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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竊取陳O仁所有放置在店內未上鎖三層櫃中之手電筒1支(價值200元)得手。適為陳O仁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 逮捕梁雋欣,並扣得手電筒1支(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第1 至5頁,易273偵卷第13至1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陳O仁之證述(見易273警卷第6至9頁)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見易273警卷第10至16頁、第19頁,易273偵卷第29頁)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協興鋼鐵企業行」 | 梁雋欣以不詳方式進入左列工廠,發動陳O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鑰匙【含該自用小客車鑰匙1支、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鑰匙1支、工廠辦公室鑰匙1支】插在車上,車上載有鋁梯1架、電桿線4條、延長線3條、電焊器1台、充電工具2組、手工具1批、電鑽2台、電腦主機1台、雷射水平儀1台、油漆1罐、活動鉗子、鋼索鉗、剪切鉗各1支、砂輪機電池1個、砂輪機1組、砂輪片4片),並駕駛上開車輛離去,而竊取上開物品得手。經警於110年2月6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對面空地尋獲上開小貨車(不含汽車車牌2面),復於110年2月10日17時10分至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八編號7至15所示之物,再於110年2月23日在梁雋欣上址住處扣得如附表八編號16至21所示之物(上開扣案物品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二第5至9頁,易273警卷三第67至73頁,易273偵卷二第11至13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智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二第11至21頁,易273偵卷二第45至47頁) | 車牌號碼000-000-0000號車牌2面、電腦主機1台、鑽孔機1台、鑰匙3支 |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指認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見易273警卷二第29至77頁,易273警卷三第58頁、第79至88頁,易273偵卷二第49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不詳方式破壞馬O豪所承租之娃娃機台上之玻璃門鎖頭,並拉開玻璃門使之與娃娃機台分離,致令不堪用,再竊取馬O豪所有置於娃娃機內之藍芽耳機7個、藍芽喇叭4個(價值共計7,700元)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三第6至12頁,易273偵卷三第17至18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法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竊盜罪犯行,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竊盜罪】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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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證人即告訴人馬O豪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三第13至16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三第17至20頁、第91頁,易273偵卷三第9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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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雄市○○區○○○路00號「連發哇!好多娃娃機」店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切鉗及活動鉗各1支,破壞蔡O堅所承租娃娃機上之玻璃門鎖頭後,並拉開玻璃門使之與娃娃機台分離(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再竊取蔡O堅所有置於娃娃機台內之行動電源5個(價值共計6,000元)得手。 嗣經警於110年2月23日在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扣得上開行動電源5個(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三第6至12頁,易273偵卷三第17至18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蔡O堅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三第21至26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易273警卷三第27至31頁、第79至90頁、第89至91頁,易273偵卷三第61頁) | | |
| | | | 梁雋欣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不詳方式竊取左列娃娃機店內之監視器主機1組(價值3,800元,內含硬碟1個【價值2,800元】)得手。嗣經警於110年2月23日在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扣得上開監視器主機1組(不含硬碟,主機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三第6至12頁,易273偵卷三第17至18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楊O甄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三第32至34頁)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報價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見易273警卷三第35至36頁、第79至90頁) | | |
| | | 高雄市○○區○○○路00號「連發哇!好多娃娃機」店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砂輪機1台,至左列地點,先徒手竊取店內之監視器主機1組(價值3,800元,含硬碟1個【價值2,800元】);復持砂輪機破壞兌幣機之鎖頭,致令不堪用,再竊取兌幣機內之10元硬幣共1萬8,000元得手。嗣經警於110年2月23日在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扣得監視器主機1組(不含硬碟,主機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三第6至12頁,易273偵卷三第17至18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 加重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王O翊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三第37至42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贓物認領保管單、報價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見易273警卷三第43至55頁、第79至90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及老虎鉗各1支,先持鐵鎚破壞店內儲物櫃鎖頭,再持老虎鉗剪斷「鳳信機上盒」之電線,致令上開鎖頭及電線均不堪使用,再竊取鳳信機上盒1 個得逞。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四第1至5頁,易273偵卷四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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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廷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四第6至7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指認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易273警卷四第8至14頁、第16至1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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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砂輪機1組,先以不詳工具剪斷兌幣機對面之監視器鏡頭後,再以上開砂輪機破壞店內之兌幣機鎖頭,致令不堪用,並將兌幣機上之鐵板2塊拆下取走,竊取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五第3至10頁,易273偵卷五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綱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五第11至14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易273警卷五第21至3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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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支欲行竊,先剪斷店內保全系統之線路,致令不堪用,惟因警報器響起,梁雋欣倉皇逃逸,因而止於未遂。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述(見易273警卷五第3至10頁,易273偵卷五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未遂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方O源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五第15至18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易273警卷五第41至4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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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砂輪機1組,破壞店內之兌幣機欲行竊,惟因梁雋欣無法撬開兌幣機,因而止於未遂。