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鳳香
上列
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
度訴字第755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508 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鳳香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鳳香自民國98年6 月1 日(
起訴書誤載為同年5 月,應予
更正)至101 年9 月5 日止,在址設高雄市○○區○○路○○
○ 號之世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世倢旅行社)擔任一
般職員,負責處理票務事宜,每月除領取底薪外,另得依其
業績多寡領取績效獎金。而世倢旅行社績效獎金發放方式,
區分為以下三種情形:㈠支領底薪員工,處理主動至門市之
客戶(下稱門市客戶),得請領該筆訂單淨利3 %之績效獎
金。㈡支領底薪員工,處理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該筆訂單
淨利20%之績效獎金(下稱自行招攬客戶)。㈢未支領底薪
之業務人員,將客戶介紹予世倢旅行社,即得獲取該筆訂單
淨利50%之績效獎金(下稱介紹客戶)。
二、李鳳香明知自己為支領底薪員工,並明瞭上述績效獎金發放
方式,竟為溢領詐取績效獎金,自98年9 月某日起至101 年
9 月5 日止之任職
期間,利用世倢旅行社經理對員工之信賴
,及世倢旅行社查核不易之機會,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
磁紀錄之犯意:㈠先將世倢旅行社存放在電腦電磁紀錄內,
如附表一所示其到職前之客戶訂單中,關於業務員欄位部分
均輸入為「李鳳香」而無故變更之,藉以佯裝各該客戶係其
所招攬或服務,致生損害於世倢旅行社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
正確性。其後,㈡接續將如附表二所示,世倢旅行社存放在
電腦電磁紀錄
原本屬於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 %
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其自行招攬客戶辦理之,藉以領取
按20%計算之績效獎金(即溢領17%)。㈢復接續變更世倢
旅行社儲存在電腦中客戶資料電磁紀錄之方式,將如附表三
所示客戶資料之「群組」欄位,更改為不知情之世倢旅行社
未支領底薪業務人員「王湘惠」,並分別將附表四所示原屬
其所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20%績效獎金),改以「王湘惠
」名義(得請領50%績效獎金)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
);再將如附表五所示屬於世倢旅行社門市客戶(所進行交
易僅得請領3 %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王湘惠」所招攬,
並利用「王湘惠」名義領取50%之績效獎金(即溢領47%)
。㈣又接續將附表六所示原屬其自行招攬客戶之電磁紀錄(
得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為係不知情之世倢旅行社另一
未支領底薪業務人員「林郁娟」所介紹(得請領50%績效獎
金),再改以「林郁娟」名義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
。李鳳香上開無故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內電磁紀錄之方式,
使世倢旅行社誤認李鳳香前述請領績效獎金之模式均屬真實
,致生損害於世倢旅行社對於客戶資料管理或發放績效獎金
之正確性(李鳳香前開另犯
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並為
沒收諭知,案經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
法院
駁回上訴確定)。
三、案經世倢旅行社
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部分:本案依檢察官起訴法條記載,上訴人即被告
李鳳香(下稱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上
開二罪所為多次舉動,分別係
接續犯,各請論以一罪,被告
所犯上開二罪請予分論併罰(見起訴書第6 頁)。原審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55 號認定被告所犯上開二
罪為想像競合
裁判上一罪,被告上訴本院,經本院前前審即
106 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認為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為數罪,就
詐欺取財罪為有罪
諭知,被訴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嫌部分為無罪諭知,案經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835號刑事判決,就被告詐欺取財罪有罪部分
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此部分已非本案審理範圍),
另撤銷發回被告被訴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無罪諭
知部分。被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部分,復經本院
前審即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為有罪諭知,案經檢察官上
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再為撤銷發回
,是本案審理範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
所載刑法第359 條無
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及其起訴事實部分,應先敘明。
二、
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屬於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形,並基於
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
當事人等同意之
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
,將原不得為證據之
傳聞證據,賦予其
證據能力。查本案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業據檢
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73
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取供或
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
等情形,並均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有重要
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
洵屬適當,自均具有證據
能力,而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更二審審理時
自白承認(見
本院卷第171 、225 、241 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張
淑娟(見他卷第7 至9 、184 至185 、191 、212 頁、偵卷
第16至19頁、調偵卷第39至41、51至52頁、原審審訴卷第24
頁、原審訴一卷第55、165 至188 頁、訴二卷第18頁、本院
前前審卷第107 頁、前審卷第114 頁、本院卷第171 頁)、
證人即世倢旅行社非支領底薪業務人員王湘惠(見他卷第20
7 至209 頁、調偵卷第13至14、40頁、原審訴一卷第175 至
180 頁)及林郁娟(見他卷第208 至209 頁、調偵卷第13至
14、76頁、原審訴二卷第6 至8 頁)、證人即世倢旅行社員
工鄭伊雯(見他字卷第207 頁、原審訴一卷第180 至186 頁
)、證人即世倢旅行社客戶黃麗美(見原審訴二卷第3 至4
頁)、賴清良(見原審訴二卷第4 至5 頁)、林麗群(見原
審訴二卷第8 至10頁)、楊怡菁(見本院前前審卷第93至96
頁)所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世倢旅行社於被告到職前之電
腦備份資料(見告證卷二第26至55頁)、世倢旅行社客戶資
料(見他卷第31至33、124 至128 、170 至172 頁)、
告訴
代理人張淑娟另提供之世倢旅行社客戶資料(見他卷第35至
50、156 至166 頁)、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變更前、後
比對之網頁畫面截圖(見他卷第129 至150 頁)、世倢旅行
社就客戶尤淑苓、曾毓惠、顏嘉宥之電腦電磁紀錄變更前、
後比對之網頁畫面截圖(見他卷第179 至180 、187 至188
頁)、證人林郁娟電腦客戶清單擷取畫面(見調偵卷第90至
91頁)、被告提供手寫紀錄客戶資料(見調偵卷第124 至13
4 頁)、證人王湘惠所用電腦客戶清單擷取畫面(見他卷第
224 至236 頁)、世倢旅行社客戶林麗群、傅優芬、陳嘉雄
、陳文郁之電磁紀錄變更前、後比對之網頁畫面截圖(見他
卷第53至63頁)等
書證資料在卷
可憑。另查:
㈠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接續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並認被告係「為掩飾其詐領績效獎金之行為,基於無故變更
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未經世倢旅行社之同意,於101
年3 月10日至同年9 月5 日內之不詳時間,在世倢旅行社辦
公室內,擅自變更世倢旅行社儲存在電腦中之客戶電磁紀錄
,將客戶翁瑞昌、洪政男、洪嘉緣、洪參教、洪政二、洪正
平、曾毓惠、顏嘉宥、陳嘉雄、傅優芬、林麗群、陳三艾、
尤淑苓、陳文郁、劉玫君、洪志揚、洪和平、洪俊德、洪瑞
良、洪趙安珠、翁進科、張桂慈、張舒婷、陳靜宜、馮焱明
、廖秀織、顏巧容等27人資料中『群組』欄位,更改為王湘
惠,藉以表示上述客戶係王湘惠招攬之假象,致生損害於世
倢旅行社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旨(上開起訴書
見本院卷第15頁下段至第16頁上段)。惟按檢察官就被告之
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
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
訴訟客體,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
實
予以合一審判。又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
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同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
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
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
實,應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
張,不能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
