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被 告 王定庠
許智偉
林聖強
蔣典威
呂承懋
徐詠盛
董彥均
蘇建華
王國州
釋圓炫
被 告 蔡育全
被 告 林俊江
被 告 黃銘洲
被 告 賴明陽
吳孟陽
李建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5、8、9、10、11、272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