, │ │
│ │ │ │ 自己買檳榔請老人家吃(105選偵 │ │
│ │ │ │ 13卷二第65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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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育芳│家戶拜訪3 次,105年1月15日車隊遊│①有參加掃街1天約共約7.5小時、拜│附表一編號│
│ │ │行,平常瑪家服務站室內清掃工作,│ 票、幫忙開車、買飲料及檳榔(10│11之被告 │
│ │ │因為服務站有辦樂齡學習中心,主要│ 5選偵13卷二第202頁) │ │
│ │ │是老人關懷學習一直到現在,我從王│②有參加拜票3次共約6小時,掃街上│ │
│ │ │榮儀拿1,500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午10點到下午5點共約7小時(105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選偵13卷二第212頁反面) │ │
│ │ │ │③王榮儀有付1,500元給我,他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他在104年1月初(日期│ │
│ │ │ │ 忘記),要我幫忙出去活動發文宣│ │
│ │ │ │ 、整理收拾會場及造勢活動幫忙開│ │
│ │ │ │ 車,才會給我1,500元的工作(105│ │
│ │ │ │ 選偵13卷二第201頁反面至2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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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董賢明│我在瑪家鄉黨部擔任常委、小組長,│①有參加拜票(105選偵13卷二第99 │附表一編號│
│ │ │以上掃街拜票文宣工作等我都有參與│ 頁反面) │12之被告 │
│ │ │,在造勢活動時,我是前導車交管工│②有參加掃街拜票(105選偵13卷二 │ │
│ │ │作,主任王榮儀交付給我3,000元工 │ 第115頁反面) │ │
│ │ │作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③給我3,000元是貼補油錢,如果按 │ │
│ │ │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照我的工作時數、工資當然不合理│ │
│ │ │ │ ,其他部份是我自願貼補的;我是│ │
│ │ │ │ 後援會會長,是為簡東明的輔選幹│ │
│ │ │ │ 部;王榮儀交付3,000元給我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交付時間就是後援會成│ │
│ │ │ │ 立後;王榮儀有告知我會幫我投保│ │
│ │ │ │ ,他沒跟我說要保甚麼險,只有說│ │
│ │ │ │ 會幫我投保(105選偵13卷二第100│ │
│ │ │ │ 頁反面至101頁反面) │ │
│ │ │ │④其實後援會並無固定的幹部,是簡│ │
│ │ │ │ 東明在我們瑪家鄉成立競選總部大│ │
│ │ │ │ 會時,有宣布我是後援會會長,所│ │
│ │ │ │ 以我就會幫他作輔選及動員工作;│ │
│ │ │ │ 給我競選經費或活動費就是這個3,│ │
│ │ │ │ 000元而已(105選偵13卷二第115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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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陳英敏│王榮儀在瑪家鄉玉泉社區不知名麵店│①有參加發文宣、掛旗幟(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給我1,500元,我負責插玉泉社區的 │ 13卷二第120頁) │13之被告 │
│ │ │旗子、拉旗幟、交管,社區掃街拜票│②有參加發40戶文宣、掛 5 面旗幟 │ │
│ │ │2次,瑪家鄉車隊大型活動1次(見本│ ,工作約 3 小時、掃街拜票騎車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3│ 7小時及加油錢(05選偵13卷二第 │ │
│ │ │頁反面) │ 131頁反面) │ │
│ │ │ │③王榮儀是在我工作之後,他拿一個│ │
│ │ │ │ 黃色信封裡面裝有1,500元,說是 │ │
│ │ │ │ 工作的費用及拜票掃街的油錢及一│ │
│ │ │ │ 些文宣品一起給我;他都只有說這│ │
│ │ │ │ 是工作費(105選偵13卷二第120、│ │
│ │ │ │ 1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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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太平│瑪家鄉三和市區區分部常委、村長,│①有參加發放文宣共2次,1次約2、3│附表一編號│
│ │ │上開所述競選活動我都有參與,總統│ 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84頁反面 │14之被告 │
│ │ │、副總統、立委成立大會等、家戶拜│ ) │ │
│ │ │訪、文宣我都有參與總共5次拜訪,1│②有參加掃街拜票2次(105選偵13 │ │
│ │ │次大約2到3小時左右。參加輔選會議│ 卷二第93頁反面) │ │
│ │ │4次,105年1月12日瑪家鄉掃街拜票 │③我們總共2次掃街拜票,第1次吃點│ │
│ │ │,105年1月14日、15日大型遊行我也│ 心,第2次因為王榮儀有事無法到 │ │
│ │ │有助選(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達,所以事後他親自到三和來,拿│ │
│ │ │第2號卷㈢第83頁反面) │ 給我3,000元點心費,是給全部掃 │ │
│ │ │ │ 街拜票11、12人點心費;第1次掃 │ │
│ │ │ │ 街開始,我們在選舉前2週開始1星│ │
│ │ │ │ 期一次,幫忙送文宣傳單工作;我│ │
│ │ │ │ 們在選舉前2 週開始 1 星期一次 │ │
│ │ │ │ ,時間大概2至3小時左右。王榮儀│ │
│ │ │ │ 第1次有陪我們走路掃街,我只對 │ │
│ │ │ │ 三和社區發送文宣及傳單;我要簽│ │
│ │ │ │ 名,他說他沒簿子改天再簽(105 │ │
│ │ │ │ 選偵13卷二第84至85頁) │ │
│ │ │ │④王榮儀是在掃街拜票之後1、2天後│ │
│ │ │ │ 交給我的,應該是選舉前一週;王│ │
│ │ │ │ 榮儀叫我請村民盧秋生、孫瑞珠、│ │
│ │ │ │ 廖云香、李網市等多人吃點心( │ │
│ │ │ │ 105選偵13卷二第93、94頁反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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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高惠芬│鄉黨部擔任委員,這次三和社區選舉│①有參加發1次傳單約2小時(105選 │附表一編號│
│ │ │輔選小組長,我參加輔選工作拜票三│ 偵13卷二第108頁) │15之被告 │
│ │ │次、平常也有個人親友的輔選,簡東│②有參加發傳單約2小時、造勢開車 │ │
│ │ │明立委總部、總統、副總統我也有參│ (105選偵13卷二第292頁反面) │ │
│ │ │與,高雄夢時代總統造勢大會我也有│③我沒有擔任他總部的任何職務,我│ │
│ │ │參與,我從王榮儀拿2,000元工作費 │ 是國民黨三和社區的小組長;王榮│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儀主任選舉前差不多1 月初在另外│ │
│ │ │㈢第84頁) │ 一個小組長的店裡面個社區有5、6│ │
│ │ │ │ 個小組長聚集在店裡,王榮儀就送│ │
│ │ │ │ 宣傳單來,王榮儀收在牛皮紙類的│ │
│ │ │ │ 信封裡,當時我不知道裡面是錢,│ │
│ │ │ │ 因為我第1次擔任小組,第1次參 │ │
│ │ │ │ 與,當時在發宣傳單時,順便給我│ │
│ │ │ │ 們信封,王榮儀沒有講,我當時拿│ │
│ │ │ │ 到時以為是公文類的東西,可能是│ │
│ │ │ │ 下一次拜票的流程表,王榮儀當時│ │
│ │ │ │ 什麼都沒有講;我回家後打開看才│ │
│ │ │ │ 發現裡面是2,000元(105選偵13卷│ │
│ │ │ │ 二第293頁)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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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盧秋生│我從王榮儀拿1,500元工作費。文宣 │①有參加開車造勢、發放文宣共2次 │附表一編號│
│ │ │3次、造勢1次,我自己開車(見本院│ ,1次2、3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16之被告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 217頁反面) │ │
│ │ │) │②有參加發傳單約2次一次2-3小時、│ │
│ │ │ │ 造勢開車1次(105選偵13卷二第22│ │
│ │ │ │ 6頁反面) │ │
│ │ │ │③我開我的車幫簡東明造勢、沒擔任│ │
│ │ │ │ 什麼職務;王榮儀說選舉前期間發│ │
│ │ │ │ 放宣傳單有新臺幣1,500元工資; │ │
│ │ │ │ 王榮儀交給我工作酬勞,在孫瑞珠│ │
│ │ │ │ 家中交代工作後當場把1,500元交 │ │
│ │ │ │ 給我;我工作時間105.1.16和1.13│ │
│ │ │ │ 共發放2次,1次約2-3小時;王榮 │ │
│ │ │ │ 儀交付這筆錢請我發放宣傳單,沒│ │
│ │ │ │ 有說要我支持誰和投給誰;我不認│ │
│ │ │ │ 為這是賄款,這是我發放宣傳單的│ │
│ │ │ │ 工資(105選偵13卷二第217至219 │ │
│ │ │ │ 頁) │ │
│ │ │ │④發傳單那次王榮儀有給信封袋,裡│ │
│ │ │ │ 面有1,500元,王榮儀也沒有講說 │ │
│ │ │ │ 要支持誰(105選偵13卷二第227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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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孫瑞珠│我是三和社區小組組長,我從王榮儀│①有參加拜票、煮東西(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拿1,000元,我們團隊一起拜票3次,│ 卷二第47頁) │17之被告 │
│ │ │成立總統、副總統競選大會2次,車 │②買點心(105選偵13卷二第51頁反 │ │
│ │ │隊造勢活動1次。王榮儀交代我給呂 │ 面) │ │
│ │ │網市3,000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③王榮儀親自拿1,000元給我,並告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 │ 知交付我趁大家外出拜票回來時,│ │
│ │ │ │ 煮一些熱食給工作人員吃1,000元 │ │
│ │ │ │ 並不是酬勞,而是買食材的費用,│ │
│ │ │ │ 如果真的換算是不符合成本的,只│ │
│ │ │ │ 因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我只是義│ │
│ │ │ │ 務幫忙的(105選偵13卷二第46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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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呂網市│我是三和村輔選人兼小組長,上開活│①有參加發傳單、拜票(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動我也有參與,到鄉黨部開會好幾次│ 卷二第298頁) │18之被告 │
│ │ │,三和社區家戶拜訪、發文宣3次, │②有參加掃街造勢拜票(105選偵13 │ │
│ │ │泰武鄉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我也有去│ 卷二第309頁) │ │
│ │ │,高雄市夢時代總統、副總統活動我│③我有幫忙造勢,以國民黨員的身分│ │
│ │ │也有參加1次。王榮儀給我1,500元,│ 幫忙拜票;我沒有職務,只是義務│ │
│ │ │以牛皮紙給我,上面寫辛苦了(見本│ 性的幫忙(105選偵13卷二第297頁│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 ) │ │
│ │ │頁) │④104年12月中旬,孫瑞珠到我家裡 │ │
│ │ │ │ 給我,用信封裝著,上面寫工作費│ │
│ │ │ │ ,沒有寫我的名字;我不曉得孫瑞│ │
│ │ │ │ 珠給我的錢是那來的,我都沒有問│ │
│ │ │ │ 。我就是幫黨做事(105選偵13卷 │ │
│ │ │ │ 二第309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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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蔡正福│我是三和社區小組長,我們工作團隊│①有參加造勢、發傳單(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都是一樣的,我們家戶拜票3次,鄉 │ 卷二第314頁) │19之被告 │
│ │ │黨部會議都有參加,沒有車隊遊行,│②有參加開車掃街拜票(105選偵13 │ │
│ │ │王榮儀給我1,500元,但給我時,現 │ 卷二第325頁) │ │
│ │ │場還有2、3個人,跟我說辛苦了(見│③王榮儀只有給我工作費1,500元,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但是沒有叫我投給誰(105選偵13 │ │
│ │ │84頁) │ 卷二第315頁) │ │
│ │ │ │④我是國民黨的小組長,14日幫忙 │ │
│ │ │ │ 掃街拜票,跟車隊一起,是自願的│ │
│ │ │ │ 日15日,都是開車跟著車隊一起(│ │
│ │ │ │ 105選偵13卷二第325頁) │ │
├──┼───┼────────────────┼────────────────┼─────┤
│19 │余傳仁│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我的工作是│①有參加發傳單(105選偵13卷二第 │附表一編號│
│ │ │在三和社區做輔選工作,家戶拜訪3 │ 232頁) │20之被告 │
│ │ │次,瑪家鄉車隊遊行1次。簡東明泰 │②有參加發傳單(105選偵13卷二第 │ │
│ │ │武村成立大會1次,瑪家鄉大會1次,│ 第245反面) │ │
│ │ │平常也有參加開會,我在瑪家國中運│③認知這筆錢應該是加油費;發傳 │ │
│ │ │動時,金太平鄉長在瑪家國中給我1,│ 單挨家挨戶發,差不多1個小時; │ │
│ │ │500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 發2次傳單,都在晚上,105.1月初│ │
│ │ │2號卷㈢第84頁) │ 、1月14日(105選偵13卷二第232 │ │
│ │ │ │ 頁反面至233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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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宋賢木│我是美園社區理事長,王榮儀交給我│①有參加發傳單1.5小時(105選偵12│附表一編號│
│ │ │3,000元,我參加總部、幹部會議, │ 卷第3頁) │21之被告 │
│ │ │總統、副總統夢時代1次;社區拜票 │②有參加拜票1.5小時(105選偵13卷│ │
│ │ │3次、車隊遊行1次、涼山市區遊行掃│ 二第24頁) │ │
│ │ │街拜票。我交給盧春花、李麥秋蘭、│③我找來與我一同發宣傳單的人都沒│ │
│ │ │洪士善,是王榮儀要我轉交的(見本│ 有提到薪水,但是王榮儀有交給我│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 2個信封袋,說是油資費和工作費 │ │
│ │ │頁反面) │ ,1個是給我的,1個是要我轉交給│ │
│ │ │ │ 麥運生的;我的信封袋理面是裝3,│ │
│ │ │ │ 000元;王榮儀給我的時候就說這 │ │
│ │ │ │ 是油資費和工作費,他沒有請我支│ │
│ │ │ │ 持哪一位候選人(105選偵13卷二 │ │
│ │ │ │ 第3至5頁) │ │
│ │ │ │④王榮儀把錢交給我是拜票之後,王│ │
│ │ │ │ 榮儀說這是工作費、油資費,就走│ │
│ │ │ │ 了(105選偵13卷二第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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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孫得志│①我是魯凱族,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①有參加開宣傳車(105選偵13卷二 │附表一編號│
│ │ │ 長至今,以往選舉我是幹部,我參│ 第265頁反面) │22之被告 │
│ │ │ 與選舉無條件的幫忙,我也是國民│②有參加開宣傳車(105選偵13卷二 │ │
│ │ │ 黨黨員20幾年,提名的黨員我一定│ 第275頁) │ │
│ │ │ 幫忙輔選,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 │③我開我的工程車掛簡東明競選宣傳│ │
│ │ │ ,我負責開車、掛旗幟3次,104年│ 布條,幫簡東明到處宣傳、選前車│ │
│ │ │ 12月20日、28日,105年1月14日、│ 隊造勢那天開一整天、是義務性的│ │
│ │ │ 15日拜票,105年1月16日投票,我│ ,沒有薪資,但是有發1,500元油 │ │
│ │ │ 出車大約3-4次,但是我還有在社 │ 費;王榮儀選前最後一天造勢掃街│ │
│ │ │ 區拜票3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活動出發前,在國民黨瑪家鄉鄉黨│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反面) │ 部,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現金, │ │
│ │ │②我整理資料時有找到105年1月16我│ 說是要讓我加油的,所以我才會收│ │
│ │ │ 整理資料時有找到105年1月16日之│ ;我有跟我老婆說那1,500是鄉黨 │ │
│ │ │ 前掃街拜票工作分配單,我當時幫│ 部要給我加油的錢;在選前造勢那│ │
│ │ │ 忙掃街的車,今天也有開來,也有│ 天,王榮儀有向我拿基本資料說要│ │
│ │ │ 帶當時我掛在我車上的競選背心。│ 幫我投保意外險,投保金額我不知│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道(105選偵13卷二第265頁反面、│ │
│ │ │ 卷㈤第54頁) │ 第267頁) │ │
│ │ │ │④1月14日我開整天的車,因為是選 │ │
│ │ │ │ 前的造勢活動(105選偵13卷二第 │ │
│ │ │ │ 27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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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盧春花│麥運生給我1,500元工作費,我是瑪 │①有參加發糖果、拜票、給拜票通知│附表一編號│
│ │ │家鄉美園社區小組長,鄉黨部開會二│ 單(105選偵13卷二第170頁) │23之被告 │
│ │ │次,掃街拜票3次,成立總統副總統 │②有參加發糖果、拜票約5、6次、每│ │
│ │ │大會、簡東明成立競選大會1次,瑪 │ 次約2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184 │ │
│ │ │家鄉競選活動掃街1次,我們自己社 │ 頁) │ │
│ │ │區的3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第2號卷㈢第84頁反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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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麥運生│我是收1,500元,是宋賢木轉交給我 │①有參加拜票、開車宣傳(105選偵 │附表一編號│
│ │ │的,有4份,另3份轉交給盧春花、李│ 13卷二第151頁) │24之被告 │
│ │ │麥秀蘭、洪士善,我本身是國民黨員│②有參加拜票(105選偵13卷二第166│ │
│ │ │,歷屆選舉我都是重要輔選幹部,因│ 頁反面) │ │
│ │ │為選舉認識簡立委,我參加簡東明泰│③王榮儀叫我掃街拜票,說補貼車子│ │
│ │ │武村成立大會,都是我自己開車去,│ 的油費;從開始登記的時候,我開│ │
│ │ │瑪家鄉成立大會2次,車隊造勢大會 │ 自己的車子去掃街拜票,花了一整│ │
│ │ │,我們自己開2台車,從水門到瑪家 │ 天的時間,平常沒有造勢的時候就│ │
│ │ │鄉。平常美園社區掃街拜票3次,我 │ 掛簡東明的旗子,跟朋友說屏縣不│ │
│ │ │們自己社區舉辦的說明會3次(見本 │ 能沒有我們的立委幫他拜票;本次│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 選舉王榮儀會拿 1,500元給我,他│ │
│ │ │頁反面) │ 可能看我們很辛苦,要補貼我們,│ │
│ │ │ │ 而且我們是輔選幹部;給我們的理│ │
│ │ │ │ 事長宋賢木,宋賢木轉交給我的,│ │
│ │ │ │ 好像是去年12月中旬交的,王榮儀│ │
│ │ │ │ 可能是把這些錢當成我們的油費跟│ │
│ │ │ │ 便當錢(105選偵13卷二第152至15│ │
│ │ │ │ 4頁) │ │
│ │ │ │④我們社區發展協會事長宋賢木到我│ │
│ │ │ │ 家中拿了4份的錢給我,我也不確 │ │
│ │ │ │ 定這個錢是簡東明或是國民黨的,│ │
│ │ │ │ 宋賢木跟我說這是選舉的工作費 │ │
│ │ │ │ (105選偵13卷二第166頁反面) │ │
├──┼───┼────────────────┼────────────────┼─────┤
│24 │李麥秀│我是美園社區婦女會長,我有參加輔│①煮飯(105選偵13卷二第137頁) │附表一編號│
│ │蘭 │選幹部,我們社區拜票3次,村莊社 │②有參加2次掃街拜票,每次40至50 │25之被告 │
│ │ │區也有成立說明會,我一定要參加的│ 分鐘(105選偵13卷二第148頁) │ │
│ │ │,但我有參加,我沒有去遊行,我們│③我有去幫忙煮飯跟加油錢(105選 │ │
│ │ │在社區負責活動,鄉黨部開會我也有│ 偵13卷二第137頁) │ │
│ │ │去,麥運生給我1,500元(見本院106│④我總共去幫忙掃街拜票約2次。11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4頁反 │ 鄰到16鄰,每一家跑,約有40、50│ │
│ │ │面) │ 分鐘,拜票支持簡東明、我是免費│ │
│ │ │ │ 幫簡東明補選的,就算不是國民黨│ │
│ │ │ │ 的;1,500元我想說是我們工作人 │ │
│ │ │ │ 員加油、吃點心用的(105選偵13 │ │
│ │ │ │ 卷二第1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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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柯春男│我在瑪家鄉鄉黨部是副主任委員,所│①開自己的車參加拜票(105選偵13 │附表一編號│
│ │ │有的活動我都有參與,2次造勢我都 │ 卷二第30頁) │26之被告 │
│ │ │是自己開車,幹部會議時有人提及有│②有參加造勢拜票(105選偵13卷二 │ │
│ │ │沒有要發放工作費,王榮儀說可能有│ 第42頁) │ │
│ │ │但是不多,結果第3次會議就給我一 │③王榮儀交給我裡面裝有現金2,000 │ │
│ │ │個信封袋,他說是工作費,我沒有現│ 元,說是工作費而已,叫我幫忙國│ │
│ │ │場看,是回去後看到裡面有2,000元 │ 民黨輔選,沒有叫我特別支持哪位│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候選人,也沒有叫我把票投給哪位│ │
│ │ │㈢第85頁) │ 候選人;這筆錢只是輔選的工作費│ │
│ │ │ │ 而已。幫忙拜票,輔選等行程;因│ │
│ │ │ │ 為工作費都發很多工作人員,如果│ │
│ │ │ │ 只發我一個人,我不會收的(105 │ │
│ │ │ │ 選偵13卷二第31頁) │ │
│ │ │ │④王榮儀給我錢時跟我說這個是黨部│ │
│ │ │ │ 的工作費;我是輔選人員,工作除│ │
│ │ │ │ 了拜票外,我也跟著參加2天的造 │ │
│ │ │ │ 勢活動;王榮儀說開車的人都要投│ │
│ │ │ │ 保,我是開我自己的車(105選偵 │ │
│ │ │ │ 13卷二第4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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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卓永勝│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我是涼山社│①有參加掛旗子、拜票(105選偵40 │附表一編號│