經查:
⒈關於被告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客戶名單之電磁紀錄部分
⑴附表一所示變更到職前電磁紀錄部分
證人張淑娟於原審證稱:因旅行社每2 個月要報帳1 次,有
時業務較忙會備份回家裡做,
嗣後因察覺被告
犯行後,方開
始找之前備份資料,才發覺從2009年7 月17日那一份備份之
資料,就可以看到被告已經有竄改等語(見原審訴一卷第16
8 頁)。又被告係於98年6 月1 日起任職世倢旅行社,復依
證人張淑娟所提出「西元2009年7 月17日之備份資料」所示
之時間區間,係自西元2008(即97)年7 月10日起至西元20
09(即98)年6 月1 日被告就職前,即有如附表一所示高達
數百筆客戶資料之業務員登打為「李鳳香」(見告證二卷第
26頁至第55頁)。另以陳博文之客戶資料為例,可知第一筆
訂單業務員係記載為「張淑娟」,至第三筆訂單之業務員則
改為「李鳳香」(見他字卷第49頁)。依據上開
證據方法,
可認被告
故意回溯更動到職前之世倢旅行社電腦客戶名單,
以致原始紀錄上之業務人員因更動而有所不同,已可認定被
告此部分有於到職後變更其到職世倢旅行社前之電腦電磁紀
錄等情。
⑵附表四編號76、88、89、92、96所示訂單,起訴書雖漏未記
載,然上開訂單之客戶劉玫君(同編號75)、徐淑惠、李雅
婷(同編號91),均經證人王湘惠證稱非其所招攬之介紹客
戶(見他字卷第208 頁);而賴清良、黃麗美雖屬被告自行
招攬客戶,然依世倢旅行社編號001023號、00915 號、0036
72、003210號之手寫收(繳)款單(見調偵卷第117 頁左上
圖、右上圖、第119 頁右下圖、第118 頁右下圖)及100 年
3 月業績表(見他字卷第221-2 頁),竟以「王湘惠」名義
之介紹客戶領款(收繳款人欄位以手寫方式填載「湘」),
已足認定被告此部分有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情形。
⑶附表五編號12、14、18、24所示門市客戶資料,起訴書雖漏
未記載,然就編號14所示許秀綺及編號18所示許晏珍之訂單
,均已載明在100 年3 月份之業績表中(見他字卷第221-2
頁、告證一卷第22頁),足徵被告確實以「王湘惠」名義領
取該部分介紹客戶之績效獎金;而編號12、24所示客戶部分
,亦有世倢國際旅行社編號00941 號之手寫收(繳)款單在
卷
可參(見調偵卷第116 頁左上圖、第119 頁右下圖),且
訂單係以「王湘惠」名義之介紹客戶領款(收繳款人欄位以
手寫方式填載「湘」),亦足認定被告此部分有變更世倢旅
行社電腦電磁紀錄情形。
⑷附表六編號3 被告自行招攬客戶部分,起訴書雖漏未記載,
然就編號3 所示黃琪竣之訂單,已載明在100 年3 月份之業
績表中(見調偵卷第87頁),而被告係以「林郁娟」名義領
取該部分介紹客戶之績效獎金;而該名客戶並非林郁娟所介
紹
一節,亦經證人林郁娟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調偵卷第14
頁),足認定被告此部分同有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
情形。
⒉關於被告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之時間部分
查被告自98年6 月1 日任職日起之98年9 月某日起至101 年
9 月5 日止之任職期間,即接續以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客戶
名單電磁紀錄之方式,藉以溢領詐領績效獎金等請,此部分
除據被告自白如前外,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淑娟證稱:
世倢旅行社績效獎金之請領時間並無設限,員工視其工作忙
碌程度自行調配時間請領;而旅行社業務繁雜,若對員工有
所質疑,對員工請領業績如要逐筆詢問,
顯有困難等語(見
原審訴一卷第167 至169 頁)。另以被告親自撰寫之請領單
,可知被告績效獎金之請領模式,係於99年6 月22日請領99
年3 月份績效獎金、99年9 月24日請領99年4 月至6 月份、
100 年4 月6 日請領100 年1 月、2 月份績效獎金,有各該
績效獎金請領單在卷
可考(見原審訴一卷第69、76、85頁)
。因此,被告前開犯罪手法及時間,即非如起訴意旨所指被
告「為掩飾其詐領績效獎金之行為,. . . 於101 年3 月10
日至同年9 月5 日內之不詳時間. . . 擅自變更世倢旅行社
儲存在電腦中之客戶電磁紀錄」所示情形,爰將被告於本案
之犯罪方法及時間更正及擴張如事實欄二所載。
⒊上開被告未經世倢旅行社同意而無故變更電腦電磁紀錄之犯
罪時間、方法及部分客戶等節,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部分
起訴意旨未盡明確,惟本院認上開部分與本案論罪
科刑部分
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
併予審理,併次敘明。
㈡綜上,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並有上述
補強證據可佐,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
堪認
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二、論罪
㈠
法律變更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9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
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
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
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
以下罰金」。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並規
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
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9日至
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是刑法第359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前,所定罰金數
額應提高為3 倍。修正後刑法第359 條則規定:「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基此,本次修正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
成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
性。又前開條文修正理由亦謂:本罪增訂於92年6 月3 日,
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
提高3 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
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等旨,亦可
佐證。此次修正並未改變
構成
要件之內容,亦無處罰輕重之變更,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
第359 條規定。
㈡按刑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係指行為人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本罪為
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而所謂致生損害,係指公眾或
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該破壞行為,而受有損害者
而言。被告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溢領績效獎金,已
生損害於世倢旅行社客戶管理及獎金發放制度之正確性;另
被告變更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但無
積極證據證明有溢領
績效獎金部分(例如附表一、三部分),亦生損害於世倢旅
行社客戶管理之正確性,此由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淑娟於偵
查期間費時整理本案各該附表所示客戶資料,即可得知。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被告先後所為數次無故變更電腦電磁紀錄之犯行,目的同
一、手段相同,且侵害對象均為世倢旅行社,且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自始接續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為
接續犯。
公訴意旨就本判決理由欄貳一㈠未予敘及部分,與
本案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就此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所犯業經
確定之詐欺取財罪,與前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乃
數罪併罰之實質數罪,原審論以
想像競合犯一罪,容有未恰
。⒉本判決附表五編號24(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4,見原審
判決第35頁)部分,起訴書雖漏未記載,惟此部分與本案有
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惟原審就此漏未敘
及(見原審判決第12頁中段),略有疏漏。⒊原判決附表七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編號3 尤淑苓部分,原審已於原判決附表
五編號13尤淑苓部分指出此乃「原起訴書所指被告變更電腦
電磁紀錄之部分」(見原審判決第38頁),並認定「尤淑苓
部分固可認定被告曾將業務員名義竄改為『王湘惠』,然依
98年6 月30日之業績表(他字卷第70頁),業務員欄位為空
白,無從認定被告確實領取該比訂單之績效獎金。」(見原
審判決第39頁),是被告就此部分已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
磁紀錄罪,縱原審認被告此部分不構成想像競合詐欺取財罪
之輕罪,自應僅就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乃原審
不查,就前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部分仍不另為無
罪諭知(見原審判決第18頁),亦有疏漏。被告提起上訴,
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審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
㈡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於任職世倢旅行社前,已在旅遊業服務多時(見
原審訴二卷第18頁),對於旅遊業之營運模式知之甚詳,竟
為獲取不法利益,竄改世倢旅行社客戶及業務人員之電磁紀
錄,甚至於初任職時即為本案犯行,期間長達三年有餘等
犯
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另
參酌告訴人指稱其因提起本案訴訟
後所為之奔波、蒐證,而旅行業最重要之資產即客戶資料及
據以建立之人脈網路,均因被告犯罪而遭破壞等犯罪所造成
之損害;又被告自陳其高職畢業、現打臨工維生,月收入約
新臺幣1 萬多,未婚、無小孩、父母不在,哥哥姐姐分別獨
立,經濟狀況普通,除本件犯行(含已確定之詐欺取財部分
)外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1 份可
