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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交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裕仁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庭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旋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 年 度交附民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如附 件) 。 二、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駁回。陳述部分引用刑事卷證資料。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許庭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