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裕仁
訴訟
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庭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
旋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 年
度交附民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上訴狀所載( 如附
件) 。
二、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駁回。陳述部分引用刑事卷證資料。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許庭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
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