│ │ │區村長,選我當總召集人,所有瑪家│ 卷第173頁反面) │27之被告 │
│ │ │鄉黨部大小會議我都有參與,王榮儀│②有參加掛旗子3天、拉票2次共4小 │ │
│ │ │給我3,000元是工作費;我有參加簡 │ 時(105選偵40卷第191頁) │ │
│ │ │東明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鄉黨部總│③王榮儀沒有說要支持簡東明,但 │ │
│ │ │統、副總統總部成立大會,輔選的工│ 是要支持國民黨所提名的候選人;│ │
│ │ │作就是我們社區有2次拜票,一次大 │ 王榮儀給我的工作費3,000元,工 │ │
│ │ │約都2、3小時;計參加說明會1次、 │ 作的性質為本村掛旗子及拜票,工│ │
│ │ │瑪家鄉造勢1次、春日到泰武的造勢1│ 作時數為每天7小時,沒有開所得 │ │
│ │ │次;我還有到涼山、佳義、排灣村掛│ 稅收據(105選偵40卷第173、174 │ │
│ │ │旗幟(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頁) │ │
│ │ │號卷㈢第85頁) │④工作內容掛旗子、拉票、幫忙造勢│ │
│ │ │ │ 、掛旗子花了3天、拉票是跟其他 │ │
│ │ │ │ 小組長一起去走村莊、共2次,各 │ │
│ │ │ │ 2小時;還有一次跑村莊是要
告訴 │ │
│ │ │ │ 選民有說明會(105選偵40卷第191│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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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林信妹│①我是瑪家鄉黨部委員,11月某日王│①有參加拜票造勢(105選偵40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 榮儀拿牛皮信封裡面裝2,000元工 │ 第199頁) │28之被告 │
│ │ │ 作費,選舉後我們周永勝村長有拿│②有參加拜票造勢(105選偵40卷一 │ │
│ │ │ 1,000元給我,因為我兒子的房子 │ 第215頁反面) │ │
│ │ │ 拿來當涼山社區的服務處(簡東明│③我完成輔選工作後,王榮儀有拿一│ │
│ │ │ 租的),所以1,000元是清潔費。 │ 個信封袋裡面裝有2,000元的工作 │ │
│ │ │ 我有參加家戶拜票2次,參加總統 │ 費給我,2,000元是放在信封袋裏 │ │
│ │ │ 副總統競選總部成立2次,簡東明 │ 面,1,000元是村長卓永勝交給我 │ │
│ │ │ 說明會我擔任會前祝福禱告,參加│ 的(105選偵40卷一第198反面至 │ │
│ │ │ 鄉黨部輔選會報2次,但沒有參加 │ 199頁) │ │
│ │ │ 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③王榮儀給我2,000元就是要幫忙輔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 │ 選,沒有說要我支持誰,我知道我│ │
│ │ │②我是公務員退休的,在做有很多軍│ 們國民黨,總統是支持朱立倫,立│ │
│ │ │ 公教警,跟現任村長代表都在這,│ 委是支持屏東縣的簡東明,沒有叫│ │
│ │ │ 我知道收受賄款是犯罪行為,我們│ 我簽領據或在任何簿冊上蓋章(10│ │
│ │ │ 不可能為2,000元放棄退休金(見 │ 5選偵40卷一第218至221頁) │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㈤│ │ │
│ │ │ 第7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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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陸良正│王榮儀給我1,500元工作費;我是涼 │①有參加拜票1次(105選偵42卷一第│附表一編號│
│ │ │山區人,家戶拜訪2次,瑪家鄉幹部 │ 57頁、第73頁) │29之被告 │
│ │ │開會2次,說明會1次,車隊造勢活動│②我有幫候選人簡東明在涼山村內做│ │
│ │ │1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補選的工作、我是擔任瑪家鄉黨部│ │
│ │ │號卷㈢第85頁) │ 涼山村的小組長,有參加會議,鄉│ │
│ │ │ │ 黨部主任王榮儀主持會議,交付我│ │
│ │ │ │ 們做輔選的工作(105選偵42卷一 │ │
│ │ │ │ 第57至58頁) │ │
│ │ │ │③這次給我1,500元就是我們的工作 │ │
│ │ │ │ 費,因為我們要拜票2次;我認為 │ │
│ │ │ │ 這1,500元的目的買檳榔、糖果給 │ │
│ │ │ │ 自己或是選民吃(105選偵42卷一 │ │
│ │ │ │ 第74、7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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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陸秀玲│我是涼山社區輔選幹部,王榮儀在涼│①有參加發傳單(105選偵42卷二第 │附表一編號│
│ │ │山社區給我信封1,500元工作費,交 │ 33頁反面) │30之被告 │
│ │ │代我給方惠美信封袋1個;我參加的 │②有參加拜票2次、暖場2場(105選 │ │
│ │ │輔選工作計有簡東明總部成立大會1 │ 偵42卷二第47頁) │ │
│ │ │次,家庭拜訪2次、3小時,簡東明社│③我係擔任涼山村輔選團隊的小組長│ │
│ │ │區說明1次,簡東明總部成大會1次。│ ;都是王榮儀在發工作費,他給我│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的工作費是1,500元,只說是工作 │ │
│ │ │㈢第85頁反面) │ 費,並沒有跟我說要支持哪位候選│ │
│ │ │ │ 人;我認為王榮儀給我的1500元是│ │
│ │ │ │ 工作費而不是買票的賄款(105選 │ │
│ │ │ │ 偵42卷二第32至33頁反面) │ │
│ │ │ │④我在簡東明競選期間計參加拜票及│ │
│ │ │ │ 暖場,我只有在我自己的村莊拜票│ │
│ │ │ │ 走一個村莊要3個小時,我參加拜 │ │
│ │ │ │ 票有2次,都是在村莊而已,暖場 │ │
│ │ │ │ 2場,一個在村莊,一個在北葉村 │ │
│ │ │ │ ,暖場要半個小時,暖完場後還要│ │
│ │ │ │ 在現場幫忙發傳單到政見發表會結│ │
│ │ │ │ 束後還要幫忙打掃環境詳細的日期│ │
│ │ │ │ 及時間我已經忘記了(105選偵42 │ │
│ │ │ │ 卷二第47、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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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方惠美│我是涼山輔選小組長,王榮儀給陸秀│①有參加2次拉票各1-2小時、暖場、│附表一編號│
│ │ │玲轉交給我工作費1,500元;我參加 │ 發送文宣(105選偵42卷一第83頁 │31之被告 │
│ │ │的輔選工作計有拜票發送文宣2次、 │ 反面) │ │
│ │ │說明會1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②有參加輔選1場、2次拉票(105選 │ │
│ │ │字第2號卷㈢第85頁反面) │ 偵42卷一第99頁) │ │
│ │ │ │③我係擔任涼山村內輔選團隊的小組│ │
│ │ │ │ 長、工作內容是拜訪村民拜票及競│ │
│ │ │ │ 選總部成立暖場活動、我參加過一│ │
│ │ │ │ 次,那次是在瑪家鄉涼山村召開簡│ │
│ │ │ │ 東明競選輔選會議;是另一個小組│ │
│ │ │ │ 長陸秀玲將1,500元拿給我,她說 │ │
│ │ │ │ 這是主任王榮儀要她拿給工作人員│ │
│ │ │ │ ,當作工作酬勞。我認為這是幫忙│ │
│ │ │ │ 輔選工作的費用,並不是要拿這1,│ │
│ │ │ │ 500元要我支持簡東明;我於104年│ │
│ │ │ │ 11、12月間在我的住處拿到這1,50│ │
│ │ │ │ 0元(105選偵42卷一第82、83頁)│ │
│ │ │ │④1,500元是我拿來買茶水的(105選│ │
│ │ │ │ 偵42卷一第9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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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何秋治│我是涼山社區小組長,1,500元是王 │①有參加拉票10幾次,每次2-3小時 │附表一編號│
│ │ │榮儀交待給潘信福轉交給我;我參加│ ,共約20至30小時(105選偵42卷 │32之被告 │
│ │ │計參加家戶拜訪2次、說明會1次、瑪│ 一第108頁) │ │
│ │ │家鄉聯合競選總部1次,我個人也有 │②有參加拜票10幾次(105選偵42卷 │ │
│ │ │家戶拜訪3至4次,選區有平地,我也│ 第128頁) │ │
│ │ │有對內埔鄉選民做電話拜票(見本院│③我是國民黨瑪家鄉黨部小組長我收│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 到的現金1,500元是出去幫忙拉票 │ │
│ │ │反面) │ 的工作費,不是簡東明向我買票的│ │
│ │ │ │ 錢;競選期間我幫忙拜票拉票10幾│ │
│ │ │ │ 次,每次都是2至3小時,算一算應│ │
│ │ │ │ 該有20至30小時,所以不可能是買│ │
│ │ │ │ 票的錢(105選偵42卷一第105至 │ │
│ │ │ │ 10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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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林天惠│王榮儀交給我工作費1,500元,我參 │①有參加拜票掃街(105選偵42卷一 │附表一編號│
│ │ │加輔選工作計有幹部會議2次、涼山 │ 第27頁、第48頁) │33之被告 │
│ │ │社區家戶拜訪、發放宣傳單2次,主 │②我主持競選總部成立及宣傳車錄音│ │
│ │ │持涼山社區簡東明選舉說明會1次、 │ 工作,我也是國民黨瑪家鄉鄉黨部│ │
│ │ │瑪家鄉成立後援會1次(見本院106年│ 小組長,有空就去針對各人村莊掃│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反面 │ 街拜票;工作時間陸續約2個月時 │ │
│ │ │) │ 間;王榮儀交付這筆錢給中皮紙的│ │
│ │ │ │ 信封袋裝(土黃色),沒有寫名字│ │
│ │ │ │ (105選偵42卷一第27、28反面) │ │
│ │ │ │③1,500元的用途我認為是工作費( │ │
│ │ │ │ 105選偵42卷一第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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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司公正│我是瑪家鄉鄉黨部小組長,我收王榮│①有參加拜票、掛旗子及布條(105 │附表一編號│
│ │ │儀1,500元,但是我工作性質太多, │ 選偵42卷一第134頁) │34之被告 │
│ │ │我在瑪家鄉拜票、泰武鄉泰武村的成│②有參加掛2、300支旗子(105選偵 │ │
│ │ │立總會我有參加,抽號碼牌之後是我│ 42卷一第154頁) │ │
│ │ │到瑪家鄉插旗子,插旗子總共4天, │③在此次選舉中,在屏東縣瑪家鄉為│ │
│ │ │都是我自己開車。我綁鋼筋1天也要 │ 簡東明從事拜票、掛旗子、布條等│ │
│ │ │1,800元。我參加車隊造勢2次,1次 │ 輔選工作、主任王榮儀交付的,要│ │
│ │ │自己開車沒有載人,1次騎車(見本 │ 求我去完成這些輔選工作;王榮儀│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5│ 事先有跟我們說可以拿1,500元; │ │
│ │ │頁反面) │ 還舉前2個禮拜開始,每天都約工 │ │
│ │ │ │ 作8小時,我是工作人員而已,不 │ │
│ │ │ │ 是幹部;王榮儀說這是我幫忙輔選│ │
│ │ │ │ 的工作費(105選偵42卷一第134至│ │
│ │ │ │ 135頁) │ │
│ │ │ │④我約掛了2、300支,因為我有車子│ │
│ │ │ │ ,且我也是國民黨的黨工、我約掛│ │
│ │ │ │ 了3天就掛完了,一天工作8小時;│ │
│ │ │ │ 王榮儀拿1,500元給我說是給我們 │ │
│ │ │ │ 所有黨工的幫忙這次競選造勢的費│ │
│ │ │ │ 用(105選偵42卷一第153至155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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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潘信福│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王榮儀給我│①有參加輔選1.5小時(105選偵42卷│附表一編號│
│ │ │1,500元,我有參加泰武村造勢活動 │ 一第161頁反面) │35之被告 │
│ │ │1次,涼山村說明會1次,涼山村拜票│②有參加插旗子、拜票(105選偵42 │ │
│ │ │2次,屏東市市公所總統造勢活動1次│ 卷一第180頁) │ │
│ │ │,我開車載人去,有在涼山村插旗子│③我有幫簡東明從事輔選工作、因為│ │
│ │ │幾次我忘記了;在黨部幹部開會2次 │ 我是國民黨瑪家鄉黨部的小組長,│ │
│ │ │;王榮儀叫我轉交工作費何秋治,會│ 瑪家鄉鄉黨部主任王榮儀交付1,50│ │
│ │ │叫我是因為涼山幹部開會,何秋治沒│ 0元就是幫助工作的費用;輔選的 │ │
│ │ │有參加,所以才叫我轉交(見本院10│ 工作時間下午17時30至19時許,工│ │
│ │ │6年度原上選訴字第2號卷㈢第85頁反│ 作地點在瑪家鄉涼山村社區(105 │ │
│ │ │面) │ 選偵40卷第161頁) │ │
│ │ │ │③王榮儀是投票日前拿給我的,是去│ │
│ │ │ │ 年的聖誕節之前1個星期給的,地 │ │
│ │ │ │ 點是國民黨涼山服務站,當時我們│ │
│ │ │ │ 在開會,之前開會時拿1,500元給 │ │
│ │ │ │ 我,其他的小組長都有拿到1,500 │ │
│ │ │ │ 元,因為是工作費(105選偵42卷 │ │
│ │ │ │ 一第180頁) │ │
├──┼───┼────────────────┼────────────────┼─────┤
│35 │胡金市│我是瑪家鄉黨部小組長,王榮儀給我│①有參加拜票約8小時(105選偵40卷│附表一編號│
│ │ │1,500元,我的工作是參加成立泰武 │ 第142頁反面) │36之被告 │
│ │ │村、瑪家鄉黨部總部各1次,造勢活 │②自行開車參加拜訪造勢2次(105選│ │
│ │ │動2次,我自己開車;社區拜票2次、│ 偵40卷第164頁反面) │ │
│ │ │鄉黨部開會2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③有收到1,500元,王榮儀說這是工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頁) │ 作費、這筆錢104年12月月中某日 │ │
│ │ │ │ 快中午,詳細時間我忘了,在鄉黨│ │
│ │ │ │ 部交誼廳給的(105選偵40卷第144│ │
│ │ │ │ 頁) │ │
│ │ │ │④工作內容去拜訪、造勢,我自己開│ │
│ │ │ │ 車去造勢2次(105選偵40卷第164 │ │
│ │ │ │ 頁) │ │
├──┼───┼────────────────┼────────────────┼─────┤
│36 │葉明仁│我是佳義村村長,是輔選幹部召集人│①有參加拜訪、發傳單(105選偵42 │附表一編號│
│ │ │,我參加總統副總統簡東明立委聯合│ 卷二第4頁反面) │37之被告 │
│ │ │大會1次,國民黨提名簡東明成立大 │②有參加拜訪6小時、造勢2天,1天 │ │
│ │ │會1次,幹部會議、佳義村輔選幹部 │ 7、8小時、發宣傳單(105選偵42 │ │
│ │ │會議好幾次,我帶佳義村輔選幹部參│ 卷第25頁) │ │
│ │ │加瑪家鄉105年1月12日車隊造勢活動│③簡東明競選期間我拜訪部落、發宣│ │
│ │ │。105年1月14日、15日掃街拜票,我│ 傳單,共跑了6個鄉造勢(105選偵│ │
│ │ │都是自己開車。王榮儀在我們佳義村│ 42卷二第25頁) │ │
│ │ │召開幹部會議拜票結束後,以信封袋│ │ │
│ │ │放置3,000元交給我工作費(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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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陳國虎│我是瑪家鄉輔選幹部,我參加選舉期│①有參加造勢2天,一天早上8點到下│附表一編號│
│ │ │間的輔選小組會議,有很多次,參加│ 午4點(105選偵42卷一第189頁) │38之被告 │
│ │ │國民黨提名簡東明立委總部成立大會│②有參加拜訪、發宣傳單(105選偵 │ │
│ │ │1次,瑪家鄉佳義村社區拜票、發文 │ 42卷一第207頁) │ │
│ │ │宣2次,參加掃街拜票105年1月14日 │③我提供我的車子幫簡東明到處宣傳│ │
│ │ │、15日2天,我都自己開車,也有帶 │ 造勢有2天、早上8點到下午4點, │ │
│ │ │我的太太,王榮儀給我3,000元工作 │ 繞6個鄉鎮,到達各村都會休息一 │ │
│ │ │費(見本院106年度原上選訴字第2號│ 下;我們自己開車總是要給我們油│ │
│ │ │卷㈢第86頁) │ 費;王榮儀告訴我這個經費是加油│ │
│ │ │ │ 錢和誤餐費;王榮儀拿3,000元給 │ │
│ │ │ │ 我時,沒有要我將票投給何人(10│ │
│ │ │ │ 5選偵42卷一第189至190頁反面) │ │
│ │ │ │④王榮儀在我家給我的,說是將來遊│ │
│ │ │ │ 行所需要油錢及誤餐費(105選偵 │ │
│ │ │ │ 42卷一第20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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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張夜合│我是瑪家鄉幹部小組長,王榮儀給我│①有參加發宣傳單2天,1天2小時、 │附表一編號│
│ │ │1,500元,我負責村莊家戶拜票2次,│ 造勢2次(105選偵40卷一第113頁 │39之被告 │
│ │ │全縣車隊造勢2次,鄉黨部開會好幾 │ 反面) │ │
│ │ │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②有參加拜票2天、造勢2天、發宣傳│ │
│ │ │卷㈢第86頁) │ 單(105選偵40卷一第132、137頁 │ │
│ │ │ │ ) │ │
│ │ │ │③我有去掃街拜票、發宣傳單,還有│ │
│ │ │ │ 跑6個鄉車隊遊街造勢活動;主任 │ │
│ │ │ │ 王榮儀叫村長廣播叫我們去,我是│ │
│ │ │ │ 瑪家鄉黨部佳義村小組長,發宣傳│ │
│ │ │ │ 單是在選舉前一個禮拜,總共是2 │ │
│ │ │ │ 天(105選偵40卷一第113頁) │ │
│ │ │ │④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他給我簡東│ │
│ │ │ │ 明和朱立倫的宣傳單,錢和宣傳單│ │
│ │ │ │ 都放在信封裡(105選偵40卷一第 │ │
│ │ │ │ 13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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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張春江│我是聯合輔選競選總部小組長,王榮│①有參加開會(105選偵40卷一第86 │附表一編號│
│ │ │儀給我1,500元工作費。競選期間全 │ 頁) │40之被告 │
│ │ │程參與工作內容為國民黨提名總統、│②有參加2次掃街拜票共2小時(105 │ │
│ │ │副總統立委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選偵40卷一第105頁) │ │
│ │ │1次,參加簡東明競選總部成立大會 │③王榮儀沒有說這是賄選的錢,後來│ │
│ │ │泰武村大會1次,鄉黨部會議好幾次 │ 我有問朋友,朋友說那是我們的工│ │
│ │ │,輔選小組會議,瑪家鄉佳義村家戶│ 作費;王榮儀拿這1,500元只跟我 │ │
│ │ │拜票2次,並發送文宣,每次2小時;│ 講說要開會(105選偵40卷一第86 │ │
│ │ │全鄉104年1月12日車隊拜票1次;坐 │ 頁) │ │
│ │ │遊覽車參加造勢晚會到夢時代1次( │④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時跟我說那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 是工作費;我掃街拜票2次、一次 │ │
│ │ │第86頁) │ 1個小時(105選偵40卷一第105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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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梁秀美│王榮儀在佳義村村長家外面給我1,50│①有參加掃街拜票共18小時(105選 │附表一編號│
│ │ │0元工作費,我工作是三合一選舉聯 │ 偵40卷二第4頁反面) │42之被告 │
│ │ │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1次,鄉黨部輔 │②作花圈、有參加造勢(105選偵40 │ │
│ │ │選幹部多次臨時會,1次2到3小時, │ 卷二第23至27頁) │ │
│ │ │有簽到簿,參加瑪家鄉佳義村輔選小│③王榮儀有拿給我1,500元,請我幫 │ │
│ │ │組成員會議,佳義村家戶拜票、發放│ 忙黨部而已,沒有說要我支持誰;│ │
│ │ │文宣2次,2到3小時也有照片,105年│ 王榮儀是在第1次在村莊拜票完之 │ │
│ │ │1月12、14、15日車隊掃街拜票各1次│ 後,他才將錢交給我的;這1,500 │ │
│ │ │,我自己開車加油,有簽到簿,有照│ 元的款項我只想說要幫忙造勢拜票│ │
│ │ │片(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很辛苦,應該不是賄選(105選偵4│ │
│ │ │卷㈢第86頁) │ 0卷二第5、6頁) │ │
├──┼───┼────────────────┼────────────────┼─────┤
│41 │金天光│我是排灣村的村長,王榮儀打電話給│①沒參加掃街拜票,只參加黨部會議│附表一編號│
│ │ │我問我能不能到我家,他去辦公處找│ (105選偵40卷一第60頁) │43之被告 │
│ │ │我,跟我說這是工作費3000元,我問│②有參加開會1次約2小時、掃街一整│ │
│ │ │他輔選哪些人,他說國民黨提名的候│ 天、去競選總部坐2次(105選偵40│ │
│ │ │選人,但沒有指明說要幫忙誰,工作│ 卷一第79頁) │ │
│ │ │內容我負責總統候選人排灣社區的會│③我第一次參加會議的時候,王榮儀│ │
│ │ │長,我的工作是只要黨部召集我們開│ 有跟我講說交給我3,000元是以後 │ │
│ │ │會,我們就去分擔工作,例如掃街、│ 拜票的工作費(105選偵40卷一第 │ │
│ │ │拜票1次,總部瑪家鄉黨部成立、泰 │ 60頁反面) │ │
│ │ │武鄉總部成立1次,部落拜票3次(見│④王榮儀交給你3,000元時跟我說是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工作費,我開會1次,大約2小時;│ │
│ │ │86頁反面) │ 掃街1次要一整天(105選偵40卷一│ │
│ │ │ │ 第7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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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包春光│我是黨部小組長,排灣部落主席,王│①有參加掃街拜票(105選偵13卷三 │附表一編號│
│ │ │榮儀給我2,000元,我參加瑪家鄉掃 │ 第62頁反面) │44之被告 │
│ │ │街拜票1次、泰武村總部1次,我配合│②有參加掃街開車從早上9點到下午 │ │
│ │ │鄉黨部3次拜票,部落團隊我們幹部 │ 4、5點共約8小時(105選偵40卷一│ │
│ │ │還會不定期拜票,我重心放在我的部│ 第54頁) │ │
│ │ │落(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③我參與掃街拜票1次,所花費的時 │ │
│ │ │卷㈢第86頁反面) │ 間將近快1天;我的車。我加油我 │ │
│ │ │ │ 自己開的;王榮儀拿工作費2,000 │ │
│ │ │ │ 元給我(105選偵13卷三第62至63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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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張阿錫│我是瑪家鄉婦女會的理監事,我負責│①有參加宣傳造勢1次約2、3小時( │附表一編號│
│ │ │參加開會,瑪家鄉小組開會,王榮儀│ 105選偵40卷一第5頁) │45之被告 │
│ │ │給我1,500元,拜票2次,瑪家鄉車隊│②有參加拜票造勢1次(105選偵40卷│ │
│ │ │活動1次搭別人的車(見本院106年度│ 一第26頁)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頁反面至 │③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沒有要我 │ │
│ │ │87頁) │ 支持簡東明(105選偵40卷一第6頁│ │
│ │ │ │ 反面) │ │
│ │ │ │④王榮儀交給我1,500元時,他說這 │ │