查(見本院卷第151 至152 頁)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品行及
智識程度;又被告
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然於本院審理
時終能坦承犯行,並斟酌已確定之詐欺取財部分係判處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 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刑。又本案
犯罪所得之沒收已於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宣告之
,
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編號
7 、編號8 、編號11、編號12至編號22、編號24、編號29至
編號3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編號5 、編號27、編號101
、編號102 、編號105 、編號107 、編號108 ;起訴書附表
三編號5 、編號6 、編號17;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編號6
、編號12部分,涉有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另就
客戶「洪志揚」客戶資料中群組欄位變更部分,亦涉犯無故
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原起訴書附表並未編號,為便
利查閱與核對,另將起訴書附表予以編號後,作為本件附件
,詳如附表七所示)。
㈡經查:前開起訴意旨所指,依據卷內既有事證尚無從積極認
定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詳附表七各
該編號部分),檢察官既不能證明被告就上述所指各該部分
確有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犯行,本應對被告為無罪諭
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
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併
此敘明。
參、被告另犯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
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並為
沒收諭知,案經檢察官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
定,上開部分與本案被告所處罪刑部分,則俟本案確定後再
由檢察官為
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嘉凱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
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無故變更其到職前之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之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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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證據出處│
├───────────────────────────────────┼────┤
│林士峰、陳忠源、王瑞民、林士鈞、陳品明、黃仁靖、林德宏、顧心怡、張丕杰│告證二卷│
│、黃水莉、蔡王金線、孫金龍、李怡瑩、蔡許金葉、蔡亮銓、張信月、蔡明輝、│第26頁至│
│林先娥、劉佳珍、林陳美熟、蔡獻忠、黃音鈴、簡有彥、黃俊昱、林炳宏、江廷│第50頁 │
│芳、李勇昌、張景程、吳永順、李佳彌、林三景、劉又禛、呂安修、林秀雲、李│ │
│振銘、謝中華、王德元、溫孝親、蕭三斌、余佩璇、林咏歆、劉珍華、鄭冬梅、│ │
│曾美鳳、王信忠、張明星、蔡美娥、洪蔡美香、黃泓銘、郭建能、吳秉哲、尤立│ │
│言、李保川、蔡幸娟、陳春香、潘永信、杜文英、邱李秀蓮、劉家珍、張念華、│ │
│張美菊、陳靖詩、許志如、顏卉芊、柯江連、王映築、葉人華、吳佩純、郭忠豪│ │
│、柯青隆、謝國榮、郭文榮、黃有進、吳德軒、許秋麟、黃正宗、洪明群、李俍│ │
│億、鄭先良、柯忠獻、黃秀珠、鄭彥安、許善、王幸玉、趙育暉、趙育脩、陳朗│ │
│祐、林俊利、黃蘭惠、林上詠、蔡東成、陳家龍、李泓原、張美菊、高啟原、張│ │
│錫泉、簡伯仲、陳海參、吳耀禛、余光明、林益興、王洪秀枝、李克勤、黃昌勤│ │
│、洪德諺、呂黃素月、呂深淵、陳昱成、陳綉婷、羅尤美、羅寶珠、薛蕙蓮、陳│ │
│綉容、顏妙倫、許翠蘭、趙偉帆、趙雅涵、葉人德、蔡耀州、郭石仁、林純愛、│ │
│黃劉秀珠、黃福泰、蘇建宏、吳峻銘、余宗坤、徐明志、郭中佑、施文吉、張明│ │
│林、田志美、林晏竹、田育葶、林小芸、洪海上、王寶玉、力淑芬、郭添壽、林│ │
│燦玉、孫榮育、孫慈卿、田蕙玟、余錦華、許顧譯、黃子凌、王紹宇、王玉璽、│ │
│吳雯、蘇昱圖、陳郁婷、許貝思、蘇可欣、李函蓉、陳李咏雪、王卓碧子、陳張│ │
│簡淑惠、楊宗保、蔡依倫、劉自雄、鄭家聲、洪通海、鄭文櫻、艾維溱、黃自成│ │
│、趙燕原、藍健華、藍悉慈、蔡松洲、陳賢修、侯國燦、蔡啟賢、王榮根、王義│ │
│雄、王施淑敏、王柏宗、謝清達、羅家昌、柯坤寶、蔡宗恩、莊政憲、孫國洋、│ │
│羅永昌、林家德、陳治嘉、劉祥瑞、邱琳鈞、林孫絨、蘇洪柑、蘇保龍、張玉盈│ │
│、王新燕、林黛玲、莊智佳、洪炎盛、陳啟元、陳本清、王宗豪 │ │
├───────────────────────────────────┴────┤
│說明:被告無故變更上開到職前之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縱部分客戶未進而以附表二至│
│ 附表六之方式溢領績效獎金,仍已生損害於世倢旅行社對於門市客戶、自行招攬客戶│
│ 、介紹客戶之管理正確性。 │
└────────────────────────────────────────┘
【附表二】被告將辦理世倢旅行社「門市客戶」可領取3%績效
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以自己名義之「自行招攬客戶」並請領
2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17%)
(本附表編號欄所示起訴書編號,均指起訴書附表1;原起訴書附
表並未編號,為便利查閱與核對,另將起訴書附表予以編號後,
作為附件)
┌─────────┬─────┬───────┬──────┐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卷證出處(未│
│ │ │ │標示者均為他│
│ │ │ │字卷) │
├─────────┼─────┼───────┼──────┤
│ 1 │99.01.07 │李麗娟 │第53頁 │
│◎起訴書編號4 │ │ │ │
├─────────┼─────┼───────┼──────┤
│ 2 │99.07.09(│黃蘭惠(HUANG/│第74頁 │
│◎起訴書編號5 │起訴書誤載│LAN HUI) │ │
│ │為98年) │ │ │
├─────────┼─────┼───────┼──────┤
│ 3 │98年7月間 │吳銘順 │告證一卷第32│
│◎起訴書編號6 │ │ │、71頁 │
├─────────┼─────┼───────┼──────┤
│ 4 │100.9.23 │莊文雄 │告證二卷第37│
│◎起訴書編號9 │ │ │1頁左面、第3│
├─────────┼─────┼───────┤ │
│ 5 │100.10.19 │莊文雄 │76頁右面 │
│◎起訴書編號10 │ │ │ │
├─────────┼─────┼───────┼──────┤
│ 6 │99.09.03 │李季湘 │第83頁、原審│
│◎起訴書編號23 │ │陳怡安 │卷一第205頁 │
│ │ │ │、告證二卷第│
│ │ │ │299頁右面 │
├─────────┼─────┼───────┼──────┤
│ 7 │99.09.03 │LIN/SHIH CHUN │第83頁 │
│◎起訴書編號25 │ │ │ │
├─────────┼─────┼───────┼──────┤
│ 8-1 │99.09.08 │蔡淑娟 │第83頁、原審│
│◎起訴書編號26 │ │蔡艾琪 │卷一第205頁 │
├─────────┼─────┼───────┼──────┤
│ 8-2 │99.09.08 │蔡淑娟 │第87頁(同一│
│◎起訴書編號26 │ │蔡艾琪 │訂單被告於10│
│ │ │ │月重複請領)│
├─────────┼─────┼───────┼──────┤
│9 │99.10.01 │CHUANG/CHUNG │第87頁 │
│◎起訴書編號27 │ │CHING(莊宗欽) │ │
├─────────┼─────┼───────┼──────┤
│10 │99.03.02 │LIU/CHIENLIN │第59頁至第60│
│◎起訴書編號28 │ │HUANG-NAICHEN │頁、原審卷一│
│ │ │CHANG/WENHUA │第74頁 │
│ │ │CHENG/YITING │ │
│ ├─────┼───────┤ │
│ │99.02.25 │張紋華 │ │
│ │ │黃乃貞 │ │
│ │ │張紋華 │ │
│ │ │劉建麟 │ │
│ │ │鄭怡婷 │ │
├─────────┼─────┼───────┼──────┤
│11 │99.07.05 │謝吳錦華 │第74頁、告證│
│◎起訴書編號31 │ │ │二卷第295頁 │
│ │ │ │右側 │
└─────────┴─────┴───────┴──────┘
【附表三】原起訴書所指被告變更電腦電磁紀錄,經核為係變更
為「王湘惠」,致損害於世倢旅行社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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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卷證出處(均為他字卷)│編號│姓名 │卷證出處(均為他字卷) │
├──┼────┼───────────┼──┼───┼─────────────┤
│ 1 │翁瑞昌 │第129頁左面 │14 │陳文郁│他字卷第70頁、第138 頁左面│
│ │ │ │ │ │、偵卷第60頁至第63頁 │
├──┼────┼───────────┼──┼───┼─────────────┤
│ 2 │洪政男 │第129 頁右面、第136 頁│15 │劉玫君│第138 頁右面、第139 頁左面│
│ │ │右面 │ │ │ │
├──┼────┼───────────┼──┼───┼─────────────┤
│ 3 │洪嘉緣 │第130 頁 │16 │洪和平│第140頁右面 │
├──┼────┼───────────┼──┼───┼─────────────┤
│ 4 │洪參教 │第131頁左面 │17 │洪俊德│第141頁左面 │
├──┼────┼───────────┼──┼───┼─────────────┤
│ 5 │洪政二 │第131 頁右面 │18 │洪瑞良│第141頁右面 │
├──┼────┼───────────┼──┼───┼─────────────┤
│ 6 │洪正平 │第132 頁左面、第139 頁│19 │洪趙安│第142頁左面 │
│ │ │ │ │珠 │ │
├──┼────┼───────────┼──┼───┼─────────────┤
│ 7 │曾毓惠 │第132 頁右面、第187 頁│20 │翁進科│第142頁右面 │
├──┼────┼───────────┼──┼───┼─────────────┤
│ 8 │顏嘉宥 │第133 頁左面、第188 頁│21 │張桂慈│第143頁左面 │
├──┼────┼───────────┼──┼───┼─────────────┤
│ 9 │陳嘉雄 │第133 頁右面、第145 頁│22 │張舒婷│第143頁右面 │
│ │ │右面、偵卷第58頁至59頁│ │ │ │
├──┼────┼───────────┼──┼───┼─────────────┤