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五第3至10頁,易273偵卷五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兌幣機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已遭梁雋欣毀損,不另論毀損罪)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綱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五第11至1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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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支欲行竊,先剪斷店內保全系統之線路,致令不堪用,惟因梁雋欣無法撬開兌幣機,因而止於未遂。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五第3至10頁,易273偵卷五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未遂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方O源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五第15至18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易273警卷五第49至5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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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1支,破壞店內之兌幣機欲行竊,惟因梁雋欣無法撬開兌幣機,因而止於未遂。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三第59至66頁,易273偵卷五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兌幣機於附表三編號8所示時、地,已遭梁雋欣毀損,不另論毀損罪)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綱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五第11至1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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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易273警卷五第35至37頁、第55至57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支,撬開陳O宜所承租娃娃機之玻璃門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娃娃機台內之美好牌3C耳機4個(價值共計4,000元)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六第2至3頁,易273偵卷六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宜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六第4頁及反面)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六第10至13頁、第22頁,易273偵卷六第35至37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支,撬開陳O宜所承租娃娃機之玻璃門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娃娃機台內之美好牌3C耳機2個(價值2,000元)、小米監視器3支(價值2,100元)、寶僑洗衣球5盒(價值1,000元)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六第2至3頁,易273偵卷六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陳O宜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六第4 頁至第4 頁反面) | 美好牌3C耳機2 個、小米監視器3支、寶僑洗衣球5盒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六第14至16頁、第22頁) | | |
| | 110年2月10日3時1分(起訴書誤載為同日3時22分,應予更正)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砂輪機1組,破壞黃O千所有之兌幣機外殼,致令不堪用,並竊取兌幣機內之現金約8萬元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六第2至3頁、易273偵卷六第31至34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黃O千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六第5頁及反面) | | |
| | |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0 年6月3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1490400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被告破壞兌幣機情形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易273警卷六第17至20頁、第22頁,易273偵卷六第43至4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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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蔡O國所有置於娃娃機台內之3C喇叭1盒(價值90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七第5至12頁,易273偵卷七第15至1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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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證人即告訴人蔡O國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七第21至22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查獲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紀錄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易273警卷七第46至49頁、第50頁、第52至54頁、第56至60頁) | | |
| | | 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慶菜夾」娃娃機店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金屬棒1支,撬開耿O所承租娃娃機之玻璃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以搖晃機台方式,使機台內之日本金證海賊王公仔15盒(價值共計2萬1,000元)掉落取物口,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嗣經警於110年3月21日11時30分許,持 搜索票至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日本金證海賊王公仔13盒(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七第5至10頁,易273偵卷七第15至16頁、第43至4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耿O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七第23至27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及受理案件證明單、本院111年4月27日勘驗筆錄及截圖(見易273警卷七第32至37頁、第39頁、第40頁、第43至45頁、第50至54頁、第61至62頁,易273卷第298至299頁、第425至427頁) | | |
| | | 高雄市○○區○○街000 號「珂柯瑪物聯網」娃娃機店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許O貴所有置於娃娃機內之美好牌藍芽耳機1盒(價值49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八第1至5頁,易273偵卷八第29至31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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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證人即告訴人許O貴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八第7至9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易273警卷八第11至19頁、第23頁) | | |