│ │ │ │ 是工作費;開會跟整理競選總部,│ │
│ │ │ │ 去村莊裡拜票、造勢。他們交待我│ │
│ │ │ │ 要做這些工作,我有騎機車去三和│ │
│ │ │ │ 村玉泉社區,再坐別人的車子去造│ │
│ │ │ │ 勢(105選偵40卷一第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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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潘月妹│我是鄰長;我收王榮儀1,500元工作 │①有參加2次拜票及成立競選總部( │附表一編號│
│ │ │費,拿到家裡給我的,我有參加家戶│ 105選偵40卷二第33頁、第53頁) │46之被告 │
│ │ │拜票多次,瑪家聯合總部1次(見本 │②我之前參加國民黨會議或者輔選工│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6│ 作沒有拿過工作費;因為他講這是│ │
│ │ │頁反面) │ 工作費,我才收(105選偵40卷二 │ │
│ │ │ │ 第35頁) │ │
│ │ │ │③有參加村莊拜票2次,我只有跑一 │ │
│ │ │ │ 個村約1個多小時,我有收到1,500│ │
│ │ │ │ 元,因王榮儀說這是工作費(105 │ │
│ │ │ │ 選偵40卷二第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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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洪士善│我是從麥運生(宋賢木託交)拿1,50│①參加遊行2次共約11小時、造勢2次│附表一編號│
│ │ │0元工作費,我參加美園社區家戶拜 │ (105選偵42卷一第7頁、21頁) │47之被告 │
│ │ │票,社區說明會1次,鄉黨部輔選幹 │②麥運生拿1,500元給我是作為在造 │ │
│ │ │部1次,瑪家鄉、泰武鄉車隊遊行2次│ 勢遊行車輛加油費用,跑了3個鄉 │ │
│ │ │,泰武鄉競選總部成立參加1次(見 │ 鎮,加油費用應該剛好(105選偵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42卷一第10頁) │ │
│ │ │86頁反面) │③麥運生只有講是我們跑簡東明造勢│ │
│ │ │ │ 加油的錢(105選偵42卷一第21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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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李健國│王榮儀在我家給我1500元,我負責排│①有參加掃街拜票造勢,開車載人或│附表一編號│
│ │ │灣市區家戶拜訪二到三次,鄉黨部成│ 步行共4-6小時(105選偵69卷第4 │48之被告 │
│ │ │立一次,夢時代一次,都是自己開車│ 頁反面) │ │
│ │ │去,車隊遊行沒有去(見本院106年 │②參加掃街拜票造勢,開車載人或步│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7頁) │ 行(105選偵69卷第24、25頁) │ │
│ │ │ │③王榮儀在這次選舉交付1,500元現 │ │
│ │ │ │ 金給我,只有說這是我掃街拜票的│ │
│ │ │ │ 工作費(105選偵69卷第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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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紀淑貞│我是三地門村安坡村婦女會理監事,│①有參加拜票,結束後買宵夜(105 │附表二編號│
│ │ │馬昭明在我家給我2,000元工作費, │ 選偵19卷第5頁反面) │7之被告 │
│ │ │我參加泰武村競選總部大會1次,安 │②有參加發傳單、買燒酒雞及飲料(│ │
│ │ │坡村說明會幫忙1次,排椅子、桌子 │ 105選偵19卷第9頁) │ │
│ │ │,部落拜訪及發放宣傳單,發檳榔給│③馬昭明給我2,000元時並沒有特別 │ │
│ │ │家戶(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交待要支持哪一個候選人,我當時│ │
│ │ │號卷㈢第87頁反面) │ 也不認為那是買票的錢,因為我本│ │
│ │ │ │ 來就要支持簡東明,後來我就拿那│ │
│ │ │ │ 2,000元在婦女會幹部第二次在安 │ │
│ │ │ │ 坡村拜票行程後準備一大鍋(2隻 │ │
│ │ │ │ 雞)雞湯及飲料請一起拜票的婦女│ │
│ │ │ │ 會成員(105選偵19卷第8至9頁反 │ │
│ │ │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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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周利雄│①我是泰武鄉顧問團的副團長,何晉│①有參加發宣傳單(105選偵96卷第 │附表三編號│
│ │ │ 文給我3,000元,參加泰武鄉幹部 │ 42頁) │1之被告 │
│ │ │ 會議,配合總部輔選、訪問、發放│②何晉文在我工作中將錢交給我(10│ │
│ │ │ 文宣、開會等工作,參加競選活動│ 5選偵96卷第43頁反面) │ │
│ │ │ 全程參與,配合候選人活動(見本│③有參加會議、發文宣(105選偵96 │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卷第48頁) │ │
│ │ │ 87頁反面) │④因為我犧牲自己的時間,增加我生│ │
│ │ │②我是泰武鄉總統、副總統顧問團副│ 活上的困擾和開支,補貼生活上一│ │
│ │ │ 團長,我的職稱與工作,我為何會│ 些費用,例如便當費和油錢等,三│ │
│ │ │ 領到3,000元,理由是我在地方比 │ 個月期間的輔選,我覺得有需要這│ │
│ │ │ 較有影響力,我能跑到各村去參加│ 個補貼(105選偵96卷第42頁反面 │ │
│ │ │ 說明會,我能說話,我領的錢可能│ ) │ │
│ │ │ 比一般插旗子、送檳榔的高,不是│ │ │
│ │ │ 說我的勞務一定是要做苦工,可以│ │ │
│ │ │ 替政黨與候選人宣傳政治理念;我│ │ │
│ │ │ 們是忠貞黨員,當初拿到這個錢是│ │ │
│ │ │ 黨部給我們的輔選工作經費(見本│ │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㈤第│ │ │
│ │ │ 76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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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葉仁義│我是泰武鄉武潭村負責聯絡選民,我│①有參加村莊家訪及掃街拜票活動;│附表三編號│
│ │ │在鄉黨部擔任委員,選舉之前鄉黨部│ 我有聘書、是村召集人;名冊有蓋│2之被告 │
│ │ │主任何晉文,交代我找十個比較熱心│ 章;服務黨部在造勢那天有幫我保│ │
│ │ │的黨員、代表或村長,不是國民黨黨│ 開車意外險(105選偵59卷一第46 │ │
│ │ │員也可以,我們平常在社區都有聯絡│ 頁反面至49頁) │ │
│ │ │,會支持簡東明的人,我就將我在內│②有參加掃街拜票4次,一次約3至4 │ │
│ │ │的10人,何晉文給我發放2個3,000元│ 小時、最後一天造勢開車;先收到│ │
│ │ │(我、朱邑晉)、8個(劉安生、潘 │ 錢再工作;有拿領據給我簽(105 │ │
│ │ │能生、陳蘭花、許立人、莊秀慧、田│ 選偵59卷一第54至55頁) │ │
│ │ │美娥,2個2,000元(許信用、許漢城│③何晉文將這筆款項交給我們的時候│ │
│ │ │)已經於調查站交回,不包含退回的│ ,他說工作津貼(105選偵59卷一 │ │
│ │ │,合計2萬2,000元分給上開的人,因│ 第48頁) │ │
│ │ │為要選舉要替鄉黨部輔選工作,要我│ │ │
│ │ │們幫忙拜票、發宣傳單、參加春日鄉│ │ │
│ │ │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 │ │
│ │ │、參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 │ │
│ │ │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我也有去,我開車│ │ │
│ │ │載四個人,泰武鄉聯絡選舉會報我也│ │ │
│ │ │有參加。選舉當日武潭村服務處催票│ │ │
│ │ │、選民服務,其中武潭村的拜票有4 │ │ │
│ │ │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2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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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阮惠珍│丁國屏給我3,000元說這是黨部給我 │①何晉文要丁國屏將這筆款項交給我│附表三編號│
│ │ │們的工作費,直接拿現金給我。我們│ 時,他說這是黨部給的工作費、我│3之被告 │
│ │ │的工作是在部落插競選旗幟二天,我│ 們沒有薪資,就是給我們工作費而│ │
│ │ │是跟我先生蔡天仁,他用車子載我去│ 已(105選偵59卷一第91頁) │ │
│ │ │,他沒有分到錢,在部落裡面也有發│②丁國屏轉交給我3,000元;他把錢 │ │
│ │ │宣傳單,一個星期2次,競選總部有 │ 拿到我家,說這是黨部要給我們的│ │
│ │ │事情我也會去幫忙,泰武鄉泰武村總│ 工作費(105選偵59卷一第97頁) │ │
│ │ │部成立大會整天排椅子、整理環境,│③我有幫簡東明輔選,包括掃街拜票│ │
│ │ │來義鄉到泰武鄉造勢大會,坐人家的│ 、居家拜訪、發放傳單、更換競選│ │
│ │ │車子去,泰武鄉服務站如果有事情我│ 旗概、競選總部環境整理等工作(│ │
│ │ │們也會去幫忙(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105選偵59卷一第103頁)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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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湯美珠│我是馬仕部落的負責人,何晉文給我│我拜訪跟發宣傳單總共有6次,1次都│附表三編號│
│ │ │3,000元工作費,我們泰武鄉部落比 │2至3小時,掛旗幟就是請工人來掛,│4之被告 │
│ │ │較小,我們都是一個人出動全家人就│一天而已,從早上到中午;何晉文將│ │
│ │ │出動,我們做插旗幟、發宣傳單,掃│這筆錢給我是他要叫我拜訪跟發宣傳│ │
│ │ │街、拜票1次,我也有參加春日鄉到 │單之類的(105選偵59卷一第109至11│ │
│ │ │吾拉魯滋之車隊競選活動,還有投票│1頁) │ │
│ │ │當日發催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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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潘明良│我是泰武鄉佳平村佳平部落選舉召集│①104年11月間某日何晉文將這筆款 │附表三編號│
│ │ │人,從事所有的輔選工作,參加黨部│ 項交給我們的時候,他就跟我們講│5之被告 │
│ │ │各項會議,幹部會議,參加好幾次,│ 說這個是我們工作的津貼(105選 │ │
│ │ │鄉黨部家戶拜訪3次有照片為證,針 │ 偵59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30頁) │ │
│ │ │對候選人負責的態度,個人拜訪則要│②這筆錢的用途何晉文說我們幫忙發│ │
│ │ │很多次,車隊造勢3次、泰武村總部 │ 宣傳單,還有去拜訪、參加開會(│ │
│ │ │一次也有參加,我自行開車。何晉文│ 105選偵59卷一第134頁) │ │
│ │ │在我家以信封裝交給我3,000元工作 │③當時何晉文表示3,000元是輔選國 │ │
│ │ │費(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民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的工作費,│ │
│ │ │卷㈢第87頁反面) │ 我才會收下;何晉文也沒有要求我│ │
│ │ │ │ 簽具領據,當時我也沒有多問;我│ │
│ │ │ │ 認為該款項是黨部給的錢,我不知│ │
│ │ │ │ 道該款項是簡東明給的,我原本就│ │
│ │ │ │ 支持簡東明(105選偵59卷一第139│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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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楊信道│何晉文以信封裝12,000元在我家給我│①何晉文在104 年11月間的下午,在│附表三編號│
│ │ │,戴曉慧3,000元、沈萬順2,000元、│ 我家門前拿給我這筆錢的(105 選│6之被告 │
│ │ │盧裕春2,000元、林紅柑2,000元作為│ 偵94卷第5 頁反面) │ │
│ │ │輔選費用。我家鄉家戶拜訪3到4次,│②這些錢是我們這個組的工作津貼要│ │
│ │ │我有到潮州地區、台南地區跟輔選人│ 按照名冊去發放,我們這組就我們│ │
│ │ │員一起去輔選。泰武鄉競選活動1次 │ 5 個人;工作項目簡東明立委的文│ │
│ │ │、全縣的車隊造勢活動1次。鄉黨部 │ 宣發放、拜票(105選偵94卷第18 │ │
│ │ │召開會議的部分都有參加(見本院 │ 頁)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7頁│ │ │
│ │ │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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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孫榮輝│我是泰武鄉平和村負責人,104年11 │①我是本村的負責人,所以他給我 │附表三編號│
│ │ │月中旬鄉黨部召開中央選舉選前輔選│ 3,000元,孫光照是泰武鄉婦女會 │7之被告 │
│ │ │工作,我有被邀請;何晉文就到我家│ 理事長,所以也拿3,000元,其他 │ │
│ │ │給我14,000元,我收了3,000元,我 │ 人是2,000元;何晉文拿錢給我時 │ │
│ │ │幫孫光照3,000元、蔣美花2,000元、│ 講工作內容就說要幫忙輔選,沒有│ │
│ │ │鄭美蘭2,000元、王美香2,000元、鍾│ 講特定候選人(105選偵59卷一第 │ │
│ │ │添木2,000元。何晉文跟我說這是我 │ 174頁) │ │
│ │ │們黨工這是中央選舉的工作費,期間│②何晉文沒有說這是簡東明的錢,說│ │
│ │ │到105年1月15日,近二個月的這段期│ 這是鄉黨部要給我們的錢,叫我去│ │
│ │ │間我插競選旗幟,帶我們5人到部落 │ 發(105選偵59卷一第186頁) │ │
│ │ │發傳單、拜票,泰武村競選總部成立│ │ │
│ │ │時,我們都有去造勢,泰武鄉鄉黨部│ │ │
│ │ │小型成立大會時我也有去,鄉長有授│ │ │
│ │ │權說我是平和村負責人,投票前一天│ │ │
│ │ │車隊造勢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 │ │
│ │ │落車隊競選活動我也有去(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 │ │ │
│ │ │頁反面) │ │ │
├──┼───┼────────────────┼────────────────┼─────┤
│55 │謝銀鳳│我是泰武鄉人,沒有擔任幹部,何晉│①何晉文只有叫我支持黨內的候選人│附表三編號│
│ │ │文給我3,000元,我們利用晚上時間 │ ;何晉文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沒有│8之被告 │
│ │ │,3到4次,每次有2到4小時,我自行│ 提供單據、領據給我簽收;這筆錢│ │
│ │ │開車載3到4人去家戶拜訪、發宣傳單│ 沈是僱工,發宣傳單之類的、發傳│ │
│ │ │,總部成立、車隊活動都沒有參加。│ 單共3次,1次3-4小時(105選偵91│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卷第52至54頁) │ │
│ │ │㈢第88頁) │②收3,000元是僱工,包括買茶水、 │ │
│ │ │ │ 便當、油錢,還有發宣傳單(105 │ │
│ │ │ │ 選偵91卷第5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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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鄭彩鳳│鄉黨部主任何晉文給我2,000元工作 │105年1月16日選舉前某日何晉文拿2,│附表三編號│
│ │ │費,聽候差遣各樣工作,是到村子裡│000元給我要幫忙工作,幫忙發宣傳 │9之被告 │
│ │ │面發放宣傳單、插宣傳旗幟,每天打│單(105選偵59卷一第209頁) │ │
│ │ │掃競選泰武村總部,泰武鄉泰武村總│ │ │
│ │ │部成立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 │ │
│ │ │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我都沒有去。我│ │ │
│ │ │有去泰武鄉佳平村大會幫忙(見本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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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雷芙蓉│我跟丁國屏拿2,000元作為參與選舉 │①我有領2,000元的工作費,大約在 │附表三編號│
│ │ │事務使用,我有拜票、參加說明會,│ 選前某日,丁國屏到我家拿2,000 │10之被告 │
│ │ │參加說明會前置擺椅子、泰武鄉泰武│ 元現金給我,向我表示這2,000元 │ │
│ │ │村總部成立大會、選舉前一個星期有│ 是泰武鄉黨部給我的工作費,要我│ │
│ │ │2次到村裡面拜票發宣傳單,春日鄉 │ 日後為國民黨候選人在泰武村內發│ │
│ │ │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 放文宣;當時他並沒有交代這2,00│ │
│ │ │。選舉當日服務工作,結束後場地復│ 0元是誰要求轉交或要我支持立委 │ │
│ │ │原(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候選人簡東明(105選偵59卷一第 │ │
│ │ │卷㈢第130頁) │ 212頁反面至213頁) │ │
│ │ │ │②丁國屏拿錢給我時,他說這個錢是│ │
│ │ │ │ 工作費(105選偵59卷一第218頁)│ │
├──┼───┼────────────────┼────────────────┼─────┤
│58 │丁國屏│何晉文委託我將15,000元交給工作人│①何晉文在選舉投票日前約1個月, │附表三編號│
│ │ │員,當初因為他們都不在家,所以委│ 他開車到我家門口,下車後叫我出│11之被告 │
│ │ │託我去發放給雷芙蓉2,000元、丁碧 │ 來門口,然後將3,000元現金交付 │ │
│ │ │金2,000元、林和蘭2,000元、阮惠珍│ 給我,並跟我說這是這次選舉的工│ │
│ │ │3,000元、顏和3,000元、我3,000元 │ 作費(105選偵96第4頁) │ │
│ │ │。當初何晉文帶旗幟、宣傳單說這是│②工作費是掛旗子、發宣傳單、整理│ │
│ │ │工作,要我們掛旗幟、發放宣傳單,│ 場地(105選偵96第6頁) │ │
│ │ │我召集工作人員每週拜票2次,我有 │ │ │
│ │ │參加泰武總部成立大會、鄉黨部成立│ │ │
│ │ │大會及選舉前造勢春日到泰武,我帶│ │ │
│ │ │工作人員去插旗幟(見本院106年度 │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 │ │ │
├──┼───┼────────────────┼────────────────┼─────┤
│59 │湯 甜│阮惠珍給我2,000元,我在泰武鄉泰 │105年1月16日前某日,阮惠珍有找我│附表三編號│
│ │ │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掃地、擺椅子,選│去選舉說明會幫忙發傳單、擺放礦泉│13之被告 │
│ │ │舉當日也是,選舉前2天家戶拜訪、 │水跟結束後打掃會場,地點在吾拉魯│ │
│ │ │泰武鄉說明會、鄉黨部成立大會,有│茲鄉民活動中心,大概幫忙2-3次; │ │
│ │ │到來義鄉參加說明活動(見本院106 │我認為阮惠珍給我的是工作費,我沒│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有覺得阮惠珍要買票的意思(105選 │ │
│ │ │面) │偵59卷二第17頁反面至1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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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羅愛珠│何晉文給我2,000元,在泰武鄉泰武 │①104年12月何晉文找我們去泰武鄉 │附表三編號│
│ │ │村總部成立大會擺桌子、椅子、場地│ 黨部掃地時,就先給我2,000元現 │14之被告 │
│ │ │清潔2次,在村莊裡面一個星期2次拜│ 金(105選偵59卷二第32頁) │ │
│ │ │票,有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②我去掃地第1天,何晉文就給我錢 │ │
│ │ │部落車隊競選活動1次(見本院106年│ 了,並且告訴我是要給我打掃及吃│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 便當、飲料的錢;何晉文給我的 │ │
│ │ │) │ 2,000元是我幫忙掃地的錢(105選│ │
│ │ │ │ 偵59卷二第35至36頁) │ │
├──┼───┼────────────────┼────────────────┼─────┤
│61 │丁碧金│丁國屏交給我2,000元,說這是國民 │何晉文告訴我,該筆2,000元現金是 │附表三編號│
│ │ │黨輔選工作費,每個星期要2次要來 │工作費,主要要貼補我為黨部幫忙整│15之被告 │
│ │ │輔選,我按照指示作,泰武鄉泰武村│理現場、參加造勢活動、發傳單、發│ │
│ │ │總部成立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礦泉水等工作的費用;我認為這筆 │ │
│ │ │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說明會等任│2,000元是工作費,跟賄選沒有關係 │ │
│ │ │何活動我都有參加,整理椅子、桌子│(105選偵59卷二第41頁)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0頁反面) │ │ │
├──┼───┼────────────────┼────────────────┼─────┤
│62 │林和蘭│丁國屏轉交給我2,000元,泰武鄉競 │收2,000元我們是工作人員,有掃地 │附表三編號│
│ │ │選總部掃地擺桌椅,也有參加泰武鄉│、搬桌椅;工作大約一個禮拜,有工│16之被告 │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有到來義鄉拜│作就找我們;先工作,工作完才拿到│ │
│ │ │票,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錢,拿到錢後沒有繼續工作(105選 │ │
│ │ │隊競選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偵96卷第37至38頁)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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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何梅君│泰武鄉萬安村村長邱正明給我3,000 │何晉文說是工作費。協助他做選務的│附表三編號│
│ │ │元,鄉黨部主任何晉文告知我的工作│工作費。我們都是黨員,算是義務性│17之被告 │
│ │ │協助部落發放傳單,協助分裝傳單,│質在協助(105選偵90卷第65頁) │ │
│ │ │屏東總統、副總統造勢活動,泰武鄉│ │ │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報到處工作、泰│ │ │
│ │ │武鄉佳平村後援會成立大會,最後一│ │ │
│ │ │次車隊掃街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 │ │
│ │ │部落車隊競選活動,我有提供我的車│ │ │
│ │ │子,是家人幫我開車載人,也有幫忙│ │ │
│ │ │部落掃街拜票,召集我們部落所有的│ │ │
│ │ │輔選幹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0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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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陳正順│泰武鄉萬安村人,邱正明給我2,000 │邱正明就說認真工作的工作費、村長│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補貼油錢、茶費,因為我開│就說是工作費,他沒有說是從哪裡來│18之被告 │
