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簡碧君
黃素滿
吳素卿
余麗華
余麗雀
鄭宜芳
洪忠義
王淑貞
陳耀坤
陳姿月
陳慧錦
林展毅
蔣明財
高雄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
上 一 人
原 告 黃珮均
莊承澤
莊文良
李黃阿秋
薛吳胤粹
蔣中平
黃瀞誼
黃家俊
蔣賢德
楊孫玉里
楊顗崧
林翠敏
潘重榮
林陳麗影
林映帆
林秀玲
柯坤偉
王歐金線
王松濤
鍾憶慈
王姿涵
王柏凱
張黃金盆
共 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
嗣撤回
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未提出相關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