| 高雄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8648號(下稱易273偵卷九)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李O倫所有置於娃娃機內之行動電源1盒(價值33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九第15至25頁,易273偵卷九第15至1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李O倫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71至73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九第85至95頁、第101頁、第149至161頁、第171至173頁、第209 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先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李O倫所有置於娃娃機台內之行動電源1盒(價值33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後,再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鉗子各1支,撬開夏O邦所承租娃娃機之玻璃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夏O邦所有置於娃娃機內之金證公仔13盒(價值共計8,000元)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8日13時許,經梁雋欣之同意,至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上開行動電源1盒、金證公仔1盒(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九第15至25頁,易273偵卷九第15至1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李O倫及夏O邦之財產監督權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並 從一重處斷】 |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李O倫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71至73頁)、證人即告訴人夏O邦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65至69頁,易273偵卷九第39至41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扣案物品照片(見易273警九第85至95頁、第101頁、第149至161頁、第165至169頁、第183頁、第209頁,易273偵卷九第43頁、第59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鉗子各1支,分別撬開林O楷、許O豪所承租娃娃機之玻璃門,竊取林O楷所有之金證公仔8 盒(價值共計4,000元)、許O豪所有之金證公仔4 盒(價值共計2,000元)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九第15至25頁,易273偵卷九第15至1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被告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林O楷及許O豪之財產監督權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從一重處斷;又其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林O楷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53至63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年5月2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311900號函暨附件(見易273警卷九第85至95頁、第113至123頁、第209頁,易273偵卷九第55頁、第57頁、第65頁、第69頁、第77頁、第79頁) | | |
| | | | |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鉗子各1支,分別撬開耿O、黃O宇所承租娃娃機之玻璃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耿O所有之金證公仔12盒(價值共計1萬2,000元)、黃O宇所有之海鮮兌換禮盒1個、金證海賊王公仔2盒(價值共計5,000元)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8日13時,經梁雋欣之同意,至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耿O遭竊之金證公仔8盒、黃O宇遭竊之海鮮兌換禮盒1個(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九第15至25頁,易273偵卷九第15至1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耿O及黃O宇之財產監督權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從一重處斷】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耿O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43至51頁)、證人即告訴人黃O宇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33至41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扣案物品照片(見易273警卷九第85至99頁、第125至137頁、第181至183頁、第209 頁,易273偵九卷第51至5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及鉗子各1支欲行竊,先破壞張O仁所有之娃娃機台鎖頭,致令不堪用。惟因梁雋欣無法撬開鎖頭,因而止於未遂。梁雋欣竟心生不滿,於離去前,另基於毀損之犯意,又持不明物品敲擊張O仁所有之另一台娃娃機後方,致該娃娃機玻璃門破裂,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張O仁。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九第15至25頁,易273偵卷九第15至16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 【被告先係以一行為毀損第一台娃娃機台,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未遂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加重竊盜未遂罪與毀損罪(第二台娃娃機台)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張O仁之證述(見易273警卷九第27至31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年5月2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311900號函暨附件(見易273警卷九第85至95頁、第139至147頁、第209頁,易273偵卷九第65頁、第69頁、第71至7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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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05號(下稱易273偵卷十)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不詳方式竊取施O娟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車牌1面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施O娟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71至75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車輛資料詳細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91至193頁、第215至217頁、第239頁、第243至245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懸掛竊得之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支,破壞林O承租之娃娃機台2台之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惟因梁雋欣無法撬開鎖頭而未竊取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扳手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林O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77至79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91至193頁、第217至218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支,打破林O承承租之娃娃機之玻璃門,致令不堪用,並竊得金證七龍珠悟空公仔、金證航海王布魯克公仔、金證航海王騙人布公仔,金證航海王香吉士公仔、克洛克達爾金證公仔各1盒(價值共計3,000元)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金證航海王布魯克公仔、金證航海王騙人布公仔,金證航海王香吉士公仔,另於附表三編號27查獲時,扣得金證七龍珠物空公仔(扣得之物均已發還)及扳手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加重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加重竊盜罪】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林O承、告訴代理人莊O翔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87至92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9頁、第175至177頁、第191至193頁、第197至199頁、第219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老虎鉗及一字起子各1支,先破壞吳O宏承租之娃娃機之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金證航海王香吉士公仔、金證航海王艾斯公仔、金證航海王佛朗基公仔、金證航海王錦衛門公仔,金證航海王斯摩格公仔各1盒(價值共計2,500元)得手後,再以老虎鉗及一字起子,破壞張O瑜承租之娃娃機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金證航海王索隆公仔、金證七龍珠悟飯公仔、金證航海王羅公仔、金證航海王巴雷特公仔各1盒(價值共計1,400元)得手。適吳O宏監看監視器畫面時發現上情,遂以電話聯絡郭O華前往查看,郭O華到場喝止梁雋欣,並伸手拉住梁雋欣手上之塑膠袋(內裝有吳O宏遭竊之公仔5盒、張O瑜遭竊之公仔4盒、附表三編號26林O承遭竊之「金證七龍珠悟空公仔」1盒,均已發還),梁雋欣即丟棄塑膠袋後匆忙逃逸。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活動板手1支、老虎鉗3支、一字起子1支等物。