│ │ │小貨車所以補貼我油錢,當初中央下│的(105選偵92卷第36頁反面) │ │
│ │ │鄉列為候選人,我載老人家參加總統│ │ │
│ │ │、副總統參選活動說明會,參加鄉黨│ │ │
│ │ │部後援會,我有帶他們去參加,也有│ │ │
│ │ │在村莊拜票,因為傳單很重,我們4 │ │ │
│ │ │個部落宣傳單很重,我沒有參與車隊│ │ │
│ │ │遊行(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30頁反面至13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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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陳松文│我是泰武鄉萬安村人,邱正明給我1,│邱正明有給我1,000元,但他說這是 │附表三編號│
│ │ │000元幫忙拜票、插旗幟、發宣傳單 │我幫簡東明插旗幟、發宣傳單的工作│19之被告 │
│ │ │。選舉當日幫忙搬桌椅。參加鄉黨部│費(105選偵59卷二第89頁反面至90 │ │
│ │ │成立大會,總統副總統泰武總部成立│頁反面) │ │
│ │ │大會,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造勢活動│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1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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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葉淑貞│我是泰武鄉萬安村人,萬安村村長邱│①2,000元是我們黨部交給我們村長 │附表三編號│
│ │ │正明給我2,000元工作費,插旗幟、 │ 發給我的工資費(105選偵59卷二 │20之被告 │
│ │ │發宣傳單、拜票,參加泰武村成立大│ 第99反面) │ │
│ │ │會,泰武鄉佳平村競選總部成立大會│②2,000元是我們發宣傳單、插旗子 │ │
│ │ │,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 、輔選拜票(105選偵59卷二第106│ │
│ │ │車隊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頁)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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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高良義│邱正明給我2,000元,是工作費,有 │因為我們有幫他插旗子,還要跟他們│附表三編號│
│ │ │參加拜票、插旗幟,也有參加春日鄉│去造勢活動繞屏東縣原住民部落所以│21之被告 │
│ │ │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給我2000元;邱正明是在工作之後把│ │
│ │ │造勢,是用我自己的車子,也有參與│錢交給我(105選偵92卷第4頁反面至│ │
│ │ │成立立法委員總部,泰武鄉佳平村、│6頁) │ │
│ │ │泰武村成立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 │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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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劉振榮│①我是泰武鄉後援會會長,邱正明給│①邱正明說是給我的油錢,是何晉文│附表三編號│
│ │ │ 我3,000元補貼油錢,我擔任會長 │ 主任委託他拿給我的,我又常常當│22之被告 │
│ │ │ ,所以一般都是在負責動員各村的│ 會議主席,開會的時候可以買飲料│ │
│ │ │ 幹部、成立總部、造勢活動,我也│ 和茶水(105選偵92卷第15頁反面 │ │
│ │ │ 有幫忙到各村助講。我是掛總統跟│ ) │ │
│ │ │ 立委泰武鄉後援會的會長,泰武鄉│②邱正明拿錢給我時說這是黨部給我│ │
│ │ │ 成立總部,是屏東縣原住民的總部│ 的工作費、加油(105選偵92卷第 │ │
│ │ │ 設在泰武村,所以很多人在那裡工│ 22頁) │ │
│ │ │ 作,泰武村、佳平村都有成立大會│ │ │
│ │ │ ,我們黨員都有幫忙參加(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 │ 131頁) │ │ │
│ │ │②我是屏東縣泰武鄉三合一選舉會長│ │ │
│ │ │ ,我認為這是黨部補給我們的油費│ │ │
│ │ │ ,我們動員並召集,我們簽收領據│ │ │
│ │ │ ,我雖然很忙,如說是賄選也不至│ │ │
│ │ │ 於笨到簽收領據留下證據(見本院│ │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 │ 6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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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蔣美花│孫榮輝給我2,000元,說這是委託我 │工作時間不一定,有時白天有時晚上│附表三編號│
│ │ │這次選舉的一些工作要麻煩我去做,│,一天的時間是3小時,地點不一定 │23之被告 │
│ │ │因為我們村子裡面有一群工作的人員│,有時候到外村;孫榮輝給我2,000 │ │
│ │ │,我們去拜票等都事一起行動,我的│元,是我幫他發傳單工作,交給我的│ │
│ │ │工作主要是拜票,1個星期3次。我也│;孫榮輝交這筆錢給我,他沒有跟我│ │
│ │ │有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說要支持簡東明(105選偵93卷第10 │ │
│ │ │車隊拜票的活動、泰武鄉遊行活動我│至11頁) │ │
│ │ │都參與(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13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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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孫光照│孫榮輝給我3000元,我跟蔣美花是同│我拜訪及發宣傳單太多次了,一次都│附表三編號│
│ │ │一個團隊,負責插旗幟、拜票、發宣│花2至3小時,我無法計算;孫榮輝告│24之被告 │
│ │ │傳單,剛開始在村莊每個星期跑2次 │訴我說3,000元是工作費(105選偵 │ │
│ │ │,選舉前1個月1星期要跑3次,有參 │93卷第17頁) │ │
│ │ │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武│ │ │
│ │ │鄉佳平村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 │ │
│ │ │魯滋部落車隊造勢活動,到我們泰武│ │ │
│ │ │鄉平和村時,我上競選總部的宣傳車│ │ │
│ │ │上播音介紹我們立委候選人(見本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 │ │ │
│ │ │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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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彭美香│孫榮輝給我2,000元,我們跟蔣美花 │①孫榮輝說這是幫忙輔選的慰勞費,│附表三編號│
│ │ │同團隊做輔選活動、拜票、插旗幟,│ 要去哪裡就要參加,或是3個3個一│25之被告 │
│ │ │參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春│ 組去發文宣,總統的發文宣我們也│ │
│ │ │日鄉到泰武村車隊競選活動(見本院│ 會去,這個都包括了(105選偵93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 │ 卷第30頁反面) │ │
│ │ │頁反面) │②我收2,000元是做選務工作,就是 │ │
│ │ │ │ 去拜票、發文宣、參加開會;孫榮│ │
│ │ │ │ 輝說這是為了選務工作的慰勞費,│ │
│ │ │ │ 孫榮輝說去拜票、發傳單、參加造│ │
│ │ │ │ 勢,看旗子有無壞掉(105選偵93 │ │
│ │ │ │ 卷第36至3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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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鄭美蘭│孫榮輝給我2,000元,我跟蔣美花同 │我們發宣傳單、成立競選總部的時候│附表三編號│
│ │ │壹組,工作一樣性質,拜票、輔選,│有去參加;工作時間都是在下午5點 │26之被告 │
│ │ │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以後,差不多6、7點結束,就花1個 │ │
│ │ │選活動、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多小時、發了4次的宣傳單;孫榮輝 │ │
│ │ │、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我們工作都是│那次給我是因為要成立競選總部,孫│ │
│ │ │孫榮輝交代我們的(見本院106年度 │榮輝叫我去參加,順便到那邊的時候│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反面)│要我幫忙發宣傳單(105選偵93卷第 │ │
│ │ │ │4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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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鍾添木│孫榮輝給我2,000元工作費,選舉發 │在選舉中我有插旗子及發宣傳單,並│附表三編號│
│ │ │宣傳單、插旗幟、拜票、造勢,春日│看好旗子,發宣傳單有3次;發放宣 │27之被告 │
│ │ │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傳單1次1小時、3次共3小時,大約20│ │
│ │ │動、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支左右旗幟;孫榮輝交付這筆錢給我│ │
│ │ │武鄉佳平村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 │時,跟我說要加油及買便當,沒有請│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反面) │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偵93卷第 │ │
│ │ │ │52至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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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沈萬順│楊信道給我2,000元,輔選有到潮州 │跟著戴曉慧及楊信道等競選團隊去發│附表三編號│
│ │ │去拜票。還有在部落裡面向親友拜票│傳單及拜訪選民,我從104年12月底 │28之被告 │
│ │ │,從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至選舉日期間都有替簡東明輔選,但│ │
│ │ │隊競選活動、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泰│只有領2,000元的工作費,村長楊信 │ │
│ │ │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見本院10│道在我開始輔選時就發給我;這2,00│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1頁 │0元是我替簡東明輔選的工作費;我 │ │
│ │ │反面) │確實有替簡東明輔選,這是我的工作│ │
│ │ │ │(105選偵94卷第39至4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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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戴曉慧│泰武鄉佳興村代表,何晉文給我3,00│因為我要幫忙開車載送動員的人,這│附表三編號│
│ │ │0元,我的工作是參加輔選,提供車 │筆錢是給我補貼油資及幫忙拜票的費│29之被告 │
│ │ │子3次成立在泰武鄉佳平村後援會的 │用(105選偵59卷二第228頁) │ │
│ │ │成立,我也擔任主持人,屏東市總統│ │ │
│ │ │造勢活動,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 │ │
│ │ │會負責招待,春日鄉到泰武村我是播│ │ │
│ │ │音員。我們後援會會到各部落,我們│ │ │
│ │ │部落,因為我們有一些部落的人住到│ │ │
│ │ │潮州,所以我們後援會提供車子到潮│ │ │
│ │ │州拜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131頁反面至1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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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林紅柑│泰武鄉佳興村人,楊信道給我2,000 │①楊信道給我的2,000元就是給我加 │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我有去拜票、發宣傳單、│ 油和買便當、飲料等等的工作費(│30之被告 │
│ │ │去潮州拜票,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 105選偵94卷第27頁反面) │ │
│ │ │大會、泰武鄉佳平村大會我都有參加│②我收2,000元是發宣傳單、便當、 │ │
│ │ │、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 飲料、油錢;工作從去年11月到選│ │
│ │ │造勢我也有去(見本院106年度原上 │ 舉當天,一個禮拜一次(105選偵 │ │
│ │ │選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頁) │ 94卷第3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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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田美娥│葉仁義給我2,000元工作費,補貼油 │葉仁義說2,000元叫工作津貼;葉仁 │附表三編號│
│ │ │錢、茶費,但沒有說是誰給的錢。當│義說這是工作津貼。有請我支持簡東│31之被告 │
│ │ │時我在黨部擔任小組長,所以我一直│明。也沒有什麼特別拜託,我們都是│ │
│ │ │以來只要黨內有選舉活動,我就支持│工作人員(105選偵90卷第23至24頁 │ │
│ │ │黨提名的候選人,我的工作是我參加│) │ │
│ │ │部落裡面團體拜票、發宣傳單,及騎│ │ │
│ │ │機車去找黨員、近親拜票,我有參加│ │ │
│ │ │佳平總統立法委員後援會,泰武鄉泰│ │ │
│ │ │武村總部成立大會現場發宣傳單、接│ │ │
│ │ │待、幫忙到場人找同村的人的位置,│ │ │
│ │ │我在司令台旁邊協助要上台表演人員│ │ │
│ │ │上台,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 │ │
│ │ │部落車隊競選活動(見本院106年度 │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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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朱邑晉│泰武鄉武潭村人,葉仁義給我2,000 │這筆款項是葉仁義交給我的,他說黨│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補貼油錢跟茶費,要我協│部給他的;葉仁義說是工作費,我做│32之被告 │
│ │ │助黨部。我是武潭村副召集人,我協│的事情滿多的;葉仁義先生說補貼我│ │
│ │ │助召集人聯繫安排拜票等事宜,在部│的加油費(105選偵95卷第28頁反面 │ │
│ │ │落舉辦4次拜票團隊活動,泰武鄉佳 │) │ │
│ │ │平村後援會、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 │ │
│ │ │大會,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 │ │
│ │ │車隊競選活動我有開車載人(見本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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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潘能生│葉仁義給我2,000元工作費,補貼油 │葉仁義給我2,000元,他說就當作工 │附表三編號│
│ │ │錢跟茶費,我是輔選工作,拜票、插│作津貼;旗子就插在我們部落、拜票│33之被告 │
│ │ │旗幟、家戶拜訪、我本身是王復興黨│時發文宣、參加4次造勢活動(105選│ │
│ │ │部小組長,我應該要支持我們國民黨│偵95卷第17至18頁) │ │
│ │ │候選人的工作;另有參加春日鄉到泰│ │ │
│ │ │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造勢活動、泰│ │ │
│ │ │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武鄉佳平│ │ │
│ │ │村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㈢第1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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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陳蘭花│泰武鄉武潭村人,葉仁義給我2000元│①葉仁義在這次選舉交付2,000元現 │附表三編號│
│ │ │工作費要給我工作,他給我宣傳單,│ 金給我,沒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34之被告 │
│ │ │總統立委的我一個一個發,3到4天發│ 簡東明(105選偵59卷三卷第73至 │ │
│ │ │1次,我有去參加泰武鄉佳平村大會 │ 74頁) │ │
│ │ │收椅子、搬椅子、整理場地,我有參│②我出來買早點遇到葉仁義,葉仁義│ │
│ │ │加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隊│ 說你要幫忙喔,選舉造勢活動我會│ │
│ │ │造勢活動,我坐人家車子去造勢(見│ 擺椅子、當觀眾、發饅頭葉仁義沒│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有叫我要投票給簡東明(105選偵 │ │
│ │ │132頁反面) │ 59卷三卷第79至80頁) │ │
├──┼───┼────────────────┼────────────────┼─────┤
│81 │莊秀慧│泰武鄉武潭村人,葉仁義給我2,000 │①給我2,000元時葉仁義沒講,葉仁 │附表三編號│
│ │ │元工作費,我發傳單、拉布條、晚間│ 義只是說黨部叫你們工作,你們就│35之被告 │
│ │ │家庭拜訪,參加泰武鄉總部成立大會│ 去做,這給你們補貼油錢(105選 │ │
│ │ │、泰武村黨部大會,我的工作跟田美│ 偵95卷第40頁) │ │
│ │ │娥一樣、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②布條、插旗子、家戶拜訪、幫忙 │ │
│ │ │落車隊造勢活動、選舉當日催票活動│ 造勢活動(105選偵95卷第46頁)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2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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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劉安生│泰武鄉武潭村村長,葉仁義給我2,00│在此次選舉中,為簡東明從事發放宣│附表三編號│
│ │ │0元工作費,我負責用廣播拜票。其 │傳單及廣播、葉仁義要求我去完成這│36之被告 │
│ │ │他沒有參加(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些輔選工作;葉仁義有事先告訴我,│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2頁反面) │他有給我2,000元,作為我的工作薪 │ │
│ │ │ │津(105選偵95卷第4至5頁) │ │
├──┼───┼────────────────┼────────────────┼─────┤
│83 │許立人│我是泰武鄉武潭村村長,葉仁義給我│輔選工作重點就是幫簡東明宣傳,發│附表三編號│
│ │ │2,00 0元工作費,我是黨部小組長,│傳單、參加造勢活動;發了4次宣傳 │37之被告 │
│ │ │我負責發放傳單,跟葉仁義一起在村│單,晚上7點開始,到9點結束;葉仁│ │
│ │ │莊發傳單四次,參加春日鄉到泰武村│義是在11月,地點在我家將這筆款項│ │
│ │ │吾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我自己│交給我(105選偵90卷第47頁) │ │
│ │ │開車,是泰武鄉佳平村鄉黨部後援會│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32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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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莊熒華│我是泰武村佳平村人,我是國民黨員│105年1月初選舉投票日前,何晉文主│附表三編號│
│ │ │,我有參加屏東總部成立大會說明會│動來找我,直接拿現金給我(到底是│38之被告 │
│ │ │1次、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立1次,佳│2,000元或3,000元我已記不得了),│ │
│ │ │平村後援會1次,家戶拜訪、發宣傳 │告訴我這是工作津貼,要我收下來,│ │
│ │ │單3到4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我認為我有工作,拿工作津貼很合理│ │
│ │ │字第2號卷㈢第88頁) │,而且之前就有說好有工作津貼可以│ │
│ │ │ │領(105選偵59卷三卷第145頁反面)│ │
├──┼───┼────────────────┼────────────────┼─────┤
│85 │蕭月女│我是佳平村小組長,我去參加國民黨│李月娥拿2,000元給我時,表示這是 │附表三編號│
│ │ │鄉黨部泰武鄉佳平村幹部會議,屏東│輔選工作費,補貼我在輔選期間的便│39之被告 │
│ │ │總統、副總統聯合競選1次,泰武村 │當、飲料等雜費,我是國民黨泰武鄉│ │
│ │ │成立大會1次,佳平村後援會1次,李│佳平村的小組長,當然會投給國民黨│ │
│ │ │月娥後來到我家有給我2,000元貼補 │提名的簡東明,李月娥拿錢給我時,│ │
│ │ │的工作費,說一定要做到選舉完成,│並沒有特別要求我把票投給簡東明(│ │
│ │ │我們有拜訪、發宣傳單總共4次,有 │105選偵91卷第31頁反面) │ │
│ │ │參加屏東縣山地車隊1次(見本院106│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8頁) │ │ │
├──┼───┼────────────────┼────────────────┼─────┤
│86 │張金妹│我是泰武鄉佳平村人,我是國民黨小│①何晉文曾於104年12月初曾找我幫 │附表三編號│
│ │ │組長,李月娥給我2,000元,我作輔 │ 忙簡東明助選,從事發放傳單、打│40之被告 │
│ │ │選工作,家戶拜訪、動員部落選民、│ 掃、排椅子等工作,他當時有跟我│ │
│ │ │拜票,我有參與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 提及工作會給付2,000元工作費( │ │
│ │ │立大會、泰武鄉佳平村大會、屏東市│ 105選偵59卷三第163頁反面) │ │
│ │ │總統副總統成立大會,發傳單、整理│②李月娥給我2,000元,李月娥說那 │ │
│ │ │場地(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個是工作費(105選偵59卷三第166│ │
│ │ │號卷㈢第132頁反面) │ 頁反面) │ │
├──┼───┼────────────────┼────────────────┼─────┤
