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祺文
被 告 蒳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居嘉義縣○○鄉○○○○區○○○路0○0 號
被 告 熊大庄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波樂珼爾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嘉哲
上列
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不當,其餘均引用
刑事案件之舉證、陳述及
法律理由。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四、本件被上訴人王昱又、林淑芬、侯嘉哲被訴
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109年度自字第6號),
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由本院
駁回上訴在案(111年度上訴字第910號)。則依前述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