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兆廣
上列
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
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兆廣(下稱被告)因涉犯恐
嚇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1 年度聲羈字
第2 號),因被告之戶籍及現住地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3樓之5 ,如往返臺北高雄二地,路途遙遠不便,懇請
將本案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
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
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
管轄權之
法院因
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
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
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處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
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最終版
2020最後一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之文章,又於109 年
12月30日5 時許,再以他人帳號密碼於網路上多次張貼上開
文章,因而涉犯恐嚇等案件,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605 號
偵查中,並經該署檢察官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羈押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於110
年1 月4 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同時准以新臺幣20萬元隨
時
具保並
限制住居,被告之父親不服該裁定而提起
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1 月18日以110 年度偵抗字第88號,
認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
予以駁回確定
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偵抗字第88號
裁定影本各1 份在卷
可稽。
㈡本案被告係於109 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最終
版2020最後一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之文章,則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對於被告涉犯恐嚇等案件自有偵查犯罪之管轄
權,且因該案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
字第605 號偵查中,尚未
起訴,是被告聲請將該案移轉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於法
顯有未合。
四、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