│87 │張福良│我是泰武鄉佳平村人,何晉文給我2,│①何晉文有拿2,000元現金給我,給 │附表三編號│
│ │ │000元說這是工作費,我就開始為黨 │ 我的時候,有跟我說這是我的工作│41之被告 │
│ │ │部工作,我六、日都會家戶拜訪,我│ 費(105選偵59卷三第172頁反面)│ │
│ │ │跟妹妹張金妹一起拜票。泰武鄉泰武│②工作的工作費是說明會搬桌椅、發│ │
│ │ │村總部成立大會、泰武鄉佳平村大會│ 宣傳單、拜票(105選偵59卷三第 │ │
│ │ │我都有參加,我跟黨員一起拜票、發│ 175至176頁) │ │
│ │ │宣傳單、春日鄉到泰武村車隊造勢活│ │ │
│ │ │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33頁) │ │ │
├──┼───┼────────────────┼────────────────┼─────┤
│88 │姜玉梅│佳平村黨員,我收到何晉文交給我2,│我不是簡東明聘請的工作人員,但是│附表三編號│
│ │ │000元,說我是黨員要幫忙輔選,李 │何晉文有透過李月娥發給我2,000元 │42之被告 │
│ │ │月娥去輔選都有帶我去,拜票4次、 │幫忙造勢及發文宣的走路工,每次造│ │
│ │ │發放文宣,屏東競選總部4次,車隊 │勢活動都在屏東市,大約要半天時間│ │
│ │ │有4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在部落發文宣每次大概都2、3個小│ │
│ │ │2號卷㈢第88頁) │時,不只半個小時;所以我覺得領2 │ │
│ │ │ │,000元是合理的(105選偵91卷第41│ │
│ │ │ │頁) │ │
├──┼───┼────────────────┼────────────────┼─────┤
│89 │李月娥│佳平村小組長,是何晉文拿8,000元 │何晉文給我2,000元現金時,只有告 │附表三編號│
│ │ │給我,我分給蕭月女、姜玉梅、詹進│訴我說要我幫忙黨部輔選活動,沒有│43之被告 │
│ │ │妹。我參加鄉黨部開會2次,我負責 │特別提到支持簡東明;我有問何晉文│ │
│ │ │帶她們去屏東縣總部開會,泰武村沒│有說是要給我作為茶水費、發傳單、│ │
│ │ │有去參加,泰武鄉後援會我們有去幫│召集動員村民的補貼費用(105選偵 │ │
│ │ │忙擺椅子會後整理、佳平村後援會我│91卷第4-4頁反面) │ │
│ │ │們有也去。家戶拜訪4次,車隊造勢 │ │ │
│ │ │1次(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 │號卷㈢第88頁) │ │ │
├──┼───┼────────────────┼────────────────┼─────┤
│90 │田春菊│鄉黨部小組長,何晉文給我2,000元 │2,000元是黨部發給我的工作費;何 │附表三編號│
│ │ │,跟我說拜票完給我信封袋,我以為│晉文表示這是給我們的工作費,我本│44之被告 │
│ │ │是宣傳單,他說辛苦了每次都參加那│身支持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何晉文│ │
│ │ │麼多的活動,我參加屏東總統副總統│說這是要給我們加油的;何晉文在我│ │
│ │ │成立大會,立委簡東明泰武村競選總│工作後一段時間才把錢交給我(105 │ │
│ │ │部大會,泰武村佳平村成立服務處,│選偵59卷三第210頁反面至211頁) │ │
│ │ │車隊1次,家戶拜訪4次(見本院106 │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88頁) │ │ │
├──┼───┼────────────────┼────────────────┼─────┤
│91 │柯海燕│①我是霧台鄉黨部委員兼小組長,杜│①杜志浩就是集合的時候給我的那個│附表四編號│
│ │ │ 志浩給我3,000元工作費,他要我 │ 工作費,我們都是在一起,就是公│1之被告 │
│ │ │ 擔任霧台鄉後援會大武村負責人,│ 開的給大家;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 │
│ │ │ 還有擔任這次候選人於霧台鄉宣傳│ ,要輔選黨內同志,也就是叫我們│ │
│ │ │ 車播音員、家戶拜票,泰武鄉泰武│ 支持黨內同志。沒有請我把票投給│ │
│ │ │ 村總部成立大會、霧台鄉掃街拜票│ 簡東明(105選偵87卷第52至54頁 │ │
│ │ │ ,插旗幟、布條、發宣傳單。工作│ ) │ │
│ │ │ 費補貼我們自己開車,還有購買水│②我收到杜志浩給我3,000元,杜志 │ │
│ │ │ 、檳榔、糖果提供給大家,參加大│ 浩說是去拜訪村民的工作費(105 │ │
│ │ │ 型的活動,例如霧台鄉後援會成立│ 選偵87卷第59頁) │ │
│ │ │ 大會務本會報,春日鄉到泰武村吾│ │ │
│ │ │ 拉魯滋部落車隊競選活動,因為距│ │ │
│ │ │ 離很遠,所以需要很大車子,服務│ │ │
│ │ │ 返鄉鄉民,也是這次輔選當中提供│ │ │
│ │ │ 的服務(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 │ │ │
│ │ │②我是屏東縣霧台鄉鄉黨部委員,我│ │ │
│ │ │ 們從104年12月開始輔選,我擔任 │ │ │
│ │ │ 鄉民代表,我也是一個村的負責人│ │ │
│ │ │ ,我們霧台鄉第二大部落,我們山│ │ │
│ │ │ 上都是老人家,輔選雖然有給3,00│ │ │
│ │ │ 0元工作費,但我不認為這是賄選 │ │ │
│ │ │ ,我要支持工作山上下山要7、80 │ │ │
│ │ │ 公里,我有參加2016總統暨立委選│ │ │
│ │ │ 舉瑪家鄉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會等│ │ │
│ │ │ 及掃街拜票、家戶拜訪等,3,000 │ │ │
│ │ │ 元對我來說不是很大的金額,從事│ │ │
│ │ │ 競選這麼長的日子,結婚喜宴、聚│ │ │
│ │ │ 會等要召集居民拜票支持,2、3個│ │ │
│ │ │ 月期間至最後105年1月16日投票到│ │ │
│ │ │ 選後一日謝票(見本院106年度原 │ │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55頁反面) │ │ │
├──┼───┼────────────────┼────────────────┼─────┤
│92 │巴山光│杜志浩給我2,000元工作費,用來補 │杜志浩有給工作費2,000元。但是這 │附表四編號│
│ │ │貼油費,第1次參與霧台鄉百合部落 │個工作費經過黨部會議後,是公開發│2之被告 │
│ │ │的輔選會議,第2次參與霧台鄉家戶 │給我們的(105選偵88卷第41頁) │ │
│ │ │拜訪掃街3次以上,泰武鄉泰武村總 │ │ │
│ │ │部成立大會、立法委員霧台鄉的後援│ │ │
│ │ │會成立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 │ │ │
├──┼───┼────────────────┼────────────────┼─────┤
│93 │麥冬花│杜志浩主任給我2,000元,我負責發 │我有坐在小貨車上,也有下來走走掃│附表四編號│
│ │ │放宣傳單、家戶拜票,競選期間我在│街拜票,幫忙發宣傳單、檳榔、糖果│3之被告 │
│ │ │霧台鄉總部負責整理環境,有參加霧│給有在家裡的選民;杜志浩拿2,000 │ │
│ │ │台鄉掃街拜票遊行。沒有參加其他鄉│元給我的時候說就是工作用的(105 │ │
│ │ │的成立大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選偵87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 │ │ │
├──┼───┼────────────────┼────────────────┼─────┤
│94 │柯秋美│104年12月中杜志浩召開輔選任務會 │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要去召開小組│附表四編號│
│ │ │議交付給我3,000元,叫我要家戶拜 │會議,帶他們去拜票,要買一些糖果│4之被告 │
│ │ │訪、輔選期間工作、我是鄉黨部委員│、檳榔、飲料,用這個去花費;買水│ │
│ │ │兼霧台鄉競選總部霧台村負責人,也│、檳榔、糖果,開會跟拜票的時候都│ │
│ │ │是候選人宣傳車的播音員,包含魯凱│買這些東西,總共也是花掉這些;杜│ │
│ │ │地區,我有參加泰武鄉泰武村總部成│志浩交付這筆錢給我時交代下去工作│ │
│ │ │立大會、霧台鄉後援會成立大會,霧│,要召開小組會議,帶他們去輔選拜│ │
│ │ │台鄉、三地門鄉、瑪家鄉造勢活動,│票、發宣傳單。沒有請我支持簡東明│ │
│ │ │我也有開車載婦女團隊家戶拜訪(見│也沒有要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偵88卷第28頁反面至30反面) │ │
│ │ │13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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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杜仁生│①霧台鄉主任杜志浩在我們鄉黨部給│①我們要開始進行輔選工作的時候,│附表四編號│
│ │ │ 我現金2,000元,因為我從事音樂 │ 杜志浩為了我們的辛勞發給我們的│5之被告 │
│ │ │ 工作,杜志浩叫我幫忙一下。在百│ ,包含開車的油錢、插競選旗子、│ │
│ │ │ 合部落成立總統、立委選舉成立大│ 買飲料等等的工作費用;杜志浩只│ │
│ │ │ 會我有去,當日所有的音響設備是│ 有跟我說:朋友阿,這幾天辛苦你│ │
│ │ │ 我提供、操作、也有插旗子、拜票│ 了,這些錢補貼你油錢或幫忙搬東│ │
│ │ │ ,春日鄉到泰武村吾拉魯滋部落車│ 西,還有耽誤你的晚上個人時間(│ │
│ │ │ 隊競選活動我沒有去(見本院106 │ 105選偵88卷第16頁) │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29頁│②工作費是因為我有貨車,我有搬一│ │
│ │ │ 反面至130頁) │ 些東西,還有佈置說明會會場。我│ │
│ │ │②杜志浩找我時跟我說三合一選舉能│ 也住在霧台村,杜志浩叫我開貨車│ │
│ │ │ 不能幫忙,我基於我也是部落的人│ (105選偵88卷第23頁) │ │
│ │ │ ,我是琴師也是國民黨志工,我拿│ │ │
│ │ │ 到2,000元,我參與2016總統暨立 │ │ │
│ │ │ 委選舉瑪家鄉聯合競選總部成立大│ │ │
│ │ │ 會,我還有請助手,2,000元我也 │ │ │
│ │ │ 是給我助手,說我們賄選這根本不│ │ │
│ │ │ 符合我們的意思,我出去幫忙提供│ │ │
│ │ │ 音響也要8,000元,即使給我2,000│ │ │
│ │ │ 元根本也不夠,之前我也有去幫忙│ │ │
│ │ │ 好幾次,黨部也有給我們車馬費、│ │ │
│ │ │ 飲料、便當(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5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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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謝貞娟│杜志浩給我2,000元是競選期間工作 │①工作需要工作費是我們去拜訪啊,│附表四編號│
│ │ │費,我利用下班時間去參加輔選,我│ 如果有造勢我們要去參加,還有開│6之被告 │
│ │ │是小組長,第一次我開車載人到屏東│ ,到晚上8點半或9點,發很多次,│ │
│ │ │市成立大會,還有泰武鄉泰武村總部│ 因為我先生有去就會叫我去(105 │ │
│ │ │成立大會,還有長治鄉百合村成立大│ 選偵87卷第29至30頁反面) │ │
│ │ │會前置前工作、招待,我有3次家戶 │②我收到杜志浩給我2,000元,他說 │ │
│ │ │拜訪在百合、好茶村,並幫忙發宣傳│ 是工作費,我們去家戶拜訪、買檳│ │
│ │ │單、包裝糖果(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榔、糖果;我們參加活動要開車,│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還要買東西,還有誤餐費(105選 │ │
│ │ │ │ 偵87卷第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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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柯啟川│杜志浩給我2,000元是工作費,我是 │杜志浩就叫我們支持黨的候選人,他│7之被告 │
│ │ │霧台鄉後援會顧問團的團長,泰武鄉│沒有叫我支持簡東明,也沒有叫我把│附表四編號│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屏東市成立大│票投給簡東明;杜志浩交付這筆錢給│7之被告 │
│ │ │會,霧台鄉造勢活動、成立大會,我│我是工作費(105選偵87卷第42頁反 │ │
│ │ │有載人去霧台各村參加活動(見本院│面) │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 │ │ │
│ │ │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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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林秋男│我住霧台鄉古川部落,杜志浩給我3,│杜志浩主任給我這3000元、工作用啊│附表四編號│
│ │ │000元,我的工作是插旗子、拜訪, │,開車都要油費,還要買檳榔、汽水│8之被告 │
│ │ │我是負責發給在平地工作的人,我負│、紙張、原子筆;杜志浩跟我講說要│ │
│ │ │責在屏東市發放宣傳單,我一個人開│工作,買檳榔、汽水的(105選偵88 │ │
│ │ │車去,我還會買檳榔去。我有參加霧│卷第53至54頁反面) │ │
│ │ │台鄉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 │
├──┼───┼────────────────┼────────────────┼─────┤
│99 │陳保華│我是霧台鄉好茶村人,杜志浩給我2,│杜志浩說這是工作費用,要宣傳及買│附表四編號│
│ │ │000元,跟我說這是工作費,要我負 │材料用,要固定旗杆、牌,用鐵絲、│9之被告 │
│ │ │責好茶部落掛旗幟、掛旗幟要買五金│膠布、鐵針固定(105選偵87卷第5頁│ │
│ │ │,我負責載我們長治鄉百合部落、泰│) │ │
│ │ │武村部落的人,還有拜票、發放宣傳│ │ │
│ │ │單、發放檳榔、糖果,我有參加霧台│ │ │
│ │ │鄉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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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沙本賞│我是霧台鄉霧台村人,杜志浩給我2,│①我認為我收到的錢是幫簡東明輔選│附表四編號│
│ │ │000元是工作費,我有參加8個山地鄉│ 的工作費(105選偵56卷第200頁)│10之被告 │
│ │ │的輔選會報,並擔任霧台鄉選舉輔導│②收到錢的時候,知道確切的工作內│ │
│ │ │會報副處長,也有參加三地門鄉的會│ 容是發傳單、參加造勢活動,還有│ │
│ │ │報、交通費,分配工作,也有參加造│ 召開會議,買糖果用的(105選偵 │ │
│ │ │勢活動,及屏東縣屏東市總統、副總│ 56卷第205頁) │ │
│ │ │統說明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 │ │ │
├──┼───┼────────────────┼────────────────┼─────┤
│101 │包仙妹│我是霧台鄉阿里部落人,杜志浩主任│①我不認為杜志浩給我的這筆2,000 │附表四編號│
│ │ │給我2,000元,說這是選舉期間的工 │ 元現金是賄選買票錢,這就是工作│11之被告 │
│ │ │作費,我在部落擔任志工,所以在婦│ 費而已,杜志浩也是這麼告訴我的│ │
│ │ │女會團隊招待工作,在部落成立立委│ (105選偵56P.239) │ │
│ │ │總統、立委成立後援會,擔任招待、│②我們有參加造勢、說明會、發宣傳│ │
│ │ │發宣傳單、佈置會場、周維清潔,婦│ 單、家戶拜訪(105選偵56卷第241│ │
│ │ │女團隊家戶拜訪,總共4次,阿里、 │ 頁) │ │
│ │ │吉路、佳慕、好茶部落,參加泰武鄉│ │ │
│ │ │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沒有參加遊行│ │ │
│ │ │造勢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33頁反面至134頁) │ │ │
├──┼───┼────────────────┼────────────────┼─────┤
│102 │余德祥│杜志浩主任給我3,000元,他有交代 │①杜志浩有拿3,000元給我,但該筆 │附表四編號│
│ │ │我要做什麼,說是補助油資、開會之│ 錢是要我載選民去參加造勢活動(│12之被告 │
│ │ │後的誤餐費、拜票、要買糖果,我是│ 105選偵56卷第245頁反面) │ │
│ │ │鄉黨部的委員,我是阿里部落的村長│②杜志浩說是工作費,沒有講具體 │ │
│ │ │,我代表我阿里部落整個文宣、佈置│ 工作內容(105選偵56卷第250頁)│ │
│ │ │,插旗幟、拉布條,後援會成立時,│ │ │
│ │ │佈置場地、結束之後整理,拜票時,│ │ │
│ │ │有時候1星期1、2次,我們霧台鄉每 │ │ │
│ │ │一個部落距離都是來回70-80公里以 │ │ │
│ │ │上,所以主任交代這是補助我們的油│ │ │
│ │ │資(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34頁) │ │ │
├──┼───┼────────────────┼────────────────┼─────┤
│103 │方玉妹│主任蔡資芳轉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 │2,000元就是工作費,請我們幫忙工 │附表五編號│
│ │ │,我有參加105年1月14日舉行國民黨│作還是需要茶水費跟便當費、油費補│1之被告 │
│ │ │總統副總統立委參選說明會、泰武村│助,這2,000元是絕對不夠,不夠; │ │
│ │ │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4年 │黃順發在這欠選舉交付2,000元現金 │ │
│ │ │12月30日後援會簡東明牡丹鄉成立大│給我,沒有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 │
│ │ │會、104年12月間團體的掃街拜票、 │明及沒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黃順│ │
│ │ │105年1月某日間大梅社區拜票、參訪│發交付這筆錢給我就是要幫忙工作,│ │
│ │ │、發送文宣、105年1月16日投票日當│貼補費用、油錢、茶水費這樣子( │ │
│ │ │日服務站、105年1月17日謝票(見本│105選偵97卷第16頁反面至18頁) │ │
│ │ │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 │175頁反面) │ │ │
├──┼───┼────────────────┼────────────────┼─────┤
│104 │林一江│牡丹鄉主任蔡資芳交現金給我3,000 │牡丹鄉黨部主任蔡資芳給我3,000元 │附表五編號│
│ │ │元工作費,負責掛布條、旗幟,105 │,說是工作費,這3,000元給我補貼 │2之被告 │
│ │ │年12月30日成立牡丹鄉後援會掛旗子│便當錢還有油錢都不夠;蔡資芳在這│ │
│ │ │、擺桌椅,一直到選舉結束回收布條│次選舉交付3,000元現金給我,沒有 │ │
│ │ │、旗子;我有參加105年1月13日牡丹│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沒有請│ │
│ │ │鄉造勢車隊遊行(見本院106年度原 │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偵58卷一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5頁反面) │第75至76頁反面) │ │
├──┼───┼────────────────┼────────────────┼─────┤
│105 │柯自明│蔡資芳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工作是發宣傳單,和掛布條選舉那天│附表五編號│
│ │ │負責插旗子、造勢、謝票,我有參加│我一大早去弄鐵架,下午收回來(10│3之被告 │
│ │ │105年1月13日牡丹鄉造勢車隊遊行、│5選偵58卷一第102頁) │ │
│ │ │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還有其雜項│ │ │
│ │ │工作(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75頁反面) │ │ │
├──┼───┼────────────────┼────────────────┼─────┤
│106 │葉金秀│蔡資芳託葉德生交給我1,000元,我 │①葉德生說因為黨部請我們幫他們工│附表五編號│
│ │ │有參加104年11月4日國民黨參選人說│ 作,他說這個工作費本來就是應該│4之被告 │
│ │ │明會、104年12月29日牡丹村家戶拜 │ 要給我們的;蔡資芳沒有說要支持│ │
│ │ │訪、拜票、104年12月18日國民黨參 │ 某個人;蔡資芳透過葉德生在工作│ │
│ │ │選候選人成立競選總部泰武村到春日│ 中黨部服務處給我錢;村長告訴我│ │
│ │ │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5年12月30 │ 的時候就說是工作費(105選偵58 │ │
│ │ │日國民黨成立大會,105年1月12日牡│ 卷一第107至108頁) │ │
│ │ │丹村拜票、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②我們幫黨部去發文宣、整理環境、│ │
│ │ │還有不定期選舉期間拜票(見本院10│ 整理旗幟(105選偵58卷一第112頁│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5頁 │ ) │ │
│ │ │反面至176頁) │ │ │
├──┼───┼────────────────┼────────────────┼─────┤
│107 │葉德生│蔡資芳交現金給我3,000元,我拿2,0│布條都是我實際掛的,葉金秀也有幫│附表五編號│
│ │ │00元,另交給我1,000元交給葉金秀 │忙掛一段,靠近牡丹鄉鐵線橋的附近│5之被告 │
│ │ │,負責拜票、插旗子、發傳單;104 │路段;我是有問,蔡資芳說這是一個│ │
│ │ │年12月30日牡丹鄉後援會成立大會,│工作費給我們的工作費(105選偵58 │ │
│ │ │105年1月12日牡丹鄉足戶拜票,造勢│卷一第118頁) │ │
│ │ │大會我負責開車,105年1月16日之後│ │ │
│ │ │負責回收布條,105年1月17日謝票(│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 │ │
│ │ │第176頁) │ │ │
├──┼───┼────────────────┼────────────────┼─────┤
│108 │黃順發│蔡資芳主任交現金給我3,000元,因 │蔡資芳主任說這3,000元是工作費; │附表五編號│
│ │ │為我的工作特別多,2,000元是交給 │她說我們很辛苦,跑各村需要油費、│6之被告 │
│ │ │方霙崎,我是牡丹鄉顧問團團長,我│便當費茶水費(105選偵97卷第4至5 │ │
│ │ │每場成立大會都有參加,105年12月 │頁 │ │
│ │ │30日牡丹鄉成立大會、夢時代、1月6│ │ │
│ │ │日牡丹村、7日旭海村、8日高勢村、│ │ │
│ │ │1月4日派票發送文宣、106年1月13日│ │ │
│ │ │牡丹鄉造勢活動我負責開車、但佳慕│ │ │
│ │ │村的我沒有參加,105年1月17日全鄉│ │ │
│ │ │謝票。家戶拜訪、掃街拜票、發文宣│ │ │
│ │ │、插旗子(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 │ │ │
├──┼───┼────────────────┼────────────────┼─────┤
│109 │陳志憲│蔡資芳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是工作完才給。蔡資芳是直接給我現│附表五編號│
│ │ │負責家戶拜訪、掃街拜票、發文宣、│金3,000元工作費(105選偵97卷第46│7之被告 │
│ │ │插旗子、打掃服務站,參加牡丹鄉後│頁) │ │
│ │ │援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76頁) │ │ │
├──┼───┼────────────────┼────────────────┼─────┤
│110 │方霙綺│黃順發交現金給我2,000元,負責家 │蔡資芳就說2,000元是工作費,給我 │附表五編號│
│ │ │戶拜訪、掃街拜票、發文宣,我有參│們加油、便當和茶水費;我認為蔡資│8之被告 │
│ │ │加104年11月30日牡丹鄉黨部成立大 │芳給我的錢,不是她拜託我支持簡東│ │
│ │ │會、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明的錢(105選偵97卷第29至31頁) │ │
│ │ │會、12月29日拜票、牡丹鄉成立大會│ │ │
│ │ │、105年1月間中興部落,中茄社區、│ │ │
│ │ │大梅社區、105年1月6日四林村拜票 │ │ │
│ │ │、105年1月8日旭海拜票、105年1月 │ │ │
│ │ │11日高士拜票、105年1月13日牡丹鄉│ │ │
│ │ │造勢活動、105年1月16日投票日投票│ │ │
│ │ │站幫忙、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見│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176頁) │ │ │
├──┼───┼────────────────┼────────────────┼─────┤
│111 │林寶玉│蔡資芳12月中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 │因為跑村莊要油資也要便當,整個牡│附表五編號│