│ 10 │傅優芬 │第134 頁左面、偵卷第56│23 │陳靜宜│第146頁左面 │
│ │ │頁至57頁 │ │ │ │
├──┼────┼───────────┼──┼───┼─────────────┤
│ 11 │林麗群 │第134 頁右面、偵卷第53│24 │馮焱明│第146頁右面 │
│ │ │至第55頁 │ │ │ │
├──┼────┼───────────┼──┼───┼─────────────┤
│ 12 │陳三艾 │第135頁右面 │25 │廖秀織│第148頁左面 │
├──┼────┼───────────┼──┼───┼─────────────┤
│ 13 │尤淑苓 │第137頁、第179頁 │26 │顏巧容│第149頁右面 │
├──┴────┴───────────┴──┴───┴─────────────┤
│說明:被告無故變更上開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縱部分客戶未進而以附表四、五方式溢│
│ 領績效獎金,仍已生損害於世倢旅行社對於客戶之管理正確性。 │
└────────────────────────────────────────┘
【附表四】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
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30%)
☆原起訴書有數筆重複計算,業經原審檢察官具狀更正,參見原
審訴一卷第58頁至第61頁反面。
☆本附表編號欄所示起訴書編號,除另有註明外,均指起訴書附
表2;原起訴書附表並未編號,為便利查閱與核對,另將起訴
書附表予以編號後,作為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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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證據出處(以下│
│ │ │ │未載明卷者均為│
│ │ │ │他字卷) │
├─────────┼─────┼──────┼───────┤
│1 │101.05.29 │石川島- 郭│第50頁右下圖所│
│◎起訴書編號7 │ │寧 │示客戶資料、第│
├─────────┼─────┼──────┤216頁所示業績 │
│2 │101.05.25 │石川島- 郭│表 │
│◎起訴書編號8 │ │寧 │ │
├─────────┼─────┼──────┼───────┤
│3 │100.08.26 │台灣海- 濱松│第39頁右下圖所│
│◎起訴書編號9 │ │俊偉 │示之客戶資料、│
├─────────┼─────┼──────┤第215頁左列三 │
│4 │100.08.31 │台灣海- 濱松│筆訂單之業績表│
│◎起訴書編號10 │ │俊偉 │ │
├─────────┼─────┼──────┤ │
│5 │100.08.31 │台灣海-濱松 │ │
│◎起訴書編號11 │ │俊偉 │ │
├─────────┼─────┼──────┼───────┤
│6 │100.11.14 │台灣海-濱松 │第219頁業績表 │
│◎起訴書編號12 │ │俊偉 │ │
├─────────┼─────┼──────┼───────┤
│7 │101.02.15 │台灣海- 濱松│第39頁右下圖所│
│◎起訴書編號13 │ │俊偉 │示之客戶資料第│
│ │ │ │3筆 │
├─────────┼─────┼──────┼───────┤
│8 │101.05.11 │台灣海-濱松 │第216頁 │
│◎起訴書編號14 │ │俊偉 │ │
├─────────┼─────┼──────┼───────┤
│9 │101.05.28 │台灣海-濱松 │第216頁、調偵 │
│◎起訴書編號15 │ │俊偉 │卷第118頁左下 │
│ │ │ │圖所示 │
├─────────┼─────┼──────┼───────┤
│10 │101.06.12 │台灣海-濱松 │第222頁 │
│◎起訴書編號16 │ │俊偉 │ │
├─────────┼─────┼──────┼───────┤
│11 │101.06.22 │曾毓惠 │第41頁左上圖所│
│◎起訴書編號17 │ │ │示之客戶資料、│
├─────────┼─────┼──────┤第222頁業績表 │
│12 │101.06.06 │曾毓惠 │、調偵卷第116 │
│◎起訴書編號18 │ │ │頁右下圖 │
├─────────┼─────┼──────┼───────┤
│13 │101.06.22 │顏嘉宥 │第42頁左上圖所│
│◎起訴書編號19 │ │ │示之客戶資料、│
├─────────┼─────┼──────┤第222頁為業績 │
│14 │2012/6/6 │顏嘉宥 │表、調偵卷第11│
│◎起訴書編號20 │ │ │6頁右下圖 │
├─────────┼─────┼──────┼───────┤
│15 │2012/6/22 │麻生- 陳正甫│第37頁左上圖所│
│◎起訴書編號21 │ │ │示之客戶資料、│
│ │ │ │第222頁所示之 │
│ │ │ │業績表 │
├─────────┼─────┼──────┼───────┤
│16 │100.09.09 │麻生-陳正甫 │第37頁左上圖所│
│◎起訴書編號22 │ │ │示之第2筆訂單 │
├─────────┼─────┼──────┼───────┤
│17 │101.06.22 │麻生- 陳佳亮│第37頁左下圖所│
│◎起訴書編號23 │ │ │示之客戶資料、│
│ │ │ │第222頁 │
├─────────┼─────┼──────┼───────┤
│18 │101.06.05 │台灣海-松本 │第35頁、第222 │
│◎起訴書編號24 │ │裕二 │頁、調偵卷第 │
│ │ │ │120頁右下圖 │
├─────────┼─────┼──────┼───────┤
│19 │101.02.15 │台灣海-松本 │第35頁左上圖所│
│◎起訴書編號25 │ │裕二 │示之第1筆訂單 │
├─────────┼─────┼──────┼───────┤
│20 │101.01.03 │台灣海-松本 │第35頁左上圖、│
│◎起訴書編號26 │ │裕二 │第220頁 │
├─────────┼─────┼──────┼───────┤
│21 │101.03.05 │柯孫信 │第221-1頁 │
│◎起訴書編號28 │ │ │ │
├─────────┼─────┼──────┼───────┤
│22 │101.03.05 │柯賢界 │第35頁右下圖、│
│◎起訴書編號29 │ │ │第221-1頁 │
├─────────┼─────┼──────┼───────┤
│23 │100.09.09 │柯賢界 │第35頁右下圖 │
│◎起訴書編號30 │ │ │ │
├─────────┼─────┼──────┼───────┤
│24 │101.01.06 │根本靖久 │第36頁左上圖、│
│◎起訴書編號31 │ │ │第220頁 │
├─────────┼─────┼──────┼───────┤
│25 │101.03.15 │莊敏鉉 │第36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32 │ │ │第221-3頁 │
├─────────┼─────┼──────┤ │
│26 │101.03.13 │莊敏鉉 │ │
│◎起訴書編號33 │ │ │ │
├─────────┼─────┼──────┼───────┤
│27 │101.03.16 │陳郁琁 │第37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36 │ │ │第221-3頁、調 │
├─────────┼─────┼──────┤偵卷第115頁右 │
│28 │101.03.15 │陳郁琁 │下 │
│◎起訴書編號37 │ │ │ │
├─────────┼─────┼──────┼───────┤
│29 │101.03.15 │陳霈洵 │第162頁上方、 │
│◎起訴書編號39 │ │ │第221-3頁、調 │
├─────────┼─────┼──────┤偵卷第115頁右 │
│30 │101.03.06 │陳霈洵 │下 │
│◎起訴書編號40 │ │ │ │
├─────────┼─────┼──────┼───────┤
│31 │101.05.09 │植木康雄(起│第38頁左上圖、│
│◎起訴書編號41 │ │訴書誤載為直│第216頁 │
│ │ │木康雄) │ │
├─────────┼─────┼──────┼───────┤
│32 │101.02.17 │植木康雄(起│第38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42 │ │訴書誤載為直│2筆訂單 │
├─────────┼─────┼──────┼───────┤
│33 │101.03.21 │藤本大貴 │第38頁右下圖 │
│◎起訴書編號45 │ │ │ │
├─────────┼─────┼──────┼───────┤
│34 │101.02.15 │椋田浩樹 │第39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46 │ │ │1筆訂單 │
├─────────┼─────┼──────┼───────┤
│35 │101.05.11 │椋田浩樹 │第39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47 │ │ │2筆訂單、第216│
│ │ │ │頁 │
├─────────┼─────┼──────┼───────┤
│36 │2012/6/12 │椋田浩樹 │第39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48 │ │ │3筆訂單、第222│
│ │ │ │頁 │
├─────────┼─────┼──────┼───────┤
│37 │100.11.14 │椋田浩樹 │第39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49 │ │ │4筆訂單、第219│
│ │ │ │頁 │
├─────────┼─────┼──────┼───────┤
│38 │100.08.31 │馮焱明 │第39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50 │ │ │第215頁 │
├─────────┼─────┼──────┤ │
│39 │100.08.31 │馮焱明 │ │
│◎起訴書編號51 │ │ │ │
├─────────┼─────┼──────┼───────┤
│40 │100.08.16 │洪嘉緣 │第40頁左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52 │ │ │1筆訂單、第215│
│ │ │ │頁 │
├─────────┼─────┼──────┼───────┤
│41 │100.01.27 │洪嘉緣 │第40頁左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53 │ │ │2筆訂單 │
├─────────┼─────┼──────┼───────┤
│42 │100.08.16 │廖秀織 │第40頁右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54 │ │ │2筆訂單、第215│
│ │ │ │頁 │
├─────────┼─────┼──────┼───────┤
│43 │101.05.22 │顏巧容 │第41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55 │ │ │第216頁、調偵 │
│ │ │ │卷第115頁右上 │
│ │ │ │圖 │
├─────────┼─────┼──────┼───────┤
│44 │100.09.08 │洪嘉懌 │第41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56 │ │ │1筆訂單 │
├─────────┼─────┼──────┼───────┤
│45 │101.04.06 │洪嘉懌 │第41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57 │ │ │3筆訂單 │
├─────────┼─────┼──────┼───────┤
│46 │101.03.05 │洪嘉懌 │第41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58 │ │ │2筆訂單、第221│