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監督權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從一重處斷】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吳O宏、證人郭O華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95至98頁)、證人即告訴人張O瑜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99至100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9頁、第179至181頁、第191至193頁、第199頁、第220至225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1支,欲撬開破壞林O承租之娃娃機之玻璃門行竊,惟因無法撬開玻璃門而未竊取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扳手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林O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77至79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91至193頁、第225至226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持石頭砸破姚O璋承租之娃娃機之玻璃門,致令不堪用,並竊取娃娃機內之金證航海王小菊公仔、金證航海王喬巴公仔、金證航海王羅賓公仔、金證航海王魯夫公仔、金證航海王斯莫克公仔、金證寬盒航海王薩波公仔、金證寬盒航海王香吉士公仔各1盒(每盒價值1,200元)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竊得之公仔7盒(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0條第1項、同法第354條 【被告係以一行為犯毀損罪及竊盜罪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竊盜罪】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姚O璋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01至107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83頁、第191至193頁、第201頁、第226至227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及一字起子,破壞吳O甫承租之娃娃機之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金證航海王錦衛門公仔、金證航海王羅公仔、金證航海王薩波公仔各1盒、其他金證航海王及七龍珠公仔4盒(每盒價值約400至450元)得手後,再持老虎鉗及一字起子,破壞陳O毅承租之娃娃機之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扛霸子海鮮盒2盒(內含兌換券各1張)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吳O甫上開遭竊之金證航海王錦衛門公仔、金證航海王羅公仔、金證航海王薩波公仔各1盒(均已發還)、老虎鉗3支及一字起子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吳O甫及陳O毅之財產監督權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從一重處斷】 |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吳O甫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09至115頁)、證人即被害人陳O毅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7至120頁) | 其他金證航海王及七龍珠公仔4 盒、扛霸子海鮮盒2 盒(內各含兌換券1張)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85頁、第191至193頁、第203頁、第228至229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撬開陳O毅承租娃娃機之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金證航海王薩波公仔、金證航海王索隆公仔、金證航海王香吉士公仔各1 盒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公仔3盒(均已發還)及一字起子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陳O毅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7至120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87頁、第191至193頁、第205頁、第229至230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林O置於娃娃機內之藍芽耳機7盒、藍芽喇叭3盒、USB充電線1盒、行動電源4盒,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至其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竊得之藍芽耳機7盒、USB充電線1盒、行動電源4盒(均已發還)及強力磁鐵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林O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77至85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71至173頁、第191至193頁、第195頁、第231至236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00號「KT娃娃機店」(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皇后選屋生活館」,應予更正)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撬開承租之娃娃機台玻璃門,竊得金證航海王魯夫公仔2盒、金證航海王薩波公仔2盒、金證航海王娜美公仔1盒、金證航海王艾斯公仔1盒、金證航海王索隆公仔1盒得手。嗣經警於110年4月13日15時許,徵得梁雋欣之同意,搜索其住處,當場扣得航海王魯夫公仔1盒、金證航海王薩波公仔2盒、金證航海王娜美公仔1盒、金證航海王索隆公仔1盒(均已發還)及一字起子1支。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1至34頁,易273偵卷十第17至18頁,易273聲羈卷第25至29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第121至124 頁) | 金證航海王魯夫公仔1盒、金證航海王艾斯公仔1盒(起訴書誤認尚有金證航海王薩波公仔1盒,應予更正)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本院111年4月27日勘驗筆錄及截圖(見易273警卷十第153至161頁、第189頁、第191至193頁、第207頁、第237至238頁、第243頁,易273偵卷十第59頁、第73頁,易273卷第299頁、第429至43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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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09號(下稱易273偵卷十一)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徒手將蔡O興放置在該處之兌幣機1台(內有硬幣2萬元)搬到上開機車後座載走,竊取得手。嗣蔡O興在某處水溝內尋回上開兌幣機1台(硬幣共2萬元均已遭竊)。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三第74至77頁,易273偵卷十一第27至28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蔡O興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一第4至5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見易273警卷十一第6至10頁,易273卷第276之1頁) | | |
|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46號(下稱易273偵卷十二)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吳O運所有置於娃娃機台內之藍芽耳機1盒(價值40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 | 被告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偵卷十二第29至33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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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證人即告訴人吳O運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二第1至3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二第12至21頁) | | |
| 高雄地檢110 年度偵字第10323號(下稱易273偵卷十三) | 109年12月17日17時8分(起訴書誤載為110年2月3日19時37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鐘O翰所有置於娃娃機台內之無線藍芽耳機1 組(價值1,99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
| 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十三第1 至5 頁,易273偵卷十三第29至31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告訴人鐘O翰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三第7至9頁) |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車輛資料詳細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易273警卷十三第11至29頁) | | |
|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19號(下稱易273偵卷十四) | | | 梁雋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強力磁鐵吸取蔡O縉所管理之娃娃機台內之藍芽音響及藍芽手環各1盒(價值共計700元),使之掉落至取物口後,復自取物口取出上開物品,竊取得手。嗣經警於110年3月31日11時30分許,持搜索票至梁雋欣位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藍芽音響空鐵盒1個及藍芽手環1個(均已發還)。 | 被告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易273警卷七第13至16頁,易273偵卷十四第29至33頁,易180卷第210頁、第293頁、第415至417頁) | | 梁雋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蔡O縉之證述(見易273警卷十四第6 至10頁) | |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扣案物品照片、車輛資料詳細報表(見易273警卷十四第15至28頁、第32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