│ │ │作費,104年12月4日我有參加牡丹鄉│丹鄉幅員很廣,補貼工作津貼;蔡資│9之被告 │
│ │ │黨部的固本會議、105年12月8日滿州│芳告訴我3,000元是工作費;蔡資芳 │ │
│ │ │鄉長樂村競選理念說明會、104年12 │沒有在這次選舉交付3,000元現金給 │ │
│ │ │月18日泰武村總部競選活動成立大會│我,請我支持立委候選人簡東明( │ │
│ │ │、102年12月30日牡丹鄉成立後援會 │105選偵58卷二第26反面至28頁) │ │
│ │ │擔任司儀、及受聘副總幹事、105年1│ │ │
│ │ │月6日四林村參訪、發文宣,105年1 │ │ │
│ │ │月8日旭海村參訪、發文宣、105年1 │ │ │
│ │ │月11日高士村發文宣;另105年1月期│ │ │
│ │ │間我有到高士、四林二個村發文宣、│ │ │
│ │ │中興市區、中茄社區發文宣、105年1│ │ │
│ │ │月13日造勢活動擔任宣導、跟著宣傳│ │ │
│ │ │車、105年1月17日全鄉謝票。我們造│ │ │
│ │ │勢活動從滿州到大里社區(見本院10│ │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 │ │ │
│ │ │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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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吳榮吉│①蔡資芳委託我擔任牡丹鄉競選總幹│蔡資芳交付我這筆錢的時候,跟我說│附表五編號│
│ │ │ 事,蔡資芳12月中旬交現金給我3,│這筆錢是工作費,並沒有跟我說是我│10之被告 │
│ │ │ 000元,交代我成立後援會,在牡 │本身擔任簡東明競選總部的總幹事,│ │
│ │ │ 丹鄉石門村後援會成立時,擔任宣│所以本來就是支持簡東明的,跟蔡資│ │
│ │ │ 講員,並於105年1月12日牡丹村家│芳有無請我支持簡東明沒有關係(10│ │
│ │ │ 戶拜訪、104年12月30日牡丹鄉後 │5選偵58卷二第45頁) │ │
│ │ │ 援會擔任宣講員,並參加105年1月│ │ │
│ │ │ 13日滿州造勢活動,且在牡丹鄉雜│ │ │
│ │ │ 貨店購買3,000元鞭炮,我有無償 │ │ │
│ │ │ 提供鐵架、帳篷給牡丹鄉後援會場│ │ │
│ │ │ 地所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反面) │ │ │
│ │ │②原民地區的幅員廣闊,不像平地鄉│ │ │
│ │ │ 比鄰,我們每次執行工作一趟的行│ │ │
│ │ │ 程將近80公里,不像平地一樣;我│ │ │
│ │ │ 除了購買鞭炮外,也有提供我出租│ │ │
│ │ │ 的鐵架給後援會來使用(見本院10│ │ │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56頁│ │ │
│ │ │ 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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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韋忠貞│董婕妤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輔選工作我都是負責各村拜票工作,│附表六編號│
│ │ │因為我在104年11月到105年1月16日 │負責動員車子、人數;董婕妤自己拿│1之被告 │
│ │ │以前簡立委競選期間,我工作如下:│給我的,說車子要加油;我的車子是│ │
│ │ │參加競選泰武鄉競選總部成立大會,│3噸半的,車子隨時叫我支援我都會 │ │
│ │ │105年1月13日獅子、春日、來義、泰│支援,那她就拿油錢給我,希望有甚│ │
│ │ │武鄉造勢車隊遊行,我負責開宣傳車│麼活動我車子能出來支援;但那一次│ │
│ │ │,跨縣市到台東(原住民鄉)造勢活│車子要跑到台東,董婕妤說是跑長程│ │
│ │ │動我也是開自己的宣傳車,獅子鄉後│的,所以她拿錢給我說這個要加油用│ │
│ │ │援會成立大會、競選期間3天1次逐戶│的,好像是跑台東那次的活動前1、 │ │
│ │ │拜票、發放文宣(見本院106年度原 │2天;董婕妤沒有叫我把票投給簡東 │ │
│ │ │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6頁反面) │明(105選偵57卷第48至5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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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盧正宗│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我當顧問,他們造勢跟成立總會、後│附表六編號│
│ │ │我有參加簡東明競選泰武鄉總部成立│援會我都有去參加、露面;董婕妤並│2之被告 │
│ │ │大會、獅子鄉丹路村後援會成立大會│沒有說我拿3,000元,就要支持簡東 │ │
│ │ │、參加屏東到台東跨縣市造勢活動、│明,她是以貼補油資的名義給的,我│ │
│ │ │105年1月14日參加全縣競選造勢活動│們跑一整天太辛苦了(105選偵57卷 │ │
│ │ │2次、獅子鄉負責家戶拜訪每週2次(│第62至63頁)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上選訴字第2號卷㈢│ │ │
│ │ │第17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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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江新春│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工作時間只有晚上去拜票,晚上6點 │附表六編號│
│ │ │點心費,我有參加泰武鄉總部成立大│到規定的地點集合,選委會規定的時│3之被告 │
│ │ │會、獅子鄉丹路村後援會成立大會、│間晚上9點結束;我是村長就在工作 │ │
│ │ │屏東市競選成立大會、參加屏東到台│人員拜票結束後,我要準備點心;董│ │
│ │ │東跨縣市造勢活動、有提供熱食等(│婕妤在我們活動期間,整個部落拜票│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結束用膳完,在我們家前面的路旁,│ │
│ │ │第177頁) │跟我說這是點心費用,辛苦了,就走│ │
│ │ │ │了;董婕妤就是所有工作團隊結束後│ │
│ │ │ │,用膳完後才拿給我的(105選偵89 │ │
│ │ │ │卷第47至49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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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蔡錫金│董婕妤11月底交現金給我3,000元, │主任董婕妤,她說是工作費、我有聘│附表六編號│
│ │ │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成立大會、獅子│書(105選偵57卷第98至99頁) │4之被告 │
│ │ │鄉丹路村後援會成立大會、獅子鄉跨│ │ │
│ │ │縣市車隊大會,春日來義瑪家的車隊│ │ │
│ │ │大會,還有我們全鄉的拉票、發文宣│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 │ │
│ │ │㈢第17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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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朱山櫻│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①那些是給工作人員的工作費,認真│附表六編號│
│ │ │我是草埔村的召集人、助講團,我也│ 替國民黨輔選。有請我把票投給簡│5之被告 │
│ │ │是簡東明同一個部落,我從104年12 │ 東明。兩個都有,總統朱立倫、立│ │
│ │ │月中旬負責家戶拜訪,參加跨縣市造│ 委簡東明(105選偵57卷第113頁)│ │
│ │ │勢活動、瑪家鄉造勢活動(見本院 │②這個錢是我們工作、拜票、家訪用│ │
│ │ │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 │ 的。大家晚上結束後給工作人員吃│ │
│ │ │頁) │ 一點東西,我有買米粉等給大家吃│ │
│ │ │ │ (105選偵57卷第119頁) │ │
├──┼───┼────────────────┼────────────────┼─────┤
│118 │黃春英│董婕妤交現金給我5,000元,我是競 │①我認為董婕妤給我的錢,是用來成│附表六編號│
│ │ │選總部聯絡處的會長,其中2,000元 │ 立後援會服務處、準備餐點及輔選│6之被告 │
│ │ │是承租我房屋的費用,包含水電、電│ 拜票的工作費;所以我認為這只是│ │
│ │ │話費,另3,000元是我接待所有幹部 │ 補貼,並不是董婕妤要求我投票支│ │
│ │ │的茶水費為期3個月,我沒有離開總 │ 持簡東明的賄款(105選偵89卷第 │ │
│ │ │部,但是有參加3次家戶拜訪,楓林 │ 32頁) │ │
│ │ │村2個部落、丹路村4個部落家戶拜訪│②105年12月間,簡東明獅子鄉後援 │ │
│ │ │、竹坑村家戶拜訪,在我聯絡處的客│ 會成立大會之後,我有收到董婕妤│ │
│ │ │人都是會來我的服務處(見本院106 │ 交給我的3,000元工作費,另外董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 婕好又加要補貼我家作為簡東明獅│ │
│ │ │ │ 子鄉後援會設立地點的水電費(10│ │
│ │ │ │ 5選偵57卷第21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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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周正雄│我是獅子鄉競選總部總幹事,董婕妤│我主要配合董婕妤安排於獅子鄉內的│附表六編號│
│ │ │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我自行 │簡東明選舉行程,如掃街拜票、發放│7之被告 │
│ │ │開車參加所有的活動,從獅子鄉出發│文宣等助選行為;我記得董婕妤有於│ │
│ │ │的所有活動我都有參加,負責掃街拜│競選期間給我現金3,000元,並跟我 │ │
│ │ │票等(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說這是工作費,要補貼我為簡東明助│ │
│ │ │號卷㈢第177頁) │選的油資。董婕妤另有跟我說比較常│ │
│ │ │ │來為簡東明助選的工作人員發放3,00│ │
│ │ │ │0元的工作費,比較少來的則是發放 │ │
│ │ │ │2,000元;所以董婕妤發放給我的錢 │ │
│ │ │ │不是要求我支持簡東明的對價而是補│ │
│ │ │ │貼我為簡東明助選的油料支出(105 │ │
│ │ │ │選偵89卷第3至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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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林文旭│董婕妤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董婕妤拿2,000元給我是要當工作費 │附表六編號│
│ │ │我是獅子鄉黨部輔選幹部,獅子村兩│拿去買團隊吃的點心,我記得董婕妤│8之被告 │
│ │ │個部落,我都有負責助講的工作且有│是在某個喜慶宴會的場合將錢交給我│ │
│ │ │參加全鄉競選造勢、拜票,也參加跨│,並表.示這些錢要給我們這些有聘 │ │
│ │ │縣市車隊遊行造勢、泰武村到春日鄉│書的工作人員,當工作費去買前述米│ │
│ │ │競選活動成立大會也有參加、部落之│粉、礦泉水、饅頭等東西當點心用的│ │
│ │ │間全獅子鄉的足戶拜票(見本院106 │;董婕妤交付這筆錢給我時,有說這│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反│是工作費,並沒有請我支持簡東明,│ │
│ │ │面) │也沒有請我把票投給簡東明(105選 │ │
│ │ │ │偵57卷第19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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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何春美│我是獅子鄉婦聯會長,董婕妤105年1│董婕妤就跟我說這是補貼我平時幫忙│附表六編號│
│ │ │月中旬交現金給我2,000元,我負責 │輔選的油料費用他沒有向我表示要支│9之被告 │
│ │ │家戶拜訪8個村,某週1、2、4、6、 │持簡東明(105選偵89卷第14至15頁 │ │
│ │ │日我都有去拜票,丹路後援會我也有│) │ │
│ │ │去、泰武村總部成立大會、跨縣市到│ │ │
│ │ │台東造勢活動、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 │ │
│ │ │活動成立大會都有參加(見本院106 │ │ │
│ │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反│ │ │
│ │ │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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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朱宗仁│董婕妤交給我3,000元工作費,從104│①我在村莊幫簡東明輔選、拉票(10│附表六編號│
│ │ │年11月到105年1月16日期間我有參加│ 5選偵57第172頁) │10之被告 │
│ │ │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②董婕妤確實有拿3,000元給我,但 │ │
│ │ │丹路村後援會我負責音響,我有請一│ 是我以為她是要支付我處理後援會│ │
│ │ │個助手幫忙我,我有參加105年1月13│ 成立現場音響部分的費用(105選 │ │
│ │ │日牡丹鄉造勢車隊遊行、造勢活動,│ 偵114卷第15頁) │ │
│ │ │丹路後援會成立家戶拜訪(見本院10│ │ │
│ │ │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 │ │ │
│ │ │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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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阮 嬪│董婕妤交現金給我3,000元工作費, │董婕妤交給我1個信封,裡面有2,000│附表六編號│
│ │ │我是婦聯會組長,我有開車帶婦女參│元,告訴我說「這是工作費,油料的│11之被告 │
│ │ │加丹路後援會成立會、跨縣市造勢大│,這幾天辛苦你們了,裡面1,000元 │ │
│ │ │會、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我先拿去先墊(奠儀)了」,我和她│ │
│ │ │會,我每週帶婦女參加8個村15個部 │已經一起掃街拜票替簡東明輔選一段│ │
│ │ │落去家戶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時間了,她沒有必要跟我說要支持維│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7頁反面) │的話(105選偵57卷第136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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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白天勇│高王添福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 │我認為我口頭上幫簡東明講話就算工│附表七編號│
│ │ │有參加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作(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96頁反面)│4之被告 │
│ │ │大會、105年1月13日春日鄉到泰武造│ │ │
│ │ │勢車隊遊行,也有負責家戶拜訪、還│ │ │
│ │ │有春日鄉裡面的遊行(見本院106年 │ │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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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田新忠│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擔 │①我有和謝進財、陳奕秦、魏光保、│附表八編號│
│ │ │任茂林鄉民眾服務分社的理事長,我│ 盧得勝等人共同在茂林區發放文宣│1之被告 │
│ │ │有參加104年12月18日固本會報,104│ ,共發放約7、80戶,但沒有懸掛 │ │
│ │ │年12月20日茂林區成立總部大會,茂│ 旗織或布條,文宣都是謝進財交給│ │
│ │ │林區到多納的掃街拜票,我自己開車│ 我的(大武分局警卷㈢第29頁) │ │
│ │ │,油錢我也自己出、我有參加家戶拜│②謝進財給我2,000元時,他只說這 │ │
│ │ │訪、茂林車隊遊行(見本院106年度 │ 是我的工作費,請我去拜票(105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 偵第19號卷二第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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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李武雄│謝進財交現金給我2,000元工作費, │謝進財104年12月間給我2,000元,他│附表八編號│
│ │ │我是輔選幹部,我從104年12月14日 │叫我去弄布條、發文宣(105偵卷第 │2之被告 │
│ │ │開始輔選工作,插旗子、掛布條、茂│19號卷二第31頁) │ │
│ │ │林區固本會報、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 │ │
│ │ │活動成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 │ │ │
│ │ │區成立後援會、家戶拜訪、發放文宣│ │ │
│ │ │、參加簡東明茂林到多納車隊遊行拜│ │ │
│ │ │票,我自己開車、一直到投票完畢的│ │ │
│ │ │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 │ │
│ │ │號卷㈢第17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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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魏美香│我先生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 │我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曾在茂林區茂林│附表八編號│
│ │ │,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大 │里發放簡東明的競選文宣品及傳單(│3之被告 │
│ │ │會,我就用這2,000元買雞肉做燒酒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47至49頁) │ │
│ │ │雞給所有參加後援會成立會的民眾,│ │ │
│ │ │我會跟我先生在茂林做家戶拜訪、照│ │ │
│ │ │相、發宣傳單,或是煮點心給家戶拜│ │ │
│ │ │訪的人,2,000元根本不夠用,我都 │ │ │
│ │ │自掏腰包(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 │ │ │
│ │ │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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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陳奕蓁│謝進財邀請我當工作人員,交給我2,│約在104年12月間,謝進財約我在茂 │附表八編號│
│ │ │000元工作費,從104年11月14日開始│林區黨部見面,並當面給我2張1,000│4之被告 │
│ │ │我有參加發宣傳單、掛旗子、泰武村│元的紙鈔,並向我表示這是給我幫忙│ │
│ │ │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4年 │簡東明競選活動的油錢及打工工資;│ │
│ │ │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還有參加│我有協助發放文宣、懸掛旗織和布條│ │
│ │ │固本會議,期間也有跟輔選幹部家戶│,我記得都是去茂林區黨部向謝進財│ │
│ │ │拜訪、在茂林掃街1次、我還有自己 │領取的,我曾在簡東明的宣傳車隊進│ │
│ │ │去找親友拜票(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到茂林區時,跟著謝進財一同發放文│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 │宣及造勢;我確實有實際從事輔選選│ │
│ │ │ │舉工作,領取的工作費僅是補貼油錢│ │
│ │ │ │及我為簡東明工作的薪資(大武分局│ │
│ │ │ │警卷㈢第54至57頁) │ │
├──┼───┼────────────────┼────────────────┼─────┤
│129 │魏光保│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有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茂林里發送競選文│附表八編號│
│ │ │參加泰武村到春日鄉競選活動成立大│宣、插旗子,還有配合車隊以騎乘機│5之被告 │
│ │ │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 │車等進行掃街造勢、拜票等輔選工作│ │
│ │ │、105年1月7日簡東明在全茂林區掃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21頁) │ │
│ │ │街拜票我都有參加,而且我開我自己│ │ │
│ │ │的車,平常晚上時間我有負責家戶拜│ │ │
│ │ │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卷㈢第178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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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魏乾貴│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開 │在104年12月間,我去插簡東明的宣 │附表八編號│
│ │ │我的小貨車、插旗子、掛布條;第2 │傳旗、綁宣傳布條後,當天中午12點│6之被告 │
│ │ │次是有號碼的布條跟旗子;104年12 │多,我回到服務站跟謝進財說我做完│ │
│ │ │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選後再開貨│了,謝進財就給我2,000元,說是我 │ │
│ │ │車把旗子、布條拆除;沒有參加車隊│插旗子、綁宣傳布條的工資及車資(│ │
│ │ │遊行及後援會(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61頁)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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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魏坤祥│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工作費,我負 │謝進財說這是我工作的工作費(偵卷│附表八編號│
│ │ │責總統候選人的旗子、布條,我開自│第19號卷二第60頁) │7之被告 │
│ │ │己的貨車去,成立後援大會時我負責│ │ │
│ │ │整理場地、會後的場地恢復、打掃工│ │ │
│ │ │作。候選人抽籤時,我懸掛有號碼的│ │ │
│ │ │旗子、布條。選後負責回收所有的旗│ │ │
│ │ │子回去。我有參加茂林掃街拜票(見│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 │ │
│ │ │178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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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黃純怡│謝進財交給我2,000元,我擔任工作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萬山里發送競選文│附表八編號│
