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李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被 告 陳慶男
陳全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邱永貴(原名邱新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律師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馬玉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上金訴字第1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曾天才、黃俊源部分,前於本院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筆錄
可參(院卷第169頁),即不在移送之範圍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