│ │ │ │-1頁 │
├─────────┼─────┼──────┼───────┤
│47 │100.08.23 │洪嘉懌 │第41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59 │ │ │5筆訂單、第215│
│ │ │ │頁 │
├─────────┼─────┼──────┼───────┤
│48 │101.03.28 │關一榮 │第42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60 │ │ │1筆訂單 │
├─────────┼─────┼──────┼───────┤
│49 │101.04.06 │關一榮 │第42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61 │ │ │2筆訂單 │
├─────────┼─────┼──────┼───────┤
│50 │101.05.17 │關一榮 │第42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62 │ │ │3筆訂單、第216│
│ │ │ │頁 │
├─────────┼─────┼──────┼───────┤
│51 │101.03.23 │關一榮 │第42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63 │ │ │4筆訂單 │
├─────────┼─────┼──────┼───────┤
│52 │101.03.05 │陳浩華 │第37頁右下圖、│
│◎起訴書編號64 │ │ │第43頁左上圖、│
│ │ │ │第221-1頁 │
├─────────┼─────┼──────┼───────┤
│53 │101.03.05 │陳文郁 │第36頁右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65 │ │ │1筆訂單、第56 │
│ │ │ │頁所示業績表被│
│ │ │ │告領取20%獎金│
│ │ │ │、第221-1頁 │
├─────────┼─────┼──────┼───────┤
│54 │101.04.09 │早川稔彥 │第43頁右下圖 │
│◎起訴書編號66 │ │ │ │
├─────────┼─────┼──────┼───────┤
│55 │100.07.28 │丁祥峰 │第44頁左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69 │ │ │1筆訂單 │
├─────────┼─────┼──────┼───────┤
│56 │100.07.22 │丁祥峰 │第44頁左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70 │ │ │2筆訂單 │
├─────────┼─────┼──────┼───────┤
│57 │101.03.28 │田中康雅 │第44頁右上圖 │
│◎起訴書編號71 │ │ │ │
├─────────┼─────┼──────┼───────┤
│58 │101.04.12 │小川宗 │第45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72 │ │ │1筆訂單 │
├─────────┼─────┼──────┼───────┤
│59 │101.02.17 │小川宗 │第45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73 │ │ │2筆訂單、第221│
│ │ │ │-1頁 │
├─────────┼─────┼──────┼───────┤
│60 │100.01.21 │吳俊賢 │第45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74 │ │ │第135頁左面、 │
│ │ │ │第221頁請款單 │
├─────────┼─────┼──────┼───────┤
│61 │100.11.10 │翁瑞昌 │第46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75 │ │ │第161頁下方、 │
│ │ │ │第219頁 │
├─────────┼─────┼──────┼───────┤
│62 │100.11.18 │洪政男 │第41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76 │ │ │第161頁上方、 │
│ │ │ │第219頁、調偵 │
│ │ │ │卷第117頁左下 │
│ │ │ │圖 │
├─────────┼─────┼──────┼───────┤
│63 │100.11.10 │洪和平 │第47頁左上圖、│
│◎起訴書編號77 │ │ │第219頁 │
├─────────┼─────┼──────┼───────┤
│64 │100.11.10 │洪參教 │第47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78 │ │ │第219頁 │
├─────────┼─────┼──────┼───────┤
│65 │100.11.10 │洪政二 │第47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79 │ │ │第219頁 │
├─────────┼─────┼──────┼───────┤
│66 │100.11.10 │洪正平 │第47頁右下圖、│
│◎起訴書編號80 │ │ │第219頁 │
├─────────┼─────┼──────┼───────┤
│67 │100.11.10 │翁進科 │第45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81 │ │ │第219頁 │
├─────────┼─────┼──────┼───────┤
│68 │100.11.10 │洪俊德 │第45頁右下圖、│
│◎起訴書編號82 │ │ │第219頁 │
├─────────┼─────┼──────┼───────┤
│69 │100.11.10 │洪趙安珠 │第39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83 │ │ │第219頁 │
├─────────┼─────┼──────┼───────┤
│70 │100.11.10 │洪清奇 │第163頁上方、 │
│◎起訴書編號84 │ │ │第219頁 │
├─────────┼─────┼──────┼───────┤
│71 │100.11.10 │洪瑞良 │第42頁右上圖、│
│◎起訴書編號85 │ │ │第163頁下方、 │
│ │ │ │第219頁 │
├─────────┼─────┼──────┼───────┤
│72 │100.11.10 │洪條根 │第162頁下方、 │
│◎起訴書編號86 │ │ │第219頁 │
├─────────┼─────┼──────┼───────┤
│73 │100.02.08 │吳俊賢 │第135頁左面 │
│◎起訴書編號87 │ │ │ │
├─────────┼─────┼──────┼───────┤
│74 │100.02.11 │黎佳閩 │第48頁右上圖 │
│◎起訴書編號88 │ │ │ │
├─────────┼─────┼──────┼───────┤
│75 │100.02.11 │劉玫君 │第38頁右上圖 │
│◎起訴書編號89 │ │ │ │
├─────────┼─────┼──────┼───────┤
│76 │收款日期 │劉玫君 │調偵卷第117頁 │
│◎起訴書漏未記載 │101.07.17 │黃君傑 │左上圖 │
├─────────┼─────┼──────┼───────┤
│77 │100.04.25 │廖弘傑 │第38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90 │ │ │第221-2頁 │
├─────────┼─────┼──────┼───────┤
│78 │100.04.29 │吳函璘 │第157頁、第221│
│◎起訴書編號91 │ │ │-2頁 │
├─────────┼─────┼──────┼───────┤
│79 │100.04.29 │林詩涵 │第158頁、第166│
│◎起訴書編號92 │ │ │頁、第221-2頁 │
├─────────┼─────┼──────┼───────┤
│80 │100.07.11 │陳徐梅英 │第50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93 │ │ │1筆訂單、第221│
│ │ │ │-2頁 │
├─────────┼─────┼──────┼───────┤
│81 │100.03.28 │陳徐梅英 │第50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94 │ │ │2筆清單 │
├─────────┼─────┼──────┼───────┤
│82 │100.08.17 │張桂慈 │第46頁左上圖、│
│◎起訴書編號95 │ │ │第215頁 │
├─────────┼─────┼──────┼───────┤
│83 │100.08.17 │張舒婷 │第46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96 │ │ │第215頁 │
├─────────┼─────┼──────┼───────┤
│84 │100.08.17 │陳靜宜 │第46頁右下圖、│
│◎起訴書編號97 │ │ │第215頁、調偵 │
├─────────┼─────┼──────┤卷第120頁左下 │
│85 │100.08.17 │陳靜宜 │圖 │
│◎起訴書編號98 │ │ │ │
├─────────┼─────┼──────┼───────┤
│86 │100.09.09 │汪雙華 │第44頁左上圖 │
│◎起訴書編號99 │ │ │ │
├─────────┼─────┼──────┼───────┤
│87 │101.03.13 │張怡恩 │第127頁上方、 │
│◎起訴書編號100 │ │ │第221-3頁、調 │
│ │ │ │偵卷第117頁右 │
│ │ │ │下圖 │
├─────────┼─────┼──────┼───────┤
│88 │100年3月 │徐淑惠 │第221-2頁 │
│◎起訴書漏未記載 │ │ │ │
├─────────┼─────┼──────┼───────┤
│89 │收款日期 │徐淑惠 │調偵卷第119 頁│
│◎起訴書漏未記載 │100.03.21 │黃 樺 │右上圖 │
├─────────┼─────┼──────┼───────┤
│90 │99.11.22 │SU/CHUAL │第121頁 │
│◎起訴書編號103 │ │SU/CHUAL │ │
│ │ │SU/CHUAL │ │
├─────────┼─────┼──────┼───────┤
│91 │99.06.28 │李雅婷 │調偵卷第116頁 │
│◎起訴書編號104 │ │李詹春蘭 │右上圖、第121 │
│ │ │ │頁左上圖 │
├─────────┼─────┼──────┼───────┤
│92 │收款日期 │李雅婷 │調偵卷第117頁 │
│◎起訴書漏未記載 │101.02.1 │羅育晴 │右上圖 │
├─────────┼─────┼──────┼───────┤
│93 │99.08.11 │陳冠豪 │調偵卷第115頁 │
│◎起訴書編號106 │ │ │左下圖 │
├─────────┼─────┼──────┼───────┤
│94 │101.05.01 │黃麗美 │第50頁左下圖、│
│◎起訴書附表3編號 │ │ │第203頁 │
│ 22 │ │ │ │
├─────────┼─────┼──────┼───────┤
│95 │101.05.01 │賴清良 │第50頁右上圖、│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 │ │第203頁 │
│ 23 │ │ │ │
├─────────┼─────┼──────┼───────┤
│96 │收款日期 │賴清良 │調偵卷第118頁 │
│◎起訴書漏未記載 │100.07.20 │黃麗美 │右下圖 │
│ │ │黃信德 │ │
│ │ │林春玉 │ │
└─────────┴─────┴──────┴───────┘
【附表五】被告將世倢旅行社「門市客市」可領取3%績效獎金
