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兆廣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兆廣(下稱被告)因涉犯恐 嚇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1 年度聲羈字 第2 號),因被告之戶籍及現住地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3樓之5 ,如往返臺北高雄二地,路途遙遠不便,懇請 將本案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 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 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 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處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 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最終版 2020最後一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之文章,又於109 年 12月30日5 時許,再以他人帳號密碼於網路上多次張貼上開 文章,因而涉犯恐嚇等案件,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605 號偵查中,並經該署檢察官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於110 年1 月4 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同時准以新臺幣20萬元隨 時具保限制住居,被告之父親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1 月18日以110 年度偵抗字第88號, 認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偵抗字第88號 裁定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被告係於109 年12月30日前某時,在網路上張貼「最終 版2020最後一天末日上演血染台灣各處」之文章,則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對於被告涉犯恐嚇等案件自有偵查犯罪之管轄 權,且因該案刻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 字第605 號偵查中,尚未起訴,是被告聲請將該案移轉至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於法顯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