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豐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登鴻
被 告 林煥祈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
上訴第
1192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豐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
)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遭法務部廉政署
搜索並扣押相關帳
冊,現由鈞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審理中,該相關帳冊
遭扣押
迄今已逾3 年,其中有聲請人之相關年度帳冊急待整
理,爰聲請將相關帳冊發還予聲請人云云。
二、
按可為
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之;其係
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
物,因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
,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
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
上訴期
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扣押
物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事實審法院本有
審酌、裁量之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號、第601 號裁定意旨參考)。
三、經查,聲請人之代表人林登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2 項對於公務員(即被告林煥祈)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
3586號緩
起訴處分書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林煥祈則因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本院於107 年
12月28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判處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褫奪公權5 年,被告林煥祈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
審理中,此有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又法務部廉政署在聲
請人處所執行搜索時所扣得聲請人相關帳冊,雖未經本院上
開判決
諭知沒收,然被告林煥祈既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
院審理中,上開物品是否與被告林煥祈本案
犯行有關,尚未
確定,則上開扣押物仍係本案之重要證物,且與本案存有相
當程度之關聯性,
難謂已無留存必要;復為日後審理之需要
及保全證據,仍應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發還予聲
請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
尚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