,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領取50%績效獎金部分(
溢領47%,附表編號欄所示起訴書編號,均指起訴書附表3)
┌──────────┬─────┬──────┬────────┐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證據出處 │
├──────────┼─────┼──────┼────────┤
│1 │99.11.22 │SU/BOLIN │他字卷第54頁(訴│
│◎起訴書編號1 │ │ │字卷第133頁)為 │
├──────────┼─────┼──────┤99年2月以3%請領│
│2 │99.11.22 │SU/CHUA LING│、第121頁 │
│◎起訴書編號2 │ │ │ │
├──────────┼─────┼──────┼────────┤
│3 │100.12.09 │林建良 │第43頁左下圖第2 │
│◎起訴書編號3 │ │ │筆訂單、第220頁 │
├──────────┼─────┼──────┼────────┤
│4 │101.03.13 │林建良 │第43頁左下圖第1 │
│◎起訴書編號4 │ │ │筆訂單、第124頁 │
│ │ │ │上方、第221-3頁 │
├──────────┼─────┼──────┼────────┤
│5 │100.11.21 │陳嘉雄 │第42頁左下圖第2 │
│◎起訴書編號7 │ │ │頁訂單 │
├──────────┼─────┼──────┼────────┤
│6 │100.12.30 │陳嘉雄 │第42頁左下圖第1 │
│◎起訴書編號7 │ │ │筆訂單、第220頁 │
├──────────┼─────┼──────┼────────┤
│7 │100.12.21 │傅優芬 │第40頁右下圖第2 │
│◎起訴書編號8 │ │ │筆訂單 │
├──────────┼─────┼──────┼────────┤
│8 │100.12.30 │傅優芬 │第40頁右下圖第1 │
│◎起訴書編號8 │ │ │筆訂單、第220頁 │
├──────────┼─────┼──────┼────────┤
│9 │101.02.23 │張淑真 │第221-1頁 │
│◎起訴書編號9 │ │ │ │
├──────────┼─────┼──────┼────────┤
│10 │100.11.30 │張淑真 │第36頁左下圖、第│
│◎起訴書編號10 │ │ │221頁 │
├──────────┼─────┼──────┼────────┤
│11 │101.03.23 │許秀綺 │第128頁上方、第2│
│◎起訴書編號11 │ │ │21-3頁 │
├──────────┼─────┼──────┼────────┤
│12 │101.03.23 │許晏珍(與上 │調偵卷第116頁左 │
│◎起訴書漏未記載 │ │一列許秀綺訂│上圖 │
│ │ │單合併收款) │ │
├──────────┼─────┼──────┼────────┤
│13 │101.03.23 │許秀綺 │第221-1頁 │
│◎起訴書編號12 │ │ │ │
├──────────┼─────┼──────┼────────┤
│14 │101.03.23 │許秀綺 │第221-2頁 │
│◎起訴書漏未記載 │ │ │ │
├──────────┼─────┼──────┼────────┤
│15 │100.11.30 │許晏珍 │第40頁左上圖第3 │
│◎起訴書編號13 │ │ │筆訂單、第221頁 │
├──────────┼─────┼──────┼────────┤
│16 │101.03.23 │許晏珍 │第40頁左上圖第2 │
│◎起訴書編號14 │ │ │筆訂單、第128頁 │
│ │ │ │、第144頁左面、 │
│ │ │ │第221-3頁 │
├──────────┼─────┼──────┼────────┤
│17 │101.02.23 │許晏珍 │第40頁左上圖第1 │
│◎起訴書編號15 │ │ │筆訂單、第221-1 │
│ │ │ │頁 │
├──────────┼─────┼──────┼────────┤
│18 │101.02.23 │許晏珍 │第221-2頁 │
│◎起訴書漏未記載 │ │ │ │
├──────────┼─────┼──────┼────────┤
│19 │100.03.04 │陳博文 │第49頁左面、第22│
│◎起訴書編號16 │ │ │1-2頁 │
├──────────┼─────┼──────┼────────┤
│20 │100.03.04 │郭文桐 │第221-2頁 │
│◎起訴書編號18 │ │ │ │
├──────────┼─────┼──────┼────────┤
│21 │99.10.25 │林麗群 │第48頁左上圖、第│
│◎起訴書編號19 │ │ │119頁、偵卷第53 │
├──────────┼─────┼──────┤頁至第55頁 │
│22 │99.11.16 │林麗群 │ │
│◎起訴書編號20 │ │ │ │
├──────────┼─────┼──────┤ │
│23 │99.12.07 │林麗群 │ │
│◎起訴書編號21 │ │ │ │
├──────────┼─────┼──────┼────────┤
│24 │收款日期 │方冠植 │調偵卷第119頁右 │
│◎起訴書漏未記載 │99.9.27 │陳舒維 │下圖 │
└──────────┴─────┴──────┴────────┘
【附表六】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
電磁紀錄改為「林郁娟」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30
%,本附表編號欄所示起訴書編號,均指起訴書附表4;原起訴
書附表並未編號,為便利查閱與核對,另將起訴書附表予以編號
後作為以下附件)
┌────────┬─────┬───────┬──────┐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卷證出處(均│
│ │ │ │為他字卷) │
├────────┼─────┼───────┼──────┤
│1 │99.02.26 │HUANG/CHICCHUN│第167頁 │
│◎起訴書編號1 │ │(黃琪竣) │ │
├────────┼─────┼───────┤ │
│2 │99.10.11 │HUANG/CHICCHUN│ │
│◎起訴書編號2 │ │(黃琪竣) │ │
├────────┼─────┼───────┼──────┤
│3 │領款日期 │黃琪竣 │調偵卷第87頁│
│◎起訴書漏未記載│100.11.1 │ │ │
├────────┼─────┼───────┼──────┤
│4 │99.11.12 │HUANG/HENGCHIN│第168頁 │
│◎起訴書編號4 │ │(黃恒景) │ │
│ │ │HUANG/TACHIH │ │
│ │ │HUANG/TAJEN │ │
│ │ │SHIH/YUNGFENG │ │
│ │ │HUANG/HUIPIN │ │
│ │ │HUANG/TAYUNG │ │
├────────┼─────┼───────┼──────┤
│5 │99.03.24 │YU/HUICHUN ( │第168頁、調 │
│◎起訴書編號5 │ │余慧君) │偵卷第88頁反│
│ │ │YULI/CHIENHUI │面下方圖 │
│ │ │(余李千惠) │ │
├────────┼─────┼───────┼──────┤
│6 │99.12.15 │李業晟 │第27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7 │ │ │第2筆訂單 │
├────────┼─────┼───────┼──────┤
│7 │100.04.06 │李業晟 │第27頁左下圖│
│◎起訴書編號8 │ │ │第1筆訂單、 │
│ │ │ │調偵卷第87頁│
├────────┼─────┼───────┼──────┤
│8 │100.04.06 │林益禧 │第26頁、調偵│
│◎起訴書編號9 │ │ │卷第87頁 │
├────────┼─────┼───────┼──────┤
│9 │99.04.22 │郭蔡金葉 │第168頁 │
│◎起訴書編號10 │ │ │ │
├────────┼─────┼───────┼──────┤
│10 │99.04.20 │葉喜松 │第168頁 │
│◎起訴書編號11 │ │ │ │
├────────┼─────┼───────┼──────┤
│11 │99.08.20 │李業昇 │第168頁 │
│◎起訴書編號13 │ │ │ │
└────────┴─────┴───────┴──────┘
【附表七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原起訴書附表並未編號,為便利查閱與核對,另將起訴書附表
予以編號後作為以下附件)
┌───────────────────────────────────────────┐
│※起訴書附表一部分 │
├────┬─────┬─────────┬───┬────┬──┬──┬──┬────┤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賣價 │成本 │刷卡│稅金│利潤│證據出處│
│ │ │ │ │ │手續│ │ │ │
│ │ │ │ │ │費 │ │ │ │
│ │ │ │ │ │ │ │ │ │
├────┼─────┼─────────┼───┼────┼──┼──┼──┼────┤
│1 │99.09.09 │LAI/CHINGLIANG │23600 │10862 │472 │70 │1334│第81頁 │
│◎起訴書│(起訴書誤│(即賴清良) │ │10862 │ │ │ │ │
│ 編號1 │載為102 年│HUANG/LIMEI (即黃│ │ │ │ │ │ │
│ │) │麗美) │ │ │ │ │ │ │
├────┴─────┴─────────┴───┴────┴──┴──┴──┴────┤
│依世倢旅行社之業績表,99年9月9日訂單之業務員固登載為被告,然觀99年9月之業績表,他字卷 │
│第80頁至第82頁為被告合法領取公司獎金3%之訂單,他字卷第83頁方為被告領取20%部分(溢領17 │
│%),而該筆訂單係位在第81頁(領取3%),此部分無從認定該筆訂單係被告變更電磁紀錄並領 │
│取20%之績效獎金。 │
├──┬───────┬─────────┬───┬────┬──┬──┬──┬────┤
│2 │99年7 、8 月間│TSAITSENG/KUISHA0 │52300 │10760 │1046│185 │3519│第196頁 │
│◎起│ │YEN/CHIAWEI │ │ │ │ │ │ │
│訴書│ │YEN/HSINI │ │ │ │ │ │ │
│編號│ │TSAI/MEICHIH │ │ │ │ │ │ │
│2 │ │ │ │ │ │ │ │ │
├──┴───────┴─────────┴───┴────┴──┴──┴──┴────┤
│依世倢旅行社99年7月之業績表(告證一卷第69頁至第70頁),顯示該筆訂單係在第69頁至第71頁 │
│即被告合法領取3%績效獎金,而第71頁下方才係被告以其名義領取20%績效獎金之訂單(溢領17% │
│),此部分無從認定該筆訂單係被告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20%之績效獎金。 │
├──┬───────┬─────────┬───┬────┬──┬──┬──┬────┤
│3 │99.01.19 │廖結妹 │15200 │14120 │現金│54 │1026│第53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7 │ │ │ │ │ │ │ │ │
├──┴───────┴─────────┴───┴────┴──┴──┴──┴────┤
│依他字卷第53頁所示之業績表,固可知被告就該筆訂單係請領20%績效獎金,然被告於偵查中即抗 │
│辯客戶廖結妹為其自行招攬客戶,並提出廖結妹(嗣改名為廖唯程)之切結書、戶籍謄本與護照影│
│本為據(調偵卷第82頁至第84頁),而張淑娟雖以98年12月30日台胞加簽為公司帳為由,認定廖結│
│妹屬於公司客戶,然查世倢旅行社98年12月30日之歷史資料(告證二卷第133頁左面)之業務員欄 │
│位,已登載為被告,而卷內復無98年12月份之業績表可供
參照,是依現有事證尚無從認定廖結妹確│
│為世倢旅行社之原有客戶或門市客戶,自無所謂變更電磁紀錄可言。 │
├──┬───────┬─────────┬───┬────┬──┬──┬──┬────┤
│4 │99.02.02 │CHUANG/JUNGHUI │27200 │6064 │544 │120 │2280│訴字卷第│