│ │ │很多,負責自己騎機車跟著車隊遊行│宣,還有配合車隊以騎乘機車、徒步│8之被告 │
│ │ │時之交管,恢復茂林民眾服務站場地│方式進行掃街造勢、拜票等賄選工作│ │
│ │ │、發文宣、掃街、泡茶、家戶拜訪(│;我認為那是輔選簡東明的工作費,│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事實上我也有幫忙發放文宣、掃街等│ │
│ │ │第178頁反面) │(大武分局警卷㈢第35至37頁) │ │
├──┼───┼────────────────┼────────────────┼─────┤
│133 │蔡梁玉│萬山里長鄭善雄交給我2,000元工作 │我主要幫簡東明在萬山里發送傳單,│附表九編號│
│ │英 │費,我擔任部落輔選工作,也是老人│還有2次配合車隊掃街造勢;鄭善雄 │3之被告 │
│ │ │據點的督導,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活│在1月初(詳細日期我已忘記)有發 │ │
│ │ │動成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區 │一筆2,000元的現金給我,當時鄭善 │ │
│ │ │成立後援會、104年12月茂林到萬山 │雄親自拿到我家給我,鄭善雄並告訴│ │
│ │ │、多納掃街活動,104年11月至1月拜│我這筆2,000元現金是簡東明立委給 │ │
│ │ │訪、發文宣,也會不定期發宣傳單。│我們工作人員的油資(大武分局警卷│ │
│ │ │我有帶老人參加105年1月13日茂林鄉│㈠第22至23頁) │ │
│ │ │造勢車隊遊行(見本院106年度原選 │ │ │
│ │ │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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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金瑞原│鄭善雄交給我1,000元,我是黨部輔 │我認為那是輔選簡東明的工作費,事│附表九編號│
│ │ │選幹部,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活動成│實上我也有幫忙發放文宣、掃街等(│5之被告 │
│ │ │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 │大武分局警卷㈠第122頁) │ │
│ │ │援會,當天也有參加茂林到萬山、多│ │ │
│ │ │納的掃街,之後利用晚間跟婦女會幹│ │ │
│ │ │部發放宣傳單,順便告知簡東明所作│ │ │
│ │ │的事情幫忙他宣傳(見本院106年度 │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8頁反面至│ │ │
│ │ │17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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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關正龍│鄭善雄交給我1,000元工作費,我有 │在簡東明競選期間,我為他發旗子、│附表九編號│
│ │ │發送文宣、掛旗子、參加104年12月 │文宣、製作看板,我的薪資是1,000 │6之被告 │
│ │ │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發送文宣之後我│元,由里長鄭善雄發給我現金,我收│ │
│ │ │就掃街活動,105年1月間負責家戶跟│到錢也有在名冊上簽名確認;鄭善雄│ │
│ │ │婦女會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有告訴我那1,000元是工作津貼,而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且可以補貼我騎摩托車去幫他掛布條│ │
│ │ │ │的油錢(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168頁 │ │
│ │ │ │) │ │
├──┼───┼────────────────┼────────────────┼─────┤
│136 │林華強│多納里里長羅耀明交現金給我2,000 │①羅耀明有給我2,000元。羅耀明說 │附表十編號│
│ │ │元工作費,我有參加泰武村到春日鄉│ 是工作津貼(105偵卷第19號卷一 │1之被告 │
│ │ │競選活動成立大會、104年12月20日 │ 第43頁) │ │
│ │ │茂林成立後援會,我有負責插旗子、│②羅耀明當初請我擔任簡東明輔選工│ │
│ │ │掛布條、每次的家戶拜訪、掃街拜票│ 作人員時,有口頭告知我競選總部│ │
│ │ │、發文宣。我有參加茂林到多納的車│ 會發給我聘書及工作費,也有告訴│ │
│ │ │隊活動(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我工作內容是幫簡東明發送文宣;│ │
│ │ │第2號卷㈢第179頁) │ 我去幫忙輔選必須向工地請假,所│ │
│ │ │ │ 以我認為這2,000元是合理的工作 │ │
│ │ │ │ 薪資(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213反 │ │
│ │ │ │ 面至2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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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邱明財│多納里里長羅耀明交給我2,000元工 │①我認為我犧牲自己的時間善為簡東│附表十編號│
│ │ │作費,我有參加泰武村競選活動成立│ 明輔選,本來就該拿到酬勞(台東│2之被告 │
│ │ │大會、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 │ 調查站調查卷第218頁反面) │ │
│ │ │會,我掛布條、插旗子2次(有號碼 │②羅耀明說這是我們工作的工作費(│ │
│ │ │、沒有號碼的),我跟林華強一起座│ 105偵卷第19號卷一第30頁反面) │ │
│ │ │車去幫忙的。選後回收布條、旗子。│ │ │
│ │ │我也有參與茂林區車隊遊行活動,我│ │ │
│ │ │是自己騎機車去的,有跟里長參加3 │ │ │
│ │ │次夜間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 │ │
├──┼───┼────────────────┼────────────────┼─────┤
│138 │江魯金│①多納里里長羅耀明交給我2,000元 │我有擔任第九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附表十編號│
│ │雲 │ 工作費,104年12月19日固本會議 │簡東明工作人員,我幫忙掃街(105 │7之被告 │
│ │ │ ,104年12月20日茂林成立後援會 │年偵卷第19號卷一第70頁) │ │
│ │ │ ,還有當天掃街拜票,還有晚上家│ │ │
│ │ │ 戶拜票、發放文宣,另我是開餐廳│ │ │
│ │ │ 的,他們來多納里掃街時,我有時│ │ │
│ │ │ 候會煮熱湯給他們喝,我是出於幫│ │ │
│ │ │ 忙候選人(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 │ │ │
│ │ │ 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 │ │
│ │ │②我自己開餐廳,助選員來我們餐廳│ │ │
│ │ │ ,我們也非常熱情幫忙,不是要收│ │ │
│ │ │ 賄拿區區2、3,000元,我開餐廳收│ │ │
│ │ │ 入也不需要這樣,我非常冤枉(見│ │ │
│ │ │ 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 │ │
│ │ │ 第58頁反面) │ │ │
├──┼───┼────────────────┼────────────────┼─────┤
│139 │張正忠│我是茂林鄉多納里人,每次宣傳車開│我認為我有陪同簡東明團隊在多納部│附表十編號│
│ │ │到多納里我都會參加掃街拜票,我有│落裡掃街,所以領取2,000元工作費 │8之被告 │
│ │ │時候也會找親友拜訪、發放文宣,我│是合理的(大武分局警卷㈠第56頁)│ │
│ │ │沒有去參加車隊遊行,羅耀明交現金│ │ │
│ │ │給我2,000元工作費(見本院106年度│ │ │
│ │ │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㈢第179頁) │ │ │
├──┼───┼────────────────┼────────────────┼─────┤
│140 │唐馨予│我是瑪家鄉北葉村人,王榮儀事後交│①有參加輔選拉票、買飲料(105選 │原審判決附│
│ │ │給我的1,500元工作費,我幫忙發放 │ 偵13卷二第251頁) │表十五編號│
│ │ │宣傳單、家戶拜訪。我有參加瑪家鄉│②有參加掃街拜票5、6次,1次約1至│1之被告 │
│ │ │的車隊競選。我有參加北葉村很多次│ 2小時(105選偵13卷二第260頁) │ │
│ │ │拜訪(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③王榮儀在我工作之後才把錢拿給我│ │
│ │ │號卷㈢第179頁) │ 的(105選偵13卷二第260頁反面)│ │
├──┼───┼────────────────┼────────────────┼─────┤
│141 │彭玉珍│①我是瑪家鄉三和村人,我沒有收到│①有參加掃街拜票(105選偵13卷二 │原審判決附│
│ │ │ 王榮儀交給我的任何費用,當時我│ 第188頁反面) │表十五編號│
│ │ │ 是鄉黨部的委員,他說有給我可能│②有參加造勢、無輔選工作(105選 │2之被告 │
│ │ │ 是他名冊裡面的發放對象,可能當│ 偵13卷二第195頁反面) │ │
│ │ │ 時他找不到我,我後來很忙也沒有│③我只有在105年1月14日那天我知道│ │
│ │ │ 參加開會,比較特別的是,簡東暉│ 要去遊行,我就搭朋友的車子就出│ │
│ │ │ 是我同社區的人,所以其餘入贅到│ 去(105選偵13卷二第196頁) │ │
│ │ │ 美園村,簡東暉岳母是我遠親,不│ │ │
│ │ │ 管怎樣我還是要幫忙他,我有參加│ │ │
│ │ │ 瑪家鄉後援會成立大會、掃街拜票│ │ │
│ │ │ (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 │ │
│ │ │ 卷㈢第60頁) │ │ │
│ │ │②我當時沒有收2,000元,主任沒有 │ │ │
│ │ │ 當場找到我就委託人發放,但是我│ │ │
│ │ │ 真的沒有拿到錢,王榮儀調查作證│ │ │
│ │ │ 說他不記得,但我確實至今都沒有│ │ │
│ │ │ 收到2,000元工作費(見本院106年│ │ │
│ │ │ 度原選上訴字第2號卷㈥第60頁) │ │ │
├──┼───┼────────────────┼────────────────┼─────┤
│142 │劉夏雲│我是泰武鄉泰武村人,我是監票員,│收2,000元是幫忙插旗子、整理服務 │原審判決附│
│ │ │是鄉公所給我的1,600多元,我沒有 │處;他們給我2,000元,沒有說要支 │表十五編號│
│ │ │收到任何工作費,我沒有參加簡東明│持簡東明(105選偵59卷二第14頁) │3之被告 │
│ │ │候選人的任何輔選工作,我只有去監│ │ │
│ │ │票而已(見本院106年度原選上訴字 │ │ │
│ │ │第2號卷㈥第60頁) │ │ │
└──┴───┴────────────────┴────────────────┴─────┘
┌─────────────────────────────────┐
│原確定判決附表十四:緩起訴被告鄭春美等於偵查中供述內容 │
├──┬─────┬────────────────┬───────┤
│編號│被告姓名 │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內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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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春美 │我們在村裡有拜票(105 原選訴1 號│由佳義村長之妻│
│ │ │一卷五第133 頁)有收到工作費1,50│康新花轉交。 │
│ │ │0 元,有參與1 次造勢活動,約2 時│ │
│ │ │(原選訴一卷五第135 頁)。 │ │
│ │ │ │ │
├──┼─────┼────────────────┼───────┤
│2 │董清吉 │①馬昭明有給我5,000元,我收到後 │ │
│ │ │ 一直放在口袋,我也沒有去使用,│ │
│ │ │ 我只知道是輔選,可是我都沒有去│ │
│ │ │ 參加(原選訴一卷四第439頁)。 │ │
│ │ │②馬昭明沒有告訴我這5,000元是要 │ │
│ │ │ 我投票給簡東明(原選訴一卷四第 │ │
│ │ │ 440頁) │ │
├──┼─────┼────────────────┼───────┤
│3 │邱正明 │①我送文宣跟宣傳單總共有5天,大 │ │
│ │ │ 部份都是晚上6點半到9點多,最慢│ │
│ │ │ 到10點、掛旗幟是一天而已早上8 │ │
│ │ │ 點多到中午11點(105選偵59卷一 │ │
│ │ │ 第66頁) │ │
│ │ │②何晉文給我1,000元工作費;就1月│ │
│ │ │ 10日那天工作完後,何晉文給我1,│ │
│ │ │ 000元,他說是工作費(105選偵59│ │
│ │ │ 卷一第66頁) │ │
├──┼─────┼────────────────┼───────┤
│4 │葉秀玉 │我為簡東明輔選發放文宣,阮惠珍有│由阮惠珍轉交。│
│ │ │拿2,000元給我,作為茶水費,當時 │ │
│ │ │阮惠珍有告訴我2,000元是國民黨泰 │ │
│ │ │武鄉黨部託她交付給我的;有拿簡東│ │
│ │ │明文宣給我,並請我在社區裡幫忙發│ │
│ │ │送給親友;我認為是發送文宣資料的│ │
│ │ │茶水費(105選偵59卷二第25反面至 │ │
│ │ │26頁) │ │
├──┼─────┼────────────────┼───────┤
│5 │盧玉春 │我是收到佳興村村長楊信道,交付給│由楊信道轉交。│
│ │ │我的2,000元工作費,並且向我表示 │ │
│ │ │該筆現金是工作人員的工作費;並且│ │
│ │ │向我表示之後需要我幫忙到國民黨泰│ │
│ │ │武鄉黨部去幫忙煮飯的工作(105選 │ │
│ │ │偵59卷二第234反面至235頁) │ │
├──┼─────┼────────────────┼───────┤
│6 │許漢城 │葉仁義發給我這2,000元;就是去幫 │由葉仁義轉交。│
│ │ │忙總統候選人或立委簡東明跑票、造│ │
│ │ │勢;2,000元是給我們的工錢(105選│ │
│ │ │偵59卷二第60頁) │ │
├──┼─────┼────────────────┼───────┤
│7 │許信用 │葉仁義有至我住處交付2,000元給我 │由葉仁義轉交。│
│ │ │,因為他說這筆錢是工作費用,是幫│ │
│ │ │簡東明進行家戶拜訪的津貼,我認為│ │
│ │ │這不是買票的錢所以我就收下(105 │ │
│ │ │選偵59卷三第128頁) │ │
├──┼─────┼────────────────┼───────┤
│8 │陳松二 │杜志浩在選舉前,在黨部開會時,有│ │
│ │ │拿現金3,000元給我,他向我表示該 │ │
│ │ │3,000元現金是要貼補我平時推展村 │ │
│ │ │務的工作費用;杜志浩當時交付該3,│ │
│ │ │000元現金給我的時候,只跟我說是 │ │
│ │ │貼補平時推展村務的工作費用,並沒│ │
│ │ │有提到任何支持簡東明的事情(105 │ │
│ │ │選偵56卷第146頁) │ │
├──┼─────┼────────────────┼───────┤
│9 │巴武信 │投票日前的某日,主任杜志浩利用黨│ │
│ │ │部開會的時候,召集各村的負責人到│ │
│ │ │服務站開會,並且發給各村負責人一│ │
│ │ │個咖啡色的小信封,裡面裝有3000元│ │
│ │ │,主任杜志浩告訴我們,這是我們負│ │
│ │ │責人的工作費,並且跟我們收取身分│ │
│ │ │證影本,說這個要向上申報(105選 │ │
│ │ │偵56卷第158頁反面至159頁) │ │
├──┼─────┼────────────────┼───────┤
│10 │林清輝 │杜志浩確有於此次立委選舉期間,親│ │
│ │ │手交給我22張1,000元大鈔,時間是 │ │
│ │ │在立委選舉登記前某日下午15時許,│ │
│ │ │我到國民黨霧台鄉黨部麥加立委參選│ │
│ │ │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會議出席者包括本│ │
│ │ │黨小組長、村長等各級公職人員及其│ │
│ │ │他輔選幹部共約20人,會後杜志浩手│ │
│ │ │拿一疊新台幣現金,逐一發送給出,│ │
│ │ │親口告訴我這2,000元是買便當檳榔 │ │
│ │ │、飲料及加油,所以我就收下(105 │ │
│ │ │選偵56卷第171頁反面) │ │
├──┼─────┼────────────────┼───────┤
│11 │呂靜花 │我記得在我參加國民黨霧台黨部競選│ │
│ │ │成立大會時,黨部主任杜志浩有向霧│ │
│ │ │台鄉各村的村長或黨部代表發放現金│ │
│ │ │;當天是由前霧台鄉鄉民代表柯秋美│ │
│ │ │將現金2,000元交付給我,說是給我 │ │
│ │ │們加油、喝飲料用的(105選偵56卷 │ │
│ │ │第185反面至186頁) │ │
├──┼─────┼────────────────┼───────┤
│12 │賴松忠 │是由杜志浩交付3,000元現金給我, │ │
│ │ │並有告訴我輔選工作內容包括參加簡│ │
│ │ │東明造勢活動負責隨意拜訪選民以及│ │
│ │ │分送文宣及旗幟、開車協助掃街拜票│ │
│ │ │;有些活動杜志浩都會陪同參加,所│ │
│ │ │以事後不需要驗收;全鄉境內掃街拜│ │
│ │ │票約1天、後援會及造勢大會各半天 │ │
│ │ │、拜訪選民則是不定時,有空我就拜│ │
│ │ │訪神山巷選民以及分送文宣及旗幟(│ │
│ │ │105選偵56卷第210頁) │ │
├──┼─────┼────────────────┼───────┤
│13 │柯五郎 │杜志浩交給3,000元,說是工作費, │ │
│ │ │他後給我傳單,上是投票記載179, │ │
│ │ │就是要投票給朱立倫、簡東明及國民│ │
│ │ │黨(105選偵56卷第222頁) │ │
├──┼─────┼────────────────┼───────┤
│14 │賴光明 │蔡資芳拿給我30面簡東明明的旗幟與│ │
│ │ │布條及裝3,000元的牛皮紙信封袋, │ │
│ │ │向我表示這是為簡東明掛布條的工作│ │
│ │ │費,我當時收下3,000元及旗幟、布 │ │
│ │ │條後返回東源村,我分2天〈1天各約│ │
│ │ │3個小時〉的時間將該30面競選旗幟 │ │
│ │ │、布條懸掛在東源村各路口(105選 │ │
│ │ │偵58卷一第131頁) │ │
├──┼─────┼────────────────┼───────┤
│15 │謝進貴 │我記得105年1月蔡資芳曾2次到我家 │ │
│ │ │,要求我帶他拜訪高士村選民,請選│ │
│ │ │民支持簡東明;第1次蔡資芳拿現金 │ │
│ │ │新臺幣2,000元給我,第2次拿1,000 │ │
│ │ │元給我,跟我說這是輔選簡東明所需│ │
│ │ │要的茶水、飲料費。這兩次我都有帶│ │
│ │ │蔡資芳拜訪高士村選民,請選民支持│ │
│ │ │簡東明(105選偵58卷一第165頁) │ │
├──┼─────┼────────────────┼───────┤
│16 │潘呈清 │蔡資芳只有在104年11月底,拿20幾 │ │
│ │ │條簡東明及朱立倫的布條給我,交代│ │
│ │ │我要在旭海村村裡懸掛,我只要有空│ │
│ │ │就舍去懸掛,蔡資芳拿布條給我時,│ │
│ │ │有另外用黨部信封裝2,000元現金交 │ │
│ │ │付給我,並表示這是工作費,其他蔡│ │
│ │ │資芳就沒多講什麼了;我只有幫忙懸│ │
│ │ │掛這次選舉的布條(105選偵58卷二 │ │
│ │ │第79頁) │ │
├──┼─────┼────────────────┼───────┤
│17 │周秋雄 │村裡面帶領一些朋友去掃街拜票。 │ │
│ │ │3,000元是董婕妤交付我做輔選的; │ │
│ │ │要買工作人員的飲料(105選偵57卷 │ │
│ │ │第86至88頁) │ │
├──┼─────┼────────────────┼───────┤
│18 │何順吉 │董婕妤有在該兩次拜訪之前有交付給│ │
│ │ │我3,000元,並告訴我是作為購買點 │ │
│ │ │心的費用,該筆錢我全部都是作為拜│ │
│ │ │訪新路部落當天晚上煮點心、夜點(│ │
│ │ │包含米粉、魚、地瓜、雞湯等)給協│ │
│ │ │助拜訪志工、人員的費用;董婕妤拿│ │
│ │ │3,000元給我,並不是要給我的薪水 │ │
│ │ │,她是說要該筆錢是要給助選、拜訪│ │
│ │ │的人晚上吃點心的費用,並不是要給│ │
│ │ │我個人的(105選偵57卷第155頁) │ │
├──┼─────┼────────────────┼───────┤
│19 │汪月香 │董婕妤有給我2,000元,並表示這是 │ │
│ │ │要給我加油及買礦泉水使用的;除了│ │
│ │ │在獅子鄉各村從事拉票外,我曾與競│ │
│ │ │選團隊前往台東以車隊遊行方式為簡│ │
│ │ │東明造勢,我是配合簡東明競選總部│ │
│ │ │幹部周正雄對各村村民做挨家挨戶拜│ │
│ │ │訪,我覺得董婕妤給我2,000元當油 │ │
│ │ │料及買礦泉水費用是合理的(105選 │ │
│ │ │偵57卷第175反面至176頁) │ │
├──┼─────┼────────────────┼───────┤
│20 │周建邦 │高王添福在找我們去協助工作的那天│ │
│ │ │,就是我在「炒翻天」小吃店的那晚│ │
│ │ │,高王添福在要求我們填完資料並講│ │
│ │ │完隔日工作內容後,就當場主動發給│ │
│ │ │我2,000元,並告訴我那筆錢是工作 │ │
│ │ │費(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83頁反面)│ │
├──┼─────┼────────────────┼───────┤
│21 │江彥彬 │①當簡東明在104年12月間在春日鄉 │ │
│ │ │ 要成立後援會時,高王添福有找我│ │
│ │ │ 一起參加,當時我有去幫忙排桌椅│ │
│ │ │ 並放鞭炮(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86│ │
│ │ │ 頁反面至87頁) │ │
│ │ │②105 年 1 月間(詳細日期我已忘 │ │
│ │ │ 記)晚上高王添福約我去他開設在│ │
│ │ │ 春日部落的「炒翻天」小吃店聊天│ │
│ │ │ ,我與段偉民一同前往,到場後發│ │
│ │ │ 現周維平、高王添福、周建邦、宜│ │
│ │ │ 新光在現場。周維平及高王添福希│ │
│ │ │ 望我們能為簡東明助選、拉票,周│ │
│ │ │ 維平隨後拿出1張空白的表格當場 │ │
│ │ │ 請我們傳閱填寫基本資料(台東調│ │
│ │ │ 查站調查卷第87頁) │ │
│ │ │③104年12月先工作,105年1月簽收 │ │
│ │ │ 據,同時領2,000元(105選偵19卷│ │
│ │ │ 四第22頁) │ │
├──┼─────┼────────────────┼───────┤
│22 │梁淑女 │高王添福是在104年12月底成立簡東 │ │
│ │ │明春日鄉後援會之前的某天晚上,他│ │
│ │ │打電話叫我過去他經營的「炒翻天」│ │
│ │ │小吃店,告訴我在這次立委選舉中要│ │
│ │ │幫忙簡東明拉票、固票;高王添福場│ │
│ │ │主動交給我2,000元,並告訴我那筆 │ │
│ │ │錢是工作費(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90│ │
│ │ │頁反面至第91頁) │ │
├──┼─────┼────────────────┼───────┤
│23 │胡志忠 │高王添福在12月底,曾打電話給我要│ │
│ │ │我幫忙簡東明拉票,我就答應他支持│ │
│ │ │簡東明,並且告訴我會有工作費,但│ │
│ │ │並沒有告訴我多少錢(台東調查站調│ │
│ │ │查卷第98頁反面) │ │
├──┼─────┼────────────────┼───────┤
│24 │王亞倫 │簡東明在春日鄉成立後援會時我到場│ │
│ │ │幫忙外,另外有一次簡東明到士文村│ │
│ │ │掃街、拜票,我開著自己的發財車跟│ │
│ │ │著車隊在士文拜票;高王添福當場給│ │
│ │ │我2,000元,告訴我這是我的工作費 │ │
│ │ │,也是我先前在簡東明在春日鄉辦說│ │
│ │ │明會時我們幫忙擬桌椅、放鞭炮的費│ │
│ │ │用,當時和我一起放歡炮的還有江彥│ │
│ │ │彬(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103頁) │ │
├──┼─────┼────────────────┼───────┤
│25 │劉素金 │高王添福拿2,000元給我時,並沒有 │ │
│ │ │叫我要把票投給簡東明,那是高王添│ │
│ │ │福我幫忙簡東明競選活動的工作費(│ │
│ │ │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106頁) │ │
├──┼─────┼────────────────┼───────┤
│26 │朱萬成 │高王添福於104年12月,在炒翻天熱 │ │
│ │ │炒店給我2,000元現金,高王添福跟 │ │
│ │ │我說這是工作費,加上油資;我參加│ │
│ │ │2次,第1次參加造勢大約1、2小時,│ │
│ │ │第2次放鞭炮約10幾分鐘。 │ │
│ │ │(105選偵19卷四第42頁) │ │
├──┼─────┼────────────────┼───────┤
│27 │盧得勝 │約在104年12月或105年1月間,萬山 │ │
│ │ │里長鄭善雄在某次造勢活勳後,到我│ │
│ │ │家並當面給我2張1,000元的紙鈔,鄭│ │
│ │ │善雄向我表示這是給我幫忙簡東明競│ │
│ │ │選活勳的工作費,鄭善雄並提供一張│ │
│ │ │上有書寫我名字的「第九屆山原立法│ │
│ │ │委員候選人簡東明輔選幹部暨工作人│ │
│ │ │員工作津貼應領清冊」要我簽名,我│ │
│ │ │有在該清冊上親自簽名(大武分局警│ │
│ │ │卷㈠第126頁) │ │
├──┼─────┼────────────────┼───────┤
│28 │呂一平 │104年月間,由鄭善雄來找我幫忙第9│ │
│ │ │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簡東明│ │