│◎起│ │CHUANG/WENHSIUNG │ │6064 │ │ │ │133頁 │
│訴書│ │(莊文雄) │ │6064 │ │ │ │ │
│編號│ │WU/PAOCHU │ │6064 │ │ │ │ │
│8 │ │CHUANG/WANYU │ │ │ │ │ │ │
├──┴───────┴─────────┴───┴────┴──┴──┴──┴────┤
│依卷附99年2月份之業績表,顯示被告就該筆訂單係領取3%之績效獎金(原審訴一卷第133頁),亦│
│即上開訂單屬於門市客戶,核與告訴代理人具狀說明該份業績表相符(原審訴一卷第126頁),即 │
│無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就該筆訂單係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20%績效獎金之情。 │
├──┬───────┬─────────┬───┬────┬──┬──┬──┬────┤
│5 │99.10.06 │CHUANG/WENHSIUNG │11700 │10716 │234 │38 │712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1 │ │ │ │ │ │ │ │ │
├──┴───────┴─────────┴───┴────┴──┴──┴──┴────┤
│依卷附99年10月份之業績表,顯示被告就該筆訂單係領取3%之績效獎金(他字卷第84頁),核與告│
│訴代理人具狀說明該份業績表之意義相符(原審訴一卷第126頁),即無起訴意旨所指被告就該筆 │
│訂單係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20%績效獎金之情。 │
├──┬───────┬─────────┬───┬────┬──┬──┬──┬────┤
│6 │99.10.07 │WU/WENHSIUNG │10100 │9521 │202 │19 │358 │第84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2 │ │ │ │ │ │ │ │ │
├──┴───────┴─────────┴───┴────┴──┴──┴──┴────┤
│依卷附99年10月份之業績表,顯示被告就該筆訂單係領取3%之績效獎金(他卷第84頁),並未領取│
│20%之績效獎金,此部分應係告訴人將該訂單誤認為係客戶「莊文雄」之緣故,並無起訴意旨所指│
│被告就該筆訂單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20%績效獎金之情。 │
├──┬───────┬─────────┬───┬────┬──┬──┬──┬────┤
│7 │99.09.27 │LEE/CHIHSIANG │13800 │12386 │現金│70 │1344│第82頁 │
│◎起│ │(李季湘) │13800 │12386 │276 │57 │1081│ │
│訴書│ │HUANG/MEIHUI │ │ │ │ │ │ │
│編號│ │ │ │ │ │ │ │ │
│24 │ │ │ │ │ │ │ │ │
├──┴───────┴─────────┴───┴────┴──┴──┴──┴────┤
│依卷附99年9月份之業績表,顯示被告就該筆訂單係領取3%之績效獎金(他字卷第82頁),並無起 │
│訴意旨所指被告就該筆訂單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20%績效獎金之情。 │
├──┬───────┬─────────┬───┬────┬──┬──┬──┬────┤
│8 │99.06.21 │陳月珠 │40000 │37000 │800 │110 │2090│ │
│◎起│ │陳明宗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29 │ │ │ │ │ │ │ │ │
├──┴───────┴─────────┴───┴────┴──┴──┴──┴────┤
│依卷附99年6月份之業績表,並未見該筆訂單(他字卷第102頁至第112頁),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 │
│告就該筆訂單有變更電磁紀錄並溢領績效獎金之情。 │
├──┬───────┬─────────┬───┬────┬──┬──┬──┬────┤
│9 │99.06.23 │YU/TZUSHOU │66000 │19054 │現金│46 │868 │第196頁 │
│◎起│ │YU/YUAN │ │19054 │ │ │ │ │
│訴書│ │XIE/YINGQIU │ │24978 │ │ │ │ │
│編號│99.06.21 │尤媛 │1700 │0000 000│ │ │ │ │
│13 │ │尤子碩 │600 │ │ │ │ │ │
├──┼───────┼─────────┼───┼────┼──┼──┼──┼────┤
│10 │99.08.25 │YU/CHIHFENG │25000 │24751 │現金│12 │237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4 │ │ │ │ │ │ │ │ │
├──┼───────┼─────────┼───┼────┼──┼──┼──┼────┤
│11 │101.06.11 │尤媛 │400 │230 │現金│8 │154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5 │ │ │ │ │ │ │ │ │
├──┼───────┼─────────┼───┼────┼──┼──┼──┼────┤
│12 │101.06.08 │尤媛 │11500 │10583 │230 │34 │653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6 │ │ │ │ │ │ │ │ │
├──┼───────┼─────────┼───┼────┼──┼──┼──┼────┤
│13 │101.06.11 │謝炎均 │1500 │1150 │現金│17 │333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7 │ │ │ │ │ │ │ │ │
├──┼───────┼─────────┼───┼────┼──┼──┼──┼────┤
│14 │101.06.08 │謝炎均 │14800 │13798 │296 │35 │671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8 │ │ │ │ │ │ │ │ │
├──┼───────┼─────────┼───┼────┼──┼──┼──┼────┤
│15 │101.05.21 │謝炎均 │1700 │1630 │現金│3 │67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9 │ │ │ │ │ │ │ │ │
├──┼───────┼─────────┼───┼────┼──┼──┼──┼────┤
│16 │101.05.21 │尤子碩 │1400 │1230 │現金│8 │162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20 │ │ │ │ │ │ │ │ │
├──┼───────┼─────────┼───┼────┼──┼──┼──┼────┤
│17 │101.06.08 │尤子碩 │11500 │10583 │230 │34 │653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21 │ │ │ │ │ │ │ │ │
├──┼───────┼─────────┼───┼────┼──┼──┼──┼────┤
│18 │101.06.11 │尤子碩 │1500 │1150 │現金│17 │333 │第196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22 │ │ │ │ │ │ │ │ │
├──┴───────┴─────────┴───┴────┴──┴──┴──┴────┤
│此部分之證據方法除有他字卷第196頁告訴人所整理表格此項告訴人書面單一指述外,僅有他字卷 │
│第108頁業績表之證據方法,然該業績表所登載業務員為「李鳳香」,歷史資料亦係顯示業務員為 │
│「李鳳香」(告證二卷第148頁),尚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曾竄改該部分電磁紀錄或溢領績效獎金 │
│之情。 │
├──┬───────┬─────────┬───┬────┬──┬──┬──┬────┤
│19 │101.06.04 │林福平 │1700 │1630 │現金│4 │66 │第197頁 │
│◎起│ │李秋慧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30 │ │ │ │ │ │ │ │ │
├──┴───────┴─────────┴───┴────┴──┴──┴──┴────┤
│此部分之證據方法除有他字卷第197頁告訴人所整理表格此項告訴人書面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業 │
│績表等證據方法可佐,而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業務員之欄位則顯示「系統管理」(告證二卷第422 │
│頁右面),並未顯示業務員為李鳳香,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曾竄改該部分電磁紀錄。 │
├──┬───────┬─────────┬───┬────┬──┬──┬──┬────┤
│20 │99.07.05 │鄧氏鑾 │13900 │13268 │ │32 │600 │第197頁 │
│◎起│ │鄧氏鑾 │22100 │21551 │ │27 │522 │ │
│訴書│ │涂嘉益 │1400 │1230 │ │9 │161 │ │
│編號│ │ │1500 │1300 │ │10 │190 │ │
│31 │ │ │10800 │10251 │ │27 │522 │ │
├──┴───────┴─────────┴───┴────┴──┴──┴──┴────┤
│此部分之證據方法除有他字卷第197頁告訴人所整理表格此項告訴人書面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業 │
│績表等證據方法可佐,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亦無該部分之訂單紀錄(即該訂單日期前後所在之告證│
│二卷第295頁),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曾竄改該部分電磁紀錄。 │
├──┬───────┬─────────┬───┬────┬──┬──┬──┬────┤
│21 │100.05.10 │江承叡 │1700 │1600 │現金│4 │66 │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32 │ │ │ │ │ │ │ │ │
├──┴───────┴─────────┴───┴────┴──┴──┴──┴────┤
│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所示該筆訂單業務員雖為李鳳香(告證二卷第336頁左面),然卷內並無該月 │
│份之業績表可供比對,依起訴之證據方法無從積極認定被告曾就該筆訂單變更電磁紀錄並請領績效│
│獎金。 │
├───────────────────────────────────────────┤
│※起訴書附表二部分 │
├──┬───────┬─────────┬───┬────┬──┬──┬──┬────┤
│1 │99.07.29 │黃紋綺 │61048 │14474 │現金│158 │2994│ │
│◎起│ │莊惠珠 │ │14474 │現金│ │ │ │
│訴書│ │鄞莊連珠 │ │14474 │現金│ │ │ │
│編號│ │王榮合 │ │14474 │現金│ │ │ │
│1 │ │ │ │ │ │ │ │ │
├──┴───────┴─────────┴───┴────┴──┴──┴──┴────┤
│依99年7月份之業績表(他字卷第71頁至第74頁),未見該筆訂單資訊,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亦無 │