│ │ │輔選工作,並要我掛名顧問職務,之│ │
│ │ │後鄭善雄在104年12月間某日,來我 │ │
│ │ │住處當面親交2,000元給我,並要我 │ │
│ │ │支持簡東明,同時藉由我的影響力向│ │
│ │ │左右鄰居及親戚朋友們拉票,現場我│ │
│ │ │有簽領相關收據(大武分局警卷㈠第│ │
│ │ │49頁) │ │
├──┼─────┼────────────────┼───────┤
│29 │金瑞芳 │我有擔任簡東明的工作人員,當初是│ │
│ │ │萬山里長鄭善雄在104年12月間幫忙 │ │
│ │ │召募簡東明在萬山里的工作人員,我│ │
│ │ │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綁簡東明競選布條│ │
│ │ │、旗幟和參加造勢活動等工作,前揭│ │
│ │ │工作代價是1,000元(大武分局警卷 │ │
│ │ │㈠第101頁) │ │
├──┼─────┼────────────────┼───────┤
│30 │戴曉薇 │我有擔任簡東明的工作人員,當初是│ │
│ │ │萬山里長鄭善雄在104年12月間幫忙 │ │
│ │ │召募簡東明在萬山里的工作人員,我│ │
│ │ │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綁簡東明競選布條│ │
│ │ │、旗幟等工作,前揭工作代償是1,00│ │
│ │ │0元(大武分局警卷㈠第56頁) │ │
├──┼─────┼────────────────┼───────┤
│31 │梁金堂 │周維平於11、12月期間某週日下午2 │ │
│ │ │時許至茂林區茂林里活動中心主持簡│ │
│ │ │東明輔選造勢活動,鄭善雄有開車載│ │
│ │ │我前往參與該造勢活動鄭善雄要我支│ │
│ │ │持簡東明,若有相關輔選選活動請我│ │
│ │ │協助,之後就拿1,000元給我,告訴 │ │
│ │ │我這是工作費並要我在工作津貼應領│ │
│ │ │清冊上簽名(大武分局警卷㈠第111 │ │
│ │ │頁) │ │
├──┼─────┼────────────────┼───────┤
│32 │蔡文俤 │鄭善雄給我一疊簡東明的選舉文宣,│ │
│ │ │並要我去拜訪的時候順便發;我在領│ │
│ │ │到工作津貼之前,就會在部落裡為簡│ │
│ │ │東明講話拜票,在收到工作津貼後,│ │
│ │ │我也有去發送簡東明的競選文宣(大│ │
│ │ │武分局警卷㈠第134至135頁) │ │
├──┼─────┼────────────────┼───────┤
│33 │武金玉 │我確實有為簡東明在萬山里發放宣傳│ │
│ │ │單、造勢等工作,鄭善雄才會發放 │ │
│ │ │1,000元工作津貼給我(大武分局警 │ │
│ │ │卷㈠第65頁) │ │
├──┼─────┼────────────────┼───────┤
│34 │戴吳水華 │後援會成立的那天我有到場;之後我│ │
│ │ │也有跟著里長鄭善雄等助選人員去發│ │
│ │ │送文宣;在選舉之前領到里長鄭善雄│ │
│ │ │說這1,000元是輔選工作費;我有幫 │ │
│ │ │忙掃街,拜票、發放文宣,但沒有掛│ │
│ │ │旗織或布條。確切日期我不記得了。│ │
│ │ │發放文宣大約花一個早上就走完了。│ │
│ │ │文宣品是里長鄭善雄準備的 │ │
│ │ │(大武分局警卷㈠第88至89頁) │ │
├──┼─────┼────────────────┼───────┤
│35 │陳德榮 │我領的那個就是搭棚子的1,000元, │ │
│ │ │是里長鄭善雄給的,我有簽名(大武│ │
│ │ │分局警卷㈠第81頁) │ │
├──┼─────┼────────────────┼───────┤
│36 │顏國秋 │鄭善雄拿1,000元給我並表示這是工 │ │
│ │ │作費,他告訴我簡東明去萬山部落宣│ │
│ │ │傳後協助整理環境、掃地,就算工作│ │
│ │ │(大武分局警卷㈠第70頁) │ │
├──┼─────┼────────────────┼───────┤
│37 │梁秋菊 │104年12月間,由鄭善雄來找我幫忙 │ │
│ │ │簡東明輔選工作,之後鄭善雄在104 │ │
│ │ │年12月間某日,來我住處當面親交現│ │
│ │ │金1,000元給我,並說明這筆錢是我 │ │
│ │ │幫忙發傳單的工作費用,現場我有簽│ │
│ │ │領相關收據。我的印象中,鄭善雄帶│ │
│ │ │隊發放文宣時,有武金玉、陳德榮、│ │
│ │ │金秀籣、金瑞芳及蔡梁玉英等人參加│ │
│ │ │,當天發放不完的傳單就自己找時間│ │
│ │ │發放,當天有參加發放文宣的人,鄭│ │
│ │ │善雄都是給現金1,000元,至於他們 │ │
│ │ │領錢時間及地點,我則不清楚(大武│ │
│ │ │分局警卷㈠第94頁) │ │
├──┼─────┼────────────────┼───────┤
│38 │金秀蘭 │工作津貼應領清冊是我本人簽名,我│ │
│ │ │是有拿這個1,000元,里長鄭善雄也 │ │
│ │ │有跟我說如果支持候選人就可以領 │ │
│ │ │1,000元(大武分局警卷㈠第4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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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孫佩馨 │羅耀明於104年12月上旬,多納里舉 │ │
│ │ │辦的簡東明選舉造勢活動,該次造勢│ │
│ │ │活動是在多納里的活動中心舉辨,周│ │
│ │ │維平及羅耀明都有上台講話,參與人│ │
│ │ │數約30名,活動不到30分鐘結束,之│ │
│ │ │後沒隔幾天羅耀明就到我家,我與他│ │
│ │ │就在我家門口聊天,羅耀明就給我 │ │
│ │ │2,000元告訴我這是工作人員參加造 │ │
│ │ │勢活動的費用,並要我在工作津貼應│ │
│ │ │領清冊上簽名(大武分局警卷㈡第19│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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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劉富郎 │我有領到2,000元的工作費,那是多 │ │
│ │ │納里里長羅耀明在車隊遊行的前幾天│ │
│ │ │,拿到我家裡給我的,當時家裡只有│ │
│ │ │我一個人在家(大武分局警卷㈡第 │ │
│ │ │2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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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沈明勇 │105年1月9、10日,我休假回多納, │ │
│ │ │因為我是多納里4鄰鄰長,所以里長 │ │
│ │ │羅耀明就找我幫忙發簡東明的宣傳單│ │
│ │ │、插旗子、從茂林掃街拜票到多納等│ │
│ │ │(台東調查站調查卷第23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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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賴昆毅 │簡東明競選團隊於104年12月、105年│ │
│ │ │1月間有到茂林區進行大規模掃街競 │ │
│ │ │選活動,當競選團隊抵達多納里時,│ │
│ │ │我有以徒步方式進行掃街、發放文宣│ │
│ │ │;約於1月16日投票日前1個禮拜某曰│ │
│ │ │晚間6、7時,羅耀明有到我住處門口│ │
│ │ │外與他談話,羅耀明有請我支持簡東│ │
│ │ │明,並掏出2,000元給我(大武分局 │ │
│ │ │警卷㈡第3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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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溫光林 │約在簡東明委員見面之後的隔天,王│ │
│ │ │魁峰主任來電要我幫忙插旗幟、拜票│ │
│ │ │、發傳單。我約莫花1天半的時間插 │ │
│ │ │完40根的旗幟,並幫忙2趟拜票及發 │ │
│ │ │傳單行程,第2次是我自己前往發送 │ │
│ │ │,第2次廖新一也來幫忙(台東調查 │ │
│ │ │站調查卷第7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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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確定判決附表十五:被告簡東明向南山人壽投保意外險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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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有投票權人│保險名單│ 備 註 │
│ │ │編號 │(上開附表所列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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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榮儀 │31 │附表一(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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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馬昭明 │33 │附表二(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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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和家 │307 │附表二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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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順歸 │315 │附表二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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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幸一 │299 │附表二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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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清吉 │293 │附表二編號4(已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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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玉金 │287 │附表二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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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賴立誠 │258 │附表二編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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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卡拉依樣‧│34 │附表三(付款人) │
│ │郎阿錄( 原│ │ │
│ │名何晉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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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利雄 │479 │附表三編號1 │
├──┼─────┼────┼──────────────┤
│11 │葉仁義 │478 │附表三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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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阮惠珍 │486 │附表三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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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湯美珠 │484 │附表三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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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潘明良 │497 │附表三編號5 │
├──┼─────┼────┼──────────────┤
│15 │楊信道 │494 │附表三編號6 │
├──┼─────┼────┼──────────────┤
│16 │孫榮輝 │492 │附表三編號7 │
├──┼─────┼────┼──────────────┤
│17 │鄭彩鳳 │488 │附表三編號9 │
├──┼─────┼────┼──────────────┤
│18 │丁國屏 │487 │附表三編號11 │
├──┼─────┼────┼──────────────┤
│19 │顏和 │476 │附表三編號12 │
├──┼─────┼────┼──────────────┤
│20 │何梅君 │481 │附表三編號17 │
├──┼─────┼────┼──────────────┤
│21 │葉淑貞 │482 │附表三編號20 │
├──┼─────┼────┼──────────────┤
│22 │高良義 │483 │附表三編號21 │
├──┼─────┼────┼──────────────┤
│23 │劉振榮 │475 │附表三編號22 │
├──┼─────┼────┼──────────────┤
│24 │孫光照 │477 │附表三編號24 │
├──┼─────┼────┼──────────────┤
│25 │彭美香 │493 │附表三編號25 │
├──┼─────┼────┼──────────────┤
│26 │戴曉慧 │495 │附表三編號29 │
├──┼─────┼────┼──────────────┤
│27 │田美娥 │15 │附表三編號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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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朱邑晉 │32 │附表三編號14 │
├──┼─────┼────┼──────────────┤
│29 │許立人 │490 │附表三編號37 │
├──┼─────┼────┼──────────────┤
│30 │張福良 │500 │附表三編號41 │
├──┼─────┼────┼──────────────┤
│31 │李月娥 │498 │附表三編號43 │
├──┼─────┼────┼──────────────┤
│32 │田春菊 │499 │附表三編號44 │
├──┼─────┼────┼──────────────┤
│33 │邱正明 │480 │附表三編號45(已緩起訴處分)│
├──┼─────┼────┼──────────────┤
│34 │盧玉春 │496 │附表三編號47(已緩起訴處分)│
├──┼─────┼────┼──────────────┤
│35 │許信用 │489 │附表三編號49(已緩起訴處分)│
├──┼─────┼────┼──────────────┤
│36 │杜志浩 │32 │附表四(付款人) │
├──┼─────┼────┼──────────────┤
│37 │柯海燕 │46 │附表四編號1 │
├──┼─────┼────┼──────────────┤
│38 │柯秋美 │37 │附表四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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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林秋男 │42 │附表四編號8 │
├──┼─────┼────┼──────────────┤
│40 │余德祥 │53 │附表四編號12 │
├──┼─────┼────┼──────────────┤
│41 │陳松二 │44 │附表四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42 │巴武信 │51 │附表四編號14(已緩起訴處分)│
├──┼─────┼────┼──────────────┤
│43 │賴松忠 │40 │附表四編號17(已緩起訴處分)│
├──┼─────┼────┼──────────────┤
│44 │柯五郎 │49 │附表四編號18(已緩起訴處分)│
├──┼─────┼────┼──────────────┤
│45 │蔡資芳 │30 │附表五(付款人) │
├──┼─────┼────┼──────────────┤
│46 │林一江 │78 │附表五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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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黃順發 │ 2 │附表五編號6 │
├──┼─────┼────┼──────────────┤
│48 │林寶玉 │73 │附表五編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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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吳榮吉 │82 │附表五編號10 │
├──┼─────┼────┼──────────────┤
│50 │賴光明 │76 │附表五編號11(已緩起訴處分)│
├──┼─────┼────┼──────────────┤
│51 │潘呈清 │80 │附表五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52 │董婕妤 │29 │附表六(付款人) │
├──┼─────┼────┼──────────────┤
│53 │韋忠貞 │57 │附表六編號1 │
├──┼─────┼────┼──────────────┤
│54 │盧正宗 │436 │附表六編號2 │
├──┼─────┼────┼──────────────┤
│55 │江新春 │448 │附表六編號3 │
├──┼─────┼────┼──────────────┤
│56 │蔡錫金 │62 │附表六編號4 │
├──┼─────┼────┼──────────────┤
│57 │朱山櫻 │63 │附表六編號5 │
├──┼─────┼────┼──────────────┤
│58 │黃春英 │451 │附表六編號6 │
├──┼─────┼────┼──────────────┤
│59 │周正雄 │443 │附表六編號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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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林文旭 │66 │附表六編號8 │
├──┼─────┼────┼──────────────┤
│61 │何春美 │471 │附表六編號9 │
├──┼─────┼────┼──────────────┤
│62 │朱宗仁 │442 │附表六編號10 │
├──┼─────┼────┼──────────────┤
│63 │阮嬪 │59 │附表六編號11 │
├──┼─────┼────┼──────────────┤
│64 │周秋雄 │67 │附表六編號12(已緩起訴處分)│
├──┼─────┼────┼──────────────┤
│65 │何順吉 │447 │附表六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
│66 │田新忠 │426 │附表八編號1 │
├──┼─────┼────┼──────────────┤
│67 │李武雄 │428 │附表八編號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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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鄭善雄 │411 │附表九(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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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盧得勝 │405 │附表九編號1(已緩起訴處分) │
├──┼─────┼────┼──────────────┤
│70 │呂一平 │204 │附表九編號2(已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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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蔡梁玉英 │406 │附表九編號3 │
├──┼─────┼────┼──────────────┤
│72 │金瑞芳 │407 │附表九編號4(已緩起訴處分) │
├──┼─────┼────┼──────────────┤
│73 │金瑞原 │408 │附表九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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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關正龍 │409 │附表九編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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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戴曉薇 │410 │附表九編號7(已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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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梁金堂 │412 │附表九編號8(已緩起訴處分) │
├──┼─────┼────┼──────────────┤
│77 │蔡文俤 │413 │附表九編號9(已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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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武金玉 │414 │附表九編號10(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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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戴吳水華 │416 │附表九編號11(已緩起訴處分)│
├──┼─────┼────┼──────────────┤
│80 │陳德榮 │417 │附表九編號12(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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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顏國秋 │418 │附表九編號13(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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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梁秋菊 │415 │附表九編號14(已緩起訴處分)│
├──┼─────┼────┼──────────────┤
│83 │金秀蘭 │420 │附表九編號15(已緩起訴處分)│
├──┼─────┼────┼──────────────┤
│84 │羅耀明 │421 │附表十(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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