│該筆訂單紀錄(即該訂單日期前後所在之告證二卷第297頁),尚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 │
│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2 │101.03.28 │石川島-關一榮 │1500 │1200 │現金│15 │285 │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5 │ │ │ │ │ │ │ │ │
├──┴───────┴─────────┴───┴────┴──┴──┴──┴────┤
│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及其客戶資料(他字卷第42頁右下圖),均未見該筆訂單資訊,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有 │
│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3 │101.03.05 │柯志龍 │17700 │15800 │現金│95 │1805│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27 │ │ │ │ │ │ │ │ │
├──┴───────┴─────────┴───┴────┴──┴──┴──┴────┤
│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等證據方法,均未見該筆訂單,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就該筆訂單業務員欄位亦顯示為「 │
│系統管理」(告證二卷第401頁),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有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4 │99.08.11 │林歌美 │123800│110000 │1972│326 │6202│第201頁 │
│◎起│ │徐淑惠 │ │ │ │ │ │ │
│訴書│ │陳岱憶 │ │ │ │ │ │ │
│編號│ │林雅卉 │ │ │ │ │ │ │
│101 │ │王聖芬 │ │ │ │ │ │ │
│ │99.07.26 │徐淑惠 │新台胞│1480 │ │ │ │ │
│ │ │陳岱憶 │新台胞│1480 │ │ │ │ │
│ │ │林雅卉 │新台胞│0000 000│ │ │ │ │
│ │ │王聖芬 │台胞加│430 │ │ │ │ │
│ │ │林歌美 │台胞加│ │ │ │ │ │
├──┴───────┴─────────┴───┴────┴──┴──┴──┴────┤
│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等證據方法,均未見該筆訂單,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中亦未見99年8月11日訂單(即該筆│
│訂單日期所在出處,告證二卷第219頁左面),無從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5 │99.05.21 │洪嘉懌 │14500 │13602 │290 │120 │2282│第201頁 │
│◎起│ │陳文郁 │42600 │13602 │ │ │ │ │
│訴書│ │KER/HSIEN CHIEH │ │13602 │ │ │ │ │
│編號│ │(柯賢界) │ │ │ │ │ │ │
│102 │ │柯孫信 │ │136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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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等證據方法,均未見該筆訂單,再依洪嘉懌(第41頁右下圖)、陳文郁(他字卷第36頁 │
│下方圖)、柯賢界(他字卷第35頁右下圖)、科孫信(第35頁右上圖)之客戶資料,亦均無相符之│
│訂單資訊,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6 │99.03.09 │LIU/MEICHUN │17920 │6432 │現金│32 │604 │第60頁、│
│◎起│ │HSU/CHIENHSU/CHIEN│ │6432 │ │ │ │訴字卷第│
│訴書│ │ │ │4420 │ │ │ │74頁 │
│編號│ │ │ │ │ │ │ │ │
│105 │ │ │ │ │ │ │ │ │
├──┴───────┴─────────┴───┴────┴──┴──┴──┴────┤
│依卷附99年3月份之業績表,顯示被告就該筆訂單係領取20%之績效獎金(他字卷第60頁、原審訴一│
│卷第74頁),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該筆訂單有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50%績效獎金 │
│(溢領30%)之事實。 │
├──┬───────┬─────────┬───┬────┬──┬──┬──┬────┤
│7 │不詳 │陳明錠5 人 │110200│104600 │現金│280 │5320│ │
│◎起│ │陳李淑媛 │ │ │ │ │ │ │
│訴書│ │陳明錠 │ │ │ │ │ │ │
│編號│ │陳明錠 │ │ │ │ │ │ │
│107 │ │陳明錠 │ │ │ │ │ │ │
│ │ │李秋慧3 人 │ │ │ │ │ │ │
│ │ │李秋慧 │ │ │ │ │ │ │
│ │ │李秋慧 │ │ │ │ │ │ │
├──┴───────┴─────────┴───┴────┴──┴──┴──┴────┤
│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等證據方法,均未見該筆訂單,卷內復無上開客戶之客戶資料,無從認定被告就此部分 │
│有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8 │99.10.27 │KUO/TINGWEI 郭廷瑋│18700 │13488 │374 │90 │1714│ │
│◎起│ │ │上海訂│3034 │ │ │ │ │
│訴書│ │ │房 │ │ │ │ │ │
│編號│ │ │ │ │ │ │ │ │
│108 │ │ │ │ │ │ │ │ │
├──┴───────┴─────────┴───┴────┴──┴──┴──┴────┤
│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等證據方法,均未見該筆訂單,世倢旅行社歷史資料中亦未見該訂單(即該筆訂單日期 │
│所在頁數,告證二卷第221頁),無從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起訴書附表三 │
├──┬───────┬─────────┬───┬───┬───┬──┬──┬────┤
│1 │99.01.20 │林建良 │8300 │7562 │現金 │37 │701 │第52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5 │ │ │ │ │ │ │ │ │
├──┼───────┼─────────┼───┼───┼───┼──┼──┤ │
│2 │99.01.20 │黃振興 │8300 │7562 │現金 │37 │701 │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6 │ │ │ │ │ │ │ │ │
├──┴───────┴─────────┴───┴───┴───┴──┴──┴────┤
│依卷附99年1月份之業績表,顯示被告就該筆訂單係領取3%之績效獎金(他字卷第52頁),無從認 │
│定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就該筆訂單有電磁紀錄並領取50%績效獎金(溢領47%)之事實。 │
├──┬───────┬─────────┬───┬───┬───┬──┬──┬────┤
│3 │101.03.19 │郭文桐 │1700 │1630 │現金 │4 │66 │告證二卷│
│◎起│ │ │ │ │ │ │ │第405 頁│
│訴書│ │ │ │ │ │ │ │左面 │
│編號│ │ │ │ │ │ │ │ │
│17 │ │ │ │ │ │ │ │ │
├──┴───────┴─────────┴───┴───┴───┴──┴──┴────┤
│依卷附王湘惠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等證據方法,均未見該筆訂單,另世倢旅行社之電腦歷史資料(告證二卷第405頁左面)│
│該筆訂單之業務員欄位係顯示為「系統管理」,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變更電磁紀錄情形。 │
├───────────────────────────────────────────┤
│※起訴書附表四部分 │
├──┬───────┬─────────┬───┬───┬───┬──┬──┬────┤
│1 │99.11.05 │黃恒景 │2700 │2500 │現金 │10 │190 │第115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3 │ │ │ │ │ │ │ │ │
├──┴───────┴─────────┴───┴───┴───┴──┴──┴────┤
│依世倢旅行社99年11月之業績表(他字卷第115頁、告證一卷第82頁),該筆訂單之業務員係記載 │
│為被告,然就該筆訂單被告係領取20%績效獎金,並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變更電磁紀錄並領取50%│
│績效獎金(溢領30%)之事實。 │
├──┬───────┬─────────┬───┬───┬───┬──┬──┬────┤
│2 │99.09.30 │李業晟 │10800 │10082 │216 │25 │477 │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6 │ │ │ │ │ │ │ │ │
├──┴───────┴─────────┴───┴───┴───┴──┴──┴────┤
│依卷附林郁娟所請領之績效獎金之請款單、業績表(他字卷第215頁至第223頁、調偵卷第105頁至 │
│第122頁),及卷附世倢旅行社99年9月之業績表(他字卷第80頁至第83頁)等證據資料,均未見該│
│筆訂單,另以李業晟之客戶資料(他字卷第27頁左下圖)稽核,亦無相符之訂單,尚難認定被告就│
│此部分有變更電磁紀錄之事實。 │
├──┬───────┬─────────┬───┬───┬───┬──┬──┬────┤
│3 │99.04.20 │楊嘉玟 │400 │290 │現金 │6 │104 │第168頁 │
│◎起│ │ │ │ │ │ │ │ │
│訴書│ │ │ │ │ │ │ │ │
│編號│ │ │ │ │ │ │ │ │
│12 │ │ │ │ │ │ │ │ │
├──┴───────┴─────────┴───┴───┴───┴──┴──┴────┤
│證人林郁娟於偵查中已證稱楊嘉玟為其自行招攬客戶並有領取該客戶之績效獎金(見他字卷第208 │
│頁反面),自難認該筆訂單被告有公訴意旨將自己招攬客戶變更電磁紀錄並以林郁娟名義領取50% │
│績效獎金之事實。 │
├───────────────────────────────────────────┤
│※其他部分 │
├────────┬──────────────────────────────────┤
│洪志揚 │依洪志揚之客戶資料(他字卷第126頁上方、第140頁左面)前後擷取之對照畫│
│ │面,可知其業務員欄位已曾登載為「湘惠」,
嗣後群組欄位亦登載為「王湘惠│
│ │1」,上開電磁紀錄均顯示該名客戶為王湘惠之客戶,又被告並未以客戶洪志 │
│ │揚詐領績效獎金(詳如前開附表所示),尚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變更電磁紀│
│